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如何确立自由概念的实在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概念论文,自由论文,实在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前者陷入了循环论证,后者则通过理性事实的确立,而得以避免。比较这两种不同的论述角度,可以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自由概念的内涵及在康德道德哲学中所处的地位。
关键词:自由 道德律 实在性 智性世界
自由概念在康德哲学中是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在康德看来,这一概念在思辨理性的范围之外,即认识的彼岸世界。在康德那里,意志自由的实在性只有在实践领域中,通过与道德律相联系才能建立起来。
意志自由是道德可能性的条件,如果没有自由,人的一切将完全为必然性所淹没,人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主宰,那就根本谈不上责任和道德。但是,人又不能直接意识到自由,因为自由首先是个否定性概念,空无内容,它的积极内容必须通过道德意识才能揭示出来,因而道德又可看成是自由意识的前提。这样看来,自由概念与道德律是互为条件的。一方面,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必须通过道德律才能在实践范围内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道德律又是以自由概念为前提的。这就是人们常常谈到的自由概念与道德的循环论证问题。正是由于这种论证上的循环,使康德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角度来论证自由概念的实在性问题。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以下简称《基础》)中,康德试图从自由的必然假定开始,给出一个有关道德律的客观有效性的演绎,以此来建立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在《实践理性批判》(以下简称《实践》)中,康德直接将道德律看成是无需证明的理性事实,直接确认自由概念的实在性。
康德在《基础》中虽已明确意识到了这种循环,并力图避免它,但实际上却未能解决这个难题。因此康德在《基础》中对自由概念的实在性的建立是不成功的。在《实践》中,由于直接将道德律确认为一理性事实,避免了论证上的循环。可以说,以这种方式来说明自由概念的实在性至少在论证上是成功的。
在康德看来,自由是有别于自然因果性的另一因果性。自由的因果性之与自然的因果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是自我规定的,后者是被他物规定的。有理性的生命存在物的意志具有这种自由的因果性〔1〕。他的意志是自由的。这个自由就在于意志不仅能够独立于一切经验条件,即独立于一切爱好和欲望的对象而发挥作用;而且在于它所服从的规律同时又是自身立法的产物,因为它所服从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它的准则的普遍立法形式,即道德律。这样,意志自由不仅是道德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充分条件,它自身就足以建立起道德律的有效性。因此,如果预先假定了意志自由就可以分析地引出道德律。反之,如果先确认了道德律的有效性,通过对它的形式的分析就可看出只有自律的意志才能服从它,因而也就确认了自由是道德律的条件。
一、自由概念与道德律概念的循环论证
在《基础》的前两部分,康德主要通过概念分析确立了道德律的形式,但是由于分析是从人们的日常的道德意识入手的,因而康德认为道德律始终只具备概念上的可能性,至于它是否具有实在性是有疑问的。在他看来,经验永远无法确认一个行为确实是完全合乎道德律的。我们永远不能完全洞悉一个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是否仅出于行为者的私心,人心是善于欺骗和自欺的〔2〕。因此, 康德试图在该书第三部分给出最高的道德原理的客观实在性的演绎。
