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则的问题与修正_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论文

马克思“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理”的疑问和修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生产关系论文,生产方式论文,生产力论文,疑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吴易风教授认为,马克思提出的是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理。简单说,这里存在两个问题:(1)生产力首先要有抽象的和具体的区分。抽象的生产力属于宏观层面的,以社会生产力为代表。具体的生产力属于微观层面的,以企业生产力为代表。就社会生产力而言,生产力究竟是生产方式的前提,还是生产方式的结果。而这又涉及社会生产力是个合力,还是具体的某个分力。(2)生产方式有不同种类。比如,人和物的组合,属于组合方式;手工生产还是机械化生产,属于作业方式;个体生产还是集体生产,属于管理方式;分散生产还是集中生产,产权合一还是产权分离,都属于组织方式。

就马克思对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理解来看,当三者相关联地被论述时,生产力在和生产关系相关联时是指物质生产力,在和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相关联时是指社会生产力。①把物质生产力放在很高的位置,如果联系马克思认为科学技术是首要生产力②,那么,物质生产力就主要指科技生产力。社会生产力这个概念,根据马克思间接的一些论述,基本上是指由多因子构成的一种合力,并且它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③

如果认为社会生产力是个合力,从生产力=人力+物力这个最简化的常规定义来说,社会生产力要由资本(生产资料)生产力和劳动生产力两个因子构成。如果认为社会生产力的本意是指现时社会的科技生产力,即科技生产力代表着一定时代的社会生产力,那么,生产方式也并非都是由科技生产力决定的。这又是上面的第二个问题。

资源配置可以看作一种生产方式,组织结构也可以看作一种生产方式。一般地讲,资源配置涉及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组织结构涉及分工和专业化。也许前者更偏重技术关系④,后者更偏重社会关系,但它们都处于制度变迁范畴,而与技术变迁无关。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诺斯已经论述过这个问题,当然他列举的既不是资源配置,也不是组织结构,而是管理规则。规则直接影响到人的行为方式,可以改变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的方式。这种规则是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人为规定的,是一种既定关系,要按照该规范发生交互行为。⑤在把管理规则看作一种生产关系的前提下,又反映出具体的生产关系决定具体的生产方式。可见,生产关系同样有抽象的和具体的区分。而且可以说,生产方式同样有抽象的和具体的区分。

抽象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属于宏观层面的,以社会生产关系、社会生产方式为代表。具体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属于微观层面的,以企业生产关系、企业生产方式为代表。

在宏观层面,方式和关系是以什么样的次序排列呢?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组合为例,组合既反映一种关系,二因子之间的关系;组合又代表一种方式,即有“组合”方式,也有“非组合”方式。非组合显然不存在关系。所以,方式的选择决定着关系的有无。N方式选定的是“组合”方式,那么N方式也就以“组合”方式为基础;“组合”方式反映的是KL关系,那么N方式自然就以KL关系为基础。再以人力和物力的组合为例,组合无疑是既定的,非组合绝不会存在,否则将没有生产力存在,可见方式已经没有选择。所以,关系的存在决定着方式的存在。这时的方式属于无选择的方式。所举二例说明,生产方式还要区分为有选择的和无选择的。

在微观层面,同样存在方式和关系的排序问题。这里我们专门以劳资组合做例子来进行分析。如果劳资含义是从人力—物力的角度去理解,该组合无疑是既定的,而且不论极端到个体形式,否则也就没有经济实体存在,可见方式已经没有选择。如果劳资含义是从资本—雇佣劳动的角度去理解,该组合当然也是既定的,这时方式不存在选择。如果劳资含义是从资本—劳动的角度去理解,由于劳动本身又涉及雇佣劳动和非雇佣劳动,从而出现资本—非雇佣劳动、资本—雇佣劳动两种“组合”方式,那么,方式就可以选择“组合”方式,以此又决定了关系。

总的来看,方式在宏观层面要在“组合”方式和“非组合”方式当中进行选择,在微观层面要在不同“组合”方式当中做出选择。当然不论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有选择的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无选择的生产方式由生产关系决定。

