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灰色生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跨国公司论文,灰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外企腐败跨国公司生存“潜规则”
深度“沟通”个例
2004年1月10日,就职于一家跨国IT公司中国区高级技术专家王立楠,两周内第4次出差。新年的第一趟差将直接决定公司能否中标某市一个政府信息化项目。如果这个项目中标,在接下来的政府订单中,公司将获得绝对的主动权。
为此,王立楠仔细地检查了所有行囊,一个被两个戴尔笔记本塞得满满的超大专用包,一个装有红色包裹的密码箱,还有数百页的技术资料。
其实,装在密码箱里的东西是有特别含义的。经过前3次边缘“公关”后,今天他将把这个密码箱直接呈送给项目的最终决策者。与前几次去相比,今天的“礼物”似乎更加沉重。他曾开玩笑说:“所见人物的重量级不一样,所以包裹的重量级自然不同。”
与此同时,王立楠面临的困难也是明显的。尽管他是IT圈里的技术权威,技术实力足以让政府官员心服口服。但是当此项目的竞标者还包括两家国内企业和另外一家跨国巨头时,王立楠找出说服决策者的理由并不是件容易事。国内企业对于如何拿下政府的项目是轻车熟路。再者,参与竞标的另外一家跨国巨头在海外根本就是冤家,在此关键时刻行动已经先人一步。王立楠已获悉,对方VP(副总裁)级的人物在开标前,已经与他所会见的当事人有过深度“沟通”。
但经历一番周折的王立楠最终还是没有拿到这一项目,尽管公司在该项目上的公关费用已超过15万元。
跨国公司的多方面本土化
对于一些跨国公司客户经理们来说,王立楠的公关策略再寻常不过。但是来自国外律师事务所的方全明表示,王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跨国公司向政府官员的行贿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应的中国法条。
“本土化不仅是商业策略,还包括与人沟通、与社会环境相融合等很多方面。目前,中国市场环境没有完全法治化,跨国公司通常会选择‘为获得更多利益而付出较少成本’的策略,而其最通常的表现就是———贿赂,参与腐败。”方律师说。据不完全统计,这类案件从2000年开始直线上升,仅2003年国外公司涉嫌贿赂有关的腐败案件达到1500余件,比前一年增长20%。
2003年12月4日,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彭木裕涉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彭木裕被指控受贿的事实是:其担任云南省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在审批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允许其妻从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邹丽佳收取约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在彭木裕接受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审理时,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股东邹丽佳证实,送礼是因为彭木裕在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成立审批过程中给予了帮助和支持。
方律师称,沃尔玛向省级官员贿赂案是外企腐败的一个典型案例。他分析说,在中国市场渐进开放的环境中,不少跨国公司通过贿赂,便利地绕过政策壁垒而迅速获得准入权。而对于被贿赂者
方———官员而言,他们通常掌握着信息、政策、行业发展的资源,由于权力没有明确界定,在利益诱惑之下,一些政府人员可能会与寻求商机的跨国公司们达成一种“默契”,而这种默契最终导致涉外经济领域腐败的发生。
经济学家们已经指出,经济领域内多样化、隐蔽化的腐败行为,实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而处于转轨经济的市场环境中,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有着多元化的特征。中国在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但是并未对这些行为后果做出更详尽的解释。
政府采购背后的黑手
一位熟知内情的人士透露,王立楠所在的公司并非输在承标能力上,事实上,与之参与竞标的国内公司,以及另外的跨国巨头的行为如出一辙,都有台面下的动作。
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教授张岩贵认为,作为外来的经济力量,跨国公司尽管占有资金和技术优势,但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适应市场环境方面却不占先机。张表示,“跨国公司处于中国本土公司和同类国际公司的竞争压力,他们对获得价格操纵权就会表现得非常迫切。当国内公司的竞争行为不正当,嗅觉敏感的跨国公司更可能发现自己行动的空间。”
在大多数转轨经济的国家中,政府采购通常被视作为国内企业提供竞争机会,扩大市场空间的决策。但是,当采购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机构中的权力人员就成为采购行为的单独决策人,成为腐败者的猎食对象。
或许王立楠的失利,是作为其竞争对手另外一个跨国巨头与政府决策者所达成的暂时“双赢”,但是这种双赢已经对原有的国内竞争者造成威胁,政府采购的招标行为因此失去意义。
相关人士的担忧是,王立楠们可能会让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腐败行为处
于恶性循环之中。而富士公司涉嫌胶片走私一案,不能不说是这种恶性循环的一个有力证明。
柯达与中国政府签订“98协议”,规定中国在3年内不接受柯达之外的任何影像企业的合资项目。富士被一脚踢出门外,柯达尽享垄断之利。2003年年初,富士公司被揭发“涉嫌走私”。这可看做是富士在正面政府公关败于柯达后,采取的边缘化、隐藏性的极端行为。
富士为了抢占市场,最后转向反市场的行为,除了富士,谁还会对此负责呢?
灰色地带的避税行为
“尽管国资企业和民资企业逃税要
比跨国公司普遍得多,但是跨国公司逃税金额同样惊人。”前任贸促会会长俞小松这样表示。
199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逃税总额一年就高达3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去年财政收入的1/30,而目前,这个数字还在直线上升。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工作处处长苏晓鲁指责说,目前国内已批准成立40多万家外资企业,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账面上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逾1200亿元。
据透露,很多跨国公司中有专业人才帮助公司寻找税法方面的漏洞,有时候,他们甚至花大价钱借助专门的税务咨询公司来进行合理的避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在研究了外企避税行为后发现,其主要方式是围绕关联交易发生的,其中一个主要途径是转移定价,把利润向境外转移。很多外企通常采取的方式是“高进低出”,在从境外关联企业买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时候,高价买进,再把成品低价卖给海外的关联企业,这样更多的利润流失到了境外,从中国税收来看,达到了避税的目的。在合资企业中,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中方企业的利润就减少了,甚至中方就分不到利润了。
发生在广州市的首例“境内关联企业间融资”反避税案使得跨国公司宝洁的避税行为暴露于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其进行调查的原因是该跨国公司涉及境内关联企业间巨额免息融资问题,广州国税局最后对其进行的处理结果是征收该企业5.95亿元税款,补交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中国政府也早就开始对外企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查调整。1991年《税法》就赋予了税务部门这个权力。但朱青教授认为这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很难,首先是很难知道合理的定价标准是多少,跨国企业的定价是低是高很难确定;其次调查程序很复杂,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当时就规定了审核调整的方法、步骤和程序,但有些规定很难操作,比如有一条叫“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而包括政治、文化等在内的可比非受控因素很难把握,操作性不强。
掌控市场规则
强者是规则的制定者,在中国很多产业占据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中的腐败,也正在使行业规则发生改变,而这种改变往往是瞬间的巧合。
2002年,一家跨国通信巨头刚刚推出无线对讲机的新产品,与此同时,中国信息产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也适时公布了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的通知。规定对409MHZ-410MHZ频率之间的20个信道专门划分为民用,并首次松动了对民用对讲机管理频率的限制。
