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伦理特征及其当代困境--梁漱溟社会结构理论研究之一_梁漱溟论文

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伦理特征及其当代困境--梁漱溟社会结构理论研究之一_梁漱溟论文

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伦理特质及其当代困境——梁漱溟社会结构理论研究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关系论文,理论研究论文,中国传统论文,特质论文,伦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05)06-0106-06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陷入深刻的危机,帝国主义侵略和国内军阀的连年混战,使乡村经济一片凋敝,无数人流离失所。中国的出路问题是摆着中国人面前的一大问题。以梁漱溟等为代表的一大批知识分子积极地投入了乡村建设运动。通过对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和结构的研究,梁漱溟得出西方民主之路和俄国暴力革命的道路都不适于中国,中国民族自救运动只能走伦理之路的结论。梁漱溟认为,中国的问题在乡村,乡村问题的解决就是中国问题的解决。中国的希望也在乡村,广大乡村是培育伦理文化的土壤,因而他力主以乡村建设运动完成中国社会的整体改造,建立一个新礼俗的中国社会。姑且不论梁漱溟这一结论的对错,仅以他对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及其结构的分析反观中国20世纪之种种历程,确实可见梁漱溟理论视角的深刻独到之处,本文拟将梁漱溟的社会结构思想观照中国社会之现实,以把握中国社会的历史与当代种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脉络。

一 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的社会

“伦理本位、职业分立”是梁漱溟对中国社会结构性质的高度概括,也是他从事乡村建设运动的理论依据。梁漱溟关于中国社会的改造即乡村建设只能走伦理的路,西方和俄国的路在中国都行不通的结论即源自于他对中国社会结构的这一定性与分析。

梁漱溟从中西对比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性质。他认为,西方的社会关系始终是个人对团体的关系,无论是近代的个人本位还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社会本位的趋向,都是在个人与团体这一关系框架下展开的,离开了团体,个人问题即无从映现。因而西方社会是立体的。而中国社会缺乏团体生活的传统,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显出来。他指出:按理说,“是人类都有夫妇、父子,即都有家庭;何为而中国人的家庭特重?家庭诚非中国人所独有;而以缺乏集团生活,团体与个人的关系轻松若无物,家庭关系就特别显著出来。”[1](第3卷,79页)

然而,我们不能由此得出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的结论。因为家庭本位是与封建宗法社会相联系,而中国自周秦时期起,就蜕出了封建宗法关系。中国人是将家庭关系加以推广,以伦理组织社会。梁漱溟认为,这即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特殊性之所在,他指出:“‘伦理本位、职业分立’八个字,说尽了中国旧时的社会结构——这是一很特殊的社会结构。”[1](第2卷,174页)

何谓伦理本位?即“举凡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1](第2卷,81页)。由此可见,梁漱溟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从社会关系入手。这一点他和马克思一样,只是马克思侧重于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中揭示社会过程,而梁漱溟认为,仅仅从经济关系入手进行分析,无法说明中国社会这一特殊的结构。实际上,梁漱溟与马克思在分析方法上并不矛盾,只是分析的层面不同而已。

梁漱溟分析了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建构过程和逻辑。在他看来,早在春秋时代,孔子提出的“正名”就为中国社会定下了伦理的基调。中国社会是以家庭中的父子兄弟夫妇关系为坐标,建构全部的社会关系。以父子关系定君臣、官民之上下关系,以兄弟关系定同事朋党之平辈关系,以夫妇关系定男女关系。因此说,“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梁漱溟指出,虽然孔子的“正名”所蕴涵的政治理想从来也未成为现实,但它为中国伦理社会提供了一个大致的轮廓。社会关系伦理化对中国社会结构包括政治结构具有深远的影响。

伦理关系实乃“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整个中国社会即是由“此一人与彼一人”的相互联结而构成的社会关系之网。它将个人、社会(包括家庭)与国家都纳入到这张平面化的社会关系之网中。

任何人一生下来便落入到种种由内而外、由家庭而社会的关系之中,且一生都在这些关系中生活。梁漱溟指出:“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伦理。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是关系,皆是伦理。”[1](第3卷,81页)

