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和欧盟下的民族国家_欧洲一体化论文

欧盟和欧盟下的民族国家_欧洲一体化论文

欧盟与欧盟属下的民族国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属下论文,民族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欧盟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是当代国际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新现象。欧洲人在走出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古老帝国、城邦、王国和殖民帝国之后,将近代建立的单一民族国家从彼此仇恨、冲突和分裂的独立政治实体逐步构建为超国家性区域共同体,并使之以一种不容忽视的力量凸显于世界政治与经济格局中。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已从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角度对欧洲一体化现象给予了广泛关注。本文试图从民族学与人类学的角度审视欧洲人从分散走向联合的步伐,剖析作为新型人们共同体的欧盟的权力、属性与组织功能,阐释作为族际政治实体的欧盟属下民族国家的发展境况,研讨人们共同体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从分散走向联合的欧洲人

(一)建立一个“欧洲合众国”(注:参见John J.Mearsheimer,"Back to the Future:Instability in Europe after the Cold War",in International Security,No.1,Summer 1990.)是近代以来欧洲各民族梦寐以求的理想

近代以来,欧洲人渴望建立一个“欧洲合众国”,这个想法并非凭空而生,而是基于欧洲人对自身经历和欧洲历史的理性认识。

虽然一部欧洲近代史几乎就是欧洲内部各民族纷争和争夺世界的历史,但从远古时代起就已存在的维系欧洲人走向统一的力量却从未消失过,欧洲人从未放弃过为建立“大欧洲”所做的努力。有人将欧洲人致力于统一的这种韧性称为“不合理的感情因素”。(注:参见〔意〕巴尔齐尼著、唐雪葆译:《难以对付的欧洲人》,三联书店,1987年,第1页。)然而,看似“不合理的感情因素”却包含着诸多合情合理的内容。

1.欧洲文明的古典渊源和中世纪欧洲人宗教信仰的一致性,使欧洲各地的文化具有相当一致的特点,这种文化上的一致性使欧洲各民族易于相互认同,欧洲的联合因而获得了基本的前提和潜在的动力。

与世界其他各洲的民族相比,欧洲各民族间的共性是最大的。他们大多属于欧罗巴人种,其语言都属于印欧语系,其文明都源于古希腊罗马文明。除希腊和斯拉夫民族诸国外,欧洲其他国家的成文历史都是以罗马军团的到来和罗马法律的实施为开端的,(注:参见David J.Hill,A History of Diplomacy in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Europe,Langman,1921,p.2。)在欧洲的“任何一个重要城市都可以找到罗马的东西”。(注:W.Fleming,Arts and Ideas,New York,1968,p.96.)源于古希腊罗马文明的文化认同感使日后欧洲各民族易于相互认同,这是欧洲人从分散走向联合的意识基础。从罗马帝国后期开始,基督教逐渐替代罗马帝国的武力征讨,成为继续维系欧洲文化一体的力量。宗教改革虽使罗马教会神权政治的统一模式崩溃,但欧洲作为一个地理概念和文化实体还存在。(注:参见Bronislaw Geremek,The Common Roots of Europe,Polity Press,1996,p.113。)宗教改革在加深欧洲各国间政治鸿沟的同时,也使欧洲人从战争创伤中体会到统一的意义。(注:参见Micheal Wintle,Culture and Identity in Europ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45。)

2.城市的兴起、经济的复兴、文艺复兴运动的产生与发展,使得欧洲人在走向统一的道路上获得了巨大而持久的力量。

11-13世纪兴起的欧洲城市,在那个时代成为欧洲人“发展新文化和经济”的核心。(注:参见C.M.Cipolla,"Befor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in European Society and Economy,1000-1700,New York,1976,pp.140-145。)在欧洲城市的商品经济中,对外贸易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外贸及各民族间紧密的经济联系实际上意味着欧洲市场的形成。欧洲“虽然在政治上、文化上和社会上四分五裂,但在某种程度上却构成一个经济整体”,(注:〔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著,施康强、顾良译:《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3卷),三联书店,1993年,第83-91页。)这是欧洲人走向联合的重要历史前提。文艺复兴是一场“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导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45页。)它使近代欧洲在意识形态和文化风格上拥有较强的统一性。从倡导欧洲统一的角度看,文艺复兴代表人物们的反教会呐喊,与基督教会企图维持基督教世界一统的野心是异曲同工的。(注:参见〔意〕但丁著、朱虹译:《论世界帝国》,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78-88页。)文艺复兴同欧洲城市与经济世界的统一交相呼应,成为推动欧洲走向联合的巨大而持久的力量。

3.处于分裂状态的欧洲仍然不乏统一之势。

大约从14世纪末开始出现的专制王权国家群体,相对于中世纪欧洲普遍的封建割据状态,体现了某种实际的“统一”趋势。(注:参见A.J.Toynbee,A Study of History,vol.12,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p.170。)16-18世纪的欧洲虽硝烟滚滚,但并未丧失其特有的凝聚力。一是近代专制君主仍沿袭封建领主的做法,将联姻作为扩大势力范围的重要手段,各专制王权国家的统治家族间因而组成了“国家家庭”(注:参见Leonard Krieger,Kings and Philosophers 1689-1789,London,1971,pp.5-9。)般的“王朝共同体”,使欧洲拥有了潜在的统一性。二是欧洲各国拥有共同的国际行为准则,集自然法传统、罗马法和外交惯例于一身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荷兰法学家格劳修斯著,1625年出版),成为欧洲国家进行国际外交的重要规范。三是欧洲国家以“常驻使节”制度为核心的共同外交实践,把近代的欧洲各国联成了一个整体。

