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春辉[1]2004年在《从戒律守持看唐宋时期敦煌佛教世俗化》文中提出本论文以佛教戒律为着眼点,从讨论早、晚期戒律的发展变化即佛教世俗化在戒律中的体现入手,通过分析敦煌佛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状况与戒律自身规定之间的不同,以展现出敦煌佛教的世俗化,并对敦煌佛教世俗化的原因进行分析。 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对佛教世俗化概念及中国佛教世俗化产生的时间与研究现状,作一简单探析。 第二部分: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叁个方面对早、晚期戒律所体现出的不同点及世俗性进行分析,以此展现出中国佛教的世俗化,并为下文敦煌佛教世俗化的论述形成一理论、社会背景。 第叁部分:具体到敦煌佛教,从敦煌僧人信行、寺院经济、佛事活动叁方面对敦煌佛教进行考察,并从其与戒律的不同点中探讨敦煌佛教的世俗化状况。从中可见敦煌僧人从其出家至死亡、寺院经济与佛事活动都已被打上显明的世俗化的烙印。 第四部分:考述敦煌僧人违戒的原因。分别从僧人犯戒思想根源即僧尼人生欲望的增强、忏悔法的设立、戒律自身原因与世俗政权的影响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戒律自身原因,又分别从戒律自身的繁琐、缺乏可操作性与戒律的前后矛盾进行研究。
白琳[2]2017年在《佛教僧尼随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随侍,最早可追溯到阿难陀出家后作为佛陀的常随侍者跟随其左右长达二十五年之久一事,可以理解为佛教史上最早出现的随侍。而僧尼随侍真正成为佛教世俗化的具体表现应从佛教传入中国之后说起,因受到中国社会环境、思想文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浸染,僧尼随侍成为佛教中国化的产物。因此,随侍作为僧尼生活中一类独特的人群,探讨其性质、身份、地位以及与僧尼之间存在的内在社会关系尤为重要。纵观中国佛教的发展历史,僧尼随侍现象包括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第一,基本理清佛教传统戒律典籍中对于僧尼日常生活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典籍记载分析得出可将僧尼随侍身份性质进行划分,包括寺院僧职性质的侍从、寺院奴婢性质的侍从以及俗家养女、奴婢性质的侍从等几类。同时又以历史古籍和敦煌文献中所记载的僧尼世俗生活资料为佐证,进一步阐述佛教世俗化程度以及僧尼随侍存在的必然性;第二,阐明僧尼随侍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佛教为了寻求自身发展、努力适应中国社会而妥协的产物;另一方面是封建阶级以期借助宗教力量来巩固统治,从而在佛教特权措施下而形成的寺院经济衍生品。文章根据僧尼随侍在历朝历代的发展情况作了简单的梳理,魏晋南北朝至隋初,寺院已由最初的奴隶雏形"佛图户"发展成净人数千之象。唐五代宋初,寺院奴婢数量庞大,随侍群体空前发展。明朝以后,僧尼特权已有衰微之势,随侍一类在记载中已并不多见,但并不意味着这一群体的消亡,或转以另一种生存形式而存在;第叁,关于僧尼随侍出现的活动场合在佛教典籍及古籍文献中虽鲜少记载,但不难发现,随着朝代更替,出家随侍允许参与僧尼日常修习活动,甚至俗家随侍亦被允许参加斋会或法事活动,说明僧尼随侍身份的阶级性质已然被僧俗两界认可,可见传统戒律规定日渐松弛;第四,我们从石窟壁画的供养人图像、剃度图及存世绢画入手,亦可见多处僧尼随侍存在的场景,进一步证实随侍已然成为佛教僧尼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僧尼随侍问题时对于佛教戒律相关内容进行梳理、探讨,看到了历史时期寺院僧尼日常生活现象,而随侍一类人的存在将僧尼生活更加具象化,确可加深对于佛教中国化、世俗化的理解。
明成满[3]2008年在《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寺院财产管理研究》文中指出敦煌寺院经济文书是研究敦煌寺院经济的基础,从文书的本身属性看可分为牒、历、书、契等二十多种,文书中注、画押、勾等符号的普遍使用,说明这一时期的文书技术进一步成熟。敦煌教团的都僧统、寺主、直岁、所由、阿阇梨等僧官和僧职人员都是教团的财产管理人员。敦煌教团的财产管理机构有儭司、行像司和功德司等10多种。算会和点检是当时敦煌寺院财产管理的两种重要方式,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会计的内部控制思想。敦煌寺院财产管理中体现了四柱结算、会计文书格式化和复式记账等会计思想,也体现了临任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思想。在敦煌寺院中,普通僧众参加寺院的经济管理,僧官和执事僧组成财产管理小组共同管理寺院的财产,僧官的任免须经僧众的同意,僧众和寺院依附阶层可向僧官申诉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些都是寺院财产管理民主性的体现。形成民主性特点的原因有:佛教教义含有民主化的思想;经济活动成为敦煌寺院僧官日常事务的重点;敦煌教团是一个整体,需要进行民主化管理。敦煌寺院的财产管理也存在着弊端。敦煌寺院的财产管理状况,说明了当时敦煌的寺院经济发达,也说明了世俗化的中国佛教在唐宋之际已经形成,这是唐宋变革在佛教领域的体现。
吴才毓[4]2016年在《僧侣遗产问题的民法立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僧侣遗产归属的争议屡有发生,尚未取得共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僧尼逐渐拥有私有财产,形成出家前所享有财产等可能的类型。从僧侣遗产处置的历史沿革来看,逐渐从不承认其私人所有性质从而加以剥夺向有限承认其意愿从而以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乃至世俗亲属继承的方式转变。僧侣遗产问题不是继承权问题,并不适用继承法上的遗嘱、遗赠等制度。僧侣出家时通过离婚、取得父母亲书面同意等要件脱离世俗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寺院订立死因赠与契约,在僧侣死亡时,就僧侣遗产范围内赠与之债应当优先受偿。僧侣遗产问题中,有规约的,应当首先按数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规约处理,僧侣共同体作为享有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不可就该死因赠与契约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变更,不可放弃自身对于契约中约定死亡时遗产转移的取得权。
参考文献:
[1]. 从戒律守持看唐宋时期敦煌佛教世俗化[D]. 潘春辉. 西北师范大学. 2004
[2]. 佛教僧尼随侍研究[D]. 白琳. 西北民族大学. 2017
[3]. 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寺院财产管理研究[D]. 明成满.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4]. 僧侣遗产问题的民法立场[J]. 吴才毓. 法商研究.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