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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本文论述的古代审计,总的来说主要有两方面的共同特点:一是审计监督是为奴隶主统治者或封建统治者个人服务的,可以称为“皇家审计”;二是审计监督没有形成一种专门的监督制度,与行政监察、司法监督融为一体。
一、审计制度的最早起源
我国的审计制度最早起源于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当时周王设置宰夫,具体负责稽查和审计工作。
宰夫对财物保管部门的财物出入和经济收支情况进行详细全面审计,同时要求官府定期报送账册和会计报告(日成、月要、岁会),并对其进行核对、验证,初步形成了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就地稽查的对象主要是王朝的各财物保管部门,宰夫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赴各部门、各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实地审核财物出入,稽查官吏治绩,以了解整个王朝的财政经济收支情况。
送达审计方式,则要求王朝的各财物保管部门每届以及旬、月、年终,必须直接将一切账册和会计报告送呈宰夫,由其钩考、核验。
这说明我国古代已有较为先进的审计方法,它深刻地影响着后世审计的发展,即使在现代审计中也仍然保留着这两种基本的方式。账册和会计报告经过宰夫审计后,逐级上报周王审查,形成了我国历史上著名的“上计制度”的雏形。
二、秦汉时期的审计
秦王朝统一中国后,继承了春秋、战国时代已经普遍推广的上计之制,实行了统一的上计制度。
秦朝审计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上计制度已经基本法律化,凡对于上计的一般规定都写进了律令条文,且比以往更为明确、具体。而秦首创的御史主持上计工作之制度,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统治者仿效的样板。如《睡虎地秦简·法律回答》载:“别粲、糯之襄。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这里的“内史”是指京师的地方行政长官,既主政务,又主财计,参与上计之事,主要负责审查仓库的财物出纳保管账册。秦代由御史大夫和柱下史主持全国上计,行使监察之权,对上计报告进行审查、考核,并将其查核报告给皇帝,以决定奖惩。对于那些“明法律令”,忠实为国家效力,职务考核优等的官吏,实行赏钱物或升官晋爵的奖励;对于那些违法、犯令、失职、治狱不直和考核劣等的官吏,处以训斥、赔偿、赀盾;甲、偿徭戍、夺爵免职、徒刑及死刑不等的惩罚。
西汉时期,上计制度几乎没有间断,且逐渐日臻完善,前后出现了上计簿、上计会议和上计律等较为科学的会计报告形式、会计与审计制度和法规,并形成定制。这成为当时控制全国财政经济收支活动的重要经济制度。
上计作为一种专门的制度,在汉代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记入了法律条款,这就是著名的“上计律”。此律规定:“其一,凡上报不及时者治罪。其二,凡计簿中期谩不实者治罪。”上计制度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法律作为保证,从而使审计与法律进一步相互联系。
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封建社会的审计监督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具体表现在: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审计监督系统——御史组织系统。
二是审计监督制度和方法进一步完善。
三是审计监督制度开始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了基本的审计法律制度。
总而言之,秦汉时代从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出发,经济法制在整个国家法制中的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建立和健全的经济法规是实行封建经济专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实行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
三、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审计
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时代,是我国古代审计制度确立和逐步走向成熟完善的重要时期,其基本标志是比部审计制度的创立和发展,以及以比部为主导,御史监察为辅助,财计部门内部牵制及内部财务稽核为基础的审计监督网络的基本形成。
魏晋南北朝时代,比部主管审计之事,其有关审计的主要职掌清晰明确,其一,审计,主要对象是中央和各地方各部门经费开支和财务出纳事项;其二,主法制,考官吏,定赏罚,即通过对各级官吏或官府的施政情况的审计,决定奖惩,优者给予奖赏,劣者轻则罚款,重罢黜,追究刑事责任;其三,负责诏书、律令的传递和保管,以及记事文书等事。
