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再理解——兼与胡为雄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上层建筑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257-2826(2009)04-0083-04
胡为雄先生在其“重新理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载于《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7期)一文中认为,把握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需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1)上层建筑是一个比喻性概念;(2)上层建筑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3)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4)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随历史的演变而演变,其内容丰富多样;(5)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有内在联系,其职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6)把上层建筑表述为政治结构,能更好地说明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1]与流行的看法相比,胡先生文中不乏创见之处,但同时也可能存在着对马克思文本的误读误解。笔者对其中的(3)和(6)两个方面颇有与胡先生不同的理解,希望借助《教学与研究》这个平台与胡先生进行商榷,以期推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诚如胡先生所言,上层建筑是马克思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范畴,马克思在其文本中也的确多次使用过这一概念。但是,在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多处使用中并不存在像胡先生所说的那种“意义重心”的“根本性转移”。如果一个概念包含有多重意义,那么就有可能在不同的语境中突出其不同的意义;而且任何一个概念在同一使用者那里也有个发展的过程。就认识的逻辑本身而言,一般地讲,后来的理解总是包含或扬弃了先前的理解,而不会有所谓“意义重心”的“根本性转移”甚至完全相反的理解。马克思对“上层建筑”概念的使用也正是如此。在解读作者文本时,一般地讲,人们总会选择同一使用者对同一概念的成熟认识作为他对这一概念的真正理解。马克思对“上层建筑”这一概念的理解,就像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杰姆逊所说的那样,在集中体现其理论体系的“这一页书”(《〈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页书)中趋于成熟(胡先生也承认这一点,只不过他将这里的思想看作马克思使用这一概念的“意义重心”的“根本性转移”,使其唯物主义历史观最终形成)。因此,笔者就以《(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为基础,对其进行再理解,并与胡先生商榷。
一、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也包含社会意识
我的这一提法是针对胡先生上述第三点概括,即针对“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而言的。
我们知道,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等概念是马克思在说明社会的基本结构时所使用的一些概念。马克思在分析社会基本结构时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角度,一是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二是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从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看,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看作是由两对关系、三个方面构成的。两对关系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三个方面是指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看,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看作是由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既然这两个角度同是分析社会基本结构的角度,因此,由它们分别分出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组分之间必然会有交叉或包含关系。那么,由这两个角度分别分出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组分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是否像胡先生所说的那样,“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吗?非也。
我们来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的一段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2](P32-33)这就是被人们看作是马克思对其社会史观的“经典概括”。马克思的这段话集中地概括了他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基本看法,他对问题的分析其实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角度,即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和存在与意识的关系。其中第一个角度即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是一个主要的角度——形而下的角度,而第二个角度即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则是一个辅助的角度——形而上的角度。从第一个角度看,马克思在这里其实揭示了三种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其中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构成了经济基础,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则属于上层建筑。而社会存在是社会成员以一定的方式实际上过的各种社会生活、实际上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各种看法、想法,是被想到的各种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在思想意识中建立的各种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是实际上发生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存在,思想关系作为对实际上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看法、想法则构成社会意识。因此,应该说,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经济关系不属上层建筑,而属经济基础),也包含社会意识。
胡先生则依据“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得出“马克思在这里已不再用上层建筑概念来指称社会意识,而用它来指称社会政治结构,这表明上层建筑的意义重心已经发生转移和变化”[1]的结论。我们来看马克思在这里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从马克思的这句话中,的确很难判定上层建筑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从这里的表述中直观地看,似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并列于经济基础之上,社会意识不属上层建筑。但是,与马克思接下来的一段话联系起来看,其意义可能就迥然不同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在这段话中强调要区分由经济基础的变更引起的上层建筑的两种变革:一种是由生产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物质方面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社会意识方面的变革。由此可见,确切地说,不是“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而应该是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也包含社会意识。胡先生在这里显然存在对文本的误读误解。
二、政治结构无法涵盖上层建筑的内容
胡先生在其文中认为,“把上层建筑表述为政治结构,能更好地说明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这一看法是建立在他的“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的观点之上的,两者是一致的。
