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论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论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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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正确途径

随着二次大战后世界范围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生产力、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发展,以及国际关系的多方面新变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中国的对外开放已是必然,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已是必然,中国民族私人资本将不断产生已是必然,外国资本将不断进入已是必然,中国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也是必然,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要占主体地位也是必然。面对这么多的必然,又面对公有制经济日渐艰辛的事实,有人动摇了,怀疑了。也有人虽未动摇、怀疑,但除了用政治权力一味坚持外,似乎也找不出更好的办法。我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斗争已经由过去武力斗争转变为经济斗争,即在市场竞争中见高低。这种竞争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有生产资料”与“私有生产资料”谁能通过市场竞争,而不是通过政治权力,以获得较快的积累和增值,并为其所有者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的改革不应只是国家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更重要的是进行“公有制度”本身的改革。要重新审视“公有制”内部的权利体系和运行机制,使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且要使之比任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快更好,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发展公有制经济,不能单纯凭借政治权力,采用“坚持”的方式来实现。公有制经济应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公有制度自我改革和完善,不断提高自己与市场经济的适应程度,充分发挥公有制所特有的优势,在市场中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规则,与非公有制经济展开公平的较量和竞争,并在较量和竞争中不断取得胜利。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证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人们:我们之所以选择公有制,选择社会主义,不仅仅是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更重要的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

(一)虽然“坚持”有利于公有制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保证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但它不能解决通常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健康持续运转的问题

靠“坚持”得来的主导地位是不能使人信服的,相反的,还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反对社会主义的借口,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坚持”。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利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依靠已经掌握的政治权力,采取一系列的政治手段,将公有制经济的总量和结构维持在一个“理想”水平,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新中国建立后,通过没收官僚买办资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农业和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占绝对统治地位。在1956年国民收入中,国营经济占32.2%,合作社经济占53.4%,公私合营经济占7.3%,三者合计,公有制经济占92.9%。这一成果的实现,无不是依靠“坚持”来实现的。这时候采取“坚持”的方针政策,是与中国的国情相适应的。因为,一方面中国刚刚经历了长达12年之久的全国性连续性战争,百事待举,百废待兴,人民生活极度困难。另一方面新中国还面临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封建地主阶级的反抗,帝国主义的包围封锁。我们只有“坚持”才能集中极其匮乏的物力和财力,尽快地恢复生产,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只有“坚持”才能统一财经,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扭转险恶的经济形势;只有“坚持”才能建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才能巩固国防,保证国家安全。

总之,以“坚持”的方式去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之必需。但从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来看,我们不应该只这样做。靠“坚持”得来的主导地位是不能使人信服的,“坚持”就意味我们还不能确信公有制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方面的优越性,就意味着我们还不能确信公有制经济在当今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条件下,能够适应新的形势,在市场上通过自身的力量取得胜利,所以才会需要国家政权来“坚持”。换句话说,就是我们在坚持连我们自己都没有确信的东西。所以,只要我们确信公有制的优越性,就不要担心离开“坚持”公有制就要失败了,公有制经济就不能发展壮大了。

(二)市场经济将是人类社会长期的生产力要素配置方式

公有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是市场经济,公有制是否优越必然要看其是否更加适应市场经济,是否在市场经济中有更加突出的表现。我们要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必须使我们所坚持的政治制度的基础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保持足够的适应性。

很多人都赞同这样的论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是沿着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这样的顺序前进的。也有人说:我们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但我们不能跨越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直接进入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化阶段。这种论断隐藏这样一个观点: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代化阶段将不会是市场经济,现在搞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或者说是以退为进的策略。我不赞成这样的说法。

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不断深化。

其次,个体利益不会消失,市场经济是体现个体利益的最好形式。马克思认为,商品交换的充分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但我以为,即使是在单纯的公有制条件下,每一个具体的劳动者仍然存在自己的个体经济利益,每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有制组织也会存在各自不同的组织利益。因为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人类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动力。没有需要或需要已全部满足,就没有发展的必要。事实上,物质产品无论如何丰富,但与人的不断发展增长的需要来比,永远是相对短缺的。

