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农民发展意向的冲突分析——基于陕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660户农民的调研数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保护区论文,农民论文,陕西论文,意向论文,生态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5)10-0139-11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10.019 在生态保护的同时也面临着发展的矛盾。典型的问题是,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当地居民贫穷的冲突[1-4]。虽然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过程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角色,但是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由于自然保护区多位于偏远地区,大多居民较为贫穷,对当地资源的依赖度高[5-7],随着自然保护区数目增多,自然资源保护与当地居民发展的矛盾也日益尖锐[10-11]。近年来,由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需要,实施了一系列如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生态保护活动,但是在此过程中也造成了当地农民土地发展权受限,伴随着农民“失地化”问题,使得环境保护与贫穷的冲突日益尖锐。 然而,农民作为生态保护主体,在提供环境服务过程中却来受到合理的报偿激励[11],主要原因是政府主导模式的生态补偿制度(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的缺陷。生态保护虽为公益性质,但是政府主导模式的弊端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寻私”行为,产生“寻租”、“搭便车”等阻碍环境服务交易市场发育的问题。因此,学者等[12-14]尝试将市场机制纳入环境服务交易理论分析框架,试图寻求更为有效的激励方式。从根本上来讲,政府主导模式下的环境服务交易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易行为,它不是建立在市场激励的基础上,本质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其结果是被强制交易主体产生不满或对抗情绪。而现行生态补偿的制度缺少对农民作为环境服务提供者的足够尊重。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过程中,矛盾的集中体现是政府土地管制下农民土地产权受限,即农民土地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农民土地产权受限,意味着农民根据土地用途获取收益的权利受限,进而产生土地的利益失衡问题。当然,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属于公益范畴,与征地的非公益性质存在一定的区别,征地往往意味着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完全丧失,而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过程中则既有农民土地使用权完全丧失的情形也存在不完全丧失的情形。然而,二者也存在共同点:都存在政府土地管制下农民土地产权受限或土地权利丧失,即二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农民的失地问题。且农民在失地补偿过程中存在利益失衡问题。从根本上而言,不论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用地还是征地行为,二者都是政府强制土地流转的行为,农民在此过程中并不是作为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其本质上是一种土地流转“扭曲”,使得土地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其结果是形成农民土地利益失衡下的对抗情绪。 可见,政府主导的生态保护过程中农民因土地产权受限或失地导致的土地利益失衡是引起其负面情绪的根源。土地利益失衡反映到农民的主体意识中表现出不满或对抗情绪。基于此,本文从政府生态保护行为的“扭曲”视角探究农民生态保护过程中的冲突意识形成机制,以弥补现有文献对农民生态保护冲突意识研究的不足。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理性行为理论(The 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TRA)和计划行为理论(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研究生态保护“扭曲”行为对农民冲突意识的作用机制,即研究冲突意识的客观根源;二是分析了生态保护过程中“扭曲”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并将其作为影响冲突意识的客观根源因素。 1 调研的背景及问题分析 1.1 调研的基本概况 本文的调研于2013年10月-2014年4月进行的调研,共发放问卷660份,收回有效问卷615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3.18%。