国家与村民交易的替代机制:对我国农村干部的经济学分析_农民论文

国家与村民交易的替代机制:中国农村干部的一个经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民论文,中国农村论文,经济分析论文,机制论文,干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与时下人们普遍把农村干部视为贪婪的寻租者不同,发展经济学家费景汉与拉尼斯(1964)曾称中国农村干部为企业家。本文试图超越道德评判而把农村干部置于国家与村民的交易结构中,从而由经济学角度对农村干部行为作出内在一致的解释。所谓内在一致意味着寻租与创新相互替代地统一于最大化利益之中。

本文结构安排是:在界定概念与行为假定之后,说明国家与村民非自愿性交易的费用昂贵,由此诱致国家初始制造农村干部作为长期替代,最后提出农村干部为另一种企业机制的假说,据此对农村干部行为给出机制性解释。

二、基本概念与行为假定

当我们把国家与村民视为交易双方,其基本行为假定自然就是理性行为主体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不论何种行为主体,都将进行既定制度结构下的利益与成本的比较和计算,并追求尽可能大的净收益。本文所指的行为主体仅有三个,换言之,本文假定的交易空间仅由三个行为主体构成:

(1)国家。公有制经济中的国家一般具有两种含义, 一是作为公有权主体的“计划者”,另一个是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政府”(樊纲,1990),本文主要从政府的意义上使用国家概念,从而关注政府与村民的交易。但是,作为计划者的国家将是政府与村民交易的主要背景,即把追求全民利益的计划者目标内在化于政府的目标之中,换言之,政府在为公众(包括村民)提供安全与正义的服务以换取税收(诺思,1981)的同时,也实现了计划者目标即全民利益最大化。诚然,这里舍象了政府内部各级政权的目标差异,考虑到改革以来的财政分级包干制,计划者目标更是分解与淹没在各级政府目标之中。

(2)村民。村民一般指农户,农民是村民的集合。 本文强调村民旨在避免农户范畴所包含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农民概念的整体性,质言之,我们仅仅在个体行为的被动意义上使用村民概念。因为这样可以比较贴近我国农村制度结构的实际状况。由于它们的区别有限,本文时而交替使用农户或农民指代村民这一行为主体。显然,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农民行为同样具有理性特征(舒尔茨,1964),更何况目前农民已经处于转轨开放过程中。

(3)农村干部。 本文从对应于“国家干部”的角度使用“农村干部”术语:一方面,他们也是一种承担公职的“干部”,即从事于农村经济社会的管理;另一方面,他们是一种身份上外在于国家的“农村”干部。所谓农民身份是指不属于国家编制、持有农业户口、其报酬具有补贴性。由于少数“脱产干部”的国家身份是在农业合作化以后陆续获得,其管理范围固定在自己成长的社区,我们有时也把他们算作农村干部。这样,农村干部可以定义为由农民组成的乡村经济社会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农村干部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来自农民并受国家委派去管理农民与农业。不论国家政权何时以及如何向乡镇延伸,这一特点基本不变。因此,农村干部绝非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者,它在某种意义上既外在于国家也并非内在于农民,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群体与机构。毫无疑问,它将追求最大化利益或效用。这是本文分析的基本出发点。

三、国家与村民交易的非自愿性

在新中国,国家与村民的交易是在以下主要制度背景中展开的:(1)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例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合作化以后归于社队集体,村民几乎没有个人财产;1979年以来农户承包了国有土地,农民的自有财产有了显著的增加。(2 )农民先是生活在刚性组织中,他们没有退社或退出土地的自由,更没有流向城市的自由。与农户获得承包土地使用权相适应,村民从原先刚性组织中游离出来,却少有家庭之外的新的组织形式,因而正规组织化程度很低,原有集体组织的实际影响力在变革中大大减弱,新的市场组织既不成熟又基本上外在于农民。(3)农村社区具有相对独立性, 农村社区文化的非正式安排仍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尽管历次政治运动和思想灌输使得农村社区受到了国家正式安排的一定影响,但这种扰动仅仅处于一种“边际”状态;只有退伍军人、农村干部等是农村社区受到外来影响较大的人群(来自农村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成为国家干部,当不在此类)。改革以来出现的“农民工”似乎是个例外,他们受到城市社区文化的直接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在总体上却是外在的:农民工的绝大多数依然生活在迁移到都市中的农村社区,农民工的聚居区不过是城市中的农村自然村落,如同坐落在农村的“三线企业”实质上属于城市社区一样。顺便指出,这种社区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囚困于刚性组织或外在于正规组织,难以形成不受政府控制却有安全保护的所谓“公民社会”。

