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常行为视域下的公民道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公民道德论文,日常行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常行为”是西方学术界经常被提到的一个概念,在政治学、社会学乃至哲学、道德教育理论中都曾受到广泛关注,具有特殊的理论含义和学术价值。但在中国,这一概念很少被看重,至于从日常行为角度看待公民道德问题则更为鲜见(注:本文所讲的“公民道德”,是指公民在参与政治性事务时所表现出的适宜态度和行为倾向。此处的政治性事务是广义的政治概念,包括一切由集体或多数人以公开方式或特定程序参与并决定的公共事务。)。虽然,公民道德与政治、国家权力、法律体系等息息相关,但它必须结合具体公民的日常行为才能被广泛接受。公民道德不能单纯外灌或导入,而应从公民的日常行为中内发生成。当一系列与公民角色相符的行为成为多数公民日常行为时,这样的公民基本素质和行为方式就构成了普遍而可行的公民道德的现实内容。因此,公民道德应建立在公民日常行为的积累和公民常识的获取之上。
一、公民日常行为的意义
日常行为存在日常生活之中。日常生活指人们在每日的普通生活中所处的状态,普通生活则相对于突发、临时性的生活内容而言。例如,每天要吃饭、睡觉、工作,这些内容就构成了日常生活;灾难、疾病、失业等则属于非常态的生活内容。日常行为就是日常生活中相对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广义的日常行为还包括凝结在这些行为方式之上的日常思维(常识)。海德格尔把“日常性”视为人的存在的基本形式和条件,他认为,只有在“日常性”中,人才第一次发现了自身,并且在其中保持了自身的本质。日常性使人获得了认知环境和外界的“熟悉”。“熟悉”又使人们的空间存在变得有意义起来。如果没有“熟悉”,人们就无法断定今天见到的椅子还是昨天的椅子,此时与之交谈的人就是昔日的友人。日常行为不仅发生在单个人身上,也体现在人群或族群身上。所以,对个人而言,日常行为是稳定的行为习惯;对社会而言,日常行为是传统文化模式。
日常行为构成了每日平凡而普通的生活的核心内容。恰恰因它的重复性、惯常性,日常行为才显示出充分的可靠性,因为越是简单的常常越是真实的。在日常行为中,一个人可以脱去面具和伪装,以真实状态出现,人们日常行为中的喜怒哀乐都是自然流露出来的。不仅如此,通过日常行为,单个人展开了有意义的交往,并建立起社会关系。其过程是:在日常行为中人们习得了与他人相处的经验、常识、规则,也就有了与他人相似的“背景知识”,从而促使他(她)与类似的人产生共感,为深入的沟通、对话奠定基础,在不断的、长期的互动中实现共识。这样的共识又进一步构成了道德、法律、政治等诸多社会规范系统的基础。但是,在日益复杂化、精密化的现代社会,人们总是只在意结果而忽视了过程,甚至根本无视了起源。其实,对日常行为的遗忘就是对自身传统的背叛。
日常行为是在社会中展开的,所以不同的社会形态会直接影响甚至制约日常行为的展示领域和发育水平。我们知道,社会可以分成静态社会和动态社会两种类型。在静态社会或在这些社会的静态群体中,所要习得的知识、能力都是极其有限的,并且主要采取由权威(官员、牧师)或准权威(父母、教师)发布、以言传身教为形式的经验传承方式,社会成员获得日常行为中最低限度能力的阶段在走向成年时即告完成。相反,在动态社会中,个人的成熟期被推迟,故而他在成人之前必须有更长时间去获取日后生活必备的技能。此外,由于个人的迁徙、移动变得经常,个人就有了更多的选择,他的生活也增加了变数,个人与他所出生于其中的社会或社群之间的关系也将变得偶然。
公民作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日常行为与一般人的日常行为既相吻合又有区别,重合之处在于主体相同,介入日常行为的方式、阶段都很相似。因此,一个人的日常行为越丰富,他转化为公民主体的过程越简易。但公民日常行为的指向性更明确,侧重的是公民如何接受、习得公民与国家、与其他公民的关系及其相应的观念之类的内容,即关注的对象常常与政治事务或集体性的公共事务相关。一般的日常行为主要是个人行为(虽然也会表现出社会性),公民日常行为则属社会性行为,但又不是社会行为。所谓社会性行为,是指行为要在社会中展开或借助社会这个平台进行的活动;而社会行为,则是指构成某社会必不可少的部分(如经济实体、政治组织、法律机构等)所进行的活动。换言之,社会性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人群;而社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群体或群体的实体化(如政党、公司等)。
