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鉴定制度考察报告
司法部赴英国司法鉴定培训考察团
经司法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组织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司法鉴定专家共20人组成培训团,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任团长,于2018年10月21日至11月3日,赴英国学习考察英国司法鉴定制度。根据学习考察情况,从对我国司法鉴定各方面工作的借鉴意义出发,培训团研究撰写了考察报告,以期对我国当前正在推进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5.2规定“立档单位应对归档文件进行科学分类,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一致性与稳定性”。科学分类,能够揭示归档文件间的有机联系,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供方便;稳定性,即要求分类方案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改变。确需调整时最好从一个新阶段开始,并在全宗指南中对分类方案的调整情况加以说明,以实现档案工作衔接。分类方法的科学性是前提,分类方案的一致性是基础,分类工作的稳定性是可持续的保障。
一、英国司法鉴定制度与改革
英国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主要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大部分组成。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的司法制度并不是全国统一的,苏格兰、北爱尔兰分别有着自己的司法制度。作为英国的主体部分和普通法系发源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鉴定制度最能体现英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也是我们此行主要了解的内容。因此,本文主要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为视角介绍英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一)英国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法律制度
英国司法鉴定制度具有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鲜明特点,其中专家证人制度是其核心内容。在1782年的Folkes案中,法官首次确认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证,成为英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判例法起源。到19世纪70年代,英国警察部门开始出现专业鉴定人员,专门为警方侦破刑事案件开展鉴定工作,也负责作为控方的专家证人就鉴定问题出庭作证,成为英国最早的职业化司法鉴定人。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方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也有权利聘请专家对诉讼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者出庭作证。因此,英国也存在很多提供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服务的私营组织和专业人员。
在英国,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所有证据均要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双方质证,最终由法官裁决证据能否采信。就司法鉴定而言,鉴定人或者专家证人的专业背景和道德操守、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过程的合法性等都会成为影响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的考量因素。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对控方证据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所有存在疑点的证据都无法被法官采信。这对警方的司法鉴定提出了很高要求,既要确保鉴定人(专家证人)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道德操守,又要确保鉴定方法科学、鉴定程序合法。因此,英国司法鉴定领域几乎所有的质量标准、行为准则、操作规范等管理措施,都是用于规范为刑事案件特别是为警方提供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从而确保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可信性。而对为民事案件当事人服务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则没有严格的要求。
(二)英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行业发展状况概述
英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领域,经历了一个由政府主导到市场化运作的复杂过程。
英国特许司法鉴定协会的优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管理经验丰富。协会最初为成立于1959年的司法科学协会,2004年发展成为国际性的专业交流机构,2014年获得了皇家特许状,改名为特许司法鉴定协会。协会伴随英国和全球司法鉴定领域的变迁,形成相对成熟、满足需要的架构,对各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二是构架机制灵活。在成立近60年的岁月里,随英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变革,协会依然焕发蓬勃生命力的原因在于构架灵活,体制不僵化,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和适应行业需要。三是坚守核心宗旨。协会成立之初定义为公益组织,在变革中其会员不断增加的原因在于其坚守核心理念宗旨,即为会员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教育、培训、交流、发展平台,促进会员实践及学术领域的技术与能力的提高,以及在不同国家间的交流合作中建立公认的行业技术考核方案等。四是重视与行业相关机构的合作互动。始终与英国司法鉴定监管局、UKAS以及警方合作,相当一部分工作围绕其需求,既提高了协会的领导地位,也方便了会员的相关工作,通过服务收费还积累、增加了运行经费。五是以学术为核心提升协会凝聚力。协会专门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学术刊物作为会员交流的重要途径,且时常召开学术会议,以吸引更多会员加入并保持凝聚力。
空间直线和平面:平面,空间直线,直线和平面平行,直线和平面垂直,两个平面平行,两个平面垂直,研究位置关系的概念、判定和性质.
