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部民族自治州大规模发展的财政政策选择_国内宏观论文

促进中部民族自治州大规模发展的财政政策选择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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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给西部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对于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中部省民族自治州,主要是指湘西自治州和恩施自治州,应利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一系列财政优惠政策,全面投入到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把握这一契机,以期更好地发展自己。但是中部省民族自治州不同于西部民族省区,在西部大开发这一宏大棋局中,它是一颗具有特殊意义的棋子,政府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财政政策时,应根据中部省自治州的特殊情况,区别对待。

一、实施中部省民族自治州大开发的制约因素

湖南湘西自治州和湖北恩施自治州作为纳入西部开发“国家队”的两个特殊成员,由于其特殊的预算级次地位和特殊的地理环境,在实施开发战略过程中存在若干制约因素。

1、优惠政策贯彻受到制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已经有12个省、自治区列入了西部区域范围之内,直接享受国家给予的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而对于同时被纳入西部开发“国家队”的湘西自治州和恩施自治州来说,由于它们分别地处中部省区湖南省和湖北省,国家对自治州的财政优惠政策和财力上的支持,受本地区的省级财政本身财力规模和其他因素的制约而得不到充分实现。

2、转移支付数额标准不合理。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原财政大包干体制的特征,主要实行税收返还的办法。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以前,中部省自治州并不享受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每年递增10%的返还政策,而且在当时条件下,自治州财政根本无能力扩张本级财政的基数,在本省财政与其他中、东部省比较处于劣势的条件下,自治州的税收返还实际上处于“越穷越少返还”的谷底。

3、民族特征导致财政支出数量大。民族特需的生活必需品受民族人数限制,只能在本民族地区销售,市场相对狭隘,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较高,故有相当部分的民族财政用于这方面的补贴。另外,近年来民族地区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广泛,一些特殊支出增加较大,如教育要同时用至少两种语言授课;广播电视、图书出版发行、文艺演出、发展民族体育等等,一般都是使用两种语言文字,配套两班人马,必然增加经费支出。再者民族地区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因素对财政支出的影响也很大。

4、特殊地理环境导致行政成本高于其他地区。两个民族自治州地处偏僻,境内山高坡陡,山地面积占全州面积的80%以上。由于山区复杂的地形,使架桥修路铺线的难度加大,公路弯多坡陡路况差,不仅发展交通运输事业上的投资多,人员往来的交通费用也很高,决定了在这方面自治州的行政成本偏高。由于地域偏远,人员散布广泛,乡镇到村路途遥远,加上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落后,大大地增加了自治州财政在这方面的开支。

5、财政制度改革带来不利影响。国家在推行各项重大改革过程中,自治州承担了较其他地区过大的改革成本。如这次农村税费改革,自治州三级财政估计要减少1.9亿。虽然收入减少是全国普遍的问题,但对于贫困民族地区而言,农业税原来就享受减免的政策,真正运作基层政权的资金还是靠其它收费项目,这次改革除农业税及新附加费外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如果农业税继续减免,那对于民族自治地区而言,基层政权就只能百分之百依靠县、州两级拨款。同时自治州的乡镇政权机构精简和人员压缩比一般地区难度大,给财政带来的压力更大。

6、教育与文化落后导致人才匮乏。拥有260万人口的湘西自治州,目前仍有1/5的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教育与文化建设都是很困难的事情,以至于自治州的干部职工素质普遍偏低,尤其是技术人才奇缺。而人才,又恰恰是大开发的关键所在。怎样培养和引进一些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稳定型人才,是中部省自治州及整个西部地区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而导致的人才匮乏正成为这些地区发展的最大“瓶颈”。

二、促进中部省民族自治州开发的财政政策建议

要改变中部省民族自治州财政的“捉襟见肘”现状,利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优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就要结合中部省民族自治州的特点及其实际情况,从政策上予以支持。

1、加大中央财政对自治州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自治州的转移支付力度,首先应取消税收返还的基数法,采取因素法。其次在上述科学确定转移支付补助的条件下,逐步取消税收返还,提高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重点投入专项拨款。对中央给予民族地区的税收(主要是指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到减少自治州财政收入的部分,应作为中央补助的一个因素。并且要考虑自治州承担的国家各项改革的成本,给予适当的照顾。再次,建立自治州财政与中央财政直接的预算关系。自治州作为西部区域的组成部分势必只能直接与中央财政发生关系,因为这种制度的变更和财力的支持是省级财政无法完成的。

2、对民族自治州地区的经济开发实施倾斜补贴政策。对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和行业,应有明确的财政补贴和奖励政策,这是世界各国的经验总结。德国的《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共同任务法》规定,联邦和州各出资50%,对落后地区的开发给予补贴。荷兰、丹麦等国规定,在开放地区投资的公司可得到相当于资本开支25%的赠款援助。我国为促进民族自治州发展,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施倾斜补贴政策。对在这些地区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加速资源开发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吸引国内外投资,提高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

3、实施支持自治州开发的税收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优先加快东部地区发展的倾斜政策。此项政策在促进东部地区发展,增强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同时,影响了西部的发展效益,加大了西部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采取征收一种特别税,用于民族地区发展。如东西德统一后,为了尽快缩小经济发展差距,德国开征了“团结互助税”,以利于东德为加快发展筹集资金。我国可以考虑专门开征一种“民族团结税”,以某种立法的形式从沿海发达地区征收一项支援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当然它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税种,征收期可定为10年,待各民族共同富裕之后,便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而且民族自治州拥有丰富的矿产、能源和农牧业等自然资源,但由于初级资源的输出和制成品的输入产生的效益双重流失,使得资源优势不能变成经济优势。因此需要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其征收范围,增加对资源所在地的分成比例,逐步改变目前资源丰富,但经济贫困的状况,把资源潜在优势转变成现实的经济优势。

4、改进对自治州开发的财政投融资政策。一是加大对民族自治州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同时,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帮助改善其基础设施条件,尽早见效,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二是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州培育自我开发能力。民族自治州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民族文化资源等,这些资源一经开发,必然焕发出巨大的资源潜力。中央财政可通过实施BOT投资方式,贷款担保、财政贴息和专项补助等政策,给予特殊照顾,积极扶持,使其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财政增收发挥效益。三是尽快调整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为维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权威,进一步强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共享资源开发权益,建议国家协调解决民族县资源税上缴比重过高的问题;同时中央和省在民族地区开矿办厂所得利润中,应给资源所在县有一定的利益分配比重,以便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四是从政策上优化民族自治州的投资环境。

5、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确保民族自治州的稳定和发展。①对少数民族州、县党政机构和政法、教师等由财政支付的职工工资建议省级财政在核定转移支付数额时,实行单列,并通过银行逐月下达,确保“吃饭”问题。②对少数民族州、县历年财政赤字逐步予以核销。③对少数民族地区个人增资(增加工资)困难问题,建议国家增设“增资补助”制度。凡国家出台的增资政策,应由国家财政按实际增资总额给予财政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以补助,以利于保持社会稳定。④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缓解地方财政配套压力。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并没有完全统一,上级政府出政策,下级政府拿钱的问题依然存在,增加了地方财政支出的困难和压力。民族地区财政存在“吃饭”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不得不挤出资金增加配套支出,加剧了财政困难程度。应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措施,调整配套资金范围和比重,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安排计划建设项目时,少搞或不要搞地区配套,或者只限于群众投工投劳,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避免发生因地方无力筹措配套资金而不能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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