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分析与比较_国企论文

西方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分析与比较_国企论文

西方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分析与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管理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是各国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经济成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国有经济的规模及其比重虽然无法与私有经济相提并论,但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挥的作用却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对西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作一概要性考察,以供研究我国改革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时参考。

一、西方国有企业的类型、功能及地位

(一)国有企业的定义和分类

国有企业在有的国家往往被称之为“公营企业”,指的是各级政府可以凭借其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施加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性影响的企业。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口径及经济学界的一般观点,西方的国有企业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国营企业”,(State Enterprises)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帐目至少部分地与政府的财政预算有直接联系。如意大利的国家铁路、荷兰的邮政电讯企业就属于这种性质的企业。

第二种是“国办企业”(State-sponsored Enterprise),指按照特殊法律条文创办和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可能完全归政府所有,或者通过政府以特殊方式对其实施控制,如英国的国有化企业就属于此类。

第三种是“国控企业”(State -Ouned Enterprises),指按普通公司法建立的国有企业,具有与私人企业相同的法律地位且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政府对这类企业拥有足以保证其控制的股份。例如英国的雷兰德汽车公司、瑞典的普罗考迪亚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即属此类。

这三种类型中,第一种,即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最小;而第三种“国控企业”经营自主权最大。从行业分布来看,越是公共产品生产部门,国营企业的比重越高,而越靠近竞争性行业则“国控企业”或“国办企业”的比重就越高。

(二)国有企业的功能

在西方,国有企业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但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发展阶段,各种功能又有所变化。按照一般情况,国有企业的功能按重要程度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向社会提供私人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如国防、邮政、道路、供水等部门及其产品(劳务),因其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外部经济性,难以保证私人企业足够高的投资回报率,私人企业难以提供,必须由国有企业提供。这是国有企业的最重要的功能。

二是为经济发展提供“社会分摊资本”和基础工业产品。前者如各种大型的交通运输系统、现代化通讯系统和各种市政服务。后者如大型原材料、能源生产系统,这些产品的正常供给是经济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前提。

三是承担支柱产业部门的发展,保护和强化其竞争力。支柱产业的发展决定着一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国有企业参与支柱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有其自身的优势,因而在不少国家被采用。

四是推进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技术开发。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的尖端科技开发不仅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而且投资大、风险高。私营企业往往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而必须由国家来投资、组织。

五是稳定经济和社会保障功能。如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调节,创办企业吸纳人员就业,通过稳定国有企业产品价格以实现物价总水平的稳定,开发和支援不发达地区以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均衡等。

这些都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发挥的功能,除此之外,国有企业还有其不可低估的间接功能,如通过采购和销售对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等等。

上述直接功能因一国的财政收支、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时而收缩时而扩张,但提供“公共产品”的基本功能在大多数国家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受影响的。

二、西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以及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不同的国家也形成不同的模式。以下我们列举法国、意大利、美国这三种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

(一)法国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在西方国家中,法国的国有经济比重相当高。据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1990年1月1日,法国共有107家国有企业,其中,国营和国办企业58家,国控企业49家,间接控股企业2268家,共有雇员133万余人,占就业总人数的7.2%。在1982年国有化前,法国国有企业净产值、投资和出口额所占比重分别为21%、29%、11%;1982年国有化后分别上升到28%、36%、23%。经过1986—1987年的私有化,这些指标又降到1982年以前的水平。从结构上看,法国的国有企业分布的部门和经营范围很广,几乎涉及所有重要的产业部门和行业。法国政府经过长期实践,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体制和方法,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国有企业决策权的集中

在法国,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领导权和监督权。这三权集中体现在对企业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的决策、人事权和财务管理权三个方面。

