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家统一的几个问题——基于越南、德国、也门等国家统一进程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也门论文,越南论文,德国论文,几个问题论文,进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代世界范围内,因冷战而曾经陷入分裂状态以及至今仍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有越南、也门、德国、朝鲜、韩国和中国等国家。越南、德国、也门等国或是在冷战期间、或是在冷战结束之际,或以武力方式、或以和平方式、或以武力与和平方式,实现了国家和民族的统一,而朝鲜半岛上的南北两侧和中国却依然面临着推进国家和民族统一的历史重任,依然在探索着实现国家和民族统一的道路。因此从比较政治学的角度对当代国家的统一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可提供一定启示。 一、既有研究与问题的提出 国际学术界对分裂国家的统一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1973年,韩国《东亚日报》安保统一问题调查研究所编辑出版了《东西德和南北韩:统一方式的相似性和异质性》一书,刊载了《分断国问题的再发现》、《德国统一方式与韩国统一方式》等文章,对同处于分裂状态的东西德和南北朝鲜进行了比较研究。①随后又有几位德国学者于1974年共同编著了《分裂世界中的分裂国家》。②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德国和也门等国家统一的实现,台湾地区以及海外的一些华人学者开始进行此方面的研究,并陆续推出了一些研究成果,其中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张五岳的《分裂国家互动模式与统一政策之比较研究》和赵全胜的《分裂与统一:中国、韩国、德国、越南经验之比较研究》。③2000年以后,中国大陆学术界也开始从这一角度对统一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并相继有研究成果问世,如李毅臻的《统一之路与分裂之痛:二战后分裂国家统一的启示与统一国家分裂的教训》、王英津的《国家统一模式研究》、陈云林的《当代国家统一与分裂问题研究》以及夏路的《复合权力结构与国家统一模式:对越南、德国、也门的比较研究》等。④ 从既有的研究现状来看,学术界对当代国家统一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的重点集中在了统一过程和统一模式(途径)问题上,方法上主要是使用了历史学经常使用的描述性研究方法,相对而言,使用比较政治学所强调的建立概括性比较框架的方法进行的研究较少,从而使得一些研究只是对研究案例的叙事性比较,没有能够理想地达到比较研究的目的。在国家统一问题上进行比较研究,并通过比较研究获得有价值的启示不仅与研究案例本身具有直接的关系,也与研究者对统一问题的观察视角以及所秉持的统一观或统一哲学具有重要的关系。例如,赵全胜等在就统一途径问题经过比较研究之后认为:分裂国家实现统一的途径有两种,途径之一是诉诸武力,以越南为例,途径之二是渐进和平,以德国为例。⑤然而这一结论并不能涵括所有分裂国家的统一实践,也门以和平手段实现了法律上的统一,但却以战争手段完成了事实上的统一。非战即和的研究结论并不能涵盖也门的统一实践。之所以如此,主要的原因源于研究者所认识和秉持的统一观,即统一只是意味着政治权力或主权的统一。然而由于受到国际体系的变化、冷战及其导致的人类社会在政治经济制度上的异质性分化等因素的影响,虽然政治权力的一统仍是国家统一追求的主旨,但是当代国家的统一绝不仅仅只是政治权力上的统一,在追求政治统一的过程中还需要应对和处理其他一系列的问题。从这种角度而言,考察已经实现统一的国家在统一的过程中所普遍遇到的问题及其特征,探讨已经实现国家统一的案例所能够给予的启示和借鉴,无疑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代国家统一的涵义与比较框架 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而言,国家被定义为一个法律实体,在一既定领土范围内由管理大众事务的政府系统构成。它具有三个特征:(1)国家是一套机构,这些机构是由国家的相关工作人员运作的。国家最重要的是作为暴力与强制手段的机构;(2)这些机构处于通常被称为社会的那个以一定的地理界限划分的领土的中心;(3)国家垄断着其领土范围内规则制订的权力。⑥从这一角度出发,国家的统一可以被界定为国家在其所主张的领土范围内制订规则权力的统一,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即是国家主权的统一。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代国家的统一只是权力上的统一,也并不意味着当代国家的统一过程需要处理和解决的只是权力的统一问题,尽管政治权力的统一仍是国家统一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问题。一般而言,当代国家在追求和实现统一的过程中将普遍会遇到如下问题。 其一,是民族认同的培育问题。当代国际体系是以现代民族国家(modern national-state)为基本单元而构成的国际体系。在这样一种国际体系中,共同的民族认同的存在是当代国家存立的基础,也是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追求统一的合法性基础与动力源泉,是统一实现之后政治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长期处于分裂与隔绝的状态下,在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社会文化的影响下,在现代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多元的政治价值追求的情况下,分裂两侧民众的民族认同也会程度不同地受到影响,产生民族异质性问题,从而导致分裂两侧民族整体认同程度的降低,并使国家和民族追求统一的合法性基础和动力被削弱。