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_民族团结论文

中国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_民族团结论文

我国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经验论文,我国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民族问题纷争不息。然而,中国这样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统一国家却能在短短的几十年内,不仅解决了由于长期的民族压迫所造成的民族隔阂、冲突、甚至仇杀,而且,各民族团结、统一、稳固,各民族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主义事业飞速发展,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巨变。这是为什么,总结我们民族工作的经验,不难回答这个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几十年的民族工作的实践中,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民族观,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工作的理论和经验。其中最基本的经验就是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原则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前提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最重要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则。解放以后,党和国家几十年如一日,始终不渝,坚定不移地切实贯彻民族平等的方针、政策,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建国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专门的法令,废止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切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碑碣和匾联。建国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及此后的历次宪法,都明确规定必须坚决实行民族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①这一基本精神在党和国家的全面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各个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都对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政治上,为保证少数民族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实现少数民族的平等参政。国家对少数民族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了专门的规定和特殊照顾。选举法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有代表一人”。按照规定,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均超过其人口比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少数民族代表439名,占代表总数的14.69%,而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只有8.04%。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也有适量代表。同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现在全国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以及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已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从而使少数民族参政权在政治上、组织上得到可靠的保障。

经济文化上,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各少数民族有使用、改革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出版书报刊物、进行广播以及进行诉讼的权利;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造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一切民族如果受到民族歧视和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告的权利。这些规定的实施,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平等参政的权利,使之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而极大地激发了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管理本民族和整个国家大事的积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加速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方面所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党和政府在各民族区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贯彻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从财力、物力、人力、技术等各方面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党和国家的这些政策措施,得到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激发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热情,发展并取得了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辉煌成就,改变了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

今天,中国56个民族,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振兴中华民族大业努力拼搏,这已成为举世公认的事实。然而,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各民族能有如此紧密牢固的团结,是经历了无数艰辛的努力和复杂斗争,是不断扫除民族团结互助的障碍的结果。这些障碍就是,旧中国长期的封建主义的民族压迫和帝国主义近百年的民族压迫与侵略,造成了我国民族关系上的严重后果,至使解放后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旧社会造成的民族偏见、猜疑和隔阂;旧社会造成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各民族的差异必然长期存在;国际国内各种敌对势力制造民族分裂和破坏我国民族团结的阴谋活动也将长期存在等等。所以这些又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我们在坚持民族团结互助方面所创造和积累的成功的经验是十分丰富的。

首先是建国初,采取各种措施,迅速稳定各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创造民族团结互助的基本条件。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地域广大,且大部分在边疆地区,随着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我们迅速采取各种措施巩固边防,妥善处理当时各民族间的突出问题,使各民族间及其内部有比较安定的环境。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办法的协议》,从而实现了大陆的全部统一。

其次,组织大批赴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队、贸易队、医疗卫生队,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同时,在当时国家人力、财力、物力等各方面物质紧缺的情况下,大力调集、组织力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尽快恢复发展生产、发展交通。这些得到了少数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党和国家还组织各少数民族参观团,到北京等地参观访问,党和国家领导人热情接待。毛泽东先后共接见了260多个、1万多人次的内地参观团体,这一切,有效地加深了中央和少数民族地区、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从而有效地增进和巩固了民族团结。

再次,大力开展不断深化民族团结互助的宣传教育。1952年、1956年以及1980年,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民族团结政策教育活动。结合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反复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反对民族关系问题上的两种错误,即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提高全党和全国人民对民族政策的正确认识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并在宣传中注意突出毛泽东强调的:“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不是重点”②的思想。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又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观点,深刻揭示了我国各民族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血肉关系。邓小平作为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的代表,总结了我国民族工作的经验,创立了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他全面发展和丰富毛泽东关于民族团结理论的内涵,明确指出“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的政治基础。”号召实现“祖国统一”、“振兴中华民族”、“争取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提出了维护统一的新要求和实现统一的新构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又把促进民族团结提高到统一战线首位的高度来强调,认为民族团结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和国家的命运。他一再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同呼吸、共命运的整体,合则兴、分则衰,只有加强民族团结,才能做到振兴中华。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邓小平特别强调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全国的稳定。这些主要思想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互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有力地促进民族团结互助,加速各民族的发展进步,自1988年4月至今,党和国家连续三次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同时还多次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召开军民共建表彰大会,大力表彰在加强民族团结、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总结交流了贯彻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经验,商讨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民族发展繁荣的方针,从而极大地激发了各族人民为巩固促进民族团结同舟共济,合力振兴中华民族的热情和积极性。

