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价值分析_文学论文

文学价值分析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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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I2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3)05-057-061

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文学活动是一种价值特性极为突出的审美活动。文学创作活动中始终贯穿着作家的价值发现、价值判断和价值创造;文学接受活动中始终贯穿着读者的价值领悟、价值选择和价值认同;文学批评(研究)活动中则始终贯穿着评论(研究)者的价值观照、价值阐释和价值评判。而这一切都与文学主体的文学价值观念直接相关。在文学活动中,如果说生活决定文学的根源基础,而观念则决定文学的价值方向。因此,在文学价值论研究中,一方面需要重视文学价值问题的研究,如文学价值的特性,文学价值的生成与实现的规律性等;另一方面也需要注重文学价值观念问题的研究,如文学价值观的内涵要素,文学价值观的基本特性,文学价值观与价值标准的关系,文学价值观的意义等。在此,对文学价值观念方面的问题试作探析。

一、关于文学价值观的理解

一般说来,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事物价值评判的观点或观念。有学者认为,“‘价值观念’或‘价值意识’,简单说来,就是评价主体对于‘什么有价值’之回答,这种观念发生并贯穿于具体的评价活动的整个过程之中”,它“决定着人们的价值选择或价值取向。”[1]应当说,凡是社会生活中的人都会有一定的价值观,即都会具有某种对事物进行价值评判的观点或观念。之所以如此,是根源于人的生命活动的特点。与其他动物的生命活动根本不同,人与外部世界或对象世界的关系,有三个主要方面:首先是认识关系,即认识对象物的特点及其规律性;其次是价值关系,即判断对象物对自己有什么样的用处或意义价值,这显然要根据人自身的需求以及对象物如何满足主体需求来加以判断;然后是实践关系,即主体根据已有的对事物的认识,以及所形成的价值判断,来决定如何利用或改变对象世界,或在此基础上创造新的对象物。当然,实践关系是人与对象世界最根本的关系,认识是为了使人的实践活动“合规律性”,价值判断则是为了使人的实践活动“合目的性”,这样,人的实践活动就成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它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和方向,使人的实践活动真正成为自由自觉的活动。文学活动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当然也是如此,人们从事文学活动(文学创作、阅读接受、批评研究等),也都会有自己的文学价值观,并且它在人们的文学实践活动中同样起着重要作用。

所谓文学价值观,是指人们对于文学价值的认识看法,以及在文学活动中所体现的价值观点或观念。具体而言,就是文学活动主体在认识文学的特性规律的基础上,对于文学起什么样的作用,在哪些方面起作用,以及如何认识和评判文学的意义价值的观念系统。有学者认为,“文学价值观念是文学价值内化为文学活动主体的意识的产物,是人们关于文学价值的情感态度,理性思考,以及文学价值的参照模式、理想预期等因素的系统化。”[2]124

按照我们的理解,文学价值观的内涵要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对文学价值的认识。对于文学究竟有什么作用,人们的认识可能各有不同的侧重,比如注重真实反映生活及其认识作用;或注重情感表现与传达作用;或注重艺术表现和审美作用;或注重娱乐消费作用等等。对文学作用的认识不同,就会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文学评价。二是审美理想。所谓“理想”,是指对未来事物的想象或希望。而“审美理想”,则是指人们对至善至美境界的想象与向往,其中包括思想、道德、情感等丰富内容。真正的文学艺术家都有自己的审美理想和追求,包括社会美、道德美、人性美,以及艺术本身的美等等,这一切都将内化为文学主体的文学价值观念。也许可以说,“审美理想”在文学价值观中起着核心和统摄的作用。三是审美判断。在具体的文学活动中,文学家的价值观,会表现为对所描写对象世界的价值评判。比如在反映社会历史生活时,会表现出对这种社会历史生活的认识评价,即表现出一定的社会历史观;当描写某种道德生活时,会表现出对人物道德行为的态度,即表现出一定的道德观;当描写人生命运与人性善恶时,会表现出某种人生态度,以及对人性和人生意义价值的理解,即表现出一定的人生观和人性观;当描写事物的美丑形态以及进行某种艺术表现时,会表现出特有的审美态度和价值判断,即表现出一定的审美观,等等。从文学批评的角度来看,批评主体对文学中所描写的生活内容,以及其中所表现的价值观念进行评判,或者肯定这种描写及其价值取向,或者批评这种表现及其价值观念,所依据的当然也是评论者自身的文学价值观,包括他的审美理想,以及他的社会历史观、道德观、人生观与人性观、审美观等等。我们不能责备文学主体具有自己的文学价值观,而只能评析这种价值观是积极还是消极的。当然,这本身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恐怕很难确定某种统一的标准,只能是在讨论甚至争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定的基本共识。

