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赋权还是消费者去赋权:中国城市宏观消费模式转变的再审视_中国模式论文

消费者赋权还是消费者去赋权:中国城市宏观消费模式转变的再审视_中国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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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3/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06)06-0100-07

一、问题的缘起

“增权”(empowerment,或译“充权”、“赋权”或“激发权能”)是西方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关键概念①,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从最初在社会工作、社会学等少数研究领域的运用,到今天扩展运用到社会科学许多分支分科,充分证明了这一概念的解释力和运用价值。毫不奇怪,增权概念也被扩展运用于消费者研究领域。

尽管不同的社会科学分支学科或不同的学者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增权”的概念,我们还是不难辨认出大部分学者所认定的增权概念的基本含义。所谓增权,就其最一般的意义来说,指的是充实或提升个人或群体的权力或权能的过程。通过增权,个人或群体提高了独立应对和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增权往往涉及增权主体和增权受体两个方面。增权主体往往是握有资源的组织或机构,如国家或社会福利机构。增权受体往往是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无权或削权状态的个人或群体,如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病人、穷人、失业者以及其他边缘群体。一般来说,增权受体往往是弱势群体。就与生产者的关系来说,消费者也是弱势群体,因此,也属于需要增权的角色群体。此外,增权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如经济增权、心理增权、社会增权、政治增权等等。消费者增权,则是增权的多种方式之一。它是通过某种政策或措施来赋予或增强消费者权力和权能的过程。

目前国内还没有开展消费者增权方面的研究,国外的研究也刚刚开始,文献相对较少。总的来说,国外的消费者增权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教育”领域。根据行为经济学的观点,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进行选择的时候常常不能做出理性的、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害,而商人则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占尽了消费者的便宜。因此,不论是政府还是学者都主张,消费者保护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法律强制来保障对称信息的供给,并通过消费者教育,从供给消费者信息、忠告、知识与技能的角度,来为消费者增权②。但是,这一观点的有效性近年来逐渐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质疑。

豪威尔斯(Geraint Howells)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通过提供信息来给消费者增权的消费政策的利弊。他同意主流学术界的观点,即信息对称是最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手段之一,同时,消费者保护也是经济健康运行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豪威尔斯在肯定这些措施的同时,也对信息供给的作用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信息供给在消费者增权方面存在一些局限:(1)消费者缺乏时间,不会过多地关注产品信息;(2)信息供给可能只对中产阶级消费者有利,因为穷人未必会有效利用信息;(3)消费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常常缺乏可替代选择;(4)消费者也面临更换选择的阻力(如因产品配置问题,换一个产品则要求系列产品全部更换);(5)理性的限制:(a)消费者常常对信息做出非理性反应,他们在理解和处理信息上的能力有限;(b)消费者常常在事后对选择做出自我解释以支持自己的本能的意见;(c)消费者常常对自身规避风险的能力过度乐观;(d)有些警告信息的后果不能立刻呈现(如吸烟有害的警告);(e)商人的市场营销技巧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掉信息的增权作用。所以,豪威尔斯认为,对信息增权的期待不可过高,还必须采取其他消费政策来配合信息增权[1](P349~370)。

麦克格雷戈(Sue McGregor)也回顾和分析了传统上有关消费教育有助于为消费者增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使消费者获得充分信息,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就能使他们变得更有知识、更自信、更敢于表达自己的主张、更自主自立,从而更能独立地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消费者事务。但是,他对这种消费者增权的可持续性提出了质疑,因为这种消费者增权是追求消费者高于生产者和其他公民的“控制性权力”(power over)而不是“整合性权力”(power with)。有鉴于此,他提出了另外一种观点,即可持续的消费者增权,或一种批判性增权,也就是说,使消费者发现自我权力(me-power)。他指出,“给人以信息有助于创造能力(使他们能够)去做某事,但这不是使他们增权。‘使能够’意味着某人得到做某事的手段(如:得到忠告、信息、购买建议),但是,增权必须使某人具有这样的感知:某人具有采取行动的权威,即:对权力的内在感知。内在权力是由某人自己创造的,而不是别人给予的”[2](P440)。在麦克格雷戈看来,增权指的就是增加个人或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而这些力量往往在社会的主流权力结构(包括市场和市民社会)中被边缘化、被剥削、被歧视或被排挤了。消费者增权就是通过教育进行批判性增权,使得消费者获得发现“内在权力”(inner power)的能力,进而采取行动来改变现实。在他看来,这种增权不是要改变个体行为,而是要改变整个系统[2](P437~447)。

