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公共性与新兴城市文化治理机制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论文,机制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5)02-0074-06 进入21世纪,全球市场的来临及信息传播环境的变化,使得文化政策更具广泛的政治意义。文化政策领域权力日益分散化,文化政策关注的议题日益多元化。文化作为治理的客体和工具的双重属性非常明显。①文化在治理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和作用?文化与发展的关系如何?本文认为,发展文化政策需要重返人本主义精神,开启新的文化启蒙。传统精英式的“自上而下”的文化管理,不再是有效的传播模式;加强公民文化参与实践,培育、增强民众创造能力及治理能力,建立多元参与治理的互动网络,有助于在公共领域中重构文化主体性价值,达成社会共识,建立一个繁荣与和谐的新型民主社会。 一、文化公共性特征及公共文化领域转型 公共性是文化的本质特征。虽然文化植根于个人的需要和现实,但它本质特性并非私有性和个体性。学者李丽认为,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通过实践将自身的目的对象化于外部世界之中时,就将个人意志、个人价值、个人需要整合到人类存在的大系统之中,此时意志、情感、价值等虽然以个人的形式出现,其实都包含着它们在互动、协同过程中形成的公共意志、公共情感和公共价值。②可见,文化具有社会交往意义上的公共性,并在文化实践和传播中获得共享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在1982年墨西哥城召开的文化政策世界会议上对文化作如下界定: 今天,应该认为文化是一套体系,涵盖精神、物质、知识和情感特征,使一个社会或社群得以自我认同。文化不单包括文学和艺术,也包括生活方式、基本人权观念、价值观体系、传统与信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墨西哥文化政策宣言》 这一理解对全球文化政策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英国文化研究学者威廉斯曾指出“文化”是英文里最为复杂的词语之一。文化是流动的、开放的,没有明确的界限,试图对文化进行界定是十分困难的。尽管不同的思想体系对文化有种种阐释,但对于文化标识群体特征这点上均无异议。文化的公共性在社会性群体中突出体现为主体间核心价值的共识。一般而言,传统传播路径是通过历史的衍生和选择得以延续;现代传播路径则是通过社会性群体在共同实践中形成一定的协作规范和共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交往既是主体性的文化实践,同时也是主体间性的文化实践,其中主体间的价值“互识”与“共识”是公共领域形成的重要基础。只有当公民产生了思辨、行动、对话等方面的能动性,承担起对共同体应有的责任,并给予其他公民同样的尊重,公共领域才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公共领域获得空间上的拓展,但网络社交并不是最主要的主体交往方式,主体之间实质性的相处,互为主体,共同面对和解决问题,培养合作、协商的能力在今天对公共领域的建设仍然十分重要。 西方知识界有关公共性问题的研究,代表性理论主要有: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公民及公共领域理论,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公共领域及交往理性理论等。阿伦特认为,“公共性”(公共的)这一术语指的是两个紧密相联但又并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它首先是指凡出现于公共场合的东西都能够为每个人所见所感,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其次,世界对我们来说是共同的,并与私人领域相区别,因此“公共性”(公共的)一词指的是世界本身。③在阿伦特看来,作为一个共同的世界的公共领域是公民可以通过言论和行动显示自我的高度显见的场域,它展现的是一种非自然的、人为性的、以价值共识定位的理想公民共同体。④在公共性问题上,阿伦特十分强调基于公民理性判断的价值选择,不看重基于文化传统的情感判断;但她所提出的公民和普遍积极参与的公众生活,对于有效的民主政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即便民主政治制度也不能防止民主公众生活的萎缩。譬如,美国著名政策智库哈德逊研究所主席伦科夫斯基(Leslie Lenkowsky)最近指出,虽然美国有志愿服务精神和传统,但受社会环境影响年轻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在变弱。据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18-24岁的美国年轻人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最少,甚至少于65岁及以上年龄段的老人,中间年龄段的人会更倾向于参与志愿服务,而且参与时长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这样的趋势从2002年开始一直稳定。⑤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改变年轻人社会参与意愿弱的这一状况,组建了“国家社区服务机构”,为年轻人提供服务国家和社区的实践机会,目标是锻炼年轻人在现实中与人合作的能力,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和能力。可见,公民实践很难自发延续,普遍积极参与的公众生活也是需要一定的干预措施和机制予以保障的。 公共领域之于哈贝马斯,是阐述伴随现代民族国家兴起的交往权利和文化权利;后来以文学公共领域为中介,与公众相关的私人性的经验关系也进入了政治公共领域中。