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监管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审计风险_审计风险论文

国资委监管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审计风险_审计风险论文

国资委监管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审计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国资论文,体制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有企业审计现状

通过对国有企业审计的实际情况考察可以发现,现有的100多家成立时间长、力量雄厚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拥有的较为固定的客户,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三资”企业。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对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参与还不算多,而实际承接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往往是一些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相对薄弱的中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2004年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突击检查后发现,其中120家企业财务状况的相当部分没有进入财务审计报告;30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不全面或不深入;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存在技术问题;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相反。国资委认为: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国有企业年报的合法性未给予足够关注等是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中存的在主要问题。据此,国资委监管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审计特殊风险与防范,已经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一大焦点。

二、国有企业审计特殊风险

国资委监管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审计特殊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其中不仅有国资监管部门期望过高和国资监管部门双重身份形成的风险,而且还有企业经营者为粉饰报表舞弊所产生的风险和国有企业其他的特定风险等。

(一)国资监管部门期望过高形成的风险

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国资委下设的各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发布相关的通知、规定等方式,对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暨注册会计师提出一些除常规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要求。监管部门在提出这些要求的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落实这些要求所涉及的审计程序、取得的审计证据以及承担的审计责任的规定,通常则并不明确。这一态势必然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国资监管部门期望过高形成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审计范围的扩大和审计报告内容、类型的增加等方面。

1.审计范围的扩大。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以下简称2007年决算通知)的规定,承担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应当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情况表和报表附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计,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而且对2007年已执行新准则和2008年拟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将首次执行新准则的期初数据纳入审计范围。2007年决算通知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决算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执行新准则企业的期初数调整、金融资产(负债)分类、预计职工辞退补偿、递延所得税调整、有关折现率确定、公允价值使用等事项。另外,承担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集团合并报表的过程中,对境外子企业会计制度与政策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以及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报表项目转换的规范性进行复核。此外,2007年决算通知上还规定对监事会提出的重点事项予以关注。2007年决算通知规定的审计、复核内容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财务报表审计的范围。审计范围的扩大势必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2.审计报告内容和类型的增加。2007年决算通知规定,承担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应当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同时按规定出具管理建议书,并对调整事项进行说明,并在决算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执行新准则企业的期初数调整、金融资产(负债)分类、预计职工辞退补偿、递延所得税调整、有关折现率确定、公允价值使用等事项,并发表审计意见。另外,根据各地方国资委的不同要求,还要报送其他审计报告、说明或复核意见。此外,国资委派出各集团的监事会也会提出他们认为的重点事项。对于上述的这些国资委要求出具的报告或说明,相关法规、准则既未指出执行审计工作的依据,也没有明确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因此执行上述审计工作面临潜在的审计风险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国资委双重身份形成的风险

国资委是典型的双重身份具有者。一方面该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职权,另一方面该部门还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双重身份具有使得该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往往融合了这两种不同身份的特殊要求。这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国有企业的审计过程中,会因国资委双重身份而面临特殊的审计风险。

国资委双重身份形成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国资委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查处和监督风险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国资委承担义务增加产生的风险等方面。

1.国资委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查处、监督风险。《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资委应当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37条规定,国资委建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以通报或者限制其审计业务。国资委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法规还规定国资委有权力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由于上述法规明确了国资委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查处权和监督权,国资委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查处、监督风险也随之出现。例如: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具有者,其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查处、监督风险的合理应对,成为对其能力的重要考验。

2.会计师事务所对国资委承担义务增加产生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在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业务委托人的义务,仅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审计意见负责。但在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国资委的义务还包括:①重大问题报告义务;②及时与国资委监事会沟通的义务。签于注册会计师对国资委承担义务增加超过传统财务报表审计中的义务,因此,也必然导致潜在的审计风险。

(三)企业经营者粉饰报表舞弊所产生的风险

由于国资委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上述政策以规范对经营者的绩效评价,因此大大增加了管理层粉饰报表的风险。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往往代表了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的业绩,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部门通过粉饰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来美化其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履行情况,使得管理层在利益驱动下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况不仅更加严重,而且也较为普遍。这种情形的出现,既增加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风险,也增加了审计过程中面临的阻力。

(四)国有企业其他的特定风险

国资委监管体制下国有企业审计其他的特定风险,主要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和内部控制不足所合力导致的。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大量挂账的历史遗留问题,会计师事务所若想查清这些问题,则往往需要追查多年的记录。鉴于许多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力度不足,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长期缺少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机制,加之管理层的多次调整等客观问题的存在,致使有些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查清。特别是在企业只能提供口头的解释,而无法出具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此外,国有企业本身架构和关系的复杂性,均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内部控制的功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功能的弱化必然增加了审计风险。

三、防范

(一)重视审前调查

1.通过档案、文件等书面资料的查阅及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交流,收集相关信息。首先,在审计计划确定后,即在报刊媒体中关注有关企业的最新动态,从中了解该行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为在审计前的调查做好准备。其次,通过查阅以前年度对该企业审计情况、不实资产核销审计情况和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第三,通过与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资产经营部和审计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走访和座谈,了解企业法人的职责、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控制制度(监管体系)、经济运营等情况。

2,对重要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性复核,确定审计重点。在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合并报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企业的个别报表作了仔细地分析,通过审阅审计报表附注说明和一些有关联指标分析性复核,了解被审计单位及下属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其趋势。

(二)充分评估管理层舞弊的风险

针对管理层为粉饰报表而舞弊所产生的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计划阶段充分评估管理层舞弊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

1.查阅当年度国资委批复的该企业的各项经营考核指标,结合该企业的行业状况及该企业历年的经营状况,评估管理层舞弊的风险。

2.过查阅以前年度对该企业审计情况、不实资产核销审计情况和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

3.通过与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资产经营部和审计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走访和座谈,了解企业法人的职责、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控制制度(监管体系)、经济运营等情况,初步整理出被审计单位法人职责范围和企业年度重大经营或投资决策、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以及企业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根据所属下级企业资产规模、产品以及效益对上级企业贡献度,选取部分下级企业进行调查,多层次地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履行审计程序

1.在进行控制穿行测试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流程如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投资与融资、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要进行详细测试,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每个流程的控制措施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评价,作为客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可以信赖的依据和实质性测试过程中样本采集量大小的标准。

2.在实质性测试中,应通过对控制测试的评价,调整具体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增加对控制弱环节的审计程序,如增加抽取的样本量、扩大函证的范围、实施相应的替代审计程序等。通过对客户的会计资料进行大量的核对、分析、抽查凭证,同时对银行存款、应收应付账款函证程序,通过回函情况确定是否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分析企业坏账准备是否足额提取;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要实施监盘程序,确定其是否存在、状态如何,是否提取相应减值准备、折旧是否足额提取等。

(四)关注重要指标

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经营成果指标和资产质量指标,查看是否将收益提前或滞后计入会计期间。如对某空调销售企业审计时,发现该企业年末空调销量突增。通过分析,企业为了完成利润指标,和关系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产品并没有转移。查看是否存在资产减值和虚增现象,如有的企业资产市价已持续低于账面价值而不计提减值准备。这些都会夸大经营成果,隐瞒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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