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及其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现实意义论文,产权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在经济理论界经常提到的“产权”(property rights),按其词义,通常也被译作“财产权”或“所有权”。虽然不能认为现代西方经济学在产权问题的研究上毫无“成就”,但把产权问题引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却不是从现代西方经济学才开始的。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产权问题就越来越多地进入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视野。19世纪中叶,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古典经济学的科学成就,进行经济学的科学革命时,也对产权问题作过深入的探讨,留下了许多至今仍然闪烁着真理光芒的思想。
与资产阶级经济学不同,马克思对产权问题的研究有三个极为显著的特征:
第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基础的,产权作为一定社会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表现,始终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此,马克思从来不谈论超越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外的什么产权制度或产权关系。
第二,马克思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产权关系为其主要的研究对象的,同时,马克思也从产权关系的历史发展的角度,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产权关系以及未来社会的产权关系的基本特征作过深入的探讨。马克思从来不把某一社会的产权关系看作是永恒的,或者是适用于其他任何社会的,相反,马克思从来就十分注重对产权关系的社会性与历史性的研究。
第三,马克思对产权问题的研究是与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与经济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研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他十分注重一定社会的产权关系在该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实现过程和实现形式。但是,马克思从来不把一定社会的产权关系同该社会的经济关系割裂开来理解,也从来不把产权关系看作是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本质的唯一路径,或者是解决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危机和矛盾的唯一通道。
本文不打算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作出全面的阐述,而只选取马克思产权理论中的四个基本观点作一概述。马克思的这些基本观点,对我们思考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显然是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的。
一、产权是经济关系中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表现,离开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既不可能理解产权关系的实质,也不可能形成任何科学的产权理论。
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32页)。这是马克思对产权关系基本性质和特征的最概括的表述。唯物史观已经科学地说明,产权关系作为一种法权关系,是社会整体结构中的上层建筑,它与社会物质经济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这就如马克思强调指出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同上,第32页)。产权关系的这一基本性质,决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关系或者社会经济运行形式的变迁而改变的。例如,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彼此存在的承认对方是私有者的“契约关系”(不管这种关系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就是一种特定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同上,第143页)。
因此,在经济学理论研究中,一提到产权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作为研究对象的产权是与什么样性质的经济关系相联系的。即如马克思所说的:“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和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同上书,第1卷第178页)这一点,当代西方的一些经济学家有时还是较为坦率的,他们公开承认,他们热衷于探讨的产权问题,完全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与前提的。倒是我们某些据说是在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产权问题的人,一方面不愿公开声言他们的研究是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为基础与前提的,另一方面又不加说明地、甚至盲目地把某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适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其中不乏对这些产权理论本身的以讹传讹的理解),直接用于指导他们所认定的“产权改革”。显然,由此导致的,决不可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并且是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体制的产权改革。产权关系所具有的社会规定性,决定了我国产权理论研究和产权改革实践的根本性质与基本方向。
二、产权关系发展和变更的根源在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其中最根本的就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因此,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这一社会的产权关系的根本性质及其发展和变更的基本取向。
马克思不仅阐述了产权关系对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从属性质,而且进一步深入地揭示了社会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对产权关系的直接的决定关系,因此,马克思同样认为:“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08页)。我们知道,产权中的“产”,指的是“财产”(property);但是,对产权的性质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财产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所有的经济关系。换言之,对一定社会的产权关系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
在社会经济关系中,财产较之生产资料具有更为宽泛的外延。19世纪40年代中期,马克思在对经济学的最初研究中,也是从财产所有关系上来理解产权关系的;那时,他曾认为,共产主义的社会占有形式就是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占有形式的直接否定。但是,随着对经济学理论研究的深化,特别是通过对1848年欧洲革命的深刻反思,马克思认识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经济关系的性质、进而对产权关系的性质的决定作用。例如,19世纪50年代初,马克思在论及无产阶级所有制的特征时曾经指出:“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409页)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这一新见解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马克思“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扼要表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从而“第一次表述了一个使现代工人社会主义既与形形色色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等等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又与空想的以及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所提出的模糊的财产公有截然不同的原理”(同上书,第4卷第508、509页)。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都已表明,反映资本主义私有制根本性质的,并不是对一般意义上的物质财富或货币资本的占有,这种占有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并有过相当程度的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质就在于对生产资本的占有,即在于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占有上。而社会主义所要建立的公有制,其实质也就是对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占有意义上的所有制。显然,没有对生产资料占有这一根本的规定,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可能形成与此相适应的产权关系。