二、马克思把讨论定位在宏观层面

我们知道,马克思是在宏观层面讨论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总合起来的生产关系)。如果认为,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方式就是生产本身,即采用某种方式进行生产也就是该生产,简称生产方式就是生产;那么,生产关系应当就是上述生产范畴的内部在各类型因子之间所形成的关系。联系前文的结论,这又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哪些生产方式属于有选择的,哪些属于无选择的,哪些生产关系是决定生产方式的,哪些要由生产方式决定。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指“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以生产人们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方式”,这里有“资本主义”这个限定条件,说明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个“组合”方式范畴中选择了资本—雇佣劳动这种“组合”方式。所以,就资本主义生产而言,可以认为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举出这个例子,既要很简单地解释一下上一个问题,也要引出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在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理当中,两个“—”符号是否被用来表示三者之间的一种关系。因为从笔者的直观感觉,至少“—”符号不会随意起连接作用。或者直截了当地讲,“—”符号有没有隐含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与前者相适应这个意思。

一种解释明确指出,“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正是——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要和生产力相适应;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和生产方式相适应。⑥有一种解释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之所以具有因果性质的规律,而不具有拜物教性质的规律,就是因为有生产方式作为中介,这个中介“必不可少”,它是“设定目的的实践”。⑦这对前一种解释作了补充,点出生产方式为什么出现在中间位置。笔者以为,该关系式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讨论如下:

1.什么是生产方式?它的含义我曾在一本书中给出一种解答。⑧就我的理解,问题的关键是在“方式”上。方式原本有两层含义:一是方法;二是形式。但方式还有一个限定的前提条件,即它必须是在动态行为下的。所以,方式是指在动态行为状态下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据此再来分析生产方式:第一,生产以及交换、分配都是动态的。第二,从形式角度认识生产方式,形式是指状态、结构,可以认为,生产方式在本质上是采取一种结构状态。第三,从方法角度认识生产方式,方法是指程序、途径,可以认为,生产方式作为生产方法,在程序上它包括生产过程、工序等,在途径上又包括劳动组织等。生产方式的这层含义,反映出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中有关人的能力的界定。这个含义的生产方式,对生产者来说是操作技能,对管理者来说是管理技能。很明显,从方法角度定义的生产方式主要存在于微观层面,从形式角度定义的生产方式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都会存在。所以我们讨论的生产方式,按“采取一种结构状态”来理解比较恰当。

2.引出两种思考。一是生产力在决定着生产方式去采取一种结构状态,生产方式只能按照生产力的要求去做。生产力是客观存在,所以这种“采取”属于客观决定。这应当是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的唯一解释。二是生产方式决定对生产力当中各因子采取一种结构状态,实际上在该结构状态生成的同时也生成了生产关系。这种“采取”属于主观决定。它会改变原关系式,反倒成了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力,表述为“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生产力”。这个生产方式,相当于本文后面论述中的那个管理方式。就前一个思考来说,如果生产力是合力,而合力是已存在的一种结构状态,那么生产方式对它就是默认性“采取”;如果生产力是某个分力,而该分力能够决定合力的实效,必然也就能够决定合力内部的结构状态,那么这时生产方式将是顺势性“采取”一种结构状态,这个新的结构状态的出现也就是原有结构状态的变迁。

3.以合力定义的生产力是一种结构状态,它生成的同时,生产关系也就生成了。一种关系下的各分力的分布,也就是一种结构状态下的各分力的分布。根据这一点,我们再来分析斯大林的那句话——“生产方式既包括社会生产力,也包括人们的生产关系,而体现着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⑨——可以说类比上没有错误,因为结构状态和关系都可以归依生产方式,当一种结构状态等同于一种关系时,采取一种结构状态自然等于采取一种关系,相当于两者被生产方式给统一了。但逻辑上存在失误,因为社会生产力无疑属于合力,这个合力的结构状态包括“人们的生产关系”,而该关系恰恰是个分力的结构状态,以最简单的抽象来说,它只涉及人力。合力的结构状态与分力的结构状态分明是不同的主体,主体不同如何“统一”。这也说明,斯大林话语中的错误实际上并非来自用生产方式包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三、社会生产力需要进一步解释

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生产方式、社会关系(总合起来的生产关系)又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呢?

