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平等理论:一个分析框架_功利主义论文

当代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平等理论:一个分析框架_功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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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4]04-0026-06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约翰·罗尔斯不但复兴了政治哲学,将平等置于当代政治哲学的中心地位,而且其平等理论也在当代平等理论的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很多学者正是以罗尔斯的平等观为主轴,通过批判、修正或发展它,从而形成了自己的平等理念。比如罗纳德·德沃金、罗伯特·诺齐克、阿玛蒂亚·森和理查德·阿内逊(Richard Arneson)等自由主义者的平等理论的形成就是如此,约翰·罗默和G.A.柯亨等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的平等观的形成也是如此。因此,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平等理论的发展无疑是以罗尔斯的平等观为坐标来展开的。鉴于罗尔斯对当代政治哲学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如果我们将当代政治哲学称为“后罗尔斯时代的政治哲学”是可以接受的话,那么在后罗尔斯时代的政治哲学中,平等理论的最新发展以及核心议题是什么?在激烈纷争的背后,有没有共识?这就是本文将要关注的主要问题。本文试图以“平等的主体、平等的对象与平等的原则”为核心内容建构一个平等理论分析框架,并分析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平等理论的内在纷争与共识。

       一、平等的主体:谁与谁之间的平等

       在当代政治哲学有关平等理论的诸多纷争中,一些分歧往往涉及“平等的主体”,即“谁与谁之间的平等”。关于这一问题,通常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是关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另一种主张是关注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当然,这两种看法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

       1.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 当人们在探讨人际平等时,往往关注民族国家的成员之间的平等,除了古希腊斯多葛派哲学家曾经对其提出过异议外,人们往往将这一理念作为常识加以接受。但是,当今有些学者已经开始将斯多葛派的遗产发扬光大,主张扩展平等和正义的适用对象,比如当今一些世界主义者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对这些世界主义者来说,如果平等理论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仅仅限于某一共同体,那么就会有损其吸引力。

       其一,限于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人际平等。当代的平等主义者与16世纪以来的许多平等主义者一样,主要是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讨论平等和正义问题,将国家视为正义共同体的边界,当代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斯就持这种理念。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论及国际正义,但是当他在探讨正义和平等时主要还是将讨论的范围限于民族国家之内,反对对其建构的公共正义标准做世界主义的阐释。譬如,他认为其正义原则主要与社会的基本结构有关,①社会被想象为一个封闭的结构,人们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因此产生的正义原则就适用于该社会的成员,其他社会的成员并不在其关注范围之内。当代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的另一代表人物德沃金也论及了人际平等。德沃金认为每个公民都拥有受到“平等的关心与尊重的权利”,即每个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无论人们的财富状况怎么样,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道德地位。与罗尔斯一样,德沃金也是将平等理论的适用范围限于民族国家,他曾言,平等关心和尊重公民的主体是政府,“平等的关心是政治共同体至上的美德——缺乏这种美德的政府仅仅是一个专制的政府。”②当然,德沃金所说的政府是民族国家的政府——德沃金心目中的政府很可能是美国政府,不可能是世界政府。虽然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平等观存在不少差异,但是他们都将平等的适用范围限于民族国家,这是他们的平等理论的基本共识之一。

       其二,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超越民族国家范围的人际平等。在以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等人为代表的一些世界主义者看来,如果仅仅将平等理论的适用范围限于民族国家,视野未免过于狭隘。博格认为罗尔斯的国际正义与国内正义理论之间缺乏自洽性,比如罗尔斯忽视了全球背景不正义的问题、其万民法是非平等主义的,同时没有将个人视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③并试图建构一种全球正义理论来化解这种张力。在博格看来,世界主义作为全球正义的理论基础,认为所有人都是平等者,都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亦有着强烈的现实基础,即他对全球不平等现象的深刻洞察以及发达国家在消除全球贫困上的几乎不作为,国际不平等固然与各贫困国家的国内因素(如政府的腐败、资源的匮乏)密切相关,但是也与过往的殖民统治以及不公正的全球政治、经济秩序紧密相关,因此,发达国家及其人民对全球贫困者负有援助责任。针对目前严峻的全球贫困状况,应该怎样消除呢?博格主张采取“全球资源红利”(global resources tax)调节国际不平等状况:“虽然一国人民拥有和完全控制其领土上的所有资源,但该国人民必须对它选择开采的任何资源支付红利。”比如,如果一些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开采石油资源之后,无论自己消费抑或销往国外,都必须为开采的资源支付一定的红利。收取全球资源红利以后,“源自全球资源红利的收益可以被用来解放现在和未来的全球穷人。”④如果实施全球资源红利方案,将会产生一些相关的问题,即由谁来收取这些红利?如何分配这些红利?博格认为只要有一些国家愿意缴纳全球资源红利,通过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就可以实施全球资源红利方案,并不需要建立世界政府或其他类似的组织。