再次,需求的多样化,导致计划经济成为空想主义的乌托邦。所有实行过计划经济的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资源配置的效率上,特别是在满足消费需要方面,市场经济优于计划经济。

(三)公有制经济完全有能力在不依靠任何政治权力的条件下,适应市场竞争,获得比私有制经济更快更大的发展

在适应市场经济方面,公有制天生具有私有制所不具有的理论优势。这个优势就是,公有制消除了“特定的人与特定的其它要素之间的某种相对固定的优先占有关系”,市场经济中这种关系的存在,必然影响要素配置组合的范围和途径。

市场经济相对计划经济,主要优势在于资源配置上。在私有制条件下,“甲”的资本就是“甲”的资本,该部分资本交给谁来经营管理,投入什么样的产业或行业,必然要受“甲”个人的知识、能力、经历和价值观以及他个人所掌握的信息、经济实力的大小的制约,也必然进一步影响到资源最终配置组合的效果。公有制则不同,公有生产资料是属于众多的所有者所共有的,这就具有了至少两点私有制无法或很难具有的优势。(1)具有更加雄厚的经济基础,这就为取得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各种技术管理人才准备更加充分的物质条件。(2)所有者的资本运营能力得到扩充延伸。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为两个部分:管理权和收益权。管理权由全体所有者通过选举、招聘、任命等形式所产生的专门人员或机构来行使,这就为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扩展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所以,搞社会主义建设,我们必须着眼于公有制度本身的研究,把优势发挥出来。遗憾的是,我们对公有制认识总是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对其经济意义却研究甚少,知之甚少。

二、公有制及公有制经济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现状

(一)关于公有制和公有制经济的各种表述

1.关于什么是公有制的论述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关系体系,它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的经济关系”[1] 120;“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1] 114;“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全体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制,是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即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生产资料”[2] 124。

2.关于公有生产资料的性质的推断

关于这一点,我没有找到直接的明确的论述,但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中可以看出:公有生产资料仅仅只是生产资料,不能作为资本。其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是“占有、支配、使用”,获得劳动就业的权利。它不能像私人资本那样为其所有者赚取利润。认为“资本是剥削的根源,它的每一个毛孔都沾满了血污”,所以,不存在“公有资本”,当然也就没有“公有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只能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即按劳分配。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公有制的本质,消灭了剥削,又反对了平均主义,有利于调动劳动者走共同富裕的道路”[3] 413。所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的分配结构”[1] 166。

3.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理论

(1)共同占有,联合劳动。这种形式的代表主要有:集体所有制经济和社会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即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1] 119。铁托认为,“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因为生产资料由国家控制,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不过是国家的雇佣者,因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管理和经营仍然是分离的。在社会所有制下,生产资料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集体或个人,而是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直接管理和经营,并由劳动者直接支配劳动成果,这就实现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3] 418。

(2)国家占有,国家经营,即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1] 118。“斯大林认为: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3] 417。但在国家所有制下,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实际意义上“共同占有”是不可能的,真正能直接使用国有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只是少数人。所以,国有经济其实是国家占有、部分人参与的联合劳动。

(3)国家或集体所有,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由不同所有制,以控股、参股等不同方式投资形成法人财产,由企业法人进行经营的企业”[1] 119。“这些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国家和集体行使所有者的权益,所以,它们属于公有制经济”[1] 119。“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1] 198。“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还是私,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里”[1] 120。“股份合作制是集股份制形式与合作制形式的优点为一体的新的公有制形式”[4] 119。“至于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兼并、收购、出售等经营方式,更是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用,公有制企业也可以采用的方式”[4] 199。

(二)对现有理论的剖析

从前面罗列的关于公有制和公有制经济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传统公有制理论存在着以下理论缺陷:公有客体的内涵模糊,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权益不明确;公有主体界定不明晰,不能确保公有生产资料“服务于且只服务于公有主体的功能”的实现;公有制运行机制不健全,充满了各种矛盾和非理性的东西。

