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市“一把手”腐败案例研究报告——基于142个市“一把手”腐败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把手论文,腐败论文,研究报告论文,案例分析论文,改革开放以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8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3]05-0065-07
一、理论阐释和问题提出
“一把手”,按照辞书解释即同“第一把手”,在党政机关,“一把手”的称谓已成人们对顶头上司约定俗成的称呼。据初步考察,“一把手”的提法来源于毛泽东1949年3月13日《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①。党内最早称之为“第一书记”是在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晋冀鲁豫和晋察冀解放区合并成立中央华北局,设置“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以至“第三书记”职务。建国后,地方党组织也一直沿用“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第三书记”的职务设置。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在《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中多次提出一、二把手问题。他说,我们要在几年内调整、安排好各级领导班子的一、二、三把手,可以考虑先解决选拔年轻的同志当二、三把手的问题,老同志继续坐镇一段时间,还当第一把手。②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所谓“一把手”或“党政一把手”之说日益流行。近年来各地出台的一些文件,也时常出现“一把手”的称谓,媒体更是频频使用。“一把手”就是在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核心”,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是腐败易发的危险岗位。“一把手”腐败是执政党最大的危险,可直接导致“亡党亡国”。2011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会议上强调:“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
腐败就是“政府官员违背公约的准则以权谋私的行为”③国际透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把腐败定义为公共部门官员滥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④市“一把手”是指市(地、州、盟、直辖市区,不含县级市)党委书记、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市“一把手”腐败是指在上述岗位上违背社会公认的法律、纪律和道德规范准则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有关腐败的定性,涉及腐败的罪名主要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等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行为。201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市(包括地、州、盟,以下统称市)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市党政正职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骨干力量,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担负重要责任、发挥关键作用,必须加强重点管理。”明确提出,“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市党政正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市“一把手”腐败是渗透性最强、上下扩散面最广、危险最重的腐败,也是最难以治理的腐败。有效地治理市“一把手”腐败对保持党的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至关重要。
本报告收集了改革开放以来查处的142位市“一把手”腐败案例,采取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量数理统计与定性逻辑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他们的基本信息、腐败领域、查处时间、腐败潜伏期、涉案金额、罪刑、带病上岗、家人涉案、窝案串案等情况进行分析,探究原因,概括特征,研究趋势,总结规律,试图为理论界学者的研究和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较为系统的信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一把手”腐败的关注思考。
二、样本概况和数据说明
1.资料说明。本报告收集了自1983年至2012年在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岗位上被查处的142个腐败案例(不含县级市),资料均来自人民网、新华网、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检察日报等官方媒体。2010年前案发125人,其中撤职21人,逃往国外2人,自杀1人,免刑1人,有期徒刑54人,无期20人,死缓24人,死刑2人;2011-2012年案发的17人正在进行司法审查。
