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与德性:概念争论的难点_人格结构理论论文

品德与德性:概念争论的难点_人格结构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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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品德的上位概念

所谓“品德”,如所周知,就是一个人的道德人格。可是,究竟何谓人格,据赫根法说,“也许这是所有心理学问题中最为复杂的问题”。(注:陈根法:《现代人格心理学历史导引》,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然而不知何为人格,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它的下位概念:道德人格、品德。所以,界说品德须先界说它的上位概念:人格。

人格和个性,原本是同一西文名词的两个译名。这个名词便是:Personality(英语)、Personlichkeit(德语)、Personnalite(法语)。这三个词都源于拉丁语Persona。Persona最初指演员所戴的面具,后来指演员本人:一个真实的自我。在人格理论大师阿尔波特看来,这也就是人格概念的定义:“人格就是一个人真正是什么。”(注:陈仲庚,张雨新:《人格心理学》,辽宁出版社,1986年版,第45页。)

确实,人格就是一个人的真实的自我。但是,自我,正如詹姆斯所说,有物质自我、社会自我、精神自我之分。那么,人格这种真正的自我,究竟是那一种自我?是全部吗?不是。人格显然不是物质的、身体的、生理的自我。因为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把一个人的高矮、胖瘦当作他的人格。人格是自我的心理、精神,是一个人的精神的、心理的自我。所以,包恩说:“人格的本质意义是自我、自我意识、自制和认识的力量。这些成分没有身体的意义。”(注:陈仲庚,张雨新:《人格心理学》,辽宁出版社,1986年版,第35页。)那么,可以把人格界定为自我的心理、心理自我吗?可以界定为心理自我,却不可以界定为自我的心理。因为心理自我与自我心理不同。“自我的心理”比较宽泛,它既包括自我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也包括自我的不稳定的、偶尔的、孤立的心理。反之,“心理自我”则比较狭窄,它仅仅是自我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而不包括自我的不稳定的、偶尔的、孤立的心理。一个谨慎的人,偶尔也有轻率的行为。但是,我们不能说他具有轻率的人格。他的人格是谨慎的,因为他的稳定的、恒久的行为是谨慎的。所以,人格是一个人的心理自我,是他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

每个人的人格,他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正如巴甫洛夫所说,乃是他先天的生理特征和后天的生活环境相结合的一种合金,是他在其先天的生理特征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行为来应答环境影响的结果:“因为动物从出生之日起就在遭受着周围环境的极其多种多样的影响,而且它不可避免地需要以一定的活动来答应这些影响,而它的这些活动最后往往会毕生地固定下来。所以动物的现存的神经活动,乃是由类型的特征和外界环境所制约的各种变化共同形成的一种合金——遗传类型、性格。”(注:参见杨清:《心理学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63页。)这就是说,每个人的人格,虽然源于他的先天遗传和后天环境;但是,直接说来,乃形成于他的自己的行为,是他自己的长期的、一系列的行为所造成的:“人从事什么,人就是什么。”(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88页。)你若经常偷盗,那么你的人格、你的心理自我就是小偷。你若经常做好事,那么你的人格、你的心理自我就是好人。这个道理被存在主义奉为第一原理:“人不外是由自己造成的东西。这就是存在主义第一原理。”(注: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人格形成于行为,反过来显然又决定一个人的行为,通过一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人格是个体内部心理物理系统的动力组织,它决定一个人行为和思想的独特性。”(注:陈仲庚,张雨新:《人格心理学》,辽宁出版社,1986年版,第62页。)于是,合而言之,人格便是一个人的行为所表现和形成的思想自我:“人格是人所是的和人所做的,它存在于行动后面,在个人内部。”(注:陈仲庚,张雨新:《人格心理学》,辽宁出版社,1986年版,第61页。)

总之,人格是一个人的行为所表现和形成的思想自我,是一个人的长期行为所表现和形成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这种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无疑也就是他个人林林总总、纷纭复杂的一切心理或行为现象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属性或性质,是他的“个人本性”,叫做“个性”:一个人的“人格”与他的“个性”是同一概念。

