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中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数字图书馆论文,事件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2004年,谷歌联合创始人谢尔盖·布林在法兰克福正式对外宣布了“Google Books”计划,开始计划扫描多个图书馆图书,建立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使全世界的图书都可在网络中搜索,利用“谷歌图书搜索”功能在线浏览图书或获取图书相关信息,达到人类共享知识宝藏的目的。谷歌计划的初衷值得褒奖,但随着谷歌数字图书馆规模及所涵盖的藏书范围愈来愈大,扫描图书涉及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谷歌图书馆陷入到版权诉讼的漩涡之中。
其实,谷歌数字图书计划为何会不断地遭到版权诉讼,在全球面临版权侵权的责难,而谷歌却依然坚持我行我素,否认侵权,其根本原因在于谷歌公司与作者、出版商之间就谷歌扫描并提供图书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意见不一。如果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行为符合版权法合理使用原则,显然谷歌的行为无可厚非;否则,谷歌就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此,本文拟根据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则,分析谷歌图书馆中谷歌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期望为相关人士理解谷歌图书馆这一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2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引起的版权争议
2004年,谷歌公司对外宣布了一项计划,名为“Google Book Search Project”,计划通过扫描各大图书馆以及公众的图书,拟建立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这一行为引发巨大的法律争议,其中关键在于谷歌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2005年,美国作家协会(AG)与美国出版商协会(AAP)率先对谷歌提起集体诉讼,指控谷歌未经授权扫描整本图书侵犯了作家的版权。2006年,法国作家协会(SGDL)等团体以“谷歌在其网站中使作品可读而获取广告收入,未向作者和出版社支付报酬”为由起诉谷歌侵犯版权。同样,在中国,谷歌公司的行为也遭到了中国版权相关协会和作者的强烈反对。但是,对于是否侵权,谷歌公司始终坚持其行为不构成侵权。2009年9月27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公布《致广大著作权人通知书》,公布了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与谷歌达成的初步和解协议,提醒广大作者查看自己的作品是否被收入谷歌数字图书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准备。2009年11月2日,谷歌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举行首次会谈,开始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在该次会谈中,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埃瑞克·哈特曼承认“图书馆扫描计划未经包括中国作家在内的任何人授权”,但并不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2009年11月20日,谷歌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举行第二次会谈,并取得一定进展,主要成果为谷歌方面同意提供其所收录的中国图书清单,但是,在是否侵权这一核心问题上,双方仍然存在分歧。
在版权纠纷面前,谷歌同意进行和解,但是坚持认为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的问题。2008年,经过三年协商与谈判,众多作者和出版商以及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未经授权即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一案同谷歌公司达成初步和解协议。根据该和解协议,谷歌同意支付1.25亿美元以化解悬而未决的索赔案,同时设立独立的版权登记机构,负责分配数字图书馆的销售收入和广告盈余,以回馈相关的作者和出版商。据此,被侵害的版权人如果同意和解,则可向谷歌要求现金赔偿,对每本图书谷歌将至少赔偿60美元,同时,对于其后续使用,谷歌将拿出销售收入的63%作为使用费支付给版权人,但这以权利人主动提交权利声明为前提,权利人可选择让其继续使用或者要求其删除图书;如果不同意和解,相关权利人则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尽管谷歌提出了和解协议,但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是,谷歌的这一行为是否符合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则。毫无疑问,假如谷歌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那么这种和解协议不过是谷歌给予版权商的一种补偿,带有抚慰的性质,谷歌的行为是合法的,但为了息事宁人,补偿一部分钱给版权商。而假如谷歌的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则,该和解协议即便合法,谷歌公司也不能够继续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扫描他人整本图书。可见,谷歌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版权法合理使用原则是问题的关键。
3 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推崇者与敌视者:合理使用之争