(二)建立欧盟是欧洲人从其历史特性出发所做出的必然选择

民族国家和资本主义是近、现代欧洲历史框架的两大支柱,(注:参见David P.Calleo,"A New Era of Overstretch?"in World Policy Journal,vol.15,No.1,Spring 1998。)民族国家的建立为欧洲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又给欧洲带来了令人瞩目的社会进步。但两者间也充满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欧洲民族国家从本性出发需要不断追求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同时在现实中又难以摆脱彼此间的依存关系而独立发展;依赖于民族国家的资本主义若想求得发展,又难以不削弱民族国家体系。(注:参见David P.Calleo,"Restarting the Marxism Clock:The Economy Fragility of the West",in World Policy Journal,vol.ⅩⅢ,No.2,Summer 1996;Robert L.Heilbroner,Marxism,For and Against,London,1980。)二战后,这种矛盾集中体现为民族国家体系与地区安全和发展之间的冲突。投身战争的经历使欧洲各民族国家清醒地认识到,过分追求国家利益必然导致驾驭彼此间关系能力的丧失,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国家能够对其他国家保持长久的霸权地位。民族情感的利己性和排他性决定了近代出现的民族国家的宗旨是“增强自身的力量”,(注:参见G.R.Potter,The New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 I,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1,pp.445-447。)其外在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向外扩张,剥夺其他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注:参见M.J.Bonn,The Crumbling of Empire,London,1938,pp.15-16。)对它们来说,“维持稳定的最佳途径是准备战争”,(注:Klaus E.Knorr,British Colonial Theories,London,1963,pp.4-9.)大国争霸的局面由此形成。1721-1917年间俄罗斯帝国的不断扩张、1804-1814年法兰西第一帝国制造的局部控制、1804-1918年奥地利帝国的重心东移和演变,以及1933-1945年德意志第三帝国的恶性膨胀与垮台,无一例外。欧洲人从探索中得出的结论是,二战后欧洲的国家体系具有危险的内在不稳定性,需要一种地区性的上层机构来维持和平,否则,欧洲的秩序就得借助外部的力量来维持。(注:参见David Ricardo,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Prometheus Books,1996。)

(三)建立欧盟是欧洲各民族国家顺应欧洲民族主义发展要求所做出的选择

民族主义的演进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组成国家形态阶段、强制消灭其他民族阶段、重新发现自我阶段和自然消亡阶段。一般认为,二战后欧洲民族主义处于民族主义发展的第四阶段。该阶段的民族主义已非原来意义上的民族主义,而是处于向洲际主义转化之中的民族主义。而洲际主义既削弱了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又在洲际范围内继承了民族主义的排他性。(注:参见Kenneth N.Waltz,"The Emer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Policy",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18,No.1,Fall 1993。)这就从客观上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提出了新的要求。欧洲民族主义的发展历程表明,欧洲各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情感已开始走向衰退,其功能已开始出现衰落的势头。事实上,主导欧盟前进的欧洲主义正是这种民族主义。

(四)二战后形成的一些历史条件,加速了欧洲民族国家从分散走向联合的步伐

二战后欧洲经济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对区域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凯恩斯主义的盛行,西欧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有所增强,进而为区域调节奠定了基础。“雅尔塔”体系形成与东、西方开始对抗,加强了欧洲各民族的整体认同感和重组求生的愿望。二战后美国的一些相关举措,如大力促成新的国际金融与贸易体系的建立等,为欧洲民族国家走向联合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可供参考的模式。

二、欧盟究竟是什么?

主导欧洲人从分散走向统一的观念是所谓的“欧洲理念”(有人称之为“欧洲观念”或“欧洲主义”),它是欧洲人处理民族国家关系问题的一种新观念,其主旨是告别传统的民族国家,构建联盟大厦。半个多世纪以来,欧洲在这一理念的引领下一次次地向更高的整合层次迈进。

欧盟是什么?作为一种新型人们共同体的欧盟,其权力、职能和组织结构是什么?在联盟的框架下,欧盟机构处于怎样的运作状态?在论及欧盟时,对这些涉及欧盟内部关系的问题难以避而不谈。归纳起来,这些问题的根本点在于如何认识欧盟的属性。随着欧盟的扩大,赋予欧盟机构更有效的行为能力,并对欧盟属性做出“可以让人接受的解释”,(注:参见William Wallace,The Transformation of Western Europ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成为欧洲一体化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欧盟并非等同于欧洲邦联、欧洲联邦或欧洲政府

欧洲一体化运动的倡导者们都主张建立超国家组织,但在一体化方式和最终目标上仍存在分歧,即联邦主义和邦联主义之争。联邦主义主张各成员国应向超国家机构让渡其大部分乃至全部主权,而邦联主义主张欧洲一体化应是较松散的联盟。

