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与就业平等不应只是画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同工同酬论文,不应论文,平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过去30年内,总的来说,加拿大妇女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进,妇女的地位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这些进步具体地表现为,妇女大量地进入劳动力市场:今天的加拿大,女性劳动力几乎占据了市场的半数(46%)。大学本科学位持有者的三分之一为女性,而专业技术学院毕业文凭持有者的多数则为女性。但我们能否就此下结论说已实现了工作环境中的平等呢?事实上,答案是否定的。不幸的是,尽管女性出现在各种不同的社会活动中,却仍不能使那些在几代人中形成的偏见、态度和成见寿终正寝。
尽管已经创设了一些积极的特别法规,来保证实现大致的平等,不平等的现实却仍然存在。事实往往证明,要想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这些法规是不够的。
同值工作 工酬应相同
研究结果明确显示:由妇女主持完成的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和由男性主持完成的工作所获得的报酬,二者仍不相同。也就是说,对相同工作的待遇和工资会因占其中多数比例的工作者的性别而改变。我们从1995年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男工赚得1加元的报酬(相当于100加分),全职女工只能赚得大约70加分的报酬。这种状况近20年来仍无改观。
在所有从事全日工作的妇女中,15%的妇女年薪低于25000加元,25%的妇女年薪高于40000加元;而在从事全日工作的男性中,年薪低于25000元加元的仅占6%,年薪高于40000加元的则占60%。再加之非全日工作者中约70%是妇女,两性间实际收入总差距就更大了。
尽管那些曾造成男女同工不同酬事实的旧观念,诸如:男子是家庭的主要依靠,男子的工作比女子的工作更有价值等,在当今社会已经逐步消失。但是,这些观念在编制形式和组织形式上仍有所表现。与传统上男性占主导地位的职业相比,女性从事的工作仍然报酬低,受到轻视。
造成加拿大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存在的原因,不是它缺乏保障同工同酬、无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文,而是这一现象的内在特点。在此仅举两例。早在70年代中期,《加拿大人权法案》、《魁北克人权宪章》都明确规定了:对于同等价值的工作,妇女有权获得与男子相同的工酬。这种规定意味着什么?
首先,“同等价值的工作,工酬相同”这一原则使我们能够比较在价值方面具有可比性的不同类型的工作。这一原则比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采用的“相同工作相同报酬”原则更加适合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因为男女两性在不同类型的工作中占主导,我们只有通过比较工作所含的价值,才能真实有效地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
尽管立法修改贴近了现实,但仍需很长时间才能取得效果。男女同工同酬这一极其合法的权利经常遭到传媒和公众的批评。它没有被理解为一种平等,而且经常被当作是给予妇女的一种优惠或奖赏。
尽管目前这一原则的采纳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是近期的法院判例为我们展示了乐观的前景。
法院判例支持同工同酬
1998年7月,加拿大一个人权法庭支持了由加拿大公众服务联盟组织提出的一项长期投诉。该投诉称,在女性占主导地位的工作类型中,政府公务员没有得到“同等价值工作,工酬相同”的待遇。法庭判令被诉方财政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类型中公务员的工资,使之与价值相同的主要由男性来完成的工作的工资相应,并且调整的有效力溯及至争议发端的1985年。
这一判决影响到50000名现职公共服务人员和140000前任公共服务人员,涉及六种不同工作类型,诸如秘书、书记员、医务人员、图书管理人员等。所涉员工的85%以上是女性,其中绝大多数女性收入在年薪30000加元以下,总计所涉金额4至5亿加元。
另一个判决是联邦上诉法院1998年作出的。该判决与前述判决结果相同,牵涉到联邦管辖的一个电话公司——加拿大贝尔公司。在此案中,两个工人协会和一个雇员小组共同向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立案投诉加拿大贝尔公司。这些组织代表加拿大贝尔公司的20000名员工。投诉称:对同等价值工作,女性占主导地位的工作的工酬低于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工作的工酬。
这两份判决之所以非常重要是由于以下三个原因:其一,涉及人数众多,其中大多数是女性;其二,涉及金额巨大;其三,它们唤醒了劳动力市场上的社会觉悟。
就业平等:仍以“玻璃顶棚”
尽管妇女在劳动方面的参与已经接近男子,妇女进入经济部门已获得经济方面的认同,但是妇女成为高级专家和高级主管仍受到限制。这一现象被称为“玻璃天花板示范”
本世纪初,魁北克的女性职业者中,80%以上的人就业于家庭服务、纺织业和制衣业。今天,女性的就业范围已不像过去那样狭窄了。尽管如此,现在女性大多从事的职业仍是从其传统家庭角色中衍生出来的,例如健康服务、社会服务、家教、娱乐和教育等。
妇女不仅在进入传统上男性主导的职业中面临巨大困难,即便在传统上是女性职业中,也经常如此。
环顾周遭,在加拿大的行政官员中,妇女所占比例不足20%,所以当我们探讨“玻璃天花板示范”时,我们不是指单个妇女,而是指妇女作为一个群体在就业方面遇到的障碍。
在银行业,60%的劳动力是妇女,但妇女进入管理阶层极少。这一现象部分反映了妇女作为一个群体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教育界也是如此,72%的教师是女性,但只有20%的管理层人员是女性。
现实状况并不能归咎于立法缺乏救济这种排斥女性的方法。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加拿大人权法案、平等就业法案等都肯定了平等就业计划。
政府部门采用了一项例外措施。凡是拥有10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如果从政府获得合同或100000加元以上津贴,就必须实施平等就业计划。除此义务之外,评价显示,现实状况极小改变。
在魁北克省,技术教育方面的评估项目正在向女性代表极低的职业(警察和建筑业)挑战,鼓励妇女们参加传统上由男性占据的这类培训。
这些事例充分表明我们必须努力消除在加拿大劳务市场中存在的职业分离问题。在体系做出必要的改变之前,我们面前仍有一段漫漫长路。在真正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之前,我们仍需做大量的工作。
(本文摘自《中加女性与法律研讨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