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当代道德价值——对俞吾金先生《黄金律令,还是权力意志》一文的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律令论文,勿施于人论文,己所不欲论文,一文论文,意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1-0005-08 《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5期刊载了俞吾金先生的《黄金律令,还是权力意志——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命题的新探析》一文,出于对俞先生的崇敬,也出于对此类问题的浓厚兴趣,笔者经常研读此文。俞先生从道义论伦理学的立场出发,揭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提醒大家警惕功利的过度,这有着积极的意义。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就其否定的意义而言,是利己主义的;就其肯定的意义而言,又体现为权力意志”[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确实难以承担黄金律令的重任,但它既不是利己主义的表现,也不是权力意志的体现,即使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仍然有重要的道德价值。 俞吾金先生认为,“人们应该把孔子说这句话时的主观意图与这句话实际蕴含的意思严格地区分开来”[1]。显然,他认为孔子说这句话的主观意图有趋善的倾向,然而,这句话实际隐含的意思是经不起推敲的。撇开对孔子这句话的具体分析,一般而论,确实不能把人们的主观意图和话语隐含的意思混为一谈。即不论你的主观意图是什么,如果你的话语的隐含意思和主观意图有矛盾,那么首先应该按照话语的隐含意思去理解,因为通过猜测主观意图去揣摩隐含意思,话语表达的内容往往容易被曲解,进而形成诸多歧见。 什么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隐含的意思呢?俞先生认为,“人所共知,从逻辑上看,否定之否定即是肯定。假如人们去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中的两个否定词‘不’和‘勿’,这句话就转化为肯定的形式:‘己所欲,施于人。’也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际上蕴含的意思就是‘己所欲,施于人’”[1]。这一段话是不合逻辑的。 “给定一个具有蕴函式的话句,我们就能除了得出它的逆语句以外,还能得出两个另外的语句,即,反语句与逆反语句。”[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个蕴函式语句,它的逆语句、反语句和逆反语句分别是:“勿施于人,己所不欲”;“己所欲,勿施于人”;“施于人,己所欲”。“从一个蕴函式的真,不能推出它的逆语句或反语句亦真。在任何时候,只要一个蕴函式是真的,它的逆反语句也是真的。”[2](47)“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逆反语句是“施于人,己所欲”。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施于人,己所欲”是等值的。 但是,“施于人,己所欲”和“己所欲,施于人”是有差别的。在“施于人,己所欲”的语句中,“施于人”的有可能是“己所欲”的部分;在“己所欲,施于人”的语句中,只要是“己所欲”的,都可以甚至应该“施于人”。这是一个重大的差别,涉及是把“己所欲”的全部都可以甚至应该“施于人”,还是考虑到对方的可接受性,把“己所欲”有条件地、部分地“施于人”,即寻求双方、并推及全社会所有成员,积极寻求最广泛意义上的共识。 不能小看“施于人,己所欲”与“己所欲,施于人”的差别。第一,前者站在“施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后者从“己所欲”的立场出发去审视情况。第二,考虑到对方的接受性,或者说仅仅从道德的角度出发选择性地“施于人”,还是把“己所欲”的所有都“施于人”。前一个语句考虑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考虑到了他人的可接受性,更预定了所论问题的视阈主要限定在道德方面。 对“己所欲,施于人”的解读,容易得出把自己的所有欲望强加给别人的意思,这确实离权力意志并不遥远,如果扩大讨论的范围,不仅仅在道德领域中讨论自身欲望的问题,那么,就更容易表达权力意志的倾向。这源于简单地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所欲,施于人”等同起来的逻辑谬误。 “施于人,己所欲”强调的重点在于,对别人施加的影响和行为,应该是期盼得到别人给予自己的内容。这里并没有把自己所有欲望强加于人的意思,也不是要求别人按照自己的喜怒哀乐来调整自身的行为。事实上,这是在施于人行为之前的一次思想过滤,是期盼公众在实施对别人有影响的行为之前,先叩问自己:如果别人这样对待你,你是否乐意接受?这种行为前的考量,应该是利大于弊的,把它说成是权力意志的体现,是将其弊端扩大了,是混淆了“施于人,己所欲”和“己所欲,施于人”的根本差别所导致的结果。 俞先生指出,“构成这个命题的基本概念‘己’、‘欲’、‘施’和‘人’都缺乏内涵和外延上的明确规定;同样地,在涉及这个命题的适用性时,也缺乏伦理和法律语境上的明确限定”[1]。我们不能要求古人在数千年前与学生对话时,就把语句的规定性讲述得十分严谨,这样未免太严苛。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已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定的场景、适用的范围有了大致的共识,从未见过何时何处在法律范围内引用这一语句作为佐证。