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模式探讨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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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行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1.有效控制执业人员。

(1)专业水平的政策限定。现行考试制度有不少缺陷,如重识记、轻分析,重理论、轻操作,重教条、轻灵活,很难选拔出符合实际需要的专业后备人才,这些问题急需解决。另外,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以及国外考试的情况看,宜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2)执业证书的政策控制。从长远看,应对每年注册人数的净增加数以及增幅进行控制,因为一味注重扩大规模而降低标准可能引起许多后患。

(3)执业状况的反面评价。比较理想的做法是:依据多方获取的信息,对可能存在审计失败的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这将是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的最优途径。

(4)执业违规的行政处罚。在目前会计服务市场违纪违法行为频频发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某些重罚措施,如有必要还可降低对执业违规者实施刑罚的起点,由有关司法机关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增加法规的威慑力。

2.严格控制执业机构。

(1)"准入"控制。如果审计市场趋于成熟,对特种审计资格的限定可以取消,因为审计客户往往按市场法则选择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需要政府的过多干预。事实上,"准入"控制在我国审计市场上并未产生明确的有利后果,一些获得某种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因为审计质量高,而更多的是靠其他条件。因而,"准入"控制是必要的,但不宜制定过多的层级。

(2)"执业"控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应变直接检查为主为间接检查为主;变盲目检查为有针对性检查;变通过检查获取信息为通过社会多渠道的信息网络获取信息;变被动检查策略为事前预防策略。

(3)"退出"控制。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撤销作出决定,但不应干涉会计师事务所的改组、合并等事项。为了防止因违法执业被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翻牌"重建,应对有关当事人作出限定,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充当发起人开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

1.质量控制准则的建立与完善。在已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制定多个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为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审计质量提供依据。

2.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政府监管并不以直接检查为主的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以直接检查为主,最好是设置必要的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检查人员进行日常性的现场检查。目前,我国已有"同业互查"的尝试,但这种活动即便是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直接组织下,也很难发挥理想的效果。

质量检查制度衍生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质量评价制度。是否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有无违规记录可以用作评价标准,但存在不系统的缺陷。加上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几乎不可能保持审计质量的绝对稳定性,这使在质量评价基础上确定所谓"质量等级"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关键是应建立一套实用的、可行的审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3.违规处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去,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业协会的处罚,主要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实施的,对提供质量保证的制度体系是否充分发挥作用关注不够。在审计执业中,有些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甚至较多注意质量控制程序的完整性,对执业程序的实质性内容不同程度地予以忽略。原因是,监管机构注重审计执业本身,不注意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监管重点的导向作用促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问题的忽视。这说明,监管制度在监管内容的确定上应注重全面性,以保证监管的总体效果。

可以将上述三个方面的说明归纳如下表:

三、建立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核心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1.控制主体层。可以分为两个具体层面:

(1)组织控制层。从会计师事务所到分所,再到业务部门,最后到项目小组,必须建立比较有效的从上至下的行政控制关系,并要求下级机构必须将重大事项、例外事项及时向上级汇报,及时反馈信息,以便上级迅速作出处理的决策。

(2)人员控制层。从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分经理、部门经理到项目经理,再到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应按行政组织的上下级关系建立业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并力求上一级人员对下一级人员有充分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2.控制责任层。会计师事务所应划分控制主体层的各具体层级,界定各该层级在全面质量管理中的责任。这些责任应当制度化、明晰化,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考核,利于对不同组织与个人进行奖惩。

3.控制对象层。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对象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1)对审计作业手续的控制。这是指对审计执业中的每一项主要的审计作业环节进行的控制,其评价涉及作业的有效性、合规性、充分性等。

(2)对审计作业流程的控制。这是对各审计作业在审计项目中排列次序的合理性进行的控制,其评价涉及结论的可靠性、作业的有效性等。

(3)对审计执业人员的控制。尽管作业手续、作业流程的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对执业人员进行控制的效果,但执业人员的胜任能力、职业判断水平、职业道德水平等方面并不能通过对作业的控制来实现,因此,对审计执业人员的控制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4.控制手段层。控制主体是利用控制手段作用于控制对象的,在审计质量控制中,常用的控制手段有:

(1)复核。对某项作业的书面结果(如工作底稿)进行查核验证,在认为无误时签名,以表示复核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责任。

(2)牵制。几个执业人员在同一审计报告上签名时,互相之间可以产生牵制关系。一般情况是,同一项目中,对违规知情的注册会计师不愿在违规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中签名,这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违规的注册会计师。

(3)督导。审计项目中的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可以对助理人员实行督导,以保证审计执业质量。

(4)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警告、处分、暂停执业、降职、降薪以及开除等手段,处罚在审计质量控

制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执业人员。

5.控制制度层。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制定出一系列有关质量控制的规章制度,如,关于人员素质控制的制度、多级复核制度、质量考核制度等。健全内部规章,可以使质量控制有章可循。

如果将以上五个层次综合起来,可以看到它们能够组成如下一个系统,各部分之间具有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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