       2.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 平等的主体问题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比如男女平等、一国公民与他国公民之间的平等以及代与代之间的平等。人们在探讨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时,往往忽视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平等,这种局面已经发生了改观,已有学者探讨人类与动物乃至其他物种之间的平等。第一,性别正义(gender justice)。自20世纪70年代以降,女性主义者在批判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上,阐述了性别正义。在女性主义者看来,以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实质是一种以父权制为基础的正义观,虽然这种正义观给人们留下了一种普遍主义的印象,貌似关注所有人的正义要求,但是这种普遍主义是虚假的。这种正义观只关注男性的正义要求,不但没有关注女性的正义要求,而且也没有试图矫正女性长期以来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⑤在其中性别正义是缺失的。对女性主义者来说,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论的性别正义缺失的根源在于自由主义传统内部长期存在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二分法,为了践行性别正义,必须超越这种二分法。换言之,正义理论并不能像罗尔斯认为的那样只关注公共领域,家庭等私人领域也应属于正义理论关注的对象。

       第二,国际正义(international justice)。罗尔斯在1993年的演讲及1999年出版的《万民法》中秉承康德的“永久和平论”,阐发了国际正义理念,“万民法”是罗尔斯在国际关系方面最为系统的阐述。罗尔斯对国际正义理论采取了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认为在国际原初状态中,各国的人民的代表将会接受下述人所共知的国际关系准则:“1.人民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2.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3.人民要平等,并作为约束他们的协议的各方;4.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5.人民要有自卫的权利,除为自卫之外,无权鼓动战争;6.人民要尊重人权;7.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8.人民要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人民建立正义或开明的政治及社会体制。”⑥人权和正义是万民法的核心,上述八条原则并非罗尔斯的首创,是他从国际法的历史以及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第一条原则是余下七条原则的前提。

       第三,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从历时性的角度而言,处于不同世代、不同年龄的人们之间也要讲正义,即代际正义。虽然代际正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譬如柏拉图就曾说过每个家族是由现在世代、未来世代和他们的祖先构成的,但是罗尔斯首先较为系统地探讨了代际正义。对罗尔斯来说,社会是一种代与代之间的公平的合作体系,每一代人只是其中的一环而已,当代人必须尊重后代。罗尔斯对代际正义采取了契约主义的论证方式,认为代际正义的主要原则是“正义的储存原则”:“差别原则与正义的储蓄原则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正义的储蓄原则适用于世代与世代之间,而差别原则适用于世代之内。”⑦罗尔斯对代际正义的证成主要是通过证成正义的储存原则来实现的。

       第四,种际正义(interspecific justice)。罗尔斯认为人类有不虐待动物的义务:“毫无疑问残酷地对待动物是不公正的,剿灭整个种系可能是一种极大的恶。人类对苦乐情感的能力以及动物能够生存的那些形式的认识能力显然把同情的义务和人性加到了动物的身上。”⑧罗尔斯的观点涉及环境伦理问题,环境伦理的范围非常广泛,代际正义与种际正义都属于其组成部分。种际正义是指处理人类与其他动物乃至其他物种之间关系的一种正义原则,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的“动物解放论”和汤姆·雷根(Ton Regan)的“动物权利论”是其中的代表。辛格主要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传统为基础阐述了动物解放论,认为动物与人类一样也能够感受苦乐,因此动物也就拥有利益,在利益计算的过程中应该得到平等的考量。⑨雷根批判了辛格所信奉的功利主义原则,认为功利主义所具有的吸引力在于其平等主义,但是它没有给不同个体的平等道德权利留下空间。人们必须扩展权利的适用范围,不能将其仅仅限于人类,必须将动物看作具有内在价值的主体。⑩可见,雷根将辛格的动物解放论向前推进了一步,主张应当将权利赋予动物。