法律的刚性本质和道德的非刚性特质是泾渭分明的,它们各自有着自己独特的话语体系和适用范围,把两者的话语体系和适用范围混淆起来,显然是不妥的。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都限于道德范畴,这是毋庸置疑的。 尽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源于数千年前孔子的谈话,但它的影响力已经是世界性的。俞先生在文中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讨论也是从《走向全球伦理宣言》的一段文字引发的,这一方面说明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话语的世界影响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其适用的范围主要在道德领域。俞先生在文中阐述,“康德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就很容易成为那些触犯刑律的人不服从法官的判决、逃避惩罚的借口”[1]。事实上,尽管触犯刑律的人会绞尽脑汁、找出各种借口试图逃避惩罚,然而,鲜见有利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触犯刑律的托词的。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会妨碍法律的公正性。 俞吾金先生将讨论的范围不仅仅延伸至法律范围,还扩大到个人的情趣爱好,涵盖人的所有价值追求。他在文中提到:“假定某人喜欢古典音乐,他就有权要求他人也都喜欢古典音乐吗?”[1]“假定某个行为者是个同性恋者,不愿与异性生活在一起,那么,不论他是不鼓励他人的异性恋,还是鼓励他人的同性恋,他的行为都是缺乏伦理上的责任根据的。”[1]举出同性恋等极端个案,并以此作为否定该语句的论据,确实是过于严苛了。 把全世界范围内均在道德领域讨论的问题任意扩大到法律领域和生活爱好等方面,失去了讨论的特定语境,得不到与人们相一致的结论,是在所难免的。 俞先生指出,“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如此含混不清的命题作为当今全球伦理的黄金律令显然是不妥的。何况,它总是滑动在利己主义和权力意志两个极端之间”[1]。关于利己主义的问题,俞先生显然赞同叔本华的观点,即“一旦在自己的义务论伦理学中引入了幸福原则,也就等于暗中重新接受了这个具有利己主义倾向的命题”[1],这是对康德认为的“追求美德的人应该具有相应的幸福生活”的批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无论在什么样的场景之下,无论在怎样的视阈之中,对所有人追求幸福生活,都应该鼓励和提倡,在道德范畴内讨论问题也不例外。“因为幸福和利益如果不和道德结合,其本身的价值也就成了问题。”[3]对把实施道德行为和自身的幸福生活联系起来的担忧,主要源于担心道德世俗化,不能体现道德的纯洁与高尚,甚至会由此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确实应该否定损人式地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道德行为的实质是利他行为,起码是不损人的,这理当坚守。在实施道德行为时,追求心灵的愉悦、内心的安静,这样的幸福感受并不会妨碍任何人,更不会伤及社会。 笔者也认为,把道德问题和功利问题分开是很有见地的,把两者合并起来,常常会使道德问题裹挟着功利,会让借道德之名行功利之实的人有可乘之机,会让道德问题浅俗起来,甚至会让貌似道德的东西充斥着世界的角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应该警惕此类现象的发生。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让道德动因纯粹起来,把义务论推向极致,它会使人们在理论上对道德概念莫衷一是,在实践中不知怎样去做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德性主义是义务论,本性是排斥主体的道德权利的,所描绘的道德价值实现过程缺乏体现权利与义务对应关系的公平机制。”[4]期盼在善行中获得内心的宁静和快乐,它并不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无论多么严苛的规范,都不能掩盖其利他行为的实质,提倡这样的做法,毫无疑问是利大于弊的,做出利他行为的人,是配享幸福生活的。 俞先生敏锐地捕捉到纯粹的、极致的义务论的弊端,他指出,“尽管康德关于自我和他人始终都应该被视为目的的普遍伦理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但他毕竟从耽于幻想的义务论伦理学的高度出发,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做出了批判性的考察”[1]。但是,俞先生对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的纯粹的、极致的义务论的批评并没有深入下去,却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批评和要求过于严苛。我们不能高度肯定没有可操作性的理论内涵,进而以此否定现实中非常迫切的、必需的道德氛围。这样做的后果,只能让道德行为曲高和寡,愈来愈受到各种束缚,进而导致道德渐渐被社会和人们束之高阁。 关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否体现权力意志的问题,初看确有道理,仔细想来,却很值得推敲。这句话体现了自身想法和付诸他人行为之间的关系,因为“施于人”、“勿施于人”等方面的讨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权力意志问题。