一般而言,国家是在个人的日常行为之外存在的。就是说,个人难以在直接的日常行为或者说仅仅通过日常行为就可以感受到国家的存在,个人的日常行为对象是具体的人或基层组织,如家人、亲戚、朋友、同乡等,或家庭、小组、社区、伙伴等。人们反复地、经常地参与日常行为也并不必然促使他(她)意识到国家,并生发出对国家的感情,这其间需要其他各种中介环节的介入,使国家的存在由遥远和模糊变得切近及清晰起来,国家也借助这些中介机构而将触角延伸至公民的日常行为之中。中介机构、民间团体、公民结社等常常是公民互动的主要形式,也是公民日常行为的最重要内容。可以说,越是在中介组织发达、社会力量充分的地方,公民的日常行为就丰富多彩、有声有色,国家越能被人们真切感受到;反之,国家完全覆盖或取代中介组织,直接与广大普通公民发生作用,反而会干扰日常行为的自发秩序,导致公民日常行为空洞化,造成国家与公民的对立,疏远国家与公民的认同。
二、西方式公民和公民道德问题
西方的“公民”有两个起源:一个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城邦政治生活;另一个就是近代西欧自治城市中的市民运动。
城邦政治生活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有特权的自由民;妇女、儿童、外国侨民虽属自由民,却不是公民;居自由民之下的是无数的奴隶。奴隶承担起全部单调、繁重的体力劳动,占人口极少比例的公民由此获得闲暇,可以平等、自愿地参与政治生活,如制定法律、选举执政官、就某一公共决策进行辩论。城邦政治生活有别于“家业”(house-hold affairs),属于公共事务。此时的公民不仅意味着个人的身份、地位,而且也意指高尚的人,即道德意义上“完美的人”。亚里士多德断言“人是政治的动物”,其实他所讲的人只是“公民”而已。公民由于能够参与政治活动,表现出人的理性和才能,是仅次于神的、完美的地上主人。城邦公民是随着出生而获得的身份(极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战功获得)。公民意识无须培养,需要培养的只是适合于这种身份的品格。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对未来国家的领导者、武士、农人等的培养,出发点在于使每个公民都能拥有与各自的社会功能相适应的品格,以便最大限度、最佳地发挥各自作用。古罗马时期,由于平民的斗争,公民权逐渐扩大,最终取消了财产和居住地的限制,所有罗马人都成为了公民。公民不仅有义务,如征战、纳税等,也有了权利,如选举、参政、家长权等。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是先天“畸形”的,一方面他们只是共同体的附属物,全然没有个人的意识,公民都依附于各自的共同体;另一方面他们是当时全体人中的极少一部分,他们缺乏同胞间的普遍关怀和共同利益感。罗马后期的价值转型为新型公民的出现创造了理论基础。在这之前,独立于社会的个人概念尚未出现,个人的本质是“在某一个共同体之中”的,作为个体的人的善取决于他在城邦中的活动,因为人的本质只能通过共同体来界定。首先是怀疑论者提出一切非显明的概念都是可疑的,对脱离感觉或在感觉之外的判断全部“悬置”,这动摇了人们关于整体的确切态度;犬儒学派惊世骇俗的言行颠倒了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斯多葛学派更是釜底抽薪,主张人定法是有限的,在人定法之上存在永恒的、具有至高权威的“自然法”,世上的一切人均为兄弟,都是世界公民的一员。美国政治学家萨拜因曾指出,“政治思想有两个概念要弄清楚,要把它们纳入一个共通价值图式之中:一个是个人的概念,所谓个人,就是人类的一个单位,他有纯属个人的和私人的生活;一个是普遍性的概念,这指的是全世界的人了,人类中所有的个体所具有的共同人性。”[1](P180) 经过斯多葛理论的洗礼,对个人、个人心智的承认成为了公民的核心要素。
千余年的基督教的统治,深刻地影响了西方文化和西方人的心性。在公民问题上,基督教带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提倡“双城记”(地上之城和上帝之城),主张忠于上帝、天国甚于君王、世上权贵,就培养了西方人对世俗政权保持有距离的忠诚心或者说批判意识。在否认世俗政治的恒久神圣性之中,独立、有尊严的公民呼之欲出。13—14世纪始于英国、意大利等地的城市独立、自治运动催生了城市的发展,出现了自治型的城市市民。许多早期城市都通过设定“城市宪章”等来规范市民间、市民与贵族(国王)等的关系。这样的城市主体就是通常意义的“公民”,公民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待方式逐渐演变为至今仍被人们称道的“公民道德”。