调查围绕陕西的西安、汉中、安康、商洛市共涉及11个县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周边居民进行。调查地区近年来实施了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也面临着生态保护当地发展落后的矛盾。 调研采用入户随机访谈的方式,本次调研问卷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保护区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包括居民对空气质量、水质量、水土流失等的看法)。二是居民在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生产、生活状况、认知及态度(包括居民环境收入、居民参与退耕还林及退耕还林的补助、农地产权状况、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生态保护的情况及其态度、居民在保护区周边的发展情况及经济发展意愿等)。三是居民参与保护区保护活动的意向。包括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的保护意愿、发展意愿等。四是居民的社会经济信息(包括年龄、家庭人口数、年收入、收入来源等信息)。 1.2 农民对生态保护的认知与态度 从农民对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环境的认知来看,53.5%的农民认为退耕还林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主要表现是周边水土流失状况已经得到有效改善。不过,近34.4%的农民认为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环境效果不明显,甚至12.1%的农民表示退耕还林完全没有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这说明相当大程度上的农民对退耕还林活动隐藏不满情绪。 退耕还林等生态保护活动对当地农民而言会带来生态旅游等环境收入,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农民表示对环境收入满意的仅有23.3%,多数农民认为保护区的保护活动对其环境收入影响不大,主要原因是其缺少参与环境收入的渠道。有18.6%的农民对周围环境收入表示不满意,主要原因是对退耕还林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等生态保护问题的不满。 可见,退耕还林过程中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已经影响了农民对生态保护的基本态度。从退耕还林的满意度来看,对退耕还林表示满意的农民只有约34%,而表示一般或不满的农民占到将近七成。说明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不满情绪是较为普遍的。这与土地流转过程的扭曲效应密切相关。 1.3 生态保护与“扭曲”效应 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的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生态保护行为都涉及占用农民土地,会造成农民的“失地化”问题。虽然农民在生态保护过程中实际扮演者环境服务提供者的角色,然而,在政府主导环境服务的现实逻辑下,农民并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主要表现为政府土地管制下农民土地发展权在受限的同时也面临生存的压力。总之,生态保护过程中的用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土地流转的做法,并非平等的市场交易行为,会产生“政策失灵”现象,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产生一系列扭曲,使得土地流转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以当地土地交易为例,市场交易价为3万/亩,但是实际上的补助每年为200元/亩左右,且补偿标准年限只有8年,远低于市场价。这对当地农民的生存产生深远的影响。 1.3.1 农民“失地化”的收入扭曲效应 我们的调查表明,有88.8%的农民参与了退耕还林保护活动,有接近34.4%的农民在保护活动中完全失去了土地,农民退耕还林后拥有的土地面积平均只有1.652亩。在土地发展空间受限的压力下,有80.9%农民选择外出打工。说明农民“无地化”驱动着农民外出打工以求生计。 从农业收入来看,无论是林地收入、耕地收入还是养殖收入,年收入在100及以下的农民占据多数,说明在退耕还林之后,农业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已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那些缺少壮丁的家庭来讲,生存较为困难,且在生存压力的驱使下,农民不惜违反规定,山上采药以求生存。 图1 被调查农民的收入来源 Fig.1 Source of the income of the farmers surveyed 退耕还林等生态保护活动会导致农民土地发展权受到限制,进而对其生存产生压力。不过,短期内,农民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打工获取收入,因此,并不必然导致其收入下降。