在开展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的同时,党和国家在实际工作中,始终狠抓各项民族政策的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多方面组织汉族地区大力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国家在各方面对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也在资源等许多方面支援汉族地区的建设,积极开展汉族和少数民族、内地和沿海等多方面的合作。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全国各族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坚持同破坏民族团结的一切阴谋活动作不懈的斗争,也是加强民族团结的一条重要经验。国内外总有那么一小撮反动势力十分仇视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不甘心看到中华民族的振兴和腾飞。因此总是千方百计地企图制造中华民族的分裂,阴谋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如果不同他们的阴谋和罪恶活动作不懈斗争,民族团结的巩固和发展就不可能。深谙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规律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几十年来,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为捍卫和发展各族人民的团结,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斗争。1959年,党依靠西藏人民的大力支持,迅速平定了原西藏地方政府中部分反动上层分子发动的武装叛乱。粉碎了他们企图实现“西藏独立”,破坏祖国统一的阴谋。1988年和1989年,党和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和平定了分裂主义分子在达赖集团指使、煽动下,在外国反动势力怂恿下,在拉萨制造的骚乱事件,维护了祖国的统一,捍卫了西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成果,得到了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全国各族人民在经受了同制造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敌对势力的斗争的种种考验之后,更加珍惜民族团结友受、更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以更坚实的步伐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上胜利前进。

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工作的政治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一个创造,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们党和国家在许多方面吸收苏联的经验,以苏联为榜样,但我们又不是盲目照搬照抄。我们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结合我国的国情,在许多方面创造性地走出我们自己的革命和建设的道路,取得了伟大胜利。我们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全面推行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胜利就是其中的一大胜利。

在民族问题上,我国同俄国有着完全不同的国情和革命历程。这就是汉族人口特多,占全国各族人口总数的90%以上,其他55个民族的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还不足10%,少数民族分布又呈纵横交错、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中国又是一个持续几千年的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长期友好交往、互相影响,互相通婚及文化交流,各民族已经形成政治、经济、文化上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就基本发展过程来说,近一个世纪来的各族人民在反对共同的敌人的民族解放斗争中,结下了牢固深厚的友谊。十月革命胜利时俄国的情况则大不相同:沙俄是一个帝国主义国家;俄国的小民族人口较多且分布地域集中;许多民族过去就是独立国家,被沙皇征服时间并不很长;十月革命是从城市到农村,并迅速取胜,当时边疆地区已成立了许多小民族的独立国家。“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③党和毛泽东正是鉴于中苏两国不同的国情,依据历史给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毅然在解放前夕作出不采用联邦制,而用民族区域自治制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的决定,并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这一基本政策固定下来。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区域,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种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就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里,少数民族能真正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的事务,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地位,保证各民族能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发展当地的经济和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建国四十多年来,党和国家在坚持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健全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了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当家作主的权利,一九八四年五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把我国三十年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确定的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的重大决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自治法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等,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等等。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得到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热烈拥护。

大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觉悟的、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也是实现各民族共管国家大事和民族地方事务的需要。建国后,党和国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校和从实践中吸收培养,为少数民族培养了大批干部。我国少数民族干部,一九五七年已达二十万人以上,目前已达一百八十四万多人。比一九五三年增长达19倍。其中专业技术干部比一九五七年增长了近四十倍。目前全国自治县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少数民族干部已达万人以上,各民族自治机关的各级主要领导人都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自治区内部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的比例正在逐年上升。

四十多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胜利。一九四七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到一九九○年,全国已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四个自治县,这些自治地方的面积已占全国总面积的44%,其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87%,全国55个少数民族,除个别民族因聚居地区比较小和人口极少,不具备条件外,已有45个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政府。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全面推行与日趋完善,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的积极性,协调了各民族的关系,它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一起,作为建国后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在政治方面的历史性胜利,对于保证我国多民族空前的大统一大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加速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发展,具有极大的历史意义。