马克思在《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胡先生根据这段话认为,马克思把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为两大系列与三大生活领域。两大系列是:“社会经济结构这一现实基础决定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1]三大生活领域是:“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1]三大领域。并且认为,“由于马克思把两大系列与三大生活领域穿插在一起叙述,往往造成人们的误解或思想上的混淆”。[1]
胡先生在这里其实已经有了对马克思分析问题的角度的意识,这点实在难能可贵,但遗憾的是还没有达到完全的自觉。的确如胡先生所言,马克思在这里把从不同角度来看的问题“穿插在一起叙述,往往造成人们的误解或思想上的混淆”,但是,仔细分析,还是可以把握到马克思分析问题的两个不同角度,即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和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至于胡先生认为马克思把社会基本结构概括为三大生活领域则很值得商榷。他的这一概括显然是对马克思“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句话的误读误解。马克思在这里要表达的是,人们的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制约着他们的“市民”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这里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不等于物质生活,而等于生产方式;社会生活不等于现在所说的包括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等在内的社会生活,而等于马克思所说的与政治生活相对立的“市民”社会生活。如果一定要划分生活领域的话,从这里也只能划分出“市民”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三大领域,另外,把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作为三种不同的社会生活形式也有失公允,因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构成了生活的两个完备对立面,它们之间不会有第三种社会生活形式存在,政治生活只能作为物质生活的一种而存在。
接着,胡先生认为,“这两大系列与三大生活领域有基本的对应关系:经济结构对应着物质生活,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对应着政治生活,社会意识对应着精神生活,而社会存在对应着整个社会生活”。[1]并据此认为,马克思把人类社会“解析为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上层建筑)和精神文化结构(社会意识)这三个子系统”。[1]进而又表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社会意识作为人类社会系统的三个子系统,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相关性”。[1]从“两大系列与三大社会生活领域的对应关系”到“人类社会的三个子系统”、再到“三个子系统之间的内在相关性”,胡先生不仅存在误用“物质生活”概念和误解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社会生活”概念之嫌,而且一步一步地将“社会意识”排除在“上层建筑”之外,为其最终的“话题”——“用政治结构概念可能要比上层建筑更好地解释社会的政治领域的问题,也与现代政治学的术语更具相通约性”[1]——铺平道路。到这里,我们才算真正明白了胡先生的真实用意:就是要用“政治结构”概念取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这样,既可以“更好地解释社会的政治领域的问题,也与现代政治学的术语更具相通约性”。但是,且不说使用“政治结构”取代“上层建筑”能否与现代政治学的术语相通约,仅就“取代”本身与胡先生文章的题目“重新理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也是相冲突的。因为“重新理解”只意味着对上层建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重新揭示,并不包含对这一概念本身的颠覆。依照胡先生之意,笔者倒建议将其文的题目改为“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的终结”,或者“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的扬弃”可能会更好一点。
既然胡先生要用“政治结构”概念取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至少说明“政治结构”概念可以涵盖“上层建筑”概念的全部内容。且不说在马克思那里社会意识属不属上层建筑,就上层建筑作为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稳定的、普遍的、全面的社会关系来看,政治结构也无法涵盖其内容。社会的政治结构只是由社会的政治关系所构成的,而上层建筑除政治关系外,还应该包含其他种种社会关系,诸如道德关系、思想关系等。
三、上层建筑是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思想关系
社会是人的生存和生活之所,为了生存和生活,人们在其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概括地讲,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思想关系。经济关系,也叫生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生产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作为生产活动进行和实现的条件的、一定的客观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具有强制性的、稳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稳定的、被普遍认可的社会关系;思想关系是指在现实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以哲学、宗教、法学、文学、艺术等精神或意识形式形成的对人与人之间稳定的、普遍的、全面的社会关系的看法、想法,或者说是在各种形式的思想中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社会意识。其中,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构成了经济基础,即作为整个社会的生产力起作用的条件的全部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思想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的上层建筑。而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又是实际发生的关系,属社会存在;思想关系是在思想中建立的关系,属社会意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在《序言》中并没有涉及到道德关系及其归属问题,但由于道德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稳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所以理应包含在上层建筑之中。有些学者也许由于马克思没有明确道德关系的归属问题,总喜欢把上层建筑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这种划分其实不全面。如果真要划分,上层建筑也应该区分为政治上层建筑、道德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
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是其对社会的基本关系的认识,也为我们认识现实社会的基本结构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长期以来,对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的理解,脱离了现实的社会历史和社会实践,被人们抽象并提升为外在于社会历史、高悬于社会实践之上的普遍逻辑和必然性;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从与现存社会历史条件密切关联的人的实践活动和社会运动的内在机制,转变为不受具体历史条件限制的普遍规律。因此,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本应具有的实际作用也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运用中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是其必然的结果。全面、合理地解读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对于准确把握马克思的思想、正确认识现实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矛盾进而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种种问题都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收稿日期]2008-11-11
标签:上层建筑论文;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论文; 社会结构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物质与意识论文; 问题意识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政治社会学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