从比部组织的设置和职掌情况可知,比部从它产生之日起,便就是一个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具有一定的司法监督性质的审计专门机构。自此以后,比部制度成为我国古代独立审计组织的主要形式,我国审计的历史进展到名符其实的外部审计并迅速成长的阶段。这意味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审计制度逐渐走上了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相结合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审计机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
同时,这一时期御史监察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御史台有权对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和官吏进行监察与弹劾,其中对财计活动的监督控制有所加强。御史制度和比部制度两种形式互相制约,互为补充,共同进行财政会计方面的审核和监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经济监督体系。这种制度对隋代和唐代的影响至关重要,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这两个时期审计制度的发展。
(一)隋代的审计
1.隋朝比部的基本审计职权
总的说来,隋朝比部体制建设的主要贡献有:其一,将比部正式隶于刑部之下,从组织体制上明确了比部的司法监督性质;其二,突出比部的财务审计职能,从而在官厅机构中确立了比部审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这与前代笼统的“主法制”,“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的职掌相比,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2.隋朝御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如前所述,秦汉时期的御史大夫主管全国政治经济监察,到了隋代,把监察机构完全独立出来,设立御史台,其下设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十二人,监察御史十二人,另设主簿、禄事若干人。中国古代审计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由监察系统兼管部分财计稽查与审计职权,而隋代御史台及其机构的健全,乃是这一体制形式的良好开端。此后诸代的监察体系及其审计职权的实施都是建立在隋朝的基础之上的。
(二)唐代的审计
唐代是我国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一方面,健全和完善了比部的组织机构与审计制度;另一方面,进一步发展了以御史为主体的财计监察制度。此外在上计制度,财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审计体制的建设等方面亦都卓有建树。
1.比部审计体制的健全完善
唐代比部的审计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财政支出,包括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经费支出,中央机关各级官吏的薪俸禄廪支出,勋赏赐与支出,工程营建支出以及军用开支;其二,财政收入,包括各种赋敛、税收;其三,其他收入,包括赃赎、徒役以及逃亡罪犯的遗物等项收入;其四,公库系统的出纳,包括仓储粮食财物的支纳给受,丰年议价和集谷物的出纳和储藏。
2.唐代财计牵制制度
唐代不仅发展完善了比部审计体制,而且就整个国家财经体系来说,也十分注意财计系统内各个机构、各个部门之间以及这一系统与周围其他各系统如审计系统、经济监督系统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这种相互制约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中央财经体系的内部牵制关系。
在财计系统内部,首先会计与统计、赋税征收业务分管,并相互制约。这一牵制关系,体现了会计工作与业务工作分离的内部牵制精神。其次,会计与出纳分管并互相牵制。第三,在国库系统中,钱吊出纳与粮谷出纳分管。这种分工有利于官有财物出纳、调拨、储藏、核算与管理;第四,在国库系统中,财物出纳审理签批与财物收、发、储、藏分管并相互制约。这种牵制关系对于防止和减少财物出纳过程中的失误、欺诈、浪费等现象起到了保护作用。
在财计系统与审计、监察系统之间,财计执行与财计监督分管:整个财计系统的活动都被置于比部审计和御史台的财计监察双重监督之下。
此外,在财计监督环节,比部与御史台明确分工,各有侧重,构成一个严密的财计监督网络,而且比部本身也在御史台的监督检查之列。
(2)财计系统内部的财务稽核。唐代的各项财政财务收支在送报比部之前,都已经过财经各系统的逐级审核。在中央由度支部统一负责此项工作。中央机关和地方官府的经费支出以及军事开支,在本单位本部门的严格审查之后,分不同情况按季或年终一次呈送度支部;对于财物出纳系统,则要求更为严格细致。诸仓场库署的出纳账簿由主簿逐句逐月勾考,并按季上报度支,对于结存数额,则要求按月呈报度支。
唐朝这种环环相扣,层层制约的牵制关系以及自下而上有组织有步骤的财计稽核制度,必然对减少和及时揭示财政财务活动中的差错和弊端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从现代审计将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与评价作为审计工作的一个部分和审计工作赖以开展的基础来衡量,这种比较健全的财计牵制制度,乃唐代比部能够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和取得较好审计成效的基本前提。
四、宋代的审计
