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厅局垄断性的危害及消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垄断性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厅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这是一个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老问题。尽管国有企业的改革上上下下进行了10多年,但这种希望以“练内功”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式却收效甚微。症结何在呢?作者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的局面并非单纯由于管理不善与产权不明晰所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亏损严重,是由国有企业本身具有的垄断性决定的。因此,只有减少国有企业的垄断,使国有企业真正以市场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建立起公平的竞争机制,才能扭转整个国有企业目前这种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的状况,从而使国民经济步入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最终在中国建立起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市场经济体制。
一
垄断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按照一般意义上的解释,垄断被视为生产、销售或购买上的一种特权或排他性。垄断有微观垄断和宏观垄断之分。那种无法仿制和难于替代的个别产品在市场上的排他性称为微观垄断。尽管微观垄断的产品可以以很高的垄断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垄断厂商可以从中获得很高的垄断利润,但这种微观垄断,我认为并不对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有害,也不会给市场机制带来危害,因为某种特有的、获得专利或拥有特惠市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不会遇到或者很少遇到竞争。因此,同大量其他商品相比,这种商品的价格往往大大高于成本。微观垄断者往往可以长时间获得在竞争条件下所无法获得的收入。但是,这种以新技术的发明,新市场的发现或专利的获得为特点的微观垄断,毕竟不会给市场机制带来多大损害。相反,通过这种垄断而获得的利润,是唤起创新精神的重要动因,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诱发力,更何况这种垄断利润多半不会长久地保持下去。虽然政府出于保持知识产权或专利的目的立法加以保护,但获得专利的产品也多半用不着等到专利保护期失效,其生产者就会遇到竞争,甚至很快就会出现一些具有替代效用的产品起着降低价格的作用,使得垄断利润被克服。
微观垄断所具有的特权或排他性,最初是由竞争产生的。新技术的发明,专利的获得,新市场的发现,是企业为了避免失败而努力创新的结果。一旦专利获得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以较高的价格出售新产品,从而获得垄断利润,但这种利润只是专利或新技术、新市场的报酬,是创新这种特殊贡献的回报。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这种微观垄断的作用,才使得市场上的产品具有差别,而正是这种产品的差别性,才决定了企业间有效竞争的存在,才促进长期的技术进步。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也正是适应这一特点而制定的。
微观垄断的外在表现是特权或排他性,但其内在实质则是技术进步与产品创新。这种垄断对企业的发展是必需的,对整个社会经济的促进也是明显的。微观垄断几乎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尤其是科技型企业超额利润的获得,大都是微观垄断的后果所致。在某种意义上说,微观垄断不但不是市场机制的障碍,相反而是市场机制的驱动盘。相对来说,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微观垄断因素软弱,靠这种垄断产生的利润缺乏,从而缺乏创新的冲动,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导致我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二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缘故,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少数国有企业的寡头垄断。这种垄断并不是因为获得专利或拥有新发现的市场等纯技术方面的原因形成的,而是因为自然垄断的性质或政府本身的特许权形成的,因此属于宏观垄断。宏观垄断是相对于微观垄断而言的,一般指一些大型企业的生产部门内部在范围广泛的产品种类的生产上占有优势。由于这些大型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资本雄厚,能大量生产和大量供给,其产品和服务市场占有率很高,所以多半可以统治本行业的市场,特别是在金融、通讯、石油、钢铁、大型机械制造、港口、大型船舶制造等行业,居于垄断地位。(见下表)而政府又往往运用行政或法律力量,严格限制别的厂商进入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使得这些垄断性的国有企业长期不能按市场规则运作,依靠政府的“输血”和种种特许优惠条件实现其比国民经济平均利润率高得多的利润率。这些“输血”和优惠条件是其他竞争性企业所无法获得的。