关于文学价值观念与价值标准的关系问题。如果说,文学价值观念是一种存在于文学主体头脑中的个人主观性的东西,那么,文学价值标准就往往是这种文学价值观念的“外化”表现,从而成为具有一定社会普遍特性的价值评价尺度,这种文学价值标准显然是具有社会性和时代性的。有学者认为,“任何一种价值观念的核心都是价值标准问题,因此,要弄清楚一种文学价值观念的本质所在,就必须检验它奉行怎样的价值标准。文学价值观念的时代性主要表现在文学价值标准的时代性上。”[2]128

文学价值标准体现在文学批评中,就成为通常所谓的文学批评标准,如果完整地加以表述,应该叫做“文学批评的价值标准”。这种文学批评的价值标准,显然来源于文学评论者的某种文学价值观念,它或者在一定的批评实践中被标示出来,或者作为一种批评理论表达出来,如果在特定的社会背景条件和文化语境中得到一定的认同,便成为在一定范围内通行的文学批评标准。比如中国古代的“尽善尽美”、“温柔敦厚”、“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发乎情,止乎礼”等等诗学观念,便成为中国诗学史上传承不衰的诗学批评标准。还有关于文学批评的政治标准和艺术标准的理论,实际上也反映了特定时代条件下的文学价值观念,反映了文学批评价值标准的时代性。同样的道理,如今文学评价标准的多元混杂,乃至价值迷失,实际上也反映出后现代社会文化语境中,文学批评标准或文学价值标准的某种时代性特点。

从表面上看来,文学价值观念似乎是纯主观化的东西,然而实际上它既具有个体性,也具有社会性,是二者的辩证统一,这也就是文学价值观念的“二重性”问题。

从文学创作的意义而言,作者无论反映社会历史生活,还是抒情言志表情达意,都会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对生活的认识,对历史的感悟,对人生的理解,对事物的道德情感和审美态度,以及是非、善恶、美丑判断等等,总体而言就是表现对所描写事物的价值观念。而这种价值观首先是个体性的,与个人的生活经历相关,具有个人的独特性。而另一方面,文学所描写的社会生活或所表现的思想情感内容,又并不仅仅属于个人,必定与一定时代的社会价值体系相关。因此,文学作品中所潜存的文学价值观念,都会具有个人性与社会性的二重性特点。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价值观念又不仅仅与个体意识相关,它又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因而必然联系到特定时代的社会生活、社会心理、时代精神、政治伦理观念,又规定着这个时代文学活动的总体价值取向。”[2]124正因为如此,“对于任何一种文学价值观念,只有将其置于特定的社会生活、文化结构中才能得到正确阐释。对于任何一部文学作品,也只有将其置于一定的文学价值观念之下,才能理解它的真正价值。”[2]127

从文学批评的意义而言,当然也是如此。任何文学评价,应当说都首先是评论者个人的一种认识见解,是其个人文学价值观的一种体现。然而评论者的这种文学价值观念,也无不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无不打上他那个时代的精神烙印,因而无不具有二重性。更何况,在文学批评实践中,实际上还存在着与作品中所潜存的文学价值观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碰撞。如前所说,在文学创作中就已经有着作家价值观的物化表现,并且物化在文学作品中的这种价值观,本来就具有二重性的特点,因而到了文学批评中,一方面评论者要对作品中的价值内涵加以评判,另一方面,文学作品中所表现的价值观也会对评论者产生一定的影响,二者之间的交织互动,更使得这种价值评判关系及其价值二重性特点显得十分复杂。有学者对此做了十分透辟的分析:“文学评价的二重性一方面来源于评价主体自身的二重性,一方面又来源于文学文本潜价值的二重性,在文本的‘有意义的结构’之中,实际上已经潜在地包含了两种价值可能性:一种诉诸接受个体审美和精神自由需求,获得实现后便成为文学个体价值;一种诉诸社会意识和社会秩序,获得实现之后,便成为文学的社会价值。文本结构中价值潜能的二重性只能是创作主体自身的二重性在作品中的外化形式。这种二重性其实在文学价值实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价值潜能的二重性直接表现为评价的二重性,而评价的二重性也必然导致价值效应的二重性。评价的二重性也罢,价值效应的二重性也罢,都是人的存在的二重性的反映。[2]127对于文学评价中所关涉到的文学价值观,无疑需要充分认识到这种复杂性。

