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源权分析_社会资源论文

网络信息源权分析_社会资源论文

试析网络信息源权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源论文,权限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信息源

1.1 概念

信息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果从本质上看,信息的生产和发源地就是信息源。这样看,原始信息就最配称作信息源,这是信息源的本质含义。由于原始信息是可以传递的,除了人与人之间交谈、通信等直接或间接的信息传递外,还可以通过形成论文、著作发表或输入计算机进行网络传输,那么论文、著作和网络就成了原始信息的载体,未尝不可称作信息源。此外,图书馆、信息资源中心、数据库等资源系统由于收藏大量原始信息,又何尝不可称作信息源呢?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献术语》中给信息源的定义是:个人为满足其信息需要而获得信息的来源称为信息源。这是从信息使用者来界定信息源的,这样就包括了上述提及的各种信息源。

在信息技术中,通常把信息源称为信号源或信源,主要指:信号或数据进入系统或网络的一个点,在通信信道中则为发送数据的一个端点,或者指发射信号的装置。因此,从技术角度看,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已具备了信息源的基本要求,这种智能工具的应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创新机制和社会化协作的特点。

1.2 网络信息源

网络信息资源的分布规律表明,网络信息源是生产者指向的,主要有以下一些领域:(1)传统信息资源生产者如出版社、报社和杂志社、广播电视部门、统计部门、国家信息中心、科技情报系统、专利部门、自然与社会科学院及下属院所、政府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等,这些信息源所积累的信息资源具有综合性、产业性、创造性、政策性、前瞻性等诸多特点。(2)市场化的信息企业诸如各种网络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市场调查与预测公司、会计事务所、无形资产评估企业、商业数据库等,它们是根据市场化的社会信息需求搜集、加工、组织和传播信息资源,注重实用性和专业化,履行了社会中介职能,既是信息资源共享的最大获益者,也是再生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开发者。(3)传统信息资源储存与传播部门:如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这种场馆式信息源除传统职能外,逐步融入了现代化管理设备和资源,其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表现在它的资源共享、无偿服务和公益性的价值取向上,其特色化、数字化、复合化的发展趋势使之兼具网络信息资源获取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受惠,是日益形成的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信息源,由于此类信息源的公有权性质,其资产定性和社会定位应为社会无形资产,这主要相对于盈利型信息源的无形资产专有权而言。(4)民间组织和网站网民的个性化、特色化信息源,是经济全球化、信息社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具体体现,互联网的无限商机,信息的瞬息万变,服务项目的芜然杂陈颇能说明这一点。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是这类信息源得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前提。

2 信息资源权属关系

2.1 信息资源量化标准

目前学术界对信息资源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但从总体上看可分为两个视角:一是认为,信息资源是指文献资源或数据资源、各种媒介和形式的信息的集合;二是认为,信息资源是信息活动中各种要素的总称,这既包含了信息本身,也包括了与信息相关的人员、设备、技术和资金等各种资源。如果从哲学观点概括,信息资源应是人类知识的总称,人们对信息资源的支配和利用,反映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因此,信息资源的量化标准应当是具体的,阶段性的,相对于特定时空内的事物而言的。当信息资源以量的方式出现时(而每每总是这样),确实可以形成多种归纳方法和解释,且言之有理;信息资源管理也因此对应不同的信息资源范畴,有着不同层次结构的方法和解释。

信息源与信息资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必须通过权限关系加以甄别,只有设定信息源的权限,才能设定其拥有的信息资源量。从本质上看,信息源具有专有权和公有权两种特性,对同一信息资源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支配方式。比如对同一件光盘数据库,图书馆的公有权特性可能采取无偿服务。而商业数据库专有权特性则可能采取有偿服务,相对于用户来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待遇。所以,信息源的权限直接关系到信息资源的量化标准及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方式。

2.2 网络信息资源的无形资产和社会无形资产特征

网络信息资源分别来自于不同的信息源,而信息源有专有权和公有权之分,因此用户在获取网络信息资源时是不可能不加限制的。就网络本身来说,互联网已在技术上具备了资源共享的条件,但能否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则取决于信息源、网络、用户三者之间的权限关系。

