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约车法律规制的思考
陈云翔
安徽省阜阳市中共太和县委党校,安徽 阜阳 236600
摘 要: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新型的产物不断涌现。网约车作为现如今新型的出租车模式,在短短的几年内就已经成功的占据了出租车市场的很大份额。网约车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也带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在诸多方面也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和法律问题。本文针对网约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弊端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网约车;法律法规;政府监管
网约车是将互联网时代与人们的切身需求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也是顺应了时代大流而产生的共享经济。以网约车平台为媒介,为车主和乘客提供便利的出行服务。网约车是以出租车的模式为基础而发展的,它通过网络为枢纽将其各类资源进行整合,形成资源共享的服务模式。
一、网约车产生的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网约车在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和人类生活需求中应用而生[1]。它是将各类资源进行了有序的整合,针对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用车的需求,从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通热潮,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诸多便利,总体来说它的出现是传统的出租车模式向新型互联网模式的转变。
罗海东[39]尝试在书法史的背景下,对碑帖的分疆进行宏观地梳理,进而从书法的社会性及其发展规律入手,揭示碑帖融合的可能性与必然性。提出碑帖融合的可能性有4点:首先,碑与帖的同源性奠定了其融合的历史可能性;其次,相同的书写工具和相同的书写对象决定了其融合的逻辑可能性;再次,从审美者的接受心理来看,碑与帖的融合是广受欢迎的;最后,从前人实践的情况来看,碑帖融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必然性有3点:一是书法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变化。二是碑帖融合是书法本体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三是碑帖融合是当今书法艺术向前发展、书法家名垂书史的唯一出路。总之,碑帖融合势在必行,它将成为未法艺术的主流形态,这是历史的必然。
二、网约车存在的利弊
(一)网约车的弊端问题
1.网约车的监管上得不到相应的统一
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与其说是学生在读书,不如说学生在与作者进行心灵对话;与其说学生是在批注,不如说是学生凭着自己的知识、情感、智慧、灵性,在感悟文本的意义与内涵,在对作品的艺术再创造,带有浓厚的阅读主体的个性色彩。在这充足的时间、宽松的空间里,学生凝神深思,认真地读着想着,用心徜徉在文章的人文情感中,用笔耕耘在文章的字里行间,犹如一只只勤劳执着的小蜜蜂,在语言的百花丛中采集语言营养,酝酿心灵中的“蜜”。此时,教师虽基本保持沉默,却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思维,并做简要的观察记录,做到心中有数,为引导点拨做充分的准备。
网约车的出现解决了交通拥堵的问题,促成了有序乘车的局面。同时为解决了部分自由职业人士的收入问题,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有利资源。让有车的人轻松赚钱,无车的人出行方便。有利的预防了交通堵塞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资源,保护了环境。网约车的出现便利了交通也便利了交通手段,在乘车上为乘客节约了时间,解决了打车难的问题。
2.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不能很好的监管
网约车的出现打通了城市脉络,同时也为偏远地区人民的出行提供了方便。做到了所到之处无空隙,极力打造优民优乘的交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的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为我国交通事业开辟了新的通道。
近年来,网约车的规模不断的扩大。一些弊端不断涌现,极大的阻碍了网约车的发展。纵观全国各地的不同情况,2016年国家出台《暂行办法》并规定“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后,也仅有部分地区实施了相关法律制度。这一法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改善了网约车的现状,同时也让法律区域空白的网约车进入法律监管范围。
网约车的发展速度可谓是以中国速度在发展,但是其法律制度确实以最为传统的方式实施。这让更多网约车司机有机可乘。网约车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产生的,制约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的对其进行制约。法律的运用需要与实际相结合,这样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法律的实施和推出都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必须具有时效性。其溯及力也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针对网约车的制约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完善其法律制度[3]。
(二)网约车的优势
1.网约车为更多人带来了便利
现如今网约车遍布于全国各地,为人们有利的交通提供了便利。但由于所处区域的不同,各地在对于网约车的监管制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要在监管制度上得到相应的统一是较为困难的。因为地域、经济条件的不同。在诸多方面的差异很难因为网约车的出现去相互统一。当然,网约车也不能因为无法统一监管的问题而被停止,它不仅牵扯着人类资源的共享,更关系着共享经济的有利发展。因此,在监管与停止使用方面都需要顺应时代且顺应经济脉络。
2.有效的提高了用户的出行率
3.推进传统出租车模式转向网络化
网约车将人、出租车、私家车三类资源进行了有序整合,各类网约车平台的运用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打车渠道。为用户的有利出行提供了便利。
在网约车的交通脉络为打通之间,出租车的模式依旧是以区域为单位以行人为资源,通过面对面的约车运营。效率极低,收入也不是很乐观。自网约车的问世到运营到交通行业中,传统的出租车模式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解决了用户难找的问题,不仅为出租车司机提供了有利的用户渠道更为出租车司机带来了客观的收入。有面对面的订单模式转向网络型订单,为乘客和司机节省了时间,也降低了出租车的耗油量[4]。
优化模型是一个带有线性约束的非线性多目标优化问题,蚁群算法可看作是一个分布式的多自主体系统,它在问题空间的多点同时开始进行独立的解搜索,不仅增加了算法的可靠性,也使得算法具有较强的全局搜索能力[14- 15]。本文采用蚁群优化算法,进行寻优,迭代10步时得到最优操作模式(见表1)。