事实上,社会中无时无刻不发生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绝非仅仅是一些人对他人施加影响,而另一些人总是被动地接受别人的影响,不能简单地把对别人施加影响视为权力意志的体现,离开了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影响,社会将不复存在。 需要讨论的是,这种影响是否是强加的?这种影响对他人和社会是否有所损害?这还涉及话语的范围问题。“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在道德领域讨论的问题,这里说的“己所不欲”,主要是指自己不喜欢或做不到的事情,所谓不喜欢是指不希望得到他人不好的对待甚至是伤害;所谓做不到的事情,是指道德方面的过高要求,因而警醒自己不要把这些行为加于人。所以话语的最核心内容,是自己行为之前的反思和检点,通过自身的体验,过滤自己的行为并做出取舍,以避免伤害他人。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这句话强调的是反省,而不是强加于人,因而与权力意志有距离。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阐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讨论的特定场景,它主要在道德层面进行讨论。如果用一句老百姓中广为流传的朴实语言作描述,即是“将心比心”,它贴切而生动地反映了人们对道德问题的基本准则和判断。事实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真正内涵是,提醒人们在实施行为时,通过自己对善恶的判断,通过自身对需要和排斥的体验,为切实实施善行奠定基础,并时时告诫自己多做善事、杜绝恶行。因而,它在根本上不属于利己行为,也不是权力意志的体现。 俞先生认为,“在尼采看来,这个命题的要害是预设了自我与他人之间在利益上的‘互惠性’和价值上的‘等值性’,而这两个特性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尼采所谓的‘群氓理想’”[1]。“而从伦理上看,蕴含在这个命题中的‘群氓理想’,即尼采所担忧的弱者道德的统治也应该引起人们的警惕。”[1] 道德领域中的互惠,并不应该完全禁止,需要鉴别这种互惠有没有从根本上伤害道德的力量,有没有侵蚀到每个人的道德灵魂,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互惠,是建立在自身首先克制的基础之上的,是人对社会道德水准的期盼,是自己向往的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道德准则,它通过自身的反省和克制表达出来,至于他人和社会如何对待这种克制,那是第二位的问题。如果说有互惠,那么它应该是由许许多多人的反省和克制,形成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良性互动,这种互惠主要是精神层面的,是互相谦让所引发的,它根本上有利于道德风尚的社会形成。 人与人之间存在互惠,就一定促成群氓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还是从道义论和目的论根本纷争的讨论谈起。 道义论固然光辉,然而在现实中缺少存在的空间和可能;目的论容易解释道德现象的缘由,然而常常会把道德问题引向功利甚至庸俗。当前,功利现象几乎充斥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所以目的论非常容易引起理论界的拒绝甚至痛恨。问题在于纯而又纯的道义论常常耽于幻想,并不能在实践中引起所有人的共鸣。一味坚守道义论,只会使道德问题束之高阁,对社会的道德进步没有好处。真正应该做到的是提倡有原则、有规范的目的论,也就是既把道德问题与功利现象断然分开,又允许甚至提倡因为实施道德行为而享受到的心中宁静和精神愉悦。 所谓群氓,是指在行为和举止方面有着俗不可耐的共同特征,并且为着各自的蝇头小利算计着他人、对抗着社会的一些人的集合称谓。它同那种响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群体有着天壤之别。 尽管每个人的个性、特长、兴趣千差万变,价值观方面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性并不妨碍我们有这样的认识,即人类有着根本性、共同的善的向往。人们共同向往美好的事物,希望社会和谐,渴望公平、正义;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人们希望人际圆润、互相帮助,充满诚信和友谊。这是人们对善的向往的主旋律。“要能够过最好的生活或实现善,必须靠人的共同努力,遵循一定的实践价值观。”[5]“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建立在上述认识基础上的判断,它是人类在道德问题上的共识,是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来改善道德状况的重要理论基石。 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确立了配置资源的竞争方式,无数次竞争配置资源的叠加,必然形成少数人获取了丰富的资源,多数人处于资源匮乏的状态,如果社会放任这种趋势,就会导致贫富悬殊的大面积存在,这是人们不希望见到的场景。目前的现实状态是,功利性已渗透至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以成功为主要标识的精英,时时处于强势的地位,在道德领域也不例外。如果一味反对所谓“群氓理想”,只能造成弱势群体更为弱势,在经济上固然得不到更多的关注,在道德领域也没有发声的机会,这显然不是正义和公平的社会所应该具有的景象。 重要的是,道德是少数精英的专利,还是社会所有成员都应实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毫无疑问,应该是后者。