这意味着该公司的无线对讲标准成了该行业事实的市场标准。因为通信产品实质是技术标准的载体,当拥有无线对讲技术的厂商将产品大规模推向市场。这个通信巨人就成为标准的绝对持有者。正如美国学者丹尼尔考夫曼所言,有些隐性的行为,很难断定它到底离腐败有多远。
现实情况下,国内企业处于产业劣势,并非核心技术的持有者。当跨国公司开展“教育”中国市场的战略时,在与政府的谈判中就占据了相当的主动,他们可能以特殊的公关手段,最后将技术标准变成政府手中的行政决策。
“不要小看一项政策的改变,它可能因此改变很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规则。”国家发改委经济管理与体制研究所副所长高士楫告诉记者,它一方面可能会增加中国企业竞争的成本,更恶劣的情况是,中国企业有可能还要为这种技术埋单。
事实上,当商业个体利益与行政机构产生联合的推动力量时,就会将多元化的技术标准推向其中的一元。当新的产业链还未形成时,行业监督和平衡系统已经被摧毁。
朗讯中国“贿赂门”
“我猜这些天从美国来的飞机上,一定少不了律师。”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中国区首席代表包崇侃(PatrickPowers)半开玩笑地对记者说。
而这一切的源头,来自一份只有300多个英文单词的文件。这份文件由美国电信设备制造巨头朗讯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LU),于当地时间4月6日(周二),正式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朗讯公司是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的230多家会员企业之一,总部位于新泽西茉莉山(MurrayHill)。
文件指出,由于存在涉嫌“FCPA”的内部管理不力行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现任CEO(首席执行官)、COO(首席运营官)、一名财务主管,以及一名市场部经理的职务,并暂由负责全球销售的部门总裁罗伯特·沃斯特(RobertWarstler)负责朗讯(中国)的业务。
这份由其高级副总裁里查德·J·罗森(RichardJRawson)签名的报告,不仅在全球引起了波澜———路透社、美联社、道琼斯以及《纽约时报》、《金融时报》等西方主流媒体几乎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同时也绷紧了那些业已进军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CEO们的神经。
而很多中国人,或许也是从这时起,才开始了解“FCPA”这个概念,即使一些已
经为跨国公司工作多年的人,也不例外。
1977年,美国正式出台了《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简称为“FCPA”),中文一般译为《反海外腐败法》,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
早在去年8月,朗讯就不幸卷入了
“FCPA门”,当时的“震中”是位于中东的沙特阿拉伯;而这—次,风暴又在中国隐约浮现。
对于近年来官司缠身的朗讯而言,似乎已经多少有了些免疫力,消息公布当天,其在纽约的股票交易价格只有两个百分点左右的小幅下跌。
但这一事件在中国可能引发的波澜,却是史无前例的。因为在很多人看来,一旦风波真正演变成风暴,那么朗讯中国很有可能只是这出“大戏”中的一个小角色而已。
漩涡中心
虽然去年8月份的一场官司使得朗讯(中国)很多员工对于“FCPA”的理解程度要超过其他企业,但是这一事件仍然显得有些突然。
据朗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对《财经》表示,被解职的中国区总裁戚道协和首席运营官关赫德都是在4月7日上午才收拾办公室,然后悄然离开。这意味着,即使处于风暴中心的当事人,在之前似乎也和中国区的其他员工一样,并没有从总部得到更加明确的信息。
据称,另外一位涉嫌的财务主管,为现任内地合资企业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青岛朗讯”)的财务主管黄锦昆,上述三人均为台湾人。而在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文件中提到的一名市场部经理,也系青岛朗讯的员工,为大陆人。
在这四人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身兼朗讯(中国)董事长、总裁的戚道协(JasonChi)。
根据朗讯的公开资料,戚于1974年毕业于台湾中原大学,1985年加入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在台湾的子公司美台电讯,也就在这一年,AT&T正式进入中国。
此后,戚历任该公司人力资源及公
共关系处处长、常务副总经理,1995年8月任总经理。
在这期间,1989年,AT&T正式将企业布局为网络系统、全球商业通信系统、微电子以及消费产品等几个业务单位,到了1995年,AT&T彻底重组,其中的设
备制造业务,以及被誉为诺贝尔奖摇篮的贝尔实验室,于1996年2月被重组为朗讯科技有限公司。仅仅两个月后,朗讯就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朗讯诞生之后,戚道协就担纲其台湾业务。1996年10月,他出任朗讯科技台湾分公司的首任总裁及美台电讯总裁。
由于戚在台湾的业绩相当出色,加上其在公司内部先后做过多个岗位,拥有丰富的运作经验和独特的地缘文化优势,因此从2000年10月1日起,他正式担任朗讯(中国)公司总裁,全面统筹朗讯中国所有业务,并负责管理及整合朗讯中国的各个业务部门。
一位现已离任的前朗讯中国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戚评价颇高。在他看来,当时的朗讯中国不仅面临整个电信行业不景气的考验,而且,公司在内部管理层也存在问题,甚至连一些员工都戏称自己为“美国的国企”。而戚极大地提升了朗讯在市场上的操作能力和进取精神,引用一句员工的话说,就是戚让已显疲态的朗讯(中国)变得更加“aggressive”(进取)。
2001年5月,朗讯宣布获得中国联通CDMA网络一期建设合同,新闻公报称“价值数亿美元”。在2001年5月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戚本人乐观地将联通创建CDMA网络称之为“一个新的里程碑”。
事实上,从2001年初起,朗讯中国的销售机器便全速运转。根据朗讯发布的新闻稿,仅2001年l至5月,朗讯就已签署了总额超过8亿美元的合同,除联通
项目外,还包括中国电信及其他运营商签署的光网络、交换与接入系统、GSM无线网络、宽带数据及光纤解决方案等。
随后的一两年间,朗讯迅速成为中国最大的CDMA设备供应商。2002年10月,朗讯与中国联通签订了“数亿美元”的CDMA二期合同,帮助中国联通提供高速无线数据业务。2003年9月,朗讯又赢得联通CDMA网络三期工程首批扩容合同,该合同“价值超过两亿三千万美元”,仅仅过了四个月,2004年1月,朗讯再次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签下大单,拿下“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涉及朗讯几乎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
“联通是朗讯中国的最大客户。”一名朗讯员工告诉记者。
同时,在小灵通、光通信以及数据通信等领域,朗讯中国也多有斩获,其业绩表现要远好于同期公司整体的表现。在朗讯中国新闻稿中,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出现频率仅次于联通,俨然已是大客户。仅山东网通,就于今年3月与朗讯签下1.3亿美元的小灵通网络合同。
实际上,到了2003年,朗讯(中国)的营业额已经达到了9亿美元,占到了公司整体营业额的11%,成为除美国之外,惟一一个对营业贡献达到两位数的分公司。中国市场成为朗讯最重要的海外市场;由于中国市场的突出表现,整个亚太市场的贡献率也已经从2001年的13%增长到去年的20%。
以朗讯最为核心的移动业务为例,2003年,其在美国的营业额下滑了38%,但在海外却增长了10%。该公司的年报称,最大的动力就来自“中国的CDMA网络”。
离职前担任朗讯(中国)首席运营官的关赫德(MichaelKwan),也是朗讯的“老人”,早在20年前就加盟了贝尔实验室,成为了一名软件工程师。据内部人士透露,虽然关出生于台湾,但与戚道协不同,关并没有在台湾的从业经验,系直接从美国总部到中国区任职的。
在担任首席运营官之前,关的职务是青岛朗讯的总裁,这家公司不仅是朗讯在中国建立的第一个合资企业,同时也是朗讯在美国本土之外最大的新生产基地。
目前,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设有八家地区办事处、两个贝尔实验室分部,五个研发中心,多家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员工约3000名。朗讯中国及合资企业为中国及全球市场提供全系列的电信系统,青岛朗讯无疑是其中最为
重要的支点。
“FCPA”之辩
这一事件的核心是“FCPA”。实际上,从1977年诞生至今,围绕着“FCPA”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息过。
《反海外腐败法》产生的大背景,是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之后,民众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厘清企业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界限。而直接的导火索,则来自1976年5月12日美国证监会发表的一份报告。
这份名为《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中指出,有超过400多家的美国企业承认有过可疑或者非法支付行为,这些企业通过赞助的形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政治团体共计支付了超过3亿美元的费用。在这些企业中,有超过100家都位居行业500强之列。
