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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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内涵

(一)社会保障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理念追踪

理念是制度建设的指南。任何科学的理论,尤其是社会科学理论,都可以从历史五光十色的发展片段中追踪其理念的变迁。从理念的变迁过程中更能准确、全面地理解、把握其本质内涵,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对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问题,我们没有必要统一认识,但是回顾和探讨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当时社会的主流理论,对于我们正确树立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体制理念却是不无裨益的。理论界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滥觞存在着三种不同的主张,即英国、德国的社会保障体制。首先,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英国于1601年通过《伊丽莎白济贫法》坎以国家立法的方式介入济贫事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因圈地运动以及英国工业生产史无前例的发展,社会转型带来的大量进城流浪农民问题,英国政府不得不放弃原来采用的残酷惩罚失地农民的办法,而采取救济和惩罚并用的两手政策,并逐步过渡到以救济为主。济贫法的制定,反映出英国从打击社会不安定因素转变成为政府开始正式面对贫困问题,并对贫困有区别的承担责任。这是世界第一部济贫法,它以苛刻的受助条件实施施舍型“仁政”,保障项目极少、保障水平极低。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类型,是迄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最发达和最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同时,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如其他某些西方福利国家的情形,是目前令政府不胜负担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借鉴一下外国包括英国的经验和教训是有意义的。其次,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从1870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盛行新历史学派,主张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生活,承担公民个人福利的职责,对德国政府影响极大。为了发展经济,追赶英国等发达国家,德国统一后,俾斯麦政府注意缓和日益高涨的工人斗争。1883年,德国通过世界上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疾病社会保险法案》,它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达到基本保障水平。至1927年,德国先后建立了工伤、疾病、残障、老年和失业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尽管对德国的改革“政府的支持是半心半意的”,但是德国成为最先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以建立雇主、雇员权利义务明晰,尊重贫困人群尊严,政府职责透明,与雇主、雇员共同分担风险的制度化保障机制的理念,结束了济贫时代的不确定性、临时性的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质的飞跃。因此,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中还是表现出一些带有共性的规律,这对我们全面、准确把握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思想,对和谐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思想

1.十六大以来党关于社会保障指导思想的最新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面对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在科学回答“什么叫发展、怎样发展”这一重大问题的过程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科学指南,更是十六大以来党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导思想上的最新发展。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发展和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无法更有效地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及利益均衡问题。首先,需要在新时期加快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问题。解决当前社会矛盾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加大了解决社会保障的力度,许多新政策相继出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保障待遇具有很强的刚性,即使增加少量的按人均支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费用,其支出总量也是巨大的。其次,必须考虑现阶段经济力量能否支持以及是否能够持续,不能有不切实际的期望。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维护社会公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2.十七大以来党关于社会保障指导思想的最新发展。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为做好新时期社会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并就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第一,要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解决养老保险省区之间的转移问题,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增大调整幅度。努力解决困难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为突破口,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人群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第二,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积极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失业预测预警,加快失业保险制度向预防失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转变,建立促进就业型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进一步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要进一步构建新型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管理服务,特别是要主动探索适应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应有的劳动保障服务的有效办法。总之,需要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增进民生之福,努力使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伤有所助。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建设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的召开,更加明确了新时期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是贯穿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永恒主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牢固抓住发展这个主题,“离开发展,坚持党的先进性、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实现民富国强都无从谈起”。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表现在: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制度设计上真正保障每一位社会主义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则,真正做到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人的发展作为重要目标、逐步提高人的全面发展水平,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是要在对社会成员进行社会保护、保障每位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上,逐步消除贫困,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是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的具体制度保障。要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社会主义一切生产活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为了奠定物质基础,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的具体制度保障,二者在发展目标价值上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下,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好。其次,坚持民本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将“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取向贯穿于其中。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使“民本主义”落到实处成为可能。社会保障就其本质来讲,是解决人的问题。人类社会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人类生存需要出发,只要有人的存在,社会就要为之服务,就需要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就把党的最高纲领的价值追求与现阶段的社会保障价值追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丰富和深化了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追求或者目标追求。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目前,我国城镇失业人员有700余万,贫困人口在城市达3000万人,农村有8000万人,他们的衣食和医疗都面临很大困难,失业和贫困严重威胁着他们的生存。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当务之急,如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都得不到保障,就谈不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了。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维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由于经济不稳定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客观存在,一部分社会成员难免会失去生活保障,出现生存困难,特别在体制转型时期,尤为突出。如果国家不能及时处理和解决这一矛盾,就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帮助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摆脱生存危机,使得大多数人能够获得经济增长的好处;大多数人能够承受体制转型的变化。有了这“两个大多数”,就能够防范和化解社会成员因生存困难引发社会秩序混乱与失控的风险,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巩固国家政权。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从来就开宗明义地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调整利益集团关系的手段。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从开始的“劳资妥协”到“共同分担一些风险的各种集团之间达成的妥协的结果”。我国在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也丝毫不可忽略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政治功能。其次,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社会保障的直接目的,就是调和社会阶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冲突,保证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和谐社会中人民群众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环境。因此,通过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器的作用,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分散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增进和谐社会经济稳定性的必然选择

