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完善分配制度的三个环节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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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社会充满活力的必要条件。实现分配公平,有赖于建立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其中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分配公平包括三个环节,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是真正的公平。

一、完善分配制度要求分配起点公平

在社会公平中,起点公平意味着人们在相同的基础上从事活动,或者由此出发的社会条件相同。起点公平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前提,没有起点公平就没有真正的公平分配。

(一)社会成员应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每个人不管他的出生、能力、背景如何,社会应为其发展提供同样的机会,这就是起点公平。在现代社会中,要谋求起点公平,最重要的是社会成员应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因为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往往意味着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的不同,也意味着将来收入的不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虽然政府在实现教育公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且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教育不公平仍十分明显,并突出地表现在城乡教育的差距上。要保证社会成员享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实现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应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履行政府职责,加大教育投资力度。义务教育是纯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提供。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受益者虽然主要是个人,但直接关系到民族素质和国家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的种种教育不公平,尤其教育起点不公平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就是政府职能缺失。政府应尽快转变职能,切实履行职责。首先,应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保障教育经费充裕、稳定。要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增加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特别要确保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其次,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投资水平偏低而制约教育发展的情况下,要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鼓励和吸引非政府部门及个人投资教育。同时,更要考虑有限的教育投资在教育系统内的分配,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逐步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化配置和教育起点公平,逐步使广大农民的子女、城市贫困家庭的子女、所有社会弱势群体的子女,都能切实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二,深化改革,加强教育制度创新。要以制度创新促成教育制度的公平合理,进而促进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起点公平成为现实,构建和谐社会也才能成为现实。一要建立弱势补偿制度。实行教育补偿的对象,是社会低收入阶层、贫困妇女和儿童、残疾人、农村和边远地区人口。二要建立非政府组织进入教育领域的鼓励制度。政府应积极推动非政府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并建立适当的规范体系,以便适度引导非政府组织对教育的投入和在适当范围内得到有效利用。同时,政府必须扮演规范和监督的角色,以保证大多数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及受教育机会。通过建立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共同资助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可以完善现有的助学金、贷学金制度;要鼓励建立民间慈善性质的基金会,吸引民间资金,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从而促进教育起点公平的实现。

第三,落实《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办教育、健全法律法规,是切实解决教育起点公平问题的关键。在许多省市,教育的发展程度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领导重视程度高,教育发展就比较好。然而,种种教育起点不公平的现象,从根本上讲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和执行法规不力所造成的。为此,首先要切实落实《教育法》;其次要完善教育立法,研究制定与《教育法》相衔接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法律作为实现教育起点公平的保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再次要真正做到依法治教,还必须有完备的监督机制。

(二)社会成员应享有就业的平等权利

让每个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实现收入分配起点公平的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峻的就业形势给了用人单位更多选择余地。许多单位对求职者的性别、年龄、身高、相貌、学历等作出限制,虽然有的限制无可非议,但不少单位任意制定招聘规则,对求职者的条件近似苛刻;一些单位招聘员工时不考虑自身实际,动辄要求研究生学历,或者本科毕业;在每年的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会上,许多单位竟声明“不招女生”;还有一些单位招聘员工好像选美,完全不看有无真才实学。有些名义上是公开招聘,实际上存在暗箱操作;劳动力自由流动受到种种制约,处于就业最不利地位的是农民,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要保证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实现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应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建立人才的自由流动机制。平等竞争以人才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为前提,对就业机会的平等获取本来就意味着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择业,而不受行业等其他人为因素限制。一个自由的人才流动机制承认人有差异,也承认人的自我发展,允许人们按照自身的条件去争取自己认为理想的职业。这就意味着,就业机会对所有进入人才市场的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法律禁止限制和束缚人才的自由流动,保证有一个能自由流动的人才机制。

