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字据引发的风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字据论文,风波论文,不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是一名民事审判庭庭长,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碰到过许许多多形形色色的案件,其中,因立字据不当而引发的诉讼引人注意,这里撷取几例,以给人警示。
还(huán)欠款与还(hái)欠款
宋华与陈光是一对好朋友。宋华因生意拓展,一时资金短缺,便想找陈光借钱,陈光自然答应,一次借给宋华10万元。亲兄弟明算账,宋华向陈光出具了一张借条。几个月后,宋华偿付给了陈光5万元,并由宋华在原借条上注明“还欠款5万元”。有道是“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不久,宋华和陈光因故反目。忽一日,宋华收到陈光的一纸诉状,称“请求法院判令宋华立即支付借款15万元”。宋华大惊失色:10万元借款,已偿付5万元,怎么会跑出15万元?然而,法庭上陈光却振振有词:借条原写明借10万元,后来又借了5万元,并且,宋华还补写了“还(hái)欠款5万元”的字样,二者相加不是15万元吗?
原来这里涉及到一个多音字,“还”是读“huán”还是“hái”,不同的读法,意义自然不同。
警示:立字据应尽量少用多音字或其他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多义字。实在要用,应作出必要的说明。
签字按印不规范 万元借款成水漂
白纸黑字为证竟然输了官司,岂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然而,事实就是如此。
张成江向赵书林借1万元现金时,张成江提出自己喝醉了酒,写不了借条,让赵书林起个头,他签个名字。赵书林想:熟人熟事,签了字也就认了账,于是便照办了。为稳妥起见,赵书林还找来印泥,让张成江按了个手印。谁知借款到期后,张成江不但不还款,还声称赵书林胡说八道,他根本就没有借过赵书林的钱。自觉有理的赵书林起诉到法院后,由于张成江一再否认欠款事实,只好进行文字、指纹鉴定。然而,因张成江酒醉时的签名不合常规且完全变形,指印也只有黄豆一般大,鉴定机关表示无法认定是张成江本人的签字或指纹。因此,法院也就只好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赵书林举证不能论处。
警示:此类字据应尽可能让债务人书写并签名,字体应依平常的样子书写,不能故意做作,所按指印应当平展,纹理必须清晰,面积应尽量大些。
前款未清又添新债
笔者曾见过一位“前款未清又添新债”直呼冤枉的人。公民李虹手持判决书,一直大呼“冤枉”。然而口说无凭,法院判案注重的是证据。
心中不服的李虹逢人便要诉说一番自己的遭遇。他说因他与刘娟做生意,欠下刘娟贷款5万元,并立有欠条。一个月后,他还了2万元,他叫刘娟拿欠条来改一下。刘娟说一时找不到,让他再写一张欠3万元的欠条便可。鉴于双方的关系“铁”,他也就没往心里去,另写了一张“今欠刘娟贷款叁万元”的字据给刘娟。又过了半个月,李虹再次付给了刘娟2万元,按前一次方式,又如法炮制给刘娟写了一张欠条:“今欠刘娟货款壹万元整”。谁知,刘娟竟将3张欠条的数额一加,说李虹欠她9万元货款!
警示:对一笔借款或欠款,分期偿付的,必须修改原字据内容,或直接由对方写张收条。如果确需重新立字据,起码要说明原字据作废。
欠条空白太多 掐头去尾被钻空
“我的还款期还没有到,你怎么就起诉我?”法庭上,被告严婧压住满腔怒火质问原告牛志东。
“我们从来没有约定过还款时间,我随时都有权提出还款请求,我有字据为证!”牛志东不容置疑地说。
接过法警转过的欠条,被告严婧立刻傻了眼,继而抗辩道:“审判长,我从原告牛志东处购货时,因我资金周转困难,曾与他说明,要给我6个月的付款期限,否则,我就不买他的货,而另找他人。他考虑到换季物品不能积压,便同意了我的要求。我在欠条签名、时间的下面,曾写明了还款时间,但留白太多,被他裁去了。”
原告牛志东当即给予否认。
“被告严婧对自己的主张有无证据加以证实?”法庭问道。
“没有,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严婧觉得无可奈何。
警示:写字据时,内容部分不应留太多空白。否则,易被增减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如果一时不慎留下,应在空白处写明无内容或划去,以及加箭头说明。
此外,大、小写不清或不符,诸如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不准确等,易被篡改;不写日期,易给诉讼时效的确认造成困难;用易褪色的笔书写,时间久了必然字迹模糊或为他人用化学药水涂改留下可乘之机;有名无姓、内容表述不明、分不清是借还是欠或是领、借给写成借、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等情况,都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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