(1)在决策方面,首先是明确各个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部门,由其负责企业的资产管理和对企业进行领导,参与各项重大决策。在中央政府中,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是财政经济和预算部、计划总署、工业和贸易部、运输部、邮电部、国防部。其中,财政经济和预算部的权力最大,对所有的国有企业实施财政方面的领导和控制,决定对国有企业的财政拨款额度以及参股范围与程度。各国有企业的具体的行业性管理分别由各主管部门承担,每个国有企业实际上都有一个上级主管部门,如五大工业集团、雷诺汽车公司、两大钢铁公司以及法国电子总公司等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业贸易部;宇航工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国防部;法国航空公司、巴黎独立运输公司、国营铁路公司的主管部门是运输部等。主管部门作为国家的代表,负责企业董事长的选定和任免,主持计划合同的谈判,并代表国家签订计划合同。

(2)在人事权方面,国家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行使其管理权:一是选派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法国的国有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中实行“三方代表制”,即国家代表、企业职工代表和与企业有关的专家、知名人士代表各占1/3。其中国家代表一般由财政经济和预算部及其他主管部门推选,由政府任命;专家、知名人士代表一般由企业主管部门推选,其中一些代表须经政府任命。二是直接任免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国家100%或90%以上控股的企业,其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主管部长提名,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总统签字批准,以法令形式予以任命;对国家部分控股的国有企业,其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如果国家控制的股份最大则可以左右董事长的选举。为了保证国家利益,政府和主管部门在任命和选择董事长时,一般都是挑选那些曾经或现在在该公司任职多年,熟悉公司情况和专业业务,同时在政治上亲政府的人担任。董事长在对公司业务作出重大决策时,一般都要同政府有关部长磋商,如果董事长与政府发生严重分歧,董事长可以自动辞职或拒绝执行政府意见,政府也可以撤换董事长,分公司和子公司董事长的人选,国家和主管部门不加干预,由总公司或母公司决定。三是向企业派驻国家稽查员和主管部门代表,对国有资产经营进行监督和核查。国家稽查员是财政经济和预算部向国有企业派出的常驻代表,其主要任务是监督企业遵守各项财务制度,检查企业的帐目是否合乎规定,向政府提供有关企业的各种信息,对企业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他们有权查阅企业的任何资料,在特殊情况下甚至有权直接给财政部长写报告反映情况和意见。由主管部门派出的常驻代表,负责了解并检查企业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这两种常驻代表都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3)在财务管理方面,国家行使管理的权责范围比较广,主要包括:第一,确定企业投资。国家有权决定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方向及投资方式,企业每年的投资计划及投资规模、目标和项目,都要先报送经济和财政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再由政府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分配具体的投资额。第二,确定企业税率和利润分配。企业除按税法纳税外,如有盈利,则必须按50%的税率上交所得税,其余利润,一部分按股份分发红利,国家股份的红利均上交国库;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纯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第三,确定企业产品价格。国家控制企业大部分产品价格,特别是严格控制属于垄断性部门企业的产品价格。竞争性产品部门中国有企业有权确定产品价格,但实际上企业在调整产品价格时仍须取得政府的同意。第四,确定企业职工工资。国家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实行严格控制,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工资一般由政府主管部决定,分公司经理的工资由总公司决定,一般职工的工资按行业工会协商制定的工资等级表确定。国有企业职工的总体水平仍由国家统一协调,垄断性部门的企业的工资调整要由国家批准。政府设有一个专门管国有企业工资增长的委员会,委员会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确定一个工资增长幅度下达给各个国有企业,由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执行。至于各个企业提高工资的具体办法和安排,由企业与工人代表谈判决定。法国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需要,运用收入分配政策,增加或控制国有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支出。第五,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方面的监督,专门设立审计法院,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检查。国家审计法院每年都对国有企业的帐目进行稽核,对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进行评估。国家审计法院有权对企业进行全面监督稽核,有权查阅档案和情报资料。随时召见企业领导人,而且可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罚款或审判。国家审计法院每两年提交一份有关国有企业帐目情况的报告,分别其财务管理和经营情况,审计报告送交经济和财政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中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议员。