第二,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法》。大力支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帮助;大力支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做好市场信息发布等信息工作,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重点是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建立和完善城乡劳动平等就业制度。各地要清理各种限制和歧视农民进城务工的文件和规章,允许农民进城从事各种合法的劳动;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不允许对农民有任何歧视,符合条件的应与城市劳动力一视同仁;对有各种技术职称的农民工,招工单位聘用后,其工资福利待遇要按政府规定落实;对进城打工的农民,要分行业、分部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对他们的子女,政府要负责办学,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也可以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对待农民工要像对待城镇职工一样,实行同工同酬,逐步实行同样的劳动保护制度,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实行农民工转为市民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制度将不断健全,只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同样发达健全,我国才算基本上实现了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这样,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才会真正缩小,和谐社会才会真正实现。

第四,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就业是民生之本,妥善解决好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解决就业问题首先必须以发展经济为基础。在过去“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由于忽视经济建设,就业工作陷入困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就业工作之所以取得了巨大成就,得益于始终坚持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形成了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重要思想。通过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增长,这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将扩大就业、缓解失业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目标,选择适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充分调动国家、社会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充分挖掘再就业潜力;完善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努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完善分配制度要求分配过程公平

如果说起点公平是为每个人提供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那么过程公平就是人们在竞争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优势,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过程公平的重要性在于能够充分地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激发社会活力的源泉和提高效率的动力。实现收入分配过程公平,主要是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分配。按劳分配的依据是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它反映了劳动者的实际贡献。以此作为分配依据,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但是,往往由于对按劳分配认识或政策上的偏差,以及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还存在诸多不公平的现象。如一些单位仍不同程度地实行着平均分配,不同岗位劳动者的收入未能充分体现岗位特点和贡献大小。也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主要是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合同工和全民工之间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差别,同样的劳动岗位和劳动贡献得到的是不同的收入。有的企业经营者甚至凭借手中的权力使分配过分地向自己倾斜,与普通职工和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悬殊。这些,都导致了收入分配中事实上的不公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我们必须做到:

第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不动摇。我国的改革,是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他们运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在生产过程中,他们依据自己提供的劳动参与收入分配,即按劳分配。这就消除了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排除了依据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可能性。这种生产条件占有关系上的平等是实现收入分配机会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先决条件,为实现收入公平分配奠定了有史以来最合理、最公平的经济基础。

第二,确认按劳动力贡献分配的性质是按劳分配。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只有在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内才是实行按劳分配,而否定个体经济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实,个体户的生产经营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农户的情况基本相同,都运用了一部分自有的生产资料,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都得到了纳税后的全部剩余,其所得的剩余都与其在社会总劳动中的贡献大小成正比,然而,人们认为农户所得是按劳分配,而个体户所得则不是按劳分配,这种性质的判定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之所以如此,我们认为这源于对按劳分配的形而上学理解。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其依据是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首先,“劳动数量和质量”就是劳动力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摒弃了过去简单的仅以劳动时间为尺度的分配方式,实施以劳动贡献即劳动数量与质量为尺度的分配方式。劳动数量多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消耗的体力大、创造的价值量大。劳动质量高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或技术含量高,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发挥的作用大。劳动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结合,反映了每个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在现代生产中,客观存在的各种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生产岗位对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要求不同,劳动的复杂程度和技术含量不同,因而不同岗位上的劳动者的实际贡献也不同。劳动者的实际贡献既体现了不同劳动岗位劳动质的差别,又体现了同一劳动岗位劳动量的差别。以此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改变了严重挫伤劳动者积极性的平均主义的分配状况。其次,“提供给社会的劳动”即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还存在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劳动不完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劳动与贡献还不完全成正比。只有通过商品交换得到社会承认的劳动才代表劳动力对社会的有效贡献,才是分配的根据。可见,我国现阶段按劳动力(包括普通劳动力、技术劳动力和企业家才能)的贡献进行分配,实质上就是按劳分配。

