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国策的几点思考_民族问题论文

关于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国策的几点思考_民族问题论文

关于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政策论文,贯彻落实论文,正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①的主题,向全党、全国人民昭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的历史经验、现实任务和未来目标。确立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要求全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的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此,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诸领域都给予了具体的原则阐释。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因此,十八大报告专门就中国的民族事务进行了阐释:“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这是党对中国民族事务领域基本国策凝练和深刻的阐述,也是党在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理论和制度方面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充满自信的政治宣示。本文拟围绕这一内容就学习十八大报告谈几点体会。

一、只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才能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国策以来,以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基础的综合国力提升及其产生的国际影响,创造了20世纪以来的世界奇迹。因此,进入21世纪之际,国内外学术界有关中国发展或“中国崛起”的观察和研究,从“北京共识”到“中国模式”、“中国道路”、“中国特色”等进行了一系列解读。这些解读不可避免地都涉及了“道路”、“理论”和“制度”这三个关键词。

在实践中,对这三个关键词的解读,不同的观察者、研究者通常是从自己所熟悉或者感兴趣的领域来讨论构成一个“模式”中的不同“模块”的体制及其内部运行和外部交集的机制,而由此得出的看法、见解和观点,无论是赞赏还是质疑,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局部性的现实意义。但是,将某个“模块”及其运行中的问题指向中国的“道路”、“理论”和“制度”层面,甚至完全脱离中国国情实际地去进行所谓“国际经验教训”和“模式”的比附和推介,则势必产生西方舆论中具有代表性,且为境外各种反华势力所迎合的一种观点,即中国只有走西方式的民主道路才能解决面临的问题,其中包括解决民族问题。

中国存在民族问题,这不是什么讳莫如深的话题,而是由中国最重要的基本国情之一所决定的。由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以及世界范围下民族问题的普遍性和国际性,中国的民族问题也为多种国际因素所影响,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复杂性和重要性。因此,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既不能脱离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基本国情,也不能将它作为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的“例外”。当代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从“道路”、“理论”和“制度”的高度去理解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回首近代以来中国波澜壮阔的历史,展望中华民族充满希望的未来,深刻而坚定地得出一个结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强调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这在世界范围并不多见,这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共产党不可动摇的执政根基和底线,因为它是实现中国共产党理想信念的途径。中国共产党的理想信念集中体现于如何走这条道路的行动指南之中,即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的理论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则为践行这条道路提供着根本保障,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就是立足于国情实际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对此,报告明确指出:“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这是我们深刻认识“中国特色”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也是改革完善“中国模式”各个“模块”内在关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中国的民族事务是国家的重大事务之一,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的重要工作领域。因此,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初,就确立了构成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此,报告再次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构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因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根本保障”的一个重要支点。“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对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制度设计的理论倡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把握中国国情、认知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的人民共和国进程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性成果。对此,不仅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进行了精辟论述和实践推进,而且也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和不断完善的制度建设实践。

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对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载体的民族政策体系的坚持,清楚而深刻地表明这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模仿他国的亦步亦趋,而是立足中国国情实际的自觉认识,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②正是基于这一立场,党中央对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结论,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③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也是立足国情、实事求是、坚定信念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0年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引发的冲击波,曾使西方国家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判断,诸如“共产主义大失败”、“民族主义战胜共产主义”、“历史的终结”,以及试图超越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的“文明冲突论”等。然而,20年后的今天,就国际意识形态领域而言,一个基本事实并没有改变,即“自马克思主义陷入低潮后,任何政治思想都未能提出复杂的思维和远大的目标”。④中国也没有按照西方的预言而“步苏联的后尘”,反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对此,不论西方等外部舆论是“捧杀”说还是“唱衰”论,中国共产党人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树立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做出的阐释,就是对中国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发展成就的解读。正是在此基础上,报告向全党传达了一个重要的意志:“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这是中国共产党前所未有的一种政治宣示。对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自信,不是抽象或口号式的自信,更不是口是心非的自信。对共产党人而言,坚定理想信念,就是对“道路”、“理论”和“制度”的内涵及其生命力的自觉自信。只有建立和坚定这种自信,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在民族事务中自觉“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党中央提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要求,是值得全党高度重视的问题。“全面”就是不能缺失偏废,“正确”就是真实准确、因地制宜,“贯彻落实”就是使政策到位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政策效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民族政策也必须在贯彻落实中得到检验、完善和创新。在实践中,做不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就必然削弱政策效应,就会失信于民,甚至造成对政策真实性、有效性的怀疑。对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立足于“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的立场去进行审视和反省,那就难免产生对政策本身正确性、合理性的质疑。是政策设计出了问题,还是理解与执行政策出了问题,这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必须面对的问题。