但是,决策权的集中程度根据国有企业所存在的产业部门的性质而有所差异。对于垄断性国有企业,政府的管理比较严格,控制程度较高,企业自主权较小,仅限于企业内部的人事、劳动、财务和组织等方面的管理权。在投资方面,政府通过“经济与社会发展基金组织”确定每年的投资额度,以此控制企业的借债规模;在产品定价方面,政府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对企业的价格进行干预,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随意提价;对于企业经营的政策性亏损,政府每年核定额度,定额部分由政府给以补贴,超出部分则由企业自行消化。但对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国家原则上不实行直接控制,对其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主要领导人以及对资产的流出入实行监督。竞争型国有企业其经营方式与私营企业完全一样,拥有经营自主权。

2.以计划合同的方式实施计划管理

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一直实施比较集权的管理方式,导致企业的经营缺乏活力,财务预算约束软化,经营效益下降;另一方面,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无明确规定,国家目标与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因此,1969年,法国财政总监诺哈提出报告,建议国家与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从法律上规定双方的义务,并提出了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的基本原则:第一,保证国有企业财政收支平衡;第二,国有企业以独立企业的身份开展自己的业务;第三,贯彻执行政府经济政策;第四,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由此而付出的代价,国家应给予补偿。根据这一原则,自70年代起,法国政府陆续与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签订了计划合同,迄今为止,已有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与政府签订了该类合同。

合同的具体内容(项目和条款)因企业所属行业的具体情况而略有不同,但一般都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关于企业发展的目标,应具体体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二是企业的具体发展计划,包括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财务计划,以及在研究与发展、外贸平衡、维持就业、加强员工培训、支持中小企业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三是企业同国家股东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应承担的财政义务和应提供的预算资金。

签订计划合同的程序是:首先由企业提出自己的发展计划,内容包括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财务计划、承担的义务及其对国家的要求;其次,国家代表与企业代表就计划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双方共同分析和预测企业经营的外部条件及其变化,确定国家与企业各自在实施计划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最后,谈判完成,由主管部部长与国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分别代表政府与企业签字。由于计划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因此,谈判过程往往长达两年之久。计划合同的期限目前一般定为三年,关于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法国计划总署每年都要写出总结报告。

3.国有企业的权限和企业内部组织管理

法国的国有企业拥有以下权利和责任:第一,自主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政策,并付诸实施;第二,对本企业各类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奖励、晋升等拥有自主权;第三,可自由同国家谈判签订计划合同,通过执行合同义务,向国家缴纳红利和税金,使企业活动符合国家发展目标,取得国家的财政支持;第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企业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制度;第五,承担政府要求的特殊义务;第六,执行行业公会、政府和工会三方制定的工资水平及其变动标准。

从组织结构来看,法国的国有企业一般是事业部制,内部组织主要有三层:总公司或总部、分公司或分部、工厂,各个分公司实行自治管理和分散决策,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正确处理工人参与国有企业管理问题。法国在这方面的做法是把国有企业作为自治管理的试验基地,实行管理民主化,提高工人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工人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参与企业管理和对企业参股。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工人代表占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些代表不是由工会任命,而是由雇员无记名投票选出的,成为候选人的条件是雇员必须在该企业工作5年以上,此外还需要一两个工会组织提供担保,或者至少是职工委托人和联合生产委员会或相类似机构成员的10%所提供担保。职工董事不领报酬,但可以享有一些时间优惠,在每月15小时和1/2法定工作时数之间,有效地保证了工人参与企业管理。

