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电视节目模式的必要性--基于我国电视节目市场现状的分析_中国好歌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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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电视产业对于节目模式的概念更多的是“引进”,所幸在“限模令”(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选工作的通知》)规定政策的引导下,整个电视节目市场开始思考如何原创的问题。而只有模式化之后的原创节目才更具产业价值和社会意义,所以本文关于原创节目模式化必要性的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及特征

      “模式”(format)源于拉丁语Formatus,本义是指“一本书以这样的板式生产”。这—词语首次使用是在印刷业和图书贸易中,用来指一本书的大小和形状。1958年英国报纸《旁观者》描述“主要表演者需要自己动手写剧本(Script)而且要根据别人的评论而修改自己的Format”,“模式”这一词语也开始在电视行业使用。

      1960年,美国作家协会给电视模板定义为“系列电视节目框架的书面材料;其规定主角做什么,并且在每一集中哪些框架将被不断重复。”,除了这种电视节目模式“框架说”之外,还有“元素说”,即英国学者墨兰和马尔本将电视节目模式定义为“从一个电视节目中提炼出一系列固定的元素,这些元素是构成该节目的核心,这些元素包括角色设计、环节安排、舞台灯管、音乐编排等”。

      本文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诸多元素有机组合而成的整体,既强调整体的制作框架,也注重元素的有机组合,是将无形的创意形式和制作技巧规范成标本。按照国际惯例,一套成熟的节目模式包括节目设想、风格、规划、制作手册、发行指导、节目台本、观众统计和收视数据资料、节目时间编排及相关资讯等有形的书面纸质材料;包括无形的节目制作、发行、推广等各个方面的咨询、建议以及帮助等服务;此外还包括可以提供标准的节目样带、可融入到新节目的镜头片段以及在某些关键节点提供监督和协助的授权方的“飞行制片人”。

      电视节目模式从一个天马行空的点子到一个完整的创意方案,到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和制作流程,再到一本包含节目创意、模块、灯光、舞美、摄影、特技等完整详细的节目制作手册,最后形成节目模式版权进行售卖。这是一个从无形到有形、从模糊到具体、从单一节目到成熟模式的过程,体现了节目模式的有形性、限定性和可复制性。所谓模式化即电视节目形成一套以详细完整的节目制作手册为载体的节目模式。

      二、我国电视节目市场的现状

      1.竞争激烈,盈利模式单一

      我国电视产业主要依靠向广告商出售受众注意力资源获利。一个电视台的广告时间是有限的,随着产业进程的推进,这一盈利模式的有效空间达到上限,并且市场主体在单一盈利模式之下陷入微利的同质化竞争。另一方面,技术的进步促使数字媒体、网络媒体以及移动媒体等新媒体在受众和广告商两个市场分割电视传媒的份额,特别是更具消费欲望和消费能力的年轻人更偏向于新媒体而非电视媒体。此外伴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减速,广告预算整体缩减,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电视媒体利润摊薄且获取用户或广告商的成本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

      我国电视节目市场也存在这种状况,《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等原创电视节目中的佼佼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广告。而《中国好声音》《爸爸去哪儿》等围绕节目品牌开发涵盖彩铃、游戏、电影以及书籍等多元盈利的特例也大都是引进国外模式的节目。本土原创节目利润来源单一且产业链较短或不完整,发展空间有限且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并未真正将电视节目的最大价值发挥出来,再加上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兼具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产品。因此降低风险并获取更多的受众,实现多元盈利以及拓展产业链增强竞争力则显得尤为关键。

      2.同质抄袭,版权保护不力

      与盈利模式单一相对应的是节目内容跟风抄袭、同质化以及低水平竞争,电视节目产业竞争力低。国内综艺节目大约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发展之初以借鉴和克隆港台地区的综艺节目为主要方式;2004年湖南卫视以美国FOX电视台音乐选秀节目《美国偶像》为蓝本推出的《超级女声》不仅在收视率上大获全胜,也标志着我国综艺节目由克隆海外到国内互仿的新阶段。此后很长时间内,国内综艺节目选秀成风,创新不足且互相模仿,甚至走上了同质化和低俗化的道路;2010年东方卫视从英国ITV电视台购买《英国达人秀(Britain's Got Talent)》节目模式的海外版权,以此打造的《中国达人秀》连续三季打破综艺节目收视记录。国内综艺节目开始走上了跟风引进国外成熟节目模式的阶段,例如《中国星跳跃》和《星跳水立方》两档播出时间和节目形式几近相同,节目同质化尤为严重。

      2013年10月12日,广电总局出台“限模令”,迫于政策压力,国内综艺节目开始尝试原创,也先后出现了中央电视台的《中国好歌曲》以及天津卫视的《国色天香》等较为优质的原创节目,但也存在着同质和跟风的现象。下表1以喜剧类和文化类节目为例,统计了2014年1月1日到4月30日在播的电视节目。

      

      

      纵观我国电视节目的发展历程,跟风抄袭、同质化等现象始终贯穿其中。这固然有市场趋利的作用,但一定程度上诸多乱象的背后是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和我国电视产业竞争力低的表现。

      目前我国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缺位,《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九种作品形式中不包含电视节目模式。此外,《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任何条款明确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诸如《非诚勿扰》和《我们约会吧》的版权争夺战等电视节目版权争议案例均不了了之。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使得电视节目市场陷入一个争相模仿抄袭而无人愿意原创的恶性循环中,再加上特殊的广播电视体制的诸多弊病,我国的电视节目产业发育不充分、竞争力相对较弱。