联邦主义理论源自古希腊和欧洲中世纪的政治思想理念,联邦主义本身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制度。作为观念形态的联邦主义,实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民族主义,主张权力集中、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注:参见Brent Nelson,European Union,Lynne Rienner Publisher,1994,pp.235-240。)作为国家政治组织形式的联邦主义,是指政治上介于中央集权和松散的邦联之间的一种制度,统一在联邦内的各邦是曾经在内政和外交上都拥有自主权的国家。

从二战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看,欧共体的设计者们最初是设想将联邦或邦联作为最终发展目标的,但实践证明联邦主义和邦联主义不仅在理论上存有缺陷,实际应用起来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阻力。其理论缺陷在于,虽明确了一体化的最终目标,但缺少实现目标的过程分析,未能解释主权国家加入超国家联盟的理由,对所要建立的联邦或邦联如何治理等问题分析不足。依据这种理论来实现欧洲统一可谓困难重重,因为那将意味着成员国丧失部分主权,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民族国家的终结。从欧共体产生伊始,其相关理论便遭到各成员国政府和人民的普遍反对。人们既承认一体化的必要性和实际利益,又对超国家倾向显示出日益强烈的敏感性。其中有些事例较具代表性:1952年5月法国国民议会否决了“欧洲防务共同体”的计划;1965年7月法国政府宣布实行“缺席政策”并拒绝出席欧共体会议,使欧共体的活动曾一度几乎处于停顿状态;英国人在撒切尔夫人执政期间提出的欧共体的预算和农业政策之争。(注:参见Neville Rolfe,The Agricultur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London,1984。)事实上,《欧盟条约》在几经努力后仍然没有使用“联邦”一词,而采用的是“联盟”。

现实中的欧盟既不等同于欧洲政府,也不等同于欧洲大市场,它处在介于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中间状态,有人称之为“似与不似间的矛盾统一体”。(注:参见G.John Ikenberry,New Thinking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Westiview Press,1997。)在《欧盟条约》的修订等关系到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上,政府间会议仍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间谈判不能完全涵盖欧盟政治的复杂性,并不意味着欧盟已经成为一个等同于国家政府的实体。《欧盟条约》开宗明义地写道:“在最高缔约各方之间建立一个欧洲联盟”,且据辅从制原则(即不能以共同体的权力和职能代替成员国的权力和职能)之规定,欧盟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

值得注意的是,自从1957年签订了对于欧共体具有宪章意义的《罗马条约》以来,欧洲人联合组成的共同体的自主力度在不断加大,它逐步摆脱了20世纪60-70年代主要依赖政府间谈判的运作方式,日渐以一个其地位与各成员国政府相对平等的政治实体的面目行使决策和管理内部事务的职能。到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机构对各成员国政治的影响已不容忽视,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75%-80%要事先与欧盟委员会商榷。近年来,随着超国家机构在欧盟事务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旨在实现欧盟各机构间及其与各成员国政府间权力平衡的机构改革,逐渐成为欧盟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对投身于一体化的欧洲民族国家而言,其政府控制整合的能力陷入了被逐步削弱的状态。它们不得不在经济、社会和货币等领域将部分管理权转移到欧盟机构。但是,这种权力的转让并不是主权的转移,而是各成员国政府根据有关条约,自愿将部分管理职能转移到欧盟的超国家机构。(注:参见Anne-Marie Slaughter,"The Real New World Order",in Foreign Affairs,9/10,1999。)从本质上说,这仍是国际法中履行国家条约义务的行为。

(二)欧盟既非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亦有别于安全共同体

欧盟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传统的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相背离的。很难找到证据说明欧盟可被视做某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因此难以将其界定为某种国家组织或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在1986年颁布的《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中明确规定,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在当今欧盟独特的政治、法律体系中实在难以明确划分超国家因素和政府间因素,(注:参见A.Moracsik,"Preference and Powers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in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1,pp.506-531。)因此,如用“国际组织”来界定欧盟的属性则缺乏说服力。欧盟治理的依据仍是《欧盟条约》,条约的修订仍主要通过政府间会议,由各成员国通过秘密协商来进行,只有在条约批准时才提交欧洲议会和公众讨论。在欧共体法和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上,虽已确立了欧共体法高于各成员国宪法制度的法律秩序,但事实上各成员国仍以传统的处理国际法的方式,将欧共体法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中。从欧盟的现实体制看,依法治国和民主原则是欧盟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一般认为,虽然国际组织的政府间本质并非一定排除在决策中采取某种超国家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已实现了从以外交手段和各成员国政府间协商谈判为主的争端解决程序向司法解决的转变(注:参见N.Walker,"The EU and WTO: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in The EU and WTO,Hart Publishing,2001,pp.43-46。)),但难以否认的是,国际组织是非民主的、非法制的实体,其核心权力存在于代表各缔约方的决策机构中,外交在决策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欧盟在法制和民主方面是其他国际组织难以与之相提并论的。国际组织的各成员国政府愿意通过政府谈判解决争端,而在欧盟内部,个人可有效地利用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挑战国家的政策。