如政府为了保护所属的国有企业,常常人为地限制其他非国有企业与其竞争,国有垄断性企业远比非国有的竞争性企业更易于获得国家银行的贷款、进出口权和许可证等。这些依靠行政划转、政府命令组建而成的大型国有垄断企业集团,成为一个行业内的大一统的控股公司,并且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这样,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纯粹的国家垄断企业,变成了“婆婆加老板”,成为新的带有行业行政管理权力的国有垄断企业。过去政企不分的弊端更为严重,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更难体现。由于形成了行业垄断和行业割据局面,不但不利于国有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而且严重腐蚀了已经初步形成的市场竞争机制。
国有企业在社会龙济中所占份额(1994年)
上交利税 银行贷款 固定资产投
石油烟草行 煤气 电力蒸 银行
金额(亿元) 份额(%)
额(%) 资(%)
行业(%) 业(%)
(%)
汽(%)
3247.4 65.7 88.3 56.9100 97%94 80 90%
垄断存在决定性的表现是垄断利润的存在。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里,绝对的宏观垄断属违法行为,因而只是一种极为罕见的现象,并且通常只作为国家垄断而存在。这种垄断意味着一个行业或生产部门,只受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统治,该行业的生产分配、销售和产品定价,都由垄断企业作出决策。这种垄断,几乎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的一个普遍特征,各种行业的总公司等,几乎垄断了各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市场。这些宏观垄断者依靠政府的权力和生产规模对市场进行垄断,并且获得垄断利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这种宏观垄断局面不但未见削弱,而且有日渐加强的趋势。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大型企业集团;1993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底,国务院批准,中国石化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三个全国性行业总公司为国家控股公司。一些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也改组为行业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的目的是希望建立大型企业集团来提高规模效益,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增强国际竞争能力。从短期来看,确实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长期来看,在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靠行政划转、政府命令组建的这些大型国有垄断企业集团。只能人为地扼杀市场竞争因素的发育,非但不能提高规模效益,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而且会造成社余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延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为在生产要素被垄断障碍妨害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这些背靠政府的垄断企业,不会也不能主动地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而只是通过价格的制定来获得垄断利润。这就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强、亏损严重的症结所在。
垄断的产生和垄断的存在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它是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决不是靠行政划转、政府命令形成的。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属物,是地地道道的国家垄断性质,很少或根本没有竞争因素。现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非常需要竞争因素的培育。因此匆匆忙忙由政府授权组建这些大型的国有垄断企业集团,是不利于竞争和市场机制建立的。笔者认为,只有等到中国的市场竞争机制发育到比较成熟的时候,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的搏杀中,依靠自身的力量,经过破产、兼并、联合、重组等各种方式,自然而然地形成垄断性的企业集团,才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否则欲速则不达。我国的彩电行业、冰箱行业、VCD行业垄断企业的形成,就为我国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建立提供了一条必由之路。
三
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1/3明亏,1/3暗亏,1/3微利己成为公认的事实。1996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额达726.69亿元。而实现利润只有417.49亿元,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和亏损率分别超过40%和50%。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此之低,理论上又怎么解释呢?