然而,有些心理学家,如陈仲庚先生,却认为个性与人格不同。原来,一个人的人格无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他与其他人的人格的共同性,亦即所谓的“人性”;另一方面则是他不同于其他人的人格的独特性,亦即所谓“差异性”。在陈仲庚看来,个性不包括人性而只是差异性:个性只是人格的一个方面,只是人格的独特性,只是一个人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人的独特性。(注:陈仲庚,张雨新:《人格心理学》,辽宁出版社,1986年版,第50页。)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个性与人性正如人性与动物性一样,都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凡是一般,都不过是个别的一个方面,亦即个别的共性方面;个别还有另一个方面,亦即与其他个别的不同性。人性相对动物性来说,是个别,它不但包括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独特性、差异性,如有语言和科学以及能够进行理论思维、制造生产工具等等;而且也包括与其他动物所共有的普遍性,如具有知、情、意心理活动等等。同理,个性相对人性来说也是个别,因而不但包括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独特性,而且也包括他与其他人的共同性。所以,杨清说:“每个人的个性总是一方面包括着许多与众不同的心理特征,另一方面也包括着许多与众相同的心理特征。”(注:参见杨清:《心理学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56页。)

可见,人格与个性是同一概念,都是一个人的行为所表现和形成的心理自我,是他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自我的结构无疑是多侧面、多层次的。这些层次,据现代人格心理学看来,主要是兴趣、气质、性格、能力:“个性,也可称人格,指一个人的整个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个性结构是多层次、多侧面的,由复杂的心理特征的独特结合构成的整体。这些层次有:(1)完成某些活动的潜在可能性的特征,即能力;(2)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即气质;(3)完成活动任务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方面的特征,即性格;(4)活动倾向方面的特征,如动机、兴趣、理想、信念等。这些特征不是孤立存在的,是错综复杂交互联系,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对人的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注:朱智贤主编:《心理学大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5页。)

细究起来,构成每个人的人格的各个侧面、层次,有些不能进行道德评价、无所谓善恶,如思维型还是艺术型、急性还是慢性等等;但是,另一些侧面和层次则可以进行道德评价、有所谓善恶,如诚实还是虚伪、勇敢还是懦弱等等。这些可以进行道德评价而有所谓善恶的人格,便是一个人的道德人格,便是所谓的“品德”。

二、品德:道德人格

品德,如所周知,与“德”、“德性”、“道德品质”是同一概念,是摸不着看不见的、存在于每个人自身内部的东西,是通过一个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者的内心状态或心理特征。从词源来看,也是如此:德字从直从心,指一个人的内心状态。但是,一个人一两次行为所表现的偶尔的、不稳定的内心状态和心理特征还不是品德。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做了一两次好事便说他品德好,也不能因为他做了一两次坏事便说他品德坏。品德是一个人在长期的、一系列的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品德是个人的一种心理自我、一种人格、一种个性。所以,黑格尔说:“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就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注: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428页。)

那么,品德这种人格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格?它与其他的人格异同如何?

一个人的品德既然是他的一种人格,那么根据“遍有遍无公理”,人格所具有的,品德无不具有。照此观之,一个人的品德也就与他的其他人格一样,不但表现于而且形成于他的长期的行为。更确切些说,一个人的品德,乃是他先天的生理特征和后天的生活环境相结合的一种合金,是他在其先天的生理特征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行为来应答环境影响的结果。举例说,从先天遗传来看,一个粘液质的人比较容易具有“节制”的美德,同时也容易陷于“懦弱”的恶德。反之,一个胆汁质的人则更容易具有“刚毅”的美德,同时也容易陷于“放纵”的恶德。从环境影响来看,正如墨子所说:“故时年岁善,则民仁且良;时年岁凶,则民吝且恶。”(注:《墨子·兼爱》上。)但是,这些还仅仅是一种趋势和倾向,而并非必定就是现实。因为粘液质的人仅仅容易具有、倾向于具有“节制”,却未必“节制”。岁善之年,一个人更容易善良,却未必善良。无论是先天的生理特征,还是后天环境的影响,都只是一个人的品德等人格形成的前提、基础、倾向、最终源泉,而并不能直接决定他的品德。直接决定一个人的品德的,乃是他的行为,是他在先天的生理特征基础上所进行的应答环境影响的一定的行为。一个粘液质的人,究竟是成为一个节制或懦弱的人还是成为一个放纵或刚毅的人,完全取决于他怎样行为。如果他努力奋斗而坚持不懈于刚毅果敢之行为,他便会具有节制而刚毅之品德。反之,如果他得过且过、随心所欲,他便会成为一个懦弱而放纵的人。一个生活在政治腐败社会的人,虽然更容易品德败坏;但是他究竟成为一个坏人还是成为好人,却完全取决于他怎样行为。否则,政治腐败的社会就不会有一个好人了。所以,一个人的品德,与他的其他任何人格一样,虽然最终源于他的先天生理特征和后天环境影响;直接说来,却完全取决于、形成于他的长期的行为。

