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礼仪与妇女地位述评_孔子论文

中国古代礼仪与妇女地位述评_孔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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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者对历史的研究趋势有一个现象,即从政治史转向经济史,由男性为主的历史转向妇女史。但在近年来,有关妇女的论著中,对古代妇女观念的理解,以及妇女在历史进化中扮演的角色、社会地位等,有许多值得推敲的地方。如“古代妇女早被宗法排挤到社会以外了……,三千年来,妇女简直没什么重要。”[1]“女性这个符号在中国文化中,也象在其他文化中一样,有着极其复杂的内涵,并且一向由男性定名、规范和解释”[2]等等。 类似的论述都认为古代的中国在儒学礼教的影响下,妇女无社会地位而言,这些说法值得商榷。

(一)“礼”之分析

礼教,指的是礼仪教化。古时宣扬礼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固统治而创立的。荀子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穿。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穿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3]。 ”可见“礼”产生之初于男女性别是无关的。春秋战国,原有的严整的宗法体系已经不复存在,以血源关系为纽带,在各个家族内部体现出尊卑,以巩固统治秩序的思想规范则贯穿于社会。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创造性承袭了周礼的内核,以“人”作为理论探讨核心,首次系统论述了关于人的价值、人的思想、人的完善、人的道德、人际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等关于“人”的学说。孔子所说的人,并非是自然属性的个体的人,而是由人伦关系形成的家庭、社会、国家等各级关系中的人际关系,并将各式各样具体的人规定在这个网上的不同点,使之有“礼”的观念。

儒家的礼,是强调理性的。孔子在《论语·八佾》中说过:“人而不仁,如礼何?”“仁”是人的全部核心,而且以“仁”作为人的规定性,这足以说明“礼”必须是有理性的。孔子又说:“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这说明孔子看重的是礼的内在含义。即人的内心是否真正存在礼的观念,而非表面的仪式。

礼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礼仪、习俗诸方面。人们之间自然属性的血源关系和社会属性的等级关系的结合,按照宗法人伦所规定的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纲”,就把原属于等级的君臣关系与原属于血缘的人伦关系中的父子、夫妇统统变成宗法人伦中的人际关系了。这种人际关系可以“礼”的形式规定出来,谓之“三纲”,这已是社会发展到汉代所产生的了。

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被规定为一尊,成为古代中国思想发展的里程碑,但从此儒学也丧失了早期思想的某些特色,成为被官方利用的统治哲学。董仲舒利用了阴阳家的神学观,把“天人合一”论和荀子的政治哲学结合在一起,来论证“三纲五常”出于天,以说明“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尊卑关系是天意,是不可改变的。

在君臣、父子、夫妇三对关系中,董仲舒断定君、父、夫为阳、为上;臣、子、妇为阴,为下。为阴者被为阳者所支配。至此,儒学就成为封建礼教的开端,礼教也就成为束缚妇女的绳索。

到了西汉后期,以刘向为代表的封建正统思想家们,并以忠孝节义来阐发“男尊女卑”的伦理观念。在《列女传》一书中,就有母仪、贤明、仁智、贞顺、节义、辩通、孽嬖七篇,是“礼”在妇女理论道德方面的具体表现。

东汉时,豪族地主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代表大地主利益的思想家们在董仲舒“三纲五常”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三纲六纪”。《三纲六纪》篇引《礼记·含文嘉》说:“纲者,张也;纪者,理也。大者为纲,小者为纪,所以纲纪上下,整齐人道也”。即在社会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妇为总纲,而以诸父、兄弟、族人、诸男、师长、朋友关系为“六纪”。这正是加强豪强地主阶层内部的血缘关系,以达到维护、扩大政治势力的措施。它又是以“礼”为中心的。《白虎通·三纲六纪》里论及婚姻家庭中说:“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进一步规定了女子对男子的服从与依服关系。

汉代史学家班昭的《女诫》也为“夫为妻纲”,提出了系统的道德标准,即“四行”,使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重要的一本女子教科书。该书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封建社会对妇女的需要。如在《夫妇第二》中说:“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信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夫妇关系蒙上了一层神秘戒条。