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大致是以竞争性和垄断性两种类型存在。我们假设能够存在下去的竞争性国有企业都是效率较高、能够盈利的〔1〕,现在主要分析垄断性国有企业。
国有垄断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必须遵循MR=MC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来进行生产。在短期内,国有垄断企业无法改变不变要素投入量,只能在既定的生产规模下,通过对产量和价格的调整,来实现短期利润最大化。如果企业经营条件:比较好,经营管理制度比较健全,那么将产量和价格调整到某一水平,在短期均衡点上,企业的平均收益就会大于平均成本,企业就能获得超额利润。
如图1所示,短期内国有垄断企业能获得超额利润ABEP[,1]。这种超额利润,由于垄断排除了其他企业加入竞争的可能性,因而在长期内利润不会因为新企业的加入而消失。在长期中,国有垄断企业通过对生产规模的调整,进一步增大利润。如图2所承,超额利润达到了DEGP[,2]。由此可见,垄断企业之所以能在长期内获得更大的利润。其原因在于长期内企业的生产规模是可变的和市场对新加入企业是完全关闭的。
国有结断企业超额利润的获得,实际上足以低数率和社会福利的牺牲换取的。因为在垄断情情况下生产。企业维持的是低产高价,企业也不是在平均成本的最低点进行生产,因此,资源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垄断企业中这种长期存在的大大高于国民经济平均利润水平的超额和润率,成为各国采取切反垄断措施内首要依据。
图1 国有垄断企业短期获得超额利润图
图2 国有垄断企业长期获得超额利润图
我国国有垄断企业中的超额利润,如果说能够作为国家的利税收入,成为国家垄断“贡献”的报酬,那也不枉国家垄断的最初本意。事实上,我国国有垄断企业以牺牲效率和社会福利为代价换取的超额利润,一部分成了单个垄断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收入,我国一些图有垄断行业,如电讯、银行等,其职工收入和福利之所以远远高于全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其原因就是一部分本应属于国家的超额利润转化成了个人收入。超额利润中的另一部分则成为单个企业经营者大吃大喝,买豪华轿车、公费出国旅游等各种开支。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还未真正以市场主体身份进入市场。企业的生产,也并未真正面向市场。因此,国有垄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虽然帐面上的统计数字是盈利的,但实际上是产品不适销,积压在仓库里,价值并未最终实现。超额利润也仅仅只体现在会计计算的数字上,从而造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虚盈实亏的暗亏怪现象。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6年底企图预算内国有〔1〕工业企业产品库存为2583.81亿元,比1995年净增298.09亿元。而造成这种积压的主要原因是产品结构和产品质量,成本高,物耗大,竟争无力,使得超额利润无法实现,这恰恰又是垄断的特点所致。
以上是获得垄断利润但最终暗亏的国有垄断企业,大致可归于1/3暗亏的国有企业之列。但是,从理论上分析,垄断企业按照MR=MC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来安排生产,可以获得利润,也可能是亏损的。我国国有垄断企业,不但要承担经营生产和创利的任务,而且要承担诸如解决就业、提供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任务。因此,国有企业中人浮于事,劳动力资源配置失调,管理机构设置重叠,非生产人员过多,离退体人员大量增加,企业生产没备老比,债务负担沉重等,致使国有企业既定的生严规模成本过高,边际成本大大高于边际收益,从而造成亏损。国有垄断企业按照MR=MC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在短期内生产,平均收益小于平均成本,企业亏损。
图3 国有垄断企业亏损图
如图3所示,在短期内,国有垄断企业的亏损额为ABP[,3]H。国有垄断企业在长期生产时,必然要调整生产规模来改变亏损状况。如果不存在改变这种亏损状况的生产规模,那么垄断者就必须退出该行业。而实际上,我国国有垄断企业不存在或很少存在这种退出机制。据对国有资产的评估表明,我国相当大的一批国有企业资严已是负值,国有企业的现资产负愤率达83%,资不抵债应该破产退出的企业很多,但实际破产退出的很少。1995年国家经贸委对18个试点城市进行统计,2万多个企业中资不抵债的高达15%。但己破产退出和拟破产退出的只有0.6%左右。到1996年底,我国国有工业企业负债总计达33059.41亿元。1994年,全国金融系统的不良贷款达5438亿元,银行对企业的净债权达2.5亿元。为了应付政府委托的本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职工安置以及银行债务处理,政府不得不拿财政收入补贴这些亏损的国有垄断企业。例如,在国有垄断企业不能按时按量给职工发工资时,政府用财政拨款或指示银行贷款给亏损的国有垄断企业发工资。有些国有垄断企业实际上是把银行贷款转化为产品库存而维持着生产,以便发工资。有一些国有垄断企业甚至直接用银行贷款发工资。1995年2月,银行仅贷给煤炭企业用于支讨工资的就达10亿元。同时,亏损的国有企业也离不开对政府的依赖,发不出工资找政府,还不起银行贷款找政府,单个的国有垄断企业甚至只把自已看作为国家垄断托拉斯中的一个“子公司”或“连锁店”,它们之间相互拖欠债款,以至形成了数千亿元的“债务链”。亏损的国有垄断企业借国家银行的钱可以不还,又形成了国有银行巨额的呆帐滞帐,这样又使得国有银行无法转变为市场经济中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这样,这些明亏的国有垄断企业几乎名正言顺,在没有任何压力的环境下安闲地延续下去。