(二)意大利国有企业管理模式

意大利的国有企业有着悠久的历史,19世纪40年代即成立了国营铁路公司。1861年全国统一后,在邮政、电话、烟草专卖等行业也开始实行国有化;1933年出于拯救处于萧条中的国民经济的需要,组建了工业复兴公司(IRI,即伊里公司);1953年成立了国家碳化氢公司(ENI,即埃尼公司),控制石油化工部门;1957年在政府中设立国家参与部,专门协调管理国家控股企业;1971年成立了国家工业股份公司,这是一家由国家控股,专门对危机企业进行改造的“企业病医院”。70年代初,非金融国家企业投资占总投资高达19.4%,是西欧国家中最高的;到80年代,这一比重降到了15%左右。1981年意大利国有企业雇员总数达130万人,占20人以上企业就业总人口的27%,产值占25%,固定资本投资则占了近一半。1991年意大利国营经济在全国总销售额中占23%,在全国总投资额中占33.4%,在全国总就业人口中,占20.8%。

意大利管理国有企业形式多样,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分。前者指所有权100%归政府所有,并由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后者指的是由国家控股的企业,受国家的直接干预少,按隶属关系分,有国有自治公司、市政企业、国有化企业和国家参与制企业之分,其中只有国家参与制企业是间接管理。在意大利工业化过程中,特别是在战后“经济奇迹”时期,国有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大利国有经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是其国家参与制企业无论从产值、就业还是投资占有的比重是最大的,是意大利国有经济与其他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国有经济的区别点。80年代初,工业部门国家参与制企业的产值在整个工业部门国有经济产值中所占比重达91.9%,固定资产占95.2%,就业人数占88.6%;在商业部门的国有企业中国家参与制企业在国家资产上占98.5%,就业人数占90.8%。可见,国家参与制是意大利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因此,我们在这里主要考察意大利国参与制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1.国家参与制企业的管理体制

国家参与制是指国家通过组建规模巨大的国有控股公司,以控股方式控制和掌握若干私人控股公司进而控制大量私人企业以实现特定的国家经济目标的一种国有化经济形式,国有控股公司是这类形式的主要组织载体。目前这类国有控股公司主要有五个:伊里、埃尼、埃弗米、埃吉克、埃米欧,其中伊里集团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堪称国家参与制的典范。

作为国家控股公司,并非国家行政性管理机构,而是一个法人管理机构。控股公司本身的所有权完全归国家所有,其不能直接发行股票和成为上市公司。但其下属的二级控股公司和被控股的私人企业则有相当部分是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和将其股票上市交易,例如伊里集团目前通过控股掌握股权,控制着4家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公司,7家次级控股公司以及6家部门性集团公司,而次级控股公司和部门性集团又通过控股控制着许多大公司。据统计,意大利政府通过伊里集团共掌握了263家企业(不包括公司下属工厂)的控股权,而且大都控有50%以上的股权;在伊里集团下属的263家公司中,总部及其次级控股公司控股的比重不足50%的只有19家,另外244家中有157家,99%以上股权被控。因此,总的来看,控股比例很高。伊里集团有22家上市公司,上市股票价格占全意大利股票总值的25%,而支付的股息则占全部股息的1/3。总部有权决定下属公司是否上市。

国家既然完全控制着伊里集团这样的特大型控股企业,并通过伊里集团控制了数百家私人公司,即意味着国家是参与制企业的最大股东,因而它对这些企业的发展方针、经营原则、投资方向、运行目标、监督调控等方面拥有最大的决策权。具体而言,国家与国有控股公司之间的关系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管理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

为了管理庞大的国家参与制企业系统,1956年意大利政府通过立法专门设立国家参与部。该部下设三个司:(1)政务和人事司,主管国家参与制企业章程的修订及下属公司的人事安排;(2)经济司,监督国家参与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这些企业执行政府指示和有关计划的情况,审批企业的预决算,批准企业与其他企业的联系模式(合并,合作,出售下属公司等)。该司下设六个处,分别主管各个部门的国家参与制企业的经济活动。(3)计划发展司,从技术、经济和财政方面审核国家参与制企业的计划,准备向议会提交关于国家参与制企业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协调企业计划与国家计划的关系,研究企业的资金、资产和财务问题,管理这些企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工作。此外,国家参与部还设有总监督处,在部长授权下专门监督国家参与制企业是否执行本部指示,是否遵守经济管理规章的问题。