伦理化的社会关系形成不了团体,因而也无法产生阶级。中国人通行的是“天下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旷达意识。伦理本位表现于社会的职业构成上也只有职业不同,而没有阶级划分。中国社会是职业分立的社会。由于伦理关系要求照顾到方方面面,因而中国的家庭是财产平分,没有长子继承权。由此一来,无法造成大的资本,土地是小规模经营,没有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同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也使人们的地位境遇升降沉浮不定。而科举制度对全社会开放,使所有人都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反过来,职业分立也强化了社会的伦理性质。人们为了在社会上立足,必须按照儒家伦理原则处理好自己周围的各种关系。

由于中国社会没有阶级,自然无法产生不了国家。在国家问题上,梁漱溟接受了马克思近代国家的概念,认为国家是以阶级为主体,而以武力为依托。而阶级即是操持武力的集团。中国产生不了阶级,失去了操持武力的主体,因而也就无所谓国家。因此,在西方社会,国家与社会是相对独立的,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与社会浑融不分,它是纳国家于社会,即国家即社会。社会权力高度集中,全部权力掌握于一人(君主)之手。由此一来,使政治陷于软弱无力、消极无为的状态,政治结构被纳于伦理关系之中,因而它是即政治即伦理。整个社会表现出伦理化色彩。

梁漱溟分析了中国社会伦理本位的种种表现。如一是政治结构上的“家国同构”。“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视一国如一大家庭。”[1](第3卷,170页)“不但整个政治构造纳于伦理关系之中,抑且其政治目的也全在维持大家伦理的相安,即使各种伦理化关系如父父、子子、君君、臣臣各做到恰如其分、各守其位、各尽其职。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理想的政治要求,除此无他,而与西方近代国家以法律保障个人利益为其责任者,迥然不同。”[1](第3卷,170页)二是经济生活上互通有无。比之于西方近代以财产私有为基础的个人本位,中国社会在伦理本位的文化氛围下,家庭内部财产共有,亲戚朋友乃至邻里之间则有无相通,以资助性质互相借贷,相互周济。除此之外,宗族间和乡党间亦有共财产,如义庄、义仓、学田等,作救济孤寡贫乏和补助教育之用;也就是说,西方由社会和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之责,在中国社会则由家庭家族承担了。三是在社会生活上伦理情谊发挥着宗教的功能。它对人们的心理情感具有抚慰作用,使人与人之间相处如一家人,悲喜共享,而避免由孤独疏离而来的苦闷。给人提供人生追求的目标,在家庭家族的使命担当中找到生活的意义感。更重要的是,伦理化的社会关系还对稳定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举凡社会习俗、国家法律,持以与西洋较,在我莫不寓有人与人相与之情者,在彼恒山以人与人相对之势。社会秩序所为维持,在彼殆必恃乎法律,在我则倚重于礼俗。近代法律之本在权利,中国礼俗之本则情与义。”[1](第3卷,169页)

应该说,梁漱溟的研究着重于阐明中国社会的伦理性质,围绕这一点,他从文化的本体意义和文化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显现这两个层面对中国文化进行了分析。在前一个层面,他对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是肯定的,认为“伦理情谊”和“人心向上”体现了中国民族的理性精神,代表着人类未来发展方向。但在后一个层面,梁漱溟对中国文化进行了尖锐的批判。认为伦理关系实际是一种义务关系,通过义务无形中将全社会联锁起来,在这样一种关系中,个人只是一个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因此,梁漱溟说:“中华文化的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1](第3卷,251页)他指出,由于社会关系伦理化,造成中国国家与社会相浑融,正值于伦理不分,社会权力一元化,而使中国永失进步之机。

就中国文化在历史领域中的显现,即中国社会结构而言,梁漱溟的分析对我们进一步思考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特性及其当代困境提供了一个有益进路。

二 中国传统伦理化的社会关系之特性

在梁漱溟看来,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庭关系建构全部社会关系,即全部社会关系家庭化。这一关系的结构与西方关系结构全然不同,如果说西方社会是个人对团体的关系,因而它是立体的。中国社会关系则是“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整个中国社会即是由“此一人与彼一人”的相互联结而构成一张平面化的社会关系之网。在此,梁漱溟“不经意地”触摸到了构成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事实也是关键一环,即社会关系伦理化实际是将全部社会关系变成了两人之间的个人关系;换言之,伦理化的社会关系实际一种个人化的关系。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也谈到了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私人性质。他认为,中国乡村社会“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是按照儒家“亲亲尊尊”、“爱有等差”这一原则形成的,它好似一颗石子扔进水里,其波纹是以“己”为中心一波一波地往外扩展,其关系越推越远、越推越薄。在这种“差序格局”中,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2](36页)。

