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累托改进原则能否应用于社会改革——实践的可行性和内在的保守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应用于论文,可行性论文,保守论文,原则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1)10-0082-09
现代主流经济学评估一个经济机制或制度安排时所依据的基本标准就是效率原则:基于特定的效率概念来对实证结果进行评估。①其中,早期福利经济学关注的是社会总福利,从而乐于基于总效率对制度安排进行评估;但阿罗不可能定理却表明,一致同意的社会效率本身是无法形成的。正因为如此,在个人主义和社会功利发生矛盾时,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毫不犹豫地选择个人利益,从而促使了帕累托效率概念的流行。事实上,波斯纳等就试图借用帕累托最优原则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来度量法律制度的财富最大化,甚至以帕累托效率来指导法律的设计和改革;有观点则主张:法官不应当作出判决,除非那些判决使一个社会从帕累托低效应向帕累托高效应社会转变。问题是,法律判决果真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进吗?德沃金认为,应用帕累托效率来进行社会制度的设计或改进原则既过于强硬又过于软弱:过于强硬是因为帕累托低效率很少实际存在,任何变动都会导致某些相关人员的损失;过于软弱是因为如果帕累托低效率确实存在,那么很多变化都会产生帕累托改进,但却无法提供具体的选择。德沃金通过一个案例写道:“没有一个判决将具有高于判决之前前景的帕累托优势,因为任何一个判决都将以牺牲一方为代价来提高另一方面的地位。两个判决都将产生一个帕累托效应结果,因为没有一个在法律地位方面的进一步变化将有利于一方而没有损害另一方。所以,纵使帕累托定律是适用的,但是……法院应当按照帕累托定律来作出判决的要求是无用的。”正因为如此,“使财富最大化概念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必须区分于经济学家对法律的分析,即区分于经济学家的效率概念——帕累托效应——在法律语境中的应用”。②既然如此,为什么现代主流经济学如此看重帕累托效率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个体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与理性行为相结合而认为个体的交换可以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从而可以为市场和竞争提供辩护。本文拟就此作一剖析。
一、帕累托改进原则的实践可行性
帕累托改进强调变动过程中没有任何人的利益受损,这个概念似乎并没有什么值得争议;问题在于,在有关社会制度的实践中,往往有大量的个体涉入其中,而政策或制度的变动将几乎肯定会给这些参与人带来成本。这样,自利的个体往往就会反对看似遵循帕累托效率的变革,从而导致制度改革的滞后和停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帕累托优化作为制度改革的原则似乎太强了,从而影响了它在指导实践中的可行性。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大量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那些不公正的分割往往会遭到回应方的拒绝,尽管接受似乎会带来提议者和回应方双赢的帕累托改进。
(一)不同制度安排的效率面临着帕累托非可比性
在图1中,AB曲线上所有的点都是帕累托效率点,因此,我们无法从中选择一种有效率的对特殊产品的分配方式。这意味着,我们在涉及分配问题的制度安排时,不能简单地依据效率原则,而是要采用或借鉴其他原则的帮助,如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之所以鼓吹帕累托效率原则,也是潜含了特定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潜含的缺陷甚至连主流经济学家也认识到了。例如,迈尔斯在其教科书中就指出了它的几方面不足:(1)由于极端的分配有可能是帕累托最优的,而这种帕累托均衡却并不会赢得人民的赞许,因而帕累托最优没有包含经济正义概念;(2)由于即使一个很简单的分配问题也可能存在多种帕累托最优,因而该准则并不能对实际的分派选择提供多少帮助;(3)由于帕累托不能提供各种准则的全序,从而有些状态是不能依据这一准则加以比较的。③