由于国家参与制企业系统涉及的面非常广,为此政府设立了一个有关部长常设委员会,来协调和讨论一些全局性重大问题。该委员会包括总理、国家参与部部长、预算和经济计划部部长等。对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每一项重要指示,都由总理会同国家参与部部长及政府有关部长深入讨论,最后形成总理令,由意大利共和国官报公布于众。

第二,国家与企业的权限划分

(1)人事权。国家参与制企业系统的最高层领导人(国家级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由国家参与部部长提名,政府内阁会议通过,最后由共和国总统颁布委任令。国家级控股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最后由政府总理任命。国家级控股公司及次级控股公司和部门性集团公司都设有董事会、董事长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其中董事会的全部董事均由政府任命,这些董事主要是政府参与部、工业部、国库部的代表和专家。以伊里集团为例,该集团的董事会由12人组成,其中,金融和工业界专家3人,国家级总会计师1名,国库部、国家参与部、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工业部、海运贸易部、国防部等6个部的司长各1名,邮电部和预算与经济计划部代表各1名,董事长委员会由正副董事长和董事会中的3名专家组成;监督委员会由5人组成:主席1人(由董事会成员中推选,级别不低于司长),国家级律师、国家参与部、国库部、国家最高财会部门代表各1人(级别不低于稽查长),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核伊里集团的帐目、行政管理和财务情况,监督其执行有关法律和章程情况。监督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董事会召开的任何会议,并可随时调阅公司的帐册和文件。上述各级各类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三年,任内不得在其他私营或公营企业(机构)兼职。

(2)经营权。国家对参与制企业拥有经营指导权。国家有权要求控股公司在确定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时必须服从国家利益,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需要。在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应根据该阶段全国经济发展计划或部门和地区经济计划的要求来制定企业的经营规划,在投资、生产、销售活动中体现国家的要求。对于国家参与制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政府有行政否决权。另一方面,国家控股公司又不同于国有自治公司和国有化企业那样由政府直接经营,而更多的是根据市场竞争的规律进行一定程度的自主经营。国家在企业产品定价、企业内部的具体经营活动方面不进行直接干预,使它们在市场上与私人企业处于相同地位。国家控股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自主权主要有:①有权决定购买股权与出售股权;②有权发行债券;③有权购买和出售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④有权买卖企业、出让下属企业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⑤编制集团预算报告及各种有关指标;⑥有权向政府提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意见。总之,政府对企业的经营目标有指导和建议权,并具有行政否决权去裁决重大的经营决策,但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经营方式。

(3)收益分配权。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收益分配权总体上由政府控制,政府规定企业每年净盈利的分配比率,20%为企业正常储备金,15%作为特别基金用于企业的开发研究活动,其余65%上缴国库部,作为正常储备金。如果企业按国家要求经营会损害其自身利益,国库部可从上缴款中拨出一部分赠款和补贴用以补偿。企业留存的正常储备金用于弥补偶尔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而在亏损超正常储备金时,可动用特别基金或由政府动用特别储备金予以弥补。一般而言,由于国家参与制企业经常被要求在其经营活动中兼顾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如改善就业,平衡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因而往往会造成企业偏离最佳利益状态或自身的资金无法满足国家提出要求的状况,因此,政府几乎每年都要对国家参与制企业进行补贴或赠款。

占净盈利15%的特别基金的使用分配决策由董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具体使用权由公司经理掌握。初级分配中,雇员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是完全遵照私营企业、工会和政府三方所签订的合同来确定的。

2.控股结构和企业间经济关系

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企业作为一个巨大的经济系统,状如金字塔,国家级控股公司居于塔尖,它通过股权控制着若干级控股公司或大型专业公司,而次级控股公司和大型专业公司又以同样方式控制着众多的私人企业。如此而形成了由国家控股公司、次级控股公司、私人企业这三个层面构成的国家参与制企业系统。如伊里集团,1984年在意大利国内就控制了710多家企业,在以上三个企业层面之间存在的控股与被控股关系。