上述制度背景决定了国家与村民交易的非契约性,或者说,村民必须接受来自国家的强制性契约。这一交易的强制性表现主要有:(1 )关于农业剩余的分割。国家独享剩余控制权以及几乎全部剩余索取权;农民被剥夺了剩余分割的谈判权利,所获安全之外的公共经济服务(权利)与其超额贡赋(义务)完全脱节或者不成比例,某些公共服务还需要农民另行付费购买。农民贡赋与国家服务的交易,显然缺乏正式讨价还价的长期机制,因而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2 )关于产品与要素价格的确定。为保证剩余索取权的实现,国家统一制定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并且垄断了要素供给及其价格。要素进入市场之后,其价格在波动中不断上涨。通过这种不等价交换,1952~1990年,国家获得约1000亿元人民币的超额贡赋,这一贡赋近几年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制替代统购统销政策之后,其情形并没有实质性改进。 (3)关于农村自治的管理。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让村民实行自治。可是,生活在非正式制度环境中的农民难以参与自治及其安排的选择。农民在接受国家的政治“产品”时,就象接受生产要素一样,几乎没有选择空间,也不可能进行有组织的直接的讨价还价,而只能施以非正式关系的影响。总之,在国家与村民进行经济产品与政治“产品”的交易中,不论是作为需求方还是作为供给方,国家都是一个垄断者,村民完全没有进入或退出的自由。

必须指出,国家与村民被假定为纯粹的两个交易对手,将会产生高昂的交易费用。尽管国家是这一交易的垄断者,然而其交易对手却极为分散而又数量庞大。因此,国家在与村民的不确定性交易中,必将耗费昂贵的激励与监督成本。这一昂贵成本特别体现在转移剩余上。国家为转移剩余而进行的测量与监督,不仅面临信息搜集与加总的困难,而且还存在着正式制度安排对农村社区的低程度控制的障碍。为保证剩余的顺利转移,国家不仅为统一农产品收购价花费了巨额的排他性费用,而且由于公共经济服务的有效供给极度不足,因而需要就统购统销政策或合同定购制对分散的农民进行合理性宣传教育,这也是一种补充性的“激励”方式。在交通、通讯等技术条件限制下,这笔意识形态投资会更大。在这一投资的实施过程中,来自社区以外的国家干部还将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

正是这种非自愿性交易的代价高昂,使居于垄断方的国家产生了寻求替代性交易的需求。农村干部就是这一需求引致的初始制造,与此同时村民也接受了这一替代机制,从而形成了长期契约。

四、国家制造的长期替代〔1〕

国家“制造”农村干部作为长期替代的主要根据,无疑是交易费用的节省,而且这一节约还是双向的:既可以为国家也可以为村民带来交易上的节约。

首先,农村干部可以为国家节约上述强制性交易的某些费用。 (1)转移剩余已成为农村干部的专门职能之一。由于生活在农村社区,熟悉所在社区的土地、生产及人际关系,这就使农村干部对剩余转移的测度与监督较为方便,从而相应节约了监督费用。(2 )农村干部替代国家干部转移剩余的风险相对较小。由于国家与村民交易的强制性,不熟悉社区具体情况的外乡人面临的风险一般大于比较熟悉情况的当地农村干部。时下农村干部面临的潜在风险,实质上不过是村民反抗国家过度强制性的一种间接信号。可以断言,没有农村干部的替代,国家干部将直接面临较大风险。或者说,随着转移剩余的风险转嫁给农村干部,风险本身似乎由于分散化而得到相应的降低。(3 )国家对村民的意识形态投资仅在边际上起着一定作用,农村干部以非正式规则作为其补充或替代,就可以相应节约意识形态投资。所有这几项节约的实现,只是部分支付了同一种替代成本,这笔费用虽然构成了对剩余的分割,但却一定小于替代收益,其替代净收益为国家与村民分享。显然,国家付出的替代费用将会小于把农村干部国家化的全部费用与国家分获的替代净收益之和。