本报告所使用的查处时间是指纪检机关“双规”、司法机关刑事拘留、立案侦查调查、拘留逮捕或相关部门做出双开、撤职等处罚决定的时间;使用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等刑罚及双开、免职、撤职、降职等政治处罚。
2.人数分布。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领导时间做为一个政治时期,142个腐败“一把手”按查处时间分,改革开放初期(1978—1989年邓小平时期)6人,占4.2%;改革开放发展时期(1990—2002年江泽民时期)有47人,占33.1%;科学发展新时期(2003—2012年胡锦涛时期)89人,占62.7%。1998年仅查处3人,1999年就查处9人,2004、2007、2008、2011年查处的人数都在两位数,查处案件数呈上升趋势(见图1)。
3.查处时岗位。提拔为省四大班子领导被查处的45人(正省级2人,中央政治局委员1人,兼任市委书记5人,兼任市长1人),占31.69%;市委书记被查处的25人,占17.6%;市长被查处的29人(副省级1人),占20.42%;调任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后被查处的33人,占23.23%;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被查处的4人(副省级1人),占2.8%;市政协主席被查处的6人,占4.2%,(见表1)。
担任过市委书记的有39人(1人转任市人大主任),占27.46%;市长、书记连任的50人,占35.21%;担任市长的有44人,占30.99%,见表2。这就说明市级权力主要集中在党委书记中,其次是市长手中。
4.查处时年龄。查处时年龄最大的66岁,是吉林省原人大副主任米凤君1992—2002年任长春市长、市委书记,腐败时间达16年;年龄最小的42岁,是上海市原宝山区长秦裕,平均年龄55.65。案发年龄逐年增大。改革开放初期案发年龄最大61岁,最小47岁,平均52.2岁;改革开放发展时期案发年龄最大62岁,最小43岁,平均55.1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时期案发年龄最大66岁,最小42岁,平均56.11岁。其中40—45岁6人,占4.2%;46—50岁13人,占9.1%;51—55岁40人,28.2%;56—60岁58人,占40.8%;60岁以上19人,占13.4%。51—60岁是主要案发年龄段,占69%,见表3。
5.初次涉案年龄。初次涉案年龄最大的57岁,是四川省内江市原市长鄢良钟;最小的35岁,是湖南省湘西州原州长杜崇烟在任龙山县委书记时就受贿,平均年龄47.5岁。改革开放初期初次涉案的13人,占9.15%,年龄最大56岁,最小46岁,平均49岁。改革开放发展时期初次涉案的109人,占76.76%,年龄最大59岁,最小37岁,平均49.26岁。初次腐败较多的年份是1991年9人,1992年11人,1993年13人,1994年15人,1995年13人,1997年10人,1998年9人。这个时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期(2001年加入),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权力寻租机会多。改革开放科学发展时期初次涉案的9人,占6.39%,年龄最大的57岁,最小的35岁,平均50.7岁。其中40岁以下16人,占12.6%;40—45岁27人,占21.3%;46—50岁45人,占35.4%;51—55岁27人,占21.3%;56—60岁12人,占16.5%。40—50岁是初次涉案主要年龄段,占56.7%,(见表4)。
三、市“一把手”腐败特征分析
1.大权一把抓,可谓说一不二。“一把手绝对真理,二把手相对真理,三四把手没有真理”。市“一把手”大权独揽,集财权、人权、事权于一身,权力触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土地审批、房产开发、企业资金贷款、减税、上市、项目经营、公司成立和改制、工程项目立项、发包、矿产开采审批等经济活动中寻租的有115人,其中市委书记31人,占近27%;市长40人,占34.7%;书记市长连任的40人,占34.7%;市政协主席4人,占3.47%。在干部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买官卖官的有75人,其中市委书记25人,占33.3%;市长14人,拉票1人,占20%;市委书记市长连任32人,拉票1人,占44%;市政协主席2人,占2.66%;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占1.33%。干预司法的有6人,其中市委书记2人,市委书记市长连任的3人,市政协主席1人。可见,市委书记无论是财权,还是人事权都有绝对权威。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说:“市长遇到大事都要请示书记,那些开发商也知道我有最高决策权,有些不该我决定的事情我也拍板了。”
2.多数买官卖官,可谓用人一句话。在已判刑的97个受贿案中,市“一把手”涉及买官卖官的有60人,占61.9%,呈上升趋势(见图2)。如黑龙江省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卖官受贿案涉案官员达265名,其中包括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及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