关于文学价值观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文学价值观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是文学活动及其价值特性在文学主体头脑中的观念反映,反过来也可以说是人们对文学价值的认识的结果。一方面,文学活动及其价值特性本身是复杂的,不仅各种各样的文学实践活动丰富多彩多种多样,反映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就是文学作品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内涵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些都会在文学主体的头脑中反映出来,也都会作用于文学主体的头脑并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任何文学主体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存在,除了受到来自文学实践的作用和影响外,也会受到来自其他社会实践的作用和影响,在这种多方面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文学主体的文学价值观念必然会表现出它的丰富多样性和复杂性。由于存在着这种文学价值观的丰富多样性和复杂性,那么不仅在不同的文学实践活动中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即使面对同样的文学现象,也会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和价值判断,无论是在文学创作、文学接受还是文学批评中,可能都是如此。

二、关于文学价值观的意义

文学价值观的意义,是指在文学实践活动中,文学价值观究竟起什么作用?它会给文学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此,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从文学创作活动方面来看,作家的文学价值观,决定着从选取创作题材到创造加工全过程的价值选择、价值判断,直至最后文学作品的价值生成。一般说来,在文学创作中,题材决定“写什么”,而观念则决定“为什么写”和“怎样写”,有什么样的文学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写作。过去有一种理论叫做“生活决定论”,意思是有什么样的生活经验,就会有什么样的写作,这从生活是文学的源泉这一角度来讲,自有其道理在其中。但从创作活动的实质来说,更有可能是“观念决定论”,其中尤其是作家的文学价值观,起着关键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这种文学价值观的潜在作用,可能从题材选择阶段就已经显示出来。比如鲁迅小说创作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对封建社会形态及其国民性的批判,其出发点则是中国社会的现代变革。在那个时代,一批热血知识分子,极力倡导教育救国、科学救国、实业救国等等,固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如果不能根治中国社会及其国民性的弊端,则中国社会的现代变革发展,就依然是困难重重。鲁迅看到了这一点,他作为那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新文化的代表,其深刻性也正在于此。正是这种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使得他将目光投向了当时社会的底层,投向了在社会底层挣扎的那些不幸的人们,以文学的方式反映了他们生活的苦难,也批判揭示了他们身上存在着的国民劣根性即奴性,从而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意识形态的统治、压迫和奴役,传达出变革社会和解放民众的强烈呼唤。从鲁迅的创作可以看出,他的小说从题材到人物创造,都无不显示出这种文学价值观念的决定性作用。

同样是那个时代的小说家,巴金的创作更多是写,黑暗腐朽的社会中封建家庭的没落及其令人窒息的生活,以及青年知识分子的苦闷焦虑和寻求出路的艰苦努力。在谈到自己的小说写作动机及其价值取向时,巴金谈得最多的是这样两个方面:一个是基于对封建时代社会生活的认识以及自己的亲身体验,表达对黑暗腐朽不公平不合理社会现实的批判抗议。在谈到《家》的创作时他曾说过:“自从我执笔以来我就没有停止过对我的敌人的攻击。我的敌人是什么?一切旧的传统观念,一切阻止社会进化和人性发展的不合理的制度,一切摧毁爱的努力,它们都是我的最大的敌人。我始终守住我的营垒,并没有作过妥协。”[3]10-11另一个是为摆脱苦闷寻找出路,表达对纯洁与善良的追求,既有利于己,也有益于人。他说:“我开始写小说,只是为了找寻出路。”[3]1又说“我过去的爱和恨……一齐来到我的笔端……心上的疙瘩给解开了,我得到了拯救。”[3]3他还曾多次谈到,在一篇小说中借一位医生的口说过一句话:“变得善良些,纯洁些,对别人有用些。”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价值诉求和一直坚持写作的文学信念。[3]22从巴金的小说创作中,同样可以看出作家的文学价值观念的主导性作用。

其实,一个作家的写作如果不是盲目的,而是真正自由自觉的,那么就无论他选择写什么样的生活题材,都必然要表现他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比如选择写历史(包括革命历史)题材,总有一个用什么样的历史观来认识理解历史的问题,从而表现出一定的社会历史价值观。又如有的作品选择写个人的生活经历和命运遭遇,也总有一个为什么要写这种人生故事,以及通过写这种人生故事究竟要告诉人们什么东西的问题,其中必然要涉及对人性善恶、人生意义价值等的理解,从而表现出一定的人生观与人性观等等。总之,在文学创作过程中,作家的文学价值观念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最终决定着文学作品的思想内涵与价值取向。

其次,从文学接受活动来看,读者的审美价值观(这里不单指一般的美感,而是包括内容与形式全部因素在内的综合性审美观念),关涉其阅读接受中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实现的取向。如果从文学接受活动的整个价值关系来看,应当说是文学接受的主客体之间一种互动性的关系。一方面,读者的审美价值观首先决定他会选择什么样的接受对象和接受方式;另一方面,接受对象中所蕴含的价值内涵,无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读者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产生影响、渗透。