显然,仅仅从消费者教育和信息供给的角度来进行消费者增权,其效果是有限的。豪威尔斯和麦克格雷戈已经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传统的消费教育和信息供给在消费者增权方面的局限性。但是,遗憾的是,他们却未能提供更有效的消费者增权的替代方式。尽管麦克格雷戈提出了“批判性的”消费者教育作为可持续消费者增权,这种增权方式却给人一种过于笼统的感觉,因为它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实践性。尽管如此,豪威尔斯对信息供给型消费者增权局限性的分析和麦克格雷戈提出的从宏观的和整体主义的角度来看待消费者增权的观点,却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本文的目的,是进一步推进豪威尔斯和麦克格雷戈在超越信息供给型的消费者增权模式上的努力,并试图提出另外一种消费者增权的模式。为此目的,本文将首先对消费者增权模式进行分类,并分析信息供给型消费者增权的局限,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制度供给型的消费者增权的观点。随后,本文将分析的重点放在从制度供给型消费者增权的角度,来重新审视我国消费模式转型的性质和后果。本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是消费者增权?它有什么类型?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看,中国城市宏观消费模式的转型会导致什么后果?是消费者增权还是消费者去权?消费模式进一步转型的方向在哪里?

二、消费者增权:从信息供给型到制度供给型

如上所述,西方消费者增权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供给或消费者教育,这种视野显然过于狭窄。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这种消费者增权是完全无效的,而是说这种增权模式,只是众多的消费者增权模式中的一种类型,而非惟一类型。

本文接受现有文献中有关“增权”的最一般看法,即增权乃是赋予、充实或提升个人或群体以权力或权能的过程。与此相联系,消费者增权乃是提升消费者权力或权能的过程。但问题在于,消费者的这种权力或权能是什么?谁能赋予这种权力?谁有资源和能力来提升消费者权力?凭什么、通过什么手段或以什么方式来增加消费者的权力?换言之,如果我们对“消费者增权的受体是消费者”这一观点尚无疑义的话,那么,我们还有3个尚未确认的问题:(1)消费者增权的主体是什么?谁来给消费者增权?(2)所增加的消费者权力是什么?它包括哪些类型?(3)消费者增权的方式或途径是什么?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信息供给型的消费者增权理论主张,只有国家或消费者组织等非盈利组织能够担当消费者增权的责任,市场则难于承担此任。相反,由于市场往往造成信息不对称,反而容易侵害消费者的权力。这一观点显然不完全符合现实。在一定条件下,例如,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市场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也能达到消费者增权的目的。比如,通过竞争导致价格下降,就增强了消费者的权力。当然,在这里,确保市场的充分竞争,需要一个制度环境。这个制度环境不是市场自身所能供给的,只有国家才有能力供给和保障这样的环境。显然,不同于信息供给型消费者增权的观点,本文认为,消费者增权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也包括市场和社会(如家庭、非政府组织等)。

就第二个问题来说,信息供给型消费者增权理论认为,通过消费者增权所提升的消费者权力或权能,指的往往是消费者所拥有的能力或技能,包括理性判断与理性选择能力、规避风险的能力、消费品知识等。例如,通过消费者教育,或通过提供充分的信息、知识和忠告,消费者就能做出理性判断和理性选择,并规避消费风险,从而提升了消费者权力。本文认为,这种消费者权力观过于狭窄。首先,消费者的权力必须要有物质或经济收入作为基础。例如,没有足够的收入,就根本无从谈起消费者权力。即使消费者获得了对称的信息,但是由于受到收入低下的硬约束,消费者还是不得不“理性”地做出“不理性”的购买选择。例如,对烟民来说,明知劣质烟对身体更有害,但为了省钱,只能继续抽劣质烟。其次,消费者的权力也必须具有制度的保障。例如,即使商家对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被识破也不会遭致必要的惩罚,就必然会助长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泛滥。相反,如果商业欺诈行为难逃惩罚,那么,就会迫使商家收敛。在这一方面,仅有消费者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套正式的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否则,消费者的本事再高,也只能陷于顾此失彼、防不胜防的地步,消费者权力又何从谈起?