礼教经过两汉发展、变化,成为束缚女性教条。这是主流。同时,对“男尊女卑之别也强调“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别。人道之大者也。”[4]“男女之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 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5]亲、尊、长及男女之别,构成家庭血缘关系,由家族血源关系发展为社会组织关系,以此维系社会秩序。两汉时期关于“男女”与“夫妻”儒家学术的观点与先秦时期比较是大不相同的。《仪礼·丧服》说:“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所谓牉合,是男女合其半以成夫妇。可见春秋,战国前男女地位有平等的一个方面。其正如《礼记·郊特牲》所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里齐,是平等之意。妻与夫是平等的。鲁哀公曾向孔子请教关于“礼”的问题。孔子说:“王侯娶亲,必须隆重其礼”,要“冕而亲迎”[6], 以表示对妻子的敬慕和爱。可见孔子是主张“敬妻”的,并认为妻子是奉事宗祧的主体,提倡夫妇关系是平等的。当时儒家还认为,婚礼的意义,不止要尊敬妻子。它是“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夫妇其牢而食,同尊卑也。……”[7]这说明在婚礼上男女也是平等的。

由此可见,孔子提及的“礼”是以“仁”为核心的,是有理性的。但从西汉武帝后,所谓“三纲五常”、“夫为妻纲”,是董仲舒、班固,班昭等人把伦理观念演绎得太远,造成了偏差。它是为了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实非“礼”之本意。

(二)“男尊女卑”的反思

一般在研究妇女地位问题时,比较重视性别角度的分析,然而对阶级分析重视不够,因而不能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事实上,妇女随着不同处境或身份的改变等情况下,地位也随之改变。如贫家之女被卖为大户人家为妾,在社会地位上有所提高,成为统治阶层的一员。而贫民的妻子在伦理上与丈夫同等,却同属被压迫的阶层。对此种流动不能一概而论。按照《礼记·王制》,未嫁女,姊的地位比弟妹高,已嫁,夫妻地位平等,可以预见妇女在宗族社会内的地位不低。在宗族社会内,尤其在家庭内,妇女的地位和作用是很大的。首先我们看看妇女在家庭内的作用。

相夫教子是古代妇女一大贡献,不过在不同的背景下,妇女教子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思想解放、经济巨变,百家争鸣的时代,妇女教子方面突出表现了追求理想,富于个性解放的时代精神。如孟母教子的故事。最有名的是“孟母三迁”和“断织劝学”,最终使孟子学有成就,成为大儒,这与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其母教育是分不开的。她对孟子讲:你学习半途而废,如同我把将织成的布割断一样。从此孟子刻苦读书,终于成为历史上有名的思想家。

程夫人是大理寺丞程文应的女儿,喜读书,明事理。苏询27岁发愤读书,这与程夫人的全力支持分不开的。当苏询有志于学而又感到家庭负担有矛盾时,夫人毅然挑起了家庭生活的重担,并卖掉了自己陪嫁的财产。苏洵为此在《祭亡妻程文氏》中追思:“昔予少年,游荡不学。子虽不欢,耿耿不乐。我知子心,忧我泥没。”司马光也认为“苏询卒成大儒,功在夫人。”[8]

类似例子举不胜举。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妇女在中国传统文化上贡献,是令人讴歌的,她们大多数虽然不是直接参与文化的创造,但她们往往在侧面上,以从属身份与地位来参与的。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传统道德都是人们世世代代在生产与实践中,在与大自然的斗争中逐步积累的结晶。所以我们在看到“三纲五常”对中国古代妇女的歧视压迫之时,同时更应当看到她们的伟大贡献。

(三)古代刑法与妇女的关系

礼是从道德观念上来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礼的践履主要靠社会舆论力量和人们的自觉性,与之相配套,用以惩治罪犯的又有刑法。古代的妇女犯罪,其在刑法上的处罚是否更重呢?妇女由于体力和生理等关系,坐监或流放等惩罚与妇女不便,因此,对妇女的处罚较轻。

如《明律》规定:“其妇人犯罪,应杖决者,女子罪去衣受刑,余罚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在明律中,一般罪行者都可以“收赎”即以赎金代罪。

明代对犯罪妇女的从轻处罚,源于先秦时代。早在春秋时期。鲁襄公十九年已有“妇人无刑”的礼法。所谓“妇人无刑”,并非指不以刑处罚犯罪的女子,而是妇人虽犯罪若非必要,不宜妄施公开的刑罚。它说明了中国古代妇女在刑法上有特殊地位。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主犯从犯之别。法律追究的是主犯,从犯则减刑,自古亦然。依礼,男为“主”,女为“从”。共犯若是一男一女,则主犯即使是女性,也由男性负责。女子从人者也。礼分主从,刑法亦然。《唐律·名例》第四十三条说:“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正坐尊长。”“疏义曰:‘尊长谓男夫者,假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