西方近代兴起的社会契约论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公民产生的逻辑过程,揭示了一个人从自然状态向公民状态过渡的条件以及进入公民状态之后在他身上所产生的诸多变化。例如,出现了理性呼声,有了权利要求,产生分工与合群的愿望,相应地形成了各种具有新的道德意义的行为方式,如公正、平等。古希腊的城邦公民、中世纪的独立城市自治市民、启蒙运动后的自由主义市民、法国大革命催生的民主公民、现代的差异性公民等,不难看出,西方公民不仅是思想的产物,也是日常行为变迁的产儿。商品交换、市场分工与私有财产制度使得个人的独立地位得以确认,并且由于广泛而高度发达的交流、沟通手段的存在,社会成员间通过日常行为充分感知到了共同利益感(既包括公民间的,也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前者是利益集团的雏形,后者是国家主义的胚胎),再运用合法、恰当的手段向政府吁请,公民的法律、政治权利得以落实。可见,欧洲的公民乃至公民道德问题经历了从“原生状态”向“公民状态”的自发积累和生长过程。
西方式公民道德问题围绕着维护个人权利和追求公共善这两大主题而起,但不同历史时期对二者的认识和强调十分不同。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主要倾斜于公共善,近代以来则倡导个人权利。维护个人权利和追求公共善不仅要诉诸制度性力量,如立法、司法、行政,还要融入日常行为之中,如普通公民的日常交往、人际关系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民主或者说公民社会的基石并非国家议会、大法官,而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小城镇、乡村普通公民们的日常行为。广大公民在日常行为中不再只是独立的“个我”,同时也是活生生的“群我”。符合公民意识的社会性行为在个人的日常行为中得到惯例化、习俗化,所谓公民道德也就成为了多数公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常态行为方式。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公民道德与社会道德常常是相通的,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要求,而非理想性规范。
三、中国化的公民和公民道德问题
1949年所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了由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实现全体人民利益的政治体制,并承担起规划社会、改造家庭、组织经济等多种功能,形成了“体制化社会”。国家高度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并将触角延伸至普通公民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如小到个人的婚姻、子女就业,大到参政议政、社会表达等。每个公民都被纳入到严密的管理体系中,一切社会生活都被有意志的政府行为所掌握。在“体制化社会”中,国家取代了社会,社会所具有的相对独立功能严重萎缩;社会成员的日常行为也被政治化乃至国家意志化,公民地位和角色也无从落实,公民日常行为失去了存在空间。
然而,尽管国家无处不在,却又不是无所不能,国家对普通公民的日常管理必然要落实到国家基层派出机构,这些机构行使国家的职能,与公民结成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在“体制化社会”中,每个人都被安置在不同的等级序列上,有了体制内的身份,而他本人的自然权利却变得可有可无。虽然有法律的种种许诺,由于缺乏公民主体身份的日常生活化环节,公民意识无从确立,公民道德也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社会变迁就是突破了“体制化社会”的格局,出现了“后体制化社会”。与“体制化社会”相对照,“后体制化社会”具有如下表现:(1)原子性的个人是个体的主要存在状态。