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数量分析_贫困人口论文

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数量分析_贫困人口论文

中国城市贫困人口数量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贫困论文,人口数量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问题的提出

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贫困人口问题日益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特别是1997年9月, 为妥善解决城市居民中日趋凸现的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专门以文件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并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加以贯彻落实。

贫困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中,都存在着数量不等的贫困人口。尽管他们贫困的程度不同,但相对于该国或地区中的非贫困人口来说,他们是处于困难境地的人们,是社会上的脆弱群体,是需要政府和社会救助的对象。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问题的严重性掩盖了城市的贫困人口问题。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农村地区的扶贫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地区贫困人口数量从1978年的25000万人逐步减少到1985年到12500万人和1993年的8000万人。1994年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 制定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计划用七年时间,解决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到1999年中,农村贫困人口已减少到4200万人;到2000年末,除了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和一部分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人口,其余2000万左右的贫困人口将摆脱贫困。

与农村贫困人口逐步减少的趋势相背离,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数量近年来却呈现日益增加的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变化。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就业制度,实行的是“广就业、低工资”的政策,就业率很高,失业率很低,但职工的工资标准不高,相互之间差距不大。这种以牺牲效益来换取公平的机制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但却保障了劳动者获取收入的广泛性,也使社会阶层贫富之间的差距不很明显。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使企业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追求效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成为企业生产活动的主要目标。相应地,在管理方面,它要求精简机构,定岗定编,减员增效,实行全成本核算,改变过去“一个人的活三个人干”的低效率状况,录用的人员都经过严格的挑选,并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在产品结构方面,它要求根据市场的需求去合理组织生产,砍掉过去盲目上马、效益不高的产品。在利益分配方面,它要求按贡献大小付酬,多劳多得,科研创新的成果受到奖励。

企业经营管理按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的结果,一方面打破了就业岗位的终身制,优化了人力资源,保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使员工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与企业经济效益紧紧挂起了钩,造成了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不同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

从宏观方面观察,在产业结构方面,过去一些地方盲目决策,重复建设,使一些行业出现了供严重大于求的局面,造成产品大量积压,企业亏损严重。

从世界范围分析,1997年开始的亚洲金融风波,泰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家的货币大幅贬值,经济增长速度锐减,上述国家为复苏经济,大力压缩进口,鼓励出口,并借货币贬值造成的价格上的优势而增强了竞争能力。上述来自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变、国内经济体制转轨和国际经济领域风云变幻的种种因素,使企业所面临的生存环境日趋复杂,道路日趋艰难。一些企业国种种原因在激烈的竞争中,被迫关闭、停、破产或被兼并,大批职工下岗分流,相当部分人员失业,致使生活来源被切断,收入大幅下降甚至长期没有收入,从而使这些职工及其家庭陷入贫困状态。

1997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失业总人数为576万人。同年,全国企业分流及下岗职工达1274万人,其中下岗未就业人员为634 万人, 他们中有310万人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8,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据河北、黑龙江两省1997年的调查,在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条件的贫困人口中,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离退休人员逐步取代原有的民政救济对象而成为主体(见表1)。

表1 部分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构成

合计

“三无人员”

省调查年份人数

占市镇非 人数 比重

区 (年) (人) 农业人口 (人) (%)

比重(%)

河北1997 125 113 1.0514 23011.37

黑龙江 1997 73 311 0.4528 64039.07

失业人员在职、下岗、离退休人员

人数 比重

人数 比重

(人) (%)(人)

(%)

河北15 463 12.36 95 420 76.27

黑龙江 20 431 27.87 24 240 33.06

资料来源:摘自两省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汇报材料。

一些企业的关、停、并、转和一些职工的下岗与失业,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市场竞争的法则就是“优胜劣汰”。谁的产品质量好,成本低,售后服务好,谁的产品就能占领市场;相反,谁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次价高,谁的产品就必然被市场所淘汰。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各国经济的发展在依赖于本国科技创新水平和人力资源素质的同时,又受到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因此,企业在竞争领域承受的压力不仅来自国内,同时来自国外。