因此,为了提高“消费者增权”理论的解释力,必须扩大“消费者权力”概念的含义。信息供给型消费者增权理论所说的“消费者权力”仅仅是指消费者能力,它却只是消费者权力的一种,即消费者的信息权力(消费者理性选择能力),以及与此相关的心理权力(权能感、自信、自主精神等)。除了信息权力和心理权力,消费者权力还应包括“权利”,即经济权利(如最低工资保障、实际购买力等)和社会权利(如社会保障与福利),在这里,“权利”是“权力”的一种特殊类型。

就第三个问题来说,信息供给型的消费者增权理论主张只要通过消费者教育,或通过对称信息的供给,消费者的权力就能得到提升,消费者增权就能实现。但是,本文认为,信息供给仅仅只是消费者增权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全部。消费者增权还包括其他方式。与上面所说的消费者的信息权力、心理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相对应,消费者增权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信息增权、心理增权、经济增权和社会增权等不同的类型。信息增权和心理增权主要通过信息供给和消费者教育来实现,而经济增权和社会增权则主要通过制度供给来达到。由此可见,我们可以大致地将消费者增权区分为信息供给型(消费者教育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供给信息)和制度供给型两大类。显然,除了学术界所说的信息供给型消费者增权,一定的制度供给同样也是提升消费者个人或群体的权力或权能的重要途径或方式。

如果说,信息供给型消费者增权是国家的有意行为(通过法律强制或政策),那么,制度供给型的消费者增权既可以是国家的有意识行为(如颁布消费者保护法、最低工资保障法),也可以是国家某种政策或行动的无意识后果,例如,一项政策或法令的直接或首要目标不是为了促进或保护消费者的权力,而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如反垄断法),但这一政策或法令却在客观上间接地达到了提升消费者权力的效果。

既然消费者增权可能是国家政策所导致的有意或无意的后果,那么,这种后果至少有3种情况。即是说,国家的经济政策或消费政策对消费者造成3种后果:第一,消费者因此而增加了权力;第二,消费者的权力状况维持不变;第三,消费者失去了原有的权力。撇开第二种情形不谈,那么,国家针对消费者的行动往往带来两种主要后果:第一,消费者增权,即消费者权力或权能得到提升;第二,消费者去权(disempowerment),即消费者的权力或权能遭到削减或抑制。前一种情况,叫做制度性消费者增权(institutional empowerment),后一种情况,叫做制度性消费者去权(institutional disempowerment)。

有必要指出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种制度所构成的,其中有些制度导致消费者增权的结果,但与此同时,另外一些制度却导致消费者去权。也就是说,在是否导致消费者增权的问题上,各种制度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一种制度所导致的消费者增权,可能会被另外一种制度所导致的消费者去权的后果所抵消。所以,分析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导致消费者增权,必须从整个制度体系来看,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一制度。

此外,正如前面说过的,制度供给型的消费者增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直接的消费者增权指的是,某项政策或法律的颁布是以提升消费者的权力或权能为直接或首要目的的,而间接的消费者增权指的是,某项政策或法律的颁布,虽然不是以提升消费者的权力或权能为直接或首要目标,却间接地达到了增强消费者权力或权能的结果。所以,分析一个国家的消费制度(或宏观消费模式)是否具有消费者增权或削权的后果,不但要分析直接的消费者增权,而且要考察间接的消费者增权。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说的制度供给,指的是正式制度,即由国家所颁布的政策、法令、法规等。某些非正式制度也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导致消费者增权的后果。例如,在我国,垄断部门或单位的“小金库”以及不受严格监督的职务消费或灰色消费(如垄断部门的“福利腐败”、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对单位内部职工来说,客观上达到了消费者增权的效果。但是,由于这种消费者增权不是普遍性的,而是部门性的,是一种“公域消费腐败”(属于另外一个研究问题),因此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最后,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国家的政策、法令或法规会对几乎所有的人都产生一定的后果,但对不同的人来说,其后果的性质和程度却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某些时候或某些场合,国家的政策会对一些人产生更为有利的结果,而同时对另外一些人产生更为不利的结果。例如,提高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对雇员来说是更为有利的,而对于雇主来说就不那么有利了。要分析制度供给型消费者增权,就不能不考虑制度给“谁”或“哪些人”增权。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所讨论的消费者增权后果,是对相对比较弱势的消费者群体而言的,他们占据了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并主要由中、下阶层消费者群体所构成。