       二、平等的对象:什么的平等

       虽然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很多学者围绕“谁与谁之间的平等”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论争,但是关于该问题争论的激烈程度远不如人们在“什么的平等”(equality of what?)这一问题上争论的激烈程度。围绕“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当今政治哲学界提出了诸多观点,比如主张福利、资源与可行能力等的平等。

       1.福利平等、福利机遇的平等与可获得的利益的平等 福利平等主张平等理论关注的对象应当是“福利”(welfare),认为福利应该获得平等分配。福利的含义多种多样,它具有偏好的满足、幸福或人的某些主观感受等多重含义。福利平等主张每个人在一生中应该拥有同等数量的福利、幸福与效用等物品,福利水平平等化的生活是一种善的生活。福利平等是一种极富争议性的理念,譬如有人挑战福利平等的概念本身,认为福利并不像福利平等所认为的那样是具有唯一价值的东西;有人指出福利平等所带来的后果令人难以接受,比如福利平等并没有区分嗜好的来源和性质,嗜好包括“昂贵嗜好”(expensive tastes,如喜欢喝茅台酒)和“冒犯性的嗜好”(offensive tastes,如歧视女性)等嗜好。然而,福利平等主张应当平等看待这些嗜好,这会带来有违道德直觉的后果。人们不应将昂贵嗜好、冒犯性嗜好与其他嗜好同等看待,这些嗜好也不应当获得满足,福利平等的主要困境在于消解了个人责任。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对福利平等的批判或修正已成为当代平等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有些学者认为虽然福利平等存在不少缺陷,但是这些缺陷并不是根本性的缺陷,相反可以通过修正福利平等以挽救平等的福利主义分析路径,阿内逊和柯亨进行了重要的探索。阿内逊认为福利的机遇是平等理论的关注对象,并建构了福利机遇的平等理论(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对阿内逊来说,福利机遇的平等是对分配平等理念最好的解释,福利就是个人的自利偏好的满足,个人的偏好满足得越多,其福利水平就越高。(11)机遇是如果个人想拥有某种物品,从而获得它的机会。阿内逊主张用决策树来描述个人的福利机遇与福利机遇的平等,每个人都面临着一系列内容以及结果不同的选项,然后把每个可能的生活历史的偏好满足期望进行加总。当所有人面临有效等价的选项排列时,人们的福利机遇就是平等的。

       柯亨提出了“可获得的利益的平等”(equality of access to advantage)以挽救平等的福利主义分析路径。在他看来,平等理论应该消除受害者不应对之承担责任的不利,并称之为“非自愿的不利”。虽然福利机遇的平等消除了非自愿的福利不足,但是福利不足只是人们所遇到的不利的体现之一。柯亨并不认同阿内逊的平等观,主张用“利益”替代福利,任何增强了人们的福利的东西也增强了人们的利益,但是反之不成立。可获得的是指“当且仅当一个人确实有获得某物的机遇和能力时,他对他不具有的那个东西才享有可获得性。”(12)可获得的利益的平等矫正了福利机遇的平等所忽视的不平等,比如福利机遇的平等并不把较少的个人能力看作机遇的缺乏,无论一个人是否聪明,人们的机遇通常被视为同样的。然而,对柯亨来说,平等主义者应该关注个人能力的缺失,因为它降低了人们对有价值东西的可获得性。

       2.资源平等、可行能力平等与运气均等主义 针对福利平等所存在的缺陷,罗尔斯和德沃金建构了资源平等理论(equality of resources),试图将平等与责任调和在一起。资源平等是一种含义丰富的平等理论,罗尔斯和德沃金是其主要代表人物。鉴于资源的类型及其分配方式的多样性,何种资源应该被平等分配以及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就是各种资源平等之间的主要分歧。在罗尔斯所设想的原初状态中,虽然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不知道有关自己的特殊信息,但是有些东西是人们无论想过什么样的生活总是想拥有的,罗尔斯称之为“基本善”,基本善也就是罗尔斯所谓的“资源”。基本善包括社会基本善(比如权利、自由、权力、机会、收入和财富)和自然基本善(比如人的健康、理智和想象力)。(13)基本善在罗尔斯的平等观中处于一种非常重要的地位,罗尔斯的平等观也可以被称为“基本善的平等”。