美国司法部的网站上,比较详尽地记录了当年的情况。当时,美国公众普遍认为,这些贿赂行为影响到了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机构的决定以及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同时,这也有违美国公众的道德期望以及价值观。这种行为不仅是不道德,同时也是极其有害的,它腐蚀了公众对于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一句话说,这使得那些正直的企业面临压力:要么降低标准,要么就去冒失去业务的风险。
虽然这些行为的贿赂对象都是外国政府官员,但其消极影响也会反映在国内。正如其商务部前部长理查德森指出的那样,在不少案件中,行贿者不是为了超过外国竞争者,而是为了赢得与其他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随后举行的美国第94届国会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讨论立法问题。据悉,当时委员会考虑,通过两种渠道来制止这种行为。一种是要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信息,如果不披露的话,将面临法律惩罚;另外一种主张是,直接把这种贿赂行为定义为非法行为。
当时的主流舆论均认为,贿赂行为应予谴责,并加以禁止。通过广泛的听取意见,委员会认为,应该将这种行为定义为非法行为,而不是通过公开披露,使其合法化。披露绝对不是一种有效的威慑手段,因为贿赂的潜在收益往往都大于潜在的负面效应。
而且,非法化在执行上,其难度也小于前者。大多数赞成披露的建议,都要求公司必须披露其海外所有的支付行为,哪怕是完全合法的促销费用以及代理费用等,这将使得企业不胜其烦,正常的合法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影响。
自“PA”颁布之时起,就受到美国众多大型企业的激烈反对。在他们看来,欧洲以及其他地区的公司并没有这种约束,这就意味着美国公司将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不得不通过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来推动其他国家也建立类似的制度,同时,也于1988年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虽然把对违法企业的最高罚款金额从100万美元提高到了200万美元,个人处罚额度也从1万美元提高到了10万美元,但在另一个方面,美国公司获得了某种程度的“豁免权”,通俗而言,如果向外国政府人员支付现金的目的,只是为了完成或者加快政府正常的程序,而不是为了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就可以合法化。
根据“FCPA”的规定,涉嫌个人有可能面临五年的刑事监禁,并且终身禁止从事该行业,但在其后的20多年实际执行过程中,这部法律却被广泛认为是一部非常“弱”(weak)的法律。一个最好的佐证就是,迄今为止,真正由美国司法部提出刑事指控的“FCPA”案例,平均每年还不到一起。
尽管如此,类似的立法进程仍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推进。到了2001年春天,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都已经采纳了美国这部法律的内核,有的是采取新立法的方式,有的则对原有的《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
这一进程在去年年底达到了高潮。2003年12月10日,43个国家在墨西哥梅里达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就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此外还规定了详细的管辖、司法合作以及引渡等具体条款。
中国不仅和美国一样成为了第一批签署公约的国家,同时,在公约的成立过程中,中国也一直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如果朗讯中国案件最终得以进入美国的司法程序,这很可能将成为一次非常有典型意义的“试金石”。
以进为退?
“美国总部可以牺牲这四个人,但总不至于要牺牲中国这个市场吧?”
即使在朗讯(中国)内部,一些员工也对记者毫不讳言自己的困惑和不解。
4月7日,也就是朗讯总部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文件的次日,暂时接替戚道协主管中国市场的沃斯特,就与多名来自总部的高级主管一起飞到了北京,随即开始走访客户,安抚之意相当明显。
此后,朗讯也召开了全国各地员工都参加的电话会议。在10多分钟的会议上,总部首次以正式的方式向中国区的员工宣布了解聘上述四人的通知,而据与会人士透露,会议内容“并未超出向证监会递交的文件的信息”。
除了宣布正式的决定之外,在会议上,朗讯总部还以“空前严厉”的语气,要求所有员工均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信息。
而此后,记者试图拨打多人的手机了解更多的信息,但均未成功;而传真给公司的采访申请,截止到4月15日止,也未获得任何回复。很显然,朗讯(中国)进入了一个极端敏感的时期,这种状况要持续多长时间,现在也仍然是个未知数。
这种不解是很容易理解的,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在过去10多年内,包括中国电信市场在内的众多产业,不管从政策环境、法制环境还是市场环境上而言,都处于一个急剧的转型期。其中的不规范之处,我们所谓的“灰幕”抑或是“黑幕”,几乎根本无法避免。
“要做生意,你就没办法等一切都规范了再进去,因此你就不得不去适应这种‘规则’,这在任何行业都是这样,受到严格管制的电信行业显然更是沃土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银行分析师对记者说。
“如果要严格按照‘FCPA’的规定来推究原罪的话,不是80%,不是90%,而是100%的在中国电信市场上的大公司都有问题,无论美国的还是欧洲的,国营的还是民营的。”他补充说。
位于香港的政经风险咨询公司(PoliticalandEconomicRiskConsultancy)董事总经理鲍勃·布拉福同样告诉法新社记者,“朗讯案在电信业中绝非是孤案”,送房、送车、送客户的子女出国留学“非常普遍”。
不过,一位在跨国电信设备制造公司的同事告诉记者,通常跨国公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大规模定货给予回扣;另一种被称为“REP”,即将费用以咨询费的方式支付给第三方;但这两种情形一般都会经公司律师审核。所以,朗讯此次内部审计曝出如此大事,“很有可能超出上述两种情况”。
美国诺盛电信咨询公司分析师王克瑞(CraigWatts)则告诉记者,就中国电信市场而言,“最不透明的时期肯定已经过去了”,尤其是随着几大运营商的海外上市,经济法律的不断完善,这种不规范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少了。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则称,随着中国逐步履行入世承诺,政府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规范和改善,美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投诉已经呈现日益减少的趋势,“更加开明的态度已经逐渐成为很多政府部门的共识”。
放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这一事件引爆的时机的确有些令人困惑,或许我们把目光转向朗讯当前的尴尬处境,才能触摸到一些东西。
朗讯沙特行贿风波
在朗讯成立之后初期,由于市场高涨,加上贝尔实验室的巨大声望,仅在前五年,就完成了高达460亿美元的收购交易,其营业额一度超过了300亿美元大关,净利润也逼近了50亿美元。但此后,电信业大崩溃开始,到了2003年,几经整合和重组之后,朗讯的营业收入即使与1996年相比也下跌了1/3,其股票价格也从1999年底的80多美元,一路下滑到目前的4美元多一些。
2003年8月,沙特阿拉伯Silki-La-Silki国家电信公司(也就是以前的国家通信和计算机集团)在美国依据FCPA起诉朗讯公司,指控后者在1995年至2002年间,向沙特前邮政电话电报部部长阿里·艾·约哈尼(AliA1-Johani)行贿了价值1500万至2100万美元的现金和礼物,从而在沙特无线通信市场上获得了“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生意。此后,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正式对朗讯进行调查。
朗讯也重新对23个海外业务部门和美国国内的海外销售支持部门进行了内部审计,这些地区占到朗讯全球业务网的一半。中国区作为朗讯最为重要的海外市场,自然是朗讯此次内部审计的重点对象。据一位朗讯员工告诉记者,这一轮审查开始于去年10月间。
但对于这决审计,一些朗讯(中国)的人员告诉记者,开始却并未在意,因为从总部派人过来进行内部审计,几乎每年都有,但基本上是程序性的,“当时并没有太意识到有什么特别之处”。
不过这轮审计之后,中国区的情况开始让朗讯总部如坐针毡。虽然目前对于细节没有任何披露,但在诺盛电信的王克瑞看来,朗讯显然遇到了“已经严重到无法在公司内部加以解决的问题”。就在今年3月份,朗讯才刚刚以2500万美元的代价,与美国证监会就公司以前存在的会计问题达成和解,朗讯被指控为“未能与证监会进行充分合作”。
3月中旬,沙特Silki-La-Silki公司向受理沙特“FCPA”案件的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交补充起诉,进一步披露了朗讯行贿的细节。