由于挣脱了体制的束缚,不少人成为游离于体制之外的个体,他们没有所属单位,没有可以依附的组织,自由则自由矣,但少了安全和保障,而且常常潜伏着躁动和郁闷;(2)原子性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秩序是自发性的,类似于自然状态,较少组织化力量和意志性规则,盛行着各种难以一目了然同时缺乏一视同仁的隐性规则或民间规则,而正式、官方的规则,如法律、政策、纪律等被忽视,甚至不起作用;(3)社会整体的非组织化, 使得社会中个人的生存方式由组织化转变为社会化。个人不再被设定为整个组织中的一个固定分子,而是被视为具有自主权利的独立个体。他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自由地决定与其他个体结成怎样的组织关系。他不再被固定在整体组织的某个环节的上下链中,可以与所有其他个体平等地进行社会交换。此外,在“后体制化社会”,人们的交往多以利益为导向,多数个人赤裸裸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以至不择手段。政府的权威、领导的威望、单位的吸引力都不同程度地减弱,对社会成员的影响仅靠命令已经失灵,交换(例如“我听你的,我可以得到什么”或“我让你听我的,我要给你什么”)成为了人际关系的主导准则。
在“体制化社会”中,公民是压抑的;在“后体制化社会”,公民是异化的。只有发展到“互动社会”,公民才能获得独立,并成为真正的主体。所谓互动社会,是指由于利益分化、社会分层而导致的社会结构上并存着多重组织形态、同时存在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相增益的状况。在此状态下,社会与国家相对独立,社会生活的日常性、互利性凸显,个人成为了自主的主体,遵守共通、普遍的社会规则,形成了法治性秩序;人们行为出于各自的责任,成员间以对话、协商的方式求得理解,达到共识,促成公共利益。我们眼下所进行的公民道德建设正是为着实现这一目标。所以,公民道德若不立足于公民主体,若不首先为公民权利的落实鼓与呼,那就无益于公民、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就开错了药方、走错了方向。其实,在中国之所以有公民道德之迫切现实需要,恰恰因为中国社会的公民现实地位过于低下、卑微,公民社会过于软弱、散漫。如果说西方的公民道德是从公民成长、公民社会的形成中自发生成、积累的话,那么,中国却不具备这样的先天条件,倡导公民道德正是为了加速公民与公民社会的成熟。可以说,中国化的公民道德问题将采取与西方不尽相同的路径,但殊途同归。
四、关注公民日常行为应成为公民道德实践的逻辑起点
公民是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的主体,这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普遍事实。虽然“公民”在西方的出现已经有了两千余年的历史,但对中国人来说,则完全是一个“舶来品”。即使从清末1911年颁布的《重大信条》最早使用“国民”一语算起也不过百年未满,但“公民”真正走入政治生活,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将“公民”作为国家权力与国家意志的主体,确定了公民的独立而至上的地位。但不可否认,这仅仅只是在思想上解决了公民地位问题;公民认知、公民参与、公民交往乃至公民教育等具体公民存在场景或公民活动的展开都远远没有深入,甚至步履维艰,几度搁浅。要让公民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使公民日常行为充实和丰富起来仍然需要投入大量的务实工作,并且要有一个长时期的过程。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此,全国上下掀起了公民道德建设的高潮,学术界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起公民道德问题。但人们不无遗憾地发现:在公民道德建设上,上面热下面冷,说得多做得少,而且许多提法和思路大多与以往的社会道德教育等如出一辙。