按马克思的规定,社会生产力是个合力。合力以组合为前提,就这个意义上说,合力相当于组合。现在给我们提出三个问题:

1.社会生产力属于多元组合,而这个多元实际上又是个不确定项,正像马克思说的“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对于不确定项,基本上就无法进行选择。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是不能成立的。

2.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是个最基本的组合,是高度抽象的一个共性,更简化即为人力—物力组合。如果社会生产力是在这个意思上被解释⑩,社会生产方式将没有做出选择的必要,没有可供选择的等于没有选择。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也不能成立。(11)

3.把社会生产力落实到具体的一个生产力上,比如科技生产力(以下简称科技力)作为首选。有了科技力这个限定条件,那么在这个条件下,笼统地说也就有对劳动者—手工生产资料“组合”方式、劳动者—机器生产资料“组合”方式的选择,也就有对劳动者—旧机器生产资料“组合”方式、劳动者—新机器生产资料“组合”方式的选择。马克思特别指出“科学作为生产过程的独立因素”(12)始终具有它的深刻意义,可以认定科学技术革命是时代前进的火车头。技术进步涉及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两个创新都给定了新的生产力,由此有了对人力—物力“组合”方式的选择。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可以成立。

从以上的分析中反映出,生产力不决定生产方式,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完全是两个问题,不应一概而论。例如,把生产力划分为科技力和非科技力的前提下,类似于说,科技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非科技力的生产力。

生产力预期与生产力实现也是两个问题。预期—方式—实现这是个合乎逻辑的进程,也就是说,需要得到一种生产力的预期,促使产生了怎样把分力因子最优化组合在一起的生产方式,再通过该生产方式最终使生产力得以实现。

四、生产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需要进一步解释

对生产方式概念大致可以有两种理解:(1)它是生产的方式。所谓生产,在这里是限定在生产环节(生产过程),俗称产中,而产前和产后不被包括在内。生产方式指怎样生产(进行生产)的方式,产前、产后都不能算怎样生产(进行生产)。生产方式不能离开生产环节(怎样生产)去定义。(2)生产是指生产有机体,它是以生产环节为中心,并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其他环节的一个大系统,内部保持一种有机的循环。俗称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共同构成了生产的整体。这时的生产方式只能作为一种统称,具体的要由产中、产前和产后分别涉及的一些生产方式来表示。对于以上两种说法,我们分别称前者为狭义生产方式,后者为广义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还要区分为共性的(一般的)和个性的(特定的),可以称一般生产方式和特定生产方式。当然,并非仅仅涉及狭义与广义、共性与个性,根据笔者的理解,生产方式从不同角度可以区分出至少六种类别,见下表1。

表1

在一定条件下,资源配置方式可以和生产方式作为同义词来使用。不过,最好对资源配置在广义上和狭义上作一种区分,比如广义上称资源配置,狭义上称要素配置。有人认为,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作为含义的生产方式属于微观层面的。(13)笔者以为,这一含义的生产方式既是微观层面的、狭义的,也是宏观层面的、广义的,如果从研究角度更确切地加以认定,它应该属于一般的、抽象的,并且又属于无选择的。有人认为,以“经济资源以何种方式分布于社会分工各部门”作为含义的生产方式属于宏观层面的。(14)笔者以为,这一含义的生产方式(资源配置方式)是宏观层面的、广义的,但单纯就“以何种方式分布”来说,它也可以是微观层面的、狭义的,如果从研究角度更确切地加以认定,它应该属于具体的,并且又属于有选择的。

根据吴易风教授对马克思观点的解释,“生产中的资源配置也表现为两种资源配置:一种是抽象的生产一般的资源配置,一种是具体的特定生产方式的资源配置。劳动过程中资源配置属于抽象的生产一般的资源配置,这种资源配置为一切社会形式的生产所共有,不以生产方式为转移。与此不同,具体的特定生产方式的资源配置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性质,不同生产方式有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15)就是说,生产方式同资源配置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看法:(1)资源配置方式无论在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应该是具体的。而生产方式如果以单纯的“×与×结合”作为含义,在宏、微观两个层面都是抽象的,与资源配置方式无关;如果以“以何种方式分布”作为含义,就和资源配置方式有联系,是具体的。(2)资源配置方式在宏观层面既有特定因素,也有一般因素。资源配置方式的特定因素取决于以“×与×结合”作为含义的生产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的一般因素与以“×与×结合”作为含义的生产方式无关。(3)资源配置方式在微观层面只有一般因素,不存在特定因素。(4)如果说有两种资源配置,不应该是一般资源配置和特定资源配置,而应该是宏观资源配置和微观资源配置(要素配置)。“一般”、“特定”这时对于资源配置来说,不是外在的不同类别的区分,而是内在的不同因素的区分。(5)生产方式的性质实际上是在“×与×结合”含义上体现出来,与“以何种方式分布”含义无关。