那么,品德与人格的区别何在?区别全在于:人格可以形成于任何行为;品德——一种特殊的人格——则只能形成于一种特殊的行为。这种特殊的行为显然就是遵守或违背道德的行为,是受具有一定的道德价值、可以进行道德评价的意识支配的行为,也就是受利害人己意识支配的行为,说到底,亦即所谓伦理行为或道德行为。一个人的品德,就是他这种遵守或违背道德的伦理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对此,亚里士多德讲得很清楚:“德性则由于先做一个一个简单行为,而后形成的。这和技艺的获得一样。当我们学习过了一种技艺时,我们愿意去做这种技艺,于是去做。就由于这样去做,而学成了一种技艺。我们由于从事建筑而变成建筑师,由于奏竖琴而变成竖琴演奏者。同样,由于实行公正而变为公正的人,由于实行节制和勇敢而变为节制的、勇敢的人。”(注: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54年版,第292页。)

可见,一个人的品德是他的行为长期遵守或违背道德所得到的结果。因此,我国古代注释家把“德”注释为“得”,认为德是按照道德规范去行事而心有所得:“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注:朱熹:《四书集注·学而篇》。)“无乎不在之谓道,自其所得之谓德。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人之所自得也”。(注:焦:《老子翼·卷七》引。)于是,说到底,品德也就是道德由社会外在规范向个人内在心理的转化,是转化为个人人格的道德(规范),是道德(规范)在个人伦理行为中的实现,说到底,也就是所谓的道德人格,就是已转化为人格的道德。只不过,优良品德、美德,如节制、谦虚、诚实、勇敢等等,乃是已转化为人格的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而恶劣品德、恶德,如放纵、骄傲、欺骗、懦弱等等,则是已转化为人格的不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罢了。所以,保罗·J·查拉(Paul·J·Chara)在界说美德时写道:“美德是存在于品质和行为中的善与应当的道德准则,这些准则引导个人追求道德完善而避免道德堕落。”(注: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thics Printed by Braun-Brumfield Inc U.C 1995.P912.)因此,任何规范或品德,如“节制”、“放纵”、“谦虚”、“骄傲”、“勇敢”、“懦弱”等等,究竟是“道德”还是“品德”,只能看它们存在于何处——如果存在于个体心中,已转化为个人的人格,它们就是“品德”;如果存在于个体心外,是外在于个人的社会规范,它们就是“道德”:品德与道德不过是存在于不同场合的同一东西罢了。

总之,一个人的品德不但表现于、而且形成于他长期遵守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但表现于而且形成于他长期的道德行为。所以,一个人的品德水平与其长期道德行为水平必定完全一致:长期道德行为高尚者,品德必定高尚;长期道德行为恶劣者,品德必定恶劣。反之,品德高尚者,长期道德行为必定高尚;品德恶劣者,长期道德行为必定恶劣。因此,品德与人格的联系和区别乃在于:人格是一个人的行为所表现和形成的思想自我,是一个人的长期行为所表现和形成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品德则是一个人的道德人格,是一个人长期的道德行为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状态,是一个人长期遵守或违背道德的行为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心理自我。于是,品德或德性便都必定关涉道德行为,便都必定是道德德性、道德品质、道德人格;那些只关涉行为而不关涉道德行为的心理自我,则只能是人格、品质,而决不可能是德性或品德:德性与道德德性是同一概念。

然而,从亚里士多德到今日西方美德伦理学家,却以为德性有道德德性与非道德德性之分:德性与道德德性并非同一概念。他们的根据究竟是什么?