这份补充起诉书长达86页,与去年8月份相比,增加了敲诈、洗钱两项指控内容,并把矛头直接对准了朗讯公司前任首席执行官里查德·麦克金(RichardMcginn)以及前任首席财务主管唐纳德·皮特森(DonaldKPeterson)、现任公司新兴市场业务部总经理詹姆斯·布瑞顿(JamesKBrewington)。
补充起诉书称,理查德·麦克金批准向美国西雅图的一家顶级的癌症治疗中心开出200万美元的支票。而沙特前邮政电话电报部部长阿里·艾·约哈尼正在这里治疗。有关的朗讯公司内部报批文件,同样经过了詹姆斯·布瑞顿的批准。詹姆斯时任朗讯全球无线网络部总经理,在2001年5月朗讯首次拿下中国联通CDMA一期网络大单之时,正是詹姆斯·布瑞顿亲临新闻发布会现场,并表达了获得联通CDMA合同的“非常振奋”之情。
里查德·麦克金、唐纳德·皮特森均已离开朗讯数年,而詹姆斯·布瑞顿则于今年3月间由全球无线网络部总经理转任新兴市场业务部总经理。
业内人士猜测,一旦朗讯不主动查处中国区可能存在的问题,表现出与美国证监会、司法部两大机构合作和和解的诚意,很可能面临与安然或者世界通信公司类似的严厉惩罚。
玄机重重
如果这种“以退为进”的猜测成立的话,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朗讯能否成功地控制其在中国区的“损失程度”,并且成功说服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就这件事情达成和解。
记者了解到,事件发生后,朗讯中国的正常业务并没有中断,对客户的拜访和项目的管理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看上去相当平静。
但既然朗讯(中国)的很多员工的内心都无法平静,要做到让客户真正保持平静,消除潜在的阴影,在短期之内又谈何容易。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公布具体是哪些政府部门的人员涉嫌收受朗讯(中国)的贿赂,而且中间是否还涉及到电信运营商,仍然是个未知数,因此,要彻底重建这些业已呈现裂纹的“行业关系”,朗讯(中国)仍然需要相当大的努力。
在四名被解职的人员中间,有消息称,戚道协、关赫德以及黄锦昆三人很可能都持有美国绿卡。如果确实的话,这就意味着,美国司法部对其有提起刑事诉讼的管辖权,佳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伯持·威廉姆斯对记者说。
至于另外一名中国员工,美国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认为,只要其劳动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虽然其在美资企业的海外分公司工作,但美国对其并不具有司法管辖权。
当然,美国也没有对可能卷入受贿的中国政府部门人员的司法管辖权。但是,法律专家指出,一旦朗讯不能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从而进入诉讼状态的话,法院有可能会强制披露行贿细节,这样涉嫌收受贿赂的人员也将难以隐藏。
这样的话,即使美国不享有司法管辖权,中国政府的相关涉嫌受贿人员,也很难逃脱制裁。因为,中国不仅在《刑法》中对此有具体规定,而且在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也承诺了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司法合作以及协助的责任。
“多米诺骨牌”很可能就此打开:什么人卷入朗讯中国“贿赂门”?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电信运营商?后者虽然并不受“FCPA”制约,但由于中国四大电信运营商部是国有企业,因此触犯《刑法》是显然的;很有可能的是,对可能涉案的政府工作人员或者电信运营商工作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又会涉及到更多的国内国外的电信设备制造商潜在的贿赂行为。不过,记者致电中纪委新闻处,得到的答复是称尚未听说有部门介入朗讯案;最高检察院新闻处则称不可能对仅有媒体报道即开始调查,最高检察院反贪局则未作答复。一位供职于最高检察院的人士称,通常按程序来说,如果确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接受贿赂,会按贪污贿赂或商业贿赂罪论处。但朗讯案目前如果无人提供具体证据,检察院一般不会介入。
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告诉记者,受贿案的一般情况是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之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如果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也有权直接立案;除此,社会影响极大也可能会立案。他认为,此事朗讯已经做出内部处分,且有大量媒体报道,检察机关不应保持沉默。
此外,目前中国的主要电信运营商如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为CHA)、中国移动(纽约证券交易所CHM)都在美国上市。一旦波及到这几家公司,公司以及内部相关人员都可能遭到美国证监会的严厉处罚,并且面临可能的股民集体诉讼的困境。
这种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包括路透社在内的海外媒体,以及众多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认为,朗讯与美国证监会以及司法部达成的和解的可能性还是更大一些,朗讯以及上述四人可能会支付金额不等的罚款。毕竟,中美关系历来相当微妙,延伸出太多的枝节似乎也不符合美国企业界的利益。但是,任何可能性都无法截然排除。无论结局如何演绎,朗讯中国的“贿赂门”事件的影响,都要远远超过单纯的公司事件本身。
在诺盛电信的王克瑞看来,这起风波肯定会让不少跨国公司再思其在华策略。对于这一事件,巴克莱的分析师就对彭博社坦言:“看来朗讯在中国的管理并不怎么好”。
不仅在电信行业,几乎在所有的跨国公司和其中国区之间的关系都是比较微妙的。因为中国本身有自己非常独特的文化,而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国又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想法以及操作方式都存在分歧。
一种被认为是快速本地化的方式,就是让台湾、香港等地的职业经理人负责中国大陆市场,借助文化上的认同感进行管理。但是,这种想法又往往处于摇摆之中,在王克瑞看来,管理者很可能面临一个非常困难的境地:不接近本地市场的想法,业绩上不去;但过于脱离总部的理念,总部又会干脆直接派人过来走马换将。
因此,一些跨国公司不仅会派律师过来,对一些环节进行更细致的内部审核,防止从制度上触犯“FCPA”。同时,也会采取进一步的管理策略,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做到平衡局势。
这种忧虑也许并不是虚构的,弗罗斯特·沙利文(中国)公司总经理王煜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不约而同的提到在管理上可能的影响。
在他看来,这可能会影响到华人管理层在跨国公司中谋求更高的地位。在这起事件中,四名被解聘的员工均为华人或者华裔。在一些跨国公司传统的理念中,对华人在管理上本来就缺乏足够的认同感,这一事件很可能会进一步强化这一不良印象。
实际上,在跨国公司中,华人的角色仍然更多地局限在大中华地区的位置,即使升迁至亚太甚至总部的高级职位,但基本上也都主管技术或者大中华地区,很少有负责全球性管理策略的。
而且即使在台湾和内地经理层之间,各种摩擦也时有耳闻。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印度人在美国公司中的管理层中一直相当团结和稳固,这不仅促进了印度本土管理人才和企业的快速起飞,同时也使得印度有机会在跨国公司的产业链中谋求到更加有利的位置,比如软件以及服务的外包等。
或许,时间将会逐渐化解因为这一事件而引发的司法、管理甚至制度上、政治化的忧虑,但是,尽快奠定市场行为的法制框架,着力打造一个更加透明化的政策和管制环境,仍然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
因为随着更多的中国企业越来越活跃于海外市场,跨国公司在中国经历的一切阵痛,TCL、华为、中兴、海尔以及中海油等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也都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政府有责任以国内市场为起点,站在更加深远的尺度上加以考量,因为这一切,实际上都并不遥远。
在美国司法部关于FCPA的主页上,存有历年各美国公司向司法部FCPA工作组申请裁量的案例。记者发现,2004年4月1日所公布案例中,申请者是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非常巧的是,所申请的事项是与中国司法部在北京合办劳动法国际比较研讨会。
申请者称,为举办研讨会,申请者将支付以下费用:场地费、翻译费、会议期间的接待和用餐费、外地政府官员的交通费、与会者的住宿费、会议材料的打印费。
申请者请求美国司法部裁量,他们支付这些费用,是否违反了FCPA?他们向美国司法部保证:他们跟与会者所属政府部门没有商业关系;他们并不知晓自己参会的客户与与会的中国政府官员有无商业关系;他们已经获得中国司法部副部长的一封证明他们支付会议费用并未违反中国法律的保证函;是中国司法部派出而不是他们指定与会的司法部官员;他们所支付的任何会议费用都将有发票;他们将不会提供任何礼品给参会者;
基于以上信息,美国司法部做出裁量:他们将不会对该申请者采取法律行动。这是记者所查知的最新一起,也是惟一一起美国公司就在中国境内的行为申请司法部FCPA裁量。以后会更多吗?