梁漱溟的上述分析是我们理解中国社会关系特性的核心,也是理解传统社会结构的一把钥匙。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特性

近代西方社会公共领域的确立,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制度化关系。这一关系具有抽象性普遍性特性,即它是由制度(法)规定的,制度(法)被抽象化,成为一个普遍物,凌驾于所有人之上。在制度(法)的面前,人也被抽象为普遍物,成为无区别的个人原子,而与此同时人与人的关系也被抽象为一种普遍性形态;换言之,这是一种中介性关系,制度(法)作为一个普遍性的中介和外在于人的绝对性标准,衡量和规定着人们彼此的关系。实质上,这一关系的确立也意味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3]。

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社会关系伦理化意谓关系的个人化,它使社会关系带有直接性、具体性和特殊性特性。人们相互间的关系不是取决于制度规定,而是取决彼此的情感投合与否,往往因人而异、因情而异,与交往者的个人属性如身份背景甚至性格气质密切相关,从而使关系显出深浅浓淡不同的色彩。其中,每一对关系都与另一对关系不同,而无法形成普遍性形态。

从社会关系伦理化角度来说,它所具有的个人化性质也使关系本身蕴涵着相互背离的倾向,即个人化与伦理化要求相背离。由于伦理关系涵盖了社会的一切关系,这种背离实际又表现为个人化与公共空间的背离。梁漱溟与费孝通对这种背离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梁漱溟指出,公共观念、纪律习惯、组织能力和团体精神等“公德”意识是团体生活所必须具备的,而恰为中国人所缺乏。费孝通也认为,现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权利意识、公共意识都只能在公共空间即团体关系中才能产生。中国社会“差序格局”所表现出来“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2](28页)是对他人和公共事务的漠不关心。反过来说,在私人化的社会关系中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

(二)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和结构的二重性

如上所述,近现代西方社会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制度)为中介的,在这里,法(制度)作为一外在于人并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客观标准,衡量和规定着人们彼此的关系。而中国传统社会由于这样一个外在于“我”的绝对性标准的缺乏,使其政治架构和日常生活领域具有双重性标准。表现在政治架构层面,一方面在肯定的意义上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一政治构架建立起社会的等级秩序,并要求人们严格遵守,以致“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另一方面却又在否定的意义上表现出对“君若不仁,臣可不义”这一原则的认可。梁漱溟谈到中国传统社会关系时就指出:封建社会的关系是呆定的;伦理社会,则其间关系准乎情理而定。孟子不是说过: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1](第3卷,117页)梁漱溟先生是以此说明中国社会的理性精神,而没有如印度或西方社会那样森严的等级制度,然而这也说明了传统政治关系的双重性。

表现在社会日常生活领域,则是一方面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上,注重伦理的调节,强调仁爱,主张“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另一方面这种仁爱并不认可平等地爱一切人。“仁爱”的核心内容却是儒家创始人所提倡的“亲亲尊尊”、“爱有等差”。而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在现实生活中,按照这一原则建立起来的“差序格局”,却表现出以“己”为中心的“私”的一面,对公共空间的漠不关心。“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都可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小到两三家合住的院子,公共的走廊上早已是灰尘堆积,满院生了荒草,谁也不想去拔拔清楚,更难以插足的自然是厕所。没有一家愿意去管‘闲事’,谁看不惯,谁就白服侍人,连半声谢意都得不到。于是像格兰亨姆的公律一般,公德心在这里被自私心驱走。”[2](24页)由此可见,伦理化关系本身即存在着无法克服的悖论。

实质上,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双重性表明其社会关系在伦理情感的调节下具有伸缩自如的弹性。传统社会关系这种伸缩自如的弹性表现于政治层面,是其政治结构封闭性的反映。这一结构由其绝对化标准的缺失而带有“自足性”特征;换言之,客观制约性手段与标准的缺乏,使之必以内部关系调节的弹性原则来弥补结构自身的不足。如在君臣上下关系方面,它既要保证君臣、上下关系的规范性、有序性,又要形成对君对上的一定制约。由此也可说明,中国传统政治构架中社会关系是一种主观性关系。