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资源配置的认识更加细化的解读,我们不妨再举一例。据说,第一,认识资源配置是从三个角度切入,即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和社会,“在马克思看来,资源配置的微观经济合理性与宏观经济合理性乃至社会合理性的契合……”;第二,资源配置宏观经济合理性有两个概念,就是说衡量该合理性有两个尺度,一个与特定现实(生产关系)相适应,归依主观(阶级利益),是微观经济合理性“自动导致”的结果,另一个超越于主观(生产者意志),归依客观(客观规律),“与微观经济合理性是经常地相冲突的”;第三,资源配置的资源可以统一抽象到社会总劳动,即资源最终浓缩为劳动,“资源配置归根结底是社会总劳动在社会分工各部门的配置”;第四,认为“相适应”隐含“隶属”这层关系(16),从而有生产关系隶属于生产方式,资源配置方式隶属于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17)这里其他几点暂且不谈,至少从第四点我们可以导出这么一个关系式:生产方式—生产关系—资源配置方式。

五、社会关系需要进一步解释

也许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关系无非是总合起来的生产关系,即“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18)。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显然,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不能简单地看作同义。社会关系由多元关系构成,只不过生产关系在多元关系中是主体构成因子。具体的同时又是分散的生产关系可以被总合为抽象的同时又是统一的生产关系,这个生产关系总合允许相当于社会关系,但事实上它只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相当于”不等于“就是”。不管马克思在概念上出于什么考虑而同义使用了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19),生产关系总合都应该解释为由生产关系集合而成的构成因子,当然这个构成因子指社会关系的构成因子。可见,即便允许生产关系和生产关系总合在一定意义上同义,生产关系总合与社会关系也不会是同义的。如果用“Y是S的构成因子”这个例子来说明,显然Y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相当于S,但终归Y并非就是S。

社会生产力是和一定社会相联系的生产力,基本上属于多元构成的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表示在合力中能够起决定作用的某个分力。社会生产方式是和一定社会相联系的生产方式,放在不同性质社会的平台上观察,它主要体现出个性;放在一定社会的平台上观察,它主要体现出共性,就是说,同时还有主要体现出个性的其他生产方式存在。社会关系是和一定社会相联系、并由多元构成的集合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反映在集合中能够起主要作用的某个分系统,比如生产关系。就是说,如果没有“一定条件下”这个前提限定,社会关系是不能和生产关系“同义”的。不过令我们不解的是,每个词都有它的含义,又何必混杂起来以所谓同义来使用呢。除非另有目的,否则就是对所要描述事物的本身缺乏清晰的认识。对事物认识模糊导致使用概念含糊。

六、应当区分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

1.区分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笔者以为,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是两个概念,既定的生产方式生成一定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构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先单纯就生产关系来说,一定的生产关系在既定的生产方式并未改变的前提下,也可以与生产方式无关地、通过调整“关系”而产生出新的生产力。比如,在力的平行四边形关系图中,或改变一级分力之间的夹角,或改变构成一级分力的二级分力之间的夹角(相当于改变一级分力的大小,即改变一级分力的力矩),都可以使合力变化。这用文字描述就是:管理方式→生产关系→生产力。

如果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首先要弄清上层建筑的含义。如果认为上层建筑指支配约束人的行为的那些事物,比如意识形态(无形的)和维护秩序系统(有形的),那么,维护秩序系统原本来自管理,因管理社会的需要而有了维护秩序系统的供给,不论该系统具体涉及调节纠纷(法院民事厅)、惩处犯罪(法院刑事厅)、武力解决争端(军队或警察)等,可见该系统的存在,既包含同经济基础相关的因素,也包含与经济基础无关的因素。再说意识形态,它的存在,同样既包含和经济基础相关的因素,也包含与经济基础无关的因素,如管理。实际上,对人的行为加以支配约束,其本身就是管理。由此看来,所谓上层建筑无非就是管理。就是说,不论意识形态还是维护秩序系统最终都要归结为管理。

