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信贷业经营管理研究_征信机构论文

印度信贷业经营管理研究_征信机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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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度征信业管理及运作的政府推动特点

作为非征信国家,印度政府(主要是印度储备银行,简称RBI),在推动征信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是推动征信立法;二是强制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开放征信数据;三是积极培育征信市场。

二、印度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

(一)机构设立

2000年,印度财政部和印度储备银行发起成立印度第一家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构——信用信息局(印度)有限公司(CIBIL)。CIBIL为公私合营,股东以信贷机构为主体,为避免大股东控制,推行了股权分散方案,希望在未来实现单一股东股份不超过5%的目标。

印度信用信息局内设商业信用征信局(Commercial Bureau)和消费者信用征信局(Consumer Bureau)两个独立系统数据库,分别采集和发布商业信贷和消费者信贷数据。前者由邓百氏公司以授予软件使用许可的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后者由美国环联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二)运作内容和方式

1.数据采集。印度储备银行依靠行政力量推动数据采集,要求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DFI)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贷款余额超过一千万卢比,不良贷款超过250万卢比的借款人信息①。2005年颁布实施的《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又对采集信息进行了如下规定:(1)由信贷机构提供的贷款或预付款金额和种类、信用卡透支金额及其他融资便利的信息;(2)对信贷业务的担保信息;(3)信贷机构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或其他非资金性质的融资工具信息;(4)信贷机构对客户的信用评价;(5)由信用信息公司采集和保存的其他必要信用信息。

2.数据共享机制。CIBIL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披露有严格控制。各类金融机构须按照信息共享、互惠原则,先申请成为会员,并提供自身拥有的信用信息,才能使用CIBIL提供的借款人信用报告。由此,CIBIL与其会员机构形成紧密的同生共荣关系②,在权利与义务明确的基础上,确保了信息采集和共享的准确性。

3.征信产品服务

CIBIL在合理收费的前提下向会员机构提供有关借款人的信用报告③。随着科技发展和技术支持的增强,该公司正逐步开发并提供信用信息增值产品,如信贷决策支持和防欺诈工具、定制/一般的信用评分、违约概率预测工具和风险/盈利模型等。

(三)政府监管

1.印度储备银行对CIBIL的监管。印度储备银行向信贷提供者(指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机构)颁布多项规范性文件,文件要求:(1)各成员董事会应密切关注所提供信用数据的情况;(2)同意CIBIL采集该机构信贷历史数据和新发生数据;(3)向印度储备银行上报数据采集的进展报告;(4)未上报数据的机构将暂停或终止共享信息的权利;(5)CIBIL与印度储备银行等政府部门一起,构建推动信贷支持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体系。

2.监管发展动态。《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着眼于为CIBIL的运作提供法律支持,特别强调印度储备银行对信用信息公司的设立、运行、退出的审批监管。印度储备银行可要求CIBIL召开董事会并提供报表和相关信息;RBI可在中央政府授权下,指派专人对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构及其账簿和其他资料进行检查,或要求这些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会计记录、账簿和凭证,相关费用由这些机构承担。

(四)数据服务的扩展展望

目前,印度对信贷数据的采集、披露仍严格限制在银行体系的内部共享,属于封闭型的团体互惠模式。但《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对可以参加信用信息公司数据共享体系的会员范围将略有扩大,如信用评级机构将逐步被囊括其中。

三、印度信用评级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

(一)评级机构发展的历史沿革

印度储备银行与印度证监会(SEBI)要求特定的公开证券发行人进行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制度发展的推动力。1988年,RBI要求商业票据发行进行信用评级;1992年SEBI强制特定种类债务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信用评级;1994年6月,RBI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取得评级。除对特定工具进行评级外,财政部已向企业发出通报强化其债务工具评级意识。

1987年,印度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印度信用评级信息服务公司(CRISTIL)开业。为取得市场主体信任,CRISTIL确认了建立与维持信任度的几个要点:管理能力、评级机构的所有者、构成评级方法体系的透明度与准确性、评级的公开性与正直性。CRISTIL的评级工作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除评级业务,还向企业出具报告、进行产业研究等,该公司已成为全球第四大信用评级公司。