在追求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进程中,如何保持、培育、恢复、巩固和强化分裂两侧民众的民族认同,降低乃至消除民族的异质性,充实追求国家和民族统一的内在动力,对任何一个面临统一事业的国家而言,都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因此,在追求统一的过程中,既需要关注如何恢复民族共同体成员之间能够自由交往的状态,消除限制同一民族共同体成员之间自由交往的制度性障碍问题,更需要关注在追求统一的过程中如何恢复、保持、强化共同的民族认同并使之延续的问题。 其二,是与双方的关系定位以及国际介入等相关的问题。当代的国际体系是一个以民族国家为基本的构成单元,并强调主权和国际法原则的国际体系。在这样一种国际体系中,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实际上都难以绕开和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分裂两侧的关系定位问题。因为这一问题与主权和正统性等问题相关,因而不但关系到双方在国际体系内的法律地位和双方的统一政策,更关系到国际势力对统一过程的介入以及国家的统一进程。因此在追求统一的过程中,如何设定分裂两侧的法律关系,构建一个既能够顺畅地推动统一进程的协商框架与平台,又不至于在法律层面为国际势力的恶意介入留下法律依据和空间,如何在实现统一的关键时期创设一种制度性机制,既能够屏蔽不利的国际介入,又能够引入有利的国际介入,降低统一问题上的内外联动性与复杂性,这是追求统一的国家需要认真思考和设计应对方案的重大问题。 其三,是分裂两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融合与一体化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在制度、体制和思想上的分化与对立如此深刻的历史发展时期,分裂两侧分别被纳入了不同的阵营,建立并运行了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培育并丰富了迥然各异的思想价值和观念体系。两种在两极对立的格局和阵营中形成的、且完全不能兼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体系,在统一实现的过程中,将会发生激烈的制度性碰撞,处理不好也将会使国家付出难以承受的统一成本。因此,在追求和实现统一的过程中,如何设定统一方式,避免、至少是减轻异质制度之间碰撞的激烈程度,使其能够很好地对接,完成社会制度和社会心理的融合,最终从政治、经济和社会心理等方面重建全民族共同体,这也是当代国家在追求统一的过程中所必须认真思考和慎重设计解决方案的重大问题。 由此可见,当代国家的统一不仅仅是一个实现政治权力的一统,而且更是一个包括民族认同的恢复与强化、异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统合的系统过程与工程。而当代分裂国家在追求统一的过程中所普遍遇到的如上三个问题,也为以下对越南、德国和也门的统一实践进行考察和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比较框架。 三、越南、德国、也门统一实践的比较 (一)民族认同问题与当代国家统一 从历史来看,1976年在法律上完成统一的越南,其统一的历史并不久远,1788年建立的西山朝是越南历史上第一个完全统治越南国土的王朝。⑧1802年阮朝建立后效仿清朝划分了全国的行政区域,加强了中央集权和控制,并依靠武力巩固了西山朝时期初步形成的南北一统局面,越南人的统一国家观念也才开始形成。⑨法国殖民势力主控印支半岛后推行的一系列殖民政策客观上强化了越南南北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南北的共同体意识。但是越南南北狭长、中部高隆的地理特征,多族群的民族构成以及南北方在文化和民众性格等方面差异巨大等因素并不是特别有利于统一。在民族认同问题上,北越主要是通过政治认同强化了南越民众对北越体制的接受。土地占有状况相对均衡的北越通过土地改革绘制出的一幅公平社会的图景,对土地占有不均衡状况更为严重的南越的基层民众产生了莫大的吸引力,⑩从而激化了南越的阶级矛盾,瓦解了南越政权的统治基础,最终使经济总量相对处于劣势的北越成为实现国家和民族统一的主导。(11) 相对于越南而言,也门和德国在实现国家统一的过程中所主动采取的保持和强化民族认同的措施具有更重要的启示意义。也门是一个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教的宗教背景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南北也门民众同一民族认同的基础。尽管南也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宣称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但仍在1971年的宪法中将伊斯兰教定为国教,1974年又在临时宪法中进一步将伊斯兰教法定为一切法律的源泉。因此,虽然南北也门选择了不同的社会制度,但因为共同的文化、宗教信仰和社会生活习惯的存在,双方民众的认同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而南北也门在追求统一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如下几项措施,对于强化南北也门的民族认同也起到了更为重要的催化作用。其一是1977年2月南北也门领导人在外交和教育方面达成协议,在只存在南北一方使馆的国家中,双方外交机构可互相代表。双方出版一部“也门历史”教科书以供双方学校使用;(12)其二是双方于1983年签署了简化两国公民相互往来手续的协议。