谷歌数字图书馆是以数字化格式存储、可用计算机访问的图书馆。其优点在于便于读者迅速地查找到自己想要的图书资料。然而,就是这个似乎即将能为全世界读者带来福音的图书馆,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备受争议,引发了旷日持久的版权之争。针对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国内外人士意见不一,立场各异,概括而言可分两派:一派为全力支持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者;另一派为极力反对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者。同时,综观各界人士对谷歌数字图书馆的观点,不难发现,他们之间的争辩主要集中于谷歌数字图书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出版商认为,谷歌不征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就将图书扫描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指责谷歌“盗窃”全球文化成果,想“垄断”数字图书市场。指出,谷歌公益性的外衣不能掩盖其商业模式,“此图书馆非彼图书馆”①,此项目可为谷歌带来巨大经济利益。而相比之下,那些拥有作品版权的人只能从该计划中分得很少一杯羹或什么都得不到。谷歌图书馆置版权人利益于不顾,大量复制版权作品,之前未经过许可,这种全文复制范围过大,超出了版权法合理使用所许可的范围,作为检索回应的片段可能对作品市场造成影响,亦使作者失去加入其他类似计划的机会,不属于合理使用②。
然而,支持谷歌图书馆者却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旨在将书籍数字化后建立全文索引上传于网络,对信息进行编译后,索引数据库则可将信息引至信息源。这不仅打破了图书查找的时间、地域限制,加快了人们获取图书等文字资料的速度,而且有利于图书保存,由此,图书等文字资料的保存年限得以无限延长。“此次历史性的和解能使每个人受益。在我们看来,该协议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数字化世界中的使用建立了具有革新意义的架构。它可以让读者在更广的范围内访问大量难以查找的图书,对版权持有者提供控制权与选择权这种富有吸引力的商业模式而让出版团体获利。”③就合理使用而言,许多学者主要是依据美国现行版权法第107条的合理使用条款及已有案例来进行分析的。其中支持者认为谷歌扫描与复制行为与Kelly诉Arriba Soft案中Arriba Soft搜索引擎使用Kelly摄影师照片的行为性质相同,对图书数字副本的使用不会替代原始作品,不会对原始作品价值与市场造成伤害,并认为谷歌数字图书馆有益于文化进步,有益于提高作者与出版商的名誉与声誉④。
可见,谷歌数字图书馆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合理使用问题本来就是版权法中最为难以理解和判断的问题,而谷歌数字图书馆因科技发展而引发的事件,在合理使用的判断上则更显困难。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依据合理使用原则,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但是,依据的理由却并不充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个人感情和直觉的判断。那么,究竟如何去判断谷歌数字图书馆行为的性质呢?本文认为,解决问题之道还在于回到合理使用原则的基本精神和判断标准上,以合理使用原则逐个分析谷歌图书馆的行为,才能得出理性和正确的结论。
4 谷歌数字图书馆中合理使用的判断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⑤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始于英美法系判例法,经长期司法实践被各个国家著作权法所确认,是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对著作权加以限制的重要制度之一。它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他们的创造物的有限的专有权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作为著作权法中最为重要的条款,谷歌图书馆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自然是判断整个事件合法与否的关键所在。判断合理使用与否最为重要的标准为美国的四步检测法。美国1976年著作权引入了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判断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合理使用判断的第一要素:“使用的目的与性质”。亦即使用是否为商业性或者非商业性,是否为了盈利,是否具有教育等非盈利目的。第二要素:“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受保护作品的性质主要涉及作品是否是写实性、科普性作品还是小说类作品。如果是前者,则合理使用的范围较大;如果是后者,则范围较小。因为小说类作品主要依靠市场,而写实类科普类作品与社会利益关系紧密。第三要素:“同整个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的数量和质量显然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因此是衡量是否是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第四要素:“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认定合理使用此要件时法院不仅要考虑侵权人特定行为对原告作品市场损害的程度,还要考虑侵权人无限制的广泛传播行为是否会对原创作品的潜在市场构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合理使用的标准来分析谷歌数字图书馆,本文认为,毋庸置疑,谷歌图书馆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已构成侵权。众所周知,无论是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或其他国家版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前文美国版权法为“合理使用”范围规定的四项标准来进行判断:(1)虽然谷歌自身声称其实施数字图书馆计划是出于公益考虑,希望能拓展人类知识的疆界,并不打算用它来赚钱,但数字图书馆所蕴藏的无限商机却是不争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在流量即金钱的互联网世界里,其他的诸如进行收费等之类的收益暂且不说,搜索图书功能就能使谷歌访问量进一步增加,从而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就足以彰显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商业性目的。所以,谷歌图书馆计划最本质的目的还是在于商业目的,在于拓展谷歌的业务范围。(2)从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质来看,谷歌数字图书馆扫描的书籍除包括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图书以外,还包括许多仍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而对谷歌图书馆反对最多的,显然也是作品在版权保护期内的版权人。