英国司法鉴定领域的行业协会主要是特许司法鉴定协会,而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及法医精神病学则通过英国医学会下设的法医学委员会发挥行业协会部分职能。
(三)英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
英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特别是2005年以来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一方面使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独立性更强,可信性更高;另一方面减少了财政支出,也使司法鉴定市场竞争得到加强,司法鉴定效率不断提高。但改革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价格竞争严重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近年来,为了节省办案开支,警方通常以最低价中标的模式购买鉴定服务,导致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竞相压低报价以获取中标。低价中标的结果则是以压缩鉴定成本为代价。日趋激烈的价格竞争使司法鉴定机构经营风险变大,盈利能力变差,难以持续加强机构软硬件建设。而司法鉴定机构为压缩成本,不免会在质量管控投入上有所减少,对鉴定质量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司法鉴定技术研发和人才队伍建设严重削弱。随着2012年FSS的撤销,其工作人员全部解散,英国国家层面的司法鉴定技术研发基本处于停滞状态,高素质鉴定人才流失严重。由于市场规模缩小,私营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不专注于鉴定业务拓展和自身经营,没有足够意愿和资金进行新技术研发,使得英国司法鉴定技术发展和高端人才队伍存在断档危险。一个典型例子就是英国政府曾出巨资依托FSS建立了全球首个DNA数据库,使英国在应用DNA技术打击犯罪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但近年来由于缺少资金投入,英国已失去这一领先地位。
(四)英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启示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与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鉴定机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基本满足了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但这一模式也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借鉴英国的经验教训,在当前推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对发病猪都喂有当年新收霉玉米饲料的病史调查、发病情况、病理变化、实验室鉴定,确认本次在涪陵区发生的为生猪霉玉米中毒。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属性,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保障政策,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要依托和支持侦查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优质资源,建设形成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发挥其解决疑难复杂鉴定问题、开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的主阵地作用。同时鼓励社会优质资源积极参与,建设形成不同类型鉴定机构优势互补、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二是加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灵魂。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研发,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司法鉴定科技创新能力。人才是司法鉴定科技发展的源动力,因此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重中之重,确保国家始终拥有一支专业过硬、技术精湛的高素质鉴定专家队伍。建议国家设立司法鉴定科研基金项目,为司法鉴定领域重大疑难问题的技术攻关提供支持。三是完善竞争规则,防止司法鉴定行业无序竞争。要坚持对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并严格监督实施,既要严厉惩处乱收费行为,也要防止出现恶性价格竞争,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有序竞争、以质取胜。
二、英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一)关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与我国《决定》对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不同,英国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只要是为警方提供的鉴定服务,都属于司法鉴定,通常包括血液分析、体液和DNA、毒物分析、微量物证、指纹、鞋印、火灾调查、枪支、射击残留物、文件和笔迹、声像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这些在我国基本上都属于《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但与我国不同的是,英国的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及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自成体系,主要由高校法医学专家和医院医师为相关案件提供鉴定服务,不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下文中,我们主要介绍英国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的管理情况。
(二)关于司法鉴定准入管理