在该部分一开头,康德就从概念上指出了自由意志与道德律之下的意志是同一个意志,从意志自由的概念中可以分析地进到道德律的概念。但道德原理本身是先天综合命题。它是非经验性的,又是不必然服从道德律的有限理性的意志。道德律也不能从人的意志的本性中分析地推导出来,因而意志的准则和普遍道德规律之间的关系是综合的,自由概念充当了这一综合命题联结的中介。
在康德看来,由于自由概念在一切可能的经验范围之外,它不能得到理论上的说明,因此,说明了自由概念之被假定为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性质的必然性,也就从实践上说明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康德从理性的性质出发说明了假定自由概念的必然性,即说明自由“普遍地属于具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的活动。”〔3〕他说:“现在我说所有除非在自由理念之下就不能行动的存在者确实因此在实践上是自由的。……现在我肯定我们必定认定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具有自由理念而且它只在这一理念下行动。”〔4〕所谓理性存在者只有在自由概念下才能行动, 即他的活动是以他的意志为条件的,理性存在者只服从他意愿服从的规律。所以他是自由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应当是在实践中的理性,实践理性同认识理性一样是一种自发的能力,认识的规律内在于理性自身,实践的规律也同样出于理性自身的规律。理性存在者只以自己的意愿,自己颁布的规律决定自己的行动。因此,理性的性质决定了自由须被假定为它的意志的性质。与之相关,自由的规律必对于一切理性存在者有效,而自由的规律正是道德律。
虽然我们已说明了假定自由概念的必然性,但由于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我们仍然无法说明它的准则和道德的关联,即人为何要服从道德律,为何要把道德律看成规定它的准则的理性兴趣。从自由概念本身我们无法说明上述问题。除非已经在自由概念中当然地设定了道德律或意志自律规律的客观实在性。这样我们并未给出一独立的、有关道德律的实在性和客观必然性的演绎。就因为自由概念与道德律的概念是互相包含的,它们都无法成为对方的根据,否则必然陷入循环论证。“我们必须坦白承认,这里存在着一个似乎无法逃避的循环。我们假定我们在动力因的次序中是自由的,以便我们能够把我们自身认为是在目的因的次序中服从道德律的。然后,因为我们已经将自由意志归于自身,我们将自己看成是服从道德律的。”〔5〕这个从自由到自律, 从自律到道德律的推论中存在的循环表明,我们还没有为道德律确立任何根据。
为了摆脱循环,康德提出了看待理性存在者的两种出发点,即人同时把自己看成是感性世界的成员和智性世界的成员。这两种立场是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就已经阐明了的。现在,把我们看成是自由的也就是把我们看成智性世界的成员,而我们是有理由把自己看成是智性世界的成员的。我们既不用先设定道德律,也无须先设定自由,单从我们在认识论中分析过的理性的自发性作用出发就可以将自己看成是智性世界的成员。作为智性世界的成员,理性存在者必然摆脱了感性的限制,他的意志的起因方式只能是自由即自律,这自律的结果就是道德律作为意志的普遍规律。这样,如同自然规律是感性世界的规律,道德规律是智性世界的规律。作为智性世界的成员,人必然服从道德律。通过智性世界这一概念,一方面将理性与服从道德律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又将意志(实践理性)与自由联系起来。因此,智性世界的概念将自由与道德律联系起来,而这一概念本身无需以自由或道德律为前提。这样上述循环便可避免。
接下去,康德讨论了直言命令的可能性问题。它的可能性仍然建立在人既是感性世界的成员,又是智性世界的成员这一基本看法上。如果人只是智性世界的成员,人将完全服从理性的规律,即道德律,这样道德律就不可能是命令。如果人仅是感性世界的成员,人的行为又完全为规定爱好和欲望的自然规律所规定,这样就根本谈不上服从理性命令的问题。由于智性世界及其规律是感性世界及其规律的根据,如同物自身是现象的根据一样,所以道德规律对于感性世界的人来说具有强制性,是“应当”服从的无条件的命令。但人同时又是智性世界的成员,他有能力服从智性世界的规律,而且这规律本身是意志立法的产物。所以“我应当”又是“我立意”。因此,直言命令不仅没有限制人的自由而恰恰是人的自由的体现。
康德通过智性世界这一概念确立道德律和自由的关系的思路是否如他所确认的那样避免了循环论证呢?