著名的反腐败国际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新近发布了2003年度报告,其中列举了133个国家和地区的年度腐败指数排名,名次越居前,则腐败程度越低。美国是第18名,沙特阿拉伯是第46各,中国是第66名。
“贵族朗讯”带来的深层思考
在朗讯(中国)4名主官被解雇事件发生的很短时间里,北京已有多家媒体各抒己见。也曾有爱护朗讯(中国)有加的朋友担心说,朗讯这样揭自己的丑,不是给自己留下一个灰色尾巴吗?这不明亮的色调会带给他们什么影响很难一时下判断。这样做到底值不值?
此事如果发生在中国的企业,我们会想到这是否有一种暗示?能敢对“潜规则”(也称商业规则)的游戏者动手术真的不可小视。就在河北大午集团孙大午的一案余音还未消尽之时,又传来跨国公司对游戏于“潜规则”与“规则”之间的高官实行解雇时,我们不得不再次对这
类问题深思。毕竟这已是新世纪。
其实,曾在1999年任朗讯总部高管的全球著名女企业家卡莉(今日惠普公司CEO)在她将学到的历史、哲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融合的科学精神运用到企业管理上时就明确表示过:企业如同一个“小社会”,要讲责任、讲义务、讲公德、讲创造、讲发挥。
这种精神到了朗讯新一代CEO陆思博身上更加发扬光大了。在企业困难时期如何创造最佳公众形象上,陆思博尤堪“优秀的建设者”。
要想真正地理解朗讯执法的背景和理由,必须首先理解全球化经济的真正意义,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应该是深层次的。
关于“全球化”与“本土化”
早有经济学家说,“从远距离看,美国的经济发展是健康的。”美国媒体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一直将美国描绘为辉煌的繁荣昌盛的时代。但是“安然事件”以后,仅《公开完整性中心》估计,数以千计的美国公司仅1995年一年逃税的税款总额就达1950亿美元。“财富战胜了智慧,市场战胜了道德”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人们不禁要问,掌握着全球化否决权的美国到底推行的是哪一种类型的全球化?是不是“双重标准”?
目前,任何一家跨国公司都涉及到“本土化”问题。就曾有外籍管理者笑着对笔者说,“中国本土化”能否理解为在一种东方文化氛围浓厚的环境下学会吃、喝、拉、卡、要?像崇拜自己的宗教一样奉诚这种“潜规则”?虽是玩笑话,但彼此心知肚明。这些跨国公司的高管们,凡是在中国呆上几年的,哪个不熟知“本土文化”的含义?
但是,这就意味着任职跨国公司高管的本土精英们可以大胆地运用各种手段游戏“潜规则”吗?即便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为了争夺中国市场份额?
回答是否定的。尤其是在2004年。
近期有专著称,安然事件后,世界各大商学院课程中都对“道德、责任、更大的目标”加以关注,有的已经调整了教程计划。因为市场已经掀起了自省和改革的浪潮,所以商学院的新口号不再是“超常的薪水和网络新生意”,而是“道德价值、公司责任和正直”。正如美国沃顿商学院院长哈克斯最近所说:“下一个浪潮其实一点也不新,就是回到最基本的。我们都在淘金热中昏了头。”
哈克斯提醒企业家———这是回归基本。无论在本国还是其他国家。
可以说,朗讯听懂了这种声音。
事实上,中国的确有大部分人同情朗讯(中国)的几位大将。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这几个人也的确心存“委屈”。身处中国这块土地,“迁就环境”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谁不懂?铤而走险的本土化经理人大有人在。可以肯定地是,他们首先不是为了个人。谁不希望自己在任时能为企业造福,同时赢得业绩实现价值?况且,许多,跨国公司不是一直与相关部门玩“潜规则”游戏吗?
可话说回来,“潜规则”就是“潜规则”。就是一颗定时炸弹,它拿不到阳光下去晒。朗讯美国总部难道不了解,正是曾经利用这种“潜规则”才带给企业一些既得利益吗?难道就中国有这种“潜规则”吗?可为什么偏偏就查出中国公司的问题呢?
所以,无论在“电信业有威信”的戚道协等人,为朗讯(中国)立下了多少功劳、内心存有多少苦水,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是无法用眼泪撼动的。陆思博也绝不会因为不久前访华时给予她的部下那么中肯的肯定而放弃这铁的原则。朗讯要成全自己全球市场的真、善、美形象,这样才能体现有竞争、有合作、有诚信、有履约的企业精神,才符合“市场秩序的伦理维度”。这“维度”的成功与否是国际经济学界的专家们能一眼看透的。当然了,最重要的一点是,CEO陆思博是深深懂得这“维度”的重要性的。2004年的陆思博不会忘记曾经读过的罗尔斯《正义论》和《万民法》。这被美国企业家视为理论镜像的“法宝”再一次提醒了21世纪的企业家们“正义是社会秩序的首要美德,而且适应不同社会和国家。”
企业有原则,但不能脱离其国家原则。
企业有文化,但不能脱离其国家文化。
而且,法律是不容任何人违犯的。
其实,我国经济学家汪丁丁早在上世纪末就坦言过:“某些跨国公司走‘官
商勾结’式发展战略的倾向,对中国的市场化改革非常不利;对提高中国市场的竞争非常不利;对中国社会消除它已经非常普遍的腐败非常不利。”因为实践证明,“市场游戏的内在规则,也是市场远行的道德基础。”
关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
也许朗讯自己也明白,眼下的这种损失是不小的。媒体的连番轰炸、一问再问使得来中国处理危机的人也“灰溜溜的回美国去了”。但他们更懂得“道德课不是一剂小儿麻痹预防针”。如果这个意识也消失了的话,企业的社会责任无从谈起。朗讯在世界各地有那么多分公司,
而且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最低的道德标准存在。尤其是2002年以后,美国大公司的日子并不好过,美国商人受人尊重的程度已经比政客低了许多。这让那些正处于跋涉之中的跨国公司CEO们身上的担子更加沉重。
这不由得让我们去思考,除了拥有高等学府的文凭和摸爬滚打的企业经验,一个企业领袖的资格到底是什么?
有专家分析了20多个全球优秀CEO的奋斗史后总结:CEO的智慧是推动商业往前奋进的最主要的源泉之一,所以,没有思想的CEO是不称职的。
由此,我们可以说,陆思博是有魄力、有力量的。她的魄力和力量来自于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企业存在问题的感觉。她懂得“最后的利益是更高的利益”。
试想,朗讯如果不采取“壮士断腕”的方式来保全企业生命的质量,早晚会出现全局利益上的“瘫痪”。如果都把“潜规则”当成“规则”,那么,谁来维护向上的正义?谁来遵守已定的法律?谁来最终推动社会进步?要想最终不成为第三个、第四个“安然公司”,必须学会保持清醒。
朗讯(中国)可能会有一个“阵痛期”,但换回的价值也很难估量。至少中国会有更多的政府部门、企业、企业家、学者记住了2004年春天的朗讯,记住了这个企业的一种态度———追求速度不等于追求邪恶。既然同意追求“全球价值”,那就得努力遵循“世界公民视角下的普通历史观”。
就在此消息传播期间,笔者又读到了惠普公司CEO卡莉的一番演讲发言。卡莉说,“日本的‘明治’是启明的意思,这与意大利文艺复兴发起者渴望的是一样的。两国复兴的共同点也是他们所具有的那种精神———那对未来的展望以及对阻碍发展的旧制度的废除坚决。”
走新型产业路线是对往日传统产业的改革;维护新社会格局也是对不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制度的告别。这需要像卡莉和陆思博这样的企业精英们来努力推动。由此,我们有理由为她们鼓掌、加油、致敬!朗讯不想做“国王的新衣”那样的自欺欺人之事,他们需要用智慧审视企业、审视市场、审视社会。
但愿“品质与负责都是美国企业传统上的美德”这曾经感染无数人的理念能够继续在世界各地传播下去,那样才会有更多的人才加入到他们的企业中,为这个世界创造更大的财富。我相信,这才是朗讯想要的真东西。如果朗讯想做真正的“贵族”,就必须珍惜“细节的积累”。历史上,“蓝血人”就是凭借这些细节辨认彼此的。
跨国企业“黑金营销”滋生腐败
从一向以管理严厉的花旗银行传来了这样一条新闻。6月23日,花旗集团决定暂停其亚太区副主席任克英和驻北京的中国投资银行主管颜庆华的职务。造成此二人被停职的原因在于“他们向监管层和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信息”。
与此相反,坊间流传的说法却是,花旗几位在华高层的主要问题是其为争取项目向国内相关人员行贿的行为被举报,目前正在调查中。
从在华的跨国公司传来了这样那样的丑闻,中国老百姓不禁要问,一向打着“诚信”标志的跨国公司到底怎样了?