社会氛围和状态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形成的,一味强调精英从物质到精神牢牢占据制高点的价值取向,只能让所谓的精英不知低调和内敛,自以为有了成功,就可以在各方面颐指气使、指点江山。这种价值导向的后果是,很容易形成一些精英把自身的道德行为和获取利益直接或间接地挂上钩,它会从根本上让广大社会公众对道德信念产生模糊的认识,认为自身和道德实践处于可有可无的关系,这显然不利于现代民主社会的道德文化建设。 目前社会存在的种种背离道德的现象,提醒我们应该对社会普遍存在的不道德行为作一简要且带有根本性的分析。人们普遍感受到的不道德行为突出表现为两大类:第一是缺乏诚信;第二是缺乏关爱。两者无不与功利渗透到每个角落直接关联,无不与欺骗甚至欺诈密切相关。正是因为功利至上,所以才有了为功利不择手段欺骗他人和社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救人者、关爱者倒打一耙,等等。它的危害是人与人之间失去信任,人对社会感到焦虑甚至失望。这些状况并不是弱者道德统治的结果,而是功利现象过度的体现,有些成功者恰恰是违反道德的反面典型,他们通过不诚信甚至非法的手段获取暴利,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所以当下社会更应该做的是,对包括成功者在内的所有人,加强法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俞先生在文中借助赞赏他人的观点,对人性中的忍耐、克制加以批判,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核心要义是忍耐与克制,而在道德领域内,人的忍耐与克制并不具有合理性。果真是这样的吗?笔者不敢苟同。 “尼采反对对人的本能的控制,因为他认为人的本能是完全积极的、没有负面作用。对这样的本能进行控制,只能阻碍事物的发展。”[6]笔者认为,人性中兼具自利和利他两种特性,正是有了自利的特性,以竞争为最根本特征的市场经济才有着如火如荼的生动局面,通过市场竞争配置资源是充分利用人的自利因素的结果。从利用人的自利因素到广泛深入地实行市场经济,达至资源配置的相对公平,进而逐步实现社会财富的持续、迅速增加,带来社会的逐渐繁荣昌盛,这个逻辑体系是较为完整的,不仅理论上站得住脚,也在社会实践中无数次得到印证。 然而,建立在人的自利要素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有着与生俱来的、根本性的不足,一是它助长和放大了人的自利情绪,把人的欲望和胃口吊得很高;二是若干次竞争配置资源的叠加,必然为贫富差距的扩大奠定基础,因为多次竞争的胜利会让一些人迅速富起来,而多次竞争的失败也会让一些人雪上加霜。 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应该在各个层面展开讨论,就管理层面而言,对弱者的关注和扶持显得特别重要,它是社会正义的关键;就社会层面而言,要营造防止功利过强的氛围,它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就个人层面而言,要提倡一定程度的忍耐和克制,倡导每个人都帮助弱者,它是社会正义的基础。 也许对忍耐和克制会有这样的隐忧,一部分人的忍耐、克制会放大另一些人的利己和功利,从而在全社会层面放任了不平等,甚至鼓励了欺软怕硬的行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然而,笔者所说的对忍耐与克制的肯定是建立在对所有人都有要求的基础之上的,忍耐与克制,不是一部分人应该忍耐与克制,另一些人却为所欲为。至于因为提倡忍耐与克制,让个别人钻了空子,从而必须反对忍耐与克制,这只能是因小失大的表现。道德的非刚性特征、利他特质决定了道德永远不可能成为所有人整齐划一的行为,它是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它是需要法律、制度一起形成合力的,它是社会应该有的氛围。 俞先生在文中也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必定会遭遇到的乃是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各种冲突”[1]。但他同时又认为,“当这些冲突发生时,放弃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等于把这个方面视为工具或手段”[1]。那么,当遇到自我和他人发生冲突时,究竟应该如何去化解呢?固然,有一些冲突涉及原则问题,不应该千篇一律地采用调和的方式、忍让的态度,然而,人与人之间的许许多多的冲突,有些是利益的冲突,有些则是小事的碰撞,有些更是误解所引发,提倡所有人都应该具有忍耐与克制的态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社会利他氛围形成的重要基础。如果对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不提倡忍耐与克制,那么,人的自利甚至贪婪就会得到肯定,许多冲突就会升级,社会的和谐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把忍耐与克制的本质解读为利己主义,这是丢弃了忍耐与克制的效应——利他和对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黄金律令,还是权力意志》一文的商榷和讨论,我们感受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力量,那么,它是否能够成为全球伦理场景之中的黄金律令呢?如果它难以担此重任,是否能寻求到公认的全球伦理的黄金律令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因为无论是从伦理学的纵向发展看,还是审视当今社会的道德现状,都很难找出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至理名言,使它成为所有生活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和无条件的规则。 