我们知道,道德律的有效性演绎的关键是智性世界这一概念。康德是从我们拥有理性能力推论出我们是智性世界的成员的。从思辨角度看,这只是个否定性的概念,意指一切非感性的东西,但这个世界本身的规定如何,我们一无所知。可是康德在实践领域中所谈到的智性世界概念不仅具有否定性的含义,它还有肯定的内容,即这一世界是在道德律统治之下的世界。正由于理性存在者是这个世界的成员,它才必须服从道德律。康德是通过对我们具有的理性性质的分析确立智性世界的概念的。问题恰恰在于,理性只能提供一个否定性的智性世界概念,根本无法确定这个世界的规律,因为这完全超出了理性自身的能力。实际上,康德在这里有一个假定,即纯粹理性规律在实践上必然就是道德规律。这一点虽然是他的一贯看法,但终究是未经证实的。这样康德在智性世界的概念中已先假定了道德律的概念,所以他认为能避开的循环依然存在。
在《基础》的结尾,康德实际上已经意识到从一个非道德的概念,例如智性世界的概念建立道德律的实在性是不可能的。为了说明道德律的有效性就必须说明纯粹理性何以是实践的。但这超出了一切理性的能力之外。这预示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转向,即直接把道德律看成是理性事实,不再试图给出它的实在性的演绎。
二、理性事实与自由概念的实在性
康德在《实践》中试图以理性事实确立自由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对于理性事实的性质,在不同的地方,康德有不同的表述。他或者将理性事实看成是道德律本身,包括将它看成是意志自律、道德的最高原理以及道德律的其他形式;或者将理性事实看成是对道德律的意识。有时康德还把对自由的意识也称作理性事实。但康德多次否认对自由的直接意识的可能性,这一点我们稍后再谈。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将对道德律的意识看成理性事实,则这一事实的存在是不成问题的,但它的存在也只能从主观上得到说明,这如何能确立道德律的客观有效性?如果把理性事实看成道德律本身,又如何说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在许多情况下,康德并未把道德律本身和对道德律的意识区别开来,他认为对事实的意识和事实本身几乎是一回事。所谓事实就是指我们意识到了道德律的约束力,我们承认道德律是意志的最高规律。但是对道德律的意识不仅是一种主观的意识,它还具有客观性,因为它是一切理性存在者普遍具有的。可见对道德律的意识并不就是理性直观,因为这一意识并不就是对康德所严格规定的道德律形式本身的意识,意识到这一点必须通过哲学上的反思。人的自然理性虽然不能直接把握道德律的形式本身,但它能意识到道德律在实践过程中的强制作用。当然,这种经验的道德意识并不就是理性事实本身,但它至少必须以客观的道德意识,即只有理性事实才能解释人的经验道德意识。同时,通过对经验道德意识可能性的条件的分析就必然揭示理性事实的客观性,因为它为一切理性存在者所承认。由于道德意识的客观性,由于这一意识不可分割地与道德律联系在一起,它揭示了道德律的内容,所以它的客观性也就是道德律的客观性。
对理性事实的分析表明,康德的思路较之《基础》有了很大的变化。在那里,他始终拒绝承认对道德律的概念分析本身就足以说明它的实在性。在《实践》中,康德看到对道德律的分析实际上已经揭示了这一概念的本质,揭示了它的可能性的根据。如果承认对道德及其最高原理的分析就必定承认道德律及其意识是无需证明的理性事实,那么所谓理性事实,一方面指它不是经验事实,与经验条件无关:一方面指它不能从理性的更高原理推论出来,“这种对于基本规律的意识可以叫做理性的一个事实,因为我们无法将它从理性的先在材料中推论出来,……因为它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强加给我们,这个命题既不以纯粹直观为基础,又不以经验直观为基础。”〔6〕
康德把道德律看成是理性事实是否是无根据的独断?问题不这样简单。康德通过分析揭示出道德律以直言命令形式表现出来,但直言命令是只与理性有关的普遍必然命题,它与任何感性条件无关,它不可能是经验的实践理性的产物,而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产物,是理性的自我立法,与任何经验兴趣无关,“道德律使我们感兴趣,因为它从我们智性的意志和真正的自我中产生出来,因而才对我们人有效。”〔7〕可见,通过对道德律的分析,我们已经确认了它作为理性原则的有效性,无需再对其有效性做一独立的演绎。当然,康德对理性事实分析的正确性取决于前面有关道德的分析的确定性,这一点不是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我们关注的是理性事实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如果我们没有注意到论述角度的转换,我们就会认为在《基础》中既然已经指出了自由是道德律的理性本质,也就是说除非意志是自由的,否则道德律不会成为规定意志的根据。现在既然已经用理性事实确立了道德律的有效性,自由概念的实在性也就立即显示出来。在《实践》中,康德也曾指出,如果意志是自由的,道德律就是必然有效的,〔8〕现在既然说明了道德律的有效性,自由的实在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实际上,这又一次陷入循环,因为这样是在道德律的概念中预设了自由。实际上,如果能有效地从道德律建立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就不能以这两个概念的相互包含为前提,而只能是分析的结果。
