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智勇 熊明松 杨向斌
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贵州贵阳 550081
【摘 要】目的:探讨针对高血压脑出血患者,针对其最佳手术时机实施规范化分析。方法:选取我院2011 年03 月-2014 年03 月高血压脑出血患者120 例(内科组33 例,外科组87 例)。根据所有患者患病到临床治疗的时间,将所有患者分为A1 组(≤7 小时组)、A2 组(7-24小时组)以及A3 组(>72 小时组)。针对所有患者对内外科疗效以及每组之间的临床疗效实施对比。结果:针对A1 组以及A2 组患者,临床选择手术方法进行治疗,最终疗效明显优于内科治疗效果(P<0.05);A1 组与A2 组高血压脑出血患者在手术疗效方面,未表现出显著差异(P>0.05);针对A1 组患者,完成手术后存在较大概率出现颅内再出血的情况,表现出较高的风险。超过7 小时后,患者出现再出血的概率表现为一定程度的下降。针对A3 组患者,在出现呼吸系统、消化系统以及泌尿系统并发症方面,外科患者明显优于内科患者(P<0.05)。结论:针对高血压脑出血患者,在患病后的7 小时-24 小时为对患者实施手术的最佳时机,掌握最佳时机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最终显著提高患者的手术疗效。
【关键词】高血压;脑出血;手术时机;规范化分析
【中图分类号】R74
3.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276-7808(2015)-07-355-01
高血压脑出血属于医院神经外科较为普遍的一种急症,主要因为患者患有高血压疾病后,造成患者出现了脑血管病变的情况,最终导致患者表现出脑内出血的情况,针对中老年患者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临床表现出较高的疾病死亡率以及疾病致残率。针对患者在准备实施临床手术治疗过程中,对患者选择的手术方式以及实施临床手术时机会对患者的临床预后质量造成严重影响【1】。为了确定最佳的手术时机,本文主要针对我院收治的高血压脑出血患者,临床对其手术时机实施规范化分析,现将临床分析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1 年03 月-2014 年03 月120 例(内科组33 例,外科组87 例)高血压脑出血患者。患者的年龄范围为19 岁-78 岁,患者的平均年龄为(55.29±9.49)岁;患者手术前GCS 评分为8 分-15分,平均分数为(10.89±2.19)分;患者的血肿量为13 毫升-125 毫升,患者的平均血肿量为(36.55±18.25)毫升。根据所有患者患病到临床治疗的时间,将所有患者分为A1 组、A2 组以及A3 组。将患有心脏、肝脏以及肾脏等系列疾病的患者进行排除。对比所有患者的年龄等一般资料,表现出均衡性(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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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方法
根据所有患者患病到临床治疗的时间,将所有患者分为A1 组(≤7 小时组)、A2 组(7-24 小时组)以及A3 组(>72 小时组)。针对内科组以及外科组患者分别选择对应方法进行治疗。针对内科组患者,主要方法为按照常规对患者进行止血治疗,对患者实施脱水降颅压治疗、对患者实施对症治疗以及对患者实施支持治疗等。针对外科组患者,主要方法为:①针对所有患者实施CT 简易定位小骨窗开颅血肿清除联合重组链激酶溶化以及引流残留血肿的方法进行治疗;②针对患者选择立体定向血肿穿刺术进行治疗;③针对患者选择侧脑室穿刺血肿引流术进行治疗;④针对患者选择骨瓣开颅血肿清除术进行治疗。
1.3 疗效判断标准
近期疗效判定:主要通过GOS 量表进行评定【2】。其中5 分表示优,4 分表示良,3 分表示中,2 分表示差,1 分表示死亡。远期疗效判定:主要通过Barthel 评分表实施评定【3】。其中5 分表示优:患者能够正常工作,未表现出神经功能缺损情况;4 分表示良:患者的生活能够自理,表现出轻度的神经功能缺损症状;3 分表示中:患者的生活难以自理,难以自行行走;2 分表示差:患者处于植物生存状态;1 分表示死亡。
1.4 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中,选择统计学软件SPSS16.0 完成高血压脑出血患者的临床数据分析,利用t 检验表示计量资料,X2检验表示计数资料,以P<0.05 为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 近期疗效
①针对A1 组患者,在近期疗效方面,外科组患者明显优于内科组患者(P<0.05);②针对A2 组患者,在近期疗效方面,外科组患者明显优于内科组患者(P<0.05);③针对A3 组患者,在近期疗效方面,外科组同内科组患者未表现出显著差异(P>0.05)。
2.2 远期疗效
①针对A1 组患者,在远期疗效方面,外科组患者明显优于内科组患者(P<0.05);②针对A2 组患者,在远期疗效方面,外科组患者明显优于内科组患者(P<0.05);③针对A3 组患者,在远期疗效方面,外科组同内科组患者未表现出显著差异(P>0.05)。
3、讨论
针对高血压脑出血患者,其在患病后的3 小时-6 小时,患者会表现出血肿变化的情况。如果在患者发病的3 小时内,临床选择手术治疗的方法,对患者血肿腔有效减压后,患者存在较大概率出现再出血的情况,对此在患者发病后的6 小时对患者选择手术方法进行治疗,表现出较高的安全系数。因为患者出现再出血情况后,存在较大概率导致患者完成手术后死亡或者存在较大的致残概率,对此对患者实施超早期手术治疗的方法不可行。
经过本次研究发现,针对A1 组以及A2 组患者,临床选择手术方法进行治疗,最终疗效明显优于内科治疗效果(P<0.05);A1 组与A2 组高血压脑出血患者在手术疗效方面,未表现出显著差异(P>0.05);针对A1 组患者,完成手术后存在较大概率出现颅内再出血的情况,表现出较高的风险。超过7 小时后,患者出现再出血的概率表现为一定程度的下降。针对A3 组患者,在出现呼吸系统、消化系统以及泌尿系统并发症方面,外科患者明显优于内科患者(P<0.05)。从而证明发病后的7 小时-24 小时属于手术的最佳时期。总而言之,针对高血压脑出血患者,在发病后的7 小时-24 小时对其实施手术治疗,能够有效提高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最终显著提高高血压脑出血患者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赵雅度.关于"高血压脑出血手术时机的规范化研究"一文的述评[J].中国微侵袭神经外科杂志,2013,8(1):4-4.
[2]田世文.113 例高血压脑出血外科治疗的临床分析[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12,7(4):433-434.
[3]高凯,朱继,徐睿等.高血压脑出血180 例的外科治疗探讨[J].重庆医学,2012,41(19):1940-1942.
论文作者:唐智勇 熊明松 杨向斌
论文发表刊物:《世界复合医学》2015年第7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9/17
标签:患者论文; 脑出血论文; 高血压论文; 疗效论文; 表现出论文; 内科论文; 外科论文; 《世界复合医学》2015年第7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