三、对中国城市宏观消费模式转型的重新审视

本文所说的宏观消费模式(以下统称为“消费模式”),指的是国家与社会在消费领域所结成的结构性的关系模式,它是国家对私人消费和集体消费所做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自1953年中国城市消费模式(以统购统销制度的建立为标志)基本奠定以来到改革开放的启动,中国城市消费模式在总体上是以抑制消费,特别是抑制消费增长的速度为目标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的主导性的经济政策是重工业优先发展③。为了配合国家优先实现工业化的政策,国家在消费领域实行了“消费者去权”的政策。一方面,通过普遍的低工资政策,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收入)被严格约束④。另一方面,基本消费生活资料被严格控制在国家手里,居民必须凭票证购买定量配额,“体制外”资源(市场)几乎不存在,人们的消费选择权受到高度限制⑤。

可见,在涉及私人消费的领域(个体与家庭消费),国家的政策是既要保证人们“有饭吃”,同时又不能使人们“吃得太好”,而是要“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周恩来)。这种消费政策保障了人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但同时也抑制了人们消费需求的扩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因此,在总体上,它是偏向于消费者去权的,因为消费生活资料的供给完全控制和掌握在国家手里(体制内),在基本消费生活资料的获取上,消费者必须依赖于国家,失去了自主性和自由选择权力。从国家的角度看,之所以在私人消费领域必须削减或限制消费者权力,是因为在国家领导人看来,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是全民族至上的、整体的和长远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这一代人有义务节衣缩食。

作为低工资政策的一种补偿,国家在集体消费领域,即福利和社会保障领域(如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工伤、养老、生育等)则采取了基本上免费供应的政策。这一政策部分地抵消了国家在私人消费领域的消费者去权的后果。但是,由于国家财政投入的长期偏低,国家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依然比较低,特别是随着人口增加,供需失衡不断加重(例如住房短缺问题)。因此,消费者在总体上处于无权或去权的状态。国家之所以能够采取这样的措施,并说服人民接受这样的措施,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党和国家在当时具有极高的声望,有着极为丰厚的合法性资源可资利用。

但是,随着短缺现象长期挥之不去,也随着残酷的政治运动的频繁而长期地进行,国家的合法性资源不断被消耗,在“文革”后期,国家遇到了空前的合法性危机。邓小平在1980年就指出:“林彪、‘四人帮’对我们党损害极大,现在应该说,我们党在人民当中的威信不如过去了。过去,我们克服困难,党的一个号召,党中央的一句话,全国照办,非常顶事。一九五九年、一九六○年、一九六一年那样的严重困难,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面,很快就克服了。那是很值得回忆的。两千多万职工下放,走群众路线,讲清楚道理,大家并不埋怨。现在就不那么容易了。”[3](P268)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领导人对人民的消费生活的态度发生了改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消费生活水平(用官方的话说,就是“人民生活水平”)充当了重构国家合法性的途径之一。改革开放初期,提高人民的收入和消费生活水平,成为恢复党和国家声望的手段之一。消费者增权于是成为一项具有政治意义的任务。邓小平在1978年就明白地指出:“社会主义要表现出它的优越性,哪能像现在这样,搞了二十多年还这么穷,那要社会主义干什么?我们要在技术上、管理上都来个革命,发展生产,增加职工收入。”[3](P130)邓小平还说:“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这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4](P116)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党和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消费者增权。