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基本原则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面体现民族政策的国家基本制度。所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要求。对这一制度的怀疑、质疑,甚至归结为“苏联模式”,是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道路选择、制度设计、政策实践的不自信。缺乏自信,就不可能自觉;不能自觉,就不可能坚持;不能坚持,就不可能完善;不能完善,就不可能创新;不能创新,就不可能有生命力。因此,从“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的高度去增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觉性,是提高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执政能力的根本任务。当然,这不仅是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职责,而且是国家各部门、全国各地方的共同责任,因为解决民族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事务。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自信,绝非妄自尊大,也非故步自封,而是对中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脚踏实地的判断,“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报告强调指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就是在坚持“道路”、“理论”前提下的“制度”完善。世界上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制度模式,也没有什么制度一经确立就实现了制度设计的效果或优越性。中国也是如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所包括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都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自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立足本土、艰苦探索的“中国果实”。确立“制度自信”,是对制度选择的义无反顾,而不是功成名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政治理念的先进性和制度安排的优越性,但是在实践运作和制度效应方面超越不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特征,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此,报告强调指出:“我们一定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其中就包括作为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道路选择和制度安排方面讲,中国共产党不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立足国情实际的历史性创举,而且认为它是中国的制度优势,“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⑤这里所说的“实践证明”,包括了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在全国范围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也包括了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

党和国家始终强调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非只是口头宣示,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行动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于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5年发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都是坚持和完善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重大实践。这些实践,都是向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优越性迈出的实在步伐。因为党和国家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⑥

当然,阐释这一制度的基本理念和重大意义,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高度做出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预期实现的奋斗目标,而不是说这项制度的功能已经充分实现。一些西方学者、政客和境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为“假自治”、“政治花瓶”而必欲取之而后快,试图以所谓民族性的“高度自治”来取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些舆论及其制造的种种危害中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事件,目的是图谋颠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些势力并非不懂得制度安排与制度实现程度的关系和过程这样浅显的道理,而是不愿意接受,甚至不允许中国在改革开放中进行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也就是不能容忍中华民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伟大复兴,所以才千方百计图谋把中国导入效法和屈从西方制度模式的轨道。

在观察和解读中国事务的诸多国际视角中,且不论这种沉浸于“历史的终结”的梦魇还会产生什么样的呓语。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的一些社会舆论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质疑、诟病乃至“取消”之论也颇为流行,其基本指向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苏联模式”,是“民族区隔制度”,甚至是培植“独立意识”、“分裂主义”的“温床”,进而延伸到对国家承认民族身份、实行优惠政策等一系列关涉民族平等、公民基本权利的非议现象,并且提出取消现行民族政策,效仿美国、巴西、印度的“第二代民族政策”说。⑦出现这种无视宪法原则、无视具有国家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政治制度地位的观点,立足点是将2008年西藏拉萨“3·14”事件、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归结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结果。但是,这类观点的所有论证却完全脱离这一制度的具体实践(成就和问题)。即便十分隐晦地提出所谓“不再增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说法,也十分清楚地透出了对这一制度质疑、否定的内涵。

