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的陷阱——论政府、企业、农民各自目标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论文,陷阱论文,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农民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农业产业化的深层背景
在农业产业化以前,我国农产品的供求矛盾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尤其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二是城市副食品供应始终不稳定;三是某些农产品价格经常出现剧烈波动。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正是二元双重经济制度结构(即二元经济和双轨体制)的存在,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农户目标。小农经济的目标是维持生计和追求利润,从而决定了农产品供给不完全是市场导向;同时也决定了农产品供给具有某种程度的生存性特征,不仅数量上时多时少,而且在商品结构上,生存性农产品多,优质农产品和奢侈性农产品少。另一方面,工业经济的增长、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而且结构越来越丰富,这不能不加剧农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2.政府目标。政府的农业目标应当是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增加和农民收入的增长。但在这两个目标中,从政府角度看,农产品供给目标优先于农民收入目标。而对农民来说,供给目标与收入目标常常是不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政府必然运用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手段(即计划)来保证农产品供给目标的实现,农民只有在完成计划之后,才有追求利润的自由。地方政府也有其追求的利益目标,如当地经济增长的高速度,尤其是财政收支状况的好转。地方政府的这种企业化行为对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十分不利,因为相对于企业而言,农业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收入极为有限。因此,二元经济中农业的不利地位,又得到了体制上的强化(如行政干预)。
3.(龙头)企业目标以及市场结构与秩序。在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公司+农户”,而在这类“公司”中,国有、集体企业又占绝对优势,因此,研究这类企业的目标至关重要。在目前,国有企业的目标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利润最大化,本文采用如下假定(注:刘小玄等:《双重目标的企业行为模型》,《经济研究》1998.11。):(1)税收最大化;(2)企业可支配收益的最大化。可见,龙头企业目标与地方政府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乡镇)集体企业的目标同样如此,因为它们在双轨体制下一样由政府来干预。当前农村市场的显著特征是垄断竞争,农户难以取得公平的谈判地位。同时,农村市场秩序混乱,法制化严重缺乏,农民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这正是二元经济中农民经济实力弱小,政治地位低下的典型表现。一言以蔽之,农户面临着巨大的市场交易费用。
正是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决定了农产品宏观上短缺与局部性过剩并存的局面。农业产业化经营首先出现在农业生产率较高、农产品过剩严重的地方,这不是偶然的。一方面,剩余农产品急需找到出路;另一方面,宏观上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短缺又为一体化组织提供了赢利前景,而且,与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相比,一体化组织只需稍许降低内部交易费用便可(通过合同)俘获农产品。
按照上述解释,农业产业化经营似乎提供了一种解决农产品供求矛盾的所谓“反弹琵琶”的间接方式:试图依靠中介组织实现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从而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达到均衡供给。从微观层次上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在驱动力正是二元经济一元化和体制转轨所带来的需求增长及初步的市场发育。由于极为明显的原因,农业产业化经营产生初期,取得了很大成效,有人便直接看到了产业化经营的巨大作用:一是可以把传统的小农经济完全改造为商品经济,二是可以把小农经济的小生产彻底改造为专业化、社会化的大生产,等等。其实,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完全依赖于二元双重经济制度结构向一元一重结构的转变,因为小农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其进步完全依赖外部推动。在目前的过渡时期,农业产业化确有一些市场化、专业化倾向,但从农民目标角度看,这只是小农经济特有的行为方式(半自给性、半商品性)在自身狭小空间内对(工业化进程中)市场需求变化的不完全反应,仅仅是产业化经营还无法冲破小农经济的“赫胥黎之桶”。
农业产业化的兴起:条件与机制