事实上,在上图中,每一点都劣于其右上方的点,但却不能与左上方和右下方的点进行比较;因此,我们并不能说,AB线上的任一点都优于OAB区域内的所有点,相反,AB线上的每一点仅仅优于那些其左下区域内的点。既然从直接的比较上无法断定AB线上的点都是最优的,于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就通过间接的传递性来证明。例如,C优于E,而D与C是无差异的,因而D优于E;这样,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可以推行其所偏好的改革措施:从E到D的改革。问题是,这种传递性本身在人类社会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证实,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体现了数的现实逻辑,是机械的,适用于牛顿物理学中的绝对时间和绝对空间中,而没有考虑到社会事物之间的互动和转换。同时,传递性主要适合于一维的选项,而当选项是多维属性的商品时,发生传递的现象就小多了;而且,多维恰恰是商品以及其他人类物品的基本属性,从而这种传递就难以得到科学确证。事实上,上述从E到D的改革就是不符合现代社会对社会正义的认知的,它更注重对弱势者福利的关怀。例如,罗尔斯就指出,在上图中,代表正义分配的内部点F要比代表不正义分配的效率点C更为可取。
(二)帕累托改进的不同取向之间往往存在严重冲突
在图2中,假设从原初点O出发有两种改革路向,并最终达到两种帕累托优化状态A和B。显然,这两种改革状态之间是不能基于帕累托效率原则进行优劣比较的,但它们所带来的利益结构却是不同的:A改革有利于Y,而B改革有利于X。那么,究竟该选择何种改革取向?显然,自利最大化的A和B之间就此会产生分歧,而由分歧衍生出的争论最终会导致改革的停滞。这也意味着,即使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但在现实世界中也很可能不能付诸实施。而且,这里还没有考虑具有社会性的个体对相对效用的追求。例如,假设存在另一种改革状态C,那么,就A和C相比,X往往更愿意选择C,因为尽管C状态带来的绝对效应较低,但社会相对效用却较高;同样,就B和C相比,Y往往更愿意选择C,因为尽管C状态带来的绝对效应较低,但社会相对效用却较高。结果,A、B和C三种战略路向的竞争中,反而是并不是社会帕累托的状态C往往得到更多人的青睐,从而成为社会公共选择的优胜者;而且,一旦C成了现实,无论是X还是Y又无法改变它,使它进一步改进到A或B。
(三)帕累托改进潜含的路径依赖造成更进一步的冲突
不仅改革的最终状态影响利益结构和社会相对地位,而且任何当前的变化都会影响将来被帕累托优化所批判的结果,从而导致渐进改革的不可能。关于这一点,哈丁(Hardin)曾做了先驱性的分析④,我们可以用图3表示。假设从原初点O出发改革达到E状态,这种改革有利于X的收益增进而不损害Y的收益,因而X必然会持赞成态度,但Y是否就一定同意呢?如果基于有限理性而短视地看待问题,Y似乎不必反对;但如果基于完全理性而长远地看待问题,Y则有理由反对。因为从O点到E点的状态变动,极大地影响了Y未来帕累托优化的范围:F上面的区域都被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说,从每一次孤立的交易行为或制度安排来看,Y似乎没有损失,从而不应该因“嫉妒”心理而反对他人获利;但是,如果从长远看,Y显然遭受了损失,至少他的未来发展空间被压缩了。更进一步地,由于路径依赖效应(如既得利益者力量的不断壮大),未来的制度安排往往会沿着横坐标向右延伸(从O点一直推进到A点),而不是沿着折线前进;这样的最终结果是,X获得了所有的利益,而Y则一无所获。因此,为了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Y也会起来反对沿着横坐标的所谓“帕累托改进”;相互争斗的结果就是,改革无法获得推进。那么,面临这一的改革困境,如何解决呢?关键就在于存在一个再分配机制,使得Y从X的收益增加中获益。在很大程度上,帕累托改进的变迁也属于收入再分配的性质,它会影响某一方的利益,从而需要国家的某种形式的干预,以确保作出完成变迁所必需的补偿。
实际上,忽视未来福利(发展空间)的现象已经在大量的实践中得到了体现,这产生了当前社会经济的一系列困局。例如,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针指导下,一些国有资产通过承包、入股、买卖等方式转移到了少部分人手中;而当这些人先富了起来,就开始进一步地占有自然的或社会的资源,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其他人致富的机会,以致造成了当前收入差距两极化的事实。不幸的是,国内一些“主流”经济学者却看不到这一点,反而基于所谓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教条宣称:改革的基本前提是尊重既得利益。结果,中国的改革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就沿着横轴线从O点一直推进到A点,而处于纵坐标上的社会大众却很少能够享受改革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没有获益的社会大众就会对改革产生不满,进而会起来反对改革,从而导致改革进程中断,这已经在中国社会明显地显示出来;而且,这也几乎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绝大多数貌似“帕累托优化”的改革都往往会损害一部分的长期利益,从而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加剧。