然而,这实际上是一种征地的短期的收入扭曲效应。这种短期打工收入增加并不能弥补农户的实际损失。况且,对于那些没有打工能力的家庭而言,“失地化”意味着生产失去了长久依靠。因此,对于农户来讲,“失地化”是一种长期收入扭曲效应。土地是其生存的根本,失去土地意味着子孙后代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些失地农民的世代生存问题,短期收入增加并不能根本解决其长久的生计问题。 1.3.2 土地产权权益扭曲 从调查的退耕土地权属的结果来看,化归私人使用的天然林地占14.4%,退耕耕地占45.11%,山林占11.6%,去除重复计算因素,30%以上的退耕林地划归集体或国家所有,这意味着30%以上农户失去了土地使用权。但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农户虽然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却往往没有受益。约有66.6%的农户虽然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没有任何受益,主要原因是保护区野生动物对生产侵害严重,没有任何粮食收入或产品收入,形成事实上的土地产权“虚置”。据我们调查显示,退耕土地享有收益的方式仅限于果子或核桃收入,但是保护区周围限制产品买卖,农户没有收益渠道,林业收入甚微。可见退耕还林实质上限制了农民实现土地产权权益,造成了农民事实上土地产权权益扭曲。对于土地产权权益扭曲的问题,有20%的农户表示了强烈不满,许多农户虽然走访要求补偿,但现实制度缺少对此问题的关注。 1.3.3 退耕配置扭曲 由于自然保护区周边野生动物对粮食生产的损害,许多农户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即农民虽然拥有土地使用权,然而由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行为的影响而处于“荒芜”状态,这部分土地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据笔者调查显示,自然保护区周边野生动物侵害土地生产情况较为严重,然而农民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调查结果表明被调研地区约有56.3%的土地由于野生动物侵害而处于“闲置”状态。这造就了农民虽有将“闲置”土地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意愿,但是并没有得到应有补偿的现实问题。而这部分“闲置”土地反映了退耕保护过程的土地配置不合理和无效率状态。 1.3.4 生态补偿扭曲 中国生态保护本质上是政府主导的,农民并没有农地生态产权。生态保护用地本质也干预了农民土地产权,造成农民土地权益损失,因此需要对农民进行生态补偿。然而,生态保护补偿过程中却存在种种扭曲行为。除去生态补偿标准低外,据我们的调研结果来看,在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过程中还存在两种扭曲行为,即“级差配置”扭曲和“阶层配置”扭曲,而这也是现有文献鲜有关注的。本文所指的“级差配置”是指在土地分等级补偿中,同等级土地补偿分配的不公平。而本文所指“阶层配置”是指由于村官势力等因素对社会地位低下农民的补偿分配歧视。调查结果表明,被调研地区有30.23%的农民反映存在“级差配置”扭曲问题,有11.63%农民受到“阶层配置”不公平待遇,说明在土地生态补偿中,“级差配置”扭曲问题较为普遍,且补偿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阶层”观念。 2 理论假说 根据理性行为理论(TRA)和计划行为理论(TPB),冲突意向的形成,在一定条件下,进一步会演化为冲突和对抗性行为。理性行为理论,从环境心理学视角揭示了环境心理对生态行为的作用机制,即强调个体行为意向(Behaviour intention)可以预测相应行为(Behaviour),其他因素都是影响行为意向的间接表现(或者其他心理因素对行为的影响都要以“行为意向”为媒介)。如图1所示。冲突意识的形成,即当人们达到对某一环境行为有冲突意向的阶段,进一步演化则会生成相应冲突行为。而行为意向(Behaviour intention)的生成与人们的认知(Factual knowledge)、态度(Attitude)以及社会、道德观(Social and moral value)、主观规范(Subjective norms)等心理因素相关。 TBA理论强调心理因素对行为的作用。指出认知—态度—行为意向—行为的心理作用机制。它为揭示环境心理对生态行为的影响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外界不可控的客观因素亦是影响生态行为的重要因素[15],正如Hines et al.[15]指出的,生态行为生成有着许多非人们自己可以控制的外部影响因素。以能源消费行为为例,外部环境与家庭本身的特征共同影响着家庭能源消费行为。TPB理论[16]发展了TRA理论,指出个体行为还受其知觉行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的影响。知觉行为控制即个体对相应行为可以控制的难易程度的感知。 图2 农民的农业收入 Fig.2 Farmers' agricultural incomes 图3 退耕还林产权属性 Fig.3 Property rights of the returning farmland to forest project 现实中,个体行为受到不可控的因素影响[15]。TPB理论将影响个体行为的不可控因素纳入考虑,丰富和完善了个体行为理论,成为解释个体行为应用最为广泛的理论之一。TPB理论与TRA理论相似,都将认知、态度、主观规范等作为行为意向的影响因素,将行为意向视为预测行为的最重要因素。 