1.公有客体内涵模糊

人们掌握生产资料不外两个目的:一是劳动就业,二是获取利润。不同的公有客体内涵,将赋予所有者不同的权益,帮助所有者实现不同的目的。我们首先要明确这一点,这是我们讨论公有实现形式、公有生产资料的性质及其所有者权利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离开了这一前提,我们的思想就会混乱,讨论也就没有意义。在现有的关于公有制和公有制经济的论述中广泛使用“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词,就很难使人清楚统一地理解公有制到底是指所有权公有,还是经营权公有,或者是二者同时的公有。

(1)如果我们的公有制只是指所有权的公有,其经营权,即占有、使用、支配等权可由任意组织或个人所行使的话,我们最大的权益和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分取利润,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自然也应该是多样的。那么,公有制就不能否认资本,公有生产资料就是资本,就是公有的资本,公有制的中心内容就应该是关于公有资本所有权的获得和丧失以及公有资本利润在全体所有者成员之间如何分配等问题。理顺内外各种关系,而不是去保证其所有者如何充分就业,因为就业已经不是所有者的目的。因此,就应该把公有资本利润最终地分配到每一个具体的公有资本所有者成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有资本的成果不被非公有资本所有者成员所占有,才能体现不同公有制单位相对独立的利益。但事实上,我们没有这样做,除少数集体所有制单位外,更多的公有制单位,尤其是国有制的所有者成员并没有享受这种资本收益权。在改革前,我们还强调就业权,认为这才是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已不再是必须保障的所有者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有谁知道这个所有权还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

(2)如果我们的公有制是指经营权公有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除了资产总量只占很少比例的个体经济外,都是公有制经济了,因为所有上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总是由多个人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并共同劳动的。显然,这样的公有制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公有制。我们也可以否定它,因为它存在的目的是为资本家赚取利润,不是为了充分就业。公有生产资料最首要的任务是保证其所有者充分就业,为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它也必须努力做好自身积累,只是这种积累的途径和结果是不能以牺牲所有者就业为代价的,因为就业才是公有生产资料存在的目的,就业权才是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最大最根本的权利。国有制就是这一公有制最理想的实现形式。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公有制经济又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一方面,由于要兼顾公平,不能彻底坚持效率原则,难于与非公有制经济竞争;另一方面,效率必然带来贫富悬殊,制造私有制产生的物质基础——一部分人可以拥有相对过剩的社会产品,如果运用某种政治手段禁止这一部分资源进入生产领域形成私人资本,又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降低效率。此外,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事实上并不能让所有者成员公平地享受就业权这一所有者最基本的权利,事实上只是少数人即被一些人称之为“工人贵族”的才享受了这样的权利,而更多的生活在农村的所有者却是根本无缘享受了。难怪一些人要喊“国退民进”了。

(3)如果我们的公有制是指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内的全部意义的公有的话,公有生产资料就必须要承担赚取利润和解决就业的双重任务,铁托的“社会所有制”就是这样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不仅实现形式不可能多样化,而且只适用于规模小、技术落后的公有制单位。这只是一种生产力落后、社会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的公有制,是一种与小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公有制。国有制不能算是这样的公有制,因为它没有真正充分满足所有者的就业权和收益权。改革开放前的“生产队”和“小集体”勉强可以算是这种类型。

2.公有主体界定不清

谁是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关于这个问题有“全体社会成员”、“全体劳动者”、“部分劳动者”等几种回答。且不说这些回答是多么矛盾,就是任何一种回答也只是停留在一个抽象的层面,让人无所适从。当我们说是“全体社会成员”时,是否明白“全体社会成员”的含义?是否包括长期在中国生活的外国人和国内的资本家们?是否包括长期在外国生活的中国人?不得而知。当我们说是“全体劳动者”和“部分劳动者”时,是否包括了仍然参加劳动的来自国内外的资本家、个体劳动者?是否包括那些既没有个人生产资料又处在失业状态的人们?同样不得而知。但这都是极端重要和紧迫的问题,在以多元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阶级状况复杂,不弄清这些问题,就不能正确回答“公有生产资料为谁服务”、“如何服务”的问题。