纵观伦理学理论,“‘道义论伦理学’与‘目的论伦理学’之间则是根本立场的分野”[7]。长期以来,道义论与目的论的提倡和响应者都没有说服对方。道义论崇高而光辉,展现出人性善的独特魅力,它不会被形形色色的主张、主义所裹挟,然而,它却常常耽于幻想,很难在现实中成为所有公众的实践准则,因而总有着曲高和寡之嫌,坚持并一味强调它,有时会使道德理论和实践脱节,因此难以在全社会形成共鸣。目的论符合大多数人对道德的理解,因此,常常成为公众实践的准则,也容易得到大家的响应。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功利已经习惯,对道德问题常常看重结果,对其动因有了较之以往任何时候更为宽泛的理解和认同,各式动因的道德行为日渐丰富。然而,夹杂着私利的所谓道德行为也多起来了,有些明显把功利和利他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实施利他行为时,暗藏、包裹着自身的功利,这些情况使目的论不断受到抨击。这就是当下道德理论纷争的最根本、最深层次原因,也是所有道德悖论的真正源头。 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推出伦理理论界所公认、社会公众总体认同的黄金律令,确实是非常困难的。道义论和目的论的解读与争论也许会成为道德理论争辩的永恒话题,期盼用最简略的语言和方式规范所有的道德行为,结果极有可能事与愿违,人们总能举出反例,轻而易举地让殚精竭虑的、高度浓缩的道德规则露出破绽。 多元而非统一是世界的永恒主题,现今这一规律并没有丝毫改变,多元现象愈加丰富和凸显。文化的多元既是各种多元现象的坚实基础,又是其必然反应。因为文化具有积淀、习惯、延续、调适的特征,它看似漫无边际,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它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仅对社会的精神层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影响和制约着物质领域。而且,社会丰富多彩的内容,尤其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现象,给原有的文化持续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促使原来的文化不断调整、充实、适应,它既保留着原有的内核,又反映出时代特征和风貌。人所共知,文化从古至今一直都是多元的,即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也没有让所有的文化九九归一,反而更显示出各种文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展现的各自的独立品格。 所谓文化多元,其本质是不同人群对社会、人、事物价值判断的习惯差异。价值多元既是道德理论精彩纷呈的鲜明特征,也是道德实践丰富多彩的直接原因,由价值多元作支撑和基础的道德伦理,必然是多元的。因此,试图凝练和概括一句至理名言,使其成为伦理的黄金律令,成为伦理理论界的共识,成为大多数人在道德方面的实践依据和评判标准,确实难以实现。 既然道德理论存在尖锐对立较难达成共识,文化多元的核心表现——价值多元是客观实在,期盼形成高度浓缩的、高度一致的伦理方面的黄金律令较难有好的结果,那么,在此基础上讨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否是伦理的黄金律令,就易于得到否定的结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虽然不是全球伦理的黄金律令,但也未必如俞先生所言,“这个命题就其否定的意义而言,是利己主义的;就其肯定的意义而言,又体现为权力意志”[1]。众所周知,当代社会总体的道德氛围并不令人满意,其核心表现是功利性过强,缺乏诚信,人们对此表现出诸多焦虑,甚至愤慨,也开出了许多药方。在笔者看来,如果不在两个方面取得根本性的突破,便很难期盼道德状况发生根本好转。一方面是道德的柔性约束与法律、制度的刚性规范高度默契,真正形成合力;另一方面是全社会成员在价值取向方面超越庸俗功利主义,切实从自身做起,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 本文主要讨论第二方面的问题。“人是道德价值的主体,道德价值生成的内在根据也只能在人的社会本性中去探寻。”[8]现在的境况是,大家都对道德现状不满意。现实社会非常需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能引起大多数公众警醒,并真正心悦诚服地践行的道德箴言。道德现状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是功利过度。所有公众对当前的道德状况都负有这样或那样的责任,社会道德力量的逐步提升,需要每一个人为此付出努力。“在德性伦理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强调世界以人为本,人以德为本,德以善为本,善以诚为本,诚以真为本,注重实践养成,把价值诉求融入日常工作生活之中。”[9]仅仅埋怨和感叹道德状况糟糕,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善道德现状的。法治固然应该加强,政策固然应该调适,然而同样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应从我做起、在实践中从点滴做起。 如果有格言警句能从根本上有利于利他行为的发扬光大,启迪每一个人的心灵,使众多的公众理解、认同并践行相应的规范,对促进道德建设一定会起到正面的作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这样的格言警句,它抓住每一个人心底都有的善,它期盼人们在具有进取精神、通过竞争获取资源的同时,还应该具备同情心,做出利他的行为。