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建设的过程、问题与对策_期货市场论文

中国期货市场建设的过程、问题与对策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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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期货市场的建设过程:简短的回顾

对于当代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创建和发展期货市场是一个全新的尝试。虽然如同我们在即将出版的《现代期货大辞典》的附录“中国期货百年史略”中所追溯与描述的那样,早在清朝中后期中国就已经出现了期货市场的萌芽及其初级形态,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并不是在那时产生的。就是到了民国时期,也只是建立起了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交易所,而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中国真正的和现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是在中共十三大以后开始酝酿、1990年开始起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才迅速发展起来的。从1988年到现在,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中国期货市场建设的理论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发生了两件非常有意义的大事:一是1984年秋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了中国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二是1988年初秋发生了一场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震惊世界的“抢购风潮”。这次风潮是对当时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构造间内在冲突的提示与总结。经过这场风潮以后人们不得不反思,连续数年反复出现所谓农民“卖猪难”、市民“买肉难”、企业间为争夺某种原料而展开各种“大战”、市场震荡一浪超过一浪之类的现象,其症结究竟何在?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理性的、符合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回答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不健全,只有现货市场而无期货市场,没有形成通过期货调节现货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调控体系,现行体制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因此,实践迫切需要我们研究与发展期货市场。1988年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要组织力量研究一下国外的期货制度。 这一指示推动了理论研究的展开,标志着中国期货理论研究工作初步列入日程。

期货市场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课题,一经提出就得到了中国经济理论界的普遍认同,随后研究工作全面展开。到1989年,已经有大量关于期货市场和中国需要发展期货市场的文章出现在各类报刊杂志上,有关专著也相继问世。不过,当时的理论研究还是初步的,多数论著还注重于推广传播期货基础知识、阐述中国发展期货市场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2.中国期货市场得到恢复与初步发展的阶段(1990~1993年)。在经过一个时期的理论准备之后,中国的期货市场开始进入试验阶段。当时,这种试验首先是从建立大宗商品批发市场开始的。1989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首先尝试运用期货机制在哈尔滨建立起了省际粮油批发市场。1990年10月12日,原商业部和河南省政府在郑州联合开办了中国第一家全面引入期货机制的全国性粮食批发市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此后,全国各地又有许多省际粮食批发市场相继开业。这些粮食批发市场都积极利用期货机制,表现出强烈的从现货市场过渡到期货市场的倾向。1991年6月10日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SME)宣告成立,并于1992年1月18日正式开业。 这是中国第一家以标准期货合约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期货交易所,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铜、铝、铅、锌、锡、镍、镁、锑等有色金属。1992年5月28日上海金属交易所成立并开业, 当天成交量超过了50亿元,李鹏总理为交易所开业剪了彩。各地资金纷纷大量注入上海,这种情况大大刺激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以及广大投资者。由于人们在理论认识上存在的偏差、特别是受部门与地方利益的驱动,在无统一管理规则的情况下,各地各部门纷纷创办各种各样的“期货交易所”,到1993年底,全国各类期货交易所已达数十家,如果加上具有办成期货交易所倾向的各种交易市场,权威人士估计其总数可能已经超过1000家。

比期货交易所到处开花的来势还大、还早的是中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创办与发展。在还不够了解和通达期货交易理论和国际期货市场的情况下,各地首先从从事国际期货交易入手,成立了许多期货经纪公司,并大量聘用外国期货经纪人。在中国人不大懂得国际期货业务、更不了解国际期货市场的情况下,不少外国人开始利用中国人在这方面的无知,欺骗中国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广大投资者,以做国际期货为名圈套中国的资金。有名的“百事高期货咨询公司坑害客户事件”和南京上百家客户冲击、捣毁金中富国际期货经纪公司的“金中富事件”以及鞍山东诚国际期货经纪公司所聘用的外国经纪人卷走公司客户资金事件等就是在此间发生的。

与市场发展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共生,在这一时期有关期货市场的论著开始增多,其中粗制滥造的作品也不为鲜见。它充分表明,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迫切需要理论的指导,而科学系统的期货交易理论与政策又远远跟不上期货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中国的期货市场一经恢复就出现过多过滥的局面,是耐人寻味、值得认真总结的。