⑥在20世纪90年代的一部重要著作《事实与规范》(Between Facts and Norms,1996)里,哈贝马斯重新论述了公共领域的主题。他认为,公共领域不能构想为一种制度,一种组织,甚至不是一种规范的框架。公共领域最恰当的描绘是交换信息和观点(表达肯定或否定态度的意见)的一种网络;信息和观点在传播的溪流中过滤而成公共意见。⑦就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而言,主体间的交往和共识是关键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沟通“生活世界”与“社会体制再生产”的媒介;文学,音乐、歌剧、运动、绘画、舞蹈以及媒介争论等文化活动是推动市民社会发展的重要传播形式。英国学者麦圭根(Jim McGuigan)在此基础上提出“文化公共领域”(cultural public sphere)概念,他试图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交往理性”之中,注入公民情感、美学和感动等人文的元素,让悲哀、伤恸、喜悦、欢愉等公民共同情感经验,以及对艺术审美价值的共鸣,得以透过公民文化论述与人文理性的公共交往模式,汇入国家文化治理的公共空间。⑧麦圭根的“文化公共领域”不特指公共领域内的文化生活,而是强调市民话语下的公共领域需要重返人文价值,避免国家话语和市场话语将文化工具化。 在我国,公共文化领域是指以公共文化的生产、传播及消费为特征,并与私人领域中的文化生活空间相区别。尽管在全球化语境下,这一边界在逐步模糊,但在现阶段的中国,以政府为主体承担者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构建公共文化领域的重要载体,它对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仍不能忽视公共文化领域建设中存在的一些误区:其一、地方文化政策引导中过多强调发展经济生活中的消费文化,较少关注公共领域内核心价值的共识及公共利益的整合;主体间的共识需要依托公共文化领域内的交往实践来达成,当前仍以单向宣传灌输为主,未形成良好的互动沟通模式。其二、公共文化资源较多集中在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中,公民文化参与实践以动员性参与及“给定的”为主,公众主动参与的深度与广度都不够,尚未形成社会多元文化治理结构,文化支配关系固化、文化资源的供给渠道也缺乏多样性。⑨其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的文化公民权还仅仅体现为读写能力、基本公共文化产品的获得和基本公共文化生活的参与等方面⑩,有关公民文化能力成长等深层次的发展问题较少涉及。这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目标定位于基本公民文化权益保障有关。现代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应逐步从文化福利的均等化转向公民文化能力的建构。其四、由于把对文化公共性的理解仅仅局限在文化资源的公共性方面,故各地方较为强调(设施、活动、参与人数等)数量上的积累和外在的文化福利均等化目标,忽视了文化主体公共价值观念(如自律、自治、参与、合作、信任、奉献、责任精神等)的培育,以及公共文化的集体意识、公共精神、公共伦理等内在的文化公共性内涵。(11)当前公共文化领域亟需转型,其路径应以文化公民权——尤其是公民充分参与公共文化生活的权利——的保障为前提,文化治理机制的确立为关键,核心价值的达成共识为目标。事实上,构建并维持地区的价值观也是一项文而化之的过程。荷兰学者皮尔森就曾提出,“文化不是一个名词,而是一个动词”的著名观点。文化不仅是传统,而且是任务。任务体现在:文化是对自然的持续的改造,而人则在文化中发展自己。(12)因此,公共文化领域的转型最终还应回归到人的发展问题上。 二、公共文化领域的可治理性 “治理性”观念来源于政治经济学,它的提出本来是要求政府以公民管理和经济生产力为号召,为求效率和权威,以形成正确的行为,后转变为一种描述社会领域的方式,以及在自我和社会之间所采取的一种复杂活动。(13)从公共行政角度来看,治理指的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及新的社会管理方式,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统治行为,通过多维度权力制衡网络,共同作用于社会事务。文化政策研究学者对治理问题的阐释是从福柯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观念演绎而来的。福柯使用“治理性”观念解析了现代国家的兴起及其社会调控权力,并对西方国家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内的做法和主张作了进一步的说明。福柯认为“治理性”体现了生产、符号、权力和自我四种技术之间联系运用的形式和手段,强调一种支配他人和支配自我的技术接触。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现代政权如何运用“治理性”技术,把原来“统治者积累自身权力”演变成“把权力有技巧的散布到人民身上”,从而达到对全体人民统治的有效性。本尼特进一步发展了福柯的“治理性”观念,提出把“政策”理论地、实践地、制度地引入“文化研究”。他将政策、制度与管理的背景和手段看作文化的重要领域和成分,进而将文化研究视为特殊的文化治理区域,在问题框架内重新审视文化,强调文化既是治理的对象,同时也是治理的工具。(14) 早期的“治理性”文化政策实践活动主要聚焦于国家内部社会行为的调控,以及公民身份的形成机制。近十多年来,“治理性”观念在文化领域获得了新的发展,文化治理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文化管理机制。欧洲艺术文化政策比较研究协会曾对此作如下界定: “文化治理指的是为文化发展确定方向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和自愿/非营利团体组成的复杂网络。