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额贷款论文,建议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工作自2005年启动试点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小贷公司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获得迅猛发展。小贷公司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小贷公司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吸引民间资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支持“三农”、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作用明显,是现有金融组织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对规范民间借贷、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小贷公司发展基本状况
(一)小贷公司数量、资本规模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小贷公司迅猛发展。从开业家数来看,自2005年开始小贷公司试点以来,2005年数量尚不足10家,但到2009年年末已达1334家,2010年年末达2614家,2011年年末达4282家,2012年年末更是突破6000家,达6080家。从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来看,同样呈现迅猛发展态势。截至2009年12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实收资本为817.2亿元,贷款余额为766.4亿元;而截至2012年12月末,实收资本达到5147亿元,贷款余额达到5921.4亿元,分别是2009年的6.30倍和7.73倍(见图1)。
从小贷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状况来看,近年来保持增长态势。经测算,2009年12月末,全国小贷公司平均每家实收资本为6126万元,贷款余额为5745万元;2012年12月末,平均每家实收资本为8465万元,贷款余额为9739万元,分别是2009年的1.38倍和1.70倍(见图2)。
图1 我国小贷公司家数、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图2 我国小贷公司平均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二)地区发展差异大。
我国小贷公司地区发展差距较大。从数量来看,截至2012年12月末,我国小贷公司达到6080家。其中,超过400家的有4个省份:江苏、安徽、内蒙古、辽宁。而低于100家的有9个省份:宁夏、上海、湖南、天津、福建、北京、海南、青海、西藏,其中西藏仅有1家(见图3)。从小贷公司资本实力来看,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平均每家小贷公司实收资本为8465万元,高于此数据的省份有13个(福建、浙江、江苏、重庆、四川、上海、北京、天津、广东、山东、海南、江西、湖北),其中最高的福建省为2.21亿元。其余18个省份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吉林省平均每家小贷公司实收资本最低,仅为2635万元。福建为吉林的8.37倍。
(三)股东构成及资金来源状况。
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各地方政府为推动小贷公司发展,对小贷公司股东构成突破此规定。如2009年1月,广西印发小贷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小贷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贷公司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而2009年11月,广西印发小贷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小贷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适当放宽小贷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此后,2010年12月,广西金融办又印发文件,进一步放开小贷公司发起股东的出资比例限制。取消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0%的限制,允许企业法人独资设立小贷公司。
图3 2012年我国各省份小贷公司数量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图4 2012年我国各省份小贷公司平均资本实力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国小贷公司股东构成多为“一个企业法人+几个自然人”的模式,全部由各自筹集货币资本进行出资。也存在少数由企业法人独资设立的小贷公司。如广西一家小贷公司为国有资本独资设立,注册资本9亿元,是目前广西小贷公司中注册资本最高的一家。
目前,我国小贷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注册资本。此外,符合相关规定的小贷公司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手段,提高注册资本,从而扩大业务。二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按照相关规定,目前小贷公司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资金余额。三是到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融资。如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是专门为小贷公司融资而设立的一个“资产转让”产品。它是小贷公司以其贷出的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持而发行的一种固定票面利率、到期偿付的收益权凭证。如2012年广西8家小贷公司在重庆金交所上市融资1.12亿元。
(四)贷款利率高、期限短。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水平较高。根据人民银行调统司2012年12月对全国801家小贷公司的调查,小贷公司四季度发放贷款的平均年利率(以贷款发生额为权重,加权计算)为17.9%,是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期,含一年期,6%)的近3倍。其中,期限在3个月及以内贷款的平均年利率为18%,期限在3~6个月(含6个月)的为17.9%,期限在6~12个月(含12个月)的为17.7%,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为18.6%。分地区看,青海、内蒙古、北京、海南、浙江和上海等6个地区贷款年均利率超过20%。从平均利率看,有86家小贷公司2012年4季度发放贷款的平均利率超过同期限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占所调查小贷公司数量的10.7%。从最高利率看,有166家小贷公司本季度发放贷款的最高利率超过同期限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占所有调查小贷公司数量的20.7%。此外,一些小贷公司除向贷款人收取利息之外,还收取了咨询费、手续费等费用。如将这些费用折算为利息,则不排除有些小贷公司实际执行利率超过4倍的上限规定。
从调查结果来看,由于小贷公司贷款期限较短,其贷款被企业用来“救急”,小微企业等贷款对象基本能承受比较高的年率水平。但需要关注的是,小微企业利润率较低,一些从小贷公司的贷款年率水平超过了中小企业的年利润率,随着经济增速下滑和经营环境的恶化,可能出现一些贷款对象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情形。