3.中国期货市场在规范中寻求发展的阶段(1994年至今)。从1994年初到现在,中国期货市场经历了一个过度投机烽火连天、违规事件和恶炒期货风波此起彼伏、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不断规范促进发展的阶段。1994年初首先发生了对6.5线材期货的恶炒, 接着又发生了发端于1994年、到1995年初基本形成气候、最后于1995年2月23 日演变成为震惊中外的国债期货“327风波”, 继而对上海小麦期货的恶炒也于同年3月初达到了高潮, 后来是借中远期合同变相进行期货交易的机构行为泛起,于是在制止国债投机后又出现了上海“3·29胶合板风波”, 1995年5月11~12日上海国债市场再次掀起“319风波”,同年6 月天津红豆期货也掀波浪,长春联交所则因管理失误而产生了交易所定点仓库与部分会员勾结,用空头玉米标准仓单打入交易所牟取暴利的丑闻,不久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再演利用籼米7111合约进行市场操纵、蓄意违规谋利的恶作剧,真可谓波涛汹涌、骇浪涛天。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规范。

针对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混乱,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4年5月16 日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标志着对已成立的期货交易所的全面审核、对期货交易范围的严格限定、对各类期货经纪公司的重新审批、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严格控制、对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严格查处的开始。此间,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组织业内人士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学者参加讨论早已起草好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期货经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境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于推动期货市场建设起到了进行正面理论教育和实施具体政策指导的作用。经过一年左右的重新登记与整顿,撤销了一大批不合格的期货交易所,淘汰、关闭了一大批不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取缔了所有已经查出的非法经纪公司和地下经纪公司,先后暂时中止了诸如白糖、线材、粳米、菜籽油、国债等品种和境外期货的交易。另外,中国证监会也一再发通知、亮黄牌,直至实施将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管金生逮捕法办、将广东金创期货公司清出场外这类强硬措施来强化市场规范。

从以上简短的回顾即可发现,中国的期货市场是在理论准备不够充分、制度构造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虽然中国期货市场建设之初曾经有过中央政府的推动,但这种推动很快就演变成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偏好,生产经营商并不构成中国期货市场创办人或发起人的主体。这就决定了中国期货市场的名义上非盈利性、实际上却充满盈利冲动的特点。它表明,中国期货市场从产生之时就既与欧美不同,又与香港不同。在欧美国家,期货市场的创建与政府无关,但作为市场核心的交易所则是生产经营商的联合体。从几年来走过的路程来看,中国期货市场大致有如下三个特点:(1)中国的地方和部门颇有类似于香港政府的倾向,因而它们成了组建期货市场的主要推动者;(2)中国期货市场从一开始就不是以生产经营商为主体构造的,因而一经建立,它就具有特别强烈的内在投机倾向;(3)中央政府从开始主动到中期变得被动后退,因而在市场发展中实际上扮演了一个“市场建设监督者”和“消防队”的角色。

二、中国期货市场建设中的问题:过度投机及其原因

在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中央政府表现出某种“被动性”,可能与人们对要不要发展期货市场和怎样发展期货市场的认识还未彻底解决有关。在《中国期货市场:起步·转换·发展》和《期货交易理论与实务》等论著中,我们曾经对此做过较为深入的分析与论证。我们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一方面,不能把期货市场的功能估计过高,甚至认为它可以调节和支配整个现货市场;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在一个相当广泛的基础产品领域,包括一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生产与流通领域,期货市场所特有的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功能与作用,是其他任何手段与机制都无法替代的。它之所以有这么大的作用,是因为期货市场首先是一种“虚货”市场。标准合约在期货市场上先行流通与反复转让,是对现货市场供求双方最终承担人的多重和多向选择的过程。期货市场所给定的,实际上是现货交易的结果;现货市场所给定的,则实际上是期货交易的前提。因此,只有加上期货市场以后,“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这样一种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才能够算是完整的和可能是有效率的。从这个角度看,那种关于期货市场能否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生异化的各种担心,显然是多余的。不过,把期货市场当异己,也可能与当前中国期货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是过度投机密切相关。问题是,为什么中国的期货市场上几乎到处都是投机和过度投机、人们几乎看不到和感受不到期货市场的保值功能?目前,中国期货市场还基本上是一个投机市场。在中国期货市场上,过度投机成为常态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五个方面:

1.期货市场全面健康运行的现货市场基础还不充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标志之一是各类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目前,虽然绝大部分现货产品已经全面市场化或基本市场化了,但还有相当比重的现货产品没有市场化。中国目前的经济运行机制还基本上处于“二元化”和“双重性”状态。全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还基本上不是、或者说还主要不是市场,“市场”与“非市场”间的选择与替代必然会对人们的利益追求和实现产生广泛的影响。这就决定了中国期货市场还不具备全面健康运行的现货市场基础。