如果认为经济基础指现实生活,那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假设就有其道理。但是,现实生活并非仅仅是经济活动,就是说,现实生活可以认同为人类活动,而经济活动只是人类活动的一项内容。当然,必须承认经济活动是人类活动的基本点(生存点),离开了经济活动这个基本点人类就无法生存。问题在于,衣食住行的实现(指被生产出来)并没有成为人类活动的全部,如果这样的话人类活动也就简单了,而人类活动的复杂恰恰在于,衣食住行必然涉及财富,财富又必然涉及占有,占有必然引起冲突。何况人类活动中的冲突并非单一的占有冲突,还存在如侵权冲突等。维护秩序实际上就是解决冲突的另一种说法。所以,如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假设是以主因决定论为立论前提,那么,该假设实际上还不能回避一点,即经济基础并非是上层建筑的唯一决定因素。相对应地,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出现次因决定上层建筑。

这里我们不妨假设生存点为F点,在F点以内,可以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认可主因决定论,它意味着常规经济生活决定管理;超过F点,在一定条件下管理由主因决定,在一定条件下管理又是决定于次因。F点是个变量,显然“超过F点”也是个变量,因此主因决定管理还是次因决定管理,必须放在经济变动乃至社会变动的大背景中去判断。

2.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理需要修正。这里我们先给出修正后的结果,它就是图1。

图1

这个过程的表述,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为图2。

图2

对修正后的这个结果,我们再附上有关说明:

(1)不能是笼统的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而应当是具体的科技力决定生产方式。由于科学技术又可以从硬技术和软技术两个角度来理解,硬技术针对生产资料,软技术针对管理,所以这里的科技力是指硬技术范畴的科技力。并且它是既定的,现实中存在的,就是说可以看作科技力存量(20)。在这里,既定、存量和现实中存在都以同义来理解。又因为它属于已经生成的,是等待被使用的,所以我们又把它看作是静态的。

(2)现实中存在的科技力决定生产方式,这个生产方式应当是抽象的。从前面对生产方式类别的分析可以看出,例如,生产工具的科技力决定狭义生产方式,运输工具的科技力可以决定广义生产方式,因为它已经在生产环节以外的流通环节。

(3)在抽象生产方式被确定的同时,实际上也就给定了抽象的生产关系**。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生产方式需要理解为“采取一种结构状态”,而这种结构状态生成的同时生产关系也就生成了。因此在这里我们使用的是“给定”,而不是“决定”。

(4)一种抽象的生产关系的存在,会引出相应的管理方式,以便对该关系实施有效管理。管理是要把抽象的、虚拟的生产关系转化为具体的、实在的生产关系,而实在的生产关系并非虚拟的生产关系的简单copy,它是对虚拟的生产关系的一次具体加工,是生产关系的真正实现。所以在这里我们使用的是“引出”,而不是“决定”。不是虚拟的生产关系**决定管理方式,反倒是管理方式决定实在的生产关系*。

(5)既然动态的生产力*是个合力,那么生成这个合力的各分力之间就存在着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它也就是生产关系。实在的生产关系*决定实在的生产力*。

(6)生产力**即生产力总合,从量值方面说它应该是各行业的生产力*的加总。可以把它看作通常所说的社会生产力。不过这样一来,就把社会生产力看作生产力的社会总量了。这与把社会生产力定义为多元构成的合力,显然又是矛盾的。鉴于社会生产力概念的含糊,现在我们只能这样认为,社会生产力可以从两个角度解释,一是反映生产力的社会属性,即它是多元社会因素的合力;二是反映生产力的社会总量,即它是各行业的生产力的加总。