造成小贷公司贷款利率较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民间资金供求存在较大缺口,很多民营小微企业金融需求难以满足,推高了贷款利率。二是小贷公司的主要贷款对象为缺乏抵押担保物、商业银行不愿放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此为了弥补风险,小贷公司贷款利率较高。三是从外部融资成本较高,为获得收益,小贷公司普遍采取更高的利率进行放贷。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目前小贷公司可从不超过2家的商业银行贷款不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资金。目前广西各小贷公司向银行融入资金的利率基本为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0%,以上浮50%居多。2012年9月,南宁市5家小贷公司在重庆金交所发行上市“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融资成本高达13%左右。
(五)内控制度不断完善。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和监管的不断完善,我国小贷公司基本能够按照依法、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一系列操作规范、管理制度,使公司有章可依,规范运作。小贷公司高管人员大都具有金融从业经验,使小贷公司基本能够按照金融业的要求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图5 小贷公司资金来源
为强化对风险控制和管理,促进企业经营发展规范化、长期化和有序化,各小贷公司对贷款前、中、后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小贷公司均制定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但是针对贷款对象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方面相对欠缺,根据我们对广西小贷公司的调查,建立详细客户信用档案的仅占比为27%,而仅建立简单客户信用档案的占73%。100%的小贷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背景进行过调查。为更深入掌控放贷风险,绝大多数小贷公司对借款人对所贷款项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
(六)资本利润率较低,信贷资产质量优良。
小贷公司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快捷、决策高效灵活,满足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短期、紧急资金需求,也为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小贷公司税费负担较重、融资渠道窄且成本高,以及大多数小贷公司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等原因,从全国整体情况来看,以利润指标来判断,小贷公司经营状况不甚理想。根据我们对广西的调查,全部小贷公司资本利润率为2.07%。从不良贷款指标来看,小贷公司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率仅为0.06%。
二、我国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小贷公司作为新生事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猛发展,但其却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尽管小贷公司从事发放贷款这一金融业务,但在国家层面上,有些政策文件说小贷公司是准金融机构,而更多的时候则被视作是普通的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性质与从业实际有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根据《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股份公司。小贷公司获准成立的依据是《公司法》而非金融法律,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一方面现行的《公司法》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进行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贷款人资格、业务范围和操作程序等有着明确规定的金融法规又不能覆盖到小贷公司,这种盲点使小贷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设计上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小贷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一是小贷公司行业税费负担较重,二是小贷公司只能以一般企业的名义从银行贷款。根据我们2012年年末对广西110家小贷公司的调查,有87家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当前制约小贷公司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占比80%。
(二)单笔贷款额度偏大,与“小额、分散”的政策设计要求存在偏差。
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意见》指出:“小贷公司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贷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
从调查情况来看,各小贷公司虽然严格执行了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5%的规定,但基本上各家小贷公司都存在比较突出的“大贷”问题,即发放单笔贷款的平均额度偏大,贷款发放偏离小额、分散的市场定位,贷款集中度过高。从单笔贷款上看,2012年的调查显示:广西桂林市小贷公司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占比14.29%,50万元以上的占比85.71%,单笔贷款平均金额为56.25万元。小贷公司发放单笔贷款额度偏大,不仅偏离小贷公司小额、分散的市场定位,同时与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不匹配,加大了信贷风险集聚。
(三)支农效果偏弱,与政策设计目的存在偏差。
国家培育发展小贷公司的初衷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如2008年5月,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意见》提出,设立小贷公司的目的是“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贷公司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贷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但从调查情况来看,广西目前与全国其他省份情况基本相同,广西小贷公司主要贷款对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而涉农贷款比例较低,这与国家设立小贷公司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初衷存在很大偏差。调查显示,广西小贷公司涉农贷款余额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4.56%。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虽然国家出台了具有导向性的发展小贷公司的指导意见,但尚未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明确界定小贷公司支农的任务和业务范围。二是现有小贷公司大多设立在城市城区,难以拓展农村业务。如广西已开业小贷公司注册在县域(含县级市)的家数和注册资本分别只占总数的27.56%、19.63%。