       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与罗尔斯的基本善的平等的差异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对资源的内涵理解不一样。德沃金将资源分为人格资源和非人格资源,人格资源包括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力量和才能等,这些资源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是不能进行人际转移的;非人格资源包括可以被支配和转让的环境的一部分,比如原材料、土地和房屋等。(14)另一方面,平等观的理论目标不一样。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的理论目标是“敏于抱负”(ambition-sensitive)和“钝于禀赋”(endowment-insensitive),(15)即在分配资源的过程中,人们应当对由“抱负”等选择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承担责任,但是人们不应当对由“禀赋”等原生运气(brute luck)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承担责任,这些不平等应该获得补偿。可见,德沃金的平等观比罗尔斯的平等观更加明确地调和平等与责任。

       以上所探讨的以阿内逊为代表的平等的福利主义分析路径与以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平等的资源主义分析路径面临着很多批判,比如森和玛莎·努斯鲍姆等人就对上述分析进路不满,并提出了平等的可行能力分析路径。森认为罗尔斯的平等观只关注资源的平等分配,不关注人们在资源转化率上的差异,其中隐含着一种“拜物教”的因素。(16)在森看来,当代平等理论基本上都忽视了人际相异性,为弥补该缺陷,森建构了可行能力平等理论(equality of capabilities),并关注实现个人福祉的真实自由,“能力是对可获致有价值的生活内容的自由的一个基本反映。它直接聚焦于这种自由而不是聚焦于追求达到这种自由的手段。而且,能力视角还帮助我们辨别出我们所拥有的多种选择项里真正有价值的项。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力可以被看作是实质自由的体现。”(17)易言之,森主要关注自由的实现程度。

       虽然阿内逊、柯亨、德沃金和森等人的平等观之间存在激烈冲突,但是它们都关注平等与运气之间的关系,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S.Anderson)将这种理论倾向称为“运气均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18)。运气均等主义是当代平等理论的最新发展,该理论的目标在于中立化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同时主张人们应对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负责。德沃金、阿内逊、柯亨和森都分享着运气均等主义立场,他们之间的差异是运气均等主义的“内部之争”,是在认同运气均等主义的根本立场的前提下争论应该追求“什么的平等”。

       3.利益的原初机会的平等与社会平等 彼得·瓦伦泰恩(Peter Vallentyne)在森和柯亨等人的平等观的影响下,提出了“利益的原初机会的平等”(initi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advantage)。瓦伦泰恩认为在过去,物质平等主义者倾向于赞同结果利益的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 advantage),比如追求在福利以及资源等利益上的平等。在德沃金平等观的影响下,物质平等主义者开始支持“原生运气利益的平等”(equality of brute luck advantage),该平等观主张人们应该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但是排除原生运气对分配的影响。但是,在瓦伦泰恩看来,这些平等观都不合适,一种可行的平等观既不要求实现原生运气利益的平等,也不主张人们应该承担其自愿选择的所有代价,相反,正义要求利益的原初机会的平等。(19)依瓦伦泰恩之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正义都不应该要求实现由原生运气所带来的利益的平等化,同时也不应当对由选项运气(option luck)所带来的利益不平等放任不管。

       上文曾提到运气均等主义是当代平等的最新发展,它也经常处于纷争的中心,比如安德森认为运气均等主义并没有满足平等理论的根本检验标准,即对每个公民表达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而其民主的平等观能够满足这一标准。民主的平等观致力于寻求一种能使人们处于平等关系的社会秩序,本文称之为“社会平等”,塞缪尔·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也持有这种立场。在安德森看来,平等主义主张每个人拥有同等的道德价值,在消极的意义上,它寻求废除一些人被支配或被贬低等各种压迫形式;在积极的意义上,它寻求一种使人们处于一种平等的社会秩序中,安德森称这种理念为“民主的平等观”。(20)民主的平等观主要侧重于社会关系的平等,而不是像运气均等主义那样聚焦于运气因素。

       谢弗勒也在批判运气均等主义的基础上阐发了一种社会平等观念。他认为运气均等主义最明显的困境也许在于它对“选择”和“环境”所进行的区分,这种区分在哲学上是令人疑惑的,在道德上是不可行的。在他看来,如果某种分配正义观要有说服力的话,那么它必须将平等视为一种道德价值,“平等价值的核心并不在于存在一些必须被分配或被平等分配的东西,同时对平等价值的解释并不在于寻求确定那种东西是什么。相反,平等价值的核心是一种关于人类关系的规范性理念。”(21)只有当平等被理解为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道德价值时,平等才是一种最有竞争力的理念,同时应当用平等理念来统辖人类关系。可见,安德森和谢弗勒的社会平等的基本理念非常相似,认为人们应当消除由社会规范等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而不是像运气均等主义那样侧重于由非人为的运气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