可以说,改革开放的进程,尤其是前半程的进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全民性的“消费者增权”的过程。消费者增权的力量主要有两种:国家和市场。就国家来说,其消费者增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国家通过增加职工的工资、恢复奖金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等措施,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购买能力。第二,国家逐步调整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调整了积累比例过高的倾向,采取措施促进消费品产业(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使得消费品的供给逐步改善。第三,国家逐渐对经济体制进行了市场化改革,通过逐渐引进市场因素,提高了消费品生产和供给的活力和效率,同时,放开国家对消费生活资料的控制,导致“体制外”消费资源的兴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消费者对国家的依赖性逐步减少。此外,90年代后期,国家为了扩大内需,出台了消费信贷的政策。居民破天荒地可以以消费的名义向国有银行贷款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从而使得居民的消费能力有了质的提升,大宗耐用消费品(如住宅与室内装修、汽车)的享用时间得以大大提前。国家的这种消费者增权过程,在80年代主要表现为促进了居民的家庭饮食质量的提高、服装选择范围的增加和家用电器消费热潮的兴起。在90年代,主要是为居民购买住房和轿车提供了金融制度的支持。

消费者增权的另一股力量是市场。市场在消费者增权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通过市场竞争,市场提供了种类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的产品。同时,消费服务也越来越完善。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增加,消费者权威逐步得到显现。第二,通过市场竞争,许多原来被认为是“奢侈”产品的价格逐渐趋于下降,使得大多数的家庭有能力购买这些产品。这一过程在90年代中后期的家用电器行业得到最明显的体现。由于从国外引进的家用电器的生产能力过剩,导致家用电器行业的激烈竞争。竞争的结果之一,是家用电器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这一过程,等于变相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实际支付能力。它也是家用电器得以在城市迅速普及的原因之一。

到了90年代后期,国家对私人消费的态度发生了变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由于私人消费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增长的手段,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刺激私人消费的扩大。但是,尽管国家采取了种种措施(如在短短几年内连续7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等),私人消费的增长并没有所期望的那么快。相反,许多消费者变得不敢放手消费了。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不能不联系到国家的集体消费政策(如社会保障和福利)的转变。在改革开放以前,集体消费履行了“生产”国家的合法性(即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政治功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全民性的私人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集体消费所履行的“生产”合法性功能的任务,转而由私人消费承担了。在国家通过提高私人消费水平(以及其他手段)而克服了合法性危机以后,集体消费所承担的政治功能,于是变得不那么突出了。相反,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所遗留下来的免费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模式(集体消费模式)的一系列弊端,便凸现出来,并成为国家所要革除的对象。即是说,国家力图卸去在集体消费上的财政负担,并逐步使原来免费的集体消费变成个人付费或至少负担一大部分费用(如住房、医疗、教育等)。此外,通过向上“要政策”,集体消费供给部门(如学校、医院等)也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并被鼓励按照“效率逻辑”进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从而导致服务价格的飙升。与此同时,作为计划经济时代最大的福利——住房,被推向了市场,国家采取了住房消费货币化和住房供给市场化的政策,但本应该由国家所提供的配套的住房保障体系,却迟迟得不到落实。90年代末期的新一代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们不得不从市场购买商品房。但是,近年来,在许多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住房价格飙升,已经超出了许多家庭包括中产阶层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即便借助于消费信贷制度的支持,许多城市家庭也无力购买一套住房。于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家庭的消费需求梯级因此而发生了断裂。房地产市场的高价格使得这些消费者处于“去权”或“无权”状态。

90年代末期以来集体消费模式的这种转型,使得集体消费模式丧失了“消费者增权”的功能。国家对医疗、住房和教育等计划经济意义上的集体消费的改革,尽管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却因此而增加了人们应对个人风险的成本,从而使得经济改革所导致的“消费者增权”在很大程度上被抵消。换言之,对个人而言,集体消费模式的改革,不但没有导致“消费者增权”,反而导致“消费者去权”。出现这种结果,与国家所倡导的扩大内需的政策,是相矛盾的,也是国家原先没有预料到的。