尽管下岗和失业是一种必然的经济现象,但是,对于城市贫困人口,政府和社会应张开同情的臂膀,给他们以关怀和温暖。这是因为城市贫困人口的妥善救助关系到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定。建立和完善包括社会救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配套措施。城市居民特别是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直接影响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重视城市贫困人口问题,建立和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脆弱人群在生活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

2 判断贫困线的方法

要对城市贫困人口进行救助,首先就要了解和掌握城市贫困人口的状况,包括他们的数量、构成(性别、年龄、婚姻、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家庭规模、收入水平)、分布、致贫原因等,其中贫困人口的数量问题是首先要弄清的基本情况。而对贫困人口数量的测定,需要解决贫困线的设定问题,即以什么来判断某人或某户家庭是否属于贫困。

2.1 判断贫困线方法的选择

判断贫困线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市场菜篮法;(2)恩格尔系数法;(3)生活形态法;(4)国际贫困线标准。几种方法各有自己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的用途和对象,有时也同时运用几种方法进行测算,以判断结论之间的相似性。

2.1.1 市场菜篮法。 它是根据维持家庭或个人最基本的生活水准而计算出所需要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然后依据市场价格计算出相应的货币金额。这一方法又称“标准预算法”,是最古老、最传统的确定贫困线的方法。起初,放入菜篮子里的主要是以食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必需品的范围也逐渐从衣、食、住领域扩大到医疗保健、文化教育、交通通讯等方面。这一方法的优点是直观明了,易于操作,因此各地在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往往采用这一方法。

2.1.2 恩格尔系数法。 它是在德国学者恩格尔定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恩格尔发现,生活必需品的开支与收入的增长成反比。因此,根据居民食品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可以判断家庭的贫富程度。一般来讲,家庭收入高,则食品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较低;而家庭收入低,则食品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较高。常用恩格尔系数60%作为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乃至家庭是否贫困的标准。这一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缺点是各国、各地区之间在消费结构和物价水平方面往往有较大的差异,因此,用一个统一的恩格尔系数作为贫困线标准容易与实际有所出入。

2.1.3 生活形态法。它是英国的汤森在60 年代创造的一种测量贫困的方法,也称“遗缺指标法”。它是从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等方面有关的问题,然后根据被调查者的回答,从中选择出若干“遗缺指标”,再根据这些遗缺指标来确定哪些人属于贫困者。这一方法的优点是既考虑了贫困者在物质方面的遗缺,同时考虑到他们在社会文化方面的遗缺,综合了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因素。

2.1.4 国际贫困线标准。也称收入比例法,它是1976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对其成员国的一次大规模的调查后提出的贫困标准,即以一个国家或地区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

我们在对某一地区贫困人口的数量进行估测时,采用的是第四种方法,即国际贫困线标准。之所以采用这种方法,主要是因为:

第一、国际贫困线标准方法简便易用。对某一国家或地区贫困人口数量的估测是一项宏观性的工作,是为政府制定社会救助方案而进行的准备性工作,目的是得到一个贫困人口的大致数值,并不要求十分准确,这与测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不同。而国际贫困线标准方法具有简便实用的特点,只要掌握了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贫困户占调查户比重、市镇非农业人口、贫困户和调查户平均家庭规模等若干数据,就可以快速计算出贫困人口的数量。

第二、国际贫困线标准方法综合考虑了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两个因素。这一方法不仅考虑到了绝对贫困,而且也考虑到了相对贫困,它是将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综合起来考虑的方法。首先它是一个绝对数值,是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的一半,这表明贫困者的收入在一般居民收入水平的一半以下,贫困者的困难状况是可想而知的。其次,它又是一个相对数值,是相对于平均水平而言的,是随着收入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这种随收入水平的起伏而出现的波动,正好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对贫困人口数量的影响。当经济、社会顺利发展时,贫困线的数值随之上升,贫困人口的收入及生活水平也相应提高,他们可以同其他人一样,分享增长的成果。而当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动荡、停滞状态时,贫困线的数值随之下降,贫困人口与其他人一道,更直接感受到危机与灾难的沉重压力。