在英国,因为鉴定人(专家证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完全由法官判断,所以法律层面和政府管理层面都没有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也没有政府机构负责准入管理。为了使法官和诉讼当事人比较容易知晓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的专业素养、社会声望、道德操守等情况,英国曾于1999年由内政部出资组建了司法鉴定人执业注册委员会(简称CRFP),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对全国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专家证人)工作的人员进行注册并公告,最多时有超过4000人申请注册,但并不是强制性要求。2009年,因内政部停止拨款,CRFP不得不解散,英国在司法鉴定执业登记方面的尝试宣告终止。
2012年FSS关闭后,英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了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三家大型私营司法鉴定机构(Key Forensic Services、Eurofins Forensic Services、Cellmark Forensic Services),主要为警方刑事案件和其他执法部门执法案件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二是部分警局单独或者联合设立的鉴定实验室;三是没有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众多小型私营鉴定机构,主要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鉴定咨询和专家证人等服务。各级法院、检察机构(皇家检察署)均不设立鉴定机构。
(三)关于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1.关于司法鉴定监管局。2005年后,随着警方在刑事司法鉴定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司法鉴定主体日趋多元,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监管,因鉴定质量问题导致一些错案发生。在这一背景下,英国于2007年成立了由政府出资但又独立于政府的司法鉴定监管局,统一对英格兰及威尔士各个警局和为警方提供服务的私营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领域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独立监管。
按照监管局负责人Gillian Tully博士的说法,英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是碎片化、混合型的,不同类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为不同地区、不同诉讼领域提供满足不同要求的鉴定服务。监管局作为独立监管方,其职责为确保不论是哪一类型的鉴定机构,只要为刑事案件提供司法鉴定服务,都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其具体职责包括:一是司法鉴定质量监管,指导、监督为刑事案件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鉴定机构和实验室符合并遵守ISO17020和ISO17025质量标准,建立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二是制定和推行司法鉴定行为准则,为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业务指南。监管局制定的行为准则类似于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准则之下有细则,对各类别鉴定业务的方法和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类似于我国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三是对司法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进行认证。对于司法鉴定机构采取的每一种鉴定方法,监管局都要求进行科学性审查,确保其科学依据充分。认证虽然是非强制性的,但经过认证的鉴定方法会在法庭上受到普遍认可。四是处理鉴定质量问题和投诉。为有效开展工作,监管局组建了由法官、检方人员、警方人员、专家学者、司法鉴定专业人士等组成的司法鉴定顾问委员会(FSAC),下设不同鉴定类别的专家小组,负责为监管局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临时装片b(模拟降酸雨)的黑藻叶片的叶绿体颗粒明显比a(模拟降雨)减少,红墨水染色后装片a、b的细胞核都未着色,细胞是活的。
由于志书面对不同的读者群体,读志的目的不同,对志书的阅读程度也不一样。有些读者不想通读全志,只需浏览志书大事记就能大致了解主要内容;有些既要阅读大事记,又要参阅相关的篇章才能满足;而一些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查找数据资料时,可通过查找大事记,再对应查找相关资料,所以大事记还具有索引的功能。
监管局目前尚无执法权,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违规行为,通常由监管局负责人以信函或者约谈形式要求整改,对不积极整改的,尚缺乏有效的“硬手段”。近年来,监管局一直在积极争取获得执法权,以加强监管权威。
2.关于司法鉴定质量监管。质量监管是英国司法鉴定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英国司法鉴定的质量标准框架比较明晰。一是国际性的通用质量标准要求,即ISO17020和ISO17025两个质量标准体系,以及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提供的质量要求等。ISO质量标准认证由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负责。二是英国司法鉴定监管局制定的行为准则及细则。为确保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质量,按照英国警方和司法鉴定监管局的要求,只有通过ISO17020和ISO17025两个质量标准认证的鉴定机构才能参加警方的司法鉴定招标。从对Key Forensic Services实地考察情况看,该机构有专门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鉴定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确保鉴定活动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开展。