跨国公司的“黑金营销”
跨国公司的丑闻在全球范围并不少见,瑞士媒体7月7日的一篇报道称,“瑞士与瑞典合资的ABB集团的两家子公司因行贿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判罚1640万美元。报道说,从1998年到2003年,为了获得大额石油项目工程合同,ABB集团在美国和英国的两家子公司曾向尼日利亚政府代表至少行贿110万美元。”
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的ABB集团发言人托马斯·施密特当日证实了这一消息。在ABB公司的英文网站上也登载了此事,该公司对这一行为的解释是,这是ABB底下两个子公司前职员某些不合适的付款行为造成。
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事件近十年来呈上升趋势。有数字统计,中国在最近10年,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或外商有关。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约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
业内通常都将跨国公司的贿赂称之为“黑金营销”,亦有人称之为“政府公关”。中科院美国经济所的罗振兴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在华的跨国公司有90%都涉及到“黑金营销”或者是“政府公关”。而这些跨国公司的手法也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察觉。那跨国公司究竟都是使用什么手段进行“黑金营销”?
有着长期海外工作经历的赵波尖锐地指出,“做这种事情不需要一个有智慧的人,即使是笨蛋也能做好。只要你有钱,会投其所好即可。”
话语虽然偏激,但不无道理。当跨国公司为了达到争夺市场的目的,在熟悉了中国“国情”之后,“黑金营销”也就顺应而至。
但来华的跨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他们的每笔钱的使用都要经过董事会,通常这些公司都有严格的审核制度。
据朗讯的一名工作人员透露,通常朗讯会对每一个子公司进行年度审核。
而—个审核要进行一个半月左右,这期间包括做计划需要2周,实地性的调查工作花费2到3周,最后做报告需要2周时间。审核项目包括对子公司财务状况、运营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的稽查规定做一个了解。
即便是这样,朗讯仍旧爆出了“行贿丑闻”,让人不得不深思,究竟是哪个环
节出了错,行贿人员又是如何做到瞒天过海的?“方法多种多样,较之国内企业有过之,也更为隐蔽。”赵波指出。
记者从多方面渠道了解到,某制造通讯芯片的跨国公司采取的办法是外包,每年给公关公司近百万美元,由公关公司代为“公关”,从而解决本公司做账的问题;还有跨国公司利用中间商,同客户谈好折扣费后,自己并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一切操作由中间商幕后进行,以此将财务合法化。
还有一种类似的做法是,将产品以低廉的价格发给经销商。比如说,本来所有的产品需要100万元,但是给经销商的价格却为80万元。在这一暗箱操作当中,就包含了拿去做“黑金营销”的费用。
一位在外企做过多年财务工作的员工爆料,比如,将行贿的钱通过开列“项目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账目来支付;用签小合同的方式将钱移支出来;在做零售的有现金流动的公司用支票夹换现金等。
而让官员的孩子到国外留学、期许公司的期权等做法令人眼花缭乱,不胜枚举。
扭曲的“本土化”
原本以“诚信”示人的跨国企业何以到了中国就变了“模样”?
赵波指出,是中国的环境造就了跨
国公司的“本土化”。虽然拥有资金和技术等种种优势,然而毕竟是外来的经济力量,跨国公司在适应中国市场环境、影
响政府决策等方面难抢先机。然而,政府部门因权力滥用导致的寻租行为,中国本土竞争对手依赖腐败等不正当行为对跨国公司自身的经营、业绩形成的沉重压力等等,都会促使跨国公司效仿中国公司对政府以及客户采取“特殊沟通”的方式———嗅觉敏感的跨国公司更能发现自己行动的空间,有些跨国公司甚至已经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适应中国本土市场的“异化”策略。
朗讯事件以及发生不久的花旗事件无疑就是很好的范例。
6月23日,花旗集团在致高层管理人员的内部备忘录中称,经过认真细致的研究之后,公司遗憾地决定暂停其亚太区副主席任克英和驻北京的中国投资银行主管颜庆华的职务。这份备忘录称,造成此二人被停职的原因在于“他们向监管层和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信息”。
但与此相反,坊间流传的说法却是,任的问题,主要是其为争取项目向国内相关人员行贿的行为被举报,目前正在调查中。业界对任克英的评价是“一位非常善于把专业竞争,转向了对权力人物的争取”。
跨国公司的“本土化”还表现在用人上,任克英乃1978年改革开放后最早赴美留学的中国人中的一员,其后,任在美投资银行贝尔斯登(BearStearn)工作逾7年,升至高级董事总经理;2001年8月转任所罗门美邦(现称花旗环球金融)中国业务部主管。无论是对业务的精通以及
国内的行情,均非常熟悉。
聘用精通业务,且熟悉中国国情的人士,这种做法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借用
到商业领域中来。
链接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此法案是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中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带来的一个副产品。虽然此法自1977年诞生之日起,就受到美国众多大型企业的激烈反对,也因历届美国政府的政治理念差异而左右摇摆。但自2002年美国安然事件等公司丑闻大曝光之后,布什政府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金融市场,开始对公司丑闻采取愈发严厉的态度。
跨国公司行贿真相
2004年1月,韩国有史以来最大一宗涉及跨国公司的腐败案被揭露出来:美国IT业巨头IBM公司韩国分公司的高级经理被指控向韩国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价值5500万美元的合同。IBM是在韩投资的跨国公司中经营最成功的公司之一,去年还被评为韩国最受尊敬的外国公司。
之前一个月,在中国昆明,一向以管理严格著称,“供应商送支笔,请杯茶就被视为行贿”的世界第一大零售商沃尔玛也与“行贿”扯上了关系。在彭木裕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中,彭木裕被指控受贿的事实是:其担任云南省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在审批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默认其妻收受了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邹丽佳价值约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
虽然沃尔玛表示:“此事与沃尔玛完全无关,对邹丽佳送礼一事,沃尔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纯属中资股东邹丽佳个人的行为。”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也没有因此受到任何处罚,但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就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公关能力越来越强,因竞争或者某种利益的需要,跨国公司强势公关引发的一些行贿现象也开始呈上升趋势。
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腐败与全球经济》一书中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所谓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腐败几乎无处不在。”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本地企业,都在为了获得诸如市场准入、政策优惠和稀缺资源,而想尽一切办法“改善”与政府和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其中肯定存在着大量的非法行为。印尼前总统苏哈托、韩国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尼日利亚前总统阿巴查、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墨西哥前总统萨里纳斯都因贪污受贿而下台,在这些著名的事件中,就有不少跨国公司的身影。
数年前,世界银行对全球3600家对外贸易公司的调查显示,有四成的公司在69个国家通过贿赂做生意,估计贿赂款项总额相当于全球合约生意的一至二成,有的公司贿赂款项达10亿美元。但实际上被揭露出来的跨国公司行贿案件并不多,受到惩罚的更如沧海之一粟。
早在1977年,美国就颁布了《国外腐败行为法案》,率先针对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政府官员的行贿行为作出惩罚的规定。尽管在其后的时间内,惩罚跨国公司的案件屈指可数,美国的跨国公司还是认为这会“损害美国公司在国外的利益,影响美国公司在国外的竞争力”。美国中央情报局据称还发现从1994年到2001年初,美国公司参与的400项价值2000亿美元的国际合同竞争,都因外国公司的成功行贿而落败。这不由得让华盛顿大光其火。因此,美国要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必须制定相关的惩罚跨国公司行贿行为的法案。1997年OECD国家(除英国外)签署了反对行贿受贿的协定,迄今为止,已经有35个国家签署了该协定。
尽管已经有法可依,但由于规范跨国公司腐败行为法律的固有缺陷以及追踪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存在困难,更重要的是各国的利益难以协调,规范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法律依然形同虚设。
跨国公司行贿已经是人所共知的话题,但是,追踪、确定跨国公司的行贿行动却是困难重重。一方面,跨国公司进行贿赂,要么是通过公关费的方式予以解释,要么它们可以找到各种“正当”的理由予以阐释。另一方面,对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要么通过其他公司的举报,要么通过自身的揭露的方式才得以起诉,因此,追踪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存在困难。
