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举办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研讨会_邓小平理论论文

中国法学会举办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研讨会_邓小平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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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他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必须“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会上还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这是党的最高领导核心在治国方略上重大决策。广大法学界法律界莫不深受鼓舞,坚决拥护。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按照什么标准,具备什么条件,清除哪些障碍,采取哪些步骤与措施,是摆在法学与法律工作者面前亟需研讨的课题。本刊将以此为主题,就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的诸多问题发表有关论文,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

中国法学会于1996年1月23日至1月25日在京召开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研讨会。这是法学界、法律界深入学习和宣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次重要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锡铭,司法部长肖杨和政法部门其他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开幕式。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专家和学者140余人。

王汉斌同志和李锡铭同志在开幕式上作了讲话。他们高度评价这次会议对宣传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重大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

与会者向会议提交了40余篇论文,并围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精髓与基本内容、它对毛泽东的继承与发展、如何建设高度民主和完备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目前民主法制建设中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会由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剑明等同志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特邀顾问刘国光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程湘清应邀分别作了经济与法律问题和监督问题的专题报告。会长邹瑜和副会长佘孟孝也向会议提交了论文,并作了大会发言。副会长孙琬钟作了总结发言。

现将会议讨论中的观点综述如下。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与会同志指出,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高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我们只有从全局的高度,从战略的高度,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度,从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和拒腐防变的高度,联系国际国内的大形势,放在历史的大背景中,来深入学习和研究,才能真正弄清楚什么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精髓及其基本内容,才能全面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思想,并准确地应用到实践中去。

与会者一致强调,必须高度重视和弘扬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把它列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关于没有民主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思想,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把民主法制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地位的高度,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批准颁发的、中宣部编写的《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已将它单列为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对党的十四大报告中邓小平理论的概括的必要补充,与会者认为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与会者还强调学习研究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对法学研究工作、特别是对青年法学研究工作者,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精髓和基本内容

1.关于核心与精髓。

与会者从不同视角上作出了概括。有的认为,其核心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厉行法治,依法治国;其精髓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走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有的学者认为,核心是要建设高度民主、完备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的认为,核心是坚持立国之本(四项基本原则)、强国之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治国之策(一系列“两手抓”的思想)。有的则认为其核心与精髓就是他的一句名言:“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关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基本内容。

有的学者概括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八个方面的贡献:(1 )第一次提出和阐明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确定它在全局中的重要地位与权威;(2 )正确处理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强调民主是根本目标和主导任务;(3 )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4 )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任务; (5)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内涵,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民主法制建设的16字方针;(6)正确处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治国方略。(7 )正确处理法制建设与社会稳定发展的关系,强调依靠法治惩治腐败,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全面进步。(8 )正确处理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强调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也有的学者认为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基本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即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以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是治国的基本手段;建设高度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基本目标。

三、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与会者一致认为,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在新时期的重大发展。有的学者从历史背景与发展上对毛泽东与邓小平的民主思想作了比较研究,认为毛泽东在理论上找到了跳出历代统治者由兴而亡的“周期率”的根本出路,即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并以其科学的理论与革命实践,指引党和人民夺取了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国家。邓小平的贡献是将民主同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把民主法制提到治国的战略地位高度。有的同志指出,邓小平重视“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强调了“制度建设”,从而回答了国家生活中、历史教训中的种种重大问题,诸如靠什么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靠什么防止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靠什么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安全和权利,靠什么保持政治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靠什么来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无一不是要靠民主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对毛泽东思想的重大发展。

四、如何根据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大家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从提高全民、特别是全党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入手。有的学者指出必须坚决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为此,要分清是法律支配权力还是权力支配法律的界限;分清以身份为核心的等级特权同以契约为核心的法律平等观念的界限。有的学者还着重论述了党与法的关系,认为不摆正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就难以克服长期以来以党代政的弊端,就会有碍实行法治。邓小平早在1941年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指出:“有的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的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甚至有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者,党员可以为非作歹,党员犯法可以宽恕。…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于是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1 〕小平同志这段精辟的言论,至今仍有现实意义。建国后他进一步重申并发展了这一论断,如他在党的八大上的发言中指出要“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工人阶级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等论述,以及在新时期一再强调并着手实际解决、克服以党代政等偏向,都是为建立民主的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决策。

有的学者还着重援引了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有关批判封建主义影响的论述,认为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仍然是封建主义。在批判资产主义自由化思潮的同时,更须十分重视肃清封建主义、官僚主义专制等传统习惯、特权思想、人事制度上的任人唯亲等等弊端和腐败现象,否则,就不可能调动人民的政治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

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着重要解决的问题,讨论中各抒己见,献计献策。

与会者比较一致认为,当前法制建设的关键问题除了继续完善立法外,更主要的是加强执法,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偏向。有的同志着重指出,强有力的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关键,一定要有加强监督的紧迫感。现在滥用权力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有愈演愈烈之势。对此,当务之急是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使国家权力机关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调查权,建立宪法与法律实施的专门监督机构;要按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提出的“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罢免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要健全司法监督制度;要使人民的监督落到实处,并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威力,等等。许多同志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法学研究;进一步壮大法学家与法律家队伍;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建议。有的学者着重指出,目前执法队伍的腐败现象令人担忧,一些人和一些部门执法犯法,司法不公,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甚至以法谋私,严重损害法制的权威与形象,必须痛下决心加以治理。有的同志还指出两个五年普法工作虽有成绩,但法治观念未真正在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头脑中树立并见诸行动,农村普法还有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情况。今后普法工作必须大力改进。

(陶威 整理)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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