若然如此,那就不得不指出:在全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当中,哪一个自治地方出现的哪些问题是因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行过头了,还是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这是关系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必须回答的根本问题。增设或撤并属于国家行政区划体制范畴的民族自治地方,是依法治国的重大事务,而非信口开河的个人表态。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的现象值得警醒——“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⑧这是关系到共产党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自信的问题。同样,中国的改革开放始终强调吸收和借鉴全人类的文明成就,但是绝非妄自菲薄地去照抄照搬,甚至在没有相关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就随声附和地“攀附”苏联的“失败教训”和推崇美国、巴西、印度的“成功经验”,⑨这显然已经不属于发扬学术民主的范畴,而是能否遵循治学之道的基本道德规范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实践并非不存在问题,这是党和国家始终强调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一基本法律的保障,其实施成效也纳入了执法检查的轨道。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并指出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普遍存在着“配套资金减免落实不到位”,造成地方“根本无力配套,使民族地区的建设项目往往得不到及时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小、不规范”,出现“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存在内容交叉、分配过程不够透明、资金下达不够及时等问题”;“资源开发补偿规定不落实”,致使“民族地区输出天然气、煤炭等自然资源,得到的利益补偿不但数量少,而且不规范”,“对这种资源开发在民族地区,耕地占用、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后的扶持都由民族地区承担,而所得补偿却很少的做法,民族地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不到位”,导致“大量失地的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由于没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合理的安置,又重新返回到贫困行列”;“有些部门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够”,造成扶贫、合并小学教学点、录用公务员等方面“没有考虑到内地与民族地区的差异,在标准上搞‘一刀切’”的问题等。⑩无疑,这都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政策内容没有得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的问题。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非是这项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过了头”,而恰恰是还没有达到贯彻落实中的“全面正确”,这正是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的着力之处,即必须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在这方面,绝大部分自治州、自治县都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2008年,全国各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共制定637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对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规定。这都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措施,也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在民族事务方面迈出的坚实步伐。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强调指出的问题也必须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需要加快进度”,因为现状“一是绝大多数国务院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来保障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二是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直没有出台”,“这两方面的配套立法工作进展缓慢,不但影响了整个配套法规建设进程,更直接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深入贯彻实施”。(11)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也就不可能“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中,提出了“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题专章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建设,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内容。报告继往开来地指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把握的基本要求,第一点就是“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对民族自治地方来说,使各民族人民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范下管理民族事务和地区事务,就是保障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依法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尤其是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自治权只有纳入法律规范才能全面正确的行使,民族政策只有纳入执法范畴才能全面正确的落实。但是,这绝非自治区的单向责任,而是国家有关部门与民族自治地方在法律规范的权力、权利、责任、义务范围内共同履行的责任。这当然不是一项轻而易举的任务,但这是一项紧迫而需要政治勇气的任务。报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民族自治地方不同于其他省市(包括特区)之处,在于它是一项依据宪法原则在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下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而且2008年以来国家对加快五个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做出了专项的、因地制宜的政策指导,因此它也最有条件成为一项“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中走在前列的制度建设成果,从而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不断完善的实践成为“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12)的典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的表述,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在民族事务方面的集中体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遵循依法治国准则。因此,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此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明确提出了“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任务。(14)因此,依据宪法原则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尽快改变“国务院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和“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直没有出台”的现状,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唯一途径,民族事务只有纳入依法执政的轨道,才能“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三、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必须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就是“中国梦”。近代中国遭逢帝国主义的百年压迫,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新中国,实现了中华民族对帝国主义的民族自决。当代中国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迈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进。

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共同体,是唯一代表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只有在“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基础上才能不断前进。“共同”就是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得到协调和维护;“共同”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和谐社会中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就是全国各民族人民一心一意、齐心协力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奋斗;“共同”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实现中华民族的自觉认同。在这方面,人民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共同”享有或者说人民生活水平的“共同”提高是重要的基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进程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根本任务,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突出的矛盾,也是现阶段必须坚持的基本国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经济地理意义上的西部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以来已经取得了经济社会长足的发展,但是西部地区,尤其是构成西部地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因此,报告有关“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的部署中,强调了“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其中,“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进一步强调指出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所在。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加快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意义尤为重大。因为这些地区是中国生物多样性、矿产多样性、文化多样性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保护与合理开发这些体现综合国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是实现加快发展、特色发展、共同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报告针对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对推进西部地区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维护生态平衡的自然基础,文化多样性应该成为维护民族和谐的社会基础。从广义文化的角度讲,文化多样性与生态环境多样性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是一种依托关系,诸如传统的捕捞文化依托于江河湖泽,狩猎文化依托于森林,游牧文化依托于草原等。因此,在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与“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并行不悖的发展任务。包括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要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而且也要考虑文化保护的问题,这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报告有关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要求,体现了生态文明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占据着突出位置,生态文明将在更广泛和深远的层面上实施,“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需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观念,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深入实践。人类和谐的文明观,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包括了各民族的“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和睦相处,是族际之间平等、诚信、友善关系特征的概括,是建立在各民族人民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心理和行为状态,也是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民间基础。平等包含着尊重,诚信包含着理解,友善包含着包容。在民族关系方面、尤其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集中体现为:“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变。”(15)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观念在民族关系领域的基本准则。只有和睦相处才能和衷共济。