马克思不仅对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同相应的产权关系的内在联系,作了深刻的论述;而且还对以货币所有权“赎买”生产资料所有权,从而根本改变该社会的生产关系性质的问题作了探讨。19世纪40年代末,马克思在同恩格斯合著《共产党宣言》的前夜,恩格斯就以《共产主义原理》为题表达了他们的共同的基本的理论主张,其中在论及变革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途径时,提出了“没收”、“限制”、“竞争”和“赎买”等方式。这里的“赎买”,就是“直接用纸币赎买的办法,逐步剥夺土地所有者、工厂主、铁路所有者和船主的财产”(同上书,第1卷第240页)。半个世纪之后,恩格斯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同样认为,在改变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过程中,“我们决不认为,赎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许的;马克思曾向我讲过(并且讲过好多次!)他的意见:假如我们能赎买下这整个匪帮,那对于我们最便宜不过了。”(同上书,第4卷第503页)这里所提到的“赎买”,其实质就在于:货币所有者首先在价值形态上,用等量货币买回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随着货币所有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换位,产权关系首先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之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进而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显然,这种“赎买”的形式,不仅可能变私有产权为公有产权,从而变私有制为公有制;而且也可能变公有产权为私有产权,从而变公有制为私有制。据此,我们可以看到,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中,可以消解以至取消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只要保持货币形式上的资金的占有权,或只要保持所谓“流量”上占有权等等的观点或做法,实际上已经背离社会主义产权改革的基本方向了,因而是有害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巩固和发展的。
三、产权关系并不是单一的产权所有关系,在其作用过程中,可能分解成一系列具体的事权关系,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产权关系中各事权之间的统一与分离,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程度,也取决于与此相适应的经济体制的发展程度。
在马克思看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一系列经济关系的变化,如信用制度的发展、股份公司的产生,必然引起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等等。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其中的三种形式作了深入的分析。
第一种形式:作为非职能资本的借贷资本同作为职能资本的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之间,在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上的分离。这一分离形成两个不同的产权主体:一是“在生产过程之前和生产过程之外单纯代表资本所有权的贷出者”;再一是处在生产过程或流通过程中实际发生作用的资本使用者或经营者。这种分离,集中表现在这两个产权主体分割资本“果实”(利润)的利益关系上:借贷资本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利息;职能资本家凭借资本使用权、经营权获取企业利润。这就是说,“一个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另一个则表现为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表现为处在过程中的资本的果实,或能动资本家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20—421页)这实际上就是“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同上书,第26卷第Ⅲ册第511页)。
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经营者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分离形式。如马克思所说的:“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经营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即获取一定量的地租;所以,“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同上书,第25卷第853、714页)。
第二种形式:由于第一种形式的产生,并在资本“果实”分割上的“硬化”和“独立化”,使得使用自有资本的职能资本家,也产生一种完全是“虚拟”的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分离形式,即“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同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样一来,“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分,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同上,第421页)。
第三种形式: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产生一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这样,“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因此,“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同上,第435、436页)。
马克思提到的这三种分离形式,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无论哪种分离形式,都不改变产权的最终归属问题,即不改变产权的终极所有权。这是任何社会为维护和发展自身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而研究和实践产权改革的基本前提。第二,各种分离形式的形成及其作用过程,都受利益分配驱动,各自的权限也直接表现在对利润这一“果实”的分割上。第三,选择或实现哪种分离形式,都与完善和实施相应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很大的意义上可以认为,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方式,是推进各种分离形式形成和发展的基点和归宿点。
四、对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产权关系的变革,不可能是孤立地进行的,总是与这一社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并在这一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得到实现的。
以上的概述已经表明,一定社会的产权关系的形成及其实现过程、作用过程,都与该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既不可能孤立地理解产权问题,也不可能孤立地实施对产权制度或产权关系的改革;我们既不可能脱离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来探讨产权问题,也不可能把产权制度或产权关系的改革与整个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分离开来。马克思曾经对那种脱离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来谈论资产阶级产权的错误观点作过深入的批判,他认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77页)这也凸显出经济学理论对产权问题研究的特定的视角和特殊的意义,这就如马克思所提出的:“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同上书,第2卷第615页)
我们强调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及其现实指导意义,并不是为了从“本本”中去寻找改革的现成“方案”,而是因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至今仍然是科学的,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一个时期以来,鼓吹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之风甚为流行,这种以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产权理论被推崇为“科学”(我们不否认其中包含着某些有价值的因素),甚至被奉为我国产权制度和产权关系改革的圭臬。面对这些情况,我们更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始终坚持我国产权制度和产权关系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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