公有主体界定不清会导致公有制主体的虚拟化、模糊化。在实践中,我们总是习惯地把公有生产资料简单地当作管理国家社会经济的资源和手段,忽略了生产资料只为其所有者(而不是任何人)服务的内在要求。为了便于理解和认识,请看下面的论述:“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它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它掌握着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化大生产,代表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它是国家依靠经济手段引导其它所有制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物质基础。”[1] 118“它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1] 118“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1] 118再看看对集体经济的评价:“集体所有制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发展生产、满足和提高人民生活需要、繁荣市场、稳定物价、吸收劳动就业、扩大商品出口,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等。”[1] 119

可以说,公有制经济对这样的评价是当之无愧的,但这些都是从国家机器的角度、从社会经济管理的角度来评价的。生产资料存在的根本目的绝不会是为了国家机器,而是为了其所有者——“人”。公有制经济同样如此,也是为其所有者而存在、而发展的。至于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那是另外一个层次的事情,是公私两种经济所应共同承担的事情(这里不作讨论),现在要说的是生产资料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事情。所以,我们在评价公有制经济时,不应仅仅看其为国家作了多大的贡献,更主要的是要看为他自己的主人做了什么,带给主人的东西,是否就是主人想要的,我以为这才是公有生产资料的本分。

此外,公有生产资料国有化,必然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1)政府社会经济管理效率低下。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经济,一个要依靠主体经济来进行社会经济管理的政府无论如何不是一个高效的政府,一个掌握了如此丰富的可用以社会经济管理的物质资源的政府如何能成为一个高效的政府?

(2)公有制经济要承担许多非经济的任务,不利于公私两种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公平竞争。

(3)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缺乏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尽管从单个的企业来看,通过国企改革,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得到了极大的增强。但从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上来看,基本上是不具备市场适应能力的。一是不论是国资委或是其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不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直接责任,国家也没有明确的考核国有资产整体经营效益和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二是国有资产的形成较少地依靠自己的经营利润,而主要是依靠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税收来实现的。

3.按劳分配的历史局限性

从静态来看,按劳分配强调了人和人的劳动的第一位性,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即便如此,按劳分配的完整意义是按劳动者个人的社会劳动价值来进行分配,而劳动者个人的社会劳动价值不仅取决于其个人劳动时间,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劳动手段(装备和条件等)、劳动者个人的技能、社会现实需要结构和强度、社会的劳动报酬支付能力。按劳分配的公平合理性在于强调人和人的劳动的第一位性,但在衡量劳动的标准因素中又总包含太多的非劳动的因素,当这种非劳动的因素不能为全体劳动者所公平地获取时,按劳分配也就失去了公平合理的基础。

从动态来看,从历史来看,从原始公有制的解体过程来看,从我国改革开放的经历来看,单纯的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内部诱发私有制萌芽的物质基础。不管是在私有制下,还是在单一的公有制下,按劳分配都会带来收入上的差距,而且也必然会随着社会效率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加大,也必然会产生一部分人的按劳所得远远超过自己的消费需要,即拥有剩余社会产品。因此,如何安排和处理剩余社会产品,就成了公有制者所必须正视和解决的必然问题。听之任之,公有制就必然成为培育私有制的温床,即使不会像资产阶级那样成为自己的掘墓人,却也可以说是敌人的制造者。坚决禁止,必然会打击人们劳动的积极性,也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两个方面我们都有了教训,当然不可。

三、公有制度改革应当确立的几个重要观念

前面我罗列并分析了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途径以及历史上对公有制的理解、认识和一些实际做法。现在我根据这些分析,提出几个关于公有制度改革的基本观念,这是我整个公有制度改革观点的基础和核心。