两国公民只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填写两张表格便可通过边境;其三是1984年1月双方联合教育委员会制定了统一的小学一至六年级教学大纲,修订了统一的小学五、六年级的历史课本,并加强了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联合录制广播电视节目;其四是1988年5月双方签署《边境协定》,拆除双方在边境地区现存的所有界桩,代之以联合界桩,两国的公民持身份证可自由过境,并在对方境内寻找工作。(13)由于南北也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简化双方公民出入境手续并允许在对方境内就业的举措具有实施的客观条件,但统一历史教科书的出版和使用则是双方主观努力的结果。这些措施的实施,强化了南北民众共同的民族认同意识,大大推进了政治统一之前的社会统一进程,为政治统一的最终实现奠定了基础、培育了动力。 对于德国而言,虽然说东西德民众共同的民族认同根源可追溯至古代日耳曼人,但德意志人一直存在着所谓的“认同危机”,德意志民族“直到19世纪初民族主义运动肇兴时才依靠民族主义理论逐渐催生和强化了民族意识。”(14)16世纪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以及19世纪俾斯麦所主导的统一运动对现代德意志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某种程度上,历史上德国人说的、写的实际上不是同一种德语,而是很多种德语。直到宗教改革后,马丁·路德翻译的《圣经》才赋予德国人一种通行各地的共同书面语。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种‘普通话’成了维系德国人唯一的纽带”,“促进了民族语言的形成。”而俾斯麦建立的第二帝国使“德国人终于第一次有了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都有了一个全民性的保护性框架。”(15)所以说,现代德国的统一历史并不久远,民族认同的基础也并不深厚。 在追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西德阿登纳政府曾长期推行“哈尔斯坦主义”,(16)其结果是隔断了东西德民众之间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联系,培育了东西德民众在社会心理和社会文化上的异质感,直至1969年勃兰特政府执政后推行“新东方政策”,双方签署《交通问题条约》和《基础条约》之后,才使得两德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和人际往来实现了正常化,这对于恢复和强化东西德民众之间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同质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两德民众之间日益活跃的经济文化交流面前,东德曾试图以“两个国家,两个民族”的理论构建抵御西德的文化和心理渗透,(17)但事实证明,东德民众对统一民族身份的认同、对西德文化的认同和接受,其势难挡。勃兰特政府实施的“新东方政策”实际上是在承认和接受政治分裂的现实下启动了两德之间在经济和社会文化上的统一进程,启动了民族统一的进程。正是“新东方政策”的长期实施,才使得科尔政府能够利用国际体系转换之机抓住机会主导并实现了国家和民族的统一。 (二)双方关系定位、国际介入问题与当代国家统一 在以现代民族国家为基本的构成单元,并强调主权和国际法原则的国际体系中,当代国家在追求统一的过程中首先涉及的问题就是与政治权力的统一密切相关的分裂双方关系的定位问题。这一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双方统一政策的制定,也关系到国际势力对统一进程的介入。 在实现统一之前,南北越都在国际上得到了一定范围的承认,但双方在主权问题上则是相互排斥的,彼此均不承认对方的主权与合法性存在。1946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越南民主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中越、南越、北越三部分,为不可分割之统一体”,(18)而1956年“越南共和国”宪法也规定“越南是一个独立、统一、领土不可分割的共和国”。(19)由于涉及到事实和法律上的承认问题,1969年1月开始的由美国、北越、南越和南方民族解放阵线四方参加的巴黎停战谈判在会谈的名称问题上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采取了模糊处理的办法。1973年1月签署的《巴黎协定》也采用了美国和北越双方签署以及四方共同签署的双文本形式。双方关系的这种定位,再加上处于冷战前沿地带的地缘政治因素,使得南北越始终没有能够以彼此对等的身份和地位通过协商的手段来探讨和解决国家与民族的统一问题,武力成了唯一的手段与途径,尽管最后也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但长达二十余年的战争则使得这个国家变得千疮百孔。 南北也门建立后分别加入了联合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并各自同一些国家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成员和拥有主权地位的独立国家。在主权问题上南北也门并不互相排斥,双方的政治精英对此也都给予了正视和认可,彼此承认了对方体制和主权的存在。这种关系格局使得南北也门之间为统一而进行的协商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一个彼此对等的官方平台之上,使双方避免了在主权问题上的羁绊与纠缠,为双方最高首脑的会晤并缔结相关协议提供了宽松的政治和法律环境。在实现国家统一的协商过程中,尽管双方之间曾爆发过两次边境战争,但双方领导人之间的会晤与协商又能够很快得到启动,这与双方之间地位平等的关系架构有着重要的关系。实际上南北也门之间为统一而进行的协商和谈判起始就是由最高层主导的,对推进统一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的几个协议也都是在双方首脑会晤时达成的,(20)相关的署名也都是彼此的官称。