“共犯”,虽然是妇人出谋,仍然由男子担罪。这点更能说明“妇人无罪”影响深远。

第二,女子不缘坐。妇女连坐,魏晋之际妇女常被家族牵连处刑,甚至“诛及已出嫁之女”。晋代改定律令,凡是出嫁女遇到父亲犯罪,可以不连坐。到了唐代,在《唐律》中有“女子不缘坐”的明文规定。

第三,对待犯罪的孕妇。犯罪的妇女若是孕妇,则刑罚更为宽松。这在两汉就已常见。《汉书·刑法志》记载景帝时:“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把孕妇与老、幼、病残等同对待。拘留孕妇不加桎梏刑具,或待孕妇产后才判刑。

一般官员在审判妇女时,特别慎重妇女是否有孕。宋代收禁女犯时,“妇人女子,必察其有无娠孕,脱有堕坠,无以自明,此所以禁系之,不可不审也。”[9]此外,节妇不上公堂,若必须上堂。 官府对她又有特殊对待。

第四,在刑具使用上,对待妇女也比较宽。古代监禁时用的刑具一般是枷,南北朝时,枷长。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10],而且重,“遭此枷者,宛转于地,斯须闷绝。”[11]如此重枷,即使堂堂男子也抵挡不住,何况纤弱女子。所以《礼记·曲礼》说:“男女不杂坐,不同枷。”明、清时对妇女也不用枷。若用,则用拶指之刑,套在手上,拉紧用以逼供。上述可见古代对妇女用刑是比较轻和宽松的。

(四)身份的变动与地位的变动

古代妇女身份变动有三种情况,未出嫁时与父母住在一起,为“在室女”;已嫁为人妻,属于“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成了“为人母”的身份。这三种不同的身份,按礼的规定,有不同的地位。

在女子未出嫁时,男女身份地位是平等的。男修文功武德,女学琴棋书画。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以长幼尊卑来对待。年长的姐,对年幼的妹享有待遇;并且对待同辈年幼弟也有教育指导权。弟妹若殴打兄姊,会受刑罚。

在“长幼各分”的原则下,姊、母的尊,即便弟或子已是高官仍是“卑”。礼教是重视年辈的。但是,年辈只能在家族内部适用,一旦离开了家族,便不能与人以年辈相叙了。

男女双方若正式定婚,则各以夫妻名义平等相待。若不幸男女一方未成婚而先死,男或女方均有为对方服丧的义务。按封建法律,收了聘礼后,女子再嫁他人要负法律责任,受到处罚的。《唐律·户婚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婚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杖一百。”这是对女子悔婚的处罚。到了明代,增加了对男家悔婚的处罚。

马之骕在《我国婚俗研究》中论“合卺之礼”说:“共牢合卺,不外表示夫妇合成一体之义,无所谓尊卑。”可见圣人制礼,早已揭示夫妻原是平等的个体。

看来儒家礼教与古代妇女是难以摆脱关系,姑且不论礼教对于妇女究竟是不是弊多利少。总之,我们必须清楚礼教与历史现实始终是有分别的。如对妇女守节,确有“妇人不二斩”[12]从一而终。历代封建政府皆旌表寡妇守节。到明代,朱元璋将贞节现行之于法律。但事实上,宋太祖亲自再嫁胞妹,范仲淹之母改嫁朱氏,贾似道之母可以三嫁。可见封建教条要求妇女从一而终,而历史实际却不一定如此。因此,看待礼教与古代妇女地位的关系时,应从辩证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出发,才能得出正确答案。

注释:

[1]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

[2] 杨廷福《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法律史论丛》第三辑。

[3] 《荀子·礼论》。

[4] 《礼记·丧服小记》。

[5][7] 《礼记·婚义》。

[6] 《礼记·哀公问》。

[8] 司马光《苏主簿妇人墓志铭》。

[9] 胡太初《书廉绪论·治狱篇》。

[10] 《魏书·刑罚志》。

[11] 《中华古今注》。

[12] 《仪礼·丧服》子夏传中提出“妇人不二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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