其次,农村干部并非为国家的单方面需求,作为一种长期替代,农村干部也为村民所必需。从短期或者一次性交易来看,村民无需农村干部的替代。然而,国家与村民的强制性契约是长期的。土地的固定性意味着农民离不开土地而世代定居在一个社区或村落,同时,农民流向城市的制度空间极小;况且,在信息搜集速度与拥有量上,村民与国家极不对称。有鉴于此,理性的农民必然服从与接受了国家的强制性,从而与国家实行合作性交易。在长期的强制性合作交易中,接受强制的农民无疑承担了交易费用的较大份额。因此,农村干部对于村民而言,较之与国家的强制性交易仍然会形成如下节约:

(1)在剩余转移上, 农村干部的替代费用基本上来自替代安排为制造者带来的节约,而并非如通常认为那样,直接是对剩余转移的追加,似乎有了农村干部才使剩余转移增大。其实,没有农村干部的替代,国家为得到既定剩余必将花费较大成本,这笔成本不可能由国家单方面支付,相反,为了弥补过大的交易费用,国家将使剩余的既有分割水平倾向自己。与此同时,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农村干部,其退出成本不大,他们不必为当农村干部而加快剩余转移,因为加快转移将导致农村公共服务的有限供给更加减少,这对农村干部不仅是利益上更是社区地位〔2〕上的损失。这一损失难以得到国家方面的正式补偿, 只有极少数农村干部获得国家身份的机会。少数脱产干部与其他农村干部目标取向的差异就在这里。

(2)农村干部为村民生产提供的信息服务是直接的、 有针对性的,因而容易为村民所接受。相反,国家的信息服务虽然比较系统,但对于相对独立社区中的文盲、半文盲来说,几乎没有实际意义。尽管改革以来不成熟市场上的信息作用增强,可从总体上看,农民对市场信息的反应既迟钝又缺乏分辨力。考虑到市场信息的失真、欺骗性,这一反应恰恰表明了农民的理性特征。

(3)作为对国家正式制度安排的边际反应, 农村干部的功能在于减缓农村社区完全拒绝正式安排而引起的心理上与制度上的冲突,这种缓冲作用对农民的意义在于消解来自国家的强制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的自发创新所需要的某种制度空间提供了一种保护。正是这种特殊保护,使承包责任制在1979年获得了新生;也正是这种特殊保护,为社队企业在国家正式制度(例如产权)控制突然较大松动的背景下得以复活与勃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点可以部分说明乡镇企业崛起的社队企业基础,农村干部的企业家功能在这里得到了突出体现。

节约交易成本是国家制造长期替代的主要的理论根据,这一制造的历史依据则在于:国家初始制造的费用较低。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初始制造费用较低,才使50年代初国家制造了这一安排。〔3〕造成国家初始制造费用较低的因素主要有:(1 )农民对历史上的土豪劣绅与保甲制极为憎恨,这是新中国得以建立的主要基础。(2 )由替代保甲制的军管体制直接设立区乡农村干部,既方便省事,也照顾到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利益。(3 )作为建立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步骤,合作化运动一方面荡涤了旧乡村政权中以贪污中饱为目的的经纪,从而在政治和经济上实现了乡村政权建设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合作化运动为计划替代狭小的社区与残缺的市场造成了适宜的政治经济条件。这一替代形式在农村就是农村干部。(4)本来就惧怕市场的农民, 在合作化前后面临着两个必须作出接受选择的事件:一是战乱之后的国家建设权需要资源。且又得不到多大外援;二是全民动员抗美援朝。两件事实都需要国家高度集中有限资源,在农业上就表现为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的开始。统派购制度的形成,就是农村干部机制的启动。(5 )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个人所有权,尽管这一所有权随着合作化发展而逐渐演变为国家与集体所有权,但在这一演变之初,农民来不及作出反应,而且还沉浸在获得土地的余兴中。

五、农村干部的交易地位:另一种企业

国家制造的上述安排,之所以能够实现替代并相应节约交易费用,其关键就在于农村干部的交易服务(即管理)不仅具有再分配功能,而且也是一种配置机制,农村干部对剩余的分割权(即下节所谓摊派的直接使用权),体现了管理服务的间接价格。换言之,农村干部也是一种企业装置,一种不同于科斯(1937)企业的企业。显然,对农村干部的交易地位提出另一种企业的假说,其根据在于传统公有制下传统农业的特点。