用“安全共同体”来界定欧盟的属性,实际上只是反映了问题的一个侧面,从本质上说未能解决欧盟的“归属”问题。所谓“安全共同体”是指由不同的群体整合而成的政体,其成员对彼此可能诉诸战争的预期值降至最底线,它是国家间建立安全保障的有效途径。但是,欧盟并未因整合而将原来的各民族国家合并为一个新政体,加入欧盟后的各民族国家在保持一定独立性的基础上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具备通过和平方式对彼此行为及其未来走向做出反应和预测的能力。因此,欧盟可被视做一种多元化的安全共同体,超国家机构存在的意义在于为各成员国协商谈判和谋求共同发展提供保证。

(三)欧盟是兼有超国家政治成分和政府间政治成分的区域性人们共同体

从理论上讲,欧洲一体化的最终目的是建立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新的政治实体,然而国际体系从本质上讲是自助的,在现实国际体系中只有国家是占主导地位的行为体,欧洲一体化的每一次实际进展都源于各民族国家间的讨价还价。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到目前为止的欧盟与联邦制国家之间尚存在相当大的距离。由于超国家政治成分和政府间政治成分同时存在于欧盟内,用“超国家共同体”来界定欧盟的属性便显得不够准确了。

超国家政治和政府间政治是欧盟政治中同时并存的两种政治机制。在欧盟的所有政策领域中,几乎都共存着不完全的超国家政治和不完全的政府间政治。欧盟的共同农业、货币、对外和社会政策领域,都不是纯粹的超国家政治领域,属于纯粹政府间政治的政策领域的数量也随着一体化的深入而变得极为有限。欧洲一体化从最初的“煤钢联营共同体”到今天朝着政治联盟的方向发展,说明某政策领域中超国家政治的加强会导致原属于政府间政治性质的其他政策领域向超国家政治转化。同时,不应忽视的是,欧盟属下的民族国家可利用超国家政治和政府间政治的互动关系,改变其在超国家政治主导的政策领域中相对不利的地位。比如,英国政府曾通过在政府间政治占主导地位的政策领域中采取不合作的战略,致使超国家机构削弱了在超国家政治占主导地位的政策领域中的作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各成员国政府合作与否,直接关系到欧盟政策的成败。为保证欧盟的政策和法律得以贯彻,《欧盟条约》给予欧洲法院更大的司法管辖权,规定欧洲法院有权对不执行判决的成员国进行处置,比如终止根据规定所应提供的援助等。但实际上,欧盟各成员国可利用欧盟司法程序上的种种弊端(比如司法程序的冗长和拖沓)来抵制超国家机构的决定。超国家政治和政府间政治在政策领域中的地位不同,其共生性与联动性不仅存在于某一特定的政策领域内,还运行于不同的政策领域之间。

欧盟的“合法性”还有待增强,这一点在界定欧盟属性时是难以回避的。欧盟能够保证欧洲和平与繁荣的理念仍尚属一种“理想”。迄今为止,欧盟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只有多种基础条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有的法律体系。(注:参见K.Dowding,"Institutionalist Research on European Union:A Critical Review",in European Union Politics,No.1,2000。)欧盟的权力不是来自公民,而是来自各成员国;欧盟的合法性来自依据国家间条约让渡的部分主权,而不是欧洲公民所赋予的权力。

从民族学与人类学角度看,将欧盟的属性理解为兼有超国家政治成分和政府间政治成分的区域性人们共同体,似乎可较全面地反映欧盟的属性;“超国家共同体”可用来描述欧盟的结构或形态,但用来界定欧盟的属性则显得不够完整。

三、欧盟属下各民族国家的得与失:权力共享与让渡

近代以来,欧洲人一直梦想建立“欧洲合众国”,并为此做出了种种努力。那么,欧盟各国从历经艰辛所建立的联盟大厦中得到了什么?又失去和放弃了什么?

(一)权力共享

作为超国家的区域合作组织,欧盟首先是以各成员国的利益为基础的,欧盟的“超国家性”表现为欧盟与欧盟属下各民族国家对于主权的“共享”。欧洲一体化不是以消除各主权国家的所有权力来实现统一,而是允许各民族国家保持其权威,以便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实现相应的管理与服务职能。不应否认,超国家机构的建立能够规范各成员国的行动,使各成员国之间的互动因多层次的互动而受到限制,从而促进一体化的演进历程。具有超国家机构性质的欧盟从理论上讲能够代表走向联合的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协调各成员国相互间的利益冲突,使各成员国的人们将对本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转移到欧洲层面上。但欧盟并非国家主权的替代品,而是与各成员国政府共享主权;是参与一体化的各成员国在共同利益驱动下,通过对部分主权的共享,在某些部门建立起来的、对各成员国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制约性机制的中心机构。超国家政治机构是欧洲一体化的催化剂,是欧盟向新的政治共同体发展的基石。

欧盟对各成员国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主要包括:在政治上,欧盟要在地区范围内改革旧的国家关系模式,建立超国家组织,将一体化延伸到非经济领域。在经济上,欧盟要改革过时的资本主义经济模式,实现各成员国经济的高度聚合,保持各成员国对世界经济的支配力。在外交上,欧盟要谋求各成员国修好,实行全面合作。在文化上,欧盟要促进各成员国文化繁荣。