第三,赋予并确保劳动者享有剩余分配权。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后,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投资者要求享有企业剩余分配权是必然的,也无可厚非,国家法律法规理应对投资者的利益予以保护。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劳动者的利益。要知道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公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劳动者仍是公有资产的间接所有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企业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必须尊重劳动力这一生产经营中的主体性生产要素,使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创造力都充分调动起来,促进企业发展,实现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双赢。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具有资本属性,属于人力资本,缺少它就不可能实现旧价值的转移和新价值的创造。劳动力资本属于劳动者所有,将其投入生产经营后,劳动者应该得到两种收入:一种收入是收回的劳动力“成本”,即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工资;另一种收入是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取得的报酬。这两部分收入相当于投资者投入资本后收回的成本(预付资本)和得到的利润,劳动者得到了两种收入才是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但是,在现实分配过程中,却普遍地忽视了后一种收入的存在,即把劳动者排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范围之外,甚至一些劳动者连自己劳动力的“成本”补偿权也被部分地剥夺了。为此,必须修订和完善立法,明确劳动者在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公有资产控股企业中的劳动股权。在按市场运行机制实现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基础上,把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劳动和资本各自在企业创造剩余价值的贡献进行剩余分配。

总之,要正确实施按劳分配,克服按劳分配实践中的偏差,必须深入研究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现阶段的特点,改革工资制度,合理计量不同岗位劳动者的贡献,加大对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科技应用和科学管理的激励力度,合理地拉开贡献不同的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切实做到多劳多得,克服平均主义。同时,必须规范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防止一些部门、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和国家权力为本部门谋取私利,进而转化为干部职工的福利。另外,针对劳动者因客观条件不同而出现分配中事实上的不公平,政府要通过完善经济调节、缩小按劳分配实施对象客观条件的差异,弱化由此而导致分配中事实上的不公平。

(二)进一步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

在分配上实行按各种生产要素的实际贡献进行分配,是实现分配过程公平的重要条件,也是使社会充满活力、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努力创新、创业的初衷。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无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实现公平分配。但也必须看到,目前这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现象,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着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不完全、生产要素泛化、分配的具体衡量标准不确定、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就业压力比较大的背景下,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存在较大难度,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充分重视劳动、资本、技术、知识、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努力构建各种生产要素合理参与分配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为此,必须加强对生产要素分配的宏观调控,维护公正的分配秩序。

第一,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市场环境。体现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条件的公平性,关键在于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市场环境。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市场环境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的统一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一是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二是健全和完善各种生产要素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为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供全面、系统的信息服务;三是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确保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四是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各种专业化要素市场的中介机构,为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供社会化的中介服务;五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惩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只有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充分体现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第二,明晰生产要素产权关系。按生产要素分配,实质上是生产要素产权主体凭借对生产要素的合法产权获得相应的收入。体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要求在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性,实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关键在于明晰生产要素产权关系。这里强调的明晰生产要素产权关系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明晰生产要素所有权关系,即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做出明确的界定;二是明晰在生产要素所有权实现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即利益分配关系。只有明晰生产要素所有权关系,生产要素所有者才能凭借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相应的生产要素收益权。任何生产过程都是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的过程,这就使得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作为不同利益主体,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只有明晰在生产要素所有权实现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才能保证他们在分配中各得其所,使自身的经济利益得到应有的体现。把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能够保证按生产要素分配内在要求对收入分配的合理性。

第三,明确和规范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体现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合理性,关键在于明确和规范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在生产过程中实现的,是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确定不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不能凝固化,而应科学运用“权变理论”,正确把握“现值”与“期值”的动态分配关系,这样可以不断激活不同生产要素贡献者的内在潜能。根据“权变理论”原理,不同生产要素贡献的形成和释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确定不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必须兼顾不同生产要素贡献者的短期现实利益需求和未来预期利益需求。根据不同生产要素在一定条件下所实现的预期贡献价值,可采用“期权收入”方式。任何一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都必须有相应的分配运行机制作保障。这主要是指在已确定的分配取向的基础上,将不同生产要素的贡献价值按特定的收益回报转化途径,实现其贡献价值的收益合理化。这就要求,首先要建立生产要素贡献的价值测评体系,测评出各种生产要素贡献价值,在此基础上确定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益回报率,为选择相应的分配有效形式提供可靠依据。其次由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政策和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合理性。