第三、国际贫困线标准方法可以充分运用统计部门家计调查的资料。判断城市居民的贫困状况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收入水平,而收入的确定与计算是一项十分繁琐的工作,除了被调查者怕露富、不愿披露单位福利待遇等种种心理障碍外,还易受到时间较长易记混、细微收入易忘记等种种影响,因而有关居民收入的调查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误差。而在这方面,统计部门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常年开展的家计调查则具有较大的可靠性。除了调查户数应逐步增加及困难户应进一步细分外,家计调查的数据可以基本满足对贫困人口数量估测的需要。

2.2 关于贫困人口分母指标的选用

在计算贫困人口时,对于分母指标的选用主要有两组,一组是市镇人口与乡村人口,另一组是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市镇人口和乡村人口是按行政区划来统计的,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是按户籍来统计的。从一般的角度分析,似乎选用市镇人口为分母可能比较合适,但情况并非如此。

市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分别采用了两种统计口径。第一种口径的市镇人口是指市辖区域内的全部(含市辖镇、不含市辖县)和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不含市辖镇)。第二种口径的市镇人口是指设区的人口,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以及县辖镇的居委会人口,乡村人口是指除市镇人口以外的人口。

采用市镇人口这一指标的不理想之处是,8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区划发生了很大变化,大批的县撤县改市,乡升为建制镇,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市人口和镇人口中非农业人口的比重大大下降(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从1980年时, 市镇人口中非农业人口的比重高达72.43%,其中市人口和镇人口中非农业人口的比重分别高达70.26%和77.55%,均超过2/3的比例。到1983年时,非农业人口在市镇人口、市人口和镇人口中的比重分别下降到63.15%、60.08%和71.79%。 而仅一年之后,1984年,市镇人口中非农业人口的比重骤降到50.56%,下降12.59个百分点。更为剧烈的是,镇人口中非农业人口的比重由71.97%一下子跌到38.88%,下降33.09个百分点,降幅达45.98%。 这是由于1983年对建制镇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改,条件大为放宽,从而造成短期内建制镇的数量猛增,从1983年的2781个增加到1984年的6211个,增加3430个,增长幅度达123.34%。到1997年底,非农业人口在市镇人口、市人口和镇人口中的比重已分别降至32.11%、40.45%和 19.76%。在市镇人口、市人口特别是镇人口中,已包含了相当数量的农业人口,因此运用这一指标来测算城市中的贫困人口已不适宜。

表2 若干年份市镇人口、市人口、 镇人口中非农业人口比重的变化

市镇人口(万人)市镇人口中 市人口(万人)

年份合计

非农业 非农业人口 合计非农业

(年)

人口

比重(%)

人口

198019141

13863 72.43

134489448

198324123

15234 63.15

17895

10752

198433006

16689 50.56

19559

11461

198538244

17971 46.99

21611

12250

199059808

21733 36.34

33506

15438

199584713

26946 31.81

49650

19966

199684146

27618 32.06

51376

20739

199788487

28415 32.11

52834

21370

市人口中非镇人口(万人) 镇人口中非

农业人口比合计 非农业 农业人口比

重(%) 人口

重(%)

198070.26

5693

441577.55

198360.08

6228

448271.97

198458.60 13447

522838.88

198556.68 16633

572134.40

199045.81 26302

638524.28

199540.21 35063

698019.91

199640.37 34770

687919.78

199740.45 35653

704519.76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8.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比重数值根据年鉴数据计算。

我们所研究的城市贫困人口,是以拥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为对象的。因此,计算贫困人口及其所占比例,只能以市镇非农业人口为分母来计算,这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一致的。

2.3 对全国和部分省区的测算分析

明确了贫困线的标准和统计口径,我们可以对全国和部分省区的数据作一测算。表3给出的是1995~1997 年全国城市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

从表3可以看出,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作为贫困线值, 则三年的困难户的人均可支配分别为1975.84元、2228.89元和2161.11元, 都低于三年的贫困线标准,因此均列入贫困户范围。由于没有更详细的关于最低收入户的收入分组数据,因此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三年均为5.00%,无法再进行更细的区分。但是,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简单比较中,可以看出1997年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要高于1995年和1996年。

表3 1995~1997年全国城市贫困户占调查户比重

调查户数(户)