网络信息源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网络中互为信息源,信息源应具备信息资源的输入——处理——输出功能。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源在输入信息时,是一个寻求信息资源的过程,这个过程当然是建立在自身信息技术设备和网络设施的健全以及人类必备的操作技能基础上的,再则是必须具备获取信息源信息的资格和权限,这涉及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关授权,跨境信息源则关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有关约法。当信息源输出信息时,则取决于自身经营信息资源的目的,无偿服务方式对信息资源的处理,通常是向用户全面开放信息资源,确立用户的公有权待遇,并提供系列检索咨询服务,协助用户获取信息,这正是图书馆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无形资产特征;而有偿服务对信息资源的处理,通常是通过技术措施或加密,有限开设信息资源服务窗口,提供系列检索菜单,但用户必须在通讯协议范围内或付费才能获取所需信息,如商业数据库、信息咨询机构、电信及网络服务商等,正是通过持有特许经营权即专有权等无形资产实现信息资源的使用价值向价值的转换,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

因此,网络信息资源在资源共享环境下本身就具备了无形资产和社会无形资产双重特征,并通过信息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循环转换表现出来。信息源、网络、用户三者的不同组合关系造就了信息资源的不同权属关系,专有权和公有权的权限设定,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过程。

3 信息源法权

3.1计算机法权

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是最基础的信息源单元,具备信息源的输入——处理——输出的基本功能,同时兼具个性化和社会化特点。其个性化特点主要表现在为个人智力劳动提供工具,作为大脑的延伸具有存贮、记忆、创新、书写、对话、娱乐、远程传输等便利,且以加密锁定其资源,则他人难以获取,极具个性化特色;其社会化特点主要表现在它的通用性上,是一种交互工具,信息资源的网络交流,反映了人们的社会化协作日益便利,时空距离已不是交流障碍,这为科学的发展与交流和世界性学术探讨提供了合作平台。使人担忧的是“网络黑客”的出现、计算机病毒的漫延,也多半是由计算机操作者提供的,对社会的危害性和破坏力是惊人的。基于上述社会现实,各国均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以保障计算机在网络环境下的正常运作,加强网络安全措施,并在立法中对知识产权和计算机配置以及网络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随着国内国际法律的完善,在知识产权法框架内,有可能形成计算机法权和网络法权。

3.2知识产权法

网络信息源与信息源之间的多边关系和权限、信息资源的调控与互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转换、信息商品与信息用品的换位、无形资产专有权与社会无形资产公有权、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等诸多经济与法律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愈演愈烈,形成新的社会问题——信息社会问题。知识经济的出现,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由于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便是维护这种新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础,这也正是美国坚持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的国际关系主要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而网络信息源的权限恰恰是关联信息资源的经济特性的主体。知识产权也就自然成了信息源的法权。

中国于1980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年中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至此,中国法制建设总框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在国际公约方面也相继加入了十几个重要条约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还修订了《专利法》等法律条款,说明中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相比之下,中国图书馆法的建立则相对滞后,特别是与1987年9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比更是相形见绌。

3.3 图书馆立法

图书馆作为一种重要的公有权信息源,其立法自然是重要的,而不能仅以知识产权法来替代,有如国家宪法不能取代其他各种法律一样。

图书馆立法的历史在国际上由来已久,184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在波士顿市建立公共图书馆的法案被认为是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许多国家都在不同历史时期建立过图书馆法,并且不断修订过图书馆法,说明图书馆法的建立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

在网络环境下,很多图书馆都相继成为网络信息源。图书馆立法其实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紧迫和重要,1995年5月,美国政府就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图书馆信息基础设施最后报告》(白皮书),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资源保护问题提出了修改版权法的建议,并确认了图书馆在信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享受“合理使用”待遇的必要性。

图书馆在成为网络信息源后,除继续履行保留人类文化遗产、提供百科全书式服务、传承社会基础知识等传统职能之外,其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表现在能与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同步、生成数字图书馆并与传统图书馆融为一体,且其资源共享、无偿服务和公益性的价值取向,是学习型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信息源,这种公有权性质的信息源为公众提供的信息资源是社会无形资产,这正是网络环境下公共图书馆应有的定位,也是其他专业图书馆应效法的,当然也应是图书馆立法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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