3.越权插手经济领域,可谓项目一人批。多数越权插手土地审批、房产开发、工程项目发包、企业经营等经济活动。2010年底前被司法和纪检机关查处的125人中涉及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有104人,占83.2%,其中涉及土地审批、房产开发的有31人,占25.4%;涉及工程项目立项发包、矿产开采审批的有42人,占33.6%;涉及企业资金贷款、减税、上市、项目经营、公司成立和改制的有72人,占57.6%(见图3)。已判刑的97个受贿案中,直接插手土地房地产、工程项目、企业项目经营的有89人,占受贿案的91.75%。有的涉及经济领域多个方面,如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担任阜阳行署专员、市委书记时,滥用职权,采用多种形式直接干预土地出让79宗。河南省程三昌在1995—1999年担任漯河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亲自经手卖掉国有企业27家,个人获利上千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数十亿元。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对重大项目以及大块土地批租,都由他个人自作主张,土地出让金说免就免。
4.台上反腐台下搞腐,可谓反腐一假象。市“一把手”都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曾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多数受到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的表彰,得到社会的认可。即造福百姓一方,又保一地平安;既领导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又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是当地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者、领导者,每年都要在市有关会议上做反腐倡廉建设的动员讲话。但实际上有些市“一把手”既搞政绩又搞腐败,边反腐败边搞腐败,台上“孔繁森”(反腐败),台下“王宝森”(搞腐败)。如集“淫官、裸官、贪官”于一身的广东省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是广东省廉政建设先进个人,2008年10月曾在全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介绍“茂名反腐倡廉经验”。
5.多是“夫妻齐上阵,腐败父子兵”,可谓腐败一家人。55%的市“一把手”贪官背后有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卷入腐败、共同作案,呈现出家族式腐败,其中家人多人涉案23人,有的甚至“满门入狱”,全家覆没。家人涉案呈上升趋势(见图4)。江苏省原淮安市长、市委书记赵学凤妻子、儿子全家受贿;广东省原中山市长李启红的丈夫、弟弟、弟妻等家族5人涉案。许运鸿与妻子、儿子等一同遭到查处。河北省原保定地区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姜殿武妻子、女儿、女婿、儿媳等一同受贿。河南省原漯河市、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妻子、女儿、女婿、儿子全家受贿。
6.多领域涉足腐败,可谓腐败一条龙。政治上买官卖官,经济上贪污受贿,生活上腐化堕落,政绩上弄虚作假,是全面性腐败。已查清的135人中涉及经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115人,政治上买官卖官的75人,干涉司法5人;生活上腐化堕落、包养情妇、道德败坏的54人,赌博3人,吸毒1人;涉及两个领域腐败的92人,占近72%;涉及三个领域的32人,占25%。插手经济、买官卖官、道德败坏逐年增多(见表5)。江苏省原盐城市长徐其帮公司拉工程搞项目、为他人职务升迁调动等46次受贿391.55万元,在日记中记录包养146名情妇,生活腐化,道德败坏。湖北省原荆门市长、市委书记焦俊贤把“假党员、假干部、假文凭”三假情妇提拔为区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7.带病提拔现象突出,可谓腐败一路升。初次腐败带病提拔的有87人,61%的市级领导任前任后带病提拔,说明带病提拔现象特别突出,其中被提拔一级的66人,两级的18人,3级的3人。典型的是周建国1995—1999年4年间从台州市财政局长提拔为温岭市长;柴王群1994—2002年从中组部副处长第一次受贿经云南省曲靖市委书记提升省委宣传部长,8年三级跳;孙炎彪1993—1998年从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提拔到台州市长;薄熙来任大连市长时就开始腐败,一路提拔为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带病提拔时间5年以上的72人,占82.76%,其中10年以上的39人,占44.83%。带病提拔现象呈现逐年上升态势(见图5)。其中初次腐败职务级别机关副处长1人,机关处长1人,市局处级3人,县市长1人,县(市)委书记5人,副市长12人,市委常委6人,市委副书记14人,副厅长(省属企事业)7人,厅长5人,市长44人,市委书记37人,由处级带病提拔到市“一把手”的有11人,由副市级带病提拔到市“一把手”的有39人;市“一把手”任前腐败的有56人(其中腐败厅长调任5人),占近40%,市长腐败后又重用为市委书记的有41人,占28.87%;市“一把手”提拔为省级干部的有43人,占30.28%,其中又有8人(张国光从沈阳市委副书记提拔到湖北省长,何闽旭、陈少勇、宋勇、张家盟、宋晨光、李堂堂从副市厅长提拔到省副级领导,荆福生从省体委主任经市委书记提拔到省委常委)在任市“一把手”前后一直腐败,占近6%(见表6)。可见,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队伍纯洁性受到严重挑战,市“一把手”上任前就有近40%的腐败分子,市长腐败后有近30%重用为市委书记,市“一把手”腐败后又有30%多的提拔省级领导。