孙立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城市已经进入耐用消费品时代,这个时代的消费模式必须有一种结构或制度模式(即社会保障制度)来支撑。但是,在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却跟不上需要,从而限制了耐用品消费时代的消费模式的发展[5](P39~45)。的确如此。不过,到2000年以后,中国城市事实上已经基本普及了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居民的消费需求已经进入到住房、室内装修、轿车、教育、休闲与旅游、健康与保险、信息与通讯等更高层次的消费。但是,国家的集体消费模式的改革,却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起着“去权”的作用。

但是,这种“消费者去权”现象并不是同时存在于所有的城市居民身上。对高收入阶层来说,不论是集体消费模式的改革,还是住房价格的飙升,都无碍于他们的消费欲望的升级和消费需求的满足。但是,对于中低收入阶层来说,在以住房、教育和医疗为标志的消费领域上的“消费者去权”现象,的确是严重的。于是,中国的城市社会从“消费分层”转向了“消费断层”[5](P50~54)。如果说,消费分层说明各阶层之间的消费水平差距还在连续梯级中,那么,消费断层则说明,各阶层之间的消费水平差距已经发生了连续梯级的中断,例如,住房价格有如一座突兀而起的大山,挡住了中低收入阶层在消费梯级上的向上升级。

四、结论

本文试图说明,从信息供给型消费者增权扩展到制度供给型消费者增权,将大大拓展消费者增权理论的解释力。相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的,所以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为消费者增权。消费者权力包括信息权力、心理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消费增权也包括信息增权、心理增权、经济增权和社会增权。这些增权类型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信息供给型消费者增权和制度供给型消费者增权。本文认为,消费者增权文献中所提倡的通过信息供给来进行消费者增权,是必要的,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必须同时进行制度供给型消费者增权。

制度供给型消费者增权为我们审视中国城市消费模式的转型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评价一个消费模式是否合理,必须看它是否对绝大多数人具有消费者增权的效果。对比改革开放以前的消费模式,改革开放以来的消费模式总体上是具有消费者增权效果的。但是,从90年代以后所进行的集体消费模式的改革,却在一定的程度上抵消经济改革所带来的消费者增权的效果。由于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所带来的问题,导致了许多消费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处于去权或无权状态。这种结果,背离了改革开放的初衷,并面临再次导致国家的合法性危机的风险,因此,宏观消费模式的进一步改革,必须朝着有利于消费者增权的方向迈进。这种增权应该是人民大众的增权,而不是少数群体的增权,更不是以牺牲人民大众的消费者权力而达到少数既得利益群体的增权。

收稿日期:2006-08-25

注释:

①近年来,有关增权的理论和研究也开始被介绍到国内来,如陈树强:《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周林纲:《激发权能理论:一个文献的综述》,《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与此同时,增权概念也开始在国内的社会工作、农村扶贫、老人护理等研究领域得到使用。

②例如英国贸易与工业部于1999年发布了白皮书《现代市场:自信的消费者》,并在2002年导致企业法案中的消费法的重大改变;2004年7月英国贸易与工业部又发布了有关未来消费政策的咨询报告《扩展竞争性市场:增权的消费者与成功的商业》,并认为通过信息供给与消费教育达到消费者增权,是提升民族市场竞争力的一部分。其他有关文献如Martin Coppack and Carol Brennan:The Case for Educated UK Consumers:the National Consumer Council's Consultation on Consumer Education International,Journal of Consumer Studies,29(5),2005; Carol Brennen and Katrina Ritters:Consumer Education in the UK:New Developments in Policy,Strategy and Implementa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umer Studies,28(2),2004; Tina Harrison:Consumer Empowerment in Financial Services:Rhetoric or Reality? 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ing,7(1):2002.

③关于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政策与国家的抑制消费政策的关系,林毅夫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做了深度探讨,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著:《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版。

④有关国家领导人对低工资政策的合理性解释,参见周恩来:《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政策的意见》(1957年9月26日),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574页。

⑤这一结果同1953年所实行的“统购统销”政策有直接的关系。陈云是统购统销制度的具体设计者,有关统购统销制度的形成过程,参见《陈云文选(1949~1956年)》,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见其中的《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一文(第202~216页)。有关统购统销制度的研究,参见田锡全:《革命与乡村:国家、省、县与粮食统购统销制度:1953~195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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