“道德律……揭示出对承认它的约束力的存在者来说,自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实在的。”〔9〕道德律是“应当”,自由是“能够”,而“应当”即意味着“能够”。既然我们承认道德律的约束力,我们就必定承认意志自律以及我们能够以道德律作为规定意志的动机,按照道德的原理去行动,这正是自由的一方面含义,即意志的自我规定。作为理性事实的有关道德律的意识提供了我们作为智性世界的成员的证据,既然人是智性世界的成员,必然有独立于自然机械性的一面,这正是自由的另一方面的含义。所以,理性事实是与自由意志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
在《基础》中康德从对理性能力的说明中推论出智性世界的概念,以此指出我们相对于感性的独立性,最后才推出自律和道德律。在《实践》中,康德首先确立意志自律的事实存在,然后指出对于自律的意识即对于自由的意识,因为它提供了把人看成是智性世界的成员的证据。作为智性世界的成员,人服从智性的秩序,独立于一切经验条件,所以他是自由的。这里,智性世界的概念是直接由理性事实确立起来的,它就不仅具有思辨中的否定性意义,同时也具备了实践上的积极含义,即它的智性秩序就是道德律。可见,康德在《实践》中通过理性事实的概念克服了《基础》中的一个难题。
由于自由概念是由理性事实直接确立的,它也就具备了几乎和理性事实一样的实在性,因此康德也在某些地方直接把自由意识称为理性事实。但康德始终强调自由是无法直接意识到的,因为这需要智性直观,而人不具备这种能力。只有通过道德意识才能意识到自由,“因此,他判断自己能行某事因为他知道他应当,他把自己看成是自由的。没有道德律,这个事实对于他就是隐藏不露,无法认识的。”〔10〕自由的实在性也只能这样确立,因为自由在一切经验条件之外,它不能通过任何经验途径确立自己的实在性,它的实在性也不能在思辨领域中证明。自由的意识并不就是实际的能力本身,它只是一种可能性的意识,即人有不顾一切只按照道德律的规定去行动的可能性,但这可能性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意志自身的决定。
综上所述,康德在《实践》中的论述角度的转换产生了新的结果。在《基础》中,康德以对自由概念的必然假定来说明其实在性,但由于这一假定的基础是人类理性的实践本性,即道德律的有效性,因而当康德又试图从这必然假定中推论出道德律的有效性时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循环。直接断言自由是道德的基础,这只能靠概念分析,由于道德律的有效性尚未确立,从这一分析中始终无法真正确立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对自由概念的实在性的说明始终只是一个假定,尽管是一个“必然假定”。反之,以道德律的有效性为理性事实,从中确立自由概念的实在性也许更为可靠。当然,我们必须承认,两书中论述角度的转换在很大程度上是个叙述问题,它们分别说明了自由之作为道德律的存在理由和道德律之作为自由的认识理由,两者之间不存在观点上的实质性的矛盾。如果我们把康德的论述理解为一种解释而非严格的证明,或许具有启发意义。这样,原本认为的诸多矛盾和不同之处就会被看成是对问题的不同方面、不同角度的说明。
注释:
〔1〕〔2〕〔5〕〔7〕《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56—58、105、117页。
〔3〕〔4〕同上书第102页,译文参考L·W·Beck英译本Foundation of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the Bobbs —Merrill Compang lnc.1959,P63。
〔6〕《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1页。译文参考L·W·Beck英译本Cnfique of Pracfical Reason,the Bobbs—Merrill Compang lnc.1959,P31,有改动。
〔8〕〔9〕〔10〕同上书第6、48、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