图4 理性行为理论 Fig.4 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 然而,TPB理论的缺点是虽其忽略了个体意识产生的地域背景,即不能体现不同地域特点下的个体意识产生的机理。主观规范作为宽泛的概念并不必然反映特定区域特点下的个体价值导向。Seligman et al.[17]指出,人们的主观价值导向会因不同的环境问题而产生差异。而个体意识的产生不仅仅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规范,而且与特定的环境特点息息相关。Marino Bonaiuto et al.[18]指出人们的亲环境行为与特定的地方特点有关。学者如e.g.,Bonaiuto & Bonnes,[19];Canter[20];Russel & Ward[21];Stokols & Shumaker[22],发展了人与环境的“地方理论”(Theory of place),为研究环境意识和亲环境行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角。 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保护的特殊区域,被视作“公共困境”[23-26]。自然保护区因生态保护造成不同利益主体间资源利用的矛盾,在源利益限制的同时使当地农民发展权受到约束,造成生态保护与发展的现实对立的困境。因此,学者开始将“地方理论”引入自然保护区居民亲环境行为和环境意识的研究中,如Marino Bonaiuto et al.[18]研究自然保护区居民“地方认同”(Place identity,PI)、“地方依恋”(Place attachment,PA)与态度的关系,指出高“地方认同”(基于地方的物质和象征特征的人们自我认同的一部分)和高“地方依恋”(人们与地方的情感关联或感情牵绊)与居民对自然保护区态度的负向关联。这说明,自然保护区居民地方情感与生态保护态度产生冲突,这种冲突意识如果不有效缓解会进一步演化为冲突行为,产生地方情感与亲环境行为的背离。因此,要研究亲环境行为需要结合个体的地域背景。 另外,个体矛盾意识的产生除了地域背景的影响外,还受到相关制度背景的约束。现行中缓解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发展矛盾的途径是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制度。然而,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可能进一步激化生态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原因是居民虽然作为生态保护主体,然而在提供环境服务过程中却未受到合理的报偿激励[11]。政府主导模式的生态补偿制度(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弊端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寻私”行为,产生“寻租”、“搭便车”等行为,造成民众对政府主导保护生态模式的不满。 基于此,本文借鉴TRA理论和TPB理论,将环境行为意向作为预测行为的最重要因素,并考虑地域背景和制度背景对个体行为意向的影响,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探讨政府主导环境服务交易(制度背景)的行为是否会作用于自然保护区(地域背景)居民环境行为意向。具体来讲,即试图回答这种制度下的扭曲效应是否导致“环境行为意向”冲突,为理解生态保护过程中的冲突行为形成提供理论参考。 进一步,本文提出针对政府主导模式的“扭曲”作用下居民冲突意识形成的基本假说,即遵循政府强制环境服务交易的扭曲效应(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扭曲效应)——居民冲突意识的研究逻辑,深入揭示在政府“扭曲”行为下居民冲突意识形成的机制及其影响。基于此,提出本文的假说: 自然保护区背景下的土地流转“扭曲”行为会显著激化农民发展与保护意向的对立。 作此假说主要是考虑自然保护区地域背景下,政府主导生态保护模式存在种种弊端,这使得农民对生态保护产生一定的排斥意识,即产生保护与发展意向的对立冲突。 3 实证研究 3.1 变量设计 为了反映农户的保护意向和发展意向,在调研问卷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研设计。为了引导居民保护意向和发展意向,问卷首先对居民关于保护(如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扩建)和发展(旅游产品、保护区周边打工等)的基本认知和态度进行铺垫性调查。本文对保护意向与发展意向变量的设计采用二分制设计。以“是否愿意参与保护区保护等生态保护活动”来反映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实际行为意向。对发展意向的设计考虑到保护区周围的实际情况,鉴于居民土地发展权约束背后有拓展发展空间的意愿,有要求政府改变现状的诉求,以“是否希望政府增加开发旅游项目”作为典型问题进行引导,以反映其发展意向。 关于生态保护过程中土地流转扭曲变量的设计:①对于土地流转扭曲变量的设计,我们用“有无土地”反映收入的长期扭曲效应,对于农民来讲,土地是世代生存的根本,当地农民没有土地的程度越高,保护过程中收入的长期扭曲效应度越大。农民“失地化”伴随着打工程度的提高,虽然短期内提高了其收入,但是改变不了“失地化”背后的长期收入损失。因此,将打工参与度作为收入短期效应扭曲指标之一。另外,征地后,对于拥有土地的农户来讲,土地收入会受到影响,这是一种现实的收入扭曲。我们将“剩余土地亩数”作为反映其现行收入效应的指标。