(三)美国国有经济管理模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美国的国有经济的相对规模是较小的。目前美国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一是包括土地和各种建筑物在内的政府不动产;二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交通、桥梁、机场等基础设施;三是政府投资建立的国有企业和官私合营企业;四是国家对科学研究的投资。这四类国有财产占美国国家财富的近1/4。其中邮政、公路全部属于国有,但铁路和电力行业国有部分仅为1/4。美国国有经济管理模式有以下特点:

1.国营企业“出租”制度

美国的国有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的比重很小,绝大部分国有企业是“出租”给私人企业经营的。被“出租”的企业有国防部所属的一大批兵工厂,国家投资建造的造船厂以及本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钢铁厂、制铅厂、合成橡胶厂、原子能工厂等。

美国政府对“出租”企业的管理办法主要有:(1)政府向“出租”企业提供订货,保证其产品的销路;(2)政府向“出租”企业拨付固定资本和各种流动资金;(3)“承租”企业必须定期向政府交纳租金,承租期一般为4年,租金一般由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构成;(4)在规定期限内,承租人可以一直使用国家的生产资料为自己生产商品,政府不予干预;(5)政府收购出租企业的全部产品,并向承租人支付生产费用和经营管理的报酬。

2.官私合营企业制度

官私合营企业是美国国有经济的重要形式,其主要形态是公私混合股份公司,即由政府和私人各占有一定的比例公司股票,并取得相应股息和红利。另一种形态是政府赋予私人企业以国营企业的权利,这种企业的所有权仍属于私人,但其经营方式则具有国营企业的特点。对于官私合营企业,政府采取了与国营企业不同的管理方式。

(1)实行以主承包商为首的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制。这是指政府在制定产品(往往是公共产品)供给计划后,根据计划的要求,在择优淘劣的原则指导下把产品生产发包给某一家或数家官私合营企业的制度。被选定为主承包商的官私合营企业既是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又是与该产品有关的经济系统的管理者。它有权把自己得到的订货任务包给其它转包商;各转包商再作为分系统主持者将其部分任务转给一些分包商。如此层层转包或分包,而形成以某一产品或建设项目为中心的生产分工和协作系统。利用这一承包制度,国家既能贯彻宏观经济政策,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又可以保障官私合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2)“官私并举”联合开发新技术体制。这是美国在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实行有效管理的成功体制。该体制的特点是:在新技术开发阶段,政府积极地推动与官私合营企业的协作,向企业提供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并为其垫付研究与开发费用,使企业能够承担研究开发可能失败的风险。而当新技术应用生产过程时,政府即退出该领域,以便促进各大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实践证明,这种分阶段处理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问题的管理方式是有效的。从80年代起,该方式被从军事技术开发领域推广至民用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领域。

(3)军品与民品分类管理办法。在美国,绝大多数官私合营企业既生产军用产品又生产民用产品,政府根据这两类产品的不同技术要求和生产特点,要求合营企业分别成立了“军事生产部”和“民用生产部”。这两类企业相互独立,实行与产品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模式,避免两者混合而产生的彼此之间的不利影响,保证两类产品的有效供给。

三、比较与借鉴

比较法国、意大利、美国这三种国有经济管理模式,我们可以找出如下异同:

(一)法、意、美三种模式的不同之处

第一,国有企业分布的行业和范围有所差异。法国的国有经济分布的范围最广,在许多竞争性行业比重相当高;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分布范围也很广,但纯粹国有经济仅限于垄断性行业;美国的国有化程度最低,甚至在一些垄断行业,在公共产品领域,国有经济的性质也不纯粹。但三者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国家都有力地介入了战略产业部门的发展。