(四)一些帕累托改进因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而受到抑制
现代主流经济学崇尚自由交换,认为通过自由交换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而实现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例如,在实行污染权证的当前国际社会中,一方面存在排污额度不足的国家和企业,另一方面存在排污额度有余的国家和企业,如果设立一个交易市场让不足者向有余的购买这些污染权证,不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吗?但是,这种交易是否应该存在?哈佛大学的桑代尔就指出,这种交易是不道德的,超额的国家或企业无权出售其污染权证,不足的国家和企业也无权购买他人的污染权证。事实上,这种交易使得本来可以降低更多的污染量并没有降低,最终损害了人们或后代的福利。类似的如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交易,住宅用地和农地之间的交易,不同目标功能区土地之间的交易,住房面积的使用权交易,等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近年来由于中国城市空间紧缺而开始制定相应法规规定: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被视为豪宅而要征收更高的税赋(契税或者将来的物业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住房面积不够144平方米的家庭是否可以将其没有使用的上限差额进行出售呢?显然,现实生活中是不能出售的,而且理论上也不应该出售。事实上,如果这个权利可以被出售的话,就相当于每个家庭都拥有了144平方米的住宅;显然,这是绝大多数城市所不能承受的,这也就是这个权利出售潜在的外部性。
而且,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到对社会、政治领域的相关现象进行思考:航空等交通的个人行李限重量能否交易?户口、公民权以及投票权等应否交易?刑事犯和受害者之间可以达成补偿契约而不受法律制裁吗?实际上,这种交易必然有外部性,只不过当事人没有感受或不愿关注罢了。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来看一下波斯纳是如何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种族隔离问题最著名的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废除了要求和允许公共学校种族隔离的州法律,因为隔离教育给黑人儿童灌输了一种自卑感,从而是一种不平等的教育;但是,在这个判决发生后,白人开始用其他方式继续造成黑白不同校的结果:这包括将子女转到昂贵的私立学校,花巨资搬到只有白人居住的地方。为此,波斯纳认为,这种强制性的废除种族隔离的法律是不经济的,相反,他提出了一个基于帕累托改进原则的方法:黑人可以考虑接受白人的金钱作为允许学校隔离的补偿,黑人可以将这笔钱用于改善黑人学校的教育设施;而且,基于帕累托原则,这笔补偿钱就有一定的界限:下限是不能低于黑人若在黑白合校下所能得到的金钱利益,上限则是不能高于白人让其子女就读私立学校或搬家的成本。⑤显然,波斯纳基于这种帕累托原则而维护了种族隔离的存在,问题是,这符合现代人类社会应有的正义观念吗?这种种族隔离对人类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负效应不会大于白人暂时搬家的损害吗?在很大程度上,可交易的权利仅仅局限于财产权利的范畴,而与特定资格相关的个人权利是不能交易的,尽管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界定也是社会的产物。
二、帕累托效率改进的内在保守性
帕累托效率作为社会制度改革的原则还存在过于软弱的问题,因为它只要求没有任何人遭受损失,却没有考虑改革受益的分配比例问题。例如,按照鲍尔斯的看法:制度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一项配置所伴随的利益分配应该公平;但显然,帕累托标准将对一项配置的其他方面的要求都抽象掉了,从而这一原则没有穷尽对宪政的所有考量。⑥正因为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乐于以帕累托效率原则来评估制度的设计和变迁,但实际上却往往被用来为基于力量结果所界定的那种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制度变革取向进行辩护,维护和强化了既得利益,从而又具有强烈的保守性。
(一)帕累托效率概念可以为不平等的交换和分配辩护