谷歌的行为置广大作者和版权人于不顾,大量全文复制具有市场价值的作品。(3)从量的角度来说,谷歌数字图书馆所采用的方式是将图书整本完整地加以收录并扫描,已无需再考虑比例是否失当问题。整本复制,足以证明谷歌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要求,已经无疑构成了非法复制的最为有力的证据。(4)图书被数字化后与纸质的图书是完全相同的,而且与纸质图书相比较,它可以排除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而使得人们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也更倾向于通过网络下载自己需要的图书等文字资料,而不再前往实体书店购买纸质图书,由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据此,谷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收录扫描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综上,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不构成合理使用,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5 谷歌图书馆版权纠纷的解决之道——合作共赢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实已定,如何解决这一纠纷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谷歌方推出了谷歌数字图书馆和解协议,但却未能尽如人意,甚至更进一步地激化了各方的矛盾。
纵览谷歌数字图书馆和解协议,最具争议的条款当属关于现金赔偿的规定。根据该和解协议,未经其同意而其作品已被谷歌扫描收录了的版权人如果同意和解,则可向谷歌要求现金赔偿,对每本图书谷歌将至少赔偿60美元,同时,对于其后续使用,谷歌将拿出销售收入的63%作为使用费支付给版权人。对此,有人认为,60美元是不是太便宜了?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算一笔账。据统计,全球书目数据库里列出并被收藏的有3 200万册图书,分布在全球25 000家图书馆内,要对这些装订好的书本进行逐页人工扫描所需耗费的精力可想而知;另外,有人曾按照一本300页的图书数字化需要耗费30美元计算,完成这个项目可能需要耗费近10亿美元,这同样是令人震惊的数字。由此,60美元的赔偿额确实比较低,但如果要求更高的赔偿额,谷歌将支付不起,其他公司就更加没有如此雄厚的实力来实现这个伟大的计划了,那么结果就是数字图书馆计划不得不终止,全世界读者满怀的期望落空。
现今,谷歌数字图书馆虽涉嫌侵权,但木已成舟,与其执著于无意义的争辩和批评,不如寻求令各方都能满意的解决方案。对于谷歌方推出的和解协议,虽显霸道,却也不至于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各方不妨心平气和地协商。对于备受争议的现金赔偿标准,我们可以根据被收录作品的长短、质量及其市场价值来重新确定一个版权人能接受、谷歌能承受的标准。这对于促进和解可谓至关重要。
综上,与一直深陷于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的诉讼之争相比,和解未必不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正如美国知名作家、美国作家协会前主席斯科特·杜罗所言,“以协商的形式解决谷歌和作家的版权争议,这有助于保护文字创作者利益并推动知识的传播。尽管他强烈反对谷歌最初(未获准许便扫描书籍)的做法,但他相信双方能通过理性的协商解决问题,这将带来长远的利好,不光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文化传播。”我国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副所长李旭也表示,“希望谷歌公司和中国作家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前者能够获得后者的补充授权,后者能够得到前者的合理补偿,这对纠纷本身而言是最经济、最完美的解决方式。”
6 结语
谷歌数字图书馆虽然是一项造福人类的伟大计划,但各国的法律绝不允许被践踏,对作者与出版商的版权保护,也绝不容忽视。诚如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所强调的,“要在某一个国家经营业务,就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谷歌先前未经授权收录扫描图书的行为侵犯了作者和出版商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正如有的专家所建议的,“这也不必动辄上升到民族尊严的宏大层面,坐下来与谷歌心平气和地谈一谈:利益的问题,不妨彼此协商;法律问题,不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终在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数字图书馆计划。”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通常要调整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同时兼顾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从而达到一种利益平衡的状态,是著作权法自始至终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工程浩大,所涉利益主体甚多。其中,作品创作者、传输者、谷歌公司以及用户的利益最为关键。如何使三者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是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的起因,也是当前我们亟须解决的一个难题。本文认为,只有谷歌公司与作者之间达成和解,谷歌数字图书馆这一造福人类的伟大计划才能得以继续存续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①中国新闻网.默多克联手微软维权,数字图书馆让谷歌四面楚歌.http://www.chinanews.com/it/it-itxw/news/2009/11-24/1981195.shtml,2011-5-16
②③④董永飞,祝捷,燕金武.谷歌数字图书馆研究现状综述.图书情报工作,2010(17):47-50
⑤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
标签:数字图书馆论文; 合理使用论文; 谷歌论文; 谷歌美国论文; 图书馆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 著作权法论文; 美国公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