可以把农村干部与科斯企业作个简要比较。它们的相似之处在于:(1)一种交易替代另一种交易。 科斯企业是以要素的交易替代市场产品交易,农村干部是以契约性交易替代非自愿性交易。(2 )长期对短期的替代。科斯企业的长期契约替代了市场的短期契约,农村干部作为一种长期契约替代了国家与村民的不确定性交易。(3 )交易成本的节约。如果市场交易成本小于科斯企业管理成本,就不会出现企业的替代,就不会有企业净收益;如果国家与村民的交易成本小于农村干部替代费用,就不会出现农村干部的替代,国家或村民在长期交易中一定会抛弃或拒绝这一替代形式。(4)被替代的对象都是现实存在的。 市场交易是可见的,国家与村民的交易也是现实的,只不过这种非市场交易不如市场交易那样直观。没有市场就不会有科斯企业的替代,没有国家与村民的交易也就不会出现农村干部的替代。

然而,农村干部与科斯企业的区别既是明显的更是实质性的,即替代的适用范围不同:科斯企业的替代适用于市场经济但难以适用于农业,〔4〕农村干部的替代仅限于公有制经济中的农业。 揭示这种区别的根据,可以恰当地把握农村干部的交易地位。由于传统公有制经济排斥市场,因而不存在替代市场的科斯企业。所以,我们的问题归结为:(1)公有制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什么;(2)农村干部为什么成为这类企业的农村形态。

通常说来,整个公有制经济就相当于一个国家范围的科斯企业,换言之,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内部不存在科斯企业。那么,有没有一个既适用于公有制经济又适用于市场经济的统一企业呢?一项最新研究把企业定义为一种集中体现人类经济理性的、专门从事经济活动的等级组织(周冰,1995)。由此出发,可以认定社会主义经济也存在企业。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内部需要有专门机构承担经济职能,从事生产与交易等经济活动。由于组织存在交易成本,组织规模的效率边界不可能扩展到包容整个社会经济的程度。这样,从社会经济组织职能和经济组织规模两方面看,传统公有制经济中实际从事生产与交易活动的基层组织单位就具有企业的性质。

对于传统公有制下的农村经济来说,农村干部就属于这类企业。首先,农村干部是一种专门从事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与交易的基层等级组织。1979年以前,社队干部集生产活动与交易活动于一体;1979年以来,农户成为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而农村干部则基本保留着原有的交易功能,从而成为专门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正式交易组织。相比之下,社区仅仅承担着一些非正式的交易功能。正是由于这一事实,本文不以社队或乡村组织来函指农村干部的组织机构,因为社队组织作为刚性组织不仅包括社队干部而且包括全部社员;只是1979年以来,乡村组织才基本等价于乡村干部,乡村组织的交易功能已是农户组织的外部行为。由于市场机制的缺乏,农业经济的交易活动由农村干部承担;由于农村社区承担着的小部分交易活动是自发的,农村干部自然是农业交易活动的正式机构。

其次,农业经济组织的生产技术规模可以、而且眼下也必须恢复或缩小为农户,但农户却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交易单位参与国家额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交易。这样的交易单位就是农村干部。与工业企业相比,农户基本上是一个生产单位,它只有在较小的社区范围内显示出一些交易功能。农户之所以把主要交易功能转移给农村干部,其原因不仅在于农户的生产功能是在国家安排下从社队转移而来,而且在于农户既没有自由交易的市场可以参与,也不能获得社区提供基本的生产服务。农村干部替代的是国家与村民之间关于现代要素的交易,社区在经济上主要维持着农户之间关于传统要素的零星交易。因此,农户虽然依赖社区的文化滋养,却难以指望社区的经济供给。农户在经济交易方面基本上依赖于国家,尽管这种交易对农户来说是非自愿的。由此表明了强制性服从一致性。

可见,农村干部也是类似于科斯企业的替代性机制,只是它所替代的不是市场而是国家与村民的交易。那么,农村干部与市场的关系如何?为了进一步把握农村干部的交易地位,必须对农户承包土地以来出现的这一新变化进行补充说明。

从交易功能上说,农村干部与市场本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传统公有制排斥市场以及公有制国家的初始选择,恰恰表现了这种替代关系。然而,随着国家制造了新的市场交易机制,交易主体的意愿与能力却使上述功能替代转化为选择上的利益互补。国家愿意并有能力作出的安排是:通过市场向农民提供要素(这与城市市场取向改革相适应),继续利用农村干部索取剩余(这为国家发展所必需);农户愿意通过市场与国家进行要素与产品的公平交易,但却没有能力拒绝与国家的非自愿性交易,也没有能力获取市场交易的必要信息,现实市场在价格与供给上又不稳定,这就迫使追求收入稳定甚于收入增长的农民宁愿牺牲市场交易的效率而去接受计划的“稳定”供应,从而同意了农村干部的替代。因此,现实的市场不仅没有能够替代农村干部的交易功能,相反,却需要农村干部的参与,后者为农民进入市场提供一定的信息与信用。