根据帕累托有效原则,即使存在垄断,或者是单边垄断,或者是双方垄断,只要交易发生了,那么,也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都获得了自己需要的东西,从而也必然体现了某种帕累托优化。即使是市场体系下的个体从属于计划体系中的垄断者那里购买东西也是如此,尽管这种交易剩余的分配明显是非常不公平的。在很大程度上,在当前中国社会中农民工与企业主之间的互动就体现这种弱者与垄断者的关系,于是,就出现了这种普遍现象:农民工往往只能获得“最低生活费”的工资,那些企业主(如煤老板)却往往是一本万利。事实上,市场中的互动双方本来就没有所谓的相等自由,基于帕累托改进的结果也就不可能是公正的。⑦正如奥尔森所说,“理性的自利会使自愿交换变得相互都有好处,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它也会满足社会利益。但是,它也会引导人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强迫他人。用赫什莱佛的话说,就是存在‘武力的黑暗面’”⑧。
而且,根据帕累托有效原则,对于收入和效用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任何一种可能分配都有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甚至一个人得到全部收益的分配也是有效的。正是在这种帕累托最优理论的指导下,现代主流经济学可以听任社会收入差距急速拉大,可以无视人们的应得权利和社会财富供给之间的逆向发展。譬如,在当前中国社会,在增长了的100单位的社会财富中,少数富人可以分得90单位,而大量的底层百姓只能获得10单位。然而,一些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却依旧为之辩护,因为制度变革毕竟使得百姓也获得了10单位,这是帕累托改进,“改革使所有人都受益”就是这种论调;相反,如果通过别的方式来改变一下当前的这种分配状况则被视为是非科学的,是出于道德考虑,是意识形态的。也即在“主流”经济学看来,任何遵循科学的改革都应该是帕累托的,而任何收入再分配措施都是非正义的,是非帕累托改进的,因为它使得某些既得利益者遭受了一些损失,诸如,“改革应该遵循尊重既得利益”、“官员是当前改革的最大受害者”之类就是这种论调。
(二)帕累托效率概念可以为不公正的社会制度辩护
根据帕累托最优原则,很难找到帕累托低效率的形态和制度,几乎任何既定社会制度都有存在的合理理由;这样,几乎任何社会改革都会变得不可能,从而就变相地维护了传统的等级体制。罗尔斯就写道:“在某些条件下,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土地所有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农奴制作出任何重要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农奴制就是有效率的。但在同样的条件下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是,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自有劳动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一种自由劳动体系作出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劳动制也是有效率的。”⑨事实上,如果要满足既得利益者不受损害这一条件,那么,奴隶主就可以否决奴隶制改革,君主可以否决任何宪政改革,超级大国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否决任何国际协定;相应地,富人可以否决任何对他们财产的调整或减少,就业者可以否决任何向失业者的收入补贴。相反,任何社会的变革都不是帕累托改进:苏东的剧变显然不是帕累托改进的,因为有很大一部分官僚的利益是受损的;纳粹德国的崩溃也不是帕累托改进的,因为至少希特勒的效用更低了。
那么,西方社会又如何运用帕累托优化原则来推进社会变革呢?显然,迄今为止帕累托优化概念还仅仅是理论上的而非实践上的,而在实践应用中则几乎都会涉及与其他原则的结合,如与人权原则的结合;同时,西方社会在运用帕累托优化标准时是否结合其他原则以及如何结合,往往又是有所选择的,会因人而异、因地制宜。一般地,每当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现状不符合西方社会的利益时,西方社会就会用人权而不是帕累托效率原则为改革工具;而当这个社会国家的现状符合其利益时,则会利用帕累托效率原则来阻碍其改革。正是基于对帕累托原则的选择性应用,西方社会往往在维护掠夺性市场下而暴富的寡头利益的同时,又对另一些国家的官僚利益进行抨击;在极力维护中东一些国家的等级制的同时,又积极支持东欧国家的“颜色革命”。这种倾向同样表现在国内一些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身上。