三、完善分配制度要求分配结果公平

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还不是公平分配的全部,事实上社会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即使在平等起点的基础上参与到公平的竞争过程之中,由于资质、禀赋、所处环境、对机遇的把握以及主观能动性等方面的不同,这些差异又往往会被市场机制放大或缩小,使竞争被各种随机因素和偶然因素所扭曲,从而其竞争的结果必然不一样。要么,出现收入差异悬殊,使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要么,由于外在的干预而出现收入的平均化。不管是收入差距悬殊,还是平均主义,都不是真正的公平分配。所以,在保证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前提下,有了分配结果的公平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平分配。分配结果的公平,就是社会的一切财富和利益要均衡分配于全体公民,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当然,结果的公平并不是意味着平均主义,收入差距是必然存在的,但这个差距必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持在社会各个收入阶层都能认可和接受的程度。就我国收入分配情况来看,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目前收入差距较大是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较大;二是区域之间收入差距较大;三是行业和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较大;四是阶层之间收入差距较大。收入差距过大,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甚至危及到一部分人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就可能引起不同阶层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公平分配的基本要求是让所有人共享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能出现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情况,这就要求加强政府在社会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缩小差距,使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此,必须做到:

第一,逐步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各类企业的工资收入都纳入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之中,实行统一的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政策,这是缩小企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治本之策。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监管,重点要抓好三点:一是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工资收入水平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相挂钩,工资分配向管理、技术等关键岗位倾斜,对一般岗位应减缓其工资增长的幅度,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拉开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对垄断部门按工效挂钩办法计提效益工资,用工资控制线控制实发工资增长速度和工资水平,剔除非劳动因素的影响,使其工资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工资增长率。调整垄断行业企业利润分配政策,其垄断利润不得用于内部分配,而是上缴国家财政,未经国家批准的地方津贴、补贴和奖励政策不得执行,通过抑制过快的收入增长,缩小收入差距。三是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相应提高,促进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提高。

第二,重点控制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进一步落实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充分实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各类生产要素的价值。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充分发挥生产要素市场中价格、供求、竞争三大机制的作用,由市场评估并决定要素价格,运用价格、利率、税收等经济杠杆调节生产要素分配比例,而不能采用行政手段去强行规定生产要素分配比例。为此,要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大力发展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加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尽快完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以促进市场平均利润率和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为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对等创造条件,消除要素分配中“内部控制”和行为短期化等弊端。尤要强调的,劳动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我国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个人收入主要来自劳动收入。但劳动在与资本、技术和管理博弈的过程中经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使得劳动者始终处于低收入阶层的行列。必须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市场化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保障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决策,促使劳动者工资收入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不断完善有关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整顿分配秩序。分配秩序是分配规则的外在表现,分配秩序紊乱是导致不合理不合法收入的根源。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收入分配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个人、企业、政府的收入分配行为。加强工资立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出资人和企业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政府、出资人依法对企业工资的有效调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格规定工资外收入的收支渠道和范围,扭转企业随意发放工资外收入的状况,实现职工个人收入显性化、工资化和货币化。同时要研究制定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行为,防止不规范操作或少数人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剧收入分配差距。加强司法,保障收入分配法规的执行,解决好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中发生的争议,尤其要妥善处理好劳资关系争议案件,对企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强执法,加大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力度,从重处罚和惩治非法暴富,使其违法行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加强监管,健全分配监督机制,尤其对国有部门的收入分配行为要进行有效监控,避免借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之名行侵吞优质资产之实,防止社会共有的垄断利润转化为小集团的利益和个别人的薪酬福利。

第四,创新税收制度,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全面进行税制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着重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分类税制模式改为综合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增强对过高收入的调节力度。为此,一要提高个人所得税门槛,即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其措施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适当减少税率级距;二要借鉴国外经验,尽早开征遗产赠与税、大额财产税、特别消费税等。这些税种的开征,实际上是从收入的最终形式上征收,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遗漏;三要强化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控制。通过这些措施,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保证收入分配公平,从而达到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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