(二)权力让渡

所谓“一体化”,就是超国家权力必然扩大、各成员国权力必然缩小的过程,欧盟的构建和发展历程也是如此。众所周知,国家间的整合过程就其本质而言,就是由群体(联盟)行为逐步取代个体(各成员国)行为的过程。整合的进步必然意味着职能和权力由个体向群体的让渡与集中。没有欧盟属下诸民族国家职能和权力的让渡与集中,就没有欧盟的今天。对欧盟各成员国来说,加入欧盟、投身于区域合作,是以国家利益为基点的国际调节机制和国际关系的调节过程,它所招致的国家主权的让渡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是一种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的有关国家主权的共享和扬弃。目前虽然存在“欧洲联邦”与“国家联盟”之争,但欧洲走向统一、联合已成定势。

从理论上讲,国家之间的条约性协议都可被视为一种主权(从法律意义上讲,主权是自给自足的政治权力的来源,是国家做出决定、解决争端的最高权力)的“沦丧”,即使协议规定“缔约方有效行使主权”,也仍然难以否认所谓实际上的主权“沦丧”。但对于欧盟属下各民族国家而言,实践的自由意味着能够成为行为者而不仅是行为对象。各民族国家向共同建立的联盟让渡有限的主权,使自己的有效性和实际自由得以强化。

事实上,各民族国家在一体化中的作用依然十分显著,而超国家机构的作用则是有限的。各成员国政府在法律上仍是欧盟的主人,它们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修订《欧盟条约》,可单独行使退出欧盟的权利,可采取终结共同体的集体行动。(注:参见R.Hartley,Constitutional Problems in the European Union,Hart Publishing,2000,p.67。)《欧盟条约》的效力决定于各成员国政府的授权以及它的国际法地位。据《欧盟条约》第五条之规定,欧盟的行动必须限定在条约授权及实现条约目标的范围之内,这样最终的宪法权威仍然保留在各成员国的手中。

欧盟的决策过程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活动,是各成员国国内政治活动的延伸。即使在超国家政治占主导的政策领域里,在政策实施上还是主要依赖各成员国。在欧盟的司法体制尚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各成员国仍对政策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欧盟各成员国对超国家机构决策的影响力是不同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欧盟内的大国比中、小国家更能利用政府间政治的途径来影响超国家机构的决策,捍卫自己的利益。大国的利益是制约欧盟的政治运作并推动欧洲一体化深入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超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如何处理超国家权力和国家主权间的关系,一直是欧盟属下各民族国家一个无法回避和必须经常面对的难题。各成员国渴望分享联盟给它们带来的利益,但同时又不愿放弃本国的权力。在将一部分主权让渡给欧盟机构时,各成员国难以接受那种无需本国议会批准就将权力转移到欧盟手中的做法所导致的安全方面的不确定性。(注:参见P.Eleftheriadis,"Begging the Constitutional Question",in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6,No.2,p.264。)在涉及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的领域,各成员国不愿用其他领域的所得来补偿在某一领域的损失,它们会对关系到本国根本利益的欧盟的决策过程严加控制,使欧盟作为超国家机构的作用表现得相对有限,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地缘政治利益。从聚合中的国家利益、政府间的讨价还价以及欧盟深化改革所要承受的种种限制当中,可以体会出各成员国的主权对于欧盟超国家权力的影响。

从本质上说,超国家机构不是单纯的被动代理人,而是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和独立影响的政治实体。它们服务于跨国社会的利益,致力于超国家治理,各成员国政府的长期利益将日益屈服于跨国社会的长期利益。(注:参见Wayne Sandholtz & Alec Stone Sweet,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Supranational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6。)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欧盟各成员国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发展不平衡进一步加剧,从而造成张扬国家利益与维护民族个性的民族主义表现得更为顽强,超国家权力扩大与各成员国权力缩小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个国家的个性能否在继续存在的同时获得联盟的共性,并且创造一个符合各成员国共同利益的人们共同体,这是决定联盟的生存现状和未来命运的前提。

四、欧盟与人类共同体的未来

区域合作是当今世界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已认识到,地区合作利益实际上已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我们尚未来得及对欧洲整合进程及其未来做出理性研讨和预测时,继欧盟之后,各式各样的区域性联盟便接连诞生。人们不禁要问,民族国家是否已走向终结?欧盟这种新型人们共同体是否代表着人们共同体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欧盟的建立并非意味着民族国家的终结

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程,也是人们共同体从低级向高级不断递进的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交往的范围、对象、方式和内容在不断扩大、增多、更新和变化。今天,诞生于近代的民族国家已失去原有的辉煌。作为近代历史产物的欧洲单一民族国家群体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纯粹的“民族国家”已屈指可数,多民族国家已占据了国家群体的绝对多数,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如果因此说“民族国家”已完全成为过去,则不是一种客观的认识。至少我们现在还不能断言,欧盟的出现意味着民族国家的终结。

