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的政府部门加强了对于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工作的进步开展,并积极厘清政府与行政审批中介的关系。本文基于此,着重分析内地与香港的行政审批总结管理制度,希望由此就我国内地地区相关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提出适当的建议,希望由此促进该项制度的完善,实现我国建设工程事业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内地;香港;比较研究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经济的长足发展,我国的政府部门在行政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开展简政放权工作。事实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普遍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质量低等问题,阻碍了我国体制改革作业的开展,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基于此,我国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于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促进“公私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内地与香港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的区别
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香港在经济、行政等制度方面与内地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事实上,这种差异性在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方面也有所体现。关于内地与香港在该制度上的区别,笔者总结如下。
(一)资质设立基础
内地行政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的资质设立基础,往往以政府主管部门管理需求为主导。即有关部门依据审批的需求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设置,随后在进行中介资质的设置工作。以建设工程领域为例,其所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有18个,由于服务资质的申请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故而仅有部分实力雄厚的企业才能够开展多项服务。
这种状况的出现就导致中介资质呈现出碎片化的发展趋势,继而不利于市场行业的自然整合空间,导致相关行业普遍存在企业数量多,但行业整合程度低的状况。
而香港在资质基础设立的过程中,虽然也需要依照政府的需求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明确,但是其实现了对于职业与行业分工另行制定资质传统的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特区政府能够根据现阶段的职业、行业分工状况进行行政审批中介资质的设立。一般而言,这一措施的推行往往能够促进市场行业的自然整合。此外,香港建设工程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所涉行业数量较少,行业整合程度较高。
(二)资质主体
目前,我国的资质主体主要采取单位资质的方式进行作业。一般而言,单位资质形式的推广能够有助于促进政府主导管理效率的提升。此外,在内地进行行政审批中介资质申请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为自然人。而有关部门在申请审核的过程中需要对单位的注册资本、办公场地面积、从业资历等参数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才能够获得资质。单位资质通常分为不同级别,级别越高的资质,其审批要求越高。
而香港的行政审批中介资质的主体通常为合资格人士,诸如认可人士、注册人士等。基于此可以得知,香港的行政审批中介资质为个人资质。在这样的背景下,认可、注册人士往往扮演行政审批中介的角色,为政府审批提供相关中介服务。香港地区在进行资质审核的过程中,仅仅需要对个人的专业性、经验等参数进行审核,故而获得资质的成本较低。
(三)管理主体
此外,香港与内地的行政审批中介管理的差异性还体现在管理主体。目前,内地的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起自上而下、中央授权式的管理制度。在该体制制度下,不同主管部门的放权程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部门行使资质管理权,而国务院、省级单位负责进行资质的发放工作,而资质的管理工作则由中央授权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而香港地区的管理主体则是政府与法定机构。在管理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往往是政府为主,法定机构为辅。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管理权审批工作则由政府部门行使,而法定机构主要提供专业审查意见,协助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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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对内地的借鉴
事实上,与内地的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不同,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在推行、运用的过程中普遍具有多个方面的特点,促进相关工作的效益的提升。为此,我国内地的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香港经验的学习,对此笔者进行了下述的总结。
(一)构建以个人为资质、责任主体的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内地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质量的提升,有关部门需要构建起以个人为资质、责任主体的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并由此完善相关的责罚制度。事实上,该制度的构建能够确保从事中介服务的管理人员能够做好本职工作,规避资质挂靠、恶性竞争等问题的出现。
不仅如此,个人资质制度的构建,能够明确相关作业的责任主体,并降低资质申请成本,有助于相关行业的整合,促进各项效益的取得。
(二)打破“以审代管”管理方式
此外,我国的有关部门在开展相关管理作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以审代管”管理方式的冲破,并在此过程中加强对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事实上,基于香港与内地的市场行情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故而关于法定机构参与管理作业的想法仍旧属于探索阶段。
笔者认为,基于内地的实际状况导致法定机构纳人管理体制短时间的操作性、推广范围都较小,但是有关部门可以在个人责任主体制度下,实现了对于中介服务质量的追责工作,并对不同状况的惩罚措施进行一步明确,确保各项工作效率的稳步提升。
(三)加强行政法规的发布
为了进一步促进管理制度稳定性的进一步提升,有关单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行政法规的发布。由于香港特区与内地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性,故而香港地区推行的《行政许可法》在内地的可操作性较弱。
为此,我国的有关部门需要依据中国内地的实际状况,加强对于管理规定的草拟、讨论、分析,促进相关作业的稳步开展,规避主管部门利益对管理行政审批中介的干扰。
(四)建立独立、快速的行政处罚机制
为了确保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运行效率的提升,相关的管理人员在操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行政处罚机制的构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作业人员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赋予监管主体以必要的处罚权限,并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定罪等司法程序的衔接。
结束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内地与香港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的区别,并就香港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对内地的借鉴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随着相关措施的落实到位以及技术的发展,我国的行政审批中介管理制度必将获得长足的发展,并由此满足我国各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项经济利润以及社会效益的取得,迎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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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汤琰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0
标签:行政审批论文; 资质论文; 香港论文; 中介论文; 管理制度论文; 内地论文; 过程中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