②对于分配扭曲,主要考虑产权配置中的产权权益扭曲和退耕配置扭曲。对于产权权益扭曲,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土地使用权归国家和集体后,产权权益丧失;二是虽然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野生动物侵害等因素没有享有相应收益。因此,用dr×drl反映产权权益扭曲程度。对于退耕配置扭曲,主要考虑距离自然保护区较近的“闲置”土地程度。因为距离自然保护区近的土地由于野生动物侵害而没有粮食收入,这部分“闲置”土地理应纳入退耕还林等保护范围内,以弥补农民的损失。我们用ds×dd反映退耕还林过程中理应但没有纳入保护范围的程度。③对于生态保护补偿过程中的扭曲行为,我们分为两种:一是同等土地却享有不平等补偿待遇的“级差配置”行为;二是由于社会地位低下而遭受不公平待遇的“阶层配置”行为。我们根据调研的具体补偿的金额和实际情况,对“阶层配置”和“级差配置”行为进行判别,如经济林每亩200元,生态林每亩300元,低于或高于通用标准的视为“级差配置”行为。对于“阶层配置”行为的判断,主要有三种:一是如退耕土地一亩,但实际补偿不到1亩的不公平补偿行为;二是补偿远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行为;三是补偿没有达到预定年限的补偿不公平行为。 其他变量的选择,根据现有国内外文献的做法,用调查者年龄、调查者受教育水平、调查者工作性质、调查者家庭规模、家庭年收入水平反映家庭特征。其他的控制变量还包括:用退耕还林满意度反映农民对环境保护的看法;用保护区的重要程度反映农民对保护区的基本认识;用开发项目期望收益反映农民的发展期望;用保护区给生产的不便度、野生动物给生产的损害度、保护区扩建的影响程度反映保护区生态保护给农民带来的不便程度;通过对饮水质量、空气质量、水土流失程度、生活舒适度、保护区周围打工参与度、旅游产品买卖参与度反映保护区生态保护等的综合因子得分得到环境收入水平(EI)。 3.2 样本共线性问题处理及样本效度说明 3.2.1 共线性问题处理 采用SPSS软件对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进行分析。由于样本信息量大,本文仅展示部分变量之间的线性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dl、ds、dw等变量与wp的相关系数在0.2以下,方差膨胀因子(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VIF)都在10以下,说明不存在共线性问题。个别变量间,如ds与tl的相关系数在0.81左右,VIF在10左右,说意味着存在一定的共线性问题。主要原因是我们对变量采用了交互项设置。用同样的方法,分析了其他变量与dew的相关系数,除了t3的相关系数为0.203以外,其他变量相关系数都在0.1以下,说明不会存在共线性问题。对于由于交互项引起的共线性问题,我们采取了“对中”(Centraling)处理。 3.2.2 样本信度说明 关于样本信度分析,采用SPSS软件Scale模块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总样本克朗巴哈(Cronbach α)α系数为0.743,大于0.7,说明样本总体具有可靠性。各单独量表的信度分析表明,征地收入扭曲(Cronbach α=0.837)、征地分配扭曲(Cronbach α=0.756)、生态补偿扭曲(Cronbach α=0.841)、家庭特征(Cronbach α=0.791)、保护区与发展的冲突(Cronbach α=0.753)都具有较好的组成信度。 3.3 实证分析 以保护意向和发展意向作为因变量进行估计,由于两个变量都是二元变量,因此本文采用probit模型进行估计。表7中所示,我们分别估计了各种“扭曲效应”对保护意向和发展意向的影响,除个别变量如sa的影响系数不显著外,其他大部分解释变量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从模型的模拟情况来看,准值分别为0.809和0.502,说明解释变量对因变量有很好的解释力度。Prob>chi2值分别为0.000和0.096,小于0.1,说明模型的有效性。 (1)收入的长期扭曲效应对保护意向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影响程度为0.012。可见,有无土地是影响当地人参与保护的重要因素,而没有土地则是弱化保护意向的反向因素。拥有土地维系着当地人的“土地情结”,参与保护与其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有参与保护的意向。而没有土地的家庭,其“土地情结”逐渐弱化,随着外出打工程度的提高,有着市民化倾向,这在无形中弱化了参与保护的意向。农民“失地化”问题伴随着保护意向弱化倾向,这无疑折射了发展与保护的对立冲突。然而,收入的长期扭曲效应对发展意向有着显著正向影响,影响程度为0.140。说明,收入的长期扭曲效应越大,当地人要求发展的意愿越强烈。“失地化”加剧了当地生存矛盾,自然要求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以支撑其乃至子孙生计。“失地化”不仅仅是短期的收入损失问题,对于世代生存依赖于土地的人们来讲,是长远的生计问题。因此,造就了“失地化”问题越严重,人们的发展诉求越强烈。 (2)从收入的短期扭曲效应的影响来看,剩余土地规模对保护意向有着显著正向影响,影响程度为0.001。这意味着剩余土地越多,当地参与保护的意愿越强烈。暂且抛开农民对当地环境的保护情结,从笔者走访的观察来看,当地农户有着保护意向的另外一个因素是贫穷。对当地农户来讲,尤其是对闲散在家的妇女、老人等,参与保护能够得到部分额外报酬,这对他们而言可以缓解生活紧张程度。