三是缺乏对小贷公司支农贷款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支农贷款风险高、成本大、收益小,在缺乏支农贷款配套政策优惠的条件下,加之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窄成本高,小贷公司支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四)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高。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贷公司是只贷不存的机构,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目前我国小贷公司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捐赠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小贷公司主要是依靠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融资能力不强,面临后续可贷资金的补充渠道受阻问题。首先,目前基本上无社会捐赠资金流入小贷公司。据部分小贷公司负责人反映,由于社会捐赠资金可能来自非法渠道,社会捐赠的资金来源方式被监管机构禁止。其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存在比较严重的困难:一是小贷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存在50%的上限规定。二是由于小贷公司缺乏足额资产作为抵押以及与商业银行机构存在客户竞争关系,向小贷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较少,目前与小贷公司达成融资关系的主要为国家开发银行和地方性银行业机构。同时由于小贷很大一部分客户都是因为资信不够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才去找小贷公司的,商业银行认为小贷公司缺乏优质客户,经营风险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小贷公司的融资申请审核更为严格。三是融资成本高。由于小贷公司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银行利率上浮大,同时银行要求担保公司要对小贷公司担保,造成融资成本较高,极大挤占了小贷公司利润空间,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四是金融机构受上级行或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限制,禁止信贷资金融入小贷公司,如广西银监部门在有关监管会议上表示将小贷公司认定为“影子银行”,给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是属于违规行为。五是融资期限近七成在1年期以下,风险控制严。从风险管理情况看,第一,银行通过要求小贷公司增加股东房产抵押、公司股权和贷款受益权质押的方式达到覆盖融资风险的目的,并建立严格贷前贷后审查制度和直接管理小贷公司结算账户的方式来保障资金不被挪用。第二,小贷公司主管部门相应对其设定资格评级条件以限制其准入门槛,小贷公司融资业务风险基本能在可控范围之内。第三,小贷公司不属于银监部门批准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第四,增资扩股存在困难。由于目前小贷公司经营效益不高,投资回报率低,增资扩股面临股东意愿不强和股东闲散资金不足的问题。
从小贷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情况来看,广西小贷公司累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仅占资本净额的10.66%。根据我们对广西13个地级市110家小贷公司的调查,有83家认为,后续资金匮乏且融资成本高是当前制约小贷公司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占比75.5%。
(五)税收负担较重,政策环境欠佳。
现行政策将小贷公司当做普通的工商企业来对待,因此小贷公司的税赋不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征收,而是按一般工商企业来缴纳,无法享受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造成小贷公司税负较重。目前,小贷公司的税项主要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此外小贷公司所提的风险准备金目前不能参照银行的风险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与之相比,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试点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按12.5%征收,营业税按3%征收,国家对村镇银行的“三农”贷款给予2%的财政补贴。一些部门以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为由拒绝为小贷公司办理房产、车辆、设备等抵押手续。根据对广西110家小贷公司的问卷调查,101家小贷公司认为目前税收负担较重,占92%。而有104家认为应该减免税负,做好对小贷公司的扶持,占95%。在回答“哪些税费应适当减免”一项,有108家认为应减免企业所得税,占98.2%,有82家认为应减免营业税及附加,占74.5%。
过高的税率使得小贷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境地,加重了小贷公司的运营成本,影响小贷公司盈利水平,也对小贷公司长远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除税收负担比较重外,小贷公司发展优惠政策环境欠佳,缺乏专门针对小贷公司的扶持优惠政策影响持续发展。目前,关于小贷公司是否享受国家给予金融行业的支农优惠政策等均未有明确规定。辖区各涉农金融机构均不同程度地享受着财政补贴以及政府奖励等优惠政策,而政府还没有出台引导和扶持小贷公司业务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此外,小贷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无法获得抵押登记部门给予金融机构的差别待遇,增加了经营成本。
(六)尚未接入征信系统,资信审查手段缺失,影响风险管理。
查询及了解企业及个人的征信情况,对降低小贷公司贷款风险非常重要。有部分客户在银行贷款即将到期而无力偿还时,为维持良好信用记录而转向小贷公司贷款,用于偿还银行借款,银行违约风险将转移到小贷公司,易增加小贷公司不良贷款风险。调查显示,小贷公司对客户资信审查比较重视,发放贷款前都对客户的资信背景进行了调查,但目前小贷公司受接入成本高、缺乏征信管理的技术和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尚未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造成无法有效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目前,小贷公司在贷前审查均要求客户提交其信用报告,而客户信用报告的获取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直接到人民银行查询并打印信用报告,增加客户办理业务的成本,且无法保证客户所提供信用报告的真实性;二是出具授权书委托银行代为查询,但大部分银行出于信息安全考虑不接受委托查询。由于小贷公司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征信系统也无法及时收集小额信贷相关信息,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贷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因此,小贷公司成立以来,已通过各种途径强烈呼吁接入征信系统,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问卷调查显示,目前98%的小贷公司对接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愿望迫切。