宋朝审计制度的发展大抵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宋初至元丰改制,其间围绕中央集权进行了不少革新尝试,财审合一,审计事宜主要由三司使下的都磨勘司与三部勾院主管;第二阶段,元丰官制实施至北宋末年,这一阶段随着唐代三省六部官制的恢复,财审分离,审计事务基本上划归比部掌管,同时在国库系统设置审计司等内审机构;第三阶段,南宋时期,审计事务主要由审计院和磨勘司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比部的外部职权受到削弱。宋代在我国审计发展史上的突出贡献在于内部审计的健全和完善。
从宋初到宋神宗元丰改制,这一时期审计建制的基本特点是建立健全财计系统内部的审计机构。在中央先后设立的审计机构有:三部勾院、都磨勘司、都凭由司、都理欠司、催驱司、专勾司,及提举账司等。这些机构行使实际审计职权,同时仍保留了外市审计机构比部,但此时的比部已很少过问审计之事,徒具空名而已。地方审计事宜则主要由通判负责。三部勾院和都磨勘司是这一时期主要的和相对稳定的审计机构。
三部勾院负责勾考稽核全国所申报盐铁、度支、户部的所有钱吊粮谷的出纳账籍,检查有无差错和不正常的现象,以达到监督和控制目的。
都磨勘司既复审全国各地所呈三部勾院的账籍,又审核三部本身的账籍。
此外宋初仍然保留了外部审计机构一比部,设判部事一员,以无职事朝官充任,然徒具形式,并无实任。以无职事朝官负责比部事宜,显然比部只剩下一个躯壳,其外部审计职掌已荡然无存。
五、明清时期的审计
明、清时期是封建制度开始走向衰败时期。这一时期的审计监督基本上沿袭了历代封建王朝的一些做法。从对审计监督制度的变革方面看,主要有两点:一是逐步区分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除在财计部门之外设置监督机构外,在执掌财计主管机构的户部,设置了司计、照磨、管勾、清吏司等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和官职,实行财、审合一的做法,正式形成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格局。二是设置了新的监察机构——都察院,行使外部审计职能,都察院同时兼有地政监察职能。
六、总结与对现阶段制度的启示
从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封建专制的强化使封建立法亦遭到破坏。皇权的集中化使得法律具有更大的随意性,破坏了审计的法律依据。纵观中国审计法律制度的嬗变历史,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古代最高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历来高度重视治吏。“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而治吏的主要手段就是加强对官吏的监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古代官员审计制度才能成为中国古代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但是,我们仍应将公务员的审计作为现阶段审计制度的重中之重。
第二,两千多年来,中国审计法律制度的嬗变与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历史是相一致的。从中国历史的坐标中我们可以看出,审计机构的置废分合受历朝政权体制的制约,随着秦汉三公九卿制、隋唐三省六部制、明清内阁六部制的演变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同时,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影响着审计制度的发展水平。在封建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各种类型的审计机构所拥有的审计权是自上而下地由帝王授予,而不是自下而上地由人民授予。这样,国家审计机构便成为帝王专权的代理人,而不是纯粹的第三者。国家审计机构的这种代理人身份决定了其独立性只能是相对于被审对象而言。因此,中国古代审计的独立性是不完全的、不明显的,始终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那种超然独立的地位。只有到了近代,在西方民主思想和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中国的审计制度才开始了划时代的变革。在现阶段,我们仍要坚持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强化审计机构的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给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我国古代审计制度基本上都是事后审计。这样即使发现问题,一般既定的损失也无法挽回,而只有实施经常化的审计监督,才可以防患于未然。因此,现阶段,审计工作应从事后的一次性审计评价逐步转向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也就是由从事后审计转向预防性、控制性和总结性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中国古代的审计制度对于肃清吏治起了很大作用,但它并不是“灵丹妙药”,如清代行政与监察相结合的审计制度,管理财政者同时又在监督财政,就有较大弊端。因此,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我们也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