问题在于,在社会结构中,一种关系及其规则一旦形成,其本身就具有内在的扩张性,当规则游动(运行)于现实空间,而外在制约条件不充分的状态下,该结构及其规则的扩张必然将其推至极端状态,即走向其相反的一端。具体地说,这种主观性关系作为社会政治领域的关系形态,在缺乏凌驾于一切人之上的规范标准制约的状态下,调节关系的弹性原则势必导致规则的二重性,即与“显规则”相对应的另一端——“潜规则”的存在。这也是结构内在自足性和丰满性的必然要求。吴思先生的《潜规则》即揭示了历史上在中国官僚体系的各个层面“潜规则”的种种表现。

三 伦理化社会关系对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的影响

如梁漱溟所言,中国古代社会,伦理化的社会关系,纳国家于社会、纳政治于伦理之中。它是即国家即社会,即政治即伦理。因此,中国的社会问题往往演为政治问题,而须从政治的层面加以解决。透过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伦理特质和特性的上述分析。我们可对传统社会政治结构的内在逻辑与机制作进一步的专门的考察,以便对当代中国社会种种复杂现象有着更为深入透彻的理解。

梁漱溟指出:“旧中国之政治构造,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视一国如一大家庭。所以说‘孝者所以事君,弟者所以事长,慈者所以使众;’而为政则在乎‘如保赤子’。自古相传,二三千年一直是这样。这样,人们但知有君臣官民彼此之间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之团体关系。因而在中国,就没有公法私法的分别,刑法与民法亦不分了。”[1](第3卷,170页)这一段话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政治特征,同时隐含了对这一结构的现实基础和内在机制的理解。

第一,社会关系二人化意味着将公共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变成两人之间的关系,而这又意味着人对社会的依赖转化为对两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依赖。它造成了社会组织的消解,同时亦造成对本当是权利主体的个体的消解。如上所述,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政治上以“家国同构”为特征的社会。所谓“家国同构”,即君主以一国为其一人之家,社会权力一元化并高度集中君主一人之手。这样一种政治结构的形成正是以上述两个“消解”为前提。

个人、社会与国家三者间的相对独立关系是现代社会的特征。而中国传统社会社会,在关系个人化的层面,造成人对关系的依赖,以及关系对组织的消解。在关系伦理化的层面,则使任何社会力量和权利主体都不可能产生,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只是角色而非独立的个体,社会基层单位(包括家庭)对国家来说,只是伦理实休而非具有独立权限的政治、经济实体,二者均非权利主体。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关系)对个人的吞没,国家对社会(组织实体)的吞没。由此方能形成权力一元化且高度集中的专制体制。

第二,在国家问题上,伦理化的社会关系对社会组织的消解并不意味国家——在组织的意义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实际上,社会关系二人化对社会组织的消解亦包括国家这一组织在内。当然,这里所说的消解并非意指其不存在,而是指国家作为最高权力组织在社会调控方面软弱无力。同时,这并不与上一个问题相矛盾,实际上,社会关系伦理化使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具有权力大而能力小的二重性特征。一方面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家权力的代表如君主一人手中,形成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另一方面却是国家对社会的调控能力相对不足。关于后一方面问题,中外不少学者都有分析[4]。

第三,在西方现代社会,由于中介性关系的确立,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有着明确的界限。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伦理化而来的社会关系“二人化”在消解社会组织的同时,造成社会公共领域的私人化。君臣关系、官民关系本是一种社会关系,属于社会公共领域。而社会关系的伦理化,却将公共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变成了两人之间的情谊关系,因而人们“但知有君臣官民彼此之间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之团体关系”。伦理原则是公共领域所通行的原则。中国古代政治,“忠君”是为臣的第一信条,但费孝通认为:“忠君并不是个人与团体的道德要素,而依旧是对君私之间的关系。”[2](35页)因此,“君仁臣义”的另一端是以“君若不仁,则臣可不义”这一原则为补充的。当有人问孟子,武王伐纣是否是弑君时,他却答说,这不是弑君,只是杀一独夫民贼也。因而中国古代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混融不分的。近代一些思想家如梁启超认为中国社会没有公德。实际上与公共领域私人化相应,私德“公德”化,成为人们普遍需要遵守的公共伦理。