就司法鉴定质量监督的方式而言,目前主要有三种:(1)现场检查。例如UKAS每年都会不打招呼,直接派检查组进驻通过ISO质量标准认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司法鉴定监管局也会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查。(2)能力验证。在英国,盲测是能力验证的主要模式,即英国警方的鉴定委托部门和司法鉴定监管局会不定期制作测试案例,按照正常鉴定案件的形式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会被评判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会被责令整改。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小组也会不定期制作测试案例对其鉴定人员进行盲测。(3)同业审查。这种方式是对鉴定个案进行质量评估的重要手段,即在一家鉴定机构随机选取一份或几份已经完成的鉴定案件的卷宗,送交另外一家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价。在能力验证和同业审查中,只要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鉴定人以前做过的所有案件都要被重查,由此可见英国司法鉴定质量监管的严格程度。
(四)英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启示
从培训了解的情况看,英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与其专家证人制度基本适应,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进一步做好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所启示。
5.锅中留油烧热,入番茄酱翻炒,调入盐、白糖,倒入炸好的里脊肉条,加入菠萝条快速翻炒均匀,起锅盛入盘中,撤上葱花即可。
1.统一管理对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司法鉴定监管局的成立标志着英国司法鉴定行业由分散运行逐步转向统一监管。监管局成立以来,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说明实行统一的管理措施对于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专家证人制度的特点,缺乏执法权的监管局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国司法鉴定管理碎片化的状况。特别是在民事案件司法鉴定领域,由于缺乏必要的准入门槛,存在大量的小微型鉴定机构甚至个人事务所,鉴定人员在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参差不齐,加之民事案件司法鉴定尚未被纳入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导致民事案件司法鉴定领域较为混乱,甚至有些民事案件中的鉴定人(专家证人)被戏称为“被雇佣的说谎者”。虽然通过法庭质证程序,有问题的鉴定意见难以被法官采信,但毫无疑问会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英国也在研究是否要将民事案件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完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鉴定活动,持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2.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于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质量是司法鉴定的生命线。在培训授课和考察座谈中,英国司法鉴定行业普遍重视实验室质量管理的理念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实验室必须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这既是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也是保障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鉴定机构通过实验室认可,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将得到国际互认,对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走向国际,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维护我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国家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工作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工作。
3.应当借鉴英国能力验证模式改进我国能力验证工作机制。在我国,司法部已连续13年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通过率和满意率稳步上升。但与英国不同,我国能力验证采取的是将测试案件公开发给参加测试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再将鉴定结果反馈给能力验证组织方。这种只针对鉴定机构而不针对鉴定人的“明测”模式有很多漏洞,如每次都可以由机构中能力较强的鉴定人完成鉴定,甚至出现过聘请其他鉴定机构的专家代为完成鉴定的作弊问题,严重影响了能力验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因此,建议借鉴英国经验做法,改进我国能力验证的实施方式,并且对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采取严格整改措施,以确保能力验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核桃植株高大、枝繁叶茂、根系发达。自关中东部核桃丰产栽培技术示范项目实施后,将大幅度增加坡塬地经济林建园面积和项目区林木覆盖率,并具有良好的涵养水源、防风固土作用。
三、英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管理制度
(一)英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概况及职责
2005年,英国警方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开始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服务提供者,在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些高水平的私营司法鉴定机构迅速发展起来。2008年金融危机后警方预算持续减少,因为运行体制不如私营机构灵活高效,FSS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连续失利,出现严重亏损。2012年,英国政府关闭了FSS。此后,其市场份额被私营司法鉴定机构迅速填补。出于办案需要,部分警局内部又重新设立了鉴定实验室,进行简单的常规性鉴定。