在和谐社会的发展中,社会保障制度起到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防止由于市场竞争造成的不稳定经济因素,从而增进和谐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发展。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基本生活层面上保证收入的稳定性,推动有效需求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各个经济人抑制经济不稳定行为的集合。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个人收入不确定部分的补充,当人们担忧自己失业、退休、生病和出现事故伤残时所需要的支出没有或缺少收入来源时,社会保障提供了稳定性的收入,来满足基本需要。从社会整体而言,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保持了社会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与有支付能力需求的均衡,经济稳定性趋势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传递了经济增长稳定性的信息,改善了人们的收入预期,低收入者衣食有着,中高等收入者才可能利用消费信贷提前支付较高层次的消费,从而扩大消费需求。消费刺激投资需求,拉动公共和私人部门增加投资,有效需求稳步增长,使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其次,社会保障制度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社会公平。一方面优胜劣汰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出更多的财富,为实现社会公平创造物质条件;一方面又拉大收入差距,产生失业甚至贫困等不公平现象。市场机制不会自动帮助那些因各种外在和内在因素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困难群体,不能自动消除贫困。社会保障制度弥补了“市场失灵”,通过转移支付调节社会收入,改变社会成员在就业时、失业时、退休时的收入分配状况,改善收入差距悬殊状况。因此,促进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作为再分配范畴的社会保障,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促进和谐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四)完善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需要

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目前仍然处于探讨和逐渐完善阶段。由于所处的理论视角不同,人们构筑社会保障法体系的观点也各不相同。首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险的健康发展,根本上要靠走法制化道路。社会保险意识能否树立,参保、缴费行为能否规范,仅靠宣传是远远不够的,最终要取决于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另一方面,解决基金不足问题是实现权利义务对等的物质条件。无论是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的改革,还是为深化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都要求建立起运营良好、积累水平适中、抗风险能力强的基金。其次,法律必须加快社会保险基本法及配套法律的立法进程。在国家社会保险统一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职业道德,自觉依法行政。因此,比起其他学科,社会保障无论在立法、执法结构还是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是滞后的和薄弱的,特别是严重缺乏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和社会保障法学理论的支持,这也将影响我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社会保障法制基础薄弱,也会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以完善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需要。

三、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和谐体系

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以科学的社会保障理念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改革路径,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来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确保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和谐工具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保险制度的重点是建立健全以协调养老、医疗、失业等的社会问题。社会保险覆盖面是反映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程度的重要指标。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就是扩大了社会公平。首先,建立城乡整合的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公民个人共同参与并分担责任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把防止公民“因病返贫”、追求全民健康作为目标。其次,养老保险是所有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保险,所需资金数额最大。养老保险的覆盖水平与保障标准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考虑到我国历来有重视家庭养老的优良传统,可以建立一套统账结合的养老模式。由政府通过养老保险税筹集资金,向全民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政府采取措施,做实公民个人账户。再次,建立覆盖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同时,要与《就业促进法》相结合,把失业保险改造成为促进就业的机制,强化其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构建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机制,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均衡,体现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协调,是较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

(二)社会救助政策的和谐手段

我国的社会救助政策过去的主要任务是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孤老、社会困难户等一些特殊救济对象进行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而改革开放以后,面对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以前的社会救助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建立新的以体现社会公平为原则的保障政策。首先,确定更科学的救助标准。要探索建立综合性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统一救助标准、政策框架以及考虑城乡一体化问题。救助标准,建议制定一个相对统一或者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救助标准。在政策框架方面,建立经常性救助、特定救助和非经常性救助三个层次,经常性救助和现在最低保障金水平一样,提供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救助金,特定救助包括房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费用、医疗救助等,非经常性救助包括大病医疗困难救助等等。其次,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除了政府部门采取的行政手段以外,可以请民间团体、民众组织发挥监督作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评议和公示制度,由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低保资格评审小组,评审本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格,核实其提供的月收入证明,对申请人的名单进行公布,接受更多群体的监督,防止骗保行为发生;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定期核查力度,做到随报随批,随进随出,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因此,除以上的政策构建之外,还可以考虑设立城市贫困居民住房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贫困居民子女教育救助基金等特殊需要救助基金,视实际需要,在住房、重病、教育等特殊支出方面给予低保对象必要的救助,从而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能使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更为科学、完善。

(三)社会保障运行的信息化建设的和谐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和网络经济的出现,信息化建设已在各行各业中占据重要的战略位置。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加快,信息技术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社会保障信息化主要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主体的信息技术在社会保障体系领域中的应用。信息化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技术支撑,它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层面,贯穿于社会保障工作的各个环节,主要是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实行现代化管理,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支付、查询服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这对于改善服务手段、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社会保障科学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有利于社会保障规范化,对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流程有了严格监督手段。二是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数据安全可靠。社会保障主要是对社会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包括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金发放、医疗费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数据量大,计算复杂,时效和安全性要求高。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圆满完成基金的管理任务。三是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效益。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管理的信息系统包括就业、参保、社会保险项目基础数据及待遇支付情况等多个方面。如果这些信息分开管理,就会加大管理成本,给各种保险待遇的享受和保险基金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如果依靠信息技术的支持,通过信息系统将各类信息有机地组织在一起,实现信息共享,即可以节约资源,又可以发挥社会保障的整体效益。

(四)法律制度完善的和谐武器

社会保障事业是法制化事业,立法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条件。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十分落后,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首先,协调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立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系统工程。社会保障立法需要自身内部及与其他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社会保障领域,由于中央一级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较多空白,所以地方性社会保障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地方性社会保障立法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地方性社会保障法规或规章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在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国家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相冲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设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具体制度,从而丰富我国的社会保障内容,满足不同地方、不同层次群体的需要。其次,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有关的社会保障规范多数以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使社会保障法制化应是国家需要采取的急迫之策,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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