此外,社会关系伦理化、情谊化,也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在维系社会运行和秩序方面伦理化、单一性特点,重在启发人的内在自觉,故而以道德礼俗替代宗教与法律。社会关系的伦理化情谊化使得中国既无法产生宗教,法律亦不可能取得至高无上不可超越的地位。

四 中国伦理化社会关系的当代困境

梁漱溟认为,一个民族总的精神和人生态度是难以改变的。这是他拒绝全盘西化,坚持中国社会的改造须以建立新的礼俗为目标的依据。其观点固然有失偏颇,但却也说明了民族文化的继承性和传递性。吉登斯也指出,社会的原有结构会内化为人们的“记忆痕迹”即“结构观念”,作为“实践意识”进入社会的再生产过程。吉登斯所说的“实践意识”类似迪尔凯姆的“集体无意识”,它导引着人们的行为,表现为生活领域中的日常化、惯例化。由此,我们可理解为,“记忆痕迹”即结构观念以“无意识”形式导引人们进行社会结构的再构造过程。因而在当代社会,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仍对我们产生相当深刻的影响。

尽管在20世纪中叶,我们就建立了现代社会的组织运行体系和制度,并在近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不断完善。但是,这一切并不意味着传统的伦理文化立即随之消失,相反,它以一种惯性延伸到现代生活领域,如在公共空间里通行的尚是伦理的原则,人们之间的关系还是伦理的;换言之,在现代组织制度体系的“显结构”下面,同时还运行着由传统伦理情谊意识和原则决定的“潜结构”。这就是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工作态度和彼此的配合程度与传统社会一样,取决于彼此关系的深切与否。其更大的要害在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对而言)上作关系情感化私人化,导致裙带关系通行。倘若彼此关系不好,“公事公办”往往成为“公事不办”的借口。关系一般的,则即使公事也得私办,必须借助私人关系的途径才能办成。若彼此关系好的,则相反,私事亦当公事办,各种舞弊徇情问题便会由此发生。这一问题成为中国从古至今,各朝代都难以克服的问题。梁漱溟也承认中国社会徇情是一大问题。

外在的绝对性标准的缺失,为规则的运用提供了可以进行解释的弹性空间,往往使“潜规则”或以“显规则”之名通行于现实关系领域。按伦理原则建立起来的水波式的“人际关系圈”和“社会关系圈”使“关系圈”内表现出的“对自我主义”和“本位主义”的默认,更有可能使“潜规则”直接“登堂入室”而大行其道。尤其在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社会关系失衡的状态下,“潜规则”往往被合理化解释,而人们对自己所处的关系圈内的潜规则的存在竟会表现出惊人的共识。

权力过于集中,政府包办社会等现象也依然存在;而由公共领域私人化而来的权力租赁造成的腐败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公共意识、团体精神、纪律习惯仍然不足。

西方近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现代技术手段和组织手段使人类一切活动得以大规模地进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往往是工具理性成为双面刃。发展是巨大的,一旦失控破坏也是巨大的,如战争、生态环境的失衡。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旧的体制已被打破,但新的体制尚未完善。制约手段的缺失,即有可能使传统的伦理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与市场的不规范互相催生,导致大规模的腐败。因此,如何走出传统的社会关系伦理化的困境,仍是当代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如伽达默尔、福柯等人指出:“现实不过是历史的延续,现实中存在和变化着的事物在历史中能捕捉到它嬗变的踪影和轨迹。并且,现实中越是复杂的事情在历史中展开得越充分,演化得越丰富。只有把当今世界那些被层层迷障所遮蔽的现存事物放到历史过程中去考察,才能真实地理解积淀着十分丰富历史因素的现实存在。”[5]只有将当代中国社会种种复杂的现象置于历史过程中去考察,我们才能获得对这些现实存在的真实理解,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在这一意义上,梁漱溟先生对中国社会关系特性与结构的分析给我们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思维进路。

收稿日期:200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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