(七)一些小贷公司股权变更较频繁,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我国一些小贷公司股权变更比较频繁。变更的原因包括:原有股东对小贷公司认识不足,入股设立小贷公司后认为未达到理想回报,萌生退意;有些股东因为其他经济领域资金紧张,需退出股份变现。股权更换频繁不利于小贷公司稳定发展。一些小贷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可能影响公司的资金来源、经营策略以及发展计划。
同时,有相当比例的小贷公司存在贷款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少数由企业法人独资设立的小贷公司与出资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资金流动不合规。
(八)转制为村镇银行存在政策及其他问题或困难。
我们对广西小贷公司的调查显示,大多数小贷公司有未来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愿望。110家被调查小贷公司中,有86家有未来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愿望,占比78.2%。因为转制为村镇银行,一是能够吸收存款,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扩大业务量;二是税费方面能得到减轻,并可获得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但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主要集中在:控股权转让他人,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根据2009年6月银监会出台的《小贷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在20%以上,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而实际上,目前村镇银行的银行股东持股比例几乎都超过了50%。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如果想升级成村镇银行,必须将控股权或者话语权交给银行。因此,小贷公司一旦转为村镇银行,民企的持股比例将大幅度下降,失去了对企业的控股权,而银行金融机构则成为最大的股东将占主导地位,这与小贷公司的发起者初衷相悖,民营的积极性将受到一定影响。
三、促进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明确小贷公司身份和法律地位。
鉴于目前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实践工作造成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小贷公司与一般工商企业的差异和联系,同时明确各金融管理部门对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界限和服务范围。我们认为,由于小贷公司从事的是资金融通(即金融)活动,因此应将其界定为金融组织,而非一般工商企业。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明确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或贷款对象,即小贷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金融组织。并将小贷公司成立的依据和待遇落实到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中。根据小贷公司的经营性质,将小贷公司明确为:其市场定位是主要服务于“三农”、城乡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由银监部门批准设立,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可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业务,成为银行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鉴于国家发展小贷公司的目的是促进民间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此外,调查显示,由国有资本独资成立的小贷公司容易对民营资本成立的小贷公司构成市场不公平竞争,且不符合中央国有资本投资领域的政策。因此,我们认为,国有资本不宜进入小贷公司行业,对此也应该从法律法规层面上予以明确。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支农、支小。
同时,可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应出台促进小贷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专门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支持力度,在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贷公司做大做强。一是对小贷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参照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二是将小贷公司纳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小额信用贷款补贴之内。目前小贷公司在涉农贷款发放和小额信用贷款方面还没有享受到与村镇银行同等扶持措施,应考虑将小贷公司纳入地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小额信用贷款补贴之内。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小贷公司贷款按照“小额、分散”原则经营。为激励小贷公司按照政策方向经营发展,政府可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小贷公司贷款投向“三农”和微型企业的比例高低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使小贷公司在贷款投放上真正做到“小额、分散”。
(三)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一是鼓励增资扩股。对开业后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的小贷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增资扩股申请。对满足增资扩股条件的小贷公司,放宽净资本限制,增资扩股后法人股东出资额可以不超过净资产为限。增资扩股可认为是内源性融资。二是探讨小贷公司各股东向小贷公司提供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可行性问题。三是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构建小贷公司与辖区银行机构交流平台,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按照自主经营原则向小贷公司融出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利率水平合理、年度监管考核评级优良的小贷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适当放宽融资比例上限。四是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的小贷公司,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与地方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促进信贷资本的流动性。五是可从股权投资基金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暂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六是允许可在一定范围的小贷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探讨允许小贷公司按照银行业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向商业银行融资的可行性。七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第二至第七点可视为小贷公司外源性融资,由此小贷公司与外部金融主体等发生资金融通联系,可能将风险传递给外来金融主体。因此,应建立小贷公司分级监管框架,区别对待,视其与外部金融主体联系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