(三)帕累托改进并没有考虑到分配的起点正义
帕累托优化原则在实践应用中之所以往往就会沦为替现实辩护的一种学说,并合理化强者的掠夺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没有分析合作红利或者剩余的分配比例,更没有涉及到利益分配的起点正义问题。事实上,任何社会发展本身首先是弱势者的福利提高,这也是罗尔斯为何将最差者地位获得改进作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原则的原因。但是,帕累托优化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则是回避了人际比较,而大多数分配决策正需要这种比较。尤其是帕累托优化改进本身在实践中会遇到困难,因而主流经济学在使用帕累托改进时往往又与社会总效率联系起来,这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因此,波斯纳指出:“由于在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满足帕累托优势存在的条件,而经济学家对效率概念谈论较多,很明显,经济学中起作用的效率概念并不是帕累托优势意义上的。当一位经济学家在谈论自由贸易、竞争、污染或某些其他政策或关于世界状况是有效率的时,他十有八九说的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⑩
然而,即使希克斯和卡尔多引入了补偿机制,但帕累托改进的这种变异形态——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却招致了法哲学家们更猛烈的批判。一者,让损失者白白蒙受损失而得利者得到比前者损失更多的利益,这根本违背民主社会的“个人同意”原则;二者,这种补偿也往往用于理论计算而根本不关心它是否会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林立写道:“卡尔多—希克斯原则所要求的补偿只是一种补偿的‘可能性’,即他们的原则不要求有真正采取补偿的行动,因为如果卡尔多—希克斯原则要求的是在每一次‘一方所得,一方所失’的情形下真的随后总是必有实际的补偿发生,则卡尔多—希克斯原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如此一来,卡尔多—希克斯原则和帕累托法则其实就没有两样了;这道理很简单,‘因为当每个人的状况都得到改善或至少不恶化时,帕累托法则本身已是充分的’。是故,卡尔多—希克斯原则要求的补偿只是一种‘可能性’,一种潜在的能力,但并不需要真正有补偿。”(11)
(四)停留在理论上的补偿改进往往会带来更严重的不正义
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帕累托最优效率只有在自愿的市场交易中才可以实现,此时它的争议也较少;但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却刻意地忽视这一条件,而为那种“得利一方的获利大于受害一方的损失”的任何改革提供支持。问题是,正如阿玛蒂亚·森指出的,“为什么仅仅存在补偿受损者的可能性就可以实现一种社会改进了呢?虽然这些补偿实际上并没有支付给受损者”(12)。显然,从帕累托效率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发展可以更好地为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强调的那种“社会财富最大化”理论辩护,只不过,它实质上是更好地维护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不保证竞争过程导致的分配与广为接受的公平概念相一致(不管公平概念是什么内容)”。(13)事实上,为了追求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这一效率目标,那些掌握权力而主导改革的人士往往刻意地选择那种导致一部分人牺牲的改革措施,从而严重误导了社会制度的设立和改革,这也是造成当前收入差距日益拉大以及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的重要原因。
三、帕累托效率中潜含的意识形态
尽管人们有很多理由偏好一项特定的帕累托有效状态,但这种偏好往往也是基于其他价值立场的考量,因为大多数备选政策或制度是不能进行帕累托排序的。同时,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热衷于帕累托改进原则,因为它相信,基于帕累托效率的改进不仅将提高社会总效率,而且对所有方都是有利的;相应地,它就会得到所有人的赞成,并成为推进社会制度不断优化的重要原则。这样,根据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基于帕累托效率的交换不仅可以实现每一方的偏好,而且还可以通过“无形的手”而实现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问题是,事实是否果真如此?