      三、原创节目模式化的必要性

      1.降低风险,延长节目生命力

      电视节目作为一种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产品,消费效果因消费主体的偏好不同而产生差异,特别是技术和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文化消费偏好分散且快速变化;消费过程伴随着对消费主体精神世界的改造,继而可以指导人的行为甚至影响社会运行,意识形态属性明显,因此,电视节目兼具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减少不可控因素是降低风险的有效形式,电视节目模式因对形式和内容限定而产生一种稳定的标准。这种标准的意义一则能在受众注意力稀缺的时代迅速被辨识,利于品牌拓展;二则可以规范后期制作,提高制作效率;三则可量化的标准剔除不可控因素,从而降低风险。

      本文以几乎同时播放的《中国好歌曲》和《我是歌手2》前八期的收视率为文本,分析可得《中国好歌曲》的收视曲线呈现“高开低走”的趋势,因原创形式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备受关注也取得了良好的收视表现,但后期因节目形式设计悬念不足、歌曲改编未达观众预期而显乏力;相反《我是歌手2》是一档历经打磨的成熟节目模式,在第六期节目超过《中国好歌曲》之后则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收视率对比

      

      2.多元盈利,增强电视媒体竞争优势

      电视节目是一种以提升人们精神生活为目的的文化产品,具有商品和公共品双重属性。从消费层面而言,纯粹的公共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文化产品可被重复消费且其价值在消费主体的共鸣中得到提升;从生产层面而言,文化产品的内核和利润来源是创意和智力等无形的因素,具有高初始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甚至是零边际成本的特点。文化产品消费和生产的特性为电视节目大规模复制提供可能,这也符合文化产业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阿多诺提出的“文化工业之工业不是简单的字面意思,而是指事物本身的的标准化,文化工业的技术从一开始就是扩散的技术、机械复制的技术”。

      电视节目模式化之后形成一套完整、具体的节目制作宝典,更具固定性、限定性和标准化,大批量复制的优势更明显。模式化之后的电视节目一则可以进行版权交易、直接创收,2009年,国际电视节目模式认证和保护协会(FRAPA)发布的《电视模式走向世界》报告显示,从2006年到2008年,世界上有445个拥有版权的电视模式在进行交易,包含咨询费、版权许可费和其他收入在内的总交易额达到93亿欧元;二则电视节目模式在文化产业基本价值链条中处于上端的内容区域,是产业增值和拓展的基础,还将使得拥有独创的、成功的节目模式版权的媒介企业处于产业链的上游而在竞争中占有先导和绝对优势,特别是对于电视台而言还能克服盈利模式单一的弊病。

      

      3.内容为王,提升电视节目产业竞争力

      长久以来我国的广播电视体制属于公共国有制,“制播合一”的节目生产模式更是历史弥久,电视台在节目研发制作-交易传播-播出的整个链条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民营电视架构不仅无法享受到政策和资金等多重支撑,还要承担节目研发等风险,处于产业链中游的分销商发展也极其不充分,整个产业链条短且尚未精细分工实现专业化。这种非内容为王而是渠道制胜的不平等竞争状态导致我国电视节目产业的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程度低下,在国际电视节目贸易中处于逆差地位,更没有强势节目品牌和电视节目企业的出现。

      电视节目模式化突出节目模式的经济价值以及在整条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并围绕节目模式形成创意、制作、发行及播出等多个模块,一则利于实现专业化生产,解放创意;二则利于光线传媒、灿星制作等民营电视制作机构及世熙传媒等电视节目模式引进、发行公司的发展,提高我国电视节目产业整体竞争力。

      4.电视节目模式化的社会意义

      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双重意义,而电视节目作为一种最普遍的文化产品,形成成熟的节目模式是电视市场发展的高级阶段,可以缓解目前国内市场同质化、抄袭严重等乱象,为观众提供更为优质的节目内容和更为丰富的文化体验;此外,纵观国际电视贸易市场中,欧美仍占据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大多处于跟风、模仿的状态中,我国的电视节目模式的创新和生产还处于起步阶段,节目模式以输入为主,输出模式较少。而成熟的电视模式不仅可以消解欧美发达国家节目模式输入中国的现状,而且在对外输出过程中负载本国的文化内涵,对于扭转我国文化贸易逆差、提升文化影响力和文化软实力有重要意义。

      电视节目版权的保护是实现其商业价值的前提,而版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创意的无形性。著作权法的重要原则即思想和表达二分法,主张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一般的概念和思想。按照这一原则,一个关于电视节目的创意点子是不被保护的,松散的节目创意显然也是不利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评估,更不利于后期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节目模式化则将节目从创意形式到制作方式程序化,并将详情汇编成册,集合而成业内所说的“圣经”。从理论上说更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点,从实践操作上而言,只有签署了保密协定或者购买版权的制作单位才能拿到一整套模式详情。因此,电视节目模式化还有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视节目模式化对于节目自身价值的提升、电视媒体盈利方式的丰富、电视节目产业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多重价值,因此是很有必要的。完善市场机制和版权保护制度则有利于原创电视节目形成模式。此外营造一种包容失败和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也很重要,而具体到该行业中相关企业,如何深度挖掘我国的历史文化资源中的普世价值观形成独特的创意,如何在“与狼共舞”的节目模式引进过程中提高节目制作水平和培养管理团队等诸多问题都有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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