这说明干部考察不深入不全面不严格,廉洁状况考察失真失实现象严重,考察推荐责任制形同虚设。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1994年担任阜阳行署专员第一次受贿,1995年又升为阜阳地委书记,1999年又升为副省长。王怀忠说:“感谢纪委,查我一次提拔我一次,查我十八次提拔我十八次”。河南省漯河市原市长吕清海上任49天就被“双规”。河南省原开封市长周以忠被带走的前一天,河南省委组织部还曾派考察组前往开封,考察周以忠“是否适合担任开封市委书记”。除了谈话,还有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基本上没有反对意见。江西省原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长宋晨光在任宜春市长、市委书记时,自2005年起,不断有人举报,2007年晋升省政协副主席,2009年3、5、10月,历经“三捉三放”,直到2010年7月才被双规。
四、市“一把手”腐败态势透视
1.腐败区域逐步蔓延,呈现广泛化。市“一把手”腐败区域面广,逐渐扩大,已经蔓延到27个省区市。改革开放初期仅涉及福建、湖南、河南、陕西4省;改革开放发展时期涉及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河南、山东、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18个省区;进入新世纪已蔓延到除西藏、宁夏、海南、青海、新疆五省区之外的27个省市区,且河南、黑龙江、广东、湖南、安徽、浙江较为严重,(见图6)。有些市出现前腐后继现象,其中25个市有两个以上“一把手”腐败,尤其是安徽省阜阳市陈维席、王昭耀、王怀忠、肖作新、李和中,河南省漯河市程三昌、王有杰、刘炳旺、吕清海,福建省宁德市姬志立、荆福生、周金伙、陈少勇,甘肃省兰州市朱作勇、王军、张玉舜,黑龙江省绥化市马德、王慎义、赵洪彦等市“一把手”先后落马。这说明当地社会廉政生态环境不良,河南省是人情文化大省,办事找关系较突出;广东省改革开放较早,受西方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影响较重;黑龙江省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买官卖官,破坏了吏治,有6人向她买官,买官占黑龙江省市“一把手”腐败案50%。
2.腐败潜伏期长,呈现隐蔽化。腐败潜伏期逐年延长,(见表7)。潜伏期最长的18年,是湖南省湘潭市原人大主任符咏梅从1993—2011年期间受贿;最短的1月,是原山西省太原市长张兵生2011年1月拉票贿选被查处,平均7.64年。不足1年3人,1—5年47人,6—10年45人,11—15年29人,16年以上8人,司法尚未查清10人。改革开放初期查处的6人,潜伏期最长的6年,最短的1年,1—5年5人,6—10年1人,平均潜伏期不足3年半。改革开放发展时期查处的47人,潜伏期最长的12年,最短的2个月,不足1年1人,1—5年23人,6—10年21人,11—15年2人,平均潜伏期5年半多。改革开放科学发展新时期查处的80人,潜伏期最长的18年,不足1年的2人,1—5年19人,5—10年23人,潜伏期11—15年的28人,16年以上的8人,最短的1个月,平均潜伏期近10年半。腐败方式新型化,从权钱交易逐渐演化为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等非物质贿赂,具有隐蔽性。广东省原中山市长李启红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建议他人买入证券,与亲属非法获利1983万元。
3.查处力度逐渐加大,腐败罪行严重化。党的十五大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此后我国加大了反腐力度,判刑案件越来越多(见图7)。截至2010年案发的125人中,逃往国外2人,党政纪处分的21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判刑的100人,占80%。其中判刑1-10年17人,11-20年37人,无期20人,死缓24人,死刑2人,而且刑期越来越重(见图8)。
4.经济腐败逐渐扩大,涉案资金巨额化。市“一把手”腐败涉及经济领域各个方面,从土地审批、房产开发到企业资金贷款、减税、企业上市、项目经营、公司成立改制;从工程项目立项、发包、矿产开采审批到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出租;从“三公”消费到节日腐败等各个方面。腐败金额越来越大,从改革开放之初几万元,到现在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见图9、10)。1983—2010年查处的腐败案涉案金11万—50万5人;51万—100万10人;101万—500万10人;501万—1000万21人;1001万—2000万4人;2001万—3000万1人;3000万以上2人;最多的3318万,最少11万;平均贪污受贿涉案金额万高达622.6万多。同时巨额财产不明和非法收入15人,平均777万元。渎职案2人,损失18.2亿;挪用公款1人2.18亿。且逐年上升。改革开放初期受贿案1人,河南省原洛阳市长、市委书记武振国1985—1988年受贿2.5万元,平均每年受贿0.83万元。改革开放发展时期受贿案39人,平均受贿额249.39万元,最多的是辽宁省原副省长、沈阳市长慕绥新1993—2000年受贿100多人,贿金796.34万元,平均每年受贿113.7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9人,平均金额336万元,最多的是安徽省原阜阳市长肖作新1994—1999年来源不明财产1300万元,平均每年不法收入260万元。改革开放科学发展时期受贿案57人,平均受贿578.2万元;最多的是广东原深圳市长许宗衡2001—2009年受贿额达3318万元,仅在2005年深圳航空公司股权拍卖一案,就牟取2000万元贿款,平均每年受贿368.7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多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原赤峰市长徐国元2002—2007年来源不明财产多达3200余万元,平均每年不法收入640万元。浙江省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在1995—1999年徇私渎职,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11.97亿经济损失。