振兴民族经济,实现共同繁荣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

缩小和消除民族间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重要内容。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就要全面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而发展经济则是一个民族全面发展的基础。建国40多年来,我国民族工作的辉煌成就,我国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所以有今天这样的历史性巨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经验就是党始终坚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把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作为重要国策之一放在民族工作的最中心位置。这不仅是少数民族的强烈要求和期望,也是整个国家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民族团结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正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所指出的:“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我国少数民族。虽然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8%,但他们居住的面积却占全国总面积的64%,在这广阔的土地上,资源丰盛、物产富饶,是国家的重要建设基地,特别是能源、原材料和农牧业,更是祖国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资源。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居住在祖国边疆,有二十多个少数民族与国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他们世世代代为保卫和巩固祖国的边防作出过重大贡献,是继续屏卫祖国边疆的一道无形的长城。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能不能加速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地区能不能长治久安,不仅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而且对我国国防的巩固、整个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统一团结都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早在五十年代,周恩来就明确提出:“我们对各民族要平等,又要使大家繁荣。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周恩来还指出:“帮助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使各民族能够逐步达到实际上的平等,是我们历来所主张和执行的政策。”时至八十年代,邓小平谈到中国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蓝图时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⑥建国四十多年来,国家一直在财政、物资、技术、人力、贸易、文教卫生等方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仅1989年,中央财政对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个民族省的补贴就高达70多亿元⑦。就西藏而言,1952年至1988年,国家对西藏援助达17.5亿元,调入粮食87039.5万公斤。在税收、商业、原材料供应、外汇留成等方面,国家对少数民族都给予优惠政策。国家还积极组织内地先进地区的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开展共建活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确立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坚定不移地实行改革开放方针,把自力更生同国家大力帮助和发达地区支援紧密结合起来,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党和国家提出,少数民族地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冲破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的封闭状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努力创造和完善真正适合民族地区发展的、充满生机活力的新体制,这就是普遍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农业区,主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牧区,普遍实行牧畜作价归户,私有私养,长期不变和草场承包的政策。与此同时,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国家还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的生产方针,对民族地区大力扶持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5年,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财政定额补贴达950亿元左右。设立了“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事业发展补助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西藏专项补助费”等多项资金,并在投资、贷款、税收以及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各方面给以扶持和照顾。

开放是少数民族地区振兴的重要条件。中央提出开放应包含对内对外两层含义。对内开放,主要同发达地区发展多层次、大跨度的横向联系,把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同发达地区的技术、资金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新的生产力。对外开放就是要充分利用民族地区的地理、民族、资源等方面的有利条件,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发展边境贸易,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等。我国2.1公里的陆地边境线大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且具有与友邦国家众多民族保持传统联系的优势。因此,国家拟定了并部分实施在边疆建立北部、西部和南部三大开放区,不失时机地把包括大部分少数民族的边疆地区推向国际市场。近几年来,中央已陆续批准了一批边疆地区的城市和口岸为陆地边疆对外开放城市和国家级内陆口岸,并在这些城市和口岸实行类似沿海的八条优惠政策。这就有利于发挥民族地区的优势,发挥沿边城镇的窗口作用,多渠道地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管理经验。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向国外输出劳务、技术和举办各种企业。这些政策、措施的全面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广大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蓬勃发展。4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15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其他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了巨大发展,从而有效地缩短了少数民族地区同汉族地区,边疆同内地发展的差距,使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跨出了历史性的新步伐。

建国40多年来,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和丰富的经验,这是肯定无争的。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我们前进的道路上还有许多问题和困难,原有的困难解决了,还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我们需要在民族工作的新领域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历史将证明,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只要全国各民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团结奋斗,共建现代化大业,社会主义的中国就一定会以更加磅礴气势屹立于世界东方,中华民族一定会以强健的雄姿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

注释:

①1982年宪法第四条。

②《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77页。

③《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59页。

④1990年3月19日《人民日报》。

⑤《关于我们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第19页。

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订本)》第99页。

⑦1990年3月10日《人民日报》。

⑧《求是》杂志,198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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