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率差,资源浪费,其终极原因在于其垄断性的存在,在于其缺乏竞争机制,以致造成不管其是否有超额利润存在,其最终结局总是亏损。要搞活我国国有企业,唯有减少国有企业的宏观垄断性,使国有企业真正能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者身份进入市场,公平参与竞争。
四
那么,怎样才能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宏观垄断性呢?要讲清这一问题,必须先弄清国有企业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功能。
众所周知,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完全是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为了保障计划的实施,一方面通过国有企业这种国有制,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财政收入,以便政府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来完成保障社会就业、实现职工养老、公费医疗、住房、教育等社会福利各项功能。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后,国有企业的政府功能虽然逐渐淡化,但是,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来加强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仍然必不可少。特别是国有企业作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手段,仍然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内涵,即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工具。因此,尽管宏观垄断造成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国有企业中的宏观垄断要大幅度减少,但国有垄断企业又必不可少。我们应根据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功能,来具体确定国有垄断企业数量的多少及其存留,使应该亏损的国有垄断企业继续存在,不谈亏损的垄断企业应还其应有的地位。
国家之所以要兴办国有企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意志,实施国家的政策。因此,国有企业的基本功能是调控杠杆。这样,实行国有垄断的企业,其存在的前提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具有这种功能的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下面两种形式:一是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的企业。这类企业其本身就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如城市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造币、武器制造等。这类企业应当保留国有垄断地位,以免被私人占有利用其自然垄断地位获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被用为政府之政策性工具,执行某种社会性和福利性任务的企业。这些国有垄断企业,政府可以利用匡正市场失灵,抑制财富过分集中,减少贫富悬殊现象,解决社会失业。这类企业是以社会公益为目标的,它们不以盈利为目标,其中心任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和基本要求,佑实现社会公平。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国有企业的亏损是正常的,必须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
竞争性企业的功能就是盈利。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大部分是应该属于竞争性却被人为地国有垄断而丧失竞争性的企业。这部分企业普遍因为功能紊乱、属性变态而造成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因此,这部分企业应当还其本来的竞争属性,从国有企业中退出,采取非国有化的方式,使之由国有垄断性企业转变成竞争性的非国有企业。这样,一是盘活这些半死不活、效率低下的国有资产;二是减轻政府每年所承受的亏损补贴的负担,使这些企业与政府彻底“断奶”,自谋生计;三是国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将这些国有企业的资产转为民营,政府再把这些资金投入以社会公益为目标的国有垄断企业,强化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四是将本属竞争性的企业从国有垄断中退出,减少垄断,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必要的微观基础,使竞争机制得到发育,因为大量竞争性企业保持国家所有,市场就难以正常运作,市场规则就难以遵循。