双方首脑通过会晤达成协议,然后由双方最高领导人自上而下予以推动,有力地促进了南北也门的统一进程。 就德国的情况而言,在勃兰特执政之前,西德政府始终不承认东德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存在,两德之间经济和社会层面的交流也因此而不能正常进行。勃兰特执政后,面对当时世界局势和两德关系的客观存在,调整了对东德政策,将两德关系设定为“特殊性质的关系”,在保持并尊重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前提下,将两德关系设定在一个对等的框架内,对两德关系做了一个新的定位,从而开启了两德正常交往的进程。尽管勃兰特政府如同阿登纳政府一样也未在国际法上承认民主德国的主权存在,但它对两德关系的新定位为两德官方之间开始正常交往创造了条件。在此之后,两德之间签订的《交通问题条约》、《基础条约》、《文化协定》等一系列协定,为两德之间政府和民间层面更顺畅、更频繁地正常交往创造了条件,也为后来统一时机到来之时西德政府能够抓住时机,主导两德政府之间的协商和谈判、实现统一奠定了基础。 在当代国际体系下,国际势力势必会介入分裂国家的统一过程,国际体系的本质使然。因此,为了主导统一进程,追求统一的国家必须充分观察和捕捉国际格局的变化趋势,并创设出一种机制尽可能地利用积极的国际介入,最大程度地屏蔽恶意的国际介入。 20世纪70年代以前,越南所在的中南半岛是美苏两大超级大国角力的主要战场之一,这一地缘政治特征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越南实现统一的艰难。与也门和德国借助冷战体制解体之机实现国家统一不同,越南是在冷战期间完成国家统一的。在追求统一的过程中,越南前后排除了两个西方大国对越南问题的直接武力介入。在处理和应对国际介入方面,越南的做法和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始终没有放弃以武力解决统一问题的战略和准备,并审时度势抓住大国分歧从中谋利。从实力对比看,北越与法国,尤其与美国是完全不对称的,但北越巧妙地利用了中国与苏联之间的分歧与矛盾,周旋于中苏之间,最大程度地从中苏获得了大量的物资援助,从而使自己能够支撑起一场长期的消耗战,并在两极对立的冷战格局中谋划出了一个能使自己主导完成统一的有利格局;第二,借助国际会议,打谈结合,这是越南处理和应对国际介入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在越南的统一过程中,曾召开过日内瓦会议与巴黎会议两次国际会议。在统一过程中这两次会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说这两次国际会议的召开,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战争手段带来的结果,但在更为强调武力手段的冷战时期,两次国际会议的召开至少在道义上和国际法的象征性意义上将法国和美国的介入屏蔽了出去。两次国际会议,尤其是巴黎会议,在参加方的身份与资格、议题的设置、谈判的策略以及会议最终结果的形式等方面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此外,《巴黎协定》签署后,1973年3月中国、美国、苏联、法国、匈牙利、印尼、波兰、英国、加拿大、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和“越南共和国”以及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等方面又在巴黎举行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签署了《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决议书》,对《巴黎协定》进行了确认、赞成、支持和尊重的表态。直接相关各方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签署协定或通过宣言后,再举行由更多方参加的国际会议对直接方先前签署的协议、宣言以某种方式做出确认的表态,可形成一种保证其得到尊重和执行的国际监督保障机制。这种做法虽然不能完全保证直接方之间的协议得到履行,但至少可以获得国际法和国际道义上的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可屏蔽外部势力的干扰和介入。 在也门实现统一之前,埃及、沙特阿拉伯以及美苏等国际势力一直在介入着南北也门之间的关系。由于自身力量的衰微,无论是北也门还是南也门,在统一过程中都无法主动地应对大国和地区力量的介入,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国际大环境给了也门实现民族统一的机会。80年代末期,苏联和沙特等国家在介入南北也门统一协商过程的问题上逐渐转向了超然和克制,减少了对也门南北两侧协商谈判的干扰,南北也门的政治精英积极利用这一时机推进了统一进程。在统一的过程中,借助阿盟的积极介入推进统一进程是一个重要特点。每当南北也门之间关系紧张时,阿盟以及一些阿拉伯国家就会主动介入,参与斡旋和调停,帮助重启双方领导人之间的会晤。南北也门签署的诸如《的黎波里宣言》、《亚丁首脑协议》等一些重要的文件中也都设计了邀请阿盟代表甚至一些在阿拉伯国家具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人派出个人代表参与监督文件执行的条款,(21)其目的是以阿盟的介入保证相关协定得到贯彻和履行。从实际情况来看,阿盟的介入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双方所签署的宣言或协定的履行,减少了双方的违约行为,有利于统一进程的顺利推进。 德国问题是二战后欧洲问题的核心,而德国统一又是德国问题的核心,“德国的统一,并非仅仅是德国人的事情”,它是一个关涉到二战后所形成的欧洲地缘政治秩序和安全格局变化的重要问题,因此美、苏、英、法等大国以及与德国具有历史瓜葛的波兰等国无不予以关注。