首先,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根本上关注社会财富最大化,但是,帕累托改进原则却并不一定满足功利主义的最优原则。究其原因,帕累托最优的出发点是个体效用,而功利主义则着眼于社会效用;同时,由于一个社会的帕累托状态往往是多重的,因而从一个帕累托最优状态移动到一个非帕累托最优状态也不一定会导致社会总效用的减少。实际上,这体现了个体“利己主义”和社会“功利主义”之间的矛盾,这也已经为大量的社会困境所证明。从这个角度上讲,帕累托效率并不体现为社会效用的最优,而是对特定个体或群体利益的维护;所以,布罗姆利指出,“人们普遍确信的经济学家通过主张效率避免了价值判断显而易见是大错特错了”,相反,“公共政策涉及资源禀赋和效用在个人和集团之间的变化”。(14)
其次,尽管帕累托效率原则往往被看作是承认自由重要性的一种方式,但实际上,帕累托原理却极易与个人自由的思想发生冲突,甚至即使从最低程度的个人自由观点看,这种冲突也不可避免。这一点在阿玛蒂亚·森于1970年发表的《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一文中得到充分阐述。他将阿罗定理中的非独裁性公理修改为最低限度的自由主义的条件:对一组状态进行选择时,社会偏好应该反映至少两个人的个人偏好;认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能找到一个社会选择(或决策)规则同时满足于这一条件和帕累托原则,这就是著名的“帕累托自由不可能定理”或“森的帕累托自由悖论”。(15)
既然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为何如此崇尚帕累托效率和帕累托改进原则呢?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基于帕累托改进原则是与自由交换信条相一致的,从而可以为其所崇尚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和市场竞争主义政策主张进行辩护。亨特就指出,“如果没有一个最优状态,(新古典经济学有关市场、竞争、交换等)这些无论如何是没有意义的。仅仅当新古典经济学首先假定帕累托最优存在时,这些话语才被赋予意义;然后,通过定义,所有交易者据说都可以获利、资源将得到‘有效的配置’,价格据说也是合理的,并且因此导致在功利主义基础上对各种政府过程的社会成本进行准确的评价”(16)。问题是,既然帕累托效率本身是与自由主义和个体主义相适应的,帕累托改进也是有关社会利益分配的一种判断标准,但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又试图把它宣传成一种没有意识形态的纯技术性概念,这不是很矛盾的吗?显然,这反映出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言”与“行”之间的不一致性:它将其所持有的意识形态视为唯一合理的价值信念,按照这种理念构建的社会秩序可以为人类带来最佳的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这也就是格雷批判的一种自由主义的原教旨主义。(17)
其实,帕累托改进原则的首倡者帕累托,主要是作为数理经济学之父而著名;他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家,更主要是社会学家和政治哲学家。而且,到了晚年,帕累托越来越为数理经济学日益突出的狭隘性所困扰,从而开始批判与否定数理经济学,并试图将政治、社会学以及心理学变量结合进他的经济体系中。正因为如此,帕累托在提出其帕累托优化原则时并不仅仅是指金钱或财富最大化,而是指效用最大化,其中效用本身就包含了心理等因素。譬如,如果一项改革使得穷人的收入水平不变而富人的收入增加了,这并不符合帕累托原初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因为穷人可能因变得相对贫困而效用下降;而且,即使收入都有所增加但富人增加的收入远高于穷人,这也不符合帕累托原初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因为穷人同样会因相对贫困的加剧而不快乐。但不幸的是,由于与心理相联系的“效用”概念本身是难以衡量的,因而“主流”经济学就逐渐撇除了这些主观因素而代之以“财富”、“收入”或“金钱”等概念。
因此,帕累托改进原则与其说是纯技术性的,毋宁说是更具有价值判断性的;特别是,它建立在原子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之上,强调自愿交换可以实现福利的共同增长。一般地,帕累托概念之所以得到普遍的承认,主要是与西方讲究财富最大化,崇尚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分不开的;同时,帕累托概念也往往被认为接近常识,接近于社会安排应当是互利的这一伦理原则,究其原因,从完全个体的角度看,每个人似乎都希望自己的收益不断增进,但又不愿自己的任何私利有所损失。(18)而且,作为福利经济学的重要概念,“帕累托”本身也是根本离不开价值判断的;究其原因,任何福利经济学都不仅是个体的,更重要的是关注整个社会的,社会福利必然会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H.史卓顿和L.奥查德就认为,选择帕累托效率作为个人唯一的效率准则,这是一个道德选择,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价值判断,但这是另一种价值判断,是利用它来为赞成政治的一致性原则和否决权利辩护。(19)