(四)减轻税费负担,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明确小贷公司金融组织地位的基础上,有关监管部门应统一口径,并按照或者参照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向小贷公司征收税费,增强小贷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针对目前小贷公司税率较农信社和村镇银行等涉农税费过高的实际,建议从政策决策层面上降低小贷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税率,适当减免自然人股东股份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此外,商业银行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扣除存款利息支出后按税率计算的,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利息支出能否也抵扣营业收入也予以明确。对小贷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有关规定的,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小贷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尽快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积极贯彻实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意见》“人民银行对小贷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贷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贷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贷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小贷公司可按“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接入征信系统。
目前,小贷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有三种模式选择。一是单独接入模式。各自独立部署一套专用报数软件,通过专线与人民银行之间建立网络通道,实现征信数据上报和信用报告查询,属大型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方式,独立性能和安全性能较高。但投入成本大,需投入报数系统软件费、征信验收测试费、年度线路租用费、机房、人力、设备费用等,前期一次性投入至少50万元,每年人力维护成本需十几万元。二是集中接入模式。以省为单位统一部署一套征信报数系统,将辖区的小型机构统一接入,共享同一套征信报数系统按时报数,并利用搭建好的网络开展信用报告查询,共同分担报数系统软件费、线路租用费、人力、设备等费用,集中模式相对单独模式而言成本较低。三是托管接入模式。以软件按照收取年费的模式,采用金电公司的报数系统且由金电公司进行验收测试,按年度收取软件使用费,将可减少机构的投入成本,只需按年支付网络投入成本和软件使用费大约1.5万元,节省软件购买费、人力、环境(运行软硬件环境、机房、供电等)、每年的软硬件维护成本投入等,该模式经济实用,具有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安全快捷等优势。按金电公司规定,需在40家以上小型机构才能集体托管。
鉴于全国许多省区小贷公司监管系统处于试用阶段,短期内难以实现“集中报数、一口接入、实时查询”目标,建议:一是短期内可暂时采用集体托管模式,先通过各省级小贷公司协会将辖区小贷公司统一接入征信系统,共同分担接入成本。二是待各省区小贷公司监管系统建设完善后,可考虑由短期的“托管模式”转向长期的“集中模式”。通过省级金融办统一对全省所有小贷公司的征信系统接入和系统维护管理,最终实现“集中报数、一口接入、实时查询”工作目标。
(六)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小贷公司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小贷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流程等制度建设,完善基本业务操作流程,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规范关联交易,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切实降低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适应小贷公司特点的人事管理、劳动纪律、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与分工,制定良好的激励和用人制度,严格人才招录和选拔程序,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并及时对新进人才进行完善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对发生股权变更的小贷公司,应督促加强股东之间的沟通和利益协调,高效的开展各项交接工作,保证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主要高管的年度约谈制度,努力培养一支遵守职业道德、会管理、善经营的小贷公司经营团队。
(七)加强对小贷公司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调查显示,目前辖内小贷公司存在对金融法律法规了解掌握不全面,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除部分人员有在银行业信贷部门的工作经历,大多数人无金融业学历背景或工作经验。因此,地方金融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围绕各自相关领域,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小贷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金融业务理论水平和职业素养,规范小贷公司信贷管理体系,促进小贷公司规范经营,有效发挥对“三农”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八)完善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政策。
目前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政策规定比较过于严苛,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小贷公司转制发展的积极性。因此,为解决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问题或困难,建议修改现行政策规定,按照适当保护原先小贷公司股东所有权权益的原则,重新确定新组建的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结构,股权设置应以原股东为主,不宜再规定选择的银行股份占比为最大的控股股东。
标签:银行论文; 银行融资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 融资风险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 融资公司论文; 金融论文; 企业贷款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资金监管论文; 融资监管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贷款余额论文; 资金业务论文; 企业法人论文;