2.期货市场主体行为还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中国现行体制还是“二元化”的和“双重性”的,只要传统体制还在起主导作用,那么,不是靠制度、而是靠“长官意志”的管理行为就会时有发生。而只要传统体制还在发生作用,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就无法得到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的有效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运行也就必然是震荡型的,投资主体的投资预期也就必然是不稳定性的,因而反复出现市场主体的短期行为、不断诱发市场主体的投机和过度投机、甚至市场主体经常试图通过投机牟利的倾向也就不可避免。

3.期货市场本身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中国的期货市场建设与香港最大的不同之处是,香港期货市场建设是先由政府发动讨论、进行立法,然后再由生产经营商根据法律要求在组建期货交易所的基础上推动其期货市场发展的。中国的期货市场则是在既无法规、又无条例的情况下,首先从部门和地方开始和用行政审批的办法搞起来的。虽然后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办法”和“通知”,但所有这些几乎都是在市场出了问题以后发出的“准法规”。例如,国家工商局制定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 年4月28日)就是在市场上出现期货经纪公司过多过滥的情况下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所批转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1994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1994年10月28日)、国务院证券委印发《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 国家经贸委、内贸部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1994年12月5日)等, 大都是在市场出了问题以后才颁布实施的。这些“规定”、“办法”、“通知”,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都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期货市场缺乏统一运行规则问题,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行为不规范和市场主体发生过度投机等问题。虽然我们必须充分肯定,在没有正式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没有这类“准法规”,市场将处于更加严重的无序与混乱状态。然而,如果这类“准法规”过多,它们本身也就成了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强烈投机倾向的投资主体制造投机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由多部门分别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则”不可能相互完全吻合,一旦投机者发现“规则漏洞”,他们就会加以充分利用。应当肯定,这种利用是正常的,是由市场主体的本质决定的。如果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下,这些市场主体不去充分利用“规则漏洞”所给予的“机会”,倒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正因如此,在中国的期货市场上也就形成了一种市场主体首先发动与政府部门事后控管间的“博弈”。在这种“博弈”中,由于没有一套完整的法规做制约,因而究竟谁胜谁负往往难于确定。这种实践反过来便成了强化投机者执意投机的一个重要原因。

4.期货市场的现行构造也具有助长投机的作用。只要中国的市场参与者还主要不是生产经营商,只要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毫无例外地普遍具有盈利倾向,那么,这种市场构造就必然还是一种助长投机的构造。在这种构造下,市场上将到处充斥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角逐、勾结与竞争,而不可能形成超越自身利益的制衡。

5.期货市场上市合约以小品种为主体,是形成过度投机的一个基础性条件。现行市场上市的期货品种几乎全部都是“小”品种,能够称起“大”品种的几乎没有。在没有“大”品种的情况下,“小”品种就成了市场的主角。“小”品种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现货市场供给量极其有限,保值者很难进入,因而特别容易成为投机者炒作的对象。近一年多来,特别是关闭了小麦、白糖、6.5线材、菜籽油、 国债等大中品种以来,投机资本一直盯住这些“小”品种,一个一个地轮换炒作,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小”品种的保值者即使想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保值,实际上他们往往难于做到有效保值。当然。“大”品种的现货市场也不会达到无限供给的程度,但只要达到一定规模,生产经营商就有了大量进场交易的条件,市场保值的力量也就会增大。在这种市场环境下,投机力就不仅会受到保值力的抑制,而且还会受到投机力自身的抑制。反之,投机力就会处于无市场抑制的亢奋状态。

当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或是在政策上,我们都永远不可设想一个没有投机的期货市场。但是,如果市场经常处于过度投机状态,这个市场就一定是一个失去平衡的和不健全的市场。

三、中国期货市场健康成长的对策:从理论建设到制度构造

1.制度构造是发展期货市场和进行期货市场建设的首要前提。关于期货市场制度构造对于规范和发展中国期货市场的意义,前已述及,只想强调两点:(1)制度构造必须立足于法制, 有关期货交易的法规要尽快出台,不断完善。期货市场不能没有法。要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形成市场当事人要遵法守法,市场执法人也要遵法守法的制度环境与机制。同时,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也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期货交易的规章和风险与投机头寸管理的制度,并不断使之完善。(2)制度构造必须立足于市场构造,因此,调整市场结构,交易所普遍实行会员制,鼓励自营与保值交易,稳步发展期货经纪公司,把清理违规者出场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也是必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