5.窝案串案多,集体腐败有逐年上升趋势,呈现群体化。上梁不正下梁歪,一人腐败全军覆没。“一把手”腐败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形成了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共同体,窝案串案多达83人,约占61%。有的涉及几十人,甚至上百人,集体腐败严重,群体性突出,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见图11)。改革开放发展时期窝案串案28人;改革开放科学发展新时期窝案串案58人。有的涉及党政班子多人,有的涉及上下级领导干部。湖南省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涉及党政干部158人,其中市厅级干部20余人,县处级干部60余人。湖北省原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受贿案涉及74名领导干部,其中厅级干部11人,相关单位、县市“一把手”30余人。广东省原茂名市长、市委书记罗荫国腐败案涉及308人,其中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辽宁沈阳市慕绥新腐败案涉及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长、财政局长、国税局长、土地局长、建委主任等16个“一把手”。曾任阜阳行署专员、市委书记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案带出47起腐败案件,涉案3亿多元,查处了包括阜阳市原市长、副市长等市厅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12人。
6.腐败领域较集中——插手经济、买官卖官、生活腐化,领域呈现集中化。经济上插手土地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减税、企业上市、项目经营、公司成立改制,工程项目立项发包、矿产开采审批等;政治上在干部调动、职务晋升、拉票贿选等方面卖官买官;生活上包养情妇、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已成为市“一把手”腐败较为集中的三大领域,而且呈逐年上升态势。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改革开放力度加大,经济发展迅猛,涉及经济领域的腐败和生活领域腐败也随之蔓延。已判刑的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涉足房地产开发、土地审批、工程项目等经济领域的腐败,占83.2%(见图12)。尤其是2004年始,我国房地产发展较快,其腐败迅速蔓延。安徽省原池州市委书记何闽旭受贿人民币841万元金额,530万元来自房地产商人,其中分17次收受安徽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202万元贿款,分15次收受池州房地产商詹某贿款181.72万元。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贪腐案,牵涉到深圳市内几乎所有领域的大型工程,仅在2005年深圳航空公司股权拍卖一案,就牟取2000万元贿款。买官卖官现象突出,占55%,呈上升趋势(见图12)。江苏省原淮阴市市长、淮安市委书记赵学凤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解决资金等事项,通过提名或同意任免干部、打招呼、批报告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192个问题属于干部问题的就有93个,占了近一半。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在担任池州市委书记期间买官被骗130万元。干部生活领域腐败不断增多,占44%,呈上升态势,(见图13)。在生活腐化方面涉及包养情人、道德败坏54人,占近40%,4人涉案“三公”消费,3人赌博、1人吸毒。上世纪对“三公”消费查处力度大,查处了4个市“一把手”,如陕西省原安康地区行署专员魏明生、四川省原泸州市委书记路森令调离前“辞行”吃请,贵州省原黔南州书记周培荣为父大办丧事收受礼金礼品等都遭到查处,有效地遏制了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现象。而今“三公”消费规模和档次逐年提高,得不到有效遏制。腐败官员不满足于“三公”消费,更多地是涉足情感腐败、赌博、吸毒。云南省楚雄自治州州长杨红卫涉嫌违反组织纪律、失职渎职、吸食毒品、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道德败坏,有“吸毒州长”的名号,甚至开会时在主席台上也吸。湖南省常德市长、市委书记程海波因找小情人被敲诈285万元。
7.腐败手段多样,类型各异,发案线索多种,呈现多元化。一是手段多样。利用人事权受贿;利用财物支配权贪污;利用工程项目决策权受贿;利用政务审批权受贿;利用设备采购、物品购销决定权受贿;利用权力影响力受贿;利用节假日受贿。重庆市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唐文峰利用节日生日19次收下168万元。湖南省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仅以拜节、贺寿等各种名义收受550余万元。江西省原上饶地区委员会书记王兴豹利用节日收受礼品,把别人送的烟酒卖了100万。二是类型多。特权型腐败最典型的是“三公”消费;专权型腐败即独断专行、唯我独尊,腐败畅通无阻;弄权型腐败即玩弄权术聚财猎色;卖权型腐败即买官卖官;渎职侵权型腐败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打击报复等等。三是罪行多。已判刑的100人中涉及14种罪行(见图14),主要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有97人、24人,其他其它违反党纪政纪21人。有2种以上罪名的30人,占24%,有的多达4种罪名。四是案发线索千奇百怪,呈现多样化(见图15)。其中案中案牵出和群众举报是主要线索,分别有79人、27人,占55.6%、19%;媒体曝光、情人反腐败并不多,分别有6人、3人,仅占4.2%、2.1%。
