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世后我国航运立法的思考

关于入世后我国航运立法的思考

王红雁[1]2001年在《关于入世后我国航运立法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拥有1.8万公里海岸线、11万公里内河河道,拥有近5000家航运企业和28万吨运力,全国对外贸易货物运输的97%,国内贸易货物的50%都是通过水路运输完成的。全国水运货物运量达12亿吨。随着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国航运将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我国航运市场潜力巨大,众多外国航运公司都看好这一市场,随时准备参与我国航运市场的竞争。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还很低,航运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亟待提高。从航运立法、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到基础设施建设、船队规模和结构、企业竞争力等方面,都与航运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许多问题有待研究。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还十分短暂,许多管理思路和手段还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老套套,一些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仍把发展的希望寄托在国家扶持、部门保护之上。 我国已于2001年11月11日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法律程序,并于2001年12月12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众所周知,加入WTO,无论对我国,还是对WTO原成员来说都是互利互惠的。我国,在可以充分享受WTO的规则、发挥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乃至国内经济也会面临激烈的挑战,航运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加入WTO过程中,政府部门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否通过政府职能转变,行业结构调整,航运政策导向和航运法律、法规的完善实施,给予全行业正确的引导,是我国航运能否扬长避短,克服困难,适应入世后的市场竞争,发展我国航运业的关键之一。 航运立法是交通部的重要行政职能,也是有效实行航运行业管理的基础。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航运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补充。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一些航运法规已不能适应经营和管理的需要,有些方面的立法还存在空白,加强航运立法,完善航运法规已成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迫切任务之一。 政府部门对全行业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可以采用政策、信息、经济和法律几种手段,政策和法规是适用面最广,最为通用的方法。因此,建立和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反映航运业运作规律和特点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我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目标。目前我国已出台数十部航运管理法律和规章,初步形成体系。但从完善交通航运法律体系,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满足今后航运行业管理的需要来看,现有法律、法规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同航运管理的需求相比,还不完善,有的法规滞后,有些方面还存在空缺,特别是一些龙头法还处于空白状况。 本人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和研究,对我国航运经济和航运市场的发展、我国现有主要航运政策和立法体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航运立法与加入WTO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一、应用法律基础理论中关于法律与经济、生产力、经济运行方式、国家航运政策、航运管理体制关系的研究成果和结论,分析航运立法的环境因素;以联合国和西方一些航运发达国家的航运立法情况为参考,分析了航运立法的环境影响。 二、本文详细分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法律原则。对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谈判(GATS)海上运输服务谈判的要点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航运服务、港口与辅助服务、中转服务、港口使用、和多式联运等问题。 叁、本文对欧盟、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等航运发达国家,以及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与我国情况相近国家的海运政策进行了说明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国际航运政策的发展和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四、本文从我国航运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国航运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航运立法的经济和体制环境。对我国航运市场十儿年来对外开放的情况,对我国航运市场在市场准入(包括货物运输、沿海运输、班轮运输)、商业性存在(包括船舶登记、航运经营人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辅助服务业)、国民待遇(包括港口服务、税收、补贴)等方面的开放情况做了介绍,将我国航运市场的开放程度与欧、美、日、韩、印度、巴西等十多个航运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对比。分析了我国航运市场开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进一步开放航运市场的环境、开放进程等提出了建议。 五、本文对我国现行航运立法情况进行了阐述,介绍了一些主要航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立法环境和交通立法法律框架,特别是航运立法法律框架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我国航运立法原则和航运法律框架的实施步骤提出建议。 六、本文介绍了当前正在起草或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制定)制定、修订情况,对以上几部航运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的分析、论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次论文撰写是对我所学法学和航运知识的一次总结和应用,?