半自给农业向产业化农业转变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即农家经济拥有较大的农业剩余(注:生秀东:《农业产业化:一个理论假设及其政策含义》,《中州学刊》1998.5。)。这一必要条件解释了为什么农业产业化经营首先出现在山东等地的农业发达地区,而不是中西部尤其是贫困地区。同时,农产品商品率高,在目前的农村市场结构和秩序下,农业遭受的盘剥更为严重,这也就产生了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尤其是一些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迫切要求。但要求归要求,并没能普遍地成为现实。通用性资产投资本质上只适合于纯粹的市场交易制度,因为买卖双方都可以在市场上找到很多交易对象,而且,通用性资产可以方便地转移到其他地方(这解释了一些大宗农产品普遍采用松散型“公司+农户”模式的重要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寻找农业纵向一体化(特指半紧密型和紧密型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形式)的第二个必要条件。纵向一体化可以分为向前延伸的纵向一体化即前向一体化,如专业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向后延伸的纵向一体化即后向一体化,如最常见的“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公司向后延伸,建立农业基地。纵向一体化形成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有一定规模的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因为专用性资产的特征是一旦用于别的用途,就会(极大地)降低其价值。这样必然要求有纵向一体化组织形式来保证投资的实现。之所以要求具有一定规模,是因为规模太小,则小量商品实现的交易费用的节约等利益微不足道,并不会成为纵向一体化的强烈诱因。这解释了大多数农村副业并未形成(前向的)半紧密型和紧密型产业一体化组织的重要原因(顺便指出,这一必要条件是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程式化事实的,近几年众多学者对国外农业产业化的研究表明这样一个事实:国外发达国家合作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农业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的前提之上的。而且这几乎可以视为一个经验规律。我国的少数专业合作组织正是在过去农村中专业大户、专业户、重点户中间发展起来的)。这样,从技术上,绝大多数纵向一体化只能产生于龙头企业的后向一体化要求,依靠规模巨大的专用性资产而占有农产品流通主渠道的国合企业显然满足这一条件。
现在的问题是由谁来实现产业化组织的制度供给。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纯粹竞争性市场中,当制度创新的预期利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时,就会有制度创新发生。在农村市场的三个经济主体——中介组织(以公司、企业、供销社为代表)、政府、农户中,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属于“第二行动集团”,起支持和推动作用,“第一行动集团”是(龙头)企业和农户。企业享有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双重优势,相比之下,农户则同时具有行政方面和经济方面的双重劣势。在目前的市场结构和秩序中能够预期到超过成本的潜在利润(甚至只需零利润,原因见下),并能支付起成本的只有龙头企业(另外,在制度创新中,农户还面临着“搭便车”的困境)。这解释了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形式为什么是“(龙头)企业+农户”,即使是专业合作社(协会)也要依附于当地的供销合作社或成立名实不符的股份合作社。
于是,假设其他情况不变,可以得出农业纵向一体化的一组充分条件,即第三个和第四个条件。第三个条件是存在市场机会,即存在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空间,只有这样才可以预期到潜在利益。由于二元经济中农产品供求的基本矛盾始终存在,这个条件也是满足的。第四个条件是能够容易地获得生产要素,尤其是投资资金,即能够支付创新的成本。一般来说,对于资金而言,需要一个较为完备的资本市场的存在,当然,这是不能满足的(从而成为以农民为主体的体制创新的一个限制条件),但在龙头企业为代表的中介组织背后,由于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而克服了资本市场的缺陷。尤其是在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能控制的资金较多,相对于落后地区更具优势,这解释了为何发达地区龙头企业的规模大,而后起的落后地区龙头企业则存在规模效益不足的现象。
如果要求农户将全部资源投入具有优势的专业性商品农产品生产,则必须满足农户购置生产生活必需品比自己生产更合算这样一个充分条件( 注:郑大豪: 《农业产业化的任务与模式》,《北京社会科学》1999.2。)。而要满足这一条件,首先要求专业生产效率的极大提高,要求农业规模经营,其次要求农村市场能有效地为农户提供生产生活必需品。而这在二元双重的经济结构中并不存在(如市场交易费用过高等),这就解释了批发市场+(专业)农户模式在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中数量很少,处于劣势的现象。同时也说明了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需要联结数量更多的“小而全”的农户,才能满足其需求,如山东省诸城市对外贸易集团公司联结农户的规模是100万户。
进一步的问题是“公司+农户”组织能不能顺利运行,靠什么机制运行,从而像人们希望的那样实现对农业的促进、带动作用。由于公司带动的农户数量多,从理论上讲,农户接受的仍是接近于垄断的价格(注:周兆生:《农业产业化投资因素的理论和案例分析》,《中国农村经济》1998.9。)。由于农户的利益得不到考虑,龙头企业就面临着契约风险。这样,一体化组织要稳定运行,就必然要求地方政府的行政支持(减少企业的契约风险,降低交易费用等)。因为行政干预具有规模优势,因而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同时,目前的体制基础也决定了政府要进行干预。由于政府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内在一致性,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有提供行政支持的激励。可以看出,这里已经把半紧密型产业化组织内部的“市场交换+非市场安排”利益机制中的非市场安排的内涵扩大了,加入了外部的行政干预这类非市场安排,即“市场交换+非市场安排+行政干预”。至此,可以理解为什么诸如“政府牵头使企业与农户有稳定的契约关系”和“扶持龙头企业”这类“复制改革对象”的政策(或建议)会频繁地出现。也可以推断出,“老子”(政府)给“儿子”(企业)当裁判,会有什么后果。