年份 合计最低收入户 低收 平均

(年)合计 困难户 入户

199535520

3552 1776 3552 4282.95

199636370

3637 1819 3637 4838.90

199737890

3789 1895 3789 5160.32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年份

最低收入户 低收贫困线* 贫困户占

(年)

合计困难户 入户 (元) 调查户比

重(%)

1995 2169.75

1975.84

2774.94 2141.485.00

1996 2444.87

2228.89

3145.32 2419.455.00

1997 2430.24

2161.11

3223.37 2580.165.00

* 贫困线值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

资料来源:中国物价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1996 、 1997、1998.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1997;1998。

从部分省区的调查数据看,则情况要好一些(见表4)。

表4显示,除内蒙古贫困户占调查户比重为10.00%外,其他六个省区为5.17%~5.64%,而不是一律的5.00%,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困难户的户数有关。同样地,由于最低收入户详细数据的缺乏,无法对贫困户的比重作进一步的测算。

表4 1997年部分省区城市贫困户占调查户比重

调查户数(户)

省区合计最低收入户 低收 平均

合计困难户 入户

内蒙古 2050205 110205 3944.67

河南2440244 131244 4093.62

贵州 850 85

47 85 4441.91

安徽1450145

75145 4599.27

广西1100110

62110 5110.29

山东2100210 112210 5190.84

云南 950 95

52 95 5558.29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省区

最低收入户 低收贫困线*贫困户占

合计困难户 入户 (元) 调查户比

重(%)

内蒙古1600.18 1342.75

2306.62

1972.3410.00

河南 1954.77 1705.64

2618.84

2046.81 5.37

贵州 2058.98 1871.82

2697.25

2220.96 5.53

安徽 2360.30 2168.03

3010.97

2299.64 5.17

广西 2430.25 2207.42

3198.95

2555.15 5.64

山东 2523.96 2217.48

3345.96

2595.42 5.33

云南 2678.76 2403.04

3530.10

2779.15 5.47

* 贫困线值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分之一。

资料来源:内蒙古、河南、贵州、安徽、广西、山东、云南七省、自治区统计年鉴1998.七省、自治区统计局编.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8。

3 中国城市贫困人口数量估测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利用国家统计局和各省区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调查数据,对1997年除西藏以外的各省区的城市贫困人口数量作了估测(见表5)。

在表5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平均家庭规模和贫困户家庭规模三个数据均取自各省区1998年统计年鉴。贫困线是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计算的。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是根据各省区1998年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计算的。市镇非农业人口数字取自1998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是公安部门户籍统计的数据,同时参考了各省区的统计年鉴,二者基本一致。市镇非农业户、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三项指标是根据表中其他数据经过乘除计算后得出的。在表5中, 最关键的数据是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6] 项),由于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的家计调查数据中缺乏对最低收入户的更细的划分,因而,大部分省区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在5.00%和10.00%左右。尽管存在着这一缺憾,但是借助这一指标, 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现象。

表5 1997年中国分省区的城市贫困人口估计值

年人均可贫困线市值非农 平均家

省 支配收入(元) 业人口

庭规模

(元) (人)(人/户)

[1][2]=[1]÷2 [3] [4]

甘肃3592.43

1796.22

45172123.12

宁夏3836.54

1918.27

14670243.20

内蒙古 3944.67

1972.34

76368633.23

山西3989.92

1994.96

78837423.27

青海3999.36

1999.68

13178713.43

陕西4001.30

2000.65

74769953.18

江西4071.36

2035.68

86593243.13

黑龙江 4090.72

2045.36 163338733.10

河南4093.62

2046.81 159869763.29

吉林4190.58

2095.29 111592313.12

贵州4441.91

2220.96

49073813.05

辽宁4518.10

2259.05 184437333.15

安徽4599.27

2299.64 112508633.15

湖北4673.15

2336.58 159226193.23

四川4763.26

2381.63 142010093.19[e]