       三、平等的原则:平等何以可能

       如何实现分配正义?平等何以可能?这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有关平等理论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当今政治哲学界围绕该问题提出了诸多观点,比如有功利主义原则、差别原则、自由至上主义原则与应得原则等。

       1.功利主义原则 自启蒙运动以降,由于功利主义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及清晰性,其已成为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一种占据支配地位的理论。功利主义将“幸福”作为关注的核心,其构成要素有福利主义、后果主义和总量排序(sum-ranking)。(22)古典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有边沁、约翰·密尔和大卫·休谟等人,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和理查德·黑尔(Richard M.Hare)等人是当代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功利主义作为一种颇具影响力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在其长期的演进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功利主义的变种,但是其核心理念并未发生改变,都秉承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主要关注人的“幸福”,致力于增进人的幸福,功利主义者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理解“幸福”;其二,采取了一种后果主义的道德评价原则,将幸福与道德正确性联结在一起,即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就是拥有最好后果的行为;其三,主张善优先于正当,关心是否能够实现总体效用的最大化,不关心效用的分配。

       功利主义原则似乎体现了道德平等理念,这意味着应当平等考虑每个人的利益,边沁的“每个人只能算作一个人,没有人可以超过一个人”就体现了道德平等。实际上,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与似乎隐含在其内部的平等待人理念并不相容,功利主义并没有真正实现平等待人,反而会带来一些偏执的结果。因为功利主义者为实现总体效用的最大化,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也在所不惜,此时被牺牲的少数人并没有受到平等对待。如果一个人的死可以换来多数人的生——譬如将一个人的全身器官移植给很多需要器官移植的人,那么功利主义者肯定会选择让这个人死去从而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很明显,此时这个人并没有被作为平等者来对待。功利主义自诞生以来就面临着很多批判,可以说,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是当代平等观的主要特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功利主义就丧失了保持一个多世纪的支配地位。

       2.差别原则 对功利主义的批判,较具代表性的是罗尔斯的批判。在罗尔斯看来,依照功利主义的逻辑,可能出现为了社会总体效用的增加而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即会侵犯人的权利。(23)罗尔斯建构了一种试图替代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以打破功利主义的支配地位,并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差别原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罗尔斯在批判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的平等和自然的贵族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主的平等观”,差别原则是其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对罗尔斯来说,人们要平等地把每个人作为道德人来看待,应当排除运气对分配的影响。如果人们希望建构一个使人们不受运气影响的社会,那么就会被引导到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能缓和运气对分配的影响:“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集体资产,并共同分享无论它带来的利益是什么。那些先天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无论他们是谁,只有在改善那些处境不利者状况的条件下,他们才能从他们的好运气中获得利益。”(24)可见,差别原则意为只有当先天处于较有利地位的人能够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才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差别原则并不致力于消除不平等,它允许不平等的存在,但是对不平等进行了限制,把处境最差者的处境作为评估不平等正当与否的依据。依照罗尔斯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人们以处境最差者的处境作为评估不平等的起点,这种起点较为稳妥,其中的原因在于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之下,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并不知道自身的处境如何,以处境最差者的处境作为评估不平等的起点,可以确保人们即使处于最差的处境,也可以过上一种不失尊严的生活。

       3.自由至上主义原则 正如差别原则是建立在对功利主义批判的基础之上,自由至上主义原则是建立在对分配正义批判的基础之上。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自由至上主义原则“建立在洛克和霍布斯的遗产之上,它与罗尔斯立场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支持一种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25)其代表人物有哈耶克和诺齐克。哈耶克对自由至上主义的认同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正义”的拒斥上。长期以来,哈耶克都在不遗余力地批判社会正义,这可以从其《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的标题——“社会正义的幻象”——看出来。在哈耶克看来,社会正义就是一种彻头彻尾且毫无意义的胡言乱语,当下对社会正义的普遍信奉很可能对自由文明社会所具有的大多数其他价值构成最严重的威胁,“就像大多数追求某种无法达到的目标的努力一样,追求‘社会正义’的努力也同样会产生极不可欲的后果;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努力还趋于把传统道德价值赖以演化扩展的不可或缺的环境给摧毁掉;而这个不可或缺的环境便是人身自由。”(26)依哈耶克之见,对社会正义的笃信必定会趋于极权主义,自由主义者必须拒斥分配正义,捍卫市场自由。诺齐克在阐发其自由至上主义原则时,既不像功利主义者那样强调人的幸福,又不像罗尔斯那样侧重于正义,而是秉承以洛克和斯密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弘扬自我所有权原则。诺齐克反对分配正义,捍卫“守夜人式的国家”。诺齐克认为持有正义由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构成:“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前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物是拥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总体的持有(分配)就是正义的。”(27)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表明资格理论是一种“程序导向”的理论,即只要分配不违背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它就是正义的。可见,以哈耶克和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主张正义就在于尊重人们所达成的自由选择。虽然哈耶克和诺齐克的理论在理论细节和证成方式上存在诸多不同,但是它们在基本倾向和理论特质上是一脉相承的,均捍卫市场自由,基本上都以个人自由和权利为出发点来建构自己的自由至上主义原则。