2.理论建设是巩固和发展期货市场建设成果的必要条件。必须正视目前存在的理论混乱。在这里,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期货交易理论的建设,是因为中国的期货市场是在有一定的理论准备,但是在准备得相当不充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至今理论上还存在许多混乱。例如,期货市场究竟是一种“零和博弈”市场还是“负和博弈”市场?参与期货交易、充当期货交易所会员的究竟应当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主还是应当以生产经营商为主?市场发生过度投机,究竟是由于投资主体自身有毛病,还是由于某个交易所管理出了毛病,或是由于市场规则存在缺陷?能不能把“套期保值”(Hedging)等同于“对冲”(Offseting)?“逼仓”(Market Corner)究竟有几种形态?它与“市场轧空”( Market Squ eeze) 又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能不能把“银发市场”( Silver Market)直接当作“银市”(Silver Market)来理解? 在许多问题上、甚至在许多概念上,人们的认识和看法还相当不一致,有些问题和概念甚至还处于完全不清楚并且在不清楚的情况下仍然到处被使用的状态。然而,在这样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基本概念还没有真正弄清楚之前,要想使我们的制度实践、政策实践和交易实践非常理智、规范、有效,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搞清楚这类基本理论问题与基本概念,正确解释这类问题和概念,就成了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面前的一个迫切任务。

3.从社会总体动态角度把握期货市场的本质是发展中国期货市场的基础。与有些人的看法不同,我们认为,从静态分析的角度,特别是从投资者总体静态角度看,期货市场根本不是什么“零和博弈”市场,因为在经过一个时期的市场博弈之后,投资者总体的收益与损失相加并不等于“零”,而是小于零。只有从社会总体静态角度看,这种市场才是一种“零和”市场。因此,从这样两个角度看,期货市场对于投资者来说就仅仅是一个“赌场”,而对于社会总体来说则是一个有无都不那么必要,甚至完全可以取消的“东西”。但是,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因为,如果我们从动态分析的角度,特别是从投资者总体和社会总体动态角度看,期货市场就不再是一个“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市场,而是一个“正和博弈”市场了。其道理就在于,无论从市场投资者总体动态角度还是从社会总体动态角度看,由于期货市场当事人所从事的首先是一种“虚货”交易,因此,在这种交易中他们失掉的往往是现货市场上必然发生的最小机会成本,而得到的则往往是现货市场上难于得到的最大收益。也正是通过他们的这类选择,现货市场总体才减少了交易失误的次数,降低了现货市场交易的总成本。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就不能不发展期货市场,没有期货市场的充分发展,也就不可能有整个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必须从这个意义上来重新认识坚持和大力发展期货市场的本质及其必要性。这是发展中国期货市场的深刻基础。

既然期货市场对于社会总体动态来说是“正和博弈”,那么,参与市场交易、能够成为交易所会员的主体资格就不应取决于其“出身”和“名份”,而应取决于参与者参与市场的动机与实力。政府需要限制的不是非期货经纪公司成为会员,而是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条件。这样一来,实际解决的就可能是在鼓励和发展套期保值的同时,有效地抑制投机和过度投机。

4.运用期货市场规律管理市场是规范和推动期货市场建设的重要保证。期货市场反复出现“逼仓”和过度投机且花样不断翻新,不无规律可循。前述分析表明,在“小”品种占主体的期货市场上,必须经常发生投机和过度投机,出现“逼仓”,且“逼仓”形式不断翻新,这是一个规律。看一看近几年我国期货市场上所发生的历次“逼仓”和过度投机,手法重复的虽然有之,但完全雷同的却不多见。总结起来,几乎所有“逼仓”都遵循了一条基本规律:(1)紧紧盯住小品种和保证金要求相对较低的品种;(2)看准政府监管中所存在的“规则漏洞”和“空子”,在全国范围内游动;(3)利用政府政策进行逆向操作造市; (4)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市场勾结,操纵市场,实现“多逼空”, 或在某一时期操作“空逼多”。如果管理者不能够随着变化了的情况调整其管理方式,而总是跟在已经变化了逼仓方式后面去进行整治,可以断定,这种整治就必然是被动的、防不胜防的。因此解决的办法:一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真正弄清到底有多少种逼仓方式,逼仓方式的变换有何规律;二是从法制建设入手,从制度构造上真正实现抑制过度投机,鼓励套期保值;三是严格按照期货市场规律对市场实施调控与监管,达到规范和推动期货市场建设的目的。

总之,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期货市场建设、发展期货市场,首先要有制度构造的约束与规范,其次要有期货市场理论的建设与规范,同时还要有按照期货市场规律调控和监管市场的程序与规范。没有对期货市场的系统理论分析与严谨阐述,没有对期货交易基本范畴、基本概念的系统理解和把握,期货市场制度就不可能得到正确构造,中国的期货市场也就无法在规范中实现发展,在发展中得到规范。

* 本文为作者主持和即将完成的中国社会科学院1993重点研究项目“期货交易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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