1.欧洲人构建欧盟的目的,是为了给民族国家注入新的生命力,从而使其得到强化,是对传统的民族国家体系的一种扬弃。

大多数欧洲人已从其以往的经历中认识到,在民族国家体系有限的伸展余地内,民族自我利益和主权的单边认定通常会导致自取灭亡的结果。彼此相邻的国家过分追求自身的安全,实际上是在合力营造更为广泛的不安全氛围。(注:参见Miles Kahler,"The Survival of the State in Europea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Charles S.Maicr(ed.),Changing Bounderies of the Politica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欧洲人已难以承受因极度坚守民族独立而导致的系列战争,只有把彼此的主权联系起来,对自身的本能要求加以限制,才能有效实现民族主权的根本目标,并获得安全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欧盟的建立是欧洲民族国家寻求自我保护的现实途径。在欧盟的框架下,各民族国家的经济被纳入地区经济中,共同的经济政策使各成员国得以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主权的作用在合作中得到发挥。尽管国家的本质是私利的,但在彼此依赖、武力不再起主要作用的条件下,各国有可能通过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或者促进共同的利益。欧洲一体化过程也是欧洲联合机构的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煤钢联营共同体”既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有巨大的政治意义。从“煤钢联营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欧洲防务集团”、“欧洲共同体”到“欧盟”、“欧洲防务联盟”,这种机构的变迁是欧洲联合成就的明显标志。这些联合机构在维护各成员国的利益和协调、保证各成员国共同发展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1958-1970年,欧共体各成员国间的贸易额增长了6倍,1970年其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苏联,1995年欧盟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到7.5万亿美元。有人因此预言,联合的欧洲将会成为新的超级大国。(注:参见〔美〕K·沃尔兹著,胡少华、王红樱译:《国际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

需要说明的是,在彼此关系处于相互紧密依存状态下的欧盟内,各成员国依旧享有最高主权,并依旧从本民族的利益出发行事。比如法国在觉察到德国忽视其农业利益时就宣布,如不满足其要求,它就将退出共同体。

当然,欧洲的合作并不意味着各民族国家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已经解决,各国之间在政治生活中的敌对情绪和互相竞争不会因组成联盟而消失。互相竞争和权力平衡是欧洲民族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注:参见Lord Gladwyn,"World Order and State-Nation:A Regional Approach",in Stanley Hoffmann(ed.),Conditions of World Order,New York,Simon & Schuster,1970。)宪政民主制度下的内部团结,是通过为各种政治力量的相互竞争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框架来实现的,这个框架确立了限制强国、保护弱国与推动共同利益发展等一系列原则。欧洲人构建欧盟的出发点在于为其成员国提供一个制度性框架,保护各成员国的权力,促进共同利益的发展,而并未寄希望于消除欧盟属下各民族国家间原有的矛盾。欧盟是自愿形成的,它不应也不能剥夺和损害各成员国的自由、尊严、利益和权力。对于作为其成员国的诸民族国家而言,加入欧盟并非意味着要抛弃国家利益,而是要在确定国家利益时,可相对合理地考虑和处理本国利益与其他民族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形成国家利益时自觉地与他国进行对话,防止一个占有绝对优势的国家的出现。欧盟实际上是这种“格局”的保护和监督机制。

2.欧盟属下各民族国家对欧盟的主权让渡并不意味着自身的终结。

在当今的世界政治构造中,一方面,国家主权受到了日益严重的侵蚀与削弱,国家传统职能的履行常常被非国家行为体局部替换,超国家共同体、准国家共同体、跨国共同体、亚国家共同体对国家及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另一方面,主权国家仍将长期充当世界政治的主角,以国家主权原则为首要规范的国家间体系仍作为全球国际体系的中枢或首要成分而存在,国家在同侵蚀其权能和权威的非国家共同体的关系中仍占上风,主权国家及其国际体系仍可大体上维持国际安全,并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合作。

政治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注:参见E.H.Carr,The Twenty Years' Crisis,1919-1939,London,1946,pp.177-178。)欧盟的法律化也应是政治和法律的互动,权力和利益成为这一过程中不容忽视的因素。从理论上讲,随着欧盟的法律对各成员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的日益深入,各成员国的主权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这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对国家外部主权的限制,也包括对各成员国内部自主权的限制,甚至在各成员国内部引入新的法律机制。这就是说,随着《欧盟条约》宪法化程度的提高,需要有一个类似主权国家的宪法制度来界定欧盟与各成员国的权力,这种制度的制定将会从根本上动摇作为现代国家基石的主权观念,欧盟会因此而成为联邦制国家。那么,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对各成员国向欧盟做出的权力让渡而言意味着什么?这种权力的转移是不是无限的?各成员国是否准备把最后的法律权威——国家主权——让渡出去,或接受一个与国家主权并行的法律权威?从各成员国国内的政治现实和民众的政治认同来看,欧盟要想建立一个与主权国家的宪法制度相类似的法律体系,进而发展成为联邦制国家是不现实的。今天的欧盟实际上仍缺乏国家宪法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一方面,它的主权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建立在种族或文化同质性基础上的政治认同,将欧盟的归属感与业已存在的民族国家的认同感相结合而确立“欧洲人”的认同意识还有相当大的难度,在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中还有60%-70%的人尚不能确定自己同时还是“欧洲公民”。(注:参见M.J.Gabel,Interests and Integration,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8,p.34。)在他们看来,欧洲各民族国家的接近和联合与充当“欧洲公民”是两回事:前者是可接受的,后者则是难以即刻允承的。如果欧盟“制宪”是企图在社会政策、人权等领域继续扩大超国家机构的行动权力,那么按照典型的欧共体的方式进行量变的积累是可行的,而根据联邦制国家的模式制定“欧洲宪法”则是脱离实际的举措。