从前一个方面来说,值得接受理论深入研究。比如在一定的时代条件下和文化语境中,读者阅读是否有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具体来说,读者究竟为什么读、读什么以及怎样读?是积极的阅读还是消极的阅读?积极的阅读不可能是没有选择的,那么应当选择什么样的阅读?等等。由此涉及当年《废都》问世时,曾围绕如何读、读什么和怎样读的问题,引起过一场争论。有些人把它当作当代《金瓶梅》,即当作色情小说来读,批评者也以此指斥小说无聊;而作者则大诉委曲,称绝大多数读者的阅读都是“误读”,强调这是一部文化批判小说,其内涵实质在于对当代文化人及文化价值观的沦落进行批判反思,小说中的性描写只是一种“形而下”的表现形式,而文化反思批判才是其中“形而上”的价值内涵。这里的确有一个阅读接受中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取向的问题,有一个积极阅读与消极阅读的问题,其中所呈现出的读者的审美价值观的差异也的确不容忽视。

美国著名文学批评家哈罗德·布鲁姆在《如何读,为什么读》一书中明确提出一个“为什么读”的问题,在他看来,“如果人们要保留任何形成自己的判断和意见的能力,那么他们继续为自己而阅读就变得很重要。他们如何读,懂不懂得读,以及他们读什么,都不能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但他们为什么读则一定是为自己的利益和符合自己的利益。你可以只为消磨时间而读,或带着明显的迫切性而读,但最终你会争分夺秒地读。……读书的其中一个用途,是为我们自己做好改变的准备,而那最后的改变啊,是适合任何人的。”[4]这就意味着,如果是一种积极的阅读,就必有读者一定的利益诉求在其中,而这种利益诉求也必与其审美价值观念相关。换一个角度来看,在阅读接受过程中,文学作品中所蕴含的价值内涵,也必定对读者的思想观念特别是价值观产生相当的影响作用,这不言而喻。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需要上推到文学创作的环节,要求作家创作拥有自觉的文学价值观,在作品中表现积极的价值取向,从而对读者形成健康有益的价值引导,这自不必多论。

再次,从文学研究与文学批评方面来看,文学研究者或批评家的文学价值观,关涉到从什么样的角度和层面来认识文学的价值,以及对文学作品的价值内涵进行怎样的阐释评价。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文学作品意义价值的评价如何,可能首先并不取决于文学作品的价值内涵本身,而是取决于研究者或评论者的价值观念。当然,研究或评论者的这种文学价值观念,则又未必完全是研究或评论者个人的因素,同时也受一定时代的整体文学价值观念的制约。比如文学史上一些作家作品评价的起落沉浮,其实与这些作品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作品一旦定型流通,它的价值内涵与内在品质并没有多少变化,而之所以会有不同的评价,显然是由于文学研究或评论者的价值观念与评价尺度发生了变化。文学价值观念不同,文学评价便差异甚大,这从一段时间以来对鲁迅、茅盾以及钱钟书、张爱玲等作家作品的评价,便可以看得很清楚。

其实问题并不在于这种文学评价发生变化的本身,因为不管对具体的作家作品的评价如何变化,实际上并不影响文学作品的价值内涵,对它的内质并不构成损益。真正的问题在于,如果是有影响的文学评价,它会影响读者对文学作品的阅读接受,会影响文学作品的传播范围,因此也就会影响文学作品价值的实现。再进一步说,由这种文学评价所彰显出来的文学价值,会在一定范围形成某种文学价值的风向标,从而对文学实践形成某种价值引导,这也许是更值得关注的。在我们看来,文学批评的价值观之所以更值得关注,其原因正在于此。

在文学评价当中,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文学评奖。实际上,文学评奖应当被视为文学评价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它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把某个范围内的优秀文学作品评选出来,给予一定的荣誉和奖励,显示某种肯定性的评价,而且它实际上还会产生一种“示范效应”,即成为某种文学价值的范本,它所彰显和昭示的文学价值观显然会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文学实践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而对于文学评奖本身来说,实际上重要的并不在于最终是哪些作品获奖,而是在于究竟确立什么样的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标准就意味着我们究竟肯定什么、倡导什么。换言之,由一定的文学价值观所决定的这种评价标准,既关涉最终将评选出什么样的获奖作品,更昭示着应有的文学价值导向。如果说给予某些作家作品荣誉和奖励只是文学评奖活动的表层意义,那么,由这种文学评价方式所昭示的文学价值导向,才是它的深层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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