三、品德类型:所谓道德德性与非道德德性

品德,如所周知,可以分为美德与恶德两大类型。詹姆斯·雷切尔斯(Jammes Rachels)说:“我们可以把美德定义为一种品质特性,它表现于习惯性行为,对于拥有它的人是一种善。”(注:Stevn M Cahn and Peter Markie Ethics:History,Theory,and Contemporary Issu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Oxford,1998,P671,P26,P34.)更确切些说,美德是具有正道德价值的品德,是长期遵守道德所形成的品德,如“节制”、“公正”、“同情”、“勇敢”、“慷慨”等等。反之,恶德则是具有负道德价值的品德,是长期违背道德所形成的品德,如“放纵”、“不公正”、“妒嫉”、“懦弱”、“吝啬”等等。

然而,细究起来,不论美德还是恶德,又都可以进一步根据它所对待的对象而分为对待自我的品德和对待他人的品德。这一分类,原本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他一再说:“德性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智的,一类是伦理的。”(注:《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智慧和谅解以及明智都是理智德性。而慷慨与谦恭则都是伦理德性。”(注:《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不难看出,所谓理智德性,也就是如何善待自我的品德;而伦理德性,则是如何善待他人的品德。所以,主张回归亚里士多德美德理论的当代伦理学家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将德性分为“自我关注(self-regarding)”和“关注他人(other-regarding)”两大类型:“诸如仁慈等德性无疑属于关注他人类型;而刚毅则属于自我关注类型。”(注:Michael Slote FROM MORAILITY TO VIRTUE Oxford Uniyersity Press New York Oxford 1992 P105/p xvi/pxvi)

确实,品德可以分为善待自我和善待他人两大类型:善待自我的品德,如“智”或“智慧”或“明智”、“节制”或“自制”、“自尊”、“谨慎”、“贵生”、“幸福”、“机敏”、“乐观”、“豁达”、“俭朴”等等;而善待他人的品德,如“信”或“诚实”、“公正”、“平等”、“人道”、“慷慨”、“仁慈”、“谦虚”、“宽恕”、“同情”、“报恩”、“爱人”、“忠”、“孝”、“礼”、“义”等等。但是,这两大类型德性是否都是道德德性?亚里士多德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他看来,只有善待他人的德性才是道德德性;而善待自我的德性则是非道德德性。所以他称前者为伦理德性、后者为理智德性。斯洛特也认为关注、善待自我的德性不是道德德性,而是“可赞赏”(admirable)的德性:“一种有用或有利行为者自己的行为,并不是道德上的善或具有道德价值。但是我们可以赞赏这种行为,称之为‘可赞赏的’,认为它是自我关注的德性的一个例证。”(注:Michael Slote FROM MORAILITY TO VIRTUE Oxford Uniyersity Press New York Oxford 1992 P105/p xvi/pxvi)

既然关注、善待自我的德性不是道德上的德性,那么,“德性”概念也就是个超道德的、非道德的、无所谓道德不道德的中性概念。所以,斯洛特主张以中性的概念“可赞赏性”(abmirability)和“优良”(vertue)来取代具有道德含义的“德性”、“品德”概念:“利他和利己的品质及行为都是可赞赏的或优良的……我所要阐释的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将特别地放弃道德上的德性概念,而代之以诸如‘可赞赏性’和‘优良’的中性德性概念。”(注:Michael Slote FROM MORAILITY TO VIRTUE Oxford Uniyersity Press New York Oxford 1992 P105/p xvi/pxvi)斯洛特此见符合亚里士多德本意。因为亚氏确实把“德性”理解为“优良”、“可赞赏性”等中性的概念:“在谈到伦理德性时,我们不说一个人是智慧的或富于谅解精神,而说他温良、谦恭。一个有智慧的人,由于他的品质而被称赞。我们说被称赞的品质或可贵品质就是德性。”接着,亚氏又推广道:“一切德性,只要某物以它为德性,就不但要使这东西状况良好,并且要给予它优秀的功能。例如眼睛的德性,就不但使眼睛明亮,还要使它的功能良好。”(注:Stevn M Cahn and Peter Markie Ethics:History,Theory,and Contemporary Issu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Oxford,1998,P671,P26,P34.)

可见界定德性概念的关键,在于善待自我的德性是不是道德上的德性。如果善待自我的德性是道德德性,那么亚氏便是错误的,德性便是品德,亦即道德品质、即道德人格:德性与道德德性是同一概念。如果善待自我的德性不是道德德性,那么亚氏便是正确的,“德性”便是“优良”、“可赞赏性”等中性的概念。

细究起来,善待自我的德性是不是道德德性,完全取决于如何理解道德目的。因为道德目的,如前所述,乃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道德的终级标准:所谓道德德性也就是有关(符合或违背)道德目的的德性;而非道德德性则是与道德目的无关的德性。那么,善待自我的德性是否与道德目的有关?