马玲萍[2]2002年在《浅析我国的国际航运政策和航运立法》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的情况,结合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从航运业的发展着手,从历史与现实两个层面对我国国际航运政策进行分析、探讨。因为外国航运政策是我国国际航运业面临的国际环境的组成部分、并对我国采取具体措施有借鉴参考作用的特点,所以本文也对欧盟、美国等航运大国航运立法进行了一些研究,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的航运政策,对我国的国际航运政策作一些粗浅的研究。 论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的国际航运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制定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论述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国际航运政策的沿革并对之进行评价。论述了中国近代航运业自鸦片战争的孕育和诞生到新中国成立以及至现在的发展过程。建国后我国国际航运政策分两大时期: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国际航运政策。前一阶段航运政策体现计划经济特征,是国家绝对保护和扶持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管理体制的改革,国际航运政策发生很大变化,实行政企分开,开放航运市场,减少对本国航运的保护,逐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逐步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在此部分中,笔者还探讨和分析了国际航运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航运业产生的影响;WTO谈判中,我国对国外在航运服务领域的承诺及我国航运市场将产生的变化;我国航运市场开放现状、加入WTO对我国航运市场的影响及相应对策等。 第二部分,建立我国国际航运政策体系的思考。通过对现代航运政策目的之分析,探讨我国国际航运政策目标。为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和可行,探讨了制定我国国际航运政策的原则。在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国际航运政策的立法体系进行了思考:比如政策法律化的意义;我国国际航运政策法律化的现状;完善国际航运政策的立法体系;国际航运管理体系。 第叁部分,外国的航运立法。在该部分中,着重研究航运立法较完善和全面的美国的涉外航运经济管理立法,并对作为全球航运古国及航运大国,在国际航运史上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的欧洲国家的航运立法进行分析,对韩国航运投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启发与借鉴作用。 第四部分,我国的航运立法。笔者从管理体制、管理立法体系、制定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竞争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制定进行了探讨。根据我国航运管理情况,建议参照美国设立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做法,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鉴于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特征的特殊性,专门制定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竞争规则,特别是对我国承运人在外国享有公平竞争权利的保护,拟从运价管理、竞争行为管理、经营行为管理着手探讨。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制定背景,重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探讨。

胡正良[3]2003年在《中国航运法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围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这一主题,以在系统理论研究基础上为建立科学的航运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一套理性的和可操作的法律规则为目标,本课题以微观经济学、法理学、法律经济学、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作为指导,立足于我国航运市场经济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航运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需求,充分运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借鉴欧盟和美国航运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先进的立法例,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为指导,遵循整体性原则、互联性原则、有序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的系统研究方法,以及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航运法的系统基础理论和航运法的主要制度作了系统、全面和比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各种制度下《航运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论文共由七章构成,其中: 第1章为引言,内容包括课题的主题与范围,课题范围内已有文献的评述,课题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以及课题研究的支持。 第2章为航运法基础理论,介绍和分析了我国航运市场概况,运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果,针对航运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分析和论述了航运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地位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价值、基本原则,《航运法》制定的必要性、目的和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并提出了《航运法》的框架结构建议。 第3章为政府航运市场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制,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府经济职能的理论为指导,介绍和分析了我国政府航运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论述了《航运法》应对政府航运市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作出的规定,包括指导思想与原则、航运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以及航运中介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第4章为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分析和论述了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

汤晓峰[4]2014年在《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在研究国内外现有关于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和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借鉴美国和欧盟等航运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采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和归纳演绎等方法,对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要素做了系统、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立法实践,对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为建立健全航运法律体系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与理论支撑。本文的基本内容分为六章:第1章绪论。确定本文的研究主题。首先,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阐释研究本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了解与掌握与航运市场准入相关的理论发展脉络,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础。再次,明确了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最后,确立了本文研究的基本框架,并阐明创新点。第2章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航运市场准入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并着重分析航运市场准入的特殊性;其次,运用经济学的进入壁垒和市场理论分析说明航运市场准入应当受到经济规律的调整;再次,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说明当市场失灵时法律规则对于航运市场准入的规范作用;最后,确定法经济学原理为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从跨领域、多学科的视角分析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从而确立了本文的基本理论架构。第3章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要素。着重分析在政府主导下航运市场准入的制度架构,以及航运企业与航运市场对此的评价,遵循“政府主导——企业需求——市场调节——法律规制”的主线,阐释在理论层面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要素。第4章国际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本章着重分析了美国、欧盟等航运立法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模式,以及WTO对于航运市场准入的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出共性规律以期对我国立法有所借鉴。第5章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通过评估当前我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现状,反思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种种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第6章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困的具体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阐释我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健全和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林聪[5]2007年在《加入WTO后我国海事审判的发展及思考》文中认为海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海事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在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和航运业迅速发展,海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海事审判工作也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与挑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入世后我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进行系统的研究。首先,文章介绍了海事审判的概念、特征,以及地位、作用,希望能通过简单的介绍,引起对下文入世后的海事审判的深入分析。然后,文章概括了加入WTO后我国海事审判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当海事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与外部环境的变化发生冲突时,势必要调整海事审判中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因素,以使海事审判成为我国外贸和航运业的推进力量。最后本文重点对我国海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宏观和微观两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宏观方面,笔者认为海事审判的审级设置应当增设海事基层法院等,与整个司法体制的“四级二审终审制”保持一致;海事法官不仅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注意海事法律思维的培养、海事法律语言的运用、海事法律论证水平的提高以及加强对外国海商法规知识的研究;在海事审判交流问题上,不仅应当加强海事法院之间的交流,还要加强与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与国际海事组织的交流;笔者还赞成建立海事审判资料库,精选那些典型案例,发挥类似于英美法系下判例的作用,使我国的海事审判更加透明和统一。在微观方面,笔者对海事审判过程中的收案、管辖、诉讼主体、证据、法律适用、裁判和执行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入世的大环境,这些细节问题的完善,对我国海事审判的进步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意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明确当前海事审判工作的成就与不足,并提出今后海事审判改革与完善的内容。