新疆4844.72

2422.36

60041033.32

海南4849.93

2424.97

18146213.96

河北4958.67

2479.34 118959043.12

广西5110.29

2555.15

74945403.22

山东5190.84

2595.42 230797723.17

湖南5209.74

2604.87 121153643.14

重庆5322.66

2661.33

59457773.08

云南5558.29

2779.15

56629823.12

江苏5765.20

2882.60 183796043.14

福建6134.64

3071.82

62924383.28

天津6608.39

3304.20

51790792.97

浙江7358.72

3679.36

86509663.01

北京7813.16

3906.58

72536993.06

上海8483.89

4219.45

94302803.07

广东8561.71

4280.86 217350453.60

市镇非农贫困户占

贫困户

贫困户家

贫困人口

业户(户)调查户比(户)庭规模 (人)

重(%)

(人/户)

[5]=[3]÷[4] [6]

[7]=[5]×[6] [8][9]=[8]×[7]

甘肃 1447824 10.00[b]144782 3.60 521215

宁夏

458445 10.0045845 3.79 173753

内蒙 2364354 10.00

236435 3.67 867716

山西 2410930 18.51

446263 3.62 1615472

青海

384219 10.0038422 4.00 153688

陕西 2351256 10.00

235126 3.40 799428

江西 2766557

4.07

112599 3.35 377207

黑龙 5268991 10.00

526899 3.50 1844147

河南 4859263

5.37

260942 3.67 957657

吉林 3576677

5.04

180265 3.57 643546

贵州 1608977

5.5388976 3.70 329211

辽宁 5855153

5.19

303882 3.41 1036238

安徽 3571703

5.17

184657 3.83 707236

湖北 4929603

5.00[d]246480 3.74 921835

四川 4451727 10.00[a.d] 445173 3.63[e] 1615978

新疆 1808465 10.00[d]180847 4.70 849981

海南

458235

5.5025203 5.04 127023

河北 3812790

5.00[a]190640 3.52 671053

广西 2468801

5.64

139240 3.79 527720

山东 7286363

5.33

388363 3.64 1413641

湖南 3858396

5.20

200637 3.65 732325

重庆 1930447

5.00[a.c]

96522 3.24 312731

云南 1815058

4.4799284 3.53 350473

江苏 5853377

5.00

292669 3.48[f] 1018488

福建 1918426

5.0095921 3.81 365459

天津 1743798

5.0087190 3.58 312140

浙江 2874075

5.00

143704 3.35 481408

北京 2370490

5.00[d]118525 3.47 411282

上海 3071752

3.80

116727 3.30 385199

广东 6037513 10.00

603751 4.20[f] 2535754

注:a.按实际收入计算;b.按生活费收入计算;c.1996年数据;d.最低收入户中未分困难户;e.全国平均数值;f.估计值。

资料来源:1.中国物价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1998.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8.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

3.贫困户占调查户比重根据各省区1998年统计年鉴中的有关数字计算.各省区统计局.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

3.1 一般来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的省区, 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较高;反之则较低。从表5可以看出,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位于全国最低的六个省区(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青海、陕西),除陕西外,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在4000元以下,最低的甘肃仅为3592.43元, 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9.62%,尚不足70%。 六个省区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均为10.00%,包括稍后的黑龙江省,这一比重也为10.00%。随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大部分省区为5.00%左右,最低为上海市,比重为3.80%。这说明,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所占比重的高低,是与当地的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收入水平高,则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比重较低;收入水平低,则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比重较高。因此,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关键是发展经济,提高群众的收入水平。

3.2 多数省区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在5.00%左右, 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统计归类以5.00%划分的影响,但是同时也表明,多数省区贫困户所占比重在5.00%以上,而这和全国的情况是相吻合的。

3.3 在分省区的数据中, 有四个省区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出现异常,它们分别是山西、四川、新疆和广东。按照一般规律,山西的值应为10.00%,而四川、新疆应为5.00%左右,广东则要低于5.00%。 这四个省区数据的异常可能与家计调查中住户占城市和县镇的比重以及住户的地区分布有关。

如果将山西、四川、新疆、广东四省区的贫困户占调查户的比重进行调整,则最后加总后的全国(除西藏)城市贫困人口数量为1980万人。据估测,1997年,全国城市中贫困户所占比重为5.50%~6.00%,贫困人口为1800万人~2000万人,占市镇非农业人口的比重为6.00%~6.70%。

收稿时间:1999-09

标签:;  ;  ;  ;  ;  ;  ;  ;  ;  ;  ;  

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数量分析_贫困人口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