第二,各种国有经济形式的比重不同。在法国,国营经济所占比重很高,但在意大利和美国则较低;在意大利控股的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有经济中比重最高;而美国则以官私合营形式的准国有经济比重最大。

第三,国家对国有经济的控制程度、控制方式不同。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决策权高度集中,计划化管理的性质最显著,以指示性计划或“计划合同”为管理的主要方式,控制程度最高,企业独立性和自主性最小。意大利和美国主要通过间接手段控制,但意大利国有企业的人事权由国家控制,重要经营方向和决策由国家要害经济部门的官员掌握,因而企业自主权也受到限制。美国的“出租”和“发包”方式,在三种模式中最有利于保障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此外,法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因而客观上造成了多头干预的局面;意大利则集中于国家参与部,避免了多头干预,美国的国有企业在租赁或承包期间,不受政府的干预。

第四,国有企业的经营环境不同。法国的国有企业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水平最低,政府给予的保护和补贴最多;意大利次之;美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官私合营企业参加市场竞争(国内或国际)的程度最高,与纯粹私人企业的竞争地位是平等的。

(二)法、意、美三种模式的共同点

一是国有企业个体规模很大。如法国的雷诺汽车公司、意大利的伊里集团、美国的三大飞机公司(官私合营性质)都是跻身于世界前100家最大工业公司的巨型垄断企业。

二是国家直接控制很少。在法国,国家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只有百余家;在意大利只有10余家;在美国也只有10余家。

三是纯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不断降低,准国有经济相对地位上升。特别是80年代以来,完全国有国营企业越来越少,而控股、官私合营企业等准国有企业的比重在迅速提高。

四是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按国有企业所处行业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对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国家的调控比较严,而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管理比较间接,控制程度低,企业自主权比较大。

五是对国有企业的盈利目标和非盈利政策性目标,分类考核和管理。对非盈利性政策性业务,政府给予优惠政策。

六是对国有企业依法进行管理。以法制为基础调整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障国有企业稳定的经营环境免受行政随意干预的损害,在企业人事任免、工人参与管理、政府目标的落实等重要问题上,必须依法办事。

七是对国有企业经营、国有资产管理的考核、监控比较规范。首先是考核的指标比较明确,目标确定过程比较科学和民主;同时,在财务上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核查比较严格。法国和意大利政府在国有企业中都派出了常驻稽查员,并且控制了企业的监事会,防止企业在经营中严重偏离国家目标或违法乱纪。

八是重视专家和专门经理人员的作用。即使象法国模式,在国有企业董事会这样的关键决策部门,也有不少于1/3的专家、知名人士参与其中。在意大利,专家和职业经理人员在企业决策层的影响较之法国要大;至于美国,几乎很少向国有企业派出政府行政官员。由此可见,西方国有企业管理中,专家和职业经理人员的影响都是十分显著的。

(三)启示与借鉴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有以下方面是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的:

第一,我国目前推行的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战略是正确可行的,必须认真切实地执行。在今后的改革中,应当大量减少国家直接管理,控股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二,应当区分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国家应加强控制的力度,以确保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经济稳定。但对大量居于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应减少干预,将其推向市场,参与竞争以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第三,应当促进公私合营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发展政府与民间经济主体的合作,促进高科技研究开发,使其有效转化为经济增长动力。

第四,应当健全国有企业决策机制和企业领导体制。切实推进大型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保障工人和专家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力。必须以法制来规范国有企业的决策体系和领导体制,依法调整政府与企业、企业之间、企业与工人的经济关系。

第五,明确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把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分开考评,对其非经济目标的实现给予充分的利益补偿,以减少企业的亏损。

第六,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并探索实现企业自主权的多种形式。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租赁制、计划合同制、控投制只要运用得当是会发挥其积极效果的。

标签:;  ;  ;  ;  ;  ;  ;  ;  ;  ;  ;  ;  ;  ;  

西方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分析与比较_国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