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如前所述,是“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照此观之,善待自我的德性与道德目的是有关的:利己的、善待自我的德性,如节制和自尊,与道德目的完全相符,因而是道德的德性;反之,害己的、恶待自我的德性,如放纵和自卑,则与道德目的完全相违,因而是不道德的德性。因为所谓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也就是他人与自己的利益总量。利己、善待自己增进了自己的利益,也就增进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总量,因而符合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害己、恶待自己减少了自己的利益,也就减少了自己和他人利益总量,因而不符合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进言之,利己仅仅直接说来才是单纯的利己;而间接说来则同时也都是利他、都有利社会和他人。反之,害己仅仅直接说来才是单纯害己;而间接说来则同时也都是害他、都有害于社会和他人。试想,如果每个自我都是健康的,那么,社会岂不就是个健康的社会?反之,如果每个自我都是病夫,那么,社会岂不就是个病夫的社会?如果每个自我都获得自由从而充分发挥自己的个性和潜能、实现个人最高的需要和利益——自我实现,那么,社会岂不就是个最大限度繁荣富强的社会?反之,如果每个自我都最大限度地害己:自杀身亡,那么,还有什么社会的存在发展?所以,在论及仅仅关涉自我的品德的利害效用时,菲利普·福特这样写道:“勇气、节制和智慧不仅有利于这些美德的所有者自己,而且有利于他人;反之,诸如骄傲、虚荣、庸俗、贪婪等道德缺陷不仅有害于这些缺陷的所有者自己,而且也有害于他人——虽然这些利害的主要承受者也许是前者。”(注:Fhilippa Foot:Virtues and Vic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P3.)

可见,利己的、善待自我的德性,如“智”或“智慧”或“明智”、“节制”或“自制”、“自尊”、“谨慎”、“贵生”、“幸福”、“机敏”、“乐观”、“豁达”、“俭朴”等等完全符合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都是道德德性。

然而,为什么亚里士多德以为善待自我的德性不是道德德性?这是因为,在他看来,道德的真正目的并不是增进每个人的利益;而是完善每个人的品德,实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者:“德性的目的是高尚”。(注:《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7页。)照此观之,无疑只有善待他人的德性因其是品德的高尚境界、符合使人的品德达于完善的道德之目的,从而才是道德的、善的;而善待自我的德性,则都因其不是品德的高尚境界,而与为了使人的品德达到完善的道德之目的无关,从而都不是道德德性。所以,以为善待自我的德性不是道德德性、而唯有善待他人的德性才是道德德性的观点,不过基于对道德之真正目的的误解而已。

虽然善待自我与善待他人都是道德德性,但它们的等级是不同的:后者是高尚的德性,是高级的德性,是大德;而前者则不是高尚的德性,而是低级的德性,是小德。因为,如上所述,孤独的个人活动是不需要道德、不会产生道德的;道德是社会需要的产儿:道德之真正目的是保障社会存在发展,从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而所谓善待他人是利社会和他人;善待自我则只是利自己一个人。诚然,善待他人往往也是利一个他人。但是,利一个他人与利一个自己的道德效用、道德价值根本不同。因为我若利一个他人必然直接有利于社会风习、社会秩序、社会的存在发展,从而也就有利于每个人。所以,善待他人不论是利社会还是利他人,都直接有利于社会和每个人。反之,善待自我一个人与社会、他人却没有直接关系,而只可能间接有利社会和他人;善待自己一个人直接有利的仅仅是社会和每个人之中的一个人:他自己。对于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从而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效用来说,直接有利于社会显然远远高于、大于、多于间接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每个人显然远远高于、大于、多于有利于一个人。这就是说,善待他人的道德价值远远多于、大于、高于善待自我的道德价值。所以,达尔文在谈及道德标准的高级与低级性质这样写道:“一般地说,人对于哪些道德准则要高级些,哪些要低级些,是容易辨别出来的。高级一些的准则不是别的,正好就是建立在一些社会性本能之上,而能照顾到旁人的福利的那些。也不是别的,而正好是受到旁人所赞许和理性所支持的那些。至于比较低级的一些准则,主要是关涉到个人的那些。”(注:达尔文:《人类的由来》,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84页。)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品德是一个人长期遵守或违背道德的行为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心理自我,因而必定都是道德德性:品德、德性、道德品质、道德德性是同一概念;它分为善待自我和善待他人两大类型:后者是高级的高尚的品德,而前者则是低级的、起码的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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