从发生学意义上说,任何形式的道德的发生都是相似的,即都是从日常行为的重要惯例中衍化而来,职业道德是如此,家庭道德是如此,公民道德也不例外。当然,日常行为中也有各种内容,有些具有社会性,有些则是私人性的,区分这二者是非常必要的。但在中国,更为紧迫的任务是,如何使具有社会性的日常行为纳入到社会生活的程序化之中,并成为人们交往的共识。这就要求培育广大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不能以私情侵害公利,更不能以情胜理,使一个人的多重角色真切地得到展示,个体所遇到的多重角色间的矛盾、冲突以说理、协商、妥协等社会化方式解决。当理性、民主方式成为了日常行为的主要方式时,日常行为就是理性、民主的了,由这样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就是理性、民主的社会,公民道德也就水到渠成。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公民道德是从公民这样的主体的行为、意识中生发出来的,与公民的角色、地位相关的道德就构成了公民道德,脱离开公民及公民日常行为就无法谈及公民道德。只有诉诸公民的现实,才能使公民道德有所依附,否则就是面目可憎,或者缘木求鱼。这些年的实践也证明:真正体现公民道德的人是那些有自立精神、有抗争意识的人;真正富有公民道德的行为则是那些维权、护法的行为。这些人物和行为对公民的教育意义更大,他们昭示着中国公民道德的未来发展方向。
社会行为常常会隐藏主体,许多具体的人都被遮蔽在大众或群体的背后,失去了主体性。与此不同,日常行为是以具体个人的方式进行的,是由活生生的个人或个人之间展开的,“个体”被凸显。但这样的“个体”并不一定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虽然日常行为以个体或个体间方式进行,却未必同时伴随个体意识的自发形成。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个人对其意识的自觉程度存在极大的差异。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整体的个人意识发育水平绝不是单个人的因素,而主要受制于人们所处的生活环境,包括社会发展状况、家庭结构、生长环境、教育普及程度等因素。例如,在乡村社会,一个成员的日常行为贯穿在他与亲属、邻里的礼节活动之中,遇上婚丧嫁娶,每一个村民因其与举办者的关系深度、亲疏不同而可以自动作出非常具体而细致的决定,每个人的介入程度也是完全不同的。不过,具体的个人意识发育水平却可能相对脱离环境限制,超越或落后于社会及时代已经达到的程度,这些因素包括个人的学识、见识等。结果,同样的活动,不同的个人对其所作出的意义、态度的认同是很难一致的。
“公民之间在权利与义务问题上的相互作用,是由亲戚朋友小圈子逐渐向外扩展到联系不密的较大群体。比方说,对于福利制度的意见,就是先在小群体中议论,再到较大群体中讨论而形成。这些群体包括工作中的同事、志愿团体、教会、民族群体等等。”[2](P123) 公民日常行为表现在职业活动、消费活动、政治参与、家庭关系等之中,这些领域与传统的道德领域并没有区别;但是,一个公民在这些领域所表现出的观念意识与普通人有所不同。公民道德就要通过这些领域培养公民意识。例如,在家庭关系中,普通道德的要求是夫妻恩爱、和睦邻里、敬老爱幼等,对公民来说,在家庭关系中重要的品德是讲独立、平等观念,夫妻平等、父子平等,尊重彼此的隐私权;在职业劳动中也是这样,一般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爱岗敬业、服务顾客、精益求精,但是,公民在职业活动中更侧重职业劳动的公共性,树立明确的公私界限,不将职务或岗位私己化、特殊化,对所有顾客一视同仁,尊重顾客的个人偏好。
凡事多采取习以为常的方式,总会更便利些。比如,每天上班都重新思考走哪一条路更快,显然是烦琐而不必要的。习惯——这本身就是人们耗费了时间和热情才习得了的东西——常常可以保证日常行为的进行,习惯使日常行为变得经济而有效率。有学者指出,“生活空间所表示的乃是人们默知的传统的存储器,以及根植于语言和文化之中的,以及由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提炼出来的背景性预设……因此,个人既不能跨出他们的生活空间,也不能从整体上对它提出质疑。”[3](P187) 日常行为及其所建立的规则、知识保证了社会生活的稳定秩序,提供了成员间相互信任的背景性预设。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过于依赖习惯也可能导致其他严重的问题,如对创新尝试的反感,修正个性化行为的努力将打消人们的积极性,等等。不过,中国目前的情况显然不是公民行为习惯过多,恰恰相反,与公民身份、公民角色相关的公民日常行为、公民习惯还明显不足。我们的公民道德实践应在此方面花更大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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