迅速发展的地区一体化与民族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无疑是当今国际关系中一个日益突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但以此推断民族国家将终结实际上是一种错觉。民族国家的主权的确已不再如从前那样具有绝对性,为了生存和发展,它们必须参与到广泛的国际联系中去,甚至要在许多关键领域让渡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力。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民族国家仍将掌握重大的基本权力,并拥有支持其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主权仍然是民族国家需要全力维护的对象。可见,“欧洲一体化将要颠覆民族国家”的结论是有些超前了。

3.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与民族国家的延续发展之间的确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欧洲整合的推进将把这一矛盾的发展引入“临界点”,但就现实来看,目前还难以确定矛盾双方究竟“孰赢孰败”,即使前者成为“赢家”,“取胜”的过程也非一朝一夕可完成的。

应该承认,欧盟的建立已无言地诉说了民族国家的“无奈”,但“无奈”并非等于或意味着“终结”。从欧洲一体化的实际程度看,各成员国政府调节本国经济的职能已经有限,而“经货联盟”意味着它们需将整个经济决策的权力让渡出来。面对经济一体化的深层次发展和冷战后欧洲局势的变化,形成一种能够进行政治与安全决策的政治一体化应该是顺理成章、势在必行的事情,但即便如此,完成这一过程也尚需时日。从目前情况看,民族国家不可能迅速走向“终结”,至少在国家主权让渡问题上的“讨价还价”还要持续一段时间。同时,从欧盟机构到各成员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马上接受新的“欧洲认同”,不能处理好这一新认同与原有国家认同间的关系,因为认同作为一种观念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变化。换言之,民族国家退出历史舞台并非指日可待。

(二)欧盟不能代表人们共同体的未来发展方向

欧盟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向西方民族主义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欧洲整合的事实说明,国家并非族际政治的惟一舞台,主权政治单位、族际政治实体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欧洲国家的进一步统合具有相当大的国际空间。欧盟的成就告诉人们,民族国家的存在形式在与民族利益的真正实现发生冲突时,前者必须让位于后者,将民族国家作为至高无上的价值观来追求并不能真正维护本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历史已经证明,欧洲一体化是一种成功的模式,它使欧盟各成员国之间互相妥协,并逐步确立了一种内在的、极为复杂的、独特的、高层次的国际关系模式与人们共同体形态,并将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融为一体。这些历史性飞跃对当代世界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并非我们今天完全可以估量得到的。

然而,目前尚不能确定欧盟将代表人们共同体的未来发展方向。

1.作为一种新型人们共同体,欧盟的未来暗含了诸多扑朔迷离的因素,欧盟未来的走向、超国家职能的发展极限和作为人们共同体所应具有的稳定性都还不能确定。

欧盟未来的走向一直是人们关心而又难以把握的问题。欧洲一体化是不可逆转的,然而欧盟究竟会怎样运作下去,是采取核心国家的扩大与总体扩大相结合的方式,是在经济上推进统一市场的深化而把经货与政治联盟作为长远目标,还是放弃原有目标转而变成欧洲的协调组织,人们对此大都持观望态度。欧盟近来在“制宪”问题上的种种经历,进一步反映了欧盟未来走向的不确定性。同时,欧盟的超国家职能的发展限度也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民族国家在一个区域性联盟的框架内实现共存共荣,这在世界历史的演进过程中是空前的。但作为一种人们共同体,欧盟这种建立在民族国家基础上的联合可发展到什么程度?其超国家职能可行使到什么程度?欧盟属下的民族国家在将部分权力让渡给超国家机构后,其基本权力能否得到保障?预期的利益能否实现?各成员国能否认同超国家的职能和权力?这一切都有待于从“欧洲公民们”今后的实践中去寻找答案。

欧盟未来走向的不确定性还反映在其内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中。一是经济的发展具有诸多不确定性,而发达的经济是欧盟推进超国家整合的内聚力,如欧洲经济发生问题,一体化能否继续下去将成为问题。二是通过各国缔结“宪法条约”形成以欧洲政府和议会为核心的联邦的方式来解决超国家一体化中的各种问题,其可行性还不能肯定,因为迄今为止难以找到成功的案例,而通过武力或依靠武力做后盾进行国家统合,则是以往历史留给我们的记忆。三是“欧洲公民”的认同感一直难以广泛确立,各成员国公民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难以将原有的民族情感一下子融入“欧洲人”的认同意识之中,欧盟“宪法制度”的社会基础因而显得比较薄弱。

2.作为一种新型的族际政治实体,欧盟的权力和职能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从欧盟超国家职能的获得和形成来看,其合法性应该没有问题,因为它是建立在各成员国做出权力让渡的基础之上的。但在辅从制原则下运行的欧盟的权力和职能,却出现了超越权力发展和行使的问题。辅从制原则并未对共同体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做出明确的界定,现实中共同体的超国家职能常被过度地扩大,由此产生了对欧盟权力和职能的合法性的质疑。