陈福香[6]2003年在《GATS对航运管理制度影响及完善我国相应制度构想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表明,现代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服务贸易。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首次确立了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则和原则。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并在海运服务方面做出了承诺。在今后的航运管理方面,我们如何既遵守有关规则,又能保护我国的航运业发展,本文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精神入手,在阐述国际航运业管理制度的现状、立法特点和趋势,我国航运业开放现状、政策现状、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我国航运管理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世界和我国航运业管理的影响的基础上,对我国航运立法应遵循的原则、航运法律制度体系构成及完善立法的措施提出相关的设想和建议。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我国入世后必须履行相关承诺,而我国在航运管理的许多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管理混乱等问题,急需加快和完善航运管理立法,加强对航运业的统一管理。《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推动国际航运业管理制度改革,但国际上目前仍普遍采取货载保留、税收、补贴等各种措施保护本国航运业发展,我国应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对我国航运业加以必要的保护,提高我国航运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实现由航运大国到航运强国的转变。

张湘兰, 张辉[7]2003年在《“入世”与中国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海运服务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介绍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海运服务谈判的基本情况,指出GATS 完全可适用于海运服务,是其达成进一步协议的法律制度平台。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不断开放海运服务市场,开放程度巳接近航运发达国家,但面对入世后海运竞争的新挑战,我国仍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各国在海运领域的法律和政策,结合 GATS 义务及我国情况,认为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运企业的扶持和保护,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李勤昌[8]2009年在《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在当今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农产品贸易的保护程度依然很高,平均约为工业品的四倍多。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对农业实施高保护政策,严重扭曲了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不仅导致了资源的错配,对发展中国家农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还威胁到它们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历时九年至今仍未完成谈判目标,不仅给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蒙上了阴影,还对当前萧条的世界经济恢复信心产生负面影响。探索世界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本质、影响因素和机理,预测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的未来走向,对于我们正确制定农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农业多边谈判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问题。在贸易制度的研究中,传统贸易理论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解释贸易政策的经济效应,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理论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贸易政策产生的政治过程及原因,但是两者都存在局限性,无法全面揭示当前顽固存在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因此,如何改进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并融合传统贸易理论,更加全面地揭示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产生的根源、形成机制和决定因素,形成一个完整、具有说服力的农产品贸易政策分析框架,对于我们理解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制度,预测其未来走向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基本研究方法,结合归纳和演绎的逻辑手段,对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具体地,在理论分析框架构建上使用的是规范的分析方法和归纳逻辑手段,在对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WTO农产品贸易制度形成过程和典型民主政治制度下农产品贸易政策决策的政治过程的归纳,提炼和构建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分析框架,为后文的实证分析打下理论基础;在对美国、欧盟、WTO农产品贸易制度的分析中采用实证分析中的历史分析、案例分析、对比分析、数据分析等方法和演绎、归纳逻辑手段,验证本文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最后,再利用该一般性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演绎推理,分析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未来的可能演化趋势。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是:主要以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工具,辅以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首先对现存的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中的“利益集团—政府”基本分析框架加以改进,加入国际贸易制度这一因素,形成“利益集团—政府—国际贸易制度”叁维分析框架,重点从利益集团、政府和国际贸易制度叁个因素在贸易政策决策中的政治行为入手,分析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产生的机理、主要决定因素,结合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历史考察,揭示该保护制度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并以此为基础,对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以及WTO农产品贸易制度未来演变趋势作出基本判断,并提出我国的相应对策。