其中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团体等各种性质的机构和个人……治理也指公民不仅作为投票者和利益集团的成员,而且作为消费者、专业工作者、文化工人、企业家、志愿者以及非营利组织的成员,拥有了更为多样化的渠道影响文化的发展。”(ERICarts,2002) 文化治理在保留治理概念中多元参与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同时,又增加了赋予并培育“积极的公民”文化参与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界定给予了公民个体,作为不同角色参与文化发展的诸多可能性;同时强调一般民众或公民对于治理过程的多方参与,而促成治理体系的自我约束、调解与规范。(15)从全球地方性文化治理实践来看,政府公共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文化事务中的合作,可以为文化公民权的深度发展提供实践平台;公众对公共领域文化生活的充分参与,也提供了一条形成公共文化秩序的途径。 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尝试这种新型的管理机制,鼓励地方文化分权、基层多元自治管理和公民文化参与实践。在传统文化管理模式中,政府扮演着主导者角色,实行自上而下的政策倡导,以推动文化发展政策及规划行动。文化治理强调的是公私部门、利益团体及民众的共同参与,可以更有效地凝聚对于政策发展行动的共识,促进地方资源及力量的整合,但实际操作也存在各方力量的博弈及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同地区及不同国家将这一革新思路应用于具体社会历史情境中时,所呈现出来的运作特点是不尽相同的,影响因素也是多方面的。美国学者马库森立足美国城市实践和经济理性下的效率原则,指出文化治理与策略的关键是打破障碍,实现商业部门(commercial sector)、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社区群落(community sector)交叉接合发展,同时促进政府领域中的文化事务、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相互密切联系,最大化公共投资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效益。(16)西班牙学者加西娅从欧洲文化城市(The European City of Culture,ECOC)项目出发,认为没有直接的答案或者清晰的发展模式可供各城市模仿或遵循,但她建议未来应更为整体(holistic)而灵活(flexible)地运用文化政策。不仅要鼓励自上而下的方法,而且更要提供地方社群实践的平台,让普通市民及多元群体能够在文化政策制定过程中表达意见。后者对于维系民众在地身份认同、归属感十分重要。(17)澳大利亚学者米尔斯批评在澳大利亚城市实践中文化还是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表现在治理措施倾向于社会经济目标,未能发挥文化艺术在精神层面的价值,更奢谈引导人们去思考生活的意义。(18)可见,学者们的观察反映了不同地区在理论结合实践过程中,由于社会环境不同,所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如何因地制宜解决好地方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策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治理与文化治理的区别何在?公共文化领域仅仅是治理的场域?还是文化只是治理的工具手段?我们是否应该回到文化公共性问题上探讨文化治理的人文价值,而不单纯是文化治理的工具价值。吴福平和刘莉认为,在文化缺失、缺位的前提下,未经由公共价值、公共伦理的培育来唤醒行政主、客体的公共责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探寻效率与公共性的平衡或削减两者之间紧张关系的所有企图,很大程度上是缘木求鱼。(19)可见,文化价值在治理结构中需要前置考虑。文化的价值不能也不该被降低为政治工具和商业利益,否则将会损害文化的精神属性和历史价值。(20)文化对于人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根本价值,不但体现在完成的文化结果中,而且体现在人的主动参与过程中。台湾学者提出:文化治理应突出以人为本,回归以艺术文化意义、价值和公民文化权利为核心考量的文化主体性。(21)因此,对地方文化治理实践的审视,仅仅运用经济学分析框架从数量上评估投入、产出及效果是不完善的,我们还需要聚焦于地方文化内容(传统资源及发展前景;多元、开放、宽容等文化价值观等)、文化实践(个体素质的提高;公民文化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文化行动与治理等)和文化表现(活力与多样性;流动与创新性;公众可及的文化活动和可选择的文化生活方式等)的动态趋势。深入展开文化治理概念及实践的批判性思考,对中国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公共文化领域的转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三、新兴城市文化治理机制探讨 当前新一波城镇化浪潮必然带来更多新兴城市的出现。经济资本、市场、技术和移民等流动性资源汇聚于新兴城市,为其带来创新活力及软资产增长;但同时新兴城市也将面临着传统文化的破坏,乡村伦理的解体,市场化带来的道德沦丧等一系列冲突和社会问题。通过公共文化生活重新构建公共性,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我们需要反思以往城镇化过程中政府主导基础建设、大量拆迁、重复投资的行为,以及忽视市场的真实需求与民间自主的能动性等缺失(22):重新评估文化在公共领域中的作用。怎样让所有居住在城市的民众能够有平等的机会,充分参与公共文化生活?怎样建立文化治理机制,实现有效沟通?怎样在公共文化领域唤起情感性的认同及核心价值的共识?这些问题都是未来新兴城市可持续发展亟需进一步研究的。 