1.特许司法鉴定协会。英国特许司法鉴定协会成立于1959年,为国际性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其拥有的近3000名会员来自全世界60多个国家,包括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学者、研究人员和相关专业工作者等。其职责主要为:(1)提升和发展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和实践工作;(2)为司法鉴定人员提供教育培训、学术交流和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3)支持和鼓励司法鉴定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发展;(4)在英国国内协助和执行英国司法鉴定监管局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要经过法庭审查。判断专家是否具有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是审查的核心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学历、从业资历、培训教育情况等。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的鉴定人通常都能通过法庭审查成为专家证人。鉴定意见经证据开示,双方没有异议就可在法庭上出示而鉴定人不必出庭;如有异议,鉴定人就必须出庭。依据传闻证据规则,法庭可以直接排除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意见。
(二)英国特许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管理运行方式
英国特许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管理运行方式,基于一系列宗旨目标的执行而建立,包括组织构架和运行方式两个层面。
1.组织构架。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专职管理团队和专门委员会。专职管理团队由理事会选聘并对理事会负责。
2.运行方式。英国特许司法鉴定协会围绕六大任务运行:一是会员的发展与教育培训。重视在校大学生的培养,对有志向、感兴趣、符合条件的学生,鼓励其进修司法鉴定相关课程和参加协会活动,经过协会组织的专门考核,发展成为会员。二是会员等级认证。基于其专业能力的考核分为准会员、一般会员、资深会员和特许司法鉴定人等不同等级,特许司法鉴定人是最高的荣誉等级。三是大学课程认证。对英国各个大学开设的司法鉴定课程的专业性和质量进行认证,并在印度等多个国家推广。四是协助质量管理。以ISO17020和ISO17025准则为基础,为司法鉴定机构参加UKAS实验室认证提供支持性服务工作。五是推动专业能力验证。针对司法鉴定机构专业能力,通过组织能力验证项目实施,统一行业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六是科学研究。英国特许司法鉴定协会主办了被国际权威SCI数据库收录的“science and justice(科学与公正)”期刊,支持会员的研究成果每月发表,提升了协会的凝聚力、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英国司法鉴定协会体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966年,为保障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英国政府将隶属于英格兰及威尔士警方的鉴定实验室从警方剥离出来,整合成为司法鉴定服务局(简称FSS),隶属于内政部,由政府财政保障,为警方提供免费鉴定服务。1991年以后,英国对FSS进行一系列改革,将其从内政部剥离,成为独立运行、自负盈亏的国有经营性主体,为英格兰及威尔士43个警局及其他执法部门和诉讼当事人提供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FSS鼎盛时期,业务量约占全英刑事案件鉴定业务的60%以上。
“妈……”易非的心彻底寒了,但她不能在让妈揣着明白装糊涂了,她要跟她把账算一算。妈是养育了她,但妈不能把她再吞回肚子里,连骨头都不吐!
英国特许司法鉴定的不足在于其对会员管理的松散性,虽然会员以特许司法鉴定人为最高荣誉,但并不具有行业约束力。司法鉴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执业道德和自律性要求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中必须予以强化。
四、英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法庭质证和法庭审查的法律制度
(2)从表2可知,在加入硅酸镁、硅酸钙、硅胶还有硅酸盐与硅胶的复合材料吸附剂之后,甲基蓝溶液的吸光度是降低的,由此可知,这些吸附剂对甲基蓝溶液还是有一定的吸附作用的。
2.英国医学会法医学委员会。在英国,医学会下的法医学委员会负责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精神病学类鉴定人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提高。但其只具有行业协会的技术交流职能,而没有行业自律和管理功能,因此,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因此本文论述只以特许司法鉴定协会为对象。
(二)法庭质证程序
鉴定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应尽可能使用清晰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将鉴定意见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告知法官或陪审团,并接受交叉询问,以供陪审团或法官作出判断。询问的过程一般分为主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即首先由传唤鉴定人(专家证人)的一方询问,然后由对方询问,再由传唤一方就交叉询问中产生的问题再次询问。鉴定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只忠于事实、忠于科学,向法庭提供客观、无偏见的鉴定意见。
通过分类准确率评估不同的特征提取方法与2种分类器组合时得到的结果,分类准确率为对警觉度状态能进行正确分类所占的百分比。本文将不同信号的3种特征向量的不同组合分别代入到ELM和SVM分类器中进行比较,得到的不同特征、不同信号组合下的ELM与SVM分类准确率如表1和图5所示。
当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进行了司法鉴定时,法官可指令双方鉴定人(专家证人)进行“无偏见”讨论,并在可能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指定讨论的问题,也可要求讨论结束后提交联合报告,载明双方已达成一致及尚未达成一致的问题,并对未达成一致的问题说明理由,庭审中仅就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部分进行质证。
(三)对鉴定意见的评判标准和采信规则
在英国,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由陪审团或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裁量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专家证言)的采信通常考虑三方面规则。