与其相反的是,剩余土地规模对发展意向有着显著负向影响,影响程度为0.147。这与当地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朴实情怀与传统发展理念有关。 (3)外出打工程度对保护意向有着显著负向影响,影响程度为0.006。这与长期扭曲效应的影响类似,外出打工程度的提高有利于其市民化程度提高,削弱其“土地情结”的同时也弱化了参与当地保护的意愿。同时,外出打工程度对发展意向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影响程度为0.124,意味着较高的外出打工程度会减少农户因土地发展权丧失带来的发展冲突。 (4)土地的分配扭曲效应对保护意向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其中,土地产权权益扭曲对保护意向的影响程度为0.001到0.057之间,土地退耕配置扭曲对保护意向的影响程度为0.001。说明,土地产权权益损失和土地退耕配置的扭曲都会一定程度上弱化保护意向,这反映了退耕还林等保护环境活动过程中因产权设置不当和退耕配置效率低下而产生利益失衡,进一步影响了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然而土地的分配扭曲对发展意向表现出相反的影响效应,影响度在0.088到0.199之间,意味着土地分配扭曲程度越高则表现出越强的发展意向。这种发展与土地发展权约束带来的矛盾进一步得到反映。 (5)补偿扭曲效应对保护意向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效应。其中“级差配置”扭曲对保护意向的影响度为0.026,“阶层配置”扭曲对保护意向的影响度为0.001。说明,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中的“级差配置”、“阶层配置”的补偿不公平问题会影响人们参与保护的意愿。不公平待遇折射到人们的意识中会产生对保护活动的排斥反应。然而,“级差配置”扭曲与“阶层配置”扭曲对发展意向的影响效应具有异质性。“级差配置”扭曲对发展意向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效应,影响度为0.691,“阶层配置”扭曲对发展意向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效应,影响度为0.013。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级差配置”行为相比“阶层配置”行为较为普遍,反映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补偿不到位问题,人们更习惯于这种普遍性,而“阶层配置”行为的不公平性则较为特殊性,这造成了部分民众对政府倡导行为的不信任。因此,人们有表达改变对因补偿“级差配置”行为造成发展强烈的意愿的诉求,表现出因“级差配置”程度越高带来的发展意向越高的特征,而对改变补偿“阶层配置”行为造成农民表达发展意愿的诉求较为消极,因为其根本不相信会有所改变,甚至产生负面情绪,也即补偿“阶层配置”程度越高,反而发展意向越低的现实“悖论”。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除了外出打工度和“阶层配置”扭曲变量外,其他扭曲因素对保护意向和发展意向均具有反向的影响效应。这体现了保护意向与发展意向的对立,而扭曲效应则激化了这两种情绪的冲突,因此实证结论有效验证了假说。从其他变量的影响来看: (1)家庭特征对保护意向和发展意向具有同向的影响特征。这意味着对于家庭而言,兼具保护与发展的意愿。其中,年龄、工作性质、家庭规模变量对保护意向和发展意向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他变量除了收入水平对二者起到了反向抑制效应外,都有不同程度的正向影响。至于收入水平起到反向效果的原因可能是当地农民参与保护和强烈发展意向的根源都是贫穷,而收入水平越高则参与保护和要求发展空间的意愿相对较低。 (2)退耕还林满意度对保护意向和发展意向具有反向的影响特征。退耕还林满意度对保护意向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说明当地农民对退耕还林的满意度较低,进一步影响了保护意向。而退耕还林满意度对发展意向则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退耕还林在限制当地农民发展权的同时,他们也有着拓展发展空间的实际诉求。 (3)保护区的重要程度对保护意向和发展意向具有反向的影响特征。当地农民认为的保护区的重要程度对保护意向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当地农民认同保护区对保护水源、空气、生物多样性的作用,且具有参与保护的意愿,而其对发展意向具有反向的抑制作用,影响系数为-0.006,可能的原因是保护区带来的益处弱化了当地农民对保护与发展的对立冲突意识。 (4)保护区建设也给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带来损失,这也使其对保护区建设有着一定的负面情绪。从保护区给生产的不便度、野生动物给生产的损害度、保护区扩建的影响程度三个反映保护区与当地农民对立冲突变量的影响来看,其对保护意向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特征,而对发展意向则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特征,说明保护区建设在挤占当地农民生活空间的同时弱化了其参与保护的积极性,且激化了其要求拓展发展空间的意愿。 (5)环境收入(EI)对保护意向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主要原因是保护区建设也给当地农民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收入。 4 结论及延展性讨论 农民作为环境服务提供者,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国外学者将其定义为“为环境服务付费”(Pay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然而,政府主导的环境服务交易模式却产生了种种扭曲行为,导致现行中农民在环境服务交易过程中,支出与收益并不对等,这无疑会影响农民提供环境服务的积极性。我们通过对土地流转扭曲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意识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生态保护的不满情绪,而这也影响到了其保护意向和发展意向。 与其他文献相比,本文的研究结果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了生态保护过程中的收入的长期扭曲效应对农民生态保护和发展意向冲突的影响。现有文献大多关注生态保护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短期影响效应,而忽略了其长期影响效应。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收入的长期扭曲效应变量弱化了农民保护意向,而增强了其发展愿望,这暗含着当地农民对于“失地化”带来生存压力的焦虑,诚然短期外出打工能够缓解这种“焦虑”情绪,但是并不是长久之计。从长远来看,解决这种“焦虑”情绪的根本出路是推进其“市民化”进程,解决其长久的生计问题。再者,要看到这种扭曲效应背后农民的长久损失。目前,退耕还林的补偿是有一定的年限限制,许多农民在补偿到年限后,尤其是对于缺少壮丁的家庭而言,面临着一定的生存压力。因此,需要完善后续的补偿制度,尊重农民“失地化”的长久损失。当然,短期外出打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损失,说明退耕还林等生态保护未必会造成农民短期收入的下降,反而可能会因被动因素提高收入,但是这只是一种短期效应。收入的长期扭曲效应也进一步影响了农民表达实际受偿的诉求,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它弱化了农民提出受偿的意愿。不过农民对于现行生态补偿制度的不满,表现出积极的改善愿望,从短期来看收入的扭曲效应提升了农民的受偿意愿。 (2)研究了政府生态保护补偿中的“级差配置”、“阶层配置”行为对农民生态保护和发展意向的影响。这是现有文献鲜有关注的。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级差配置”、“阶层配置”两种扭曲行为对农民的保护意向产生负面影响,增强了居民求发展的意愿。这意味着地方势力在补偿资金的谋利行为引起了农民的不良情绪,对保护生态环境甚至产生排斥反应。从根本上来讲,要尊重农民作为环境服务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就需要改变现行“地方势力”在补偿过程中的扭曲行为,从长远来讲,完善环境服务交易市场是根本的出路。 (3)研究了“退耕配置”扭曲对农民生态保护和发展意向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土地退耕配置的扭曲一定程度上弱化保护意向,影响了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而强化了农民的发展意愿。现行退耕行政化背后是土地资源浪费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是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问题。尤其是野生动物侵害土地生产缺少细化的生态补偿制定标准,而这部分土地理应纳入退耕还林补助范围,以减少农民的实际损失。 (4)研究了对于土地产权权益扭曲对农民生态保护和发展意向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土地产权权益扭曲行为也弱化了农民保护意向,强化了农民的发展意愿。因此,如果没有建立健全的土地产权制度,会影响到农民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而健全的产权制度是建立在排他性(Exclusivity)、转移性(Transferability)、执法性(Enforceability)原则的基础上。但是,实际上,保护区周边农民虽然拥有土地产权,但是多数农民产权被限定或割离,是不完整的产权设置。从长远来讲,应尊重农民产权的合法地位,推动自然保护区的民众参与、民主决策、合作共赢。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农民发展意向冲突分析&基于陕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60名农民的调查数据_自然保护区论文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农民发展意向冲突分析&基于陕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60名农民的调查数据_自然保护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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