本文整体上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构建(第1、2章)。其中,第1章除了说明论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外,主要内容是对与论题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收集整理,为本文的理论构建及后文分析汲取营养,同时提出现有文献的有待深入研究问题,为本文提出研究任务。第2章为理论构建部分。该部分首先归纳了古典、新古典和现代自由贸易理论思想和保护贸易的理论思想,目的是把它们作为分析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政策实践的理论工具。本部分还重点对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框架研究文献进行了归纳,指出了现有的“利益集团—政府”基本分析框架的理论缺陷,并且在该框架基础上,引入“国际贸易制度”因素,构建了“利益集团—政府—国际贸易制度”叁维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本章根据这一分析框架,做出如下理论判断:1.任何经济开放国家总体对外贸易政策都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混合体,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贸易和绝对的保护贸易,农产品贸易政策也是如此。它们是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和外部制度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国际贸易政策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我们研究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出发点。2.一国农产品贸易制度的自由性倾向或保护性倾向,根本上取决于该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大、竞争力强的,就会主张或赞成自由贸易,比较优势弱、竞争力差的,就会追求保护贸易。3.一般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阻力大于工业品,因为农业利益集团组织良好,对政策决策的影响力往往大于工业利益集团,它们为了维持贸易保护所带来的既得利益,会极力阻挠农产贸易自由化。4.为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结构等宏观因素考虑,政府往往倾向于农业保护。5.农产品贸易大国及人口大国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更加敏感,因而将是多边农业谈判的主要参与者,它们的政策取向决定了多边谈判的方向。本文第二部分为实证分析(第3、4、5章)。文中选取美国和欧盟为研究对象,在上述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下,对它们的农业贸易保护制度产生的历史、政策决策机构、国内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决策的政治过程、政府在政策制定中的政策偏好等因素进行分析,探索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形成机制,揭示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顽固性和持久性的政治根源,并对它们的未来政策走向做出预测。然后,根据同样的思路,对WTO农产品贸易制度的同类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本部分的基本结论是:第一,WTO贸易制度对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制约能力脆弱;第二,WTO农产品贸易制度将继续朝着自由化方向发展;第叁,未来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仍将具有相当的贸易保护特征,为成员国实施一定的农产品贸易支持和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本文第叁部分(第6章)分析了中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的发展特征和WTO贸易制度框架下的政策运用空间,提出了中国农业政策调整和参与多边农业谈判的战略建议。本文最后提出了如下基本研究结论:第一,任何贸易政策都是政治主导下的经济决策,农产品贸易政策尤其是这样;第二,WTO国际农产品贸易制度是经济领域内的贸易规则和纪律,该制度建立与变迁的驱动力源于成员国间的国家总体利益博弈;第叁,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决定因素主要有叁:一是比优势和市场波动,该因素决定着农民的相对收入,从而影响它们寻求政府保护愿望的强烈程度;二是经济结构及其发展水平,它决定着政府提供保护的经济能力、保护的政治成本(来自反对派的阻力大小)和政治组织能力;叁是政治体制及其组织架构,它决定着农业利益集团政治行为对政府的影响效果;第四,随着WTO制度下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深入,来自成员国内部的改革动力在逐步衰减,有的问题已经触及到了它们的根本利益和法律制度。因此,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展将呈加速递减趋势,最终,一定程度的农业及贸易保护制度将成为常态;第五,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的大幅削减或消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特别是对于人口大国和粮食净进口国而言,可能成为一种灾难。因此,这些国家应当从本国国情出发,认真思考自己的谈判立场,不轻易承诺削减,更要维护和加强特殊保障机制;第六,未来的WTO农业谈判仍将是主要国家利益集团间反复斗争的过程,但最终结果应当是在当前的主席方案水平上达成某种妥协,这意味着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自由化努力会取得一定的成果。对于中国而言,与世界发达农业大国相比,农业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弱势特征。因此必须重视发展农业和坚持粮食自主原则,以保证农业人口就业、福利水平提高和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本论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本文在研究的理论工具上,采用了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相结合的方法,使分析能够更全面涵盖并接近贸易政策的实际形成过程,从而使结论更有说服力和实际指导意义。在分析工具上,改进了现有的分析模型,加入了国际贸易制度新的要素,构建了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学叁维分析模型,增强了贸易政策走向预测的准确性;第二、提出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有限性和保护的长期性的结论;第叁、指出了WTO贸易制度的脆弱性,提出了发展中国家不能盲目做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承诺的观点。