(7)现在重新回到起始点进行讨论。第一,在“科技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框架中,已论证过生产方式前的生产力概念不可能是社会生产力,而最有可能是科技力。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力是合力这个意义上,决定生产方式的不会是合力,只能是某个分力。反过来,作为分力的科技力可以决定在社会范畴定位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虽然这个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都属于抽象的。可以看出,这个框架中所显示的,基本上处在社会领域。第二,在“管理方式→生产关系*→生产力*”框架中,这个生产力很难以社会生产力存在,因为社会生产力属于多元的,并且是个不确定量,所以该生产力最有可能是行业生产力。这样一来,这个框架中所显示的,基本上处在行业领域。第三,在“生产关系**→管理方式→生产关系*”框架中,生产关系**处在社会领域,生产关系*处在行业领域,可以认为,生产关系**带有共性,生产关系*带有个性,所以生产关系*不会是生产关系**的简单copy。第四,在“生产力*→生产力**”框架中,最终显示出社会生产力。但联系“生产关系**→……→生产力**”框架,社会领域的生产关系并没有以其“关系”合力而生成社会领域的生产力,后者反倒是由行业领域的生产力以加总方式而生成的。一句话,“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框架和社会生产力无联系,而和社会生产力相关联的因素又不在“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框架内。这个问题,正是在我们对有关概念作了必要限定后发现的。

总之,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理还存在问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不过给笔者的感觉是,主要应该对一些经济学概念有明确的界定。如果当年马克思因过于关注宏观构架而使所用的一些概念变得含糊,那么我们决不能继续在含糊概念中讨论同一个问题。显然首先应该做的就是澄清概念。

注释:

①“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2页)“一种……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生产方式……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既定的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这个条件……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95页)

②“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作用物的力量,而这种作用物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取决于科学的一般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这种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

③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前苏联学者卢森贝对此解释说,“所有这些因素构成社会的生产力”(卢森贝:《〈资本论〉注释》,上海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71页)。可见,卢森贝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生产力同社会生产力是同一的概念。这也说明,在马克思笔下,生产力、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力不过是一个含义多种提法。卫兴华教授作了两点解释:(1)“平均熟练程度”包括劳动技能和经验等,“科学”包括它的发展水平和应用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包括协作、分工、生产组织和管理等,“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是指生产资料的数量和品质,“自然条件”包括自然力和自然资源。总之,把分工和协作、科学力量以及自然资源和自然力等,都看作是生产力。(2)马克思为什么要把生产力又称作劳动生产力呢?生产力只能是具体劳动的生产力。离开了生产劳动,就不会有现实的生产力。一切生产力归根到底都是劳动的生产力。(《卫兴华经济学文集》第3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4-627页)

④资源也可以看作资源力,配置也属于一种组合。于是资源配置可以理解为怎样组合资源力。配置前每个资源力都已存在,配置实质上是量的配置,或者说份额上的配置。

⑤⑧陈勇勤:《管理思维导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第141页。

⑥(15)吴易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第18-19页。

⑦(14)(17)孟捷:《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造性转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第62页,第64-69页。

⑨《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2页。

⑩通常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正是这样理解生产力的,即生产力就是在劳动过程中人类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见张宇等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11)实际上有一种观点与此相关。这种观点说,马克思认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但劳动方式在其中只是中介。说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过程”是:“一定性质的生产力对与此相应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决定作用,是以劳动方式为中介而实现的。劳动方式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技术组织形式,在这种技术组织的基础上产生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之上,产生了全部的社会经济关系”。说通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是以劳动方式为中介而实现的”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证明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客观基础,而且系统阐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机制”。(见张宇等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可见,根据这种观点,并不存在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这层关系。因为这种观点并没有说生产力决定劳动方式,而是说在“以劳动方式为中介”的前提下才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作用的实现,才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的实现。

(12)马克思:《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06页。

(13)孟捷:《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造性转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当然,作者所说的是“直接生产者”,即“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这样的话,把生产方式定在微观层面就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单纯的“×与×结合”(即没有涉及以何种方式来结合)不能看作资源配置方式,也就是说,在这个意义上资源配置方式和生产方式就不能作为同义词来使用。

(16)因为,一方面说,资源配置与特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另一方面说,资源配置方式隶属于生产关系,资源配置方式为生产关系所制约。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

(19)这里我们姑且不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这段话,其中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是否真的就被马克思作为同义语在使用。毕竟这两个词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有明显区别。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原本并非同义,把本来非同义的词一定要在同义上使用,必定是出于一种什么目的。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20)关于“科技力存量”这个概念,我们从马克思的一段话中可以体会出来。马克思说:“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的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可见,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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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则的问题与修正_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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