问题是,尽管帕累托效率表面上着眼于社会成员的福利,这种社会福利依赖于自由交换;但实际上,这是建立在一系列严格而脆弱的假设基础之上:私恶即公益。同时,帕累托改进仅仅强调没有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却根本没有考虑福利增量在相关者之间的分配比例问题;因此,即使某些人的应得权利与福利供给朝相反方向发展,这种状况也可能帕累托优化的。而且,对于收入在大众之间每一种可能的分配而言,都存在一种帕累托最优配置,因而许多帕累托最优的结果本身就是帕累托不可比的。例如,阿玛蒂亚·森就指出,“如果不分享富人的奢侈荣华,穷人就无法快乐自在,那么,随着一些人的极度贫困和另一些人的极度奢侈,这种社会状态也可以被称之为帕累托最优。这样,帕累托最优可以像‘恺撒的精神’那样,‘从地狱到天堂’”(20)。正因为资源配置本身存在着许多种帕累托最优,而每一种均与社会成员对不同的分配状况的满意程度相联系;因此,“帕累托最优”概念对各种帕累托有效状态无法提供优劣的判别标准。罗尔斯就指出,“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效率的原则受到某些背景制度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21)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效率原则在实际使用中往往被扭曲,甚至退化而成为既得利益者强化自身的利益提供理论支持的工具。
同时,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家把帕累托最优视为理想状态,把任何帕累托增进都视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改善,但实际上,帕累托改进原则在实践中明显有利于既得利益者,并为现存的不合理进行辩护。一者,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只有完全竞争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实证经济学家们往往把完全竞争视为最符合道德的。这意味着,依据帕累托原则来改进社会制度本身就存在一个价值判断。例如,普特南就强调:“如果把帕累托最优作为标准的理由是人们赞成每个人把他或她的效用最大化的权利是与其他人的权利一样重要的这一潜在的价值判断,那么帕累托最优就似乎根本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最优’标准。无论如何,怎么可能有一种价值中立的最优标准呢?”(22)二者,基于帕累托改进原则,现代社会推行的一些社会制度和政策措施往往有利于部分人,或至少更有利于部分人,而与人们的应得权利并不一致;因此,这种制度安排并非是正义的。例如,罗尔斯强调,“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加于少数人的牺牲”(23)。正因为如此,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还是帕累托原则,总体上都成了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并为其掠夺行为提供辩护的学说。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当前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的语录中窥见一斑。
正是基于帕累托改进原则在实践中的这种困境,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强调,经济学家应该努力超越建立在帕累托原理之上的经济效率概念,需要去研究社会不同成员效用的决定方式,而这是一个需要有很强的价值判断的过程。阿玛蒂亚·森就指出,“要达到用于社会评价的‘公认’的区间,就必须对于权数,或至少是权数的区间,有某种理性的‘共识’,这是一种‘社会选择’工作,它要求公共讨论,以及民主的理解和接受”(24)。为此,他特别强调人际效用的比较,认为只要存在信息比较,就能在满足阿罗全部公理性条件之下存在各种社会福利泛函数,从而摆脱不可能性困境。当然,以特定社会福利函数体现出来的总体效率概念本身也就包含的价值的考虑,因为任何一种特定的社会排序就是让社会成员接受一种价值判断。例如,加和式的伯格森—萨缪尔森社会福利函数体现的基数效用的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乘积式的纳什社会福利函数体现了社会平等的思想,而最小决定的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体现了关注贫困的思想。一般地,随着个人权利的扩展,这样几种形态越来越得到强调:一是所有人的财富都应该同比例增长,二是所有人的财富应该增长且穷人获得增长的幅度必须大于富人,三是如果无法使得所有人的财富都增长,那么获得增长偏爱的是穷人而维持现状的是富人。显然,帕累托原则并没有充分照顾到弱势者,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则可以更好地做到这一点,这也是罗尔斯正义原则受到如此欢迎的原因。
总之,尽管在理论上,不损害任何一人利益的帕累托优化似乎是可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难以实行,即使实行了也可能造成社会的不正义。事实上,帕累托优化原则本身并不是物理的自然法则,而仅是帕累托提出的一种价值观;而且,也没有多少经济学家会认为,构成竞争性的均衡理论基础的假设是现实的。然而,很多主流经济学家却往往接受帕累托福利标准的社会的、道德的和哲学的基础,并以此作为制定政策的基础;这样,就造成了明显的问题,甚至无法推进社会制度的变革。究其原因,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本来就不存在天然一致的利益关系。亨特写道:“在一个充满阶级矛盾、帝国主义、剥削、疏远、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大量其他人类冲突的世界中,可能使一些人处境变好而不会使其他人状况恶化的变化在哪里呢?