       4.应得原则 应得原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中一种重要的平等原则,其核心理念是每个人应当得到其所应得的份额,但是应当参照什么来判断人们是否是应得的呢?应得的基础通常有道德、努力和贡献等几个方面:其一,道德应得观(moral desert)认为应得的基础在于道德,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体现了良好的道德品质,那么就应该获得赞赏;其二,努力应得观主张应得的基础在于努力。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程度也受到运气的影响,努力自身并不能成为一种恰当的应得基础。如果努力想成为应得的基础,那么要考虑由努力所带来的贡献的大小及其中所包含的运气因素;其三,贡献应得观认为应得的基础在于贡献,“我们应理解并赞成那些在共同财富的创造过程中付出了更多的努力或作出了更大贡献的人,在财富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一部分。”(28)虽然贡献应得观争议较少,但是它没有注意贡献的大小往往深受运气的影响。当一个人的贡献主要源于较好的运气时,这个人比别人应得更多的东西吗?对该问题的回答,涉及应得与运气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于应得与运气之间的关系问题,比较典型的观点是以罗尔斯、诺齐克和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等人所代表的观点。罗尔斯持有一种反应得理论:“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禀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位置,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初始的出发点。”(29)对罗尔斯来说,人们不应得较为有利的社会起点,因为从一种道德的观点来看,优越的自然禀赋和良好的家庭环境都是任意的因素。诺齐克批判了罗尔斯的观点,认为如果任何应得背后的基础本身必须是应得的,那么往后进行追溯,就根本没有任何应得可言。(30)对诺齐克来说,正义不能抵消运气因素对分配的影响,无论人们的自然禀赋是不是任意的,人们都有资格拥有它们。米勒折中了罗尔斯和诺齐克的看法,(31)将运气分为“完全的或主要的运气”与“环境性的运气”,认为完全的运气取消了应得,但是环境性的运气并不会取消应得。

       四、平等的共识:道德平等

       以上我们以“平等的主体、平等的对象与平等的原则”为核心内容建构了一个平等理论分析框架,探讨了当代政治哲学界关于平等理论的分歧。实际上,虽然当代很多政治哲学家在平等理论上聚讼纷纭,但是他们也持有平等主义的共识,比如都认同道德平等。道德平等主张,虽然人们在事实上存在诸多差异(比如性别、财富与智商),但是这种差异并不影响人们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比如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从道德意义上而言,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道德价值,没有一个人在本质上优越于他人,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是不可褫夺的。

       道德平等已经成为当代平等理论的底线,可以说当今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不可能反对道德平等,否则就会有违人们的道德直觉。譬如,无论是以哈耶克和诺齐克等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右翼,还是以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左翼都认同道德平等。虽然哈耶克和诺齐克这样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分配正义,但是他们也认同道德平等。在哈耶克那里,人人生而平等这一主张有背常识,人们之间的差异性乃是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人种的进化,很可能使他成了所有造物中最具多样性的一种。”易言之,“个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哈耶克对人人生而平等这种观点嗤之以鼻,认为这种观点有悖于人们的常识,但是这并不妨碍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我们并不反对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平等。”(32)可见,哈耶克并不否认法律平等与道德平等。虽然诺齐克秉承以洛克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以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为出发点来建构自己的自由至上主义原则,反对罗尔斯式的分配正义理念,但是他还是认同道德平等,在他看来,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诺齐克为了拒斥功利主义,诉诸康德传统,认为“对行为的边界约束反映了康德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33)