刘柳[9]2006年在《从欧盟到中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02年起,国际班轮公司开始对中国货主收取THC,从而揭开了THC风波的序幕。本文以THC之争为出发点,介绍垄断相关理论与航运领域的垄断,揭示出其对航运经济发展特殊的“两重性”;通过对欧盟航运竞争法中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深入解析,并简要概述世界各国对此问题的态度,论述了我国航运竞争法中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否应予建立、应如何建立的问题。 市场经济具有共同性,航运业又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因此有关航运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趋同性和共同性。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我们可能也必须进一步借鉴移植世界先进的法律制度。欧盟航运竞争法比较成型完善,深入研究其反垄断豁免制度,有助于加快构建我国合理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既坚持原则性、又不失灵活性,协调我国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从而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经认真思考,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为: 一,介绍进行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的基础理论体系,包括竞争、垄断及相互关系,竞争法的产生及其立法宗旨,反垄断豁免的内涵与外延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注意要点。 二,分析航运业五大特点,论证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存在是航运业本身的客观要求。从班轮公会等航运组织的历史沿革及功用出发,勾勒班轮运输业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概貌; 叁,简介各国航运业现行反垄断豁免情况,比较详细地研究海运竞争法律制度发达且具代表性的欧盟的反垄断豁免立法及其适用,介绍其概况,考察这一制度的发展变化及特点。通过对立法目的、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研究,着重介绍欧盟解决海运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及行为模式,分析其中的利弊; 四,回顾我国THC风波始末,比较各国对THC的处理;并根据我国将其纳入航运组织反垄断豁免范围的立法精神,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构建我国航运业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体系的具体建议。 总之,通过分析研究笔者认为,面对班轮运输组织客观存在并收取运费及附加费用的既成事实,我国应当在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着重程序性规定,尽快细化和完善我国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反垄断豁免及相关辅助

林广青[10]2015年在《《鹿特丹规则》中的批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高速发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合作方式也随之改变,承托双方越来越倾向于长期、持续性的合作方式,批量合同由此应运而生。批量合同由承托双方以双方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合同自由为原则自由协商订立,在合同期间内不但能为承运人带来持续性的货源,而且有助于托运人获取较低廉的运费费率以降低货物交易成本,使双方均能在合同中各取所需,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实现双赢局面。批量合同的使用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越来越广泛,但目前批量合同在叁大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几乎都处于立法空白状态。这样,一旦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订约双方产生摩擦与纠纷,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双方矛盾将会陷于难以解决的境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很有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害,不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航运实践现状对制定法律调整批量合同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此背景下,为了适应新的海运形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08年12月11通过了一部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在荷兰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因此该公约也被简称为《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了一部国际货物公约之中。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文章第一部分:对批量合同的产生、发展、研究现状、主要内容等进行了简要论述,为下文作出必要铺垫。第二部分:笔者重点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中规定的批量合同相关条文,对其一一进行了详细解读。第叁部分:文章通过将新公约与叁大旧公约对待承运强制性责任体制的不同态度的对比,深入解析了《鹿特丹规则》引入“合同自由”的利益衡量。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中批量合同规定对我国货主以及航运业的影响并提出笔者建议的相应应对对策。最后一部分:笔者针对批量合同特别规则对我国所可能造成的影响建议我国采取的法律对策。

参考文献:

[1]. 关于入世后我国航运立法的思考[D]. 王红雁. 上海海运学院. 2001

[2]. 浅析我国的国际航运政策和航运立法[D]. 马玲萍. 上海海运学院. 2002

[3]. 中国航运法之研究[D]. 胡正良.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4]. 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汤晓峰. 大连海事大学. 2014

[5]. 加入WTO后我国海事审判的发展及思考[D]. 林聪.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6]. GATS对航运管理制度影响及完善我国相应制度构想的研究[D]. 陈福香.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7]. “入世”与中国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制度[J]. 张湘兰, 张辉.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3

[8]. 农产品贸易保护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 李勤昌. 东北财经大学. 2009

[9]. 从欧盟到中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初探[D]. 刘柳. 上海海事大学. 2006

[10]. 《鹿特丹规则》中的批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林广青.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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