(一)确立公有资本观念

公有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资本,不只是资产。作为资本,它必须具备资本的本能,即增值自身、获得利润。对公有资本的全体所有者来说,公有资本存在的意义,不是直接使用,获得劳动就业,而是获得资本收益。其与私人资本不同的,只是所有者不同而已。公有制消灭剥削的手段,不是要否定资本在创造剩余价值中的作用,而是按照公有资本的内在要求,平均分配利润。马克思说:“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5] 260我以为,死劳动,就是已经物化了的劳动,它必然是由活劳动凝聚而成。资本在创造利润中的作用,是它在上一个生产循环中所凝聚的活劳动的必然要求。

(二)确立国家机器不适合担当公有资本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的观念

这是由国家和资本性质不同职能不同所决定的。国家是阶级社会的社会政治组织和权力机关,它在阶级社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关系全部政治生活和政治斗争的根本问题。国家本质上是一个阶级概念、政治范畴。国家的职能一般可分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职能,主要是组织国防,防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保护本国利益不受侵犯。对内又可分为三个:(1)政治职能,即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职能;(2)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即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维持正常经济秩序的职能;(3)调和阶级矛盾的职能。公有资本是资本,是一个经济领域的概念,它固然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但绝不可以将它与政治制度直接地等同起来。公有资本国有化,必然变成国家用以实现其国家职能的国有资产,而非为所有者赚取利润的资本。我们一再讲,要政企分开,但政资不分,政企又如何分开?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但这绝不意味着,国家就有权利将这些本来应该为广大劳动人民创造利润的资本完全地用在国家的管理上。况且在这个国家中,并不仅仅只有无产阶级,而且还有其他阶级,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公有生产资料,又如何能做到只为无产阶级服务,而不为其他阶级服务呢?

(三)确立公有制是关于公有资本所有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经营领域不存在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分的观念

一方面,公有资本的所有者是由为数众多的自然人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总会同时存在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相对独立的公有制单位。这就客观要求一整套完善的规则对各公有制单位内部、各公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公有制单位与非公有制单位的产权关系加以规范,使之有序,使公有资本在经营领域能获得与私人资本相同的自由。

(四)确立公有资本的所有者必须要享受公有资本的收益权、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是平均分配公有资本利润基础上的按劳分配的观念

公有资本要为全体劳动者所共同占有,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所有者权益只能和私人资本一样,以收益权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资本的本质所决定的,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本国工作和生活的,不仅有公有资本的所有者,也有非公有资本的所有者,甚至还是非本国公民的外国人。这些非公有资本的所有者和外国人就不可能和公有资本的所有者一样享受公有资本所带来的利益和好处。从某种意义来说,如果公有资本的所有者不能享受收益权的话,那么,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产所带来的好处往往更多地为拥有较多私人资本的人所得到,比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建设等等,固然普通老百姓可以享受,但更多的还是拥有非公有资本的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公有资本的所有权实际上只是抽象的毫无实际意义的概念。

(五)确立公有制主体不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而是由明确的具体的人组成的实体,公有资本总量也必须要用具体的数字表示出来

公有制是无产阶级的公有制,是无产阶级范围内的公有。公有制是人的公有制,公有制的主体是人的集体。任何公有制集体,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集体,其拥有的资本总量是极其有限的,没有能力和义务去为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服务,因此,必须明确公有制主体的阶级属性,明确公有制集体的具体组成成员。也只有明确了这些问题之后,才能加强和完善公有资本的经营管理,所有者才有了参与管理的渠道,那些代表所有者进行管理的人和组织才有可能真正负起责任来。

(六)确立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专门为资本所有者即出资人代为经营的社会公共机构的观念

无论是公有资本还是私人资本,对企业来说,都是无差别的,一旦资本投入企业,就得由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经营。企业对出资人唯一的责任是为出资人谋求利润。企业的经营形式和组织形式以及内部分配制度是经营领域的事情,不存在所有制性质问题,不是公有制所应该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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