总之,出现于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村干部,是一种独特的长期交易机制。如果说,在一般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关系中存在着社区、市场与国家互补(速水,1989)的三角结构(图1),〔5〕那么,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来说,由国家制造的农业交易企业恰好处于社区、市场与国家三者的交点(图2)。所谓交点意味着,图1三角结构中的两两关系,即国家与市场的管制与自由(张曙光,1994)、市场与社区的交易范围的宽与窄(速水,1989),社区与国家的非正式安排与正式安排(本文第三节),通过农村干部的交易地位而同时三角化,即图2中的A、B、C三个三角结构。

六、农村干部行为的机制性解释

以上讨论着重说明了农村干部是一种替代性交易机制,现在我们转向作为一个交易主体的农村干部。它们的主要差别在于:最大化并非重合。作为一个替代机制,农村干部的替代收益必定大于其替代费用,其净收益为国家与村民分享。替代费用作为国家与村民的直接预付即现实中的摊派,从而成为农村干部的主体收益,农村干部为了从国家与村民那里得到摊派收益,必须向国家与村民提供相应的交易服务,这就对主体收益作了服务费用的扣除,其差额即主体净收益。这样,两个最大化公式分别为:机制替代收益-替代费用=替代净收益;交易主体收益-交易服务费用=主体净收益。它们的交叉点在于:替代费用=主体收益=摊派。因此,农村干部的最大化利益包括寻租与创新行为,可以在服务费用与替代收益的整个区间变动中得到内在一致的解释。

毫无疑问,替代净收益与主体净收益存在着短期的此长彼消,因为它们的和构成替代收益与服务费用的全部差额。但在长期中,我们可以假定,主体净收益的增加并非直接来自替代净收益的减少。否则,作为替代机制的农村干部就会失去存在的根据,至少国家方面将会取消这一安排。即使退一步说,主体净收益的增加不减少替代净收益中的国家份额,从而是对农民份额的扣除,那么,这直接表现的是替代净收益的减少或替代费用的增加。导致这一增加的因素既有可能是主体净收益,也有可能是服务费用。故此,我们把主体净收益在长期中的增长,看作为交易服务费用的直接节约与使用上的增殖。正是服务费用这一变量,为农村干部的寻租与创新提供了统一性根据:直接节约服务费用不过是服务费用的一种使用方式;作为摊派的主要部分,交易服务费用这种剩余资源的使用,不仅可以服务于增进这些资源使用的直接控制者的私人利益,还可以服务于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给。〔6〕因此, 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服务费用的使用方向。

一般而言,农村干部在三个方向上使用交易服务费用:(1 )想方设法挪归个人,即交易服务费用的直接节约或扣除;(2 )用于消费性服务例如招待上级国家干部等;(3)用于生产性服务例如修路、 架电线、办教育、积累办乡镇企业等。前两个使用方向存在着由机会成本推动的寻利激励,其限制因素主要来自国家约束以及村民的抵抗。由于农村干部的补贴性报酬不及其机会成本的增长(这一增长成为部分农民不愿当农村干部的直接原因),以及服务费用的消费性使用对象多半是国家干部,因而国家的约束主要限于第一项,村民直接不满的则是无法监督的第二项。而对第三项的初始激励无论是国家还是村民都相当微弱,尽管事后激励很强。事后激励是专对创新成功的激励,它不仅难以补偿大多数交易替代主体自我激励的垫支费用,而且没有考虑交易服务费用生产性使用对于农村干部的机会成本。因此,事后激励较之初始激励是低效率的。结果,服务费用生产性使用的动力主要来自农村干部的自我激励。在既定制度结构提供微弱的初始激励与技术条件许可情形下,具备必要知识存量和创新偏好的农村干部,努力把服务费用投向生产性服务,从而增大剩余总量,不仅国家、村民可以从剩余增量中得到替代净收益增量,农村干部的效用增长最为明显:既增加替代费用还可以得到村民、社区特别是国家的较高评价即事后激励。反之,某社区的制度结构连微弱的初始激励也不能提供,或者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农村干部的某些知识存量与偏好也不能保证交易服务费用的生产性使用,尽管事后激励具有普遍性。