在这样一个极为敏感、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自设羁绊的问题上,德国在美国的帮助下通过设计出“2+4”这样一个具有创造性的会议框架,巧妙地处理和屏蔽了可能的外部干涉,为自己主导统一创造了一种有利的环境。所谓“2+4”框架,“2”代表两德,“4”代表美、苏、英、法,其运行机制是先由两德讨论有关统一的法律、经济和政治等内部问题,再由两德和美、苏、英、法四国讨论包括统一德国的联盟归属、四大国权利以及战后边界等德国统一的外部问题。从1990年5月5日至9月11日由六国外长参加的“2+4”会议共召开了四次,就两德统一的方式、统一后德国的联盟归属、德国与波兰边界以及统一后德国的主权、苏联军队的撤离等问题进行了谈判。通过“2+4”外长会议,美、德等国首先屏蔽了苏联对两德统一过程以及统一方式选择问题上的介入,至两德之间签署《关于建立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的条约》(即第一个《国家条约》),启动两德在经济和社会层面事实上的统一进程之后,“2+4”框架实际上演变为“1∶5”框架,即在“2+4”框架内形成了苏联对美、英、法、西德和东德等国的格局,致使苏联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境地,使其先是在两德统一的方式上,而后在统一德国的联盟归属问题上做出让步。“2+4”方案的设计和运行可以说是一个创造,这一方案对德国而言是经验,正是凭借这一框架,联邦德国和“西方”占据了相当的优势,迫使苏联一步步让步,接受了“西方”主导的方案。 (三)异质制度的融合问题与当代国家统一 分裂两侧在两极对立的格局和阵营中所形成的异质性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具有各自的运行原则和机制,且互不兼容。因此,在实现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异质制度间的激烈碰撞,处理不好,会使国家和民族为之付出巨大甚至是惨重的代价。越南、德国和也门在实现统一的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遇到了这个问题。 1975年4月30日“越南共和国”被推翻后,越南南方共和国随即成立,1976年7月,越南民主共和国与越南南方共和国统一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上完成统一之后的越南,在经济社会的统合上采取了“1-1”的方式,即将北方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至南方。大约用了五年的时间,至20世纪80年代初,越南完成了对南方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22)经济上按“1-1”的方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推进,对越南南方地区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由于对南方地区的改造过于急迫,大大超出了南方社会的承受能力,严重挫伤了南方民众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从而使得越南不得不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旋即又于80年代初开始了“新经济政策”的探索。 由于社会异质性程度较低,南北也门的社会统一并没有产生太大的问题,但在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的统一方面,南北也门最初是按“1+1”的方式进行的,即南北也门分别保留了各自的政治、财政和军事体系,在统一国家机构的人事安排上也照顾了南北均衡。(23)“1+1”的政治统一方式维护了南北政治精英阶层的既得利益,回避了统一过程中最为敏感的权力得失问题,避免或减少了统一过程中因个人或集团政治社会地位的变迁有可能引发的对国家统一的阻挠。但是南北政府组织的机械性合并,不但使得统一后政府组织机构庞大重叠,而且还因为南北政府各自原有的组织体系得以保留,原有组织体系中的权力秩序、层级结构以及运作机制均未受到太大的触动,从而使得统一后也门政府组织机构的运行缺乏一致性,甚至相互冲抵,虽历经磨合,却始终难以融为一体。在经济方面,统一政府决定在过渡期内南北也门的货币同时使用。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货币制度上,南北方为了减少震荡而没有进行统一,客观和主观上使得南北方原有的经济运行体制得以保留,从而也保留了各自的财政基础。对于敏感的军事问题也同样采用了“1+1”的统一方式,这使得双方没有在这一十分敏感的问题上进行过多的纠缠和扯皮,保证了统一谈判的顺利进行,但是这一暂时的回避却留下了相当大的后遗症。法律上的统一实现后,南北也门的军队继续原地驻屯,原有的指挥体系继续维持和运营,没有能够实现单一化,从而使得南北也门的领导集团增加了彼此对抗的底气,降低了他们对妥协的喜好程度和选择倾向,导致了也门已经在法律上完成了国家统一的情况下,仍爆发了内战,最终还是以“1-1”的方式完成了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统一,但也使国家遭到了灾难性破坏。 德国是按照“1-1”的方式完成了两德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的统一,联邦德国不仅在国际法的主权代表方面完全覆盖了东德地区,民主德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消失,而且联邦德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和法律制度也全部移植至东德地区。在政治统一上,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依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3条加入联邦德国后,按照人口比例,东德人民议院确定了144名议员加入了联邦议院直至12月2日全德大选选出新的联邦议院。