       哈耶克和诺齐克对平等的诉求基本上仅限于道德平等。其实,作为一种道德诉求,道德平等并不必然转化为一种制度性的设计,并不能确保人们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因此,在自由主义的左翼看来,仅仅追求道德平等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以道德平等为基础,建构更加具体的平等理论。在罗尔斯所建构的正义理论大厦中,道德平等是其整个正义理论的起点。譬如,在罗尔斯为证成其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而采取的契约论论证中,就体现了其道德平等理念。为确保立约者拥有平等的地位,罗尔斯设想他们处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平等看起来是合理的。易言之,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拥有同样的权利,每个人都能提出建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等等。那么非常明显的是,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之间的平等,体现作为拥有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之间的平等。”(34)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在一起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理性的、自利的人们,在不知道自身的情况下将会同意的原则,这种原则能够获得公共的辩护。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感和善观念这两种道德能力是道德平等的基础,(35)虽然人们在财富、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有损人们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比如虽然穷人的财富少于富人,这并不意味着穷人的道德尊严要低于富人。

       德沃金所建构的名为“资源平等”的分配正义理论的伦理基础——伦理个人主义——体现了德沃金对道德平等的认同。德沃金认为伦理个人主义包括如下两条原则:“第一是平等的重要性原则: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人生取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是重要的,而且从那种客观的角度讲这对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第二是特别的责任原则:虽然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生的成功有着平等的客观的重要性,但是个人对他的生活的成功负有特别的和最终的责任。”(36)平等的重要性原则是从规范的意义上(而非描述的意义上)讲每个人都有平等的重要性,意为每个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应过一种好的、成功的生活,其重要性是客观的、平等的,这种重要性与其性别、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等内容毫无关系。在德沃金那里,虽然人们在财富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人们还享有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政府应该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一个人,否则其就缺乏合法性。

       综上,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平等理论的发展深受罗尔斯平等观的影响,罗尔斯的平等观也被视为自由平等主义的典范,当代很多政治哲学家正是以其为坐标,通过对其的批判或发展而形成了自己的平等理念。我们建构了一个以“平等的主体、平等的客体和平等的原则”为内核的平等理论分析框架,虽然当代政治哲学界在平等的主体、对象以及原则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但是作为一种道德价值的平等,已经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可以说道德平等是人们在平等问题上的基本共识之一,也已成为当代平等主义的底线,人们的分歧只是集中在何种平等理念能够体现这种抽象的道德平等理念。

       注释: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

       ②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1.

       ③Thomas W.Pogge.An Egalitarian Law of People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94.23(3):198-214.

       ④Thomas W.Pogge.An Egalitarian Law of People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94,23(3):200-201.

       ⑤Susan Moller Okin.Justice and Gender.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87,16(1):45.

       ⑥[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M].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40.

       ⑦[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262-263.

       ⑧[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15.

       ⑨[美]彼得·辛格.动物解放[M].祖述宪译,青岛出版社,2004:6.

       ⑩汤姆·雷根、卡尔·柯亨.动物权利论争[M].杨通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5.

       (11)Richard J.Arneson,“Liberalism,Distributive Subjectivism,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90,19(2):161-162.

       (12)G.A.Cohen,“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Ethics,1989,99(4):941.

       (1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2.

       (14)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322-323.

       (15)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89.

       (16)Amartya Sen.“quality of What?”in S.McMurrin(ed.),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Vol.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215-216.

       (17)[印度]阿玛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66.

       (18)Elizabeth S.Anderson.“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Ethics,1999,109(2):288-290.

       (19)Peter Vallentyne.“Brute Luck,Option Luck,and Equality of Initial Opportunities,”Ethics,2002,112(3):529-530.

       (20)Elizabeth S.Anderson.“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Ethics,1999,109(2):336-337.

       (21)Samuel Scheffler,“What is Egalitarianism?”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2003,31(1):31.

       (22)Amartya Sen.“Well-Being,Agency and Freedom:The Dewey Lectures 1984,”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85,82(4):175.

       (2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7.

       (24)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101-102.

       (25)Thomas Pogge,John Rawls:His life and Theory of Jus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185.

       (26)[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M].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24.

       (27)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Inc.1974:153.

       (28)[德]威尔福莱德·亨氏.被证明的不平等:社会正义的原则[M].倪道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57.

       (29)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104.

       (30)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Inc.1974:226.

       (31)[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158-164.

       (3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M].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103-105.

       (33)[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37.

       (34)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19.

       (35)[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19.

       (36)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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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平等理论:一个分析框架_功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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