这里,交易服务费用的生产性使用与消费性使用具有反向替代关系,从而,实际上构成了一条可能性边界(图3):

图3中,OR为寻租方向即交易服务费用的消费性使用,OI 为创新方向即交易服务费用的生产性使用,TPC为交易服务费用使用的可能性边界,TPC线上的每一点即(I,R)都是服务费用使用的最大化, 寻租与创新不过是这种最大化的不同方向及其比例而已。I/R或R/I的比值将是如下因素的函数:一定的技术条件、既定制度结构的初始激励以及农村干部个人的知识存量与偏好。I/R比值增大或R/I比值减小,意味着创新趋势增长,反之,I/R比值减小或R/I比值增大即为寻租趋势加大。由此我们既可以说明农村干部寻租的真实基础,也可以解释寻租的同时何以存在江苏省华西村吴仁保式的农民企业家。

需要说明,人们之所以普遍强调农村干部的寻租行为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其创新行为,这是有其主观与客观上的原因。造成这一斜视的客观原因主要是寻租规模的增长,而制度幻觉的影响恐怕就是形成斜视的主观原因。这一幻觉就是:由于国家初始制造农村干部机制的费用较低,因而,人们认为这一安排的机制运行及其维护费用必定较低。其实随着国家制造替代安排的初始制度结构的变化,替代机制的运行费用也在相应变化;农村干部替代费用从而交易服务费用的增减,不过是形成交易机制的制度结构变化的函数。因此,寻租规模的增长与制度幻觉的影响,都是对机制替代费用增长的某种反映。

至于农村干部作为替代机制的费用增长,限于篇幅以及本文论题需要,我们只能要点式地指出:除了社会寻租饥渴症的感染、政府规模现代性增长(德姆塞茨,1982)的诱发,以及管理者费用偏好(即在费用支出中得到满足)的影响而外,初始制度结构的演变无疑地成为推动替代费用增长的主要原因。其表现有:(1 )正式制度控制程度逐渐降低,非正式制度与既定正式制度的冲突增强。这样,国家与村民的交易费用势必增大,从而替代这一交易的机制运行费用随之增大。(2 )国家转移农业剩余的速度有增无减。这一增势既由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所推动,更因国家使用剩余效率低下而助长。这样,农民对国家强制安排的不满程度增强,因而农村干部管理社区的费用随之增加。(3 )在国家制造市场安排以来,农业经济专业化发展一方面推动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市场交易的费用,由此产生的诱发效应作用于农村干部,其运行费用也有了增长。(4)社区人际关系的人情化逐渐转向货币化,这一方面使传统的特殊主义人际关系发生着转向普遍主义人际关系的蜕化;另一方面,这一蜕化过程使社区交易的货币形式产生累积性效应,由此增加了替代社区交易功能的机制费用。

注释:

〔1〕“国家制造替代性交易机制”这一思想, 受到“国家制造的所有权”(周其仁,1994)的启发。不过,本文侧重于交易机制的国家制造。其实,1979年以来的市场机制就是由国家初始制造启动的。推而广之,作为资源配置的市场形式,其最初的普遍兴起恰恰来自“国家缔造”,此时的国家控制在由市场而获利的集团手中(诺思,1981)。中国农民的交易地位直接取决于农民能否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制造过程。

〔2〕社区地位是农村干部行为收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它是由村民为获得交易上的方便而支付的。

〔3〕这里我们假定,国家制造市场的初始费用过高。1979年以来, 国家制造的市场确实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

〔4〕即使对市场经济中的农业来说, 以标准化企业来替代市场的可能性是有限的。这不仅是由于市场规模太小,更因为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农业的生物过程难以使之标准化(速水,1989)。

〔5〕笔者把速水(1989)观点三角化,明显地受到了张曙光(1994 )关于政府、市场、企业“三角结构”的影响。鉴于农业经济的特点,“社区”可以替代“企业”成为三角结构中的一角。其实,中国的国有企业也是由国家制造出来的“社区单位”(刘世锦,1995)。

〔6〕这是胡汝银(1994)分析农村超额摊派所提出的一个基本论点。笔者认为,摊派资源实质上是国家(摊派决策者)与农民支付给农村干部的机制替代费用。由于忽视了农村干部的交易地位,胡汝银舍象了摊派资源的使用可以增加服务的供给,这就埋没了农村干部行为的另一面。当然,超额摊派的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理论意义,甚至可以推而广之:超额摊派恰是搭便车(free rider)的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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