和衷共济,是族际之间团结一心、互相帮助关系特征的概括,是建立在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相互认知、相互协调、相互帮助基础上共同奋斗的一种精神状态,也是培育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精神内核。团结一致意味着各民族人民在中华民族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整合,互相帮助意味着各民族人民休戚与共的相互奉献和支持。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各民族及其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着显著的不平衡,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尤为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动员东部、内地进行对口支援,鼓励西部地区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同时西部地区能源、矿产资源,生态资源,文化资源等也对内地、东部、国家做出巨大贡献,这就是国家、地方、各民族人民的和衷共济,也是各民族人民之间“三个离不开”的内在机理。只有和衷共济才能和谐发展。

和谐发展,是族际之间统筹兼顾、共生共荣、相向而行关系特征的概括,是建立在各民族人民共享民主、公平、正义、法治基础上各得其所、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繁荣的一种社会实践,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统筹兼顾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兼顾地区、民族等多样性利益;共生共荣就是各民族人民相互依存、交集与共的文明、进步;相向而行的目标就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谐发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因为和谐发展不仅仅是指经济社会领域,而且是“五位一体总布局”的共同要求,涉及国家所有的重大关系领域。

在2010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16)所以,笔者认为,“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不矛盾,和睦相处就是各民族自觉的交往,和衷共济就是各民族平等的交流,和谐发展就是各民族的利益交融。中国各民族人民之间的交往不仅由来已久、积淀深厚,而且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交往已经在全国范围、各个社会领域展现开来。和睦相处只能建立在平等交往的基础上。歧视、排斥、不公正的“另类”待遇,偷盗、欺诈、不择手段的损人利己,这些发生在交往关系中的个案、局部或某些行业中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都会在民族关系中产生由个别到普遍、个体到群体的传播性消极影响,从而使和睦相处的局面受到损害,对和睦相处的损害,必然影响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是为了交流,或必然产生交流,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之间的交流是建立各民族人民和衷共济关系的基础,前提是和睦相处。笔者以为,在民族关系领域,“交融”从字面的理解就是各民族利益在协调中的交集和融汇,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发展就是各民族的交融发展。但是,如果把“交融”理解为“同化”和“民族融合”,甚至指向了少数民族“同化”于汉族,“融合”于汉族,则是对“交往交流交融”的知识误读和政策误导,因为汉族也要认同、整合于中华民族。因此“交往交流交融”中的“交”指各民族人民相互结成关系,而非单向的意愿和行为。因存在“交”的关系现象,才有“和”的关系倡导,“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中的“和”,前提就是平等,是对构成“交”的关系的各个主体的公正承认,而“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根基。

马克思主义对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做出过经典的科学论述,交往关系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源自各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所由造成的内部分工等因素。因此,多民族国家在协调民族关系的政策设计中,从各民族经济、社会、文化等特点出发制定具有差别性的政策,就是为了公平正义和实现平等。这是中国民族政策的立足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足点,也是继续优先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少数民族及其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立足点。其目的就是“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为此,报告也特别强调了“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的内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就是民族政策教育,“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保障,这是一项面对全党全民的教育内容,也是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题中之意。

“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不仅是“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保障,而且也是“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对西方和各种敌对势力的挑战,需要不断加强国家的力量,也需要发挥各民族人民的力量。在中国,各民族人民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拥护、对祖国的热爱,是抵御外侮、“坚决防范敌对势力分裂、渗透、颠覆活动”最重要的力量,这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具备的自信。党的执政、国家的治理充分代表和保障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能够赢得各民族人民的同心同德,就能够创造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社会和谐局面,就能够使56个民族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凝聚共识,共同铸就中华民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奠定坚定的基础。

注释:

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以下引用此报告的内容不再一一注出。

②③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2003—2009),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④[法]埃德加·莫林、安娜·布里吉特·凯恩著,马胜利译:《地球祖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6页。

⑤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2003—2009),第81页。

⑦参见郝时远:《评“第二代民族政策”说的理论与实践误区》,《新疆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⑧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4日。

⑨参见郝时远:《美国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榜样吗?——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国际经验教训”说》,《世界民族》2012年第2期;《巴西能为中国民族事务提供什么“经验”——再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国际经验教训”说》,《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印度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不值得中国学习——续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国际经验教训”说》,《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⑩《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2003—2009),第188—190页。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2003—2009),第190页。

(12)(13)(1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4日。

(15)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2003—2009),第70页。

(16)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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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国策的几点思考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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