由于村庄的布局大部分都相对散乱,因而多数农村村内的道路分布也相对散乱,没有规则。村内的道路分为两部分,一是主干道,一是支路。这样的交通网络还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不合理的规划仍然存在,也对村民进行正常生产和日常的生活需要产生了负面影响。
1.专家证人资格的合法性。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425.4条规定,专家是指在特殊领域具有知识与经验,从而使得他在法庭陈述的意见能够为法庭所采纳的人。专家证人必须适格,并经法庭审查认可。英国法律并未对专家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予以事先规定,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诉讼双方经交叉询问来完成专家证人资格认定,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2.采用专家证人的必要性。专家证人的证言是否有利于陪审团或法官理解争议事实是基本原则。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5.1 条规定,专家证据的使用只限于为解决诉讼中的问题而有合理必要时。英国上诉法院将许可专家证据使用的标准细化为三个方面:(1)专家证据是否强有力与有说明力;(2)是否有助于解决争端;(3)费用与案件金额的大小。因此,当专家证人所提出的证据价值小、证言缺乏客观性及证据价值远低于因此产生的费用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其排除。
3.专家证人的证明方法。专家证人的证言必须依据科学方法和程序作出,其所依据的科学规律和理论能在所属领域获得普遍认可。
由图 1可以看出,利用基于经验模态分解的信号去噪,可有效消除信号噪声,提高数据可用性,为下一步基于时间序列分层聚类的故障识别提供有利条件。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英国司法鉴定制度暨专家证人制度的核心内容。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但要通过法院的审查和许可。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规定,未经法院许可,当事人不得传唤专家证人,也不得提出将专家报告作为证据。
(四)鉴定人(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专家证人)权利主要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人身保护的权利,除了警察给予普遍性的保障外,专门性的非政府组织也会参与对专家证人各项权益的保护;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和资料,进行检验、检测等权利。
鉴定人(专家证人)义务主要有:向法庭提供客观、无偏见鉴定意见的义务,不应因当事人支付费用而改变;回答当事人询问的义务;熟悉和适应诉讼规则特别是庭审规则的义务;保密义务,应保守其履行职责中获知的当事人秘密或隐私。
(五)对完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启示
我国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已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出庭率较低,鉴定意见争议往往通过重复鉴定方式解决,降低了诉讼效率和司法权威。因此,建议借鉴英国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健全鉴定意见庭前会议开示制度。建议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法院在开庭前组织各方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进行开示,各方无异议则法院可不通知鉴定人出庭,对于有合理异议的,应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
2.完善鉴定意见庭审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应将拟出庭事项(如事项、异议内容、时间地点等)提前告知拟出庭鉴定人,以便鉴定人做好出庭准备。细化完善庭审质询规则,通过多轮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次询问等环节,使鉴定意见在相互抗衡中经受检验,为法庭审慎地评判、采信提供帮助,减少重复鉴定。
3.推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作了规定,这对于规范庭审质证活动,从而有效弥补各方当事人和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使鉴定意见经受检验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格确认、启动程序、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有专门知识的人罔顾事实偏向受聘方的不客观、不公正立场,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作用。
4.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权益保障。健全我国鉴定人权益保障机制,特别是对鉴定人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的保护制度。依法在特定案件中采取不公开鉴定人真实信息、隐蔽出庭作证等保护措施,确保鉴定人免受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保障和经济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程序及费用承担者,保障鉴定人合法经济利益。明确鉴定人席位位置等,避免出现鉴定人在法庭上“无处安身”的尴尬局面。考虑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明确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
5.注重鉴定人出庭能力培养。建立常态化的鉴定人培训教育机制,加强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综合素质的锻炼和养成,提高鉴定人庭审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庭质证技巧等,协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促进法庭对鉴定意见的正确采信。
眼下,系统正考虑接入前期预算立项环节管理,以及后端合同执行、评价、监管、考核两部分内容,以实现采购全流程线上管理。
审稿人:舒国华
分课题主持人:傅莉娟、吴铁城、卢刚、韩世峰
统稿人:潘传才、张宁、邓建强、王怀宇
撰写人:周颂东、花锋、齐豫京、陈松岩、李恒鹏、原永梅、杨天永、丁洁、马晓燕、马栋
(责任编辑:辛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