养成每个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及有所担当的责任感,增强建立在居住地域之上(而非根脉基础之上)的归属感,是建立新兴城市文化治理机制的前提条件。城市物质生活的改善和精神领域的进步,生发了广大市民对文化权利的诉求,以及对文化民主、社会平等的向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民对文化福利普遍性的关注也日益转向需求、兴趣和参与形式多样化等方面的要求。现代公共政策与体制要回应个体的文化诉求,改变传统管控技术,建立现代文化治理的韧性和适应力。在新兴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引入文化治理机制,在公共文化领域建立公私部门、利益团体及民众之间的对话、互动机制。这种赋权、沟通、协商、合作的机制既可凝聚对于文化政策发展行动的共识,促进松散的地方资源及力量的整合,又可培育民众文化参与的能力,及介入文化发展议程的能力。与“授之于鱼”式的传统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式——政府对文化生产的直接干预——相比,参与式的“授之以渔”治理新模式——政府对文化生产的间接干预——是激发民众文化创造力的根本。新兴城市公共文化领域如何因应当前与未来变化,发展出立足于地方和本土特质的文化治理新机制,广泛吸纳公共文化事业机构,文化企业,各种文化组织、机构、团体及公民个体的文化参与,对于创新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均衡传统与现代、地方与全球、边缘与中心等关系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从以下三个层次切入新兴城市文化治理路径探讨: (一)促进公民积极的文化参与实践。 公民文化参与既是民主的表现形式和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又是公民实践民主、维护公民文化权益、培育公民责任的重要工具。未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应该更多地思考:如何在公共文化领域中通过组织管理和制度设计破除公民文化参与方面物质或非物质性障碍,突出公民的主体性,增进对话与沟通,在交往实践中扩大每个人的文化机会和选择范围;如何建立多元渠道让公民有合法途径影响公共文化政策和公共文化生活,促进公共选择最优化。公民主动性参与公共文化领域中的交往活动,在与他人的关系和共同行为中,可以解放个人的潜能、建构有效能的公民;可以增进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及行动的力量;可以从消极的文化接受者变成积极的文化生产者。在中国一些经济发达、社会创新度高的城市中,我们已经看到作为个体的公民以及由个体公民组成的民间文化团体组织在公共领域内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他们的文化实践领域已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强烈的社会问题意识及对新生事物的敏锐感知;这类非政府组织因为立足社会基层,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及对公众文化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他们在专业领域内的积极作为可以成为公共文化部门所提供的综合性、同质化服务的必要补充。 (二)搭建开放的创意社群网络。 城市文化的衰落来自于文化的创造者丧失了创造能力,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丧失了新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与公共领域所强调的集体意识不同,一个社会的创新及创造力更倾向于张扬个体的独特价值和行动力。因此,创意氛围的营造一定是鼓励普通大众知识的增长和创造性的参与。建立以尊重社会个体的文化选择权、文化创造权为价值导向的创意社群网络,有利于将零散的个体创造力汇聚在一起发挥能量,活跃社会创新;同时将权利、资源、机会放置于一个有效的网络中进行配置,这是多元文化治理结构形塑的重要基础。创意社群网络的实际载体表现为各类动态、松散,甚至虚拟的网络、平台;主题活动和交流机制等。(23)它的积极作用不在于一个实体文化设施、空间的建立,而在于可以把原子化的个体聚集起来,通过个体的能动和个体间的互动,有助于重构基于居住地域认同上的共同体的文化主体性价值,并在社群中获得情感和文化上的归属感。 (三)构建公共文化领域内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24)。 过去认为只能由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来开展的公共文化项目,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下,可转变为由非政府的企业主体、民间资本、社会资金进入实施,该模式的意义不应停留在筹资运营层面理解,它不仅是融资机制的选择问题,而且更是公共文化领域项目管理模式的一种创新。(25)公共文化资源不再由政府单一垄断,而是通过分权管理实现共享共建机制,增强多元参与的协商治理能力。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可以汇集非营利机构、专业机构、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各方最有优势的特长去运营管理公共文化设施或公共文化项目。企业在管理知识、对于绩效的关注而产生的管理精细化和效率化方面的优势,以及非营利专业群体专业知识、对公众需求反应快等优势,都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运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此类合作的顺利开展依赖于全社会对公共价值理念的共识,以及良好的法律、制度、政策和行政环境。