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上市公司论文,委员会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职责
具体包括:(1)在财务报告方面,一方面主持有关外部审计的事务,选择独立审计师,讨论外部审计的范围、程序和计划,评价独立审计师的能力,监督审计结果;另一方面检查公司所有重要的会计政策,对重大的变动和其他疑问之处予以报告。同时也可复核年度已审财务报表、中期末审财务报表、其他财务报告和公布前的盈利数。(2)在公司治理方面,保证公司有效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保持有效的控制以揭示利益冲突和差错,主要包括审阅公司各种政策,审阅未决诉讼的有关报告,审阅有关重要利益冲突的报告,组织公司财务事件的特别调查。(3)在公司控制方面,通过内部审计监察关键的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评价内审人员技能、决定内审财务预算、监督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关于内部控制有关建议的执行。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1.启动阶段。1940年美国发生了“Mekesson&Robbins”舞弊案,使社会公众对公司管理当局的财务信息质量、会计师的独立性及专业能力产生了质疑。于是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SEC)开始思考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但直至1972年,它才对设立审计委员会有积极的要求,并于1974年进一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董事会中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积极响应,同年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纷纷对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进行规范。纽约证券交易所强制要求所有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必须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纳斯达克要求公司必须设立由大多数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所有上市公司应设立审计委员会。但此时仅是证券交易机构的强制要求,尚未有行政部门法令上的依据。
2.初步设想阶段。虽然SEC与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但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与责任及如何开展活动,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直至1987年SEC下属的探索委员会在《全美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报告》中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供了准则与指引。包括(1)所有公开发行的公司应对其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发表书面的组织章程,董事会应核准并定期复核审计委员会的章程,必要时应加以修正;(2)对公司财务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有充分的了解,随时注意并负起有效监督的职责;(3)每年应复核管理当局为了控管公司营运活动所制定的计划;(4)应与管理当局共同确保内部稽核人员在整体财务报告流程中的参与,并妥善地协调内部稽核人员与外部审计人员之间的活动;(5)应有足够的资源与授予权范围,以完成或委托外界专家协助完成职责;(6)应复核管理当局于评估会计师的独立性所考虑的因素,与管理当局一起共同协助会计师保持其独立性;(7)每年度开始时,复核管理当局委请会计师提供管理顾问服务的计划,并对非审计服务的形态及预计公费加以评估;(8)当管理当局对于重大会计原则的应用有所调
整时,应告知审计委员会;(9)应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负起监督责任。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案》,该法案除要求每一家金融机构设置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外,还强调资产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金融机构,至少聘请2位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银行经验的委员,而且重要客户不得加入审计委员会。此外,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4.基本框架确立阶段。1993年SEC下属的公众监督委员会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方面审计委员会要负担起下列职责:(1)复核年度财务报表;(2)与管理当局和独立审计师协商年度财务报表事宜;(3)从独立审计师那里获取审计师进行沟通和交流必须遵循审计准则的全部信息;(
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与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原则。另一方面每年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及该年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声明:(1)已复核年度财务报告;(2)与管理当局和独立审计师就年度财务报表事宜进行了协商;(3)从独立审计师那里已获取审计师进行沟通和交流必须遵循审计准则的全部信息;(4)认为财务报表是完整的,而且与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认为财务报表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原则。
总之,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中贪污舞弊(包括计算机犯罪)、经营道德沦丧和经营失败等问题的大量涌现,公众对财务报告缺乏信任等,使美国相关立法部门已经开始关注公司治理问题,并推动了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同时,审计委员会在美国也越来越显示出其在减少公司可能的法律责任方面所独有的谨慎,并随着公司治理问题日益突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