(二)印度证监会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

为确保第三方评级的公正性和专业性,1999年,印度证监会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对信用评级机构开立、运行、监督、处罚等做出具体规定。

(三)对外资评级机构的管理

出于对本国评级机构成长期保护,外国评级机构只能以与本地机构合资或合作方式进入。

(四)评级公司运作范围

目前RBI对银行贷款未设第三方评级要求,评级机构主要针对证券市场进行评级。

四、信用信息保护和征信行业标准化

(一)信用信息保护

1.法律限制。印度现行法律(例如《印度国家银行法》[1955]、《印度国家银行法(分支行)》[1959])对借款人信用信息披露有严格保密限制,为此RBI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在借款人同意下,才能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对此限制有所放松,并将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到了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方面。

2.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印度作为非征信国家尚未制定明确的隐私保护法或信用信息保护条例。但参照英美等国的做法,印度政府在有关法规中对保护个人隐私问题也提出了原则要求。

3.银行信贷信用信息使用的限制。银行信贷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严格限定在CIBIL的会员之内,该运作机制对借款人银行信贷信用状况制度的保护,确保了金融信息安全,有利于维护银行体系稳定,获得了印度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二)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

印度政府对安全、金融软件、信息格式、系统软件等提出了完整的征信标准化体系。

五、对中国征信业管理与运作的借鉴意义

(一)坚决走政府推动和商业运作相结合的道路

从印度经验看,鉴于征信信息涉密,由政府部门以行政手段,强制机构和个人让渡部分涉及市场经济交易的信息使用权,通过一定征信制度安排,增强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逆向选择,从而有效促进经济活动开展。

(二)加快构造完善的法律体系

征信体系的建立要求政府立法机构在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增强信息透明度之间取得平衡,尽可能实现法律框架下的信息披露和共享。印度征信业法律在借鉴英美的基础上渐成体系,空白之处,政府部门及时以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和支持。印度储备银行全权负责征信法律的制定、策划,明确的责任有力地推动其征信法律体系的构建。

由于部门利益的难以平衡,中国的征信业法律建设起步较早但成效不足,在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和保持本国特色方面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过于谨慎的立法思维使得征信业法制建设滞后于行业发展需要。为此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在现有人民银行全国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基础上,将保护信息隐私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与交易信息透明度要求有机结合,将市场培育保护与市场合理竞争开放有机结合,加快征信立法工作。

(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征信机构,建设竞争、高效的征信市场

在目前我国征信市场管理较为混乱,市场容量相对狭小,征信机构实力不足、市场开放压力大的情况下,应借鉴印度的有益经验,一是立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征信机构的开立、运行规范、监督、处罚等进行具体规制。二是确立较高进入门槛,避免过度竞争,保证其盈利空间,以吸引人才进行研发和创新。三是外资机构必须以合资方式进入。四是政府部门在推动征信市场需求发展,强制债务工具发行人接受评级要求等方面卓有成效。

因此,为在较短时间内,培育较为成熟的征信市场和征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评级公司等征信机构的准入限制,并在必要的领域强制使用经政府认可的评级公司的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对征信机构的业务开展能力和研发创新能力的监管和督促,建立优胜劣汰的长效机制,使适应市场竞争、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强、社会认可度高的征信机构能脱颖而出。

注释:

①这部分主要是规定商业信用征信局可以采集的数据内容,而消费者信用征信局的数据采集内容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

②2005年颁布实施的《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2005)》第17款明确规定,信用信息公司可以要求其成员单位提供信用信息,成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公司提供自己拥有信用信息。

③商业信用征信局向会员提供商业信用信息报告,而消费者信用局则向会员提供消费者信用信息报告(统称CIR)来揭示借款者的信用风险。CIR主要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和信贷账户信息两方面。正面和负面信息同时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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