按照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作用,来确定其是否继续保持垄断还是退出垄断,这与我国政府“抓大放小”的搞活国有企业的方针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抓大”就是国家只抓住那些具有垄断性的企业,掌握住这些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直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具有政策性功能和调控功能的企业。政府抓注了这些国有垄断企业,就会产生巨大的政治、经济辐射功能。尽管这些企业一般可能会亏损,需要政府进行财政补贴,但政府却抓住了“龙头”,牵注了“牛鼻子”,就能使整个社会经济沿着既定的方向,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放小”就是放开大量的属于竞争性的企业,使之属性复归,功能还原,由垄断性的国有变为民有民营,与政府脱钩,自己在市场中平等竞争,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这部分国有企业由垄断变为竞争,虽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数量减少了,但国有企业的功能和作用各就各位、名副其实了,因而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主导作用非但不会削弱,反而更加强了。政府通过税收的形式,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以前的财政包袱变成了财政来源。更重要的是,垄断削弱,竞争机制增强,政企分开真正实现,促进了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正常运作。
五
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尚未完善、国有企业还不能完全按照其功能和作用进行配置的情况下,即使对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控股、建立合作公司、混合公司的改制,也不能完全排除宏观垄断。只要政府仍在参与竞争性企业的经营活动,就存在着形成和保持垄断利润以及垄断行为的前提条件,从而也就不能排除它们自觉追求垄断,实现对市场的垄断统治,从而达到获得垄断利润的目的。因此,可以确定的宏观垄断,不管是不是有目的的出现,不管是采取何种形式,都应当予以否定的评价、都必须防止和克服这种垄断产生的消极后果。
作为宏观垄断者的国有企业,为了确保自己的垄断利润,有时也采取一些有利于社会的微观垄断措施,如努力加快技术、工艺、生产更所以及其他提高效率方面的进步,从而达到把竞争者从战场上驱逐出去,保住在以往垄断价格下所占领的市场地位的目的。但是国有宏观垄断者更多的是采取不符合市场原则的压力手段。它们利用政治的、行政的权威,施压于受货者、原料供应者,并通过优先的国家订货方式,抑制竞争。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国家宏观垄断企业不去提高效率,而是更热衷于运用涨价的方式,来保住自己的垄断利润。因为提高效率会使生产和供给扩大,最终导致价格下降。
垄断利润作为宏观垄断的决定性标志。然而遗憾的是,在目前情况下,国家并未享受到国有垄断企业所获得的垄断利润的好处,相反,国有垄断企业带给政府的却是低效率、亏损和财政补贴的包袱。因此,代表足够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国家,更有充分的理由来限制国有垄断的阻碍作用,以消除垄断对中国初生的市场经济的危害。笔者认为,要达到这一目的,可以采取价格监督、推行垄断利润税和促进竞争的手段。
价格监督通常只有在极其有限的主要产品的范围内才能制止宏观垄断者通过价格上涨来获取垄断利润。而实际上,宏观垄断者生产的商品成千上万,它们通常采用最巧妙有效的行为方式来逃避监督,诸如把供给规模保持在很低的水平上,以致使这种供给不可能起压低价格的作用。特别是进行价格监督的商品越多,价格上涨越要用行政办法来加以限制,这种方式就必然成为不符合市场原则、按纯粹主观主义准则行事的工具,而这恰巧又是为“计划经济”在张目。因此,价格监督只能看作是一种效果很差的消除宏观垄断的应急措施。
促进竞争的措施,除了前文中提出的有关按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作用,使大量的国有企业复归竞争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一些措施,如国家支持垄断部门中的局外人,支持在垄断部门中建立新企业,支持进口垄断部门所生产的产品,以降低价格。当然,这些措施必须要以政府站在市场之上才能得到实施,因为政府不能舍自己的利益而去支持国有企业。但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来说,政府非这样不行。国家采取措施来支持形成竞争的局面,是完全符合市场原则的。至于怎样促进竞争,国家大多采取低息贷款,为优待上述局外人、新建企业和进口商人而在一定期限内降低税收,用这种办法来战胜垄断。国家对于竞争的支持,无论如何不应发展为国家的长期资助。这种支持只能看作被强大的宏观垄断者所统治的市场上的暂时的起飞助推器。只要被支持的竞争性企业可以独立存在下去了,这种措施就算获得了成功。
由于国家对竞争的支持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行得通,并不是在长时期内总是有利的。因此,还可以采取某种普遍地和自动地起反垄断作用的手段,这就是某种专门的垄断利润税。根据不断核实的情况、凡连续三年存在垄断利润,且垄断利润率超过上限的企业,就借助于一种专门的计算方法。征收垄断利润税。垄断税的征收、应当随着垄断利润率的提高而累进地提高,随着垄断利润率的降低,垄断税应加速度降低。垄断税的征收需要持续几年,其职能就是使垄断利润率降低到国民经济利润率的水平。因此,垄断企业只有通过征收垄断税机制又被人为地重新变成竞争企业,这才符合市场原则。只有当宏观垄断企业的利润率降低到国民经济利润率水平时,这才表明“特殊项献”的成果真正转让给社会了。当然,在实行垄断税的情况下,促进竞争的措施也不是多余的,只有两种手段同时并用,宏观垄断才能真正有效地得到抑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才能最终在全社会得到确立。
注释:
〔1〕竞争性的企业如果中国有实际上就带有了垄断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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