同时,有五名东德政府官员入阁联邦政府,担任“特别任务部长”。在此期间,东西德的政党也进行了合并。在军事领域的统一上,联邦政府成立“东部司令部”,利用九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对民主德国的军队进行了改编,第一阶段,按过去的军衔赋予民主德国军人联邦军的临时军衔,在1990年12月31日之前愿意复员的军人,按照复员的特别规定支付可观的退职金;第二阶段,在两年期限内,对希望留职的军人进行审查;第三阶段,对留职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经过此三个阶段,共计10万余名的东德军人,只有10800名留任。(24)客观而言,德国以“1-1”方式在政治、军事领域的统一过程进行的相当顺利,但却在采取“休克疗法(shock therapy)”转型东德地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问题上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困难。由于在短时间内转轨东德的计划经济体制,植入市场经济体制,使得东部地区物价飞涨、失业率急剧攀升。为了重建东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生活,联邦政府投入了巨额的统一费用,(25)为了筹集统一费用,联邦政府不得不提高各种税率,从而给整个德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德国为以“休克疗法”转型东部地区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 由于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国际体系的不同,当代国家的统一与历史上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的统一具有很大的差异。在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确立之前的统一,基本是一种以武力手段在尽可能大的地域范围内确立社会控制权力的过程,而当代国家的统一则要复杂得多。当代国家的统一是一个既包括政治、军事等高政治领域问题,又包括经济、社会等低政治领域问题,既涉及分裂两侧之间的内部问题,又涉及国际介入问题的过程。因此,当代国家的统一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内涵不应该仅仅体现为权力的一统,更应该体现为在分裂两侧政治经济社会共同体的重建,对统一的追求不应该只是追求权力统一这个结果,更主要的是应该将其作为一个在分裂两侧重建政治经济社会共同体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追求统一的主体既需要考虑民族认同的维系和异质性社会制度的统合问题,又需要合理设定双方的关系定位和应对与处理国际势力的介入问题。从这一角度而言,越南、也门和德国的统一实践既提供了经验,也提供了教训。 从民族认同的维持和培育方面来看,德国和也门的做法值得借鉴。从异质性社会制度的统合方面来看,三个案例都存在着一些值得吸取的教训,其原因并不是因为三者都是以“1-1”的方式完成了异质性社会制度的统合,而是因为三个案例国家都为该种制度统合方式的确立和实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德国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越南和也门不仅付出了惨重的经济代价,更付出了血的代价。从比较的角度而言,南北也门之间的社会异质程度是最低的,社会异质因素对统一进程的影响较小,因此统一的过程主要是由双方的政治高层主导的。但在法律上已经完成国家统一的情况下,仍然爆发了内战,主要的原因在于双方在过渡期内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军事和经济制度的统合。南北越和东西德之间制度的异质性程度较高,是完全不相兼容的。1975年“越南共和国”垮塌之后建立的越南南方共和国考虑到南北两个地区在社会制度、民众态度和心理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曾表示统一至少应是五年之后再考虑的事情,(26)联邦德国总理科尔在统一时代到来之际也曾经提出了分三阶段实现统一的路线图方案,(27)但在实践中越南和德国的统一进程均被改变。短时间内将一种制度模式完全移植到另外一个运行着完全不相兼容制度的地区,造成了激烈的制度与社会心理的碰撞,并付出了沉重的社会经济代价。 从双方关系的设定这一角度来看,德国的做法具有值得借鉴的意义。南北越南之间在主权上一直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这一关系定位决定了双方基本的互动模式,再加上冷战时期的地缘政治因素,武力解决问题的政策便成为了首选。南北也门之间在主权上是相互承认且对等的,这一关系定位虽然有利于统一进程的启动,但也为国际势力的介入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借口,只是由于冷战的解体以及伴随着冷战的解体中东地区的地缘政治价值下降等因素才使得国际和地区势力在介入也门统一问题上转向克制。70年代以后,西德调整政策将两德之间的关系设定为“特殊性质的关系”,承认了东德的存在,从而开启了两德之间的正常交往。尽管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两德均加入了联合国,均具有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地位,但在西德看来,东德并不是一个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双方关系正常化后,它也未对以《基本法》为代表的国内法律体系进行调整。