公共文化领域内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的方式,各国也仍在摸索当中,并无统一模式,我们需要立足于本地发展实际情况,寻找综合、适宜的办法。 注释: ①任珺:《跨域视角下的文化政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②李丽:《文化公共性与社会和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③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1-84页。译自Hannah Arendt:The Human Condition,Garden City & New York:Doubleday Anchor Books,1959. ④徐贲:《阿伦特公民观述评》,《二十一世纪》2002年2月号。 ⑤马季:《正在消逝的“国家精神”:美国志愿服务精神与传统面临挑战》,《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6月27日。 ⑥哈贝马斯著《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7页。 ⑦转引自(英)吉姆·麦圭根著《重新思考文化政策》,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0-71页。 ⑧McGuigan,Jim,2010,Culture Analysis.Los Angeles,London,New Delhi,Singapore,Washington DC:Sage.转引自刘俊裕:《文化基本法:一份学界参与文化立法的纪实与反思》,《国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 ⑨万林艳:《公共文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任珺著:《跨域视角下的文化政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24-228页。 ⑩《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国家建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等权益。” (11)万林艳:《公共文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2)C.A.冯·皮尔森著《文化战略》,刘利圭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 (13)Toby Miller/George Yudice著,蒋淑贞、冯建三译:《文化政策》,巨流图书公司2007年版,第5-6页。 (14)段吉方:《理论与经验:托尼·本尼特与20世纪英国文化研究》,载王杰主编《马克思主义美学研究》第12卷第2期,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任琣著:《跨域视角下的文化政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12页。 (15)T.Bennett,"Culture and Governmentality",J.Z.Bratich et al.eds.Foucault,Cultural Studies,and Governmentalit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3.pp.47-63.转引自(英)托尼·本尼特著《本尼特:文化与社会》,王杰、强东红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216页。 (16)Ann Mgrkusen,Cultural Planning and the Creative City,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American Collegiate Schools of Planning Meetings,Ft.Worth,Texas,November 12,2006. (17)Beatriz Garcia,Cultural Policy and Urban Regeneration in Western European Cities:Lessons from Experience,Prospects for the Future,Local Economy,Vol.19,No.4,312-326,November 2004 (18)Deborah Mills,Cultural Planning-Policy Task,not Tool,Artwork Magazine,issue 55,May 2003 (19)吴福平、刘莉:《走向文化公共治理》,《思想战线》,2014年第3期。 (2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著:《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21)王志弘:《文化如何治理?一个分析框架的概念性探讨》,《世新人文社会学报》11,2010年,第1-38页。刘俊裕:《欧洲文化治理的脉络与网络:一种治理的文化转向与批判》,Intergrams,2011年第11卷第2期,第25-50页。 (22)罗家德:《从江村经济到社区营造》,《中欧商业评论》2013年11月号。 (23)厉无畏、王慧敏:《创意社群与创意产业的持续发展》,《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24)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25)贾康:《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与混合所有制创新》,《上海证券报》2014年7月16日。论新兴市的文化宣传与文化治理机制_公共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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