一些跨国公司甚至提出了进行行贿的冠冕堂皇的理由。“正当”理由之一是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和母国存在巨大差异,东道国普遍存在腐败行为,如果不进行行贿,根本不可能赢得竞争。正当理由之二是为了绕过东道国的各种不合理的法规和政策,必须行贿。
从目前的情况看,跨国公司的行贿行为在各国得以起诉的主要依据主要是其他跨国公司的举报,然而,同一国家内部的跨国公司竞争同一项目的可能性较小,从而相互举报的可能性也较小。各国虽然存在审判跨国公司的法院,但检察官对跨国公司国外的腐败行为难以像国内一样进行监察,这样就增加了追踪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难度。
隐蔽的行贿方式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有潜力增长最快的新兴市场,特别是近十年来,来自于跨国公司的进出口贸易和直接投资都呈迅猛发展之势。为了更快打开中国市场,赚取巨额利润,跨国公司除了体现出自身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外,关键还在于说服中国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谈判能力,而其中甚至包括了不惜采取行贿的方式。
所有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商业书籍都会警告西方人“关系”的重要性,这往往意味着给政府官员和国企领导的贿赂、回扣。虽然没人怀疑行贿的存在,但是几乎没有一家跨国公司承认遇到过这种事,所有公开接受采访的西方管理人员都否认曾被索贿。
也许有人认为,“腐败已经不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做生意的大问题了。因为中国渴望得到外商直接投资,大型跨国公司在谈判时往往处于很有利的地位,不需要行贿。”但在实际上,中国目前还有很多行业限制外资的进入,招商引资的政策也各有不同,为先于WTO承诺进入或扩大中国市场,或是得到更多的土地、税收优惠,或是得到更多来自中国的采购机会,众多跨国公司都在增强他们公关的能力,这其中就包括了如何贿赂中国的政府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
就在数年前,还经常能看到有些文章在分析国内企业对于跨国公司的优势,其中有一条是“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言下之意是跨国公司不懂得“送礼拉关系”这一套。但时过境迁,现在跨国公司可能行贿金额更大,行贿方式也比国内企业隐蔽得多。
为了逃避中国法律的惩处,跨国公司一般不直接使用可以查证出来或者使受贿者老是提心吊胆的金钱来进行贿赂,而是采取更为隐蔽的行贿方式。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鼓励中国的年轻人去西方深造、将来更好地为国效劳为幌子,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提供条件。通常是跨国公司给国外的一个什么学校赞助,然后让这个学校给官员的子女发奖学金,弄到国外上学、定居。这样这个官员既没有风险,还能炫耀他的孩子有多棒;还有绕得更远的,就是跨国公司把这笔钱捐给国外的一个慈善基金会,这个基金会再以赞助教育的名义把这笔钱给某个学校,然后这个学校再发奖学金给这个官员的儿子,这样就一点痕迹也没
另一种方式是“腐败期权”。即官员给开绿灯的当时,跨国公司方面一点好处都不给,等这个官员退休或下海后,再给他在公司弄个职位,给予高薪,或是以别的“合法”方式如“咨询费”等加以补偿。当然,这样做双方都要讲义气,相互高度信任。这样,贪官的好处可以放到很远很远,所谓羚羊挂角,踏雪无痕。
还有一种方式是由跨国公司与贪官的亲属开的公司做生意,双方表面上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账面上也看不出什么来,然而钱财就源源不断地流入贪官的腰包。
就是直接用金钱贿赂,一般贪官也不会亲自出面,而是由跨国公司把钱存入国外的银行,存折银行卡也不用交到贪官手中,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就行了,或是把财物存入银行的保险库。
现在还盛行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就是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现在北京和上海有一些这种私密的俱乐部。这些俱乐部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以会费或其他干净
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并且督促他们把事办了。
得到掩护的受贿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和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都在逐年提高,相应地,行贿事件近十年来也呈上升趋势。有数字统计,中国在最近10年,至少调查
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或外商有关。
一个行贿的多发地带是进口贸易。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约500亿~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
考虑到中国的进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民用飞机、电信设备、石油和天然气、精密仪器、大型机械设备等,而这些领域是公认容易滋生贿赂的产业,估计每年有数十亿美元流向了个人腰包。
除了进出口贸易外,另两个跨国公司行贿的多发地带是:市场准入和招商引资。而这两个领域的贿赂非常难以判断,因为在目前各地招商引资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当事的官员往往不被怀疑,反而被认为有能力,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长期以来,各地在利用外资方面都存在重视外资规模管理而忽视对外资的质量管理,重视以优惠政策而不是改善整体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的弱点,吸引外资数目和到位外资数目成了各级政府评价外资工作的主要参考指标。跨国公司利用各地竞争的心态拼命压价,每亩成本10万元的土地可以以2万元拿到,税收优惠可以从中央规定的两免三减谈到五免五减,甚至是十免十减。而在谈判的过程中,行贿就有可能成为争取到更多优惠的手段。正是由于给予外商的优惠政策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并严格去执行,贪官才有大把的空间去损公肥私。
在“沃尔玛股东行贿”一案中,一位了解彭木裕的云南省政府官员说:“彭木裕在云南引进外资工作中,尤其是在沃尔玛这个项目上,彭木裕是做了很多工作。”而邹丽佳恰恰是为了感谢彭木裕在沃尔玛进入昆明时给予的帮助才送的礼。在昆明,可能还有许多人认为彭木裕帮助引进沃尔玛是为当地经济做出了贡献。但一个确切的事实是,沃尔玛1999年进入昆明时,中国零售业并不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国家对外资商业是有条件地限制进入,沃尔玛进入昆明并不符合当时国家的政策。假如不事发,引入沃尔玛还算是彭木裕的政绩。
更为严峻的现实是,现在各地都在争相打破中国加入WTO承诺的时间表提前开放某些行业,这不单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其实也为掌管市场准入的官员的受贿提供了更隐蔽的外衣。
在一些行业,行贿甚至被当成是正常的公关活动。例如在医药行业,一些跨国医疗设备制造商或药品制造商每年都要赞助几次研讨会、展览会之类,与会者除卫生官员及少数学者外,大多是各家有购买潜力的医院里负责采购的领导或者院长,所谓研讨会,更多的是去一些旅游景点吃喝玩乐,临走还要送一些礼物,有些公司每年花在这上面的费用达三、四千万元。但这些现在都被看做是正常的公关活动。
跨国公司行贿不是一个孤立现象。只有当权力大范围退出经济领域,法制更加健全,社会风气也更好时,才能得到基本的扭转。
外企流失数百亿税收
日前,商务部公布了一串令人振奋的数字。今年1至5月,全国吸收外资25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新设外企17359家,比去年同期增长14%;合同外资金额57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近50%。中国成了外资的一片热土。
然而在这些闪光的数字背后,却是另一番景象:55%的外商投资企业亏损。一方面外企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大量外资不断涌入,面对这一现象,税务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少外资企业亏损是假,避税是真。
外企每年至少避税300亿
一位反避税税务人员看到记者手中拿着采访录音机,便问花了多少钱,记者回答是580元。他笑了起来:“我们在反避税中发现,一家外资公司向境外销售产品时,像你这样的录音机,一台仅卖25元人民币。彩电才卖50元到100元。这种惊人的低价,说出来谁也不会相信,可是的的确确发生了。”
税务人员发现,不少外企都在做着这样的赔本买卖。这些外企用高价向国外母公司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进货,在我国完成加工制造以后,低价出售给关联公司。用这种高进低出的方法(业内称“转移定价”),它们将利润非常方便地转移到了关联公司的手里。随着利润的流失,国家税收也一同流失了。税务部门反避税就是要把这种不正常的交易还原成正常的交易,算出企业赢利的真实状况,把企业避掉的税收回来。
在对某涉嫌避税外企的突击检查中,广东税务人员发现,公司财务人员电脑中醒目地保存着一份文件,文件开头便写道:经咨询有关会计师后,本公司利用台湾、香港、深圳三地关联公司的不同分工,特制定对付中国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完整应对方案。如今,国内外有不少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十分乐于向外企推销此类避税方案。
“外资企业一年流失税收300亿元人民币。”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官员苏晓鲁推算的结果。他说,目前全国有48万家外企,每年亏损金额在1200亿元以上,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超过300亿元。但是很多人认为这个数字相当保守。一位专家称,仅福州市每年外商转移的利润就在10亿元以上,流失税款达1亿元左右。而广州著名的跨国企业宝洁公司曾一次避税8149万元。仅从这些数字就可以看出,避税造成的税收流失数量惊人。事实上,外资企业的税收流失到底有多少,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