综上所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传统的二元双重经济制度结构中生长出来的,是在农产品供求脱节的缝隙中生长出来的,本质上反映了宏观经济对农业的要求。从这一角度看,农业产业化仅仅是为了满足城市和工业的多样化需求,为了解决二元经济中农产品的供求矛盾。但畸形的市场结构和秩序,造就了畸形的产业化格局(农户并没有像人们希望的那样,成为产业化组织的主体,农民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产业化经营十分缓慢,而掌握主要农产品加工、流通方面经营主渠道的国合企业,尽管政企不分、体制不顺,却合理地成为产业化经营的主体。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均衡陷阱
一些先行地区如山东等地,率先发展产业化经营,利用先行之利迅速形成规模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也为潜在的(弱小)竞争者设置了较高的进入壁垒。这样,在竞争性市场中,一个地区一旦获得了增长优势,就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下去,其他地区会逐步衰落。这是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发展主体所难以接受的事实。于是我们看到了全国各地跑步进入产业化的现象,各地都在学习山东经验,重复建设、结构雷同问题十分严重。由于作为农业产业化主体的仍然是国有或集体企业,因而其追求的目标依然是税收最大化和可支配收益最大化。就企业追求税收最大化而论,实质上反映了政府作为所有者的目标,因而是政府目标。而政府作为发展主体的竞争方式仍然是传统的投资扩张。在税收最大化目标支配下,企业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单纯的数量扩张,因为只有产量或产值的扩张,才能为上交利税的增长提供直接的来源。当然,对分析农业产业化基本趋势有意义的是,企业在税收最大化目标下,在(例如)食品产业内企业的进入将一直持续到与最大化税收相一致的供给均衡为止,或者说价格下降导致无税可图为止,而不管利润增加或亏损。于是许多企业可以在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的条件下经营。因此,与纯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比较,企业产品数量更多,价格更低,造成“过剩性供给均衡”(注:刘小玄等:《双重目标的企业行为模型》,《经济研究》1998.11。)。当然, 企业对可支配收益的追求,在短期内(因为政府决定投资规模),对上述结果有减弱或增强之效,但更为普遍的是,企业经营者的目标与政府目标是一致的(如经营者的晋级目标等),因此,对上述结果有加强作用。从需求方面看,这种过剩性供给均衡将会很快达到,因为满足生活基本需要的农产品,是一种短期和长期价格弹性及收入弹性都较小的消费品,而由工业部门所生产的属于较高消费层次的食品的短期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尽管都较大,长期弹性却较小,这是由恩格尔规律所决定的。而且按照国际发展经验,当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即人均收入800美元时, 食品支出占收入增量的比例将显著下降,而我国离这一收入水平已越来越近。
在纯粹的竞争性市场中,由于龙头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中专业化生产和各种纵向一体化之间形成组织均衡(不妨称为纯粹组织均衡)的条件是:边际(专业)生产效率=边际内部交易费用=边际市场交易费用(注:生秀东:《农业产业化:一个理论假设及其政策含义》,《中州学刊》1998.5。)。考虑到作为产业化主体的“公司+农户”组织的过剩性供给均衡,则会产生如下影响,第一,对专业化生产和专业合作协会等将产生过分挤压,使其大量减少。因此,双轨制的运行机制本身对专业合作经济产生了内在的抑制作用。其政策含义是大力发展以农民作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时机还不成熟,出台合作社法是必要的,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经济和制度基础还未奠定。第二,在“公司+农户”的内部,也会对农户产生过分挤压,那些没有利润的企业是不会给农户高价格的,甚至会利用垄断优势剥夺农户利益,如无行政干预和退出壁垒,农户会主动退出并减少商品性生产甚至退回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如果退出壁垒过高(有专用性投资等),短期后果只能是贫困化增长,农户最终还是会退出的。第三,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过剩性均衡是除了行政干预之外,在农产品市场上,导致价格信号失真,进而导致农产品市场大起大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到前几年的各种价格大战,都是由收购农产品原料引起的,这一点也是真实的。其政策含义是明显的:依靠“公司+农户”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恰恰会扩大农产品市场的振荡。因此,一旦进入“过剩性供给均衡”,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之间的纯粹组织均衡将进入一种退化过程,产业化组织的分布形态持续退化到与过剩性供给均衡市场结构相适应的均衡状态:专业合作经济和农户的专业化生产减少到最低限度,农户也会最大限度地从部分“公司+农户”模式中退出,也不排除一些规模效益不足的龙头企业会倒闭。地方政府的理性反应往往是加强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会减少整个产业的需求空间,加剧退化趋势,退化到与较小的需求空间和结构相应的均衡。一种低水平的组织均衡(陷阱)开始出现。说是陷阱,因为它是靠了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力量来维持的。可见畸形的经济结构,不但造就了畸形的产业化格局,还促使这种畸形格局进一步凝固化。除非进行根本性的体制变革,是冲不出这一均衡陷阱的。
收稿日期:199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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