网约车是以互联网为枢纽发展起来的,也重映了互联网的相关特点。如发展迅速,变化之快。就滴滴专车和神州专车而言,是现如今众所周知的打车软件。随着各类打车平台的而应运而生,网约车起初的业务只限于出租车司机,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出租车司机的空座率。使得出租车行开业的经济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升[2]。但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力也越来越大,于此同时网约车也取消了相应的补助,这对出租行业也是一个极大的冲击。现在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也加入到了网约车的队伍中去,部分“黑车”通过在网约车平台的申请洗白黑车身份,不仅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出租车行业的平衡性。私家车的加入虽然拓展了网约车的资源,但是好多平台司机借着法律盲区各种违法犯罪,对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三、完善网约车的地方法律基础
(一)夯实法律基础,杜绝网约车越法
3.网约车法律制度跟不上其发展的步伐
4.所到城市之处无空隙
农村户用沼气的发展还存在着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不平衡的问题,过多地重视环境效益忽略其经济效益,也将导致农民建沼气池的积极性降低。如何达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实现农村户用沼气在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上的双赢,值得深入探讨。本文分别采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及生命周期成本对户用沼气池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和经济效益进行了客观和定量的评价,从而考虑如何在户用沼气池全生命周期内节约资源、改进技术、保护环境,使系统对环境的危害降低到最低水平,经济效益提到最高水平。
(二)网约车不能按照传统的出租出模式来监管
网约车作为大数据下产生的新型事物,如果按照传统的管理模式来对其进行管理无疑会抹杀其共享经济的特性,这样不但不能更好的创新,而且也不能更好的融入于传统出租车的模式中。为将共享经济的有利利用和共享资源的有序发展,必须要用新的监管模式。政府对于相关监管制度要极为重视,交通部新出台并且实施的《暂行办法》恰好适合其新型产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应该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的相关条件制定相关的监管模式。对于实施措施和监管较好的地方应该多去学习。探索合理有效的网约车监管制度有利于推动交通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共享经济的快速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对于地方立法网约车应在立法方面体现市场竞争
整体秩序和个体权利的有效平衡时市场竞争的关键,我国通过相关法律对经营者垄断和井镇行为进行制约,从而来维护市场经济的而平衡。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社会利益不被侵害。现如今网约车在法律方面的欠缺和对于市场的垄断均属于严重的社会问题。就市场的角度来看,网约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出租车进行了垄断,其次也使得交通区域的经济呈现出不平衡的发展[5]。网约车在一定程度上抢占了传统出租车的市场,就法律法规方面也是沿袭了传统出租车的监管思路。对于新型的产物而言利用传统的监管模式根本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对于网约车法律空白方面给予补给,并未对网约车的发展提供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和维护手段。
由图4可以看到,老化14 d后水树的平均长度为85 μm,21 d后水树平均长度为183 μm,28 d后水树平均长度为313 μm。老化时间越长,水树生长速率增大: 老化0~14 d,水树平均生长速率为6 μm/d;15~21 d,水树的平均生长速率为14 μm/d;22~28 d,水树的平均生长速率为18 μm/d。22~28 d,水树增加的长度是15~21 d增加的水树长度的1.3倍。
四、结语
作为资源整合的共享经济模式,网约车的有序发展对市场经济起到了推动作用。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也让网约车有利法律的制约,结合时代趋势,顺应互联网的发展,在大数据十的不断操控下网约车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新法的出现网约车平台所对应的公司要严格执行积极遵守。当地政府在监管模式上也应该具有创新性,以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对网约车司机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制约,同时不能将主体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权力取而代之,而是要让网约车公司有更多的自主权,让网约车在顺应时代的基础上带动地方经济的有序发展,同时为网约车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国内外的食品工业部分己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初步具有高度的集约化、规模化及现代化水平。而青海省藏羊肉产业则还处于羊肉生产较为分散、加工条件较落后以及销售体系不完善的状态。大多数企业以屠宰加工为主,进行精深加工及羊副产品综合利用的企业很少。在人们追求绿色食品以及食品追溯源头逐渐盛行的市场背景下,建立覆盖养殖、屠宰、冷藏储运及加工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提高羊肉加工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及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藏羊肉加工业的发展趋势[12]。
[ 参 考 文 献 ]
[1]胡亚军.网约车中保险和税收的法律规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31,.163(3):78-80.
[2]潘佳峰.关于共享经济中资金与信息安全问题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8,.291(2):67-69.
[3]耿玉娟.“网约车”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经济师,2018,353(7):73-75+77.
[4]李邵根,王丹丹.法律规制让网约车更舒心[J].人民论坛,2018,595(15):94-95.
[5]张效羽.试验性规制视角下“网约车”政府规制创新[J].电子政务,2018,184(4):40-49.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208-02
作者简介: 陈云翔(1985- ),男,汉族,安徽阜阳人,研究生,安徽省阜阳市中共太和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标签:网约车论文; 法律法规论文; 政府监管论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共太和县委党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