任何改善一个社会单元命运而不招致自然敌对的社会单元反对的重要的社会、政治和阶级状态是罕见的。”(25)事实上,除非存在社会最优的财富和收入分配,否则根本无法确定具体的帕累托改革,甚至无法确定一种帕累托最优是否比其他非帕累托最优更好;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帕累托改进概念来评估社会制度的变革,往往具有强烈的保守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西方学者每隔一段时期就会提出所谓的“历史的终结”:在20世纪20年代和50年代,西方学者认为美国的体制已经至善了,而后来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显然证伪了这一论调;20世纪90年代苏东剧变后,福山等又开始重弹“历史的终结”这一调子,以为世界从此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太平盛世,但目前的金融危机又一次颠覆了这一想法。
注释:
①朱富强:《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效率概念与价值无涉吗》,载《学术研究》,2009(10)。
②[美]德沃金:《原则问题》,第310、311页,张国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③[英]迈尔斯:《公共经济学》,第48页,匡小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④Hardin,R.,1984,"Difficulties in the Nation of Economic Rationality",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23:453—467.
⑤[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855—857页,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⑥[美]鲍尔斯:《微观经济学:行为,制度和演化》,第18页,江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⑦朱富强:《市场机制能否保障主体的自由和交换的公正?》,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5)。
⑧[美]奥尔森:《权力与繁荣》,第49页,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⑨[美]罗尔斯:《正义论》,第67页,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⑩[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16页。
(11)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第73页,上海三联书店,2005。
(12)[印度]阿玛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第37页,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3)[美]阿特金森、斯蒂格利茨:《公共经济学》,第7页,蔡江南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
(14)[美]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第4、5页,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15)Sen,A.,1970,"The Impossibility of a Paretian Liberal",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78(1),pp.152—157.
(16)[美]亨特:《经济思想史:一种批判性的视角》,第322页,颜鹏飞总译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17)[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18)[美]艾伦·布坎南:《伦理学、效率与市场》,中译序,廖申白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19)[澳]史卓顿、奥查德:《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对政府功能的批评与反批评的理论纷争》,第181页,费昭辉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0)[印度]阿玛蒂亚·森:《经济学和伦理学》,第35—36页。
(21)(23)[美]罗尔斯:《正义论》,第67、1—2页。
(22)[美]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第69页,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24)[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65页,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5)[美]亨特:《经济思想史:一种批判性的视角》,第324—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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