通过这种既坚持原则又展现灵活的政策,西德一方面为自己主导两德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可借助国内法的解读,以国内法为依托,合理地屏蔽国际势力对两德统一的合法性负面介入。 从国际介入的应对方面来看,越南、也门和德国案例都有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其中德国“2+4”模式的创设和运行尤为值得研究。事实上,任何一个分裂国家都在强调统一是内部的事情,但都无法彻底消除国际势力的介入。对于追求统一的国家而言,无论是主动引入积极的国际介入,还是屏蔽消极的国际介入,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自己对统一进程的主导。因此通过创设一种会议机制,屏蔽对己不利的国际介入,引入对己有利的国际介入,对追求统一的当事方而言是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 以1945年作为时间起点,越南是在分裂三十年后实现统一的,也门和德国则是在分裂四十五年之后实现统一的,而中国和朝鲜半岛的分裂已达七十年之久。尽管情况各有不同,越南、也门和德国在统一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中国和朝、韩在追求统一的过程中也都会遇到,在某些问题上甚至还会更严重。借鉴越南、也门和德国的统一经验,吸取其教训,顺利地推进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进程,对于中国和朝、韩而言,无疑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东亚日报》安保统一问题调查研究所:《东西德与南北韩:统一方式的相似性与异质性》,东亚日报社,1973年版。 ②Gregory Henderson,Richard Ned Lebow and John G.,Stoessinger eds,Divided Nations in a Divided World,New York:David Mckay Company,Inc,1974. ③张五岳:《分裂国家互动模式与统一政策之比较研究》,台湾业强出版社,1992年版;赵全胜、萨特R.:《分裂与统一:中国、韩国、德国、越南经验之比较研究》,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 ④李毅臻:《统一之路与分裂之痛:二战后分裂国家统一的启示与统一国家分裂的教训》,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年版;王英津:《国家统一模式研究》,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陈云林:《当代国家统一与分裂问题研究》,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夏路:《复合权力结构与国家统一模式:对越南、德国、也门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⑤赵全胜、萨特R.:《分裂与统一:中国、韩国、德国、越南经验之比较研究》,第4页。 ⑥约翰.A.霍尔、G.约翰·艾坎伯雷:《国家》,第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⑦英国学者布尔(Hedley Bull)将主权分为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和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内部主权是指国家的权威在其领土范围内的至高无上性,外部主权是指相对于外部的权威而言,国家是独立的,不受侵犯的。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London:Macmillan,1977,p.8. ⑧余富兆:《越南历史》,第142页,军事谊文出版社,2001年版。 ⑨陈云林:《当代国家统一与分裂问题研究》,第7页。 ⑩关于南北越南的土地占有状况,参见伯纳.B.佛尔(Bernard B.Fall):《南越的经济基础》,《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5年第1期;米谢尔·林波格:《越南民主共和国的经济现状》,《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7年第1期;陈芳:《关于越南南方的所谓“土地改革”》,《东南亚研究资料》,1965年第1期。 (11)杨勇:《在革新中寻求富强:统一后越南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与实践研究》,第4~5页,南京理工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转引陈文寿:《1955-2000年的越南经济:新计算、新分析》,第136页,越南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 (12)郭宝华:《中东国家通史:也门卷》,第280页,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13)"Border agreement," http://www.al-bab.com/yemen/unity/unif4.htm,2015年5月16日。 (14)李伯杰:《“一个麻烦的祖国”——德意志民族的德国认同危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5)李伯杰:《“一个麻烦的祖国”——德意志民族的德国认同危机》,《清华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徐良利:《论马丁·路德在德意志民族国家形成中的作用》,《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16)所谓“哈尔斯坦主义”即阿登纳政府根据其外交部长华特·哈尔斯坦的建议制定的外交政策,其核心政策主张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单独代表整个德国,不承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不与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任何国家建立或保持外交关系。 (17)乌布利希时期,民主德国曾提出了“民主德国是社会主义德意志民族国家的理论”。1971年昂纳克在德国统一社会党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总结报告中,在继续坚持乌布利希“两个国家”观点的同时,进一步正式提出了“两个民族”的观点,认为“随着工农政权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在我们民主德国,在社会主义德意志国家,正在形成一个新型的民族——社会主义民族。”丁建弘、陆世澄、刘祺宝:《战后德国的分裂与统一(1945-1990)》,第308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转引自托马斯·戈利主编:《历史的负担》,第53页,科隆1988年版。 (18)Stein ,"Ho Chi Minh's First Constitution(1946)",Paper to be presented to the 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Vietnamese Studie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Hanoi,July 1998.p.3. (19)J.A.C.Grant:"The Viet Nam Constitution of 1956,"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52,No.2,p.457. (20)在推进统一的进程中,南北也门首脑之间达成的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有1972年10月的《开罗协议》、11月的《的黎波里宣言》、1979年3月的《科威特协议》、1988年5月的《边境协定》和《萨那协议》、1989年11月的《亚丁首脑协议》和1990年4月的《萨那协定》。 (21)JOINT COMMUNIQUE OF THE YEMENI SUMMIT MEETING HELD IN TRIPOLI DURING THE PERIOD 21~23 SHAWWAL A.H.1392(26~28 NOVEMBER A.D.1972)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registered of filed and recorded with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Volume 2388,2006,pp.237~242; The Aden summit agreement," http://www.al-bab.com/yemen/unity/unif5.htm,2015年5月16日。 (22)齐欢:《二战后越南现代化进程研究(1945-2010)》,第89页,云南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23)根据南北也门于1990年4月达成的《宣布建立也门共和国及过渡时期组织机构的协定》(即《萨那协定》),统一后的也门设定了一个为期两年半的过渡期,过渡政权是由原南北也门的执政党组成的联合政权,建立总统委员会,实施集体领导。总统委员会以及政府各部的人事安排均遵循了南北均衡的原则。 (24)韩献栋:《分裂国家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第151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 (25)1990年德国政府预计至1994年需要投入的统一费用为1150亿马克,但德国政府从1991年至2005年的统一费用支出为27020亿马克,这其中还不包括3700亿马克的“一次性刚性支出费用”(包括托管局管理东德企业的费用、偿还东德政府的内外债务以及因货币一体化而产生的差额弥补费用、对东德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补偿的费用和苏联驻军撤离的费用)和10000亿马克的“提高东部地区劳动力技能”的费用。参见韩献栋:《分裂国家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第155~156页。 (26)John C.Donnell,"South Vietnam in 1975:The Year of Communist Victory," Asian Survey,Vol.16,No.1,A Survey of Asia in 1975:Part 1,p.9. (27)1989年11月28日,科尔在联邦议院发表了《消除德国和欧洲分裂的十点计划》,提出了实现统一的三个步骤:第一步,联邦德国接受民主德国的“条约共同体”设想,在经济、交通、环保、卫生和文化等领域建立两德联合委员会;第二步,在两德之间建立“邦联结构”,即建立一个协商和协调政策的政府联合委员会、一些联合专业委员会、一个共同的议会机构,以便最终建立一个“联邦”;第三步,逐步向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过渡,最终实现德国统一。参见吴友法:《德国现当代史》,第40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当代民族统一的几个问题&基于越南、德国、也门等国民族统一进程的比较研究_国家统一论文
当代民族统一的几个问题&基于越南、德国、也门等国民族统一进程的比较研究_国家统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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