五、结论与启示
以上研究结果表明,近年来市“一把手”腐败问题日益突出,呈现潜伏期长、蔓延区域广、涉案金额大、窝案串案多、罪行严重化、手段多样化、带病提拔长期化、政治经济生活腐败全面化等态势,市“一把手”已成官员腐败的重灾区。
早在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强调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必然要犯各种错误……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⑤至今,权力过分集中尤其是过分集中于“一把手”的问题依然严重。“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本报告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认为,市“一把手”腐败根源在于一是权力配置不科学,“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市财权、人权、事权高度集中于党政“一把手”,使其易插手房地产、工程项目、矿产开采等经济领域;权力来源于上级领导等额选拔的授权机制,使其极易操纵干部民主选拔程序、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现象突出。二是权力运行不透明,“一把手”权力暗箱操作。权力运行不公开,习惯于暗箱操作;权力运行不民主,决策一言堂,民主决策程序空转,民主决策形式化;权力行使考核民意不真实,对“一把手”权力行使考核民主测评形式化、片面化。三是权力监管不到位,“一把手”权力制约乏力。市“一把手”处于权力绝对地位,自上而下监督模式整体效能弱化,监督力量整合不足。上级监督太远,专门机构监督太软,同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虚,舆论监督太弱,法律监督太晚。现有的法规制度对“一把手”规定的少,市“一把手”权力关系、金钱关系、人情关系、家族关系网格比较密集,极易形成窝案串案、干预查案。
本报告研究的启示在于有效地治理市“一把手”腐败,必须创新市“一把手”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体系、权力公开透明规范化运行体系、权力风险防控和网络舆情预警立体化监督体系。一是改革“一把手”负责制的权力过分集中体制,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一把手”权力运行机制。科学分解配置权力,使权力优化、分解、分散、分流、限制、规范、审计,⑥实行“一把手”不直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制度,缩小权力运行空间;健全权力风险防控、滥权预警和纠错机制;创新群众参与式民主决策机制;创新权力公开透明规范化运行机制体系,绘制公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阳光运行流程图,明确“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定。二是改革“一把手”自上而下的选拔授权体制,建立地方民主选举政治制度。扩大地方干部任用工作中的民主,逐步从选拔政治过渡到选举政治,⑦削弱“一把手”干部任用权限。建立党内竞争性选举制度,改革自上而下的权力授权机制,市“一把手”按照1∶2差额实行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加大“一把手”交流和任职回避力度,严禁裸官,健全民主弹劾罢免制;改进“一把手”考核机制,实施独立考核机制,完善群众测评秘密划票投票制,加强生活圈、社交圈和节假日、重大生活事项等腐败重点环节的考察。三是健全防治“一把手”腐败监管预警体系,加强中央对市“一把手”的监管。制定“一把手”工作生活行为准则,设立禁区(高压线、警戒线),实行腐败“零容忍”政策,实施腐败终身禁官⑧,防止带病提拔。实行金融实名制,建立“一把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构建制度+科技的预防“一把手”腐败社会信息系统、网络舆情预警监管和网络反腐败举报体系。健全立体监督机制,制约“一把手”滥用权力;健全“一把手”职务消费公开和离任审计制度,强化“一把手”危险部位的重点监管。
①毛泽东.党委会的工作方法[M].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440.
②邓小平.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M].邓小平文选(第二卷):222-223.
③亨廷顿(美).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64.
④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3.
⑤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M].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28-329.
⑥黄百炼.预防“一把手”腐败的若干思考[J].广州大学学报,2006:10.
⑦毛昭辉.监督“一把手”需要建立党内竞争性选举制度[J].瞭望新闻周刊,2009:12,21.
⑧林喆.国企腐败预警与廉洁风险防控[EB/OL].人民网20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