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究——以水族马尾绣为例论文_潘小爽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究——以水族马尾绣为例论文_潘小爽

潘小爽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摘要:水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马尾绣和水书为主。从调查中我们能够发现,水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现象令人堪忧,部分非物质遗产已经遗失,对马尾绣的保护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针对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保护,为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带来了机遇。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马尾绣;法律保护;

一、水族的基本现状

本文主要调查了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三洞乡是水族的文化中心,具有浓郁的历史文化气息。水族的马尾绣是具有千年历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乱针、扎针是传承最为古老的刺绣针法。

马尾绣是水族妇女世代相传的一种刺绣工艺,长期以来,马尾绣都流传在水族地区,他们保留了马尾绣最古老的刺绣技艺和古朴的美学素养,因此,马尾绣在水族地区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丰厚的群众基础。在之前,马尾绣主要用于背小孩的背带。在水族聚集地,马尾绣背带通常被当做礼物送给出嫁的女儿。马尾绣通常是以手把手的方式传承,2006年国务院正式将马尾绣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目前,水族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马尾绣传承系统,并加强了对民间马尾绣传承的保护。马尾绣的刺绣方法具有鲜明的特点,是水族地区的艺术品,它在研究民族传统、民族文化、美学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水族马尾绣传承遇到的问题

1、缺乏产业性

目前水族地区的马尾绣民间传承艺人主要以韦桃花、韦应丽、宋水仙为代表。宋水仙在乡村开设马尾绣教育班,培养马尾绣的传承人,并将马尾绣应用到服装上,大力推广。但是,由于市场运行模式存在问题,马尾绣服装市场一直平平淡淡。自从马尾绣成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来,马尾绣服装市场立即活跃起来,市场对马尾绣服装的需求大量增加,同样,交易模式也逐渐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当前,马尾绣服装已经形成一个完善的产销结合产业链。但是,水族地区的马尾绣产业尚未形成产业化,马尾绣的发展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2、缺乏马尾绣的保护机制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马尾绣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马尾绣产业缺乏投资,而且收购马尾绣的企业大多是规模较小的家庭式企业,村民不敢大量的制作马尾绣,他们的观念意识仅停留在经济利益方面,忽视了对马尾绣的保护,从而制约了马尾绣产业的发展、壮大。

3、当地居民法律意识薄弱

当地居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很少走法律途径,往往采用当地习惯的解决办法。很多水族居民不知道或不了解公司法、合同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会主动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缺乏有效性

我国在利用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存在缺陷,无法发挥出法律的效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够全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我国法律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主要以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这样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不能全面的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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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1、宪法保护

宪法是我国法律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也是最安全的保护.第四款中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特色和文化特色,拥有保持民族风俗的权力。

2、刑法保护

我国在刑法上几乎不存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只有在《刑法》第324条中有过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完全的涵盖所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刑法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强保护,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较少,无法对破坏非物质文化进行严厉的打击。

3、行政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对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而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在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运行之前仍需要现行法律制度的保护。

四、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法律制度

最近几年,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举措,但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重申报、重利用和轻保护等,有的地方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较为积极,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认为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如何对文化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统一的意见。有些人认为应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但另一些人则认为应该建立特殊保护制度。?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言,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保护,而且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并没有提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所以应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选择性的保留,并且另行制定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1、权利主体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在我国境内产生,可以由多个传承人进行传承,而且两个以上的个人、群体和组织可以共同持有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特殊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出现权利主体不明确的现象,可以由国家继承。非物资文化遗产在家族内传传承的由传承人作为权利主体。

2、权利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客体是指被社会群体、组织以及个人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的表现形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实践以及知识和技能竞赛等多种多样的活动,也包括产生这些活动的场所、工具等。比较常见的有传统口头文学;传统书法、音乐、舞蹈、戏剧;传统历法、技艺;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行政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模式并行

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在他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仅需要政府和法律提供的保护,更需要少数民族自身的传承和保护。我们在处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要充分考虑它的特性以及独特价值,将它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地域性以及民族性,我国实行行政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行的模式是最好的选择。

结束语:贵州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之一,其中包括苗族、布依族、土家族、水族等49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数量占贵州人口总数的38%。通过对水族的相关调查,了解了水族的文化特色和文化特色,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同时对我国利用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进行了一次较为系统的梳理。

参考文献:孙月华,周晓军.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凯里学院学报》,2013(5).

论文作者:潘小爽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3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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