3.作为一种新型的具有一定主权政治单位性质的人们共同体,欧盟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组织缺陷,其政策存在着严重的功能缺陷。

欧盟不是统一的主权国家,而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盟,尤其是在执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尚停留在政府间合作的状态。欧盟也没有统一和有力的军事力量。在组织上欧盟不能完全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各成员国不愿将主权完全交给欧盟,欧盟所制定的政策因而缺乏坚实的基础。各成员国在利益不平衡时要求共同体进行更多的干涉,或指责共同体干涉过多,使欧盟权力和职能的扩大与超越成为难以界定的问题。体制上的缺陷也使欧盟不完全具备独立行动的能力和对事态的控制力,因而难以执行所制定的政策。(注:参见Clive H.Church,European Integration Theory in 1990s,University of North London,1996。)随着一体化的深入、成员国数量的增加,欧盟需要覆盖的利益面将会更大;随着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体制差异的扩大,欧盟结构内超国家权力与国家主权间平衡和妥协的余地将会进一步缩小。对于这样一个区域性组织应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欧盟尚未完成旧体制的改革和新体制模式的确立。如果各成员国之间无法在国家主权让渡问题上达成必要的共识,并找到一种可较好平衡这两种权力的新结构,便不能排除欧洲一体化将走向反面的可能。

五、结语

欧盟这种以国家权力让渡为必要条件,有明确和统一的政治、经济、社会及安全目标的多国统合的人们共同体,在人类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民族国家从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必须更新原有的民族-国家理念。建立欧盟是欧洲人的一种理性选择,是欧洲人在对欧洲历史和西方民族主义传统理论反思的基础上进行的实践活动,也是他们根据时代的发展对实现国家利益的新型政治组织形式的大胆探索。

作为一种新型人们共同体的欧盟不是欧洲邦联、欧洲联邦或欧洲政府,也不等同于国际组织或安全共同体,它是兼有超国家政治成分和政府间政治成分的区域性人们共同体。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不是单纯的被动代理人,而是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和独立影响的政治实体,它们服务于跨国社会的利益,致力于超国家的治理,各成员国政府的长期利益将日益屈服于跨国社会的长期利益。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造成了张扬国家利益与维护民族个性的民族主义表现得更为顽强,超国家权力扩大与各成员国权力缩小之间的矛盾将会日益凸显。

欧洲一体化可谓任重道远。欧洲要想成为世界的一“极”,必须走联合的道路。欧盟通过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形式和变更了的规则,将本地区带入世界政治舞台,使整个欧盟地区正在经历一种新的政治,它强调主权共享、权威分散、机关和权限交叉以及将共同体层面的政治舞台作为对话的平台等等。种种情况表明,欧洲原有的民族国家体系已经发生也应该发生变化,欧盟属下各民族国家与欧盟的关系已经超出了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人们共同体的发展模式因而呈现新的形态。

欧洲的新政治意味着在民族国家之后欧洲政治出现了新的层面,业已出现向地区性欧洲演进的趋势。而民族国家并非族际政治的惟一舞台,主权政治单位、族际政治实体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当民族国家的存在形式与民族利益的真正实现发生冲突时,前者必须让位于后者,将民族国家作为至高无上的价值观来追求并不能真正维护本民族的生存与发展。

但是,欧盟的出现并非意味着民族国家的终结。欧洲的民族国家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没有任何一个欧洲民族国家能对其他欧洲国家保持长久的霸权地位,相应地其上层结构也需要以一种联盟方式来构成。建立欧盟,是欧洲人为了给民族国家注入新的生命力从而使其得到强化的有效措施,是欧洲一些民族国家寻求自我保护的现实途径,是对传统的民族国家体系的一种扬弃。事实上,欧盟在对各成员国中易生摩擦和实力有别的各种力量进行限制的同时,也为其提供了和平相处的平台。

目前还不能断言,作为一种新型人们共同体,欧盟将代表人们共同体的未来发展方向,因为欧盟的未来暗含了诸多扑朔迷离的因素,欧盟权力和职能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欧盟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组织缺陷,其政策存在着严重的功能缺陷。

威斯特伐利亚会议(注:1648年,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在威斯特伐利亚召开的多边和会。会议签署的和约确定了欧洲各主权国家的边界,使主权成为近代国际体系的基石。)开创了一个民族国家体系的历史新时代,欧盟“制宪”会议如果成功,无疑将会开创一个民族国家体系和超国家体系并存的时代。民族国家体制从欧洲扩展到全世界历时三百多年,欧盟的超国家治理体制能否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如果可以,历时会多久?欧盟的经验对其他的区域性联盟到底有多大的示范作用?对于这些问题,笔者目前还难以做出比较明确的结论。但是,关注作为一种新型人们共同体的欧盟,以及欧盟属下各民族国家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对于把握人们共同体的演进历程和发展趋势无疑会有所启示和帮助。

标签:;  ;  ;  ;  

欧盟和欧盟下的民族国家_欧洲一体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