外企避税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北京某中外合资企业,是一个“两头在外”(即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均由外方在境外进行)的加工企业,外方采取抬高原料进口价格、压低成品出口价格的办法,从中赚取高额差价,致使企业从成立开始便连续亏损,中方股东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北京的这家企业,只是众多亏损外企的冰山一角。国家统计局2001年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表明,全国41%的三资企业都在亏损。吉林某市曾经有98%的三资企业都在亏损。广东某市去年87.5%的三资工业企业亏损。天津去年62%的三资企业亏损,如此大面积的亏损,令人触目惊心。
税务专家称,这些合资企业的亏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避税手法。其结果严重侵害了中方权益。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需要赔钱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是实实在在的亏本生意。在无力出钱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公司股权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苏州的一家合资造纸企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与外方合资的七年当中,每年亏损将近1个亿,结果中方不但一分钱没有赚到,所持股权却几乎全部被外方收入囊中。
税收优惠曾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
手段。但某些外企在享受超国民的税收优惠待遇之后,仍然采取避税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不但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侵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而且对内资企业形成了极大冲击,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谈到外企的避税问题,一位内资企业的财务经理愤愤不平地向记者抱怨,在税收政策上,外企已经得到了很大的优惠,比如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国内企业却为33%;外资企业还能享受从赢利之年起,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政策。他告诉记者:“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同,已经造成了竞争不公。外企避税则加剧了这种不公平,这种行为是不能原谅的。”
发达国家如何反避税
在我国去年引进的外资中,来自维尔京群岛、西萨摩亚、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里的资金,均在前十位。从国际上看,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也不仅仅出现在中国,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很多跨国公司设有专门税务经理职位,有的跨国公司高价聘请会计师代理税务事宜,这些人甚至比税务人员还要精通税法,他们千方百计逃避纳税义务,大肆避税。
由于避税冲击国家的税收权益,直接减少国家税收收入,世界各国对此都高度重视。美国是最早实行反避税的国家。早在一战时期,就已经开始了反避税立法。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反避税法律体系。美国规定,企业避税(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对来自避税港的企业,采用不同于其他地区企业的税收条款等等。不仅如此,在11万联邦税务人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把避税当成偷税一样来严厉打击。
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无不重视反避税工作。日本和加拿大成立了反避税部,其中日本还投入了大量人力,13万税务人员中有300人在反避税部门工作;意大利、新加坡等国也像美国一样设立了税务警察。这些国家经常就反避税法律、手段等方面情况交流信息,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比如英国就借鉴美国的方法,要求税务顾问在向企业出售有关避税方案之前,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许可。
越是经济开放程度高的国家,越是重视反避税工作。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每一个国家的经济都会更加开放。打击避税行为,维护税收主权,已成为各国共识。
中国反避税困难不少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就发现了企业的避税行为。税务部门随即开始了反避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反避税处,组织协调全国的反避税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贺连堂告诉记者,就反避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选定调查对象有着严格的工作程序与方法,不会故意跟企业过不去。现在一些外企在其本国都会向税务部门报送关联交易情况,但在中国却根本不报,或申报不实。我们进行反避税调查,仅仅是在还税
法的本来面目。但是中国的反避税工作却面临着很多困难。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反避税方法叫“预约定价”,也就是税务部门与企业约定关联交易价格,据此确定企业利润数额征税。早在1998年,厦门市国税局就与某台资公司签订了预约定价协议,首开我国预约定价反避税的先河。2001年深圳地税局与某日资企业签订了第一份预约定价协议书。此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积极开展预约定价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制约,这一工作进展并不快。据悉,全国现在仅签订了大约100份预约定价协议书,每年反避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甚至还不到10亿元。
人才不足,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的反避税工作进度。全国100万的税务人员中,反避税人员不足200人。一位税务局长说,培养一位反避税人才至少需要3年时间,而培养出来之后,往往又会被外企高薪挖走。
此外,地方政府有时也不太愿意大张旗鼓地反避税,这也成为了一种制约因素。一位反避税人员告诉记者,在某些地方政府看来,招商引资重于税收流失,外企越多政绩越大。有的领导认为,税务部门反避税会搞得企业人心惶惶,破坏投资的软环境。有的被调查企业则充分利用了地方政府的这种心理,到政府告税务部门的状,有的甚至扬言如果不停止调查,就要到其他地区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会作出让步,税务部门对此有时也是无能为力。
尽管面临着种种困难,但国家税务总局仍然在不断强化打击外企避税现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其中“国际合作”、“涉外税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等赫然成为强调重点,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已经成为国税总局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大量外企长期亏损的现象,该通知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将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目标直指“亏损”外企。
避税对外企弊大于利
从企业角度来讲,避税尽管能在短期内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利润,但从长远来看,避税对企业弊大于利。北京某大型跨国公司就曾在一次反避税调查中,补缴了一大笔税款。经过这次教训,该公司的税务经理深刻体会到,避税对外企也没好处。因为这家公司是美国的上市公司,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纳税违法问题,就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中国税务部门会要求公司补缴税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美国投资者就会认为公司在欺诈他们,公司要向美国投资者、美国证监会、美国税务部门作出解释。这一切都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对股价打击也很大。因此对跨国公司来说,依法经营是头等大事。应该严格按照中国的税法,依法纳税。税务官员提醒说,为了避免此类风险,这些公司应该主动与税务部门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不要做那种对谁都没有好处的事。
王平是国内一家知名空调公司财务主管,她说的一句话朴素实在:“作为知
名企业,我们从来没动过避税的脑筋。我们把纳税看成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回报,纳税越多越光荣。与其挖空心思节税避税,不如千方百计节流节支。”
资料来源:
《财富时报》2004.3.8-3.14/刘丽娟/王强
《财经》2004.8/王以超/张帆
《中国企业报》2004.4.21/江雪
《中国商报》2004.7.20/徐英
《管理与财富》2004.4/杨育谋
《环球时报》2004.7.7/石华
标签:美国证监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