更为重要和贴切的是,它提醒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有违道德的现象,除了常常处于哀叹、责怪甚至愤怒的情绪之中,更应该扪心自问,自己在行为中有哪些道德缺失。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最主要理论依据是,每一个正常的人都具有正常理性和善心、同情心,既有期盼得到善举和生活在良好道德氛围中的目的愿望,又有应该为道德建设做出自己努力的责任意志。这正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伦理基础。对这样简明的道德箴言之所以还会引起争议,是因为人们在目前道德现实面前的个别解读发生了偏差。人们看到,有的人一生均在做好事,有的人一生作恶,然而他们的现实境遇似乎并无区别!在此情形下,若提倡自我克制和忍让,只能是弱者吃亏。笔者认为,这是人性解释的诡异之处,也是道德争议的诡异之处。人性的复杂,不仅仅在于人性表现的丰富多彩,更是由于在自利与利他的两个端点都能轻而易举地举出若干案例,使得一些概括性的道德论断露出破绽。我们认为,对人性的解读应该把握总体和根本,不必拘泥于个别人、个别事的极端情形。这样可能更有利于问题的讨论,从而不会使对人性的判断纠缠于个别人和事,而陷入极端或偏颇。 确认人都有善的一面,激发每个人的善的一面,真正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服务,有许多方式可以探究,有许多道路可以探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够从人自身对道德的感受出发,启迪人们内心深处的善,把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每个人从自身做起的基础之上,非常具有可操作性,也具有其固有的道德力量。这也是为什么两千多年来人们对此深信不疑的根本原因。 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定要努力防止下列现象的发生:一部分人努力地克制自己,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做出善举,而另一些人却坐享其成,甚至通过利用他人的克制和忍耐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夹杂私心、贪图私利,从而伤害了另一部分人的道德情感,使社会道德状况变得不公正、非正义。实际上,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文化建设所必然遇到的困难,绝非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导致的道德困境。我们一定要切实保护实施道德行为的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让践行道德者处处感到温暖,这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基石。因为实施道德行为而有可能让一些人受到道德挫折,进而不提倡全体公民践行道德,显然是因噎废食的表现。 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是众多道德导引的一方面内容,它仅仅体现在处理人际关系时,不应该处处见功利。从根本上说,人人都希望处于和谐、互助的状态,那么,大家都要为这种状态贡献力量,而不是它的反面——不经大脑思考、由着性子来,用尖刻的语言、自私的行为损害对方。 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担忧,许多来自于该语句使用范围的任意扩大,因此,有必要强调该语句的使用范围。它只适用于道德领域,是调适人际关系的导引,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尤其不能扩大至法律层面。法律的刚性、规范性特征决定了哪些事不能做,如果做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的“施于人”,是指道德层面的问题,它与法律规定的不能做的事情没有必然交集。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强制规范,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谈及道德问题。混淆两者的关系,任意扩大道德适用范围,不能体现其良性作用,反而会让人们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同样地,不能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讨论的范围扩大到个人情趣和爱好等方面。个人爱好的差异性是永恒存在的,它不属于道德讨论的范畴,随意扩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讨论的范围会出现偏差。应该防止建立在个人情趣、爱好基础上的理解,更应防止极端的例子——把它做为个别人不良品性宣泄和强加于人的借口。 所幸的是,千百年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适用范围已成为一种文化积淀,到了不言自明的程度,上述的种种担忧事实上并非常态,并没有经常起着干扰、掩盖其道德力量的作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道德力量的重